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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处理范文1
关键词: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税务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
1.初始计量的处理。会计法规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支付价款中的已到付息期可还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在税法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的基础是其历史成本。买价中不包含“到期未付利息”时,资产初始人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买价中若包含“到期未付利息”时,初始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就存在差异,差额就是买价中所包含的“到期未付利息”,这属于暂时性差异,需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2.后续计量的处理。在会计工作中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然后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指的是企业把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为他人占用了本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与欠款利息等的收入。由上可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利息收入确认存在差异,所以也需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是永久性差异。
3.处置时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而税法规定,在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与其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到处置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中,其中的差额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4.案例分析。例:2008年甲公司购人乙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打算持有至到期。债卷发行的面值为10万元,票面的利率是4%。此债券于2007年初发行,五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甲公司购买债券价款为9.5万元(包含上年到期未付的利息,假设所得税税率是25%),另外发生的交易费用为0.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债券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
应收利息4000
贷:银行存款l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000
若按会计准则,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入账价值应为96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0
2008年末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
借:应收利息4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0
贷:投资收益.490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000
贷:应收利息4000
2009年以后的利息收入和08年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1.初始计量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中。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还没有领取的债券利息,都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税法规定,企业中得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以及存货等都应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是其 历史成本,即为买价与交易费用之和。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2.后续计量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到当期损益,调整该资产账面的价值。税法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增值或减值,除了国务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损益的外,都不得对该资产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因此在此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也不相同,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3.处置时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当将其的“公允价值”和“初始人账金额”间的“差额”确认是“投资收益”,同时对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进行调整。税法中规定,对取得的价款与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在处置时应当计入到处置期间应纳税的所得额中。在这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形成暂时性差异。
4.案例分析。例:2009年初,甲公司以14.5元每股购入乙B公司10万股股票,另外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甲公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设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25%)。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45
投资收益5
贷:银行存款15
这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是145万元,其计税基础是150万元。由此便产生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贷:所得税费用1.25
2009年末该股票价格变为15.5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此时这项资产账面价值就为155万元,其计税基础仍是150万元,。因此,便形成暂时性差异10万元。之前产生1.2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应当转回。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递延所得税负债1.25
2010年初日甲公司将该股票出售,获得了l40万元收入。该资产在出售时,若按会计确认则损失为5万。按税法规定,损益就应确认为10万。因此应纳税的所得额应调减为5万。
参考文献: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范文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 变更 探析
一、“其他综合收益”在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核算中的出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十六条规定当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其差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根据这一规定,会计处理之前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开发产品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里的“资本公积”科目即为前文提到的所有者权益科目,这一处理也是完全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中的阐述的。在这号准则的指南中明确指出,自用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并没有出现在2014年修订的准则的名单中的,但是新出版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教材和辅导书中,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一会计处理做了修改,及用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替代了“资本公积”科目。也就是把分录改为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开发产品
其他综合收益
二、公允价值准则中的其他综合收益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内容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到底是什么呢?在修订过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三条中指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其他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七项内容,这七项内容又分为两个部分“以后期间满足条件后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满足条件后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括: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单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当期不能计入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就是其他综合收益,那么,由于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确实是属于不能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但是,这不能作为会计处理改变的充分理由。首先,准则定义中强调了,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必须是在相应的准则中明确提出要计入这一科目的内容才能计入。其次,准则后续对其他综合收益进一步解释时提出7项内容中,并没有包括因为由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形成的利得这一部分。所以,在会计处理中把“资本公积”换为“其他综合收益”确实也是不符合这号准则的要求的。
把七项内容拆开来对应到具体准则中去,可归纳出: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满足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和“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的内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和“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涉及的内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涉及的内容“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涉及的内容。在这其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应用是在2014年颁布的新准则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不是新颁布的准则。那么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准则的编制者不是只考虑了新颁布的准则,而是进行了全盘考虑,包括了其他没有更改的准则。再一次证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中是不应该出现“其他综合收益”这个科目的。
前述的差异是否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科目,都只限于对“其他综合收益”本身的讨论。那么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公允价值高于了账面价值。而公允价值也是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重头戏。
(二)公允价值准则中的其他综合收益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中没有直接提出“其他综合收益”这个科目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应用。但是在第四十四条中对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披露时要求对于使用第三层次计量的公允价值需要披露期初额与期末额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在这一条中没有提及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一概念。反向思考则可得出,公允价值的期初与期末额的差异不应该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的形态出现。所以,当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不能计入当期损益时,那么它就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科目。那么文章最初提到的会计处理,在这一号准则的支持下,它便是正确的了。
由此,在不同的准则之间的对比中发现,在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各号之间出现了矛盾。
三、国际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中的“其他综合收益”
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找不到答案的时候,不得不提国际会计准则。我国的会计准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基本趋同。而这一次准则的修改也大多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所以关于这一会计处理,笔者翻看了国际准则的相关章节。
(一)国际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核算的要求
国际准则第40号,IAS40 Investment Property颁布于2001年,从颁布之后随着国际准则体系的改革,它也随之进行了一些细微的变化。这些造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变化的准则改革包括2011年颁布的IFRS13 Fair Value Measurement 和2014年颁布的IFRS15 Revenue form Contract with Customers。
在IAS 40的第62段(b)部分对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时候有两点规定。第一,如果标的资产之前是有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则,先通过损益来恢复减值准备,直至减值准备减少到零。即达到的效果为减值好像从一开始就没有计提一样。第二,当恢复完减值后还有任何剩余的差异时,增加“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即“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所属的所有者权益类的明细科目“Revaluation Surplus”即重估值盈余。所以,在目前的这些各种考试的教材中所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与国际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
(二)国际准则对PPE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要求
IAS40的62段提到,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一会计处理是与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一样的。PPE基本等同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是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它的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类似。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本着对公允价值谨慎的引入的前提,我国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其实就是以成本模式计量。但是国际准则下的固定资产在后续计量中是可以自由选取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的。如果选取公允价值模式,在IAS16的39和40两段对公允价值模式下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和下降做了要求。如果公允价值上升,那么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下的属于所有者权益的“重估盈余”这个科目,但是之前有已经计提的公允价值下降引起的损失的除外;如果公允价值下降,那么要计入损益科目,但是之前有因公允价值上升而引起的 “其他综合收益―重估盈余”尚有贷方余额的除外。由以上阐述,可以大致得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分录如下: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重估盈余
(2)公允价值上升,但之前有计提公允价值下降
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重估盈余
(3)公允价值下降
借:损益
贷: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公允价值下降,但之前有计提公允价值上升
借:其他综合收益―重估盈余损益
贷: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从这些分录中不难看出,当重估价值时点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当重估价值时点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损益。这正是我国会计准则在自用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方法的会计处理与国际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不一样的。
国际准则的这一系列的会计处理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出,在国际准则这一体系下,投资性房地产是从PPE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会计处理上特别是在公允价值发生变化的这一会计处理上保持了一致性。
四、从会计处理引出的会计准则的对比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在现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对投资性房地产中由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处理是有矛盾的地方存在的,这也许就是现在各会计考试教材中的会计处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的原因。这一现象的产生不得不让人将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去考虑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发展较慢。从整个体系可以看出,我国从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到2014年初颁布4号新准则之间是没有大的变动的。而在去看国际准则的发展体系,可以看到每年国际准则都是在发展的,对于已经出现应用的问题,国际准则一直致力于如何改进能够更准确的核算和为报表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数据而努力,而我国会计准则的修改全程都是不透明的,啥时候改,怎么改都要到颁布之后才能看到,总是让人措手不及。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范文3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特点
1.账务处理简便务实
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的方法规定,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第二,债券折价或者溢价改变了原有摊余成本计量的方法,采用直线法;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也就是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第三,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简化了所得税会计处理;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工作量;简化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
2.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起了小企业账务处理的整个规范体系,促进其完善建账建制过程,实现企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小企业实施有效财产保护控制,展开及时有效的经济分析。在推动小企业的会计水平上,起了促进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促进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和完整,提高了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成效。
3.充分运用国家优惠扶持政策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助减少职业判断内容,以满足税收需求。随着会计核算与税法一致性的提高,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减少。近几年,国家对于小企业给予了丰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特别是从税收、财政、立法等角度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这对小企业快速发展注入新鲜活力。
4.降低企业贷款风险
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较弱,经营较为分散,大都面临银行信贷吃紧,融资难等问题。小企业并未实现两权分离,应更为注重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如银行、税务机关等。只有当小企业提供高质财务与会计信息,银行决策才符合小企业利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基础,对降低和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积极作用。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1.内容框架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框架由正文和应用指南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结构则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构成。通过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基本类似,主体部分均为准则和应用指南,体例按章节设计,体现了两者的有效衔接。
2.适用范围对比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小企业界定为不承担公众责任的内涵,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力求与国际趋同。另外,考虑到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衔接。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3.会计核算对比
对比会计核算存在四方面差异:一是资产计量属性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资产,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据实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多元化的资产计量法;二是短期投资核算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短期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而《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4类,针对不同金融资产种类采用差异性核算方法;三是固定资产核算差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的原则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较低者入账;四是所得税核算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三、启示
1.体现准则的协调与统一
小企业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遇到该准则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业务,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这体现了两个准则的兼容性;因规模或性质变化,或小企业上市发行证券,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现了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标准的初衷。
2.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小企业会计标准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得到统一,会计信息可比性获得提高,使会计处理更简化且可操作性更强。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有助于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范文4
关注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变革
什么是清算性股利?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沿用了旧《企业会计准则》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将其作为一种对投资单位的资本返还,而非投资报酬。对清算性股利以后各年度投资收益的确认,新旧准则都有一个相对复杂的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大大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但是,对于权益法下清算性股利的处理,新旧规定截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虽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即权益法与成本法对清算性股利的处理完全相同。
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本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这里我们需要关注一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前后涉及的“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使用。无论在实务工作中还是会计考试中,这也是困扰大多数人的问题。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一会计》以及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既未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也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而此前的教材及准则讲解,对于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即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鉴于如此变动,笔者认为:
1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般在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次年1月1日~5月31日内)进行,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税务局最终的截止日期前,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都允许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已经自行汇算清缴完成了,如果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只要在税法上规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税务机关还是允许企业修改调整重新申报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2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一般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最后截止报出日期为次年的4月30日,早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即无论企业是否自行汇算清缴完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个期间企业都有权可以自行申报,自查自纠,自行修改调整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调整修改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前的教材或准则讲解将汇算清缴后调整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作为暂时性差异,计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也不符合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流程的规定。
商誉的确认应重视实质
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新准则不再将其归为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认为是内部交易行为,计量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合并差价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性科目:对于非同一控制,一般认为具有商业实质,是独立公正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合并差价调整作为“商誉”(借差)或“营业外收入”(贷差)处理,即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涉及商誉。
但是,由于商誉公允价值的采用以及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不轨行为,使得一些问题逐步曝露出来,为此,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又对以下问题逐一作了规范:
1 负商誉的确认要予以披露。新准则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显然不符合稳健原则。为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要求首先确定购买日,然后再确定合并成本和收购方在购买日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应对合
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背景情况。
这一限制性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过高而产生的负商誉对利润表的影响,对合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复核和披露,至关重要。
2 购买上市公司应形成“实质”业务。由于受到所有制等各种因素的困扰,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直接上市,可能会曲线救国,买壳上市。为了规避企业通过购买上市调节利润等行为,财政部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誊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有交易才能做业务处理,任何确认都要以业务为基础,即必须形成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经营行为。对没有构成业务或没有商业实质的购买行为,财会函[2008]60号视同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使用“权益法”核算,不产生“商誉”或损益(负商誉)。
3 商誉减值备受中介部门关注。为减少职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提示商誉的减值尤其皮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重视,谨防收益操纵。《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不再摊销,而是代之以商誉减值测试,只有存在减值时才需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测试是基于一项资产期望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商誉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量,它只能与其他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如何认定商誉所属的资产组,如何避免被错误的分配给过大或过小的资产组是实际操作的关键,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因为缺乏客观的标准,企业会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甚至武断,进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几经修订,最终采用哪种做法许多朋友尚处于模糊状态。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前,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重新做了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最大的“亮点”是:债务人可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实施之初,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计量方式的变化为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特别是对ST公司来说,债务重组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
鉴于此,财会函[2008]60号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一些要求和规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大股东慷慨支持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又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是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以及盘盈的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应当全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对于销售部分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该计入到“销售费用”外,其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都是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在准则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无论大修或者中修,一律都计入了当期损益。
财会函[2008]60号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即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需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甩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而对于以上界限的划分,需要会计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九并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感否则会导致报表信息失真,会计利润不实。
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这里强调了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属于前期差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说明中,则只对固定资产的盘盈视作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对存货的盘
盈仍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鉴于以上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的不同处理,应该如此理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的“重要性原则”,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所以,由于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而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固定资产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正常的,并且固定资产盘盈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对金融资产中限售股权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缩小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不再像原准则那样一律记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是区分是否可以可靠的获取公允价值,只有对那些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归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按照管理者的意图,分为四类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实务中较难划分。特别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处于限售期的法人股的投资_是列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抑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许多同仁较难求解。
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区别:(1)持有意图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减值的计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2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一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即股改限售股可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可以划分为交易性的金融资产。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的特殊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
1 按照会计的“及时性”原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应该在暂时性发生时立即确认,而非期末等其他时间确认。
2 暂时性差异并非资产和负债项目才能产生,其他不符合资产,负债条件的交易或事项,如果能够确定计税基础,并且与账面价值产生暂时性差异,也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例如: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3 关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
4 关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同样是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范文5
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特点
1.简化会计核算,减少职业判断
因为国内的小企业规模不大、业务单一、会计基础极为薄弱、对会计信息使用的人员需求的信息比较单一,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适当的进行简化,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一步的简化,进一步的让会计的核算难度降低,这样可以促进小企业自愿进行会计核算,为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奠定了基础。
2.健全了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从而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
3.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但是需要对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问题进行考虑,两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衔接的问题,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大部分的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是相同的。
二、 中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会计处理
1.资产的变化与差异
(1)资产类期末计提减值的会计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下,在资产负债表日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减值,只在实际发生减值时,直接冲减资产的价值。
(2)对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不同。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把金融资产划分为5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售出的金融性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前两者进行后续计量的时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后三者进行计量的时候使用的是历史成本(摊余成本)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对权益法和成本法分开,使用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孰低计量。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将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三种: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不管是哪种金融资产,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3)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同。首先,投资者投入不同的固定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确定,但有例外的就是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的不公允。在准则下,确定的时候应该以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为基础进行确定。其次,折旧的计提期间、范围及计算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确定的时候要以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为基础。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小企业应该计算折旧,除了已经折旧但还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之外,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这与税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另外,规定小企业进行计提折旧使用的是年限平均法,但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第三,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进行资本化;否则就要进行费用化,这是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不再区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收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在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等支出,应纳入“制造费用”中,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所支付的费用应纳入“管理费用”。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大修理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延长超过两年的使用寿命。
(4)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同。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来讲,由于不能对无形资产的寿命进行估计。所以企业不需要估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但每年需要测试的时候需要进行减值。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是,进行摊销的时候要按照不小于10年的期限进行。
2.所有者权益方面的变化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由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交易或事项引起,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本公积仅限于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不核算其他资本公积,从而简化了会计处理。
3. 所得税费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的债务法为资产负债表,需要对递延的所得税费用进行确认。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却不同,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对递延所得税费用不需要进行确认。
三、 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小企业由于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税法中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因此,导致了国家出台了大量针对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小企业无法享受的局面。因此,小企业要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就必须要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只有采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才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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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货合约;远期合约;套期保值;投机套利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在基础金融工具交易之上,为减少及转移金融市场风险所派生出来的另一类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对象是合约,而不是合约的标的物,但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基础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波动。常见的基础金融资产为外汇、利率及证券,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大致为金融期货、金融远期、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兴起,其复杂性与灵活多变性为传统的会计理论框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金融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而这则取决于会计程序的规范。准则制定机构对金融工具表内列报与表外披露关系的探讨与实践也历经了漫长的演进过程。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引。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中,《企I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也对金融工具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作出了规定。
期货合约、远期合约作为衍生金融工具里的主要两类,本文就以期货、远期合约为例,先分析这两类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机理,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探讨其各自会计处理。由于企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不仅是套期保值,还存在投机套利。前者是为对冲基础金融工具或者是现货价值波动风险、提前锁定成本而进行的一种价格保证的交易。后者则是基于对未来价值趋势预测,通过低买高卖,单纯为获利而进行的交易。为充分反映这两种不同目的的业务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同影响,及不同的交易风险,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这两种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本文还分别探讨了这两种持有目的下各自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期货合约交易机理及会计处理
期货合约是指合约双方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规格的商品或金融资产的,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买卖双方均需在交易所执行合约,交易所通过保证金账户或逐日结算确保合约的履行。一旦交易一方未能足额交付保证金,交易所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使期货合约具有良好的履约保证。期货合约因每日结算,使交易双方当天的盈亏得以实现,形成实际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流出。而这样的内容是其他合同、协议等所不具有的。基于此,准则要求通过设置“期货保证金”账户,记录交付的保证金及其变化情况,保证金业务一直贯穿期货合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终止确认的全过程。具体来讲,企业在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建仓时,要记录交付期货保证金的业务。在对期货合约持仓期间,期货价格发生变动时,要记录因有利变动而增加的或因不利变动而支付追加的保证金业务。当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时,还要记录将支付的保证金收回的业务。由此可见,期货合约有关的保证金业务是期货合同会计的主要内容。并通过设置“套期损益”、“期货损益”账户,记录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形成的持仓浮动盈亏或平仓盈亏,期货交易发生的手续费也通过该账户核算。“套期损益”账户针对套期保值业务,“期货损益”账户则是针对投机套利业务,以分别列示不同目的业务的盈亏情况。无论是套期业务还是投机套利业务,期货合约会计均需设置“购进期货合同”、“卖出期货合同”账户,来登记合同的买入或卖出,即建仓或平仓之时。并通过设置“期货交易清算”账户作为辅助登记或冲销业务,类似一般业务中的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这笔业务的设置体现了,虽然期货合约大多不会进行标的物的实物交割,且仅是支付了保证金及交易的手续费。但为了实现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列报,充分发挥期货合约会计的作用,按照重要性原则均需反映期货合约名义金额相关的资产或负债。由于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交易实质不尽相同,本文分别讨论其会计处理的思路和方法。
(一)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会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期货合约会计需首先按业务目的对期货业务进行划分。如果满足套期保值项目的标准,期货合约则要按套期保值的方式处理,将期货合约市场价值的变化计入被套期保值项目的价值中,构成被套期保值项目价值的组成内容。通过设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核算、记录企业的套期保值项目及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情况。“套期工具”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被套期项目”则主要反映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对境外经营净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风险变动的投资项目,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会影响企业的损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将套期保值分为三类: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其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本文着重讨论公允价值套期的情况,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也需按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文以利率期货为例,展示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会计的处理。
例1:2016年1月,A公司持有B公司发行的100 000元的公司债,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6年3月,A公司打算在6月份将持有的B公司债券出售。为了避免债券出售前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A公司在4月1日卖出10份面值10 000元的债券期货合约,总合同价格98 500元。由于5月份市场利率的上升,导致该期货合约市价总值在5月份下降了5000元,A公司持有的B公司债券债券市值为96000元,价值实际损失了4000元。A公司于5月31日买入10份期货合同平仓。期货合约初始保证金数额为3000元,每次交易的手续费为500元。
分析:该公司在短期内欲出售B公司债券,卖出期货合约的目的为抵消利率变动导致的债券价值波动风险。被套期保值项目为B公司债券价值,此套期保值为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4月1日A公司卖出期货合约建仓。
借:期货交易清算98 500
贷:卖出期货合同98 500
借:被套期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 000
(2) 4月1日A公司交纳初始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借:期货保证金 3 000
套期损益――手续费500
贷:银行存款 3 500
(3) 5月1日A公司由于期货交易盈利增加的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5 000
贷:套期损益 5 000
(4) 5月31日A公司购入期货合约平仓,并交付交易手续费。
借:购入期货合同 93 500
J:期货交易清算 93 500
借:卖出期货合同98 500
贷:购入期货合同95 000
期货交易清算 5 000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500
贷:银行存款 500
(5) 5月31日A公司收回期货保证金8000元(3000+5000)。
借:银行存款8 000
贷:期货保证金8 000
(6)5月31日A公司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借:套期损益4 000
贷:被套期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 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6 000
贷:被套期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6 000
准则中规定,在套期保值列报时,若符合公允价值套期的情况,则“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贷方余额应列示在“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应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二)期货合约投机套利会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若期货合约不能满足套期保值项目的标准,则要按照投机套利会计规定处理。投机套利业务中,期货合约市场价值的变化随保证金的增减变化,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综合收益。与套期保值相较,期货合约的投机套利者没有对现货进行相应的交易,没有对冲机制安排。而是仅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利用价格波动赚取预期差异来谋求利润,在市场价格变化期间即应确认期货合约的利得或损失。发生的与期货合约相关的手续费,在发生当期也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企业本期利润。由此可见,投机套利的会计处理办法符合其交易实质,能真实、及时的在报表中反映此类型经济活动的运行后果。本文在这部分内容中,以股指期货投机套利业务为例,演示期货合约投机套利的具体会计处理。
由以上例题的会计处理不难看出,套期保值项目比投机套利项目会计处理步骤要多。以公允价值套期为例,套期保值会计需多出一项“被套期项目”业务,需记录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而进行的账面调整。且期货合约虽未按照合同名义金额进行现金交易,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标的物的交割。但在建仓与平仓时,期货合约会计需按照合同名义价值总额列示此项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
二、远期合约交易机理及会计处理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商品的合约,往往以外汇为标的资产。不同于期货合约,远期合约通常不在交易所内交易,只要双方同意,便可以任意设定日期、交易金额、及数量,且远期合约的价值是从合约开始执行之时到当期时刻的价值变化,非每日结算。没有独立第三者参与、执行、强制该衍生品交易的实现。因此,远期合约交易形式灵活、高度面向用户,但存在不履约的风险。与期货合约持有目的类似,远期套期保值者往往通过远期合约金融衍生品来管理风险,回避价格风险或提前锁定成本。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往往是通过期汇合约对公司已发生的外币债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可以抵消汇率变动的风险。投机者则利用远期合约衍生品来下赌注,自行承担资本风险,通过市场价值波动来牟取价差利润。故对于远期合约会计,准则也要求首先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持有目的和具体应用,将远期合约会计分为套期保值会计和投机套利会计。与期货合约处理原则一致,投机套利业务不属于防险会计准则范围,一般的处理要求是将套期保值项目公允价值所致的利得和损失,在发生时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账户设置上,也需设置“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去核算、记录企业的套期保值项目及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情况。在这部分内容中,本文将以外汇远期合约为例,简称期汇合约,探析远期合约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远期合约套期保值会计
例2:A公司12月初从美国进口B公司的一批商品,商品总价50 000美元,约定3个月后以美元结算货款。交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即期汇率为6.5:1。为了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3个月以后按6.55:1的汇率购买50 000美元的期汇合同。当年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为6.6:1,且远期外汇合约的市场价值为,2个月美元对欧元的远期汇率为6.65:1,次年3月1日的即期汇率为6.59:1。A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12月1日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325 000
贷:应付账款 325 000
借:应付账款 3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325 000
因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6.5
(2)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套期保值账面价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65-6.55)×50 000/(1+2%×2/12)=4983。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4983
贷:套期损益 4983
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6.6-6.5)×50000=5000
借:财务费用 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5000
(3)结算日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6.59-6.55)×50 000=2000,应确认的套期损失为4983-2000=2983,且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减少(6.6-6.59)×50 000=500。
借:套期p益 2983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983
借: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500
贷:财务费用 500
(4)A公司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进行支付货款
借: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327 500
贷:银行存款 329 500
(5)A公司将各套期账户冲平。
借: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329 500
贷:银行存款 329 500
借:被套期项目――应付账款 2 000
套期损益 2 000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 000
财务费用 2 000
在本例中由于被套期项目是应支付的货币,除了记录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外币应付业务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记入当期损益。
(二)远期合约投机套利会计
远期外汇合约投机套利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讲,准则要求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的部分,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确认当期损益。
例3:A公司预计在未来阶段美元将贬值,在2015年11月初便与银行签订远期合同,于2016年4月以人民币对美元7:1的汇率卖出10万美元。假定:2015年11月1日,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为7.2:1。资产负债表日,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为6.95:1,2016年4月1日,人民币对美元的即期汇率为6.9:1。
(1)A公司2015年11月1日,因为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为0,不需做会计处理。
(2) 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由于汇率下跌,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7-6.95)×100000=5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5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000
(3)A公司2016年4月1日进行实物交割。
借:银行存款 7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69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000
投资收益 10 000
三、关于处理及列报的思考
综上,期货合约会计处理与远期合约会计处理思路大体一致,都需按照业务目的划分套期保值会计和投机套利会计,但具体步骤又有不同。远期合约因其非标准化特点,不需要进行保证金业务处理,也不需先按照合同名义金额确认面向未来的资产或负债,而是结合公允价值会计,将远期合约的理论价值计入账簿。从前文的具体应用中可看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衍生工具会计中还是衍生工具价值变动会计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应用,符合国际准则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基本计量属性的要求,使得合约从订立到履约的过程中,都能够及时反映其价值波动。但高复杂性的衍生金融工具,仅通过表内列报无法全面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所以准则除了对金融衍生工具要规范会计处理、列报工作,还应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要求的改善,以更好的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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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磊等. 金融工具会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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