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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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功能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1

关键词:风光互补;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充电

1 概述

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由于其无污染、资源丰富等诸多优点,对保护环境,改善能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风能和太阳能在资源条件和技术应用上都有很好的互补性。随着新能源发电的不断推广与风光互补发电技术的不断成熟[1],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作为一种灵活、较为稳定的能源供给系统必将成为今后新能源发展的热点,并将得到广泛的发展与应用。

风能和光伏的天然波动性是无法控制的[2],风力发电的实际风能利用系数低于0.593,太阳能存在天阴、早晚弱光照等低功率无法利用的情况,因此充分利用发电输出量是很重要的。目前风光互补发电控制系统中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输出的电能经整流滤波电路后变成直流电,采样控制电路通过采集风力发电机或太阳板发电数据、蓄电池充放电的电压电流数据,确定是否闭合开关电路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在风速高或光照强的时候,这种控制方法效果不错,可是在风速相对较低或者弱光照的时候,风机或太阳能所产生的电压电流都比较低,这样的小电流对蓄电池充电效率很低,有时产生的电压甚至低于蓄电池的电压,过低的充电电压,可能引起电池深度放电[3]。目前关于风光互补发电的技术主要针对的是太阳能和风能的充电控制,但未对弱功率充电有专门的研究。

2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原理

2.1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技术

电能的存储环节主要围绕蓄电池进行,它在整个系统中能起到能量调节和平衡负载的作用[4]。在风速相对较低或者弱光照的时候,风机或太阳能光伏组件所产生的电压电流都比较低,这样的小电流对蓄电池充电效率很低,有时产生的电压甚至低于蓄电池的电压,发出的电能不能被充入蓄电池而损失。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技术通过在蓄电池前加一个容量很大的电容储能器件,将低风速或弱光照时风机和组件所发出的电能先对这个储能器件充电,然后再通过“跟踪控制系统”对蓄电池充电,从而使风机和组件所产生的电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能量利用率。

2.2 负载跟踪控制技术

与太阳能发电系统一样,当风力机输出能量多于负载和蓄电池吸收的能量时,可采用负载跟踪控制来调节系统功率输出。负载跟踪控制使风力机叶尖速比偏离最佳值,从而降低风能利用系数,以保证风机的输出功率与负载消耗功率和充入蓄电池的功率相匹配。控制器将蓄电池的充电电流与负载电流之和作为给定输入与DC/DC变换器的输出电流进行比较,将其误差经过PID调节后产生PWM控制信号来调节DC/DC变换器的占空比[5],从而实现负载跟踪控制。负载跟踪控制可使变换器的输出电流始终满足蓄电池和负载的需要,使风力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始终与负载功率和充入蓄电池的功率之和相平衡。

3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充电装置

图1为控制方法工作原理图,图中1为风力和太阳能发电、2为整流滤波电路、3为第一开关电路、4为第二开光电路、5储能元件、6控制采样电路、7蓄电池、8控制中心。

装置工作流程: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配置的风机和太阳板额定电压为蓄电池电压的1.6倍,当风力比较强或者太阳光照比较强的时候,控制中心通过控制采样电路。对整流滤波电路上输出的电压值实时采样为高电位值,则控制中心发出指令同时闭合第一开关电路和第二开关电路,这时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产生的电能经整流滤波电路后直接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风力较弱或者阳光照射不足时,控制中心通^控制采样电路对整流滤波电路上输出的电压值实时采样为低电位值,这时由于蓄电池的拉低作用,使这个电压值小于能够继续对蓄电池充电的电压,控制中心发出指令将第一开关电路闭合,第二开关电路断开,由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先对储能元件充电,当储能元件的电压充电达到1.25倍蓄电池电压时,控制中心发出指令断开第一开关电路,对储能元件的充电完成,紧接着控制中心发出指令闭合第二开关电路,这时储能元件开始对蓄电池充电,完成一整个充电循环。这样的充电循环通过控制中心的控制不断进行,直到蓄电池充满为止。这样在风力较弱或者阳光照射不足时,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产生的弱电能也能够对蓄电池有效充电,从而提高了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的能量利用率。

控制原理:包括高风速或太阳光较强时充电控制、低风速或太阳光较弱时充电控制。

4 结束语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系统,通过测量充电电压,对比充电阈值,合理的控制充电回路,能够充分利用低风速或弱光照时产生的电能对电池充电,提高了系统的能量利用率,电路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控制稳定实效,可用于中小功率的风光互补系统,如风光互补路灯。风光互补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充电系统,低风速或弱光照时,风力和太阳能发出的电流电压较低,不能对蓄电池有效充电,在蓄电池前加一个容量较小的电容储能元件,在低风速或弱光照情况时风力和太阳能发出的电能先对这个储能元件充电,然后再通过这个储能元件对蓄电池充电,从而使风力和太阳能产生的电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实现风光互补系统充电效益最大化,还能减小电池板或风机配比,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王银杰,胡国文,王林.风光互补智能充电控制系统的优化设计[J].能源研究与信息.

[2]张学庆,刘波,叶军,等.储能装置在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中的应用[J].华东电力,2010(01):1894-1896.

[3]柳厚填,周伟舫.充电电压对铅蓄电池及其电极性能的影响[J].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8,27(452):52.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2

关键词:法律意识;大学生;内涵;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6.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3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对法律认识不够

从经济基础和社会经历来看,大学生应归入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和学校集体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大学生调控社会行为的需要,更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需要[1]。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网络等媒体,他们对我国的普法历程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知之甚少,对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有一定的认识,但对社会兼职或就业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和劳动法律了解不多。

(二)解决问题的方式随意性大,缺乏理性认识

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能理性思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大学生普遍认为应尽量避免与法律接触,遇到纠纷往往通过找熟人的办法解决;极少数大学生甚至认为可以据理力争,体现了他们过于理想化和易冲动的特点。他们认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对“作弊入刑”表示积极的拥护和支持,而对学术不端、考试不诚信等行为则表示明确的不支持,这体现了大学生群体对考试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术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三)权利意识缺乏,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大学生的生活能力不强、社会经验不丰富,日常学习和生活对学校、家庭仍有较大依赖,解决矛盾和困难的能力较弱。他们的权利观念不强,遇到突发问题时往往单凭自己的经验自主应对,缺乏法律支持,这样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会以违法行为去应对不法侵害。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群体在勤工俭学和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劳而不获”和“消费欺诈”等问题,此时,大学生受法律知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做出让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只要不犯罪,就漠视法律。只有每个人(包括每一位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并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和教育引导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从他律转为自律。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诱因分析

(一)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的心理正处于走向成熟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他们的自我意识迅速增强但发展不成熟;看问题易带主观性、表面性和片面性,呈现出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

1.遇到挫折时不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行为

在校大学生都是90后,从小衣食无忧,很少面对困难。他们处理事情时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过度的自负。他们个性张扬,青春叛逆期延续,经历着心理上的断乳期,情感既丰富又脆弱。看待事物喜欢用批判、怀疑的眼光,处理问题的方式较过激,自我意识强烈,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有的大学生稍有不顺就把自己与社会、学校、家庭对立起来,一律“反其道而行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

2.法律情感缺失,价值观念偏离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大学生心理不平衡,害怕他人超过自己,不能正确面对竞争;有的学生出现交往障碍,不会与同学相处,人为地与他人保持距离。部分大学生沉迷于虚拟空间,漠视他人和社会事物,不能客观评价自身言行,无法正确表达个人意愿,对周围环境缺乏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信仰上的迷茫;责任意识淡薄,法律情感缺失,导致人格畸变,进而诱发犯罪行为。现实中多发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生对物质的贪婪和崇拜,也不同程度地说明大学生的道德滑坡和精神颓废成了其侵财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二)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1.封建落后的传统文化观念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尊崇礼仪教化,“和为贵”思想深入人心。如根据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德轻刑”的儒家思想,衡量一个人对错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在此思想影响下,人们不会自觉形成法律信仰,而是把法律看作负担,畏法厌讼,从而影响了公民法律平等意识的养成。权利义务观的失衡导致人们只注重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使得权利义务结构不合理[3],以至于在出现纠纷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避免运用法律,更不用说利用法律维权了。部分违法犯罪大学生功利主义盛行,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为公思想和奉献精神,玩世不恭,随波逐流,他们身上具有的不和谐因素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感知和敬畏,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

2.不良思潮的涌入影响了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

不可否认,时至今日,反对势力不仅在政治、经济上对我国进行干涉,还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企图改变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影响90后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金钱利益至上、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思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文化”具有空间虚拟性、内容多样性和传播快捷性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种新文化现象,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对是非曲直的辨别。网络的开放性使得部分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减弱,道德自律缺失,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泄露他人隐私甚至违法犯罪的不在少数。

(三)高校法律教育制度不规范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将大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守法者和建设者的重任。很多高校忽视了针对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得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团,进而引发自身利益的损害和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自1986年以来,高校法律教育课程历经了多次调整。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是面向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展开的,其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该门课程虽然是教育部的三课之一,授课时间基本上是大一上学期,且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但不是期末必考科目。很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照本宣科仍是其传授知识的主要方式,使得大学生往往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意识仍然缺乏,出现问题时无法运用法律维权。有些高校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重智力教育轻德育教育等问题,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简单、刻板。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努力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信仰的塑造,正面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律对人民群众自身权益的保障功能及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这种功能是引导性、教育性的[4]。努力净化社会人文法治环境,提倡以人为本,法治先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加快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先行,增强法治权威和法律信任感。助推大学生摒弃“权大于法”等不良思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学生了解、熟悉、认同现行法律和制度,树立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大学生不但要有守法意识,而且要敢于并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便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依法治校

学校的教育是否公平公正、学术氛围是否浓厚、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等是大学生建立法律信仰的最切身感受,它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校园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高校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整合教学资源,优化课程设计,重构法律课程体系,特别是要重视法律类课程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强大、快速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利用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成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第二课堂法律教育活动,让大学生亲身体验法治教育带来的丰硕成果,激发大学生关注法律现象的热情和兴趣,使新时期的大学生不仅能够学到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能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人文素养,让大学生自觉认同规范、接受规范、消化规范。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人文亲情关怀

高校应密切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注重大学生“德”和“学”的双驱培养。坚持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互补的教育理念,增强大学生抵御社会复杂环境的心理素质。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开展心理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并建立问题学生心理跟踪档案。以丰富多彩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普及和趣味活动等,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学习、生活及人际关系。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缓解焦虑情绪,化解矛盾,消除自卑感,矫正不良行为,使他们以更积极、乐观的方式迎接挑战;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情感,落实、巩固法治教育成果。

(四)激发大学生自身活力,养成法治思维

公民法治思维的养成,对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进步意义重大。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接力棒传到青年一代手中,坚持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法处理问题更应成为大学生为之奋斗、图强拼搏的强大动力。因此,大学生要自觉培养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提升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利用自身优势,关注法律知识和法治新闻,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遇到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以维护他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岭梓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杨志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及结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2]张岭梓.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4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5

关键词:高职学生;网络行为;法律意识;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5-0046-02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尤其是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对当代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价值判断、语言特点、交往方式、心理意识等方面产生了剧烈的冲击,也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正确看待网络行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影响,对做好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十分重要。笔者拟就高职学生群体网络行为中的法律意识培养问题做初步探讨。

高职学生网络行为的特点和现状

高职学生网络行为具有普遍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5.13亿,中国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3.56亿。作为网络和手机的主要使用者,笔者通过对无锡藕塘职教园区学生的问卷调查了解到,100%的高职学生都有互联网的使用经验,37%的高职学生有两年以上的上网经历,相当一部分学生从初中或高中就开始接触网络。部分学生由于成绩不够理想、不懂得如何与人沟通,转而通过网络弥补现实生活中无法满足的个性化需求,上网已成为高职学生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高职学生网络行为主要满足非学习需要 从使用状况看,高职学生上网主要涉及游戏、聊天、微博博客或社交类网站,高职学生的网络行为基本集中在网络交往和休闲娱乐方面,既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不大,也很少有学生利用网络进行专业技能的学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高职院校学生整体学习主动性较低,对于人文思想类论坛、专业技能网站等较高层次的网络使用的能力不足;二是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生活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心理需要;三是极少数高职学生缺乏学习目标和动力,沉溺于网络游戏或,只能在虚拟的世界里得到暂时的快乐和尊严。

高职学生网络行为的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于网络法律规范不甚了解。不少高职学生表示遭遇过网络侵权行为,比如个人隐私被随意披露、遭受过网络诈骗、网络聊天时遭受过侵扰等等,但同时又有相当比例的学生承认通过微博或其他方式披露过他人隐私,聊天时侵扰过他人,免费下载过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甚至少数学生浏览过。由此可见,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高职学生只有在自身利益遭受侵害时才会意识到网络行为有可能导致侵权违法,但是大部分学生对此仍听之任之。

网络行为对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培养的影响

高职院校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而往往容易忽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加上近年来高校扩招,导致学生素质参差不齐。高职学生虽计算机运用能力较强,但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因此,在道德意识和法律约束相对弱化的网络空间,更易发生失范行为。网络失范行为会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网络行为的多样性导致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不稳定性 一个人的信仰一旦形成会相对稳定,但是也会受到年龄和心理还不够成熟的制约。高职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的法律信仰也处于不稳定状态,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价值观的碰撞和一些糟粕文化的污染,导致法律信仰被扭曲。传播不实信息,会不自觉地成为助谣者甚至是造谣者,近年来发生较多的恶性“人肉搜索”就是典型例子。某些对青年有影响力的社会名人,其不道德或违法的网络行为会对学生的法律信仰造成不良影响,如某些明星炒作低俗话题,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权益。拜金主义、功利主义通过网络传播,可导致青年学生在追求物质财富时突破法律底线,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大学生创办、钓鱼网站进行网络诈骗等事件就是证明。此外,一些大学生在来去自由的网络空间很容易受到西方“和平演变”思想的迷惑,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产生动摇,对我国一些地区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以偏概全地看待,否定甚至抛弃法律信仰。这种法律信仰不稳定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网络行为隐匿和自由的特征导致法律观念淡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使人产生敬畏之心,人在从事各种活动时自觉地以法律为尺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内心存有对承担法律后果的畏惧。但是在网络环境里,主体的真实身份是隐匿的,可以自由地进行活动而不必顾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这样因违反规范所承担的风险也大大降低。“在互联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就代表着一种被广泛认同的网上行为规则:不管你以何种面目出现,你尽可以在网上做任何想做的事。这种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等性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对规则的漠视。大学生利用微博或其他社交网站随意泄露他人隐私,或进行侮辱他人等网络暴力行为屡见不鲜。网络成为大学生眼中的法律真空地带,缺乏责任的约束,既没有他律,也没有自律,网络不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淡化。

加强高职学生网络行

为中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法律意识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律意识培养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底线。换言之,对一个缺乏起码法律意识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得再好也是无效的。所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根据网络行为的特点和高职学生主体的特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职院校要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对劳动者进行法律素质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加速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国家的政治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样,对于个体来说,要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首先就要懂得社会运行规则,用社会规范来约束自己,也就是要学会用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职业教育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还应教会学生怎样做人,怎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这也是落实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事实证明,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通本科学校的学生如此,高职学生的表现尤其突出。毋庸讳言,高职学生大多文化课分数较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悟性也就较差,因此高职院校更需要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应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 高职学生进校后,其课程设置安排了大量的专业技能培训,人文社科类课程很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要渠道。所以,上好这门课,提高教学质量,对于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重要。该课程的法律部分内容繁杂却叙述简单,一般都是泛泛而谈,不涉及具体法条。开设这门课的目的绝对不是向学生灌输许多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向学生传授一种法律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不能把法律专业知识利用这门政治基础课灌输给学生。但在实际教学中,高职院校的这门课往往以“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为主,教师更多的是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照本宣科,进行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教学方法的死板单一使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难以奏效。对此,可以将社会上、网络上的热点法律事件作为课程关注的重点,对“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等现象进行讨论,形成民主、自由的氛围,同时坚持健康的导向,让学生形成正确的观点和看法,既能更有效地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时也能减少此类现象在学生中的发生概率。

要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 (1)树立全院网络思政教育工作理念,学院的主要政工部门如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图文信息中心和各系部要注重在网上网下共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可建立以校园BBS、网络博客群、QQ群、校园短信平台等为载体的立体思想政治教育网络体系,优化网络内容设计与板块建设,增强吸引力与感染力,建立使学生感兴趣、对学生有帮助的网站,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网络阵地。(2)建立网络辅导员制度,网络辅导员要将网络作为载体,有效利用微博、微信、QQ、人人网等大学生最关注和感兴趣的网络社交平台,开展“单对单、点对面”的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抓住当代大学生的新思想、新动态,在与受教育者相互平等的交流中发挥主导优势,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充分发挥高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功能。要注重从学生骨干中选拔网络舆论领头人,充分发挥大学生中先进分子的教育力量,鼓励他们参与到学校的网络管理中,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合理监管和引导。同时可以更及时地将学生的问题和意见反馈给学校,使学校与学生更密切地联系起来。还可以与教师网络管理团队一起监管大学生的网络行为,既发挥学生自我开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形成学生成长的新路径,又可以更深入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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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新宜.浅议现代高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及其发展完善[J].中国科技信息,2007(12).

法律意识的功能范文6

一、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积极因素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其中既包含积极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因素。通过研究发现,法律意识除受系统内部诸多要素的影响外,同时还会受到促成法律意识形成的外部环境影响。作为一国传统历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识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本国沿传至今的文化、政治与法律的影响。当代社会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些因素也必定会对法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外部环境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变化的有利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这些商品经济特有的规定性日益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这些市场经济内在法权意识作用下引发了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变化。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体现。当代法治型民主政治无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这不仅唤醒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权利意识,同时也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现代文化体系建设和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这为增强他们法律意识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意识在显著提高,而城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引发了城市化进程,我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也随之改变,这其中就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城市化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们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劳动、经济方面的纠纷,这样逐渐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个人法律实践也在改变着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消极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显著特征,新生代农民工在择业、劳动和生活的其他领域中时常会遇到不公待遇,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体上来说,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权利救济上具有非主动性特点,在守法意识上呈现非自觉性特征。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虽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识却相对匮乏;维权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法律情感依旧淡漠,维权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使我国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说,儒家的人治主义思想是权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种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官本位权力观,官职成为评价个人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唯一尺度,这是以官为尊、以官为贵的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外化。纵观我国历史,因长期受到封建意识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广大民众的潜意识中始终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职大小已经成为个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时,在权钱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随形,官员不仅俸禄优厚,而且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利益。综上所述,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权意识支配下,逐步演化为个人的利益观、地位观和权力观。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响,在他们心中始终存在以权为本的观念,这种思想和认知渐渐地消融了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在法律与权力的较量中,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会认为权力最终会战胜法律,甚至认为部分官员能够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当他们遇到纠纷以及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总是首先寻求有关系、有地位的亲戚或同乡的帮助,而往往忽视,甚至藐视法律的作用。

(二)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户籍、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社会制度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产生较大的影响。户籍制度因具有社会调控功能,逐渐成为政府和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人为将我国居民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确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情况下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包括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也都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户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凭借户籍会享有较多的社会福利。城乡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户籍制度而逐渐固定下来,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动,同时也是造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制根源,进而使他们丧失了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权利,破坏了制定社会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杀了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担心自己的子女将来面临与他们同样的身份困境。综上所述,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众多权利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显性户籍制度的衍生品,这也是影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开始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尝试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比例仍然较低。即使少数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也主要是针对养老、工伤、医疗这些缴费性的保险,而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这些非缴费性的保障项目,目前还是只针对城市居民。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还未针对农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计划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系统,但又制定了过多过严的限制条件。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传统户籍制度因素的影响,其处境与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中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其内容基本涵盖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种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连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都得不到切实保障。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有赖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也严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三)执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意识内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外部因素相互依赖,始终处于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中,适宜的条件有利于促进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反之,则会形成负向的阻碍法律意识提高的消极影响。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则是现代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司法不公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这也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碍。法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为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审判效率,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尝试,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这不仅使司法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更严重的是在他们心里会产生轻视法律、蔑视司法的心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也荡然无存。

(四)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