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3]张睿,付康. 论卫生法学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J]. 法制博览,2015,31:298.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Gregory M. Shreve, Erik Angelone. Translation and Cognition[C].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2010.
[2] 谭业升.认知翻译学探索:创造性翻译的认知路径与认知制约[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2.
[3] 王寅.认知语言学的翻译观[J].中国翻译, 2005(5): 15-20.
[4] 王寅.认知翻译研究[J].中国翻译, 2012(4): 17-23.
[5] Maria Tymoczko. Translation in a Postcolonial Context: Early Irish Literature in English Translation[M].Manchester: St. Jerome Publishing, 1999.
[6] 黄巍.论法律翻译中的译者创造性[J].中国翻译, 2002(2): 41-43.
[7] 杜金榜.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J].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05(4): 11-14.
[8] 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 2009(5): 72-76.
[9] 刘法公.论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J].中国翻译, 2013(5): 82-86.
[10] 穆可娟.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J].外语学刊, 2015(3): 111-114.
[11] 张新红,姜琳琳.论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J].外语研究, 2008(1): 21-29.
[12] 马莉.语用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翻译[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2(4): 94-99.
[13] 韩健.合作原则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J].外语学刊, 2014(5): 77-80.
[14] 王同军.文化视角下的法律翻译美学探讨[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2(3): 122-125.
[15] C. Denroche. Metonymic Processing: A Cognitive Ability Relevant to Translators, Editors and Teachers[G]//Giuseppe Mininni, Amelia Manuti. Applied Psycholinguistics: Positive Effects and Ethical Perspectives. Milan: Francoangeli, 2012: 69-74.
[16] C. Denroche. Metonymy and Language: A New Theory of Linguistic Processing[M].New York: Routledge, 2015.
[17] Jeannette Littlemore. Metonymy: Hidden Shortcuts in Language, Thought and Communication[M].Cambridge: CUP, 2015.
[18] 卢卫中.转喻的理解与翻译[J].中国翻译, 2011(2): 64-67.
[19] Susan Susan arcˇevic'.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20] 李克兴, 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公司, 2006.
[21] 赵军锋, 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 2015(4): 110-115.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 产后抑郁症; 干预; 心理护理; 孕产期
产后抑郁症是发生于产褥期的抑郁,是介于产后精神病和产后忧郁之间的一种精神疾患,是产妇常见的心理行为异常,危害产妇的身心健康,影响婴儿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发展,对家庭和社会均有不利影响[1]。产后抑郁主要是由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而内分泌改变对其影响较小[2]。因此减少其发病的关键是及早采取预防干预措施。本研究对本院130例孕产妇采取孕产期全程护理干预措施,在降低产后抑郁症的发病率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8月-2013年12月在本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无精神病史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60例孕产妇,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其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130例。对照组130例孕产妇中,平均25.8岁,本科7例,大专9例,高中46例,初中68例;观察组130例孕产妇中,平均26.7岁,本科7例,大专8例,高中42例,初中73例。两组孕产妇在年龄、文化程度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在入院后给予常规孕产期保健与护理,进入产程后由当班助产士例行检查及接生,未做系统心理辅导和护理干预措施。观察组自孕妇在本院门诊登记产检时给予全程护理干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2.1 产前宣传教育 通过医院各社区的健康服务点,对周边就诊的育龄青年进行产后抑郁症认知与预防宣传;家属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家庭气氛以减轻孕妇的心理负担;对院门诊就诊产前检查时即做好孕妇的健康、心理评估,掌握个性特征,解答其关心的产科和心理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妊娠中出现的各种不适和常见症状。
1.2.2 分娩期的心理护理干预 对待产妇,通过一对一全程陪伴的指导,并制定合理的方案。医护人员全程陪伴,亲人陪伴待产,心理上的支持,解除对分娩缺乏正确认识而产生的各种不良情绪,引导分娩镇痛。
1.2.3 产后心理与社会支持 做好产妇的心理调适,观察、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心理护理,定期产后随访,指导产褥期的心理与生理卫生,鼓励家属参与防治。
1.3 评价方法及标准 由经过问卷调查培训的产科护士用自编调查问卷、抑郁量表(SDS)于产妇出院前测评。评分:20个项目得分相加为总粗分,最高上限为41分,分值越低状态越好;标准分=总粗分×1.25后取整数,标准分最高上限为53分,我国以标准分≥50分为有抑郁症状,轻度抑郁53~62分、中度抑郁63~72分、重度抑郁>72分,分界值为53分。医师协助产科护士用汉密顿抑郁量表(HAMD)进行复评,HAMD表每项采用0~4分5级评分,HAMD总分24分为重度抑郁。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AS 6.12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干预前孕产期危险因素比较 有研究报道孕产妇年龄、孕次、异常妊娠史等是产后抑郁的主要影响因素[3],而本研究中两组孕产妇采取护理干预措施前,孕期危险因素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两组危险因素发生产后抑郁症的比较 通过自编调查问卷,对产妇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显示产后抑郁症危险因素,统计结果见表3。通过对夫妻关系差、非常恐惧分娩过程、急性剖宫产、婴儿不健康、非常担心产后影响夫妻关系等危险因素进行护理干预后,观察组产后抑郁症发生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而其他危险因素干预后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产后抑郁症是指产妇在分娩后出现抑郁症状,是产褥期精神综合征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造成产后抑郁症的因素包括生理、心理、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其中心理、社会因素被认为是主要发病因素[4]。而目前对产后抑郁症的解决方案仍停留在临床诊断后及治疗上,而忽视了产后抑郁症的产期预防,产时及产后的心理干预。本研究通过对孕产期的孕妇进行全程护理干预,包括完善的社康服务点对所管辖区产妇产前进行产后抑郁症的宣传防控教育,门诊产检时的孕妇心理指导、住院特色分娩及产时心理疏导、产后症状及时发现和心理干预治疗,通过孕产期对产妇的多途径、综合系统、全面的护理及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干预抑郁发生的机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抑郁发生的几率,促进了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防止并减少产后抑郁症的发生[5]。
正常人群抑郁症的患病率为2%~3%,关于产后抑郁症发生率有研究报道,国外为3.5%~33%,国内为7.3%~17.3%[6-10]。本研究以抑郁量表(SDS)、汉密顿抑郁量表(HAMD)为测量工具,产后抑郁发生率见表2,由于测量工具、诊断标准不一致及研究的时代、地区、样本大小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表2中可见观察组经过全程护理干预,SDS筛查阳性率为12.31%,产后抑郁症的发生率仅为3.85%,明显低于对照组。分析原因可能与下列护理干预措施有关:社康服务点对产后抑郁症知识的普及宣教,提高了孕妇和家庭的重视程度,降低了导致产后抑郁症发生的社会因素;电脑信息化管理、建立孕妇档案使孕产期保健管理更加规范化和持续化;护理人员8 h在班孕期保健宣教和指导,24 h负责的接受电话咨询和指导等多样化的护理干预措施减少了产后抑郁症发病的危险因素;同时护理人员在孕妇每次门诊产检时的回顾性宣教、评估后的个性化跟进指导,系统化的孕期护理管理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孕妇产检和接受指导的依从性,有利于孕妇的身心健康。
产时医护人员全程陪伴、亲人陪伴待产、无痛分娩等措施,使其减少了对分娩的恐惧;产后丈夫和家人的协助,使产妇很快适应生活变化,社康服务点护理人员的跟踪访视和电话随访,使产妇在专业指导下恢复体力和照顾婴儿,安全感和自信感增强;家属的积极参与和关注,有利于产妇适应母亲角色和及时发现产妇产后抑郁的一些表现,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11]。
自编产妇调查问卷情况统计分析显示(表3),不同原因的剖宫产与产后抑郁症的发生有明显关系,计划性剖宫产,产妇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对产妇影响不大;而急性剖宫产则多为难产、胎儿宫内窘迫等原因紧急情况下实施,产妇无心理准备,加之手术创伤、术后疼痛等导致的躯体不适,造成心理失衡,促进产后抑郁的发生;而夫妻关系差、产后担心影响夫妻关系也与抑郁症的发生密切相关,来自家庭的支持有助于产妇获得知识、提高自信、减缓压力,家庭支持最大的来源是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对分娩的恐惧和婴儿健康状况不佳也是诱发产后抑郁症的危险因素。本研究中护理人员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孕妇的个体情况,针对不同的危险因素实施个性化的干预措施,及时疏导孕产妇的不良心理,协助其获得家人的支持和关心,有利于产妇增强自信和处理问题的信心,从而有效地降低产后抑郁症的发病率。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61-262.
[2]艾维颖,高山凤,牛玉梅.产后抑郁的防治研究进展[J].首都医药,2010,17(4):28-29.
[3]彭敏,陈燕桢.孕期抑郁症与产后抑郁症的关系及其相关因素的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2,7(2):16-17.
[4]徐兰梅.产后忧郁症心理护理体会[J].中国医学创新,2012,9(4):78-79.
[5]王丽莉,闻爱群.护理干预对降低产后抑郁发生率的效果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2,9(31):44-45.
[6]龚绍麟.抑郁症[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3.
[7]潘晓放,卢旨明,肖娟,等.产后抑郁症的发生率及其心理社会因素研究[J].中国妇幼保健,2005,19(9):28-30.
[8]徐风森,刘建新,张淑萍,等.干预措施对产后抑郁症发病的影响[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4,38(12):724-726.
[9]谢日华,雷俊,廖顺平.产后抑郁症及其产科因素相关性探讨[J].实用预防医学,2006,12(6):1284-1286.
[10]李荣萍,单晋平,石英,等.产后抑郁症发病情况及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6,21(4):463-465.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要性;培养途径
高中生是社会主义未来主要的接班人,担负着中华民主伟大复兴的重任,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对于保证我们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以及学校的宁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受到了更多的法律相关教育,但是中学生中的仍然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青少年犯罪事件频繁发生。这一现象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提高我们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我们能够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也自觉的遵守法律。
1法律意识基本涵义与重要性
1.1法律意识基本涵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以及与法律现象有关的诸多知识的心理态度与观点的统称,其作为法律文化中的一种观念,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探索法律现象时的各类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与评价,人们具有的法律动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了解、对法律与法律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等[1]。
1.2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学校而言,使我们学生严格遵守各项校规,能够使学校风气更好,对推动学校发展与学生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学校伴随时代不断的发展而对我们思想教育内容加以逐渐的改善,对我们中学生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遵纪守法与构建良好校风非常的有利,能够使学校管理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对我们自身发展而言,当前时期,我们中学生群体中依然存在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中学时代作为我们心理逐渐成熟的重要时期,此时我们具有更好的可塑性与较低的自控力,极易被身边不良风气所影响,大量的同龄人便是因为受到他人的影响而走上了犯罪之路。所以,提高我们中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我们面对外界诱惑的自控力,对与有效的预防和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
2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2.1学校方面: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非常重要的一方便是学校。学校要为我们创建较为完善的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知识,并且也要为我们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老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之一,也是培养我们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教师一定要做到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观念教育时,一定要采取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的方法,根据学校特征与学生状况采取多种教育手段,促使学生养成正确且完善的法律意识[2]。
2.2家庭方面:家庭作为我们成长的摇篮,而父母又是我们人生中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于我们而言不但是在生理上的照顾,而且也是心智与精神上的培养。我们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家庭教育有着非常大的关联,因为父母的法律观念将是我们首要模仿与学习的,所以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父母均要认真地关注我们的心理变化,尽量防止不良信息对我们造成影响,及时疏导。此外家长也要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自身法律修养与维权意识,使家庭在培养我们法律意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良好的基础。
2.3社会方面:社会是实现我们法律意识提高的最佳训练场,良好的法制环境可以更好的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之相反,一旦存在不良社会法制现象,必将使社会阅历欠缺的我们受到影响,最终可能会出现中学生抢劫、斗殴等现象,严重时甚至发生杀人等社会危害极大的事故,不仅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而且可能会导致青少年前途尽失。中学生与社会风气间是相互作用的,我们的行为会影响社会风气的方,社会风气也能够对我们的行为造成极大影响。因此,社会要为我们中学生创造出最佳的法律环境,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地培养[3]。
2.4个人方面:作为中学生的我们,也必须主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坚决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对此我们要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多涉猎一些和法律知识有关的内容,并且在思想政治课程中,对法律知识部分认真的学习,更多的关注社会中的违法事件,不做对他人与自己有危害的事情。
2.5发挥学校、个人、家庭与社会的联动效应:上文已经对学校、个人、家庭与社会对培养我们学生法律意识所要承担的责任加以了叙述,介于此,父母要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为我们培养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模仿对象,学校和社会要为我们中学生构建出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的环境,最后我们中学生也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主动地去培养我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将学校、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作用实现有效结合,才能够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不断的提高,最终保证我们中学生能够健康成长。
3结语
我们中学生一直被称为祖国的希望与未来,但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非常的严重,这对社会稳定与青少年健康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我们中学生作为今后创建和谐与法制社会的中坚力量与新生力量,我们法律意识的高低会对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要从学校、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四个方面共同努力,为中学生群体法律意识得到不断提高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作者:吕一彤 单位:河南省安阳正一中学
参考文献:
[1]张计彪.论思想政治课教学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品牌,2015,02(02):252.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意识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177-02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它既是一种社会概念,更是一个思想概念,其指向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中职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的工作。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职学生需要法律意识。中职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它们的身份很特殊,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制教育,只是零星的了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显得脆弱;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职生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我国倡导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职学生是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必将对社会带来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尽管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普及,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较差、自我约束力较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等特点,不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二、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介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现在网络、媒体的不良宣传,使中职生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些学生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还不知。在当前环境下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健康成长尤显必要。如何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成为关注的问题。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家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心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支柱作用。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要加强普法教育。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课堂教学环节不仅是知识文化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怎样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因此,除课堂传授,还应合理的安排教学,将道德与法律教育两者融入到其它学科的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积极主动的渗透。
2.注重教师素养的提升。作为教师,为人师表是所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但往往也是最难形成的。因此,中职教师应充分注意自身修养的磨练与提升,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富于对学生的正面号召力与感染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高尚的道德修养和健全完善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
3.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和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全面发展的永恒主题。因此,和谐的校园有利于在全校形成崇高的美德和知法、守法的大环境,从而影响和感召到每位学生。同时,对于不遵纪守法、蓄意破坏校园秩序的学生应加以严肃的处理,以确保学校的安定、有序和繁荣。另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在客观上给了中职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撑。如: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向有困难、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 开展各类丰富的社会实践及自主调查活动等。通过校园文化生活的丰富,拓展了中职生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道德素质修养的渠道,使他们能全方位的接受教育和感化。
法律意识的作用范文6
关键词:中职学生 法律意识 必要性
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越来越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特别注重中职生的德育教育,因为大多中职学生都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和消极思想。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发现,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使学生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人才。
一、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
(二)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技能―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培育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职校生思想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三)在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像教育中学生那样选择很古板的教育方式,这样既浪费时间,又达不到效果
每个法学教师都应有一套特别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课下带动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双向教育,才能达到好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思维。
二、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一)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教师的辅助作用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是单纯地将法律知识讲解给学生,学生只能够被动地接受,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起不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因为中职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模式,单独依靠教师的言传,根本不能够理解法律知识的本质,更不可能将其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去,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日常的法律教学中,教师要认真研读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不断创新完善教学方式,时刻以学生为中心,同时发挥自身的辅助作用,引导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掌握法律知识,且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逐 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
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让学生单纯了解,而是要让学生能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约束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社会发展的人才。然而,法律知识比较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不起兴趣,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质量。作为当代中职法律教师,我们要认识到学生的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灵活运用各种教学工具,创设恰当的情景模式,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掌握运用知识的技巧,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活动,潜移默化地加深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想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可以运用一些课余时间组织相关活动,且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活动中,使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亲身体会到违法犯罪的可怕后果,以及对受害人、自身以及双方家人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劳教所等场所,同时组织学生参加犯罪人员的报告会。学生通过亲身的观察、聆听,能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违法犯罪行为对自身、家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学生能够自觉的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存在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能够缺德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束语
为了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不仅要从教学的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还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平常给每个人灌输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在生活中体会到了解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律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因此,中职法律教师要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不断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促使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孙晶华.浅谈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14):153.
[2]胡凤莲.浅析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技术与市场,2010(6):87-88.
[3]张荣伟.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J].教师,201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