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1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营造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16(s1):22-24.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2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员工;企业;发展
一、和谐劳动关系概念分析
劳动关系的概念是针对生产关系而言的,实际上就是指在劳动的过程中,其中的两个主体即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二者所存在某一种社会关系。从宏观角度来说,人是社会关系总和,而要想营造一种社会和谐的局面,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正是社会关系这一大概念下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状况好坏也成为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国家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与完善,作为劳动者越来越知法懂法,会时刻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1.完善法律监督体现
市场经济下,法律作为一种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对于人们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因而市场经济也被成为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劳动关系无论是在构成、运行,还是在处理的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坚持法制化,法律原则和法律方式应当成为市场经济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模式。就当前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劳动合同法》为龙头基本上已经构建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使得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内容有法可依。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与保障。
2.确立民主化的劳动关系
民主化的劳动关系是指员工有权依法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到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并在其中发挥起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体来说,体现在员工意志对用人单位意志所起到的影响和制约作用,用人单位意志可以对员工意志进行吸收和体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关系得以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此同时,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看做是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民主化体现,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从其现实意义来看,更是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能够在涉及员工劳动权益问题时给予员工应有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3.提高劳动者素质
我国是农业大国,统计显示,80%的农村劳动者当前都离开家乡而外出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就必须着眼于劳务输出地,采取一切手段杜绝盲目打工者,可以建立详细的档案,详细记录他们的工作地点和工种等。同时还应当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组织农民开展基本法律常识的培训,使得他们能够懂法、守法、知法、用法。另外,技能培训也应当作为重点来抓,注意培训应当有针对性,确保能够让人人都有适合自己的一技之长。除此之外劳务输入地,应当注意做好上岗前的培训,高度重视劳动安全保护培训工作,注意规范其操作技术,尽可能的降低劳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
三、现阶段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现阶段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现阶段国内相关法律依然存在大量的模糊和空白地带,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在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合理、及时、有效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上明显后劲不足,使得工资指导线的作用难以发挥,也造成劳动力市场价位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工资保障方面也缺乏明确有力的制度,即使制度制定出来也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屡屡发生的拖欠工资违法事件,也表明了我国对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等方面我国的法律政策上缺乏覆盖全面的条例,不仅阻碍了《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彻底推行,也制约了政府驾驭行政能力的有效执行,不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目标的实现。
(2)实施合同不够规范
典型的例子就是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普遍存在着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同时因为转制过程中缺乏健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导致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等问题的频频发生,部分转制企业还出现了强迫员工以低价手段来买断工龄的不良现象。
2.如何解决问题
(1)从认识上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
党的十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八个基本要求其中一个就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放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位置。表明了党在发展理念上,已经彰显了对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问题的理论自觉,表现出了对于人、对于劳动者问题的重视,为劳动关系提出了科学的思想指导。
(2)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陆续颁布和执行,势必都会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较为充足的法律依据。但也必须警惕的是,在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必须不断强化执法和监督力度,尤其要重视劳动监察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两大方面,确保他们能够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防止出现劳动法律法规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注意做好自己应当担负起的“裁判员”角色,始终坚持公正、平等、合法的基本思想来应对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以赢得群众的满意和拥护,保护法律的严明和公正。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员工和企业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共生、共赢以及共长的,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携手才能共同发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共同努力,和谐劳动关系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必要组成部分,而社会和谐反过来又为劳动关系和谐的构建提供了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3
关键词:如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 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 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 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 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 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2010,(35).
[2] 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4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明显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社区为基础、企业和工会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在县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设立劳动管理科室,同时在乡镇及社区建立劳动管理站,形成各个层级相互维系的劳动管理体系。南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劳动管理部门应对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录用备案,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及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还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作,同时,还要发挥丰十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账、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良好机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在宣传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结合一些企业主和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和疑惑,深入具体地宣传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知识,明确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续签、解除、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给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情况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应令其限期与职工协商修订。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据此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录用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劳动关系的矛盾成为当前最为主要的社会利益矛盾之一。这样的客观现状对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严峻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管理工作。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三、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考虑在《劳动法》中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作必要的规定。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5
一、工会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
劳动是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劳动关系自古至今都是最重要也是基础性的社会关系。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以及健康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工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代表并维护着全国大多数人和所在单位职工的利益,故工会工作能够调解劳资关系的固有矛盾,维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形势下我国工会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虽然说企业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在这样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开始出现并且显形化,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趋于紧张化,劳资纠纷大量涌现。这种形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给工会工作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职工参差不齐的素质和严重的社会分层加大了工会工作的难度。由于工会员工囊括了从高级管理人员到一线操作工人的所有人,最典型的就是农民工和具有较高学识的高级管理阶层等同时存在。这些职工不论是受教育程度还是福利待遇都有很大差别,其自我保护、自我管理的能力各不相同,相关需求也差异很大,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工会很难提供统一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第二,职工的低水平参与使得工会工作的实际效果有所折扣。由于现实社会的就业压力很大,一般甚至大部分的职工都有委曲求全的心理,不敢也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来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只有劳资双方齐心协力,互为依靠,才能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得益的双赢局面。
三、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
经营者必须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资源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资源。只有充分看到劳动者蕴藏的巨大资源优势,尊重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才能实现企业和谐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利益相容、矛盾协调的共生关系。在企业利益共同体中,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一方面是捆在一起的,另一方面经营者拥有资本资源决定了其在利益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经营者在决定利益分配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职工的经济利益、心理承受能力和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力,不能损害职工的经济利益,这既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四、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发展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劳动者理应得到和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劳动者分享了劳动成果,对经营者而言是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对劳动者而言是实现了自我价值。这也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类诞生以来,劳动关系就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在全国上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无法谈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工会民主管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强化工会的民主管理,提升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深度和水平,是减少新形势下企业不和谐因素的主要工作方向,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民主管理是工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管理的原则性要求,首先要求民主管理,民主是第一位的,在民主的基础上才强调集中。所以说,工会内部管理的首要原则就是民主管理原则,只有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才可能谈及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谈及和谐。第二,加强工会民主管理有助于提高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加强工会民主管理,有助于职工亲自参与工会的维权工作,提高了工会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职工更好地认识工会并依靠工会,增强了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有效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第三,加强工会民主管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会工作目标的实现。维权是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工会的民主管理使得工会能够真正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坚持维权的中心任务不动摇,有助于工会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从而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工会的工作目标。第四,加强工会民主管理有助于形成劳资双方的良性互动,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深远。通过加强工会的民主管理,使得更多的职工了解并愿意通过这种机制来有序地化解矛盾,减少了劳资矛盾的正面冲突和升级。同时也维护了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了劳资双方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有利于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大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民主改革
劳动力和劳动关系范文6
法定代表人:王世芬,厂长。
被告湖南省桃源县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康正荣,局长。
第三人:刘建中,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桃源县黄甲铺乡人,暂住本县漳江镇渔父祠居委会十一组,个体漆匠。
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自1994年以来双方建立了家俱油漆的业务关系,刘建中对新河家俱厂的家俱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包工包料,其油漆质量、交付时间均按厂方要求,酬金事前议定,陆续结算。1998年1月24日,刘建中就1997年间所油漆家俱酬金进行结算时,新河家俱厂应付刘建中酬金18000元,由于新河家俱厂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一次无现金全部支付,除付给刘建中现金5000元外,其余部分经刘建中同意后由新河家俱厂出具了“欠到刘建中工资13000元”的欠条结算。事后,新河家俱厂以与刘建中结算有误为理由,要求与刘建中重新进行核算结帐,刘建中不予理睬,要求以欠条付款,双方发生纠纷。1998年6月26日,刘建中以新河家俱厂克扣、拖欠本人工资为由向桃源县劳动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处理。1998年10月21日,桃源县劳动局以刘建中与新河家俱厂是雇主与雇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以新河家俱厂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责令新河家俱厂支付所欠刘建中工资13000元,赔偿金13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桃源县新河家俱厂不服,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刘建中不是本厂员工,双方不存在雇主与雇工关系,而是本厂将家俱批量或计件的交由刘建中包工包料进行油漆加工。1998年1月24日原告与刘建中结算前段帐目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全部付清款项,经刘建中同意后,原告出具了下欠其承包款13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因原告发现结帐有误,要求与刘建中重新结算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机关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是原告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是雇与被雇的劳动合同关系,新河家俱厂不及时付清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被告机关对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建中表示,要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应付清所欠工资。
「审判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河家俱厂在家俱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将家俱的油漆部分交由刘建中包工包料,进行单项的油漆加工,且双方对油漆加工的质量、时间、酬金事前协定,其形成的是一种家俱油漆加工承揽关系。1998年1月24日,双方对1997年间尚未结算的酬金进行结算,由新河家俱厂出具了所欠工资欠条,但该欠条并不简单的只是刘建中的劳务工资,还有该工资以外的刘建中为油漆家俱而提供的原料成本,双方结算后已实际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因此发生纠纷,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被告桃源县劳动局作出的(1998)劳行决字第14号处理决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三人刘建中请求维持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不予支持。其债务追偿,应依法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桃源县劳动局(1998)劳行决定第14号处理决定。
一审宣判后桃源县劳动局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建中与桃源县新河家俱厂油漆家俱实行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且双方口头协议了油漆的质量、交货时间及报酬,符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点工计酬的雇佣劳动力的雇工合同关系。因此,新河家俱厂给刘建中出具的欠条不能认为是欠的刘建中做工的劳动力的工资。上诉人桃源县劳动局根据《劳动法》规定,处理新河家俱厂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超越了其行政职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