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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1
关键词:多项目管理会计实务应用
如今在很多的领域都应用了多项目管理,并且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就为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外部基础。而如何将多项目管理应用到会计实务当中,让其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是当前必须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在本文中,就针对多项目管理的相关概念以及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且对我国的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现状进行了探究,找到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为我国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促进我国会计的发展。
一、多项目管理概述
(一)多项目管理概念
多项目管理概念主要是指对多个项目进行同时的选择、评估以及控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企业活动开展过程中大大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并且能够让各个项目之间的资源相融合,最终能够很好地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的。多项目管理是一种典型的项目集群管理模式,一般来说,其可以分为两种管理方式,第一种就是项目群管理,也就是说将项目中具有共同特性的项目加以集群,再对这些群体进行统一式的管理,以此来创造大于个体项目综合的价值,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其能够为项目管理提供一个较好的管理模式,从而能够制定一个项目群管理的框架,缩小各个项目之间由于差异所存在的资源浪费,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第二种就是项目组合管理,在这里需要对企业的各类项目进行探究,让能够实现互补的项目将其组合在一起最终构成项目组合,再对这些项目组合进行管理从而能够让风险最大程度地分散,让企业遭受损失的概率大大减小,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多项目管理相比于单项目管理来说,其不再是单单对一个项目进行管理,更为重要的是其项目之间加以组合从而能够让项目之间的资源加以调整,让其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力,其最先考虑的是企业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针对这个目的找到其应该做的环节和步骤,再一步一步开展最终达到整体目的。
(二)多项目管理的特点
对多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拥有以下四个特点:
1.战略性:
在开展多项目管理的时候,应该针对企业的当前状况制定其应该达到的目的,也就是说,其首要工作就是站在决策的层面上对公司的行为加以决策,最终制定一定的战略目标,这也就说明了多项目管理是具有战略性的。
2.动态性:
多项目管理开展的过程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之变化,以此来保证多项目管理能够让各个资源更高地互相融合,让资源结构得以调整,最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3.最佳资源利用率:
多项目管理能够将项目之间的各种资源加以融合,并且根据各个项目中的资源所需情况加以分配,最终能够对资源进行协调合理分配,让项目之间实现最优组合,取得更大的利益,让资源利用率能够最优。
4.组合整合性:
在传统的项目管理当中,项目与项目之间是分割的,这就导致各个项目部门之间很少有交流,这就让其整体不能够实现统一,而在多项目管理当中,其能够让各个项目加以结合,让每个部门都能够在统一的环境中工作,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并且提高整个团队的合作能力,实现有效的沟通。
二、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将多项目管理应用在会计实务当中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降低项目所耗费的成本,这就需要在应用多项目管理的时候要将注意力大量地放在成本这方面,也就是说,在进行会计实务处理的时候,首先要对各个项目的成本有一个非常好的了解,然后在开展多项目管理的时候需要结合各个项目之间的成本情况来加以研究,以此来达到多项目的成本最低的目的。另外,单一的项目开展时候,在其会计实务处理的时候其风险是比较高,而通过在会计实务中应用多项目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风险,最终能够达到风险管理目的,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提高其竞争力。
(二)设立专门的多项目管理经理
就会计实务处理而言,其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求,而在开展项目管理的时候,其也需要根据外部情况对项目管理有一个较好的调整,这也就是说,多项目管理也需要专业性人才来针对其加以管理。所以在开展多项目管理的时候,应该设立专门的多项目管理经理,让其针对多项目管理做出一个较好的管理决策,最终提高其管理水平,也为企业的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打造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让多项目管理能够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力。除此以外,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应用多项目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对其相关会计处理人才进行培训,这是由于社会的发展非常得快,其外部环境总是在不断地变化,所以需要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技能进行更新,以此来提高多项目管理水平,提高会计实务处理能力。
(三)加大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视程度
虽然近几年来,很多的企业认识到了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要性,也加大了对其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处理的应用,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这就让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作用,而多项目管理体系也不够完善,最终导致了多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较低。与此同时,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视程度不够也会让多项目管理在其真正应用中所能够遵循的相关理论非常少,这都是由于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应用的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对其的相关理论研究也非常少而造成的,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让其发展停留在一个阶段,不能够大幅度地得以提升。
三、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对策
(一)优先级管理
在多个项目的情况下,其中肯定会有等级的区分,也就是说项目有的非常重要需要紧急开展,而有的则可以将其放一放,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在对这些项目进行会计实务处理的时候,应该注重优先级管理,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以及其紧急程度来进行层次划分,再对其进行划分之后,能够根据各个项目的优先顺序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项目在实行的时候能够遵循每个项目的实现原则进行,最终能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以及会计实务处理水平。但是与此同时,对于有的项目来说,是不需要进行优先级排序的,其能够直接开展风险管理,无论将其插在任何中间都是可以的,这都需要依照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实施进行。
(二)利用相关者的综合分析
在对多个项目进行会计实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看到其中各个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对其加以探究从而找到各个项目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要看到会计实务处理过程中各个项目的利益者的主次区别,也就是说要根据项目的特性区分出主利益者与次利益者,然后再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制定不同的项目管理政策,另外,在制定项目的启动时间会计处理的时候也应该注重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不能够将各个不同利益层面的项目同时开展。
(三)注重组织结构的安排
会计实务的多项目管理应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组织结构的安排,也就是说,在多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设立不同层次的组织结构,其主要是针对多项目管理中的不同职责所设立的,所以在开展会计实务处理的时候应该注重组织结构的安排,针对不同的组织结构设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同时也应该注重对其中权责一致的会计监督情况,并且在最终的会计处理结果中加以反映。除此以外,还应该设立专门的会计实务中应用多项目管理的职位,让其能够对其进行专业化的处理,最终提高多项目管理水平,并且提高企业的会计实务处理水平。
(四)建立并且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在开展会计实务处理的时候,需要依据相关的项目管理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以及相关的处理,最终能够得出会计处理结果,所以在应用多项目管理的时候,应该建立并且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让项目管理信息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完善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大大地提高会计实务处理水平,让其能够迅速地找到相关的信息并且对其加以处理,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借助计算机等各种工具,让其能够很好地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化,最终提高整体的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提高会计实务处理水平。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技术都需要加以更新以此来适应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会计实务也一样。多项目管理的发展为会计实务处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改革方式,将多项目管理应用到会计实务中能够带来很好的效果,提高整体的会计实务处理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多项目管理的起步较晚,其与会计实务的融合还不够成熟,所以应该加大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应用的研究,为其创造更多的相关理论供其参考,最终提高会计实务处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会计实务处理的发展。在本文中,就针对多项目管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找到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为我国会计实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提高我国的整体会计处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圆圆.责任会计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郑育文.如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会计实务水平[J].时代金融,2011(27)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2
关键词:配比原则;会计实务;税收政策;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一样,其可以作为会计实务工作中相应的会计的计算、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此外配比原则还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理解性以及相关性等质量要求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在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正确的理解配比原则,正确的利用配比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障得到结果的准确性。
一、配比原则概况
配比原则不仅要对于收入和成本的费用之间进行直接的配比,同时还要根据产生收入和费用的对象以及相应的产生收入和费用时存在的时间的一致关系进行相应的配比。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之内,在会计的主体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的时候,会带来一定的收入,同时也必然会消耗一定的费用。配比原则则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相应的受益的原则,同时还会受到会计分期以及持续经营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其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所承担。此外配比原则又不完全遵循受益的原则,其收益原则主要讲的是收入和相应的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收入和费用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配比原则不仅可以区分有因果关系的直接的成本费用,同时还能够区分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的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主要的作用是进行会计的确认、会计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使相应的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可比性以及相关性在其质量的要求上更加的有力,在税收的政策当中,配比原则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的体现在一些法规中规定的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在税收前扣除的准则。
二、配比原则在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中应用分析
1.因果配比
因果配比又可以称之为对象配比,其主要是指在某一个会计的主体和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应当和该主体或者是项目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配比,这就是说某一个对象产生的费用应该和相应的收益保持一致性。在会计的实务中,当某一个对象产生了收入,就需要将此对象的一笔成本记录到相应的账目当中,并且在账目中,每结转了一笔成本,就要将相应的收益的数目记录。若是产生了一定的收益而不结转成本或者是在没有取得相应收益的情况下凭空的结转了相应的费用,这在会计实务工作当中都是不被允许的。
2.期间配比
期间配比主要是指在一个会计期间里面所获得的收入应该和这个期间之内所消耗的成本费用相匹配。在实际的会计实务核算过程中,这就要求产生的收益和这一期间发生的之间或者是间接的成本以及费用必须要相互对应,并且还要在这一会计的期间内的利润表中进行真实而详细的记录。在会计期间的要求上,可以对半年度或者是年度这一比较重要的期间内的相应的会计的信息进行审核,在一些其他的中期期间并没有对相应的期间费用和收入进行严格的要求,此外税收政策也同样要遵循相应的期间配比的原则。
3.部门配比
部门配比主要是指某一个部门或者是单位所带来的收益应该和此部门或者是单位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进行相应的配比,这就是说其产生费用的收益和费用的会计主体之间应该保持相应的一致性。在会计实务之中,可以将相应的会计的主体进行细分,可以分成一个个小的子会计主体,然后可以在相应的子会计主体当中检修相应的配比的核算,在对于相应的子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的时候,都应当使用部门配比的原则。但是在相应的税收政策当中,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饮料制造产业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的费用,可以直接在企业的内部进行扣除,也可以作为相应的销售的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
4.数额配比
数额配比主要是指在某一个会计主体或者是对象所带来的收益的数额和此主体或者是对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数额之间进行配比,这就是说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相应的数额之间要保持一致性。在实际的会计实务工作过程中,其数额配比既要求对于存货的发出的数量和其相应的销售的成本又或者是生产成本等结转成本的数量相等,这也就是要求存货的发出后产生的销售的收入的金额和相应的存货的成本的金额之间是相等的。为了防止在企业的结转时发生错误计算了存货的成本的数额,而不能和产生的收益的数额之间正确的进行配比,相关的标准规定其成本的计算的方法在进行确定之后,就不能随便的进行更改,这样就体现了在会计实务中的数额配比的原则。在税收的政策当中,不仅对于发出存货的成本计算的方法有着相关的规定要求,在进行合理性数额配比时也存在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在进行相应的数额配比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采用实际发生额,在没有确定实际的发生额之前,则要通过对当期的实际成本来进行相应的估算。
5.科目配比
科目配比主要是指在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对于同一项经济业务获得的收入应该和此项经济业务产生的成本费用之间进行配比,这就是说产生的收入和费用的科目要保持一致性。在会计实务当中,科目配比有两种形式:显性科目配比以及隐性会计科目配比,不论哪种形式的配比都会同时发生金额,在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的时候,要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保障科目之间能够进行正确的配比,在税收的实务中,同时也要遵循科目配比。
三、总结
综上所述,配比原则主要作为会计要素确认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其对于会计实务和税收政策中核算的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净收益的准确计算,提升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管理水平,同时也给政府相关部门及需求此类信息的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数据。
参考文献:
[1]夏婷.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中的配比原则分析[J].中国外资,2013,02(02):27-34.
[2]黄国俊.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中的配比原则[J].注册税务师,2011,07(12):63-70.
[3]陈德良.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J].注册税务师,2011,01(01):154-162.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3
[关键词] 谨慎性原则 会计实务 应用
一、谨慎性原则在资产减值中的运用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1)谨慎性原则在存货减值准备中的运用:在会计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帐面金额,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会出现虚增资产的现象。
(2)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中的运用: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使用,使得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仅有有形损耗(自然磨损),还有无形损耗(技术陈旧引起的减值)。因此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在报表中反映出来,使 虚增的资产和损益都得到了真实的反映。
(3)谨慎性原则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中的运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会计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期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关联方的无形资产交易来达到转移资产或增加收益的情况下,该项规定的出台就显得相当的必要。由于无形资产较大一部分系新技术、新发明等更新周期较快的技术产品,其更新周期相对于其他实物资产来说更短一些,无形资产入帐时估计的摊销年限较难准确确定,因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仅夯实了资产,也防止了利润的虚增。
二、谨慎性原则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认中的运用
会计制度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给予了严格的界定,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三者缺一不可:(1)为购建固定资产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对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中断的原因为非正常的中断而不是正常的中断,并且中断的时间较长(连续超过3个月以上)。对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的规定(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可见长期以来不少企业把以购建固定资产的名义借入的款项不正确进行固定资产资本化,而将发生的利息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的情形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这对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会计利润和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谨慎性原则在债务重组中的运用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缓慢,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就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发生的重组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附或有支出的情况下,我国会计制度采用了谨慎的做法,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将或有支出包含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据此计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重组日,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含有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进行比较,大于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的帐面价值为含有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在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作为减少债务的帐面价值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到或有收益的,或有收益不包括在债权人的将来应收金额中,待或有收益实现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债务重组收益还是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都计入“资本公积”,不再计入企业的损益,使企业的会计利润更接近真实水平,计算利润时谨慎性更强。
四、谨慎性原则在或有事项确认中的运用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4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行业会计;自主思考
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基地。着重于培养面向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操作技能型人才。动手能力强是高职院校学生的一大特点。在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的讲授中,也是注重实践教学。但是,高职院校学生也有一个很突出的缺点,就是自主思考能力差。而传统的教学往往忽视了学生自主思考能力的培养。传统的会计课堂教学,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比较呆板的公式化的教学模式,是典型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费时费力,知识输出量少;不能全面启发学生的思维,忽视了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不能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难以培养出发展后劲足、开拓创新型的会计人才。
项目教学法是指将该课程中的知识、内容转化为若干个教学项目,在课堂中围绕项目组织和展开教学,让学生直接参与项目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方法不再把能力作为知识来传授,而是使学生的能力在完成项目、任务中到提升。所以项目、任务的设计就成了项目教学的难点。《行业会计实务》是适应时下各大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合新会计准则,以五大行业会计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从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为我院会计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在《行业会计实务》运用项目教学法,能够将以前所学的知识进一步巩固,还可为学生创造一个发挥自我能力的空间。以下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为例来谈谈项目教学法在《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项目目标: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2项目任务: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做出账务处理,并准确核算出该房屋的开发成本以及结转其成本。
3为完成项目应具备的知识
3.1财务会计知识
3.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知识
3.2.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算流程
3.2.2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3.2.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3.2.4开发间接费的核算
4课堂设计
4.1导入项目
胜达房地产所开发的金色蓝庭楼盘开发完成。该房地产此次开发该楼盘一并开发小高层、高层、商店、幼托设施各一套。请核算金色蓝庭小高层的开发成本。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4.1.1结转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341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工程费42,000元,基础设施费675,000元。此类开发支出按各开发产品的用地面积进行分配,各开发产品用地面积如下:
小高层4000平方米
高层6000平方米
商店1000平方米
幼托设施1000平方米
4.1.2将小高层、高层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2,160,000元,这两栋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小高层1,260,000元
高层1,440,000元
合计2,700,000元
工程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
4.1.3幼托设施与房屋不同步开发,幼托设施和各项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如下:
小高层1,600,000元
高层2,400,000元
商店1,000,000元
幼托设施 175,000元
4.1.4用银行存款支付开发间接费528000元,按各开发产品的直接成本将开发间接费分配计入各项开发产品的成本中。
除小高层未开发完成外,其他各项开发产品的成本如下:
高层2,265,000元
商店 785,000元
4.1.5幼托设施开发完成,实际总成本为186000元。结算其实际成本。由于高层和商店均已出售,所以决定将少提数计入未出售的小高层。
4.1.6将小高层完工验收,并结转其成本,等待销售。
4.2项目要求
4.2.1计算小高层的房屋开发成本;
4.2.2根据与小高层有关的经济业务编制记账凭证(以会计分录代替)。
4.3展开项目
4.3.1小高层开发成本的计算
在这部分是学生的讨论时间,在同学们的讨论中得出,要计算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该从开发成本的六个成本项目入手。以下是经过讨论后的计算结果:
土地征用分配率=13 41000/12000=111.75元/平方米
小高层应分配的土地征用费=111.75*4000=447000元
前期工程费分配率=42000/12000=3.5元/平方米
小高层应分配的前期工程费费=3.5*4000=14000元
基础设施费分配率=675000/12000=56.25
小高层应分配的基础设施费=56.25*4000=225000元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之和)
小高层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2160000*(1260000/2700000)=1008000元
预提率=175000/(1600000+2400000+1000000)
=175000/5000000=0.035
小高层预提的配套设施费=1600000*0.035=56000元
分配率=528000/(1750000+2265000+785000)=0.11
小高层应分配的开发间接费=0.11*1750000=192500
4.3.2相关账务处理
(1)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土地征用费447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447000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前期工程费 14000
-基础设施费 225000
贷:银行存款 239000
(2)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建筑安装工程费1008000
贷:应付账款1008000
(3)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配套设施费 56000
贷:预提费用 56000
(4)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开发间接费192500
贷:开发间接费用192500
(5)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配套设施费 11000
贷:预提费用 11000
(6)借:开发产品-商品房-小高层19535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1953500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5
摘 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减值测试的前提条件,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本文从具体会计实务操作出发,指出了资产减值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解决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资产减值 实务 应用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建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和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及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夯实企业资产价值,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一、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资产减值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资产的减值适用 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二)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条件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明确了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增强了实务操作性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四)明确了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考虑到实务中一些资产难以按单项资产确定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规定,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对于如何以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时才可以结转,避免企业通过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利润,粉饰业绩。
二、资产减值会计实务
在具体会计实务操作中,要把握判断资产减值的原则。根据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当资产发生减值时,财务会计应该正确反映该资产的减值,对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一系列规范。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减值迹象判定上,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二是明确假如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评估减值:首先,评估一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其次,分别通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计有减值迹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再次,比较两种方式估计的可收回金额,将金额较高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2009年12月31日,华达化工有限公司发现2007年12月31日购入一项专利技术设备,类似的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已经出现,此项设备可能减值:(1)如果该企业出售该设备,市场上公允价格为2 610 000元,预计处置费用10 000元。(2)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5年,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为700 000元、650 000元、600 000元、550 000元、500 000元,第6年现金流量及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处置带来现金流量为350 000元。(3)折现率6%,假设该设备账面价值3 800 000元,已经计提折旧800 000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200 000元。要求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损失,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因为类似的专利技术设备在市场上已经出现,表明存在减值迹象,须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步,计算该项设备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原值-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
=3 800 000-800 000-200 000
=2 800 000(元)
第三步,通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计算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2 610 000-10 000=2 600 000(元)
第四步,通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见表1)。
第五步,比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取较高者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确定是否减值。该项设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中的较高者为2 763 445元,低于该项设备的账面价值,故该项设备发生减值。应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为36 555元(2 800 000- 2 763 445)。
第六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36 55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 555
三、资产减值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公允价值的广泛引入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润的波动性会增大,也就是说由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今天涨出来这一块就是利润,明天跌下去那一块就算亏损,假如市场波动很大,其公允价值就会不断的变化。二是确定公允价值对企业来讲是相当困难的事情。目前我国要素市场不成熟,缺乏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往往难以取得,其计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也为人为的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可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1)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依据;(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由于技术更新、市价下跌等原因,会发生价值贬值,对其确认和计量远远超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往往滞后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
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外部监管难度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新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有操作性,由于资产减值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公,缺乏衡量标准和统一的制约手段。同时,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计提减值资产的情知之甚少。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进行再确认缺乏权威性。
四、解决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资产减值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完善和弥补了旧准则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抑制现有一些企业的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使企业更加稳健地确认收益和计量资产,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由于实际应用中,其实施情况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上述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范。
(一)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
健全、发展信息市场与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是提供公允价值的重要途径。设置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及时地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资产使用的磨损以及新技术的开发等因素,随时公布调整后的资产价格信息。这样,不但为企业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所需的、接近于实际的基础资料,而且缩减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定空间,为外部监管部门提供了公允性的衡量标准,从而提高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在现实的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也是经济人,有些会计人员为了免受打击复、遭到解雇,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迎合经理人而丧失职业操守,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弄虚作假。业务素质低,会计处理方法失当,对会计事项的主观判定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使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准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许多方面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如:资产组的划分、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商誉的减值测试等,但是目前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难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再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成为合格的会计工作者。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
首先,应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企业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不当的计提资产减值。其次,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更加清楚地了解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应加强披露的要求,有必要强制企业披露《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四)建议设置“资本公积―资产减值转回”账户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在抑制企业盈余管理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即当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后在存续期间价值得以恢复,高于账面价值时,会造成企业净资产的虚减,这也是违反信息可靠性要求的。新准则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可以防范企业操纵利润,但是与此同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会下降。如何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权衡,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建议将恢复的价值设置“资本公积―资产减值转回”单独核算,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在报表中予以反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6
一、引言
随着业务的发展及复杂性的增加,尤其是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与丰富,增加了财务报表合并中对何为“控制”的界定难度。《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的漏洞不断暴露,后续的《解释公告第12?――合并:特殊目的》(SIC12)也与前者在关于“控制”的定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取代IAS27和SIC12中有关合并的指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报表的部分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经济接轨,报表合并准则在西方发达国家暴露的问题也同样影响着我国的会计实务。为解决报表合并存在的问题,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IFRS10对报表合并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其后,为加强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的会计指导,财政部于2006年1月针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准则解释第8号),进一步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核算问题,完善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报表操作的体系建设。本文结合IFRS10、CAS33与准则解释第8号中关于并表的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并表核算进行探讨。
二、并表准则在银行理财实务中的应用探讨
银行理财业务(也称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分为保本理财与非保本理财两类。其中保本理财产品因由银行承担主要风险,因此在并表问题上并无分歧;而非保本理财产品则相反,由于合同上约定的主要风险由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承担,因此银行一般将该类业务列为表外业务,不进行并表处理。
随着银行表内业务限制日增,不少银行早已将目光转移至表外业务,其中非保本理财顺理成为非常重要的战略组成。表1为根据2015年末年报信息整理的各主要上市银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
由表1可见,主要上市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已颇具规模,平均为资产规模的13%,如招行、光大、兴业等发展迅速的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已超过表内资产总规模的20%。另外,非保本理财业务规模占理财总规模平均比重已高达78%,表明非保本理财为各主要上市银行理财业务的主力。如需将非保本理财业务进行并表,势必对银行的财务数据和业务发展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在IFRS10、CAS33、准则解释第8号相继生效后,“是否承担主要风险”已不能作为是否并表的主要判断依据,取而代之的是对权力(power)、可变回报(variable returns)、影响能力(ability to affect)的判断,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需进行并表处理[ 1-3 ]。
(一)关于对权力(power)的判断
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对银行理财而言,需进行两个判断:一是权力具体包含何种权利?二是理财产品这个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实质归属于谁?
首先,权力包括主动性权利、被动性权利、保护性权利。根据CAS33,前两项权利可以判断为实质性权利,拥有实质性权利可判断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最后一项权利通常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能使用,如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出现例外情况时,属于非实质性权利,因此拥有这项权利不能判断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对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主体来说,资产配置策略的把控、投资时机的选择、产品提前终止时点的决定等权利均为实质性权利;而在产品的开放期内赎回份额,只是保护性权利。
其次,关于各项权利的归属。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后,已将上述实质性权利赋予了作为管理人的银行,因此银行实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再看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只要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内管理理财产品,其并不具有可干预理财产品运行的主动性权利或被动性权利。如客户风险、收益偏好改变或不认可银行的投资策略时,可在产品的开放期内赎回份额,但这只是保护性权利,故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关于对可变回报(variable returns)的判断
指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因考虑到利益(benefits)通常指正收益,而回报(returns)同时包含正负两方面的收益,对经营结果的覆盖更全面,CAS33与IFRS10在表述时已用后者替代了前者。针对理财业务的复杂性,准则解释第8号也对银行可变回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不仅包括直接回报,还包括与理财业务关联的各种间接回报;不仅包括正收益,还包括各种亏损。
银行与客户约定收费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费率或金额,二是浮动费率或金额。前者一般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后者一般为理财资产端收益在扣除客户收益、各项固定收费及各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通常称为超额业绩报酬、弥补管理费等。由于受市场影响,资产端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尽可能保证客户收益、各项固定收费和支出的兑付,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通常会在收益上留有一定的浮动空间,最终体现为前述的超额业绩报酬或弥补管理费等。根据准则解释第8号,银行所有的回报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因此在产品设计上形成的浮动收益实质将银行整体回报变成了可变回报,即通过参与理财产品的运作而享有可变回报。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按“固定费率×存续期间”收取的回报,虽费率固定,但因其金额受产品存续期长短的影响,回报总额会有所变动,也应属于可变回报,扩大了可变回报的范围[ 4 ]。
表2为部分上市银行浮动收费明目及条款示例。
(三)关于对影响能力(ability to affect)的判断
指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该点为联系权力与可变回报的桥梁。即使同时拥有对某主体的权力与可变回报,但两者间缺乏关联,如对权力的主动运用不能对可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满足本点要求。
权力与可变回报间关系的判断,也可理解为对被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力类型的判断。被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力分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和通过关系而获得的对被投资主体的影响力两种。拥有前者权力的为主要责任人(principal),拥有后者权力的为人(agent)。主体如被判断为主要责任人,则被认为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主体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需对被投资主体进行并表处理。
是否为主要责任人,要从决策范??、其他方拥有的权利和回报三方面进行判断,三方面条件均满足,则判断为主要责任人。下面结合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析。
1.关于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the scope of its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over the investee)
主要从法律合同、协议中规定赋予的决策权及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范围两个维度进行考量。
首先,银行为理财产品的设计方,在产品设计时即赋予自身相当高的决策权,如投资决策权、提前终止产品决策权等。这些权利的设定确保了产品的投资运作效率,保证银行在努力达成客户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多地获取超额业绩报酬或弥补管理费等浮动收益,即银行可通过对决策权的主动运用追求(更高)收益。
其次,银行在理财产品运行中的权利实则非常宽泛。表面看来,理财资金的投向及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在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但为保证产品运行的灵活性及效率,这些限制普遍来说非常松,一般会罗列多项资产,同时配置比例区间也非常宽松,比如投向:银行存款及拆借(0%~100%)、债券(0%~80%)、正回购(0%~80%)、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0%~60%)。故银行在理财产品运行中实质上有非常宽泛的权利。
因此,在决策权范围层面,银行满足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条件。
2.关于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the rights held by other parties)
虽然在决策权范围层面,银行可被初步判断为理财产品的主要责任人,但还需结合本点继续对其角色进行评判。本点主要从对决策者撤换的实质性权利出发,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如投资人有权利任意撤换管理人(银行),则银行被判断为人。
目前市场上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中已明确产品的管理人(即日常运营的决策者)为银行,因此一般来说投资人无权任意撤换管理人,即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主要责任人。
然而,当理财产品的购买人数量较小时,尽管合同明确了银行作为管理人不可替代的地位,但银行仍可能会成为人。如针对个别或少量特定客户(多为大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客户虽无撤换管理人的权利,但由于赎回的权利相对集中,且由于此类客户谈判能力高于银行,银行出于维系客户关系考虑很可能同意客户提前终止产品。此时的赎回权利在综合考虑提前终止因素后,已不再是单纯的保护性权利,成为实质性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客户虽不能直接撤换管理人,但可通过终止产品赎回本金后另聘管理人成立理财产品的方式撤换管理人。因而,此情况银行已成为人。
3.关于决策者的薪酬水平(the remuneration to which it is enti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muneration agreement(s))、 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the decision maker's exposure to variability of returns from other interests that it holds in the investee)
因实务中往往将薪酬水平及可变回报风险两点联合进行判断,因此本处将两点结合起来进行阐述。
决策者来源于被投资主体薪酬(回报)的量级与可变动性(风险)越大,则决策者越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对于该点IFRS10的相关说明更为清晰,可通过图1进行判断。
(1)关于与决策者薪酬相关的合同条款公平、公允性,假如作为理财产品设计方的银行,在产品设计时从风险、收益等方面偏向自身,不能体现公平、公允性,则银行为主要责任人。
(2)关于决策者的薪酬与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称。IFRS10
Example13、14给出了资产管理行业两个被认为是相称的薪酬架构和量级例子:所管理被投资主体净资产价值的1%;所管理被投资主体资产价值的1%和达到特定收益水平后被投资主体利润的20%[ 5 ]。
从薪酬架构来看,可以分为固定型薪酬和浮动型薪酬。与某个基数的固定比率挂钩的薪酬,属于固定型薪酬,如在银行资管业务实务中,一般会规定管理人的固定收费比率,如资产管理规模的0.1%,或规定固定的收费金额。与未来某个不确定性事项挂钩的薪酬,为浮动型薪酬,如客户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其中的一定比率为银行的超额业绩报酬;另外还有业内较为普遍的弥补管理费。
从薪酬量级来看,尽管IFRS10未明确规定对薪酬量级的判断,但结合IFRS10 Example14、14A、14C可得:如决策者薪酬占被投资主体利润的20%或以下,可认为决策者的薪酬与提供的服务相称。在实务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如此操作。如果银行总收益(包括销售费、托管费等可确定收益和超额业绩报酬、弥补管理费等不可确定收益)占理财产品利润(客户收益+银行收益)的比重小于等于20%,则从量级层面未达到需进行合并的范畴;如银行总收益超过30%,一般需进行合并;在20%至30%之间,需结合其他相关要素,如敏感性分析进行判断。
一般采用的敏感性分析模型如下:
S=(?驻F+?驻P)/?驻R
其中:S,敏感性;?驻F,银行固定收益变动额;?驻P,银行浮动收益变动额;?驻R,资产端收益变动额。
(3)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要素,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人。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结合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进行判断,具体参见本文(一)权力。
三、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