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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意识范文1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企业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配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面临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律风险意识范文2
借据格式的要求以及法律风险 一、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2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法院),否则债权到期2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也很难胜诉。
不写还款期限:利: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弊:朋友之间不好催要还款。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二、发放贷款接收借据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如果借款人是已婚,最好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的借款人签字,目前一方签字借款、配偶另一方不认可的诉讼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判例结果,导致没有配偶另一方签字的借据有可能出现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法律风险。
2、债权人要求百分之百的回款把握,世界上的信誉度或者还款能力没有百分之百,除非债权人提前把这个百分之百的东西掌握在自己手里,即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担保物抵押登记。
3、如果不能进行担保物抵押,最好要求其他财产状况、信誉好的人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人签字注明对于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备注担保人的身份信息。
法律风险意识范文3
关键词: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法律防控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作者:陈羽佳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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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兰兰.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J].中国商贸,2014(12):185-189.
法律风险意识范文4
关键词:中风;方剂;配伍;数据挖掘;双向聚类;聚类分析;知识发现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11.007
中图分类号:R2-05;R277.7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11-0016-04
医学信息量的不断增长催生了一项目前在医学信息学领域的活跃分支——医学数据挖掘/知识发现。在该领域中,聚类方法是一项核心技术,是探索性数据分析和模式发现的一种重要手段[1]。聚类分析是一个将数据集划分为若干类的过程,其结果是使得同一类内的对象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类中的对象是不相似的[2]。在统计分析和模式识别领域,聚类已被广泛研究,提出了大量的理论和方法,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研课题(L2012345)
双向聚类(biclustering)源于Hartigan[4]提出的同时聚类算法,是一种对数据矩阵中的实例和变量同时进行聚类的新型数据分析方法,可同时使用对象及其属性来提取它们的联合信息,对稀疏和高维矩阵尤其有效,在应用上具有很多优势[5]。该方法在生物医学领域的首次应用见于基因表达谱的分析,随后在微阵列和生物信息学中得到广泛应用[6-8]。而将双向聚类方法应用于中医信息分析则刚刚起步,相关研究较少,笔者以中风病中医治疗组方配伍规律知识发现为例,对该领域内方-药两方面数据进行双向聚类,在对复方聚类的同时反映其配伍信息,以揭示其组方配伍规律。
1 资料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源数据采自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开发的《中国方剂数据库》和《方剂现代应用数据库》。预处理采用BICOMB(http:///m/user_content.aspx? id=300020),双向聚类分析采用gCluto(http://glaros.dtc. umn.edu/gkhome/cluto/gcluto/overview)。
1.2 数据采集
登录中医药在线()多库融合平台,检索策略为“主治=中风”,年代不限,命中记录情况为《中国方剂数据库》中1758条、《方剂现代应用数据库》中91条。套录后转换为文本格式的待处理源数据。
1.3 数据预处理
纳入资料标准:主治病证中明确出现针对中风、半身不遂、偏枯、神识昏蒙、言语蹇涩、口眼歪斜及其同义词或近义词等主症,或与已知的中风病因病机符合的方剂。排除资料标准:所治症状可明确为其他因素所引起偏枯、偏瘫等,无主症或主症不符合,以及属于治疗外感表证和类中风的中风方剂。
经标准过滤及整理后,共得到有效记录648条。首先对文本进行处理得到方名和药物组成两项信息,再对部分药名后不相关信息进行清洗,最后对药名进行规范和统一。本文涉及的中药异名,主要参考《中药学》[9]及《中药大辞典》[10]进行规范处理。
1.4 信息抽取
使用BICOMB的提取功能[11]进行方名和药名的识别和抽取。通过频次分析,初步归纳出不同药物在诊疗中使用情况。为确定核心药频次阈值,使用Donohue[12]根据齐普夫定律推导出的高频低频词界分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I1为词频为1的词个数,T为高频词中的最低频次数。再使用BICOMB系统的进行药方和药名统计,构建“方-药”向量矩阵,矩阵的行为高频药名,列为相关方号。
1.5 双向聚类
采用gCluto对上述矩阵的行和列同时聚类。将之前导出的高频矩阵导入gCluto中,聚类算法采用重复二分法(repeated bisection),类数量设置先后测试了从10(默认)到2,本着ISim(表示类间的紧密程度)尽量高而Esim(表示类间的离散程度)尽量低的原则,经对比发现4类效能最佳。相似性函数(similarity function)采用相关系数。判别函数(criterion function)采用I2。
聚类结果的类内和类间特征以描述度和区分度属性表示。根据各类对象中描述度(descriptive)较高同时区分度(descriminating)较低的原则来筛选效能最佳的各类代表方,作为方证对应判别的主要依据。
2 结果
2.1 预处理结果
预处理后得到有效记录648条,如:NO.1[方名]化风丹。[药物组成]白附子,天麻,羌活,防风,抚芎,人参,陈皮,石菖蒲,荆芥,甘草。NO.2[方名]化风丹。[药物组成]白附子,天麻,防风,荆芥,羌活,独活,人参,细辛,川芎,木香。NO.3[方名]化滞丸。[药物组成]荆三棱,蓬莪术,桔梗,大黄,陈皮,半夏,白术,旋覆花,鳖甲,葶苈子,紫苏叶,木香,沉香,麦芽,槟榔,舶上茴香,硼砂。
2.2 统计结果
Cluster 0类:191号方-龙珠丹(描述度2.3%):[药物组成]川乌,虎骨,牛膝,败龟,全蝎,白芷,附子,枫香脂,踯躅花,独活,藿香叶,僵蚕,麻黄,当归,白花蛇,地龙,萆薢,金毛狗脊,天麻,川芎,凌霄花,犀角,没药,朱砂,牛黄,麝香,乳香,龙脑。
Cluster 1类:567号方-再造丸(描述度7.8%):[药物组成]蕲蛇肉,全蝎,地龙,僵蚕,穿山甲,豹骨,麝香,水牛角浓缩粉,牛黄,龟甲,朱砂,天麻,防风,羌活,白芷,川芎,葛根,麻黄,肉桂,细辛,附子,油松节,桑寄生,骨碎补,威灵仙,萆薢,当归,赤芍,片姜黄,血竭,三七,乳香,没药,人参,黄芪,白术,茯苓,甘草,天竺黄,制何首乌,熟地黄,玄参,黄连,大黄,化橘红,青皮,沉香,檀香,广藿香,母丁香,冰片,乌药,豆蔻,草豆蔻,香附,两头尖,建曲,红曲。
Cluster 2类:341号方-独活汤(描述度5.8%):[药物组成]独活,芍药,远志,薏苡仁,甘草,麻黄,丹参,陈皮,熟地黄,桂枝,,人参,防风,茯神,山萸肉,天门冬,厚朴,牛膝,五加皮,羚羊角,麦冬,山芋,白术,秦艽,黄芪,川芎,附子,石膏,升麻,防己,地骨皮,石斛。
Cluster 3类:207号方-夺命还真丹(描述度3.0%):[药物组成]天麻,人参,木香,白术,菟丝子,藁本,独活,川芎,僵蚕,黄芩,全蝎,半夏,熟地黄,蔓荆子,甘草,桂枝,生地黄,地骨皮,薄荷,黄连,,防风,茴香,知母,杜仲,茯苓,柴胡,桔梗,陈皮,枳壳,石膏,当归,羌活,白芍,麻黄,细辛,蛤蚧,金箔。
gCluto生成的可视化矩阵中,水平方向为高频药物聚类,垂直方向为这些药物的方聚类。方药矩阵中的四类树结构对应生成的山峰图见图2。
3 讨论
3.1 方药对应判别
将高描述度代表方和该类结果中的高区分度方进行药物组配比对,并结合可视化矩阵的类内药物聚类树结构分布,挖掘该类方中的核心药/药组,最后查阅文献进行方解和功效分析,梳理出方药证治规律。
以Cluster 0为例,将191号方-龙珠丹与类内区分度最高的341号方-独活汤进行组配比对,得到独活、牛膝、麻黄等药物为非该类代表药,排除在外。方解如下。
191号方-龙珠丹出自《杨氏家藏方》卷一,316号方-金汞灵丹出自《续易简》卷四,此二方都有祛风化痰、活络通经、开窍止痉的功效,主治风中经络,口眼斜。主要成分有犀角、牛黄、麝香、朱砂等,该配伍应用的代表方为安宫牛黄丸。方中牛黄、麝香为主药。牛黄味苦甘,性凉,气味芳香,具有清心豁痰、开窍、凉肝、熄风解毒的功效;麝香辛散温通,为开窍之首药,与牛黄配合突出了清热解毒、芳香开窍的特点。药性上,牛黄与麝香一温一凉、相反相成。朱砂镇静安神通心窍,龙脑芳香开窍,能化痰堕痰,辅佐主药加强镇心、定惊、安神的作用。
同类内描述度次之的316号方由牵正散加味转化而来,其主要成分为白附子、僵蚕、全蝎等。主要针对风痰阻络、经隧不利之证,祛风化痰、通络止痉。方中白附子辛甘而热,功能祛风化痰,为君药;全蝎、僵蚕有祛风搜风、通络止痉之功,其中全蝎长于通络止痉,僵蚕优于化痰驱络中之风,共为臣药。三药合用,药少力专,使风除痰消,经络通畅,则病证可愈。
其余方也都侧重于祛风化痰通络,共同点为都重用牛黄、麝香、龙脑、白附子、僵蚕、全蝎等祛风化痰、开窍通络的药物。该类方药适用于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体现了清热化痰、熄风开窍、急下通腑的治法治则。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为本虚标实、上盛下虚之证,虽有本虚之证,但以风、痰、火等标实之候为主。此时邪盛,证偏实,按急则治其标的原则,当治以熄风化痰通络、清热通腑之法,速去其邪。
其余类别均可按此法进行比对分析。
3.2 证治配伍规律
①外风初中经络证:治法治则为祛风扶正、活血通络,标本兼顾。组方以祛风通络、辛温发散药为主,配伍养血调血活血益气药。代表方为夺命还真丹、保命延寿烧酒方、大秦艽汤。常用药对为:半夏+陈皮、羌活+防风、苍术+白芷、当归+川芎等。②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治法治则为清热化痰、熄风开窍、急下通腑。组方以侧重祛风化痰通络。代表方为龙珠丹、金汞灵丹、安宫牛黄丸。核心药/药组为:朱砂+麝香+牛黄、僵蚕+全蝎+白附子等。③气虚血瘀证:治法治则为益气活血。组方侧重用补气药,并伍以活血化瘀药。代表方为再造丸、神效活络丸、大活络丹。核心药对为:大黄+黄连、熟地黄+肉桂等。④肝肾亏损,阴虚风动证:治法治则为滋补肝肾、熄风潜阳。组方重用牛膝、杜仲等补益肝肾药,辅以丹参等益气养血药,攻补兼施,标本同治。代表方为独活汤、茯苓浸酒。核心药对为:附子+干姜、远志+石菖蒲、牛膝+杜仲等。
结果表明该方法可成功抽取中医方剂数据库中的方药信息、结合不同证型配伍用药特点探索方剂制方要素,梳理出中医中风病方药证治规律。
4 结语
目前,中医药信息处理与分析中的数据挖掘方法种类繁多,本研究试用双向聚类方法探索疾病最为广泛有效的治疗方法和组方用药规律,从多维角度分析了中风病中医方药间的聚类关系,总结出针对4类证型的中风证治规律,是中医药数据挖掘领域的一次新的尝试,希望对后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预期为方剂配伍理论研究、药性理论研究、中医临床用药研究提供新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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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意识范文5
高频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种,是指通过预设的电脑程序实现自动即时交易的交易技术,在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操盘手对交易过程加以干预。高频交易基于某种交易策略,从人们难以利用的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机会,由计算机自动发出交易指令。这种交易的下单速度只有几十毫秒,是人工下单的交易速度难以比拟的,因此一些机构投资者将自己的交易服务器安装到距离交易所很近的地方,缩短交易指令传达的距离,以追求更好的交易效果。正因为高频交易需要有专业的设备与人员支持,有较高的技术和智力要求,所以它主要为国内一些机构投资者使用。
高频交易的出现,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获取暴利提供了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背叛了市场,违背了价值投资的逻辑。高频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存在巨大区别,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通过算法程序设定交易方案,自动制定决策、委托下单、执行成交等;二是寻求交易机会的嗅觉灵敏,可以从微小的证券价格变化中寻求到套利机会,自动交易;三是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市场的速度极快,这要求委托下单的地点距离交易所越近越好,减少交易系统迟延;四是交易规模巨大,由于高频交易追求的套利区间很小,因此每笔下单的交易量巨大,以量取胜;五是交易信息量大,受证券市场波动幅度影响,系统报单撤单可能会很频繁;六是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非常高,证券投资机构利用计算机的速度优势,使其交易速度大大优于人工操作的速度,得以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获利。
近年来,高频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在2010 年4 月我国正式开放股指期货市场后,高频交易的身影越来越多地闪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报告显示,沪深300 股指期货从2010 年正式交易至今,以5 分钟为周期的交易量显著多于其他频率的交易量,并且在2011 年、2012 年相比成立之初的2010 年更为显著,这可能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策略有关,尤其是程序化交易大多是基于K 线形态下单的。研究报告表明,在股指期货合约品种不断完善的今天,以捕捉短线、超短线机会为主的高频交易在我国已经悄悄发展起来,而2013 年8 月16 日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同样证明了这一点。
二、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分析
高频交易只是一种中性的交易工具,性质并无优劣之分,其影响好坏最终取决于使用者。但是通过梳理伊世顿公司操纵股指期货案(以下简称伊世顿案)的案情,我们不能否认高频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这一事实,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技术手段绕过柜台,监管系统形同虚设
现实交易中,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的综合交易平台系统机房内都会租用一些机柜,用来存放本公司的服务器,以缩短交易数据传输时间,便利本公司的交易席位参与交易。期货交易商通过期货公司的服务器连接交易所的服务器参与交易,其交易委托单必须先通过期货公司的柜台检查,确认无误后,交易委托单方能从交易席位流出,流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与交易。柜台系统会检查下单者的保证金数量,确保交易商的保证金数量充足后,下单才可能进入交易所。柜台检查的过程会耗用掉一部分交易时间,形成交易系统迟延,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期货公司需要通过柜台检查检验每笔委托单是否有效,避免废单流入交易所阻塞正常交易。但是,交易商倘若运用技术手段绕过期货公司的柜台系统,直接连接交易所的服务器,不仅可以减少交易系统迟延,甚至可以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下单。
本案中,尽管外籍人员安东及其技术团队开发出了用于参与国内股指期货交易的高频程序化软件,但是他们还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席位才能入场交易。至此,本案中的关键一环浮出水面,伊世顿公司的高管通过买通华鑫期货公司的技术总监金文献,获得了该软件进入中金所交易的入场券。广济桥资本人士表示,金文献可能将期货公司与交易所间的交易对接程序都进行了重新开发,并对高频交易软件进行了技术伪装,绕过了华鑫期货对伊世顿公司的柜台检查,从而实现了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服务器间的直连,缩短了交易的时间,违规进场交易。因此,不能排除伊世顿公司使用技术手段规避柜台监管的嫌疑。
(二)幌骗交易制造假象,始作俑者渔利
除绕开柜台监管之外,伊世顿公司的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幌骗交易特征。幌骗交易,即通过虚假的报单再撤单来影响股价。交易者通过频繁的虚假报单,随后撤销委托单的行为,制造买卖假象,引诱投资者入场交易。据专案组调查,伊世顿公司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委托单所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了大量的交易。以2015 年6 月26日的中证500 主力合约的交易情况为例,伊世顿公司账户组的卖出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为当日程序化交易者前5 名平均值的2 倍多。
尽管高频交易在国内已有所发展,但国内各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并没有做好有效应对的准备。本案中,中金所的行情切片为每500 毫秒反馈一次,而伊世顿公司高频交易软件的下单速度可达30 毫秒/笔,有专业人士结合伊世顿公司非法利用31 个期货账户交易分析认为,不排除其在绕过期货公司柜台系统后,用高频委托单去试探500 毫秒内市场内交易对手的情况,从而判断出这一超短时间差内的交易方向,进而完善高频交易的交易策略。通过大量的自买自卖交易和账户组交易配合,伊世顿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500 毫秒这一时间段内的市场信息,掌握到比其他交易对手更多的交易数据,从而调整交易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三)高频交易+跨市套利,容易引发螺旋下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也在不断增强,某个市场指数的异动往往会影响其他市场的走势。美股56 闪电崩盘事件诱因之一即越来越多的期货交易员选择高频交易方式跨市套利交易谋利。受高频交易软件本身的不稳定性和套利交易的投机本质影响,这一行为不可避免地放大了市场风险,最终引发了2010 年5 月6 日美国各资本市场间的螺旋下跌。
目前伊世顿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案情分析,本案与2015 年6、7 月间国内A 股市场异常波动相关。2015 年6、7 月国内A股股指的暴跌与当时国内三大期指全线跌停不无关系。股指期货市场指数反映了投资者对未来股票市场的信心,而当时股指期货市场频频出现交易时刻和点位把握十分精准的巨大卖盘,股指期货指数因此暴跌,投资者信心遭受重创,三大期指合约买入交易量急剧萎缩,股票市场指数也受到影响而不断下跌,股指的暴跌又反过来助推恐慌情绪蔓延到股指期货市场,引发期指市场更深层次的下跌,两市场间出现连续下跌的负反馈循环现象。伊世顿公司在此期间却通过股指期货交易获利巨大,仅6 月初至7 月初,该公司净盈利达5 亿余元,这不禁使人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恶意做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相关。中金所于2015 年7 月3 日承认,程序化交易已占到总交易量的50%以上,对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并开始采取措施对股指期货交易加以限制。这印证了当时期指市场暴跌对股票市场的消极影响,两市场间的螺旋下跌效应已经显现。
(四)被动做市策略掠夺暴利,交易公平性受到拷问
我国于2010 年4 月正式推出了股指期货这一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意味着在我国引入了做空机制,在证券市场进行套利操作成为可能。但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同样为市场运行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对冲交易、量化交易等针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开始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在2010 年前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就已经出现了以短线投机为目的的高频交易的影子,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已占据我国期货市场交易总量半壁江山。
被动做市策略属于高频交易策略之一,即通过适时追踪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点数,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交易点数附近频繁进行低买高卖的交易,从中套利。利用该策略需要两个条件支撑。一是需要巨大的交易量作为盈利基础,由于做市策略所追逐的是股指期货交易点数附近的套利空间,单笔盈利十分有限,因而必须依靠巨大的成交量作支撑,才有机会取得相当的获利。二是需要期货交易所给予T+0 的交易规则支持,这样才能实现股指期货合约的日内交易,保证交易的高频次性,高频交易软件才得以发挥掠夺暴利的作用。总结伊世顿案案情,不难发现伊世顿公司在高频交易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以上两个条件。伊世顿公司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所实现的大量交易中,仅自买自卖交易的成交量就达8110 手,成交金额达113 亿元人民币。同样以2015 年6 月26日的中证500 主力合约的交易情况为例,伊世顿公司账户组的卖出量占市场总卖出量30%以上的次数达400 余次;以秒为单位计算,伊世顿账户组的卖出成交量在全市场中位列第一的次数为1200余次,这都证明了伊世顿公司的交易成交量之巨大。参考2015 年6、7 月间我国期指市场上万亿元的巨额成交量,伊世顿公司有条件实现这一策略。
受交易条件的限制,高频交易目前多为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所使用,由于其对软件和硬件资源的要求水平都很高,普通投资者很难有机会接触到这一交易方式,更不用说使用它参与市场交易了。面对高频交易商这样实力强大的交易对手,普通交易者参与交易的市场公平性恐怕难以保证。除此之外,与世界其他发达资本市场不同,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占比过高,且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也不成熟。特别在短线和超短线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高频交易背景下的市场公平,值得我们思考。
三、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建议
伊世顿案作为我国首例利用高频交易工具操纵市场的涉外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高频交易并非一个潘多拉魔盒,如果投资者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内使用这一工具参与市场交易,不仅不会对市场产生消极影响,相反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价值发现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要真正实现这一作用,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保障。
(一)明确监管要点,建立高频交易背景下的法律监管体系
伊世顿案暴露了我国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之一,即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高频交易行为做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规范,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的踪迹在股指期货市场开放不久就已出现,其后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则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高频交易背景下的法律监管体系。
(1)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对高频交易行为的概念和具体标准进行了限定,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因此,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对高频交易的研究,明确对高频交易的定义,尽快将其列入证券监管的范围内,这是实施监管的第一步。(2)重视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建立监管指标体系。这是建立整个高频交易监管体系的难点和关键,因为建立这一标准体系需要监管层在较长时间内充分收集本市场内高频交易的相关数据,以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的监管标准。尽管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对高频交易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探索衡量标准的方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如SEC 通过购买市场信息数据分析系统(MIDAS),获得全美13 个交易所的所有买卖数据,以此监管市场上的高频交易活动。当然,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可以自主研发相关软件监管高频交易,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公平性与客观性。(3)从伊世顿案吸取经验教训,拓宽监管范围。不能仅仅针对高频交易商实施监管,还需要注意对为其参与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服务机构的监管。服务机构在高频交易中需要承担的市场义务明确以后,监管部门可从此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和交易规则,以防范高频交易商联合服务机构操纵市场的风险。(4)建立高频交易商备案制。即使在高频交易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市场,也不敢松懈对高频交易商的监管,如美国和德国均要求高频交易者进行注册以获取交易的许可,这样可以对其程序化交易进行有效的识别。我国可以参考这一监管模式,实施高频交易商备案制,注意收集高频交易商的相关信息,强化针对高频交易商的事前监管。
(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高频交易参与各方的市场义务
要实现对高频交易的有效监管,明确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监管的重中之重。现实中,高频交易参与方主要包括高频交易商和为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服务机构。所谓有权利必有义务,高频交易商利用高频交易软件的技术优势自然而然地获得了普通投资者并不具备的交易优势,与此对应,高频交易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监管部门要实现对高频交易的有效监管,不仅需要评估高频交易商对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频交易商的市场义务,对于高频交易商的违法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等。
总结伊世顿案的经验教训,华鑫期货公司的技术总监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华鑫期货公司的内控漏洞被利用是伊世顿公司得以操纵市场的关键所在,要解决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义务缺失这一问题,同样需要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 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这一内容,此外并无其他明确的规定。相较于我国比较成熟的证券法律监管体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仍显单薄,而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不仅数量庞杂且体系性不强,不利于交易参与者查阅,也不利于树立我国期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完善《证券法》、《刑法》中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这类兜底性条款的司法解释,同时应当加快推动我国《期货法》的立法进度,以规定高频交易模式下操纵市场行为的量化标准,也有助于加强对高频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管。
(三)揭开交易面纱,确定高频交易模式下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
通过对国内外涉及高频交易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高频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多为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之规定,可以将中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分为四类:第一,真实交易型操作市场行为,包括连续买卖,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第二,虚伪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对敲、洗售和虚假申报;第三,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包括抢帽子交易和蛊惑交易;第四,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类型。
本案中,伊世顿公司利用高频交易软件频繁委托下单和批量快速撤单,且其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可以推断,伊世顿公司的真实目的在于借助高频交易软件具有的信息收集优势和交易速度优势,影响股指期货的成交价格与成交量,短时间内操纵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方向,进而寻求套利空间牟利,而并非以追求成交为真实目的。伊世顿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证券法》第77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市场操纵行为利用资金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这一构成要件。与此同时,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38 条至第40 条的规定,伊世顿公司这种借虚假报单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当属于虚伪交易型中的虚假申报行为。
(四)构建合理的处理机制,应对高频交易背景下可能引发的跨市场风险
高频交易对单一市场释放的消极影响可能会扩散到其他板块的证券市场,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必须构建合理的处理机制,应对高频交易可能引发的跨市场风险。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存在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毫无疑问,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国外先进交易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效果。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是指在市场波动幅度达到一定标准后,通过暂停交易的方式冷却市场情绪,给市场投资者一个冷静期,防止市场或某一产品的市价非理性大幅波动,以维护市场稳定的一项交易机制,该机制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因高频交易可能引发的跨市场风险。我国在2016 年1 月起开始施行熔断机制,但仅仅实施了四个交易日就被证监会紧急叫停,因为熔断机制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相反却成了推动股市暴跌的催化剂。设定的5%与7%两个熔断阈值的磁吸效应助推了本已形成的下跌趋势,而沪深300 指数因跌幅达到最大阈值7%后暂停全天交易至收市的规定,又切断了当天买方入场交易的途径,助长了多方的恐慌情绪,使市场陷入到下跌恐惧下跌的恶性循环中。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中国监管机构从2016 年开始引入熔断机制,初衷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于受到股市剧烈波动之害,但结果适得其反。尽管在世界其他地区行之有效,但熔断机制并不是一项适合中国的政策。
针对跨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应当在我国不断发展的证券法律体系之上建立监管机制,相较于引入国外新的机制而言,这种做法更为成熟稳妥,但需要对已有内容进行增加与修改。纵观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证券法》第114 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力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措施,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授权,证券交易所有权力细化异常交易情况的具体内容,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则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认定、分类和处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尽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但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对高频交易的具体监管措施不应模糊,应当将其明确写入交易所《交易规则》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之内。建议在有证据证明高频交易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时,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干预,尽管这些措施可能会牺牲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但这也是基于该类交易的特殊影响所做出的必要防范。
法律风险意识范文6
关键词: 医疗风险 医学生 认知调查 意识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不确定的有害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病人死亡、伤残后果的可能性。医疗风险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医疗纠纷[1]。作为准医务人员,医学生的医疗风险识别、防控及处理能力关系到其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否规范化执业,会影响到医疗纠纷的预防及医患关系的和谐。医学院校非医专业的同学大多走上医院的管理工作岗位,医疗风险管理能力是其应掌握的基本技能。本调查旨在了解医学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风险认知情况,以期为相关医学人文、医事法学课程提供建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四川省南充市川北医学院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学生是本次调查的对象。其中,男生357人,占38.6%,女生567人,占61.4%;医学生553人,占59.0%,医事法学分流方向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0%。
1.2调查方法。
采取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以寝室为单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21份,有效回收率92.1%。
1.3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对医疗法律法规、医疗行为规范、医疗风险管理的认知情况共分三个方面16道题目。题目类型包括单选、多选和判断题。
1.4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2.调查结果
2.1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调查对象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甚低(见表1、表2)。男生和女生之间及各年级各专业之间对各项法规的认知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1)(单选)
表2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2)(多选)
2.2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识情况。
本调查通过判断题的方式,了解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较好。调查内容涉及合理检查、知情同意程序、合理用药、病历书写、廉洁行医五个方面共11道判断题,调查结果如下。
表3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判断)
2.3对医疗风险管理的认知情况。
98.5%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但仅有13.7%的调查对象表示知道医疗风险的定义,95.4%的调查对象表示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
3.讨论
3.1更新观念,制订系统化的医疗人文教学计划。
医学院校历来有“重医学,轻人文”的传统观念。医学伦理、卫生法学等医学人文课程虽然都在教学计划内,但总的来说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短缺且理论性过强,内容陈旧枯燥,流于表面,忽视对医学生进行“如何当好一名医生”的目标培养,有目的、有计划、持续性的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就更加缺乏[2]。从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我校学生非常缺乏医疗法规知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效果。医疗风险教育必须建立在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等基础课程之上,但又不仅仅限于此。笔者建议在教学实践中应加强传统的医学法学、医学伦理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入医患沟通技能、循证医学、医疗风险保险等与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密切相关的内容。医疗风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医疗风险教育应贯穿全过程,从入学开始,历经见习、实习阶段直至毕业。
3.2强化教师的医疗风险意识,做好在职培训。
提高教师的医疗风险意识,才能发挥其言传身教的作用。医学院校应该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加强这一方面的学习,将医疗风险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3]。此外,在师资人员的配备上,应根据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综合交叉渗透教育的特点,结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尽量选择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学科背景的人才,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优势的最大化[4]。对于已经在职的单学科背景的教师,应根据其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训计划。如对人文背景的教师,要重点加强其对医疗风险的感性认识,采取组织临床短期参观、临床病例讨论等;对临床专业课教师特别是实习带教的临床医师,要着重加强其卫生法规、循证医学、举证责任倒置、告知、医疗风险保险、医患沟通技巧等与医疗风险相关的理论知识。教师自身也要强化医学人文教育是终身教育的思想,不断自我完善,实现知识的更新,从而自觉强化医疗风险教育意识,并主动在专业课授课中体现出来。
3.3理论联系实际,科学的教学手段。
以科学的教学手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医疗风险教育仅仅靠课堂上的理论灌输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在教学过程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手段,同时注重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提升学生对医疗风险的感性认识,选择案例方面,除了经典的医事法学案例外,还可以结合近几年来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自编案例,或者利用媒体曝光的热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在强化医学和法学传统的案例教学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学科的交又渗透,如在有关法学内容的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有关医学内容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5]。此外,在培养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可以采取“角色扮演法”、“情景模拟法”等方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课堂之外,见习生、实习生作为医学生向职业医生的过渡时期,其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时期带教老师应结合经典临床案例,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医患沟通、病历规范书写、医疗法规等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
4.结语
从本次调查结果看,本校在医疗风险教育这方面是不足的,也是亟待改进的。预防医疗风险的关键是要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有防范意识才有可能避免风险[6]。在医疗纠纷高居不下、医患矛盾空前激烈的今天,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其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损失,加强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医学院校责无旁贷。医学生自身应充分认识到医疗职业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并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7]。
参考文献:
[1]运怀英,王兴家.高职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现状的调查及对策[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5):8-9.
[2]张菊红,戴杰,施更生,林海升.口腔实习生医疗风险管理与风险意识教育探讨[J].医学教育,2012,50(19):112.
[3]覃忠.加强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J].广西医学,2005,27(3):441
[4-5]陈景良.强化临床医学大专生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初探[J].第一军医大学分校学报,2005,2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