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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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范文1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

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范文2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增多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使得农民群众往往不知道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在遇到纠纷时,依旧采用古老的宗法或请有威望的人裁决、甚至不惜使用武力解决。即使走上法律途径,也会因为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知识的欠缺而使得自身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选择,也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二)农民思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缺失法律信仰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群众不信任法律,羞于或怯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者认为家丑不外扬或者碍于人情世故;二者保留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封建法律文化观念,认为没钱没“关系”,法律并不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三者在一些农村地区,至今仍有人治生存的土壤。一些政府部门、村干部存在用政策取代法律、用行政命令取代法律、用权力压制法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因为土地承包征用纠纷、房屋拆建纠纷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广大农民群众却往往通过上访甚至暴力抗法、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护权益、表达不满。

 

(三)农村基层政权存在腐败现象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也逐渐凸显。一是假公济私,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村干部大肆霸占集体土地、操纵集体资产、侵吞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或者包庇、纵容亲属和利益相关者;二是生活作风腐化,有些乡村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公款吃喝、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农村司法机构尚不健全

 

在我国,县区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县区管辖地域广阔,其下设有众多的乡镇行政单位,而这些级别的行政单位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机构,村民出现纠纷要借助司法程序解决时,只能费尽周折去百里之外的县区法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村民放弃法律解决途径而另寻其道。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大力加强了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机构建设,但由于缺乏资金、编制,这些机构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也亟待提高,影响了村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

 

二、高校法学院系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一)着力针对培养村民法律意识提供帮助

 

1.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从法律身份的角度来看,农民和市民都是我国的公民,但是由于城市二元结构,农民在经济、文化资源等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都不及市民,以至于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接收相对落后,并且不能有效地享有现代公民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农民对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还都不明确。如农村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兜售选票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村民不知道这样滥用权利的后果,其实是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其小农意识局限了对自我权利的使用,而这种对权利、义务意识的淡薄性,最终会将尚未完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推向深渊。没有进行公正选举而得出的“果实”,也只能是华而不实。

 

2.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由于中国历史遗留下来的民俗习惯、道德传统等,农民本身对于法治就会存在摇摆性。农民固然会因生活所需而欢迎法律,但是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度也会随之消失。如伯尔曼所说“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现今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严重缺失,确切的说,农民对法律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何谈信仰。所以在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时,他们往往会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摒弃法律途径去选择“私了”“上访”等方式。

 

3.助力提高村官法纪意识。村干部是农村发展的领头人,其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在新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的职权大、制约弱,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农民的权益变成一种常态。比如村干部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暴力执法、违法买卖土地、环境污染严重等。在农村,农民缺乏法治意识已是事实,多数人认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应该比较丰富,其实不然。村干部的整体法纪意识淡薄,加之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很多专业性强的、涉及自身职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往往没有认识到某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譬如一些村官涉嫌腐败犯罪,还抱着只要退还相关财务就会相安无事的想法。

 

(二)着力针对农村现实问题进行法律服务

 

1.帮助农民解决现实纠纷。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农民权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亦然增加,关于多种纠纷也亟待解决。除了传统的邻里、债务、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外,城镇化建设、旧村改造、农村股份制改革等带来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确权、村民待遇、经济联社股份分红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农村的法治是自上而下进行推进的,农民不会思考法律与乡规之间的关系,他们追求的是适用性。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优胜权的抉择就在农民,所以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推进农村法治的最快途径。

 

2.辅助村官处理法律问题。农村由于村级干部法治意识弱,致使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还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多数村官还在用最原始的调节方法,甚至还有一些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往往忽视法律手段,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往往是身兼数职,而且他们对于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上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解决纠纷或执法上的困难。农村基层干部也在寻求用法律解决事务的突破口,法学院教师及学生专业上的协助意见能起到有益的效果。

 

三、新农村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宽广的实践教学平台

 

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重于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近年来,对于改变教学中呆板“书本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参与新农村建设,正好为高校法学院提供了一个实践性的“大舞台”,可以将法学教育从纯理论模式慢慢转向实践模式。

 

对于高校服务农村已经有了很多的优秀模式,但都是以提供农业科技为主,如以南京农业大学的科技大篷车模式、河北农大的“太行山道路”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科技服务农村,但从法学角度具体研究高校服务农村,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实践促进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互动机制等尚存在较大缺失。在中国,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法律诊所的模式即是以案件为对象和“教材”,为了打破单纯的纯理论教育而产生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而农村恰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大量的案例,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蓬勃发展的土壤。

 

对于大学生而言,积极深入农村、服务农村,可以在实践中促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这既是新时代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客观需要。开展深入农村的实践活动,可以让当代大学生了解到“纸上来得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还能使学生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让他们可以更加贴合自身专业特色,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同时,在为新农村服务的过程中,也培养了他们服务社会的情怀。

 

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已然不是被束缚在校园内脆弱的花朵,而是真正能融入社会的应用型人才。高等院校必须适应时代需要,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挑起时代赋予的重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的实践服务,既是法学院学生理论走向实践的一个桥梁,也是校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高校法学院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疑给二者带来了双赢的局面。

 

四、结语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与人才保障;高等院校也可以借助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并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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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处的这些案件来看,一些基层领导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存在漏洞,权力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等,这些都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所在。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兵团党委将继续加大农牧团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工作力度。如何保证建设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发放做到公正、公平、透明和专款专用,是各级党委及其他职能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1.加强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针对部分基层干部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特点,要把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作为首要工作来抓。用惩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鼓舞人。

2.创新体制,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

一是要建立档案制度。对各单位上报的危房改造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认真核实其家庭实际情况。对符合危旧住房改造条件和补助的人员,主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二是建立公示制度。要对享受危改补助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危房改造范围的人员情况,在团场或连队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资金发放单位要定期公布受助人员名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一些人员弄虚作假、。三是建立定点专门发放领取制度。对补助资金发放,要严格审核,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对危旧房名额和补助款的审批到发放过程中,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措施。一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工作督查,对所发放的补助款项要严格审查,层层把关,决不能流于形式。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

4.打防结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基层单位领导犯罪的力度,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确有贪污受贿、挪用危旧房改造款等犯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严厉惩治和震慑犯罪分子,使广大干部职工受教育,切实提高人们对惩治腐败的认识,用典型案例警示干部为政清廉,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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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纠正村财管理方面的不良行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规范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保证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为了促进农村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定向地对农村进行政策扶持,并相应的拨付专款资金。严谨的村级财务管理,可最大限度的保证资金的合理化使用,避免随意挪用、违规操作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其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二)规范的财务管理能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财产安全

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下,资金、财务的监管力度便无法得到保证。此时便给了一些心术不正、行为不端之人可乘之机,为其在资金、财产的盗用创造了便利条件。最终导致国家、集体财产的流失,严重地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则可有效地规避此类事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好国家财产,维护好人们的利益。

(三)规范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有序化发展

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经济作为支撑,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保证农民生活安稳、富足的根本。其中村级财务管理,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保证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化、科学化,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促进农村经济有序化发展的作用。

二、目前村级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业务能力不强,任人唯亲现象时有发生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由相应的财务人员完成。但是当前大多数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均未接受到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与考核。普遍存在专业知识匮乏、业务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从而直接影响其财务处理能力。同时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大多由村级主干自行决定的,其所选择的人员又多为亲朋好友,忽视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而财务人员素质低、任人唯亲现象,普遍存在于当前农村财务工作中,从而严重地影响到村级财务管理的有序化进行。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尽管当前很多地区采用了“村账乡管”做法,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村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到工作量大、时间跨度过大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监管不到位,账务收支核实、管理困难等现象。而且一些采用财务自主管理的乡村,却因为未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规定,科学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造成基础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缺乏依据。

(三)村级财务监管不到位

财务监管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财务监管的有效化实施,对于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有着促进性的作用。同时还可及时的发现财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早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于相关财务人员具有着警示、监督的作用。但是目前村级财务监管混乱,一些地区财务监管形同虚设,财务审计不到位,导致财务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了腐败现象,财产、资金流失等情况的发生,严重危害到群众及集体的利益。

(四)账面处理不当、资金管理混乱

由于乡村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财务制度、核算方法又不健全,导致乡村财务账目的核算混乱、不合理,甚至连最基本的财务分录都未能正确记录。在查账的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乡村的账本记录不完整。在资金的管理上不仅存在着透支资金,白条顶账现象也是比比皆是,而这些行为完全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不仅如此,一些乡村干部随意的进行资金报销,随意的挪用资金。此类现象表明,当前的村级财务管理上无论是账目上还是现金管理上,可谓是一片混乱。

(五)财务公开名不副实

虽然很多乡村提出了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一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并未真正的落实。多数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做做样子罢了,并未将那些真正需要公开的、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真心所希望了解的相关财务信息公布出来。其实所谓的民主管理并不民主,群众依然没有发言权,真正的财务管理权限依然掌控在村领导干部的手中。因而财务公开实际上是名不副实的,这无形中损害到了农民群众的利益,阻碍到了农村经济的有序化发展。

三、引发村级财务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部分村主、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基层干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其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但是却在不懂得财务知识、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随意地对财务工作进行指挥。甚至在人员的安排上,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忽略整体利益。部分村级主官为了追求政绩,对财务工作欺上瞒下,严重的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有序化发展。

(二)村级财务管理不到位

一些村级领导干部本身思想上并未重视起财务管理,也未能意识到其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而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对于群众所反应出的问题并未认真的去解决,管理上的力度也不到位。长此以往便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账面不清等情况的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采用了村账乡管方法,导致其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对于财务工作完全漠视。在其看来,此时的财务账目已经无需自己过问。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尽管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财经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这些制度并未得到全面落实。民主管理、强化监督依然存在一定的难度,相关的监管人员要么事不关己、要么任之为之,并未真正的起到监督管理财务的作用,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一片混乱,严重的损害到了人们群众的利益,阻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群众参与财务管理、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群众自身素质、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其无法看懂财务账目,虽然也关心村级的财务管理,但是却力不从心,导致民主监督无法真正的发挥出其实际的作用。而事实上不仅广大的人们群众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薄弱,即便是村级财务人员,其专业能力也并不高。因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其自身所处理的账目存在漏洞,就更无法担当起财务管理的重任了。

四、规范当前村级财务管理的措施办法

(一)提升当前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合理选拔财务人员

为了提升村级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合理、顺利地进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有财务人员进行规范系统的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文化素养;而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来进行,对于那些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爱岗敬业的财务人员优先予以录用充实到村级财务工作中,避免、杜绝村级财务任用上任人唯亲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农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不同的、全新的财务问题。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有的放矢地在参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度的基础上,对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规章进行完善、改进。从而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工作的合理化、有序化、规范化进行,切实维护好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促进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监督

财务监管部门应结合农村财务规范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将财务监管真正的落实到实际的财务工作中去,并制定相应的问责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对于财务监管的重要性、责任性、法制性进行宣传,以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责任心,督促其认真负责地执行村级财务监督工作,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合理设置村级财务岗位职责

财务岗位的合理化安排,可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因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首先应制定明确的岗位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杜绝一人多岗行为,做到人人有专责、账目不混淆。

(五)规范资金管理,财务账目的记录

村级财务人员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应严格的按照现金收支制度进行,杜绝白条顶账、透支等现金违规情况的发生,确保资金的正确化、规范化使用。此外财务人员还应做到及时登帐、正确进行财务分录编制,达到账实相符。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村干部的报销进行审核,对违规、超范围、超标准的报销票据一律予以拒付,确保资金支出的正确性。

(六)规范村级财务公开

在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切实的将财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以真正的让广大的群众加入到民主管理中来。财务工作是广大农民群众所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无疑将打消农民的疑虑,是对农民群众利益的一种有效保护方法。因而在进行财务公开工作时,应将重大的事件及时的传达给农民群众,并认真细致地对农民群众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七)提升财务管理意识,加强财务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性作用,因而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并将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到农村经济建设、管理的重要议程。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村级财务管理,深入群众进行调研,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的农民群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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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不健全,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隐患大。我县自20*年以来,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中全面推行了凭证式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工作,有效的规范了药品购进渠道,把住了药品源头关。从调查情况看,药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较好,但个别乡镇卫生院和不少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有的虽然建立了购进验收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检查,。。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缺项漏项多,这就为不法药贩留下了可乘之机,给假药的侵入打开了方便之门,往往使案件的查处线索中断,无法查到假药源头,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假药进入农村市场。

(二)农村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用药安全意识较差。由于当前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和业务水平都不高,法律知识匮乏,造成超范围经营药品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违法分子将目标瞄准农村,主要是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县采取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掌握不多,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还有不少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员直接上门推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推销产品,对销售员管理较松,导致销售队伍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合法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同时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

(三)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药品贮藏设施不齐备,储存、养护条件简陋。药品贮存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当前,我县的药品经营企业都通过了GSP认证,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仍然隐患不少。我县农村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绝大部分药品贮存条件简陋,达不到药品贮藏要求。再加上农村医疗机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医轻药的倾向,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设施条件不能保证药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特别是许多村卫生室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大多设在乡村医生家里,生活区和药品陈列储存区不分离,场地狭小,药品摆放零乱,存储环境差,连最基本的防潮、防虫、防鼠设施也没有,部分药品就地堆放,明显标有湿润度冷藏存放的抗生素类药品随意摆放在柜台内,药品养护无从谈起。

(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较多,导致监管效能弱化。加上一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往往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助长了违法广告蔓延,有的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定内容刊播。更有甚者,一些保健食品推销员往往选择一些年龄较大,身患风湿、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病的群体,先赠送后购买,故意虚假夸大保健食品的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二、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农村药品安全问题实质是个“三农”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因此,各级要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的观念,提高对假劣药品危害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作为份内事来抓。一是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二是乡(镇)政府除分管领导外要有专人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真正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地方政府应在财力上支持,以保证食品药品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各级要建立配套的药品安全“两网”考评激励机制,在经费上给予适度倾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村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在部门协作上,药监、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及时反馈情况,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

(二)加快“两网”建设,确保药品安全。抓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解决农村药品安全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建立药品配送网络。药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配送:1、取得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2、取得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直接配送。要求配送到乡、村和集镇覆盖率达100,同时乡、村要从药品合法渠道采购药品药械达100,编牢供应网,保证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畅通,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二是要建立药品监督网络。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安全问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届、各级各部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村干部为药品质量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使他们成为药监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

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范文6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审计人员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 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积极参与乡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践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 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学法用法思想理念。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基层工作量大面广,涉及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最后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

二、 通过学习,进一步确保了学法的成效。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学法是用法的前提,但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我们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