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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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1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农村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3]穆福山,曾昭春.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河北省青龙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调查[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1):26-27.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2

一、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加强普法宣传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增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法律宣传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宣传要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掌控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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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群体性上访事件;措施;法制观念;政府部门

农村群体上访是农民上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农民基于相同的利益诉求或者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而采取的上访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利益格局在不断分化和调整,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大,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在农村,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并通过农民上访的方式反映出来。农民上访是将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希望寻求帮助,最好能直接解决。农民上访能从侧面反映出农民对上级有关部门和主要责人的信任,也是上级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社会矛盾出现后,若不加以及时处理,就很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上访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根据调查引起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这其中都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存在,而这些共性的原因对于研究群体性上访事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导致农村频发的法律相关原因分析

(一)合法利益的维护。

村委会是村民实现自治的基础性组织,所以村领导班子的建立是保持我国村民有效实现自治的前提。但是现在很多地区的村干部选举工作开展的并不理想,钱权交易、形式主义等问题凸显,这样选出的村干部也只能代表个人利益,这样在选举后就有可能会出现政治受害方组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个别人非法利益的追求。

由于我国政治政策的放开和制度的改革,人们疏解心理不满的渠道不断增多,但是在上访的所有案件当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却是个别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组织的上访。这种上访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上访的理由上都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

群体性上访事件实际上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而发生的一种政治性的行为,但是当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的次数比较多后就说明农民对于参政的需求有所提高,而这样的参政需求确实建立在了十分不稳定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农民要想完好的表达自己参政的欲望必须有一定的政治认知水平,但是实际上现在很多农民自身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这样当农民遇到问题后不知道如何去解决,而加上农民对于村干部、乡镇干部的不信任,对于上访的程序和相关的制度不了解,如果某一事件影响农民的范围较大,就会出现群体性上访。大多数参与到农村群体上访的群众都是第一次在没有村干部的参与下与上级政府直接对话的,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村民来说绝对是比较大的冲击,特别是这些上访出现的结果对村民的影响尤为深远。一部分人看到群体性上访后自己并没有受到什么惩罚,这样的体验是他们从未有过的,是一种新鲜,这些人就觉得自己能在农村的政治舞台上可以大展身手了,于是农民的非理性、盲目性的参政欲望不断狂涨。实际上主要有农民自身方面的原因,对国家法律不了解,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二、乡镇府有效化解农村的法律措施分析

自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得到提高,在高速的经济发展现状下,农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却没有跟上进步发展的步伐,而这也正是心怀不轨之人的可趁之机,当农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出现一些企图通过获取个人利益的人,他们就是利用了农民对于法律的不了解,法制意识不强这一弱点,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

1.农村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法在农村群体中发挥出应该具有的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发展的制约下,再加上人们心里根深蒂固的传统权利意识,造成了权利在农民的心理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这样法律就显得势单力薄,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在下发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时候,采取的工作方式往往就是以命令为主,这样就使得法律意识在农村不断的淡化,甚至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一些比较落后的农村的思想仍旧被传统的权利观念所束缚。

2.村民缺少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这主要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律规范和传统文化相较量事,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的很多农村,法律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农村中的很多事物都是依靠传统来解决的,农民压根就没有考虑到自己应该有的权利,这样就导致村组织在进行村委会的重大决议之前群众不知晓,没有经过群众的决议,为出现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埋下了隐患。

基于以上原因,可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力度,是减少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在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时,所选择的普法教育在内容上要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主要可以从宅基地的纠纷、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生产和生活当中的法律需求,既要满足农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又保证农民能够通过法律了解到自己所应该具有的权利。

其次,普法宣传的形式应该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采用简单的授课方式,广播、电视、报纸等都是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媒介。

3.还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将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农村弱势群体除了残疾、疾病,很大的一块是学生问题,农村家庭因为学生读书致贫的数量比例相对是比较高的。所以乡镇政府应该加大对弱势群体文化教育工作的扶助工作,帮助辍学孩子重返校园、避免学生辍学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耕地少,没有辅助农业项目的贫困家庭,乡镇政府应该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技能的培训工作,鼓励其走向企业、自主创业、走向自救的道路。

总结:

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的增多,是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的中国处在经济社会的变革时期,社会的各阶层进行利益的重新洗牌,矛盾不断的凸显出来。对农村群体上访事件的有效控制主要是在乡镇政府方面,那么从法律层面出发乡镇政府主要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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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3]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5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 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53-02

在农村经济中,发展的核心一直以来都是土地,无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也就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在国家实施惠农政策之后,土地所展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因此,明确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的概念与意义,减少土地纠纷的出现,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和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1 土地流转和土地确权概述

1.1 土地流转

在2004年,随着《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颁布,土地流转开始实行,该决策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其土地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但自身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的方式有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现如今,国家鼓励农民将自己拥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促进农业发展更具规模更加现代化。

1.2 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则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每宗地的土地权都需要经过多重土地登记程序,最后才能得到确认和确定。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农业的推进,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惠农利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等。这些措施加快了农业发展,促进存储城镇化进程,也使得农产品的价值逐渐提高,相应的,土地的价值也随之上升,土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然而这种现象也渐渐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即土地纠纷的产生。

2 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根本原因――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产品价值的提升,另外还有农业税的减免与取消,都使得农村土地越来越备受青睐。过去一些年里由于农村向城镇涌入大量务工人员而荒废已久的土地,现在也重新获得了重视,再次得到试用和开发。受到利益的驱使,往往会有协商不理想的情况发生,这时通常就需要用到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2 地籍管理的不规范和界桩埋设的不统一

利益为上,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为减少成本,即少交农业税与公粮,出现了两本账策略,一本帐主要保管在村干部那里,上面记下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用来上报给乡镇政府,上面记录的土地数和承包合同书以及土地承包证书上的记录一致,但通常与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相比要少很多。另外,界桩对于农民划分土地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界定凭据。但就是这样的重要凭据,却依然存在埋设不统一的现象。埋设的过程主要是在丈量土地后,找一块石头在两块地之间埋设,即便更规范一些,也只是在石头下加一个石灰桩。正是因为这样的随意和不规范,当有土地纠纷时,办案人员往往会在勘探界桩时发现多块类似的石头,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管理和实施上的不规范,都可能为将来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2.3 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现如今越来越多土地承包商会擅自更改土地用途,也就是违反了土地合同的内容,也导致土地以及相关的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集体利益。还有些种植户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擅自经营土地,却往往不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这种情况就会被否认土地使用权。并且,由于很多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去法院进行,而不是向上级申请仲裁,最终就会无功而返。

3 土地纠纷的特点

3.1 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部分农村经济条件缺乏,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往往不经过书面合同的流程,直接自主性转让,也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同样的,部分农村,即使签订了书面的流转合同,在相关条款和内容上也并不十分规范和明确,存在许多隐患。

3.2 土地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具有群体化的特征

土地纠纷,往往都牵扯双方很多村民,也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生和经济,这些矛盾一旦被激化,就会演变成群体矛盾,产生不可调和的事件,很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3 争抢现象严重

经济发展迅速,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政府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也让土地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关注,争抢土地权益的事件也随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

4 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4.1 规范管理地籍,保证一致性

管理上的规范是首要且必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农村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

4.2 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

规范化界桩的埋设,是对以后产生纠纷了调解的重要手段,避免隐患的发生,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让界桩能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4.3 加强诉讼调解

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4.4 落实土地管理制度

现如今的土地状况,如果要解决土地纠纷,则需要落实几个制度:a.鉴证制度;b.公开制度;c.回访与检查制度;d.调解仲裁制度。

5 结语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一直都起着核心的作用,无论是民生,还是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这也就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土地确权和土地纠纷问题也需要人们的持续关注。同时,加强相关土地法律的宣传,以保护农民权益为主旨,以促进和稳定农村改革和发展为目的,尽量减少土地纠纷的出现,确保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才能确保农村经济和发展和民生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与思考(上)[J].小城镇建设,2005(11):841-842.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6

关键词:农村 法制建设 问题 主要措施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阿城区近年来以创建“平安阿城、和谐阿城”为载体,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1 阿城区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今年阿城区以创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载体,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推进法律进乡村工作力度。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在:

1.1 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通过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普及,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农村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明显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大大增强,民主权利得到了落实,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明显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树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逐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理顺,通过调防一体化系统工作,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依靠家族势力解决矛盾纠纷事件,现在基本依靠调委会,依靠法律解决矛盾,闹访、缠访个案也逐步减少。

1.2 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加强 阿城区的“四民主”、“两公开”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时积极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17个村被评为民主法治示范村,13个村申报了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过了验收。有效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民主选举也更加规范,全区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大多数村建立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会议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得到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普遍推开,建立健全村级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民主监督形式有了发挥的渠道。

2 阿城区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2.1 乡、村两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 在乡、村两级组织中,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农村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识,过于注重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普遍,不会依法治村、依法行政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在选举中还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选举问题,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村民反响很大。

2.2 农民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农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由于受“重人治,轻法治”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是相对淡薄。加之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某些乡村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以及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严重影响了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形象,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感。随着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知识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法律意识淡薄,服务群众的意识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工作上倾向于老办法、老经验、老套路,导致农村干群矛盾增加。

2.3 农村普法宣传急需创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 农村普法教育“三无”现象仍较突出,即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从业的多元化,使得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问题。在普法过程中,方式也过于单一,局限于发一发传单,张贴几条标语口号,送几本书,农民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影响了学法积极性,使得农村普法宣传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2.4 农村法律服务不到位,法律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量少质弱,缺乏稳定性,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的需要。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不稳定专业性差,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3 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 狠抓农村普法教育,并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到农村工作,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社会基础 第一,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有计划地对原有农村干部进行系统的法治教育。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党校,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农闲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通过多种形式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第二,要认真总结推广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骨干培训、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优秀人才到农村工作和服务。大学生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参与到农村法制建设,无疑是国家、农村以及大学生“三赢”的结果,应在农村广泛和实践。

3.2 要抓好“两个规范”,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一,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使村级的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公开、民主、规范”。第二,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推广、借鉴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经验,制定《村规民约》,并进行必要的监督,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支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