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美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理性主义美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理性主义美学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1

英国伯明翰不出庭律师威廉-威尔斯于183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情况证据的原则散论》的书。这是其实践经验的成果,也是其在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的产物。称之为《散论》是相适宜的,因为它不同于任何种类的标准的法律书。其设计既不是为了充当实务者的参考书,也不是为了做学生的课本,同时也不是为了学术争鸣。该书的理论性也不强。作者所想做的,是对情况证据的主导性原则作出协调的阐述。他也涉足于哲学领域,对洛克等人的逻辑学和盖然性理论也广泛涉及,但内容的主要部分是对源自著名审判、自己经历以及法律报告的有关内容的说明。诚然,与后来的学者雷姆和莫尔一样,他看起来是相信对争议事实判例记录的研究可以为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理性原则和自然正义的原则提供基础。他认为调整情况证据的原则是“归纳法规则”,但是他是否认为它们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则尚未可知。他几乎没有提到过证据的排除规则,并且明确反对那种强制性的用以构成法定证明的证据类型和数量规则。对威尔斯该著作的恰当解释,是不将它视为一本证据法著作,而是将它作为处理情况证据的实用性著作,用威格摩尔的话来说,它是对证明科学的一种贡献。因此,如果说它还不是过于深刻或具有原创性的话,那么,它的确是一本可读性著作,这也就是它之所以在美国、印度和英国广为流传的缘故。后来的版本中增加了大量关于科学证据方面的内容,虽然它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原理,但也因此而成为律师手中的流行手册。

(八)、贝斯特

贝斯特(William Mawdesley Best,1809-1869)是英国格雷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于1844年发表了著作《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该书主要涉及的是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证明问题。五年以后,贝斯特又一本更加广泛的专著《证据法原则》(后来改名为《贝斯特论证据》)问世,不久便成为经典著作。贝斯特既是学者又是律师,他的研究领域超越了英国的权威判例的范围,而涉足了哲学著作、大陆法系著作以及罗马法著作以及其他著作。这是一本涉及面广而又文辞优美的学术著作,后来理所当然地确立了其标准的高级教科书的地位,最终又成为权威性著作。贝斯特预期的目的是探求奠基于证据规则背后的原理,而不是为实务界提供另一本应用性著作,但是该书为实务界获得了充分的认同,因而到十二版以及1922年最后一版之时,该书已扩展收集了超过三千个案例作为参考。

贝斯特力求将理论研究、历史分析和原理性探讨整合起来研究,这种方法的有效使用除威格摩尔外,在本世纪的英国还没有一个能够超过他的。他信手拈来地引用巴特勒、休谟、洛克等理论家的著作,最后一章模仿奎特林(Quintilian)对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基础性规则给予了确定。贝斯特对边沁的《司法证明原理》进行了透彻的研究,其理论构建和术语的选择都紧随边沁。但是贝斯特对边沁也有所批评,他认为边沁对判例法和法律职业的不信任,而仅仅信任法典化以及公开化以使法院避免错判的观点是错误的。边沁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没有意识到司法证据的特殊性质,而正是这些特殊的特征才产生了特别规则的需要。例如排除规则和授权规则,比如授予自然证据以人为份量的规则。与“家父审判”不同的是,法官仅仅关心“补充”的正义,也就是说,将严格的法律权利义务付诸实施,为实现此目的,审判庭在决定事实方面的裁量权,就要受到限制。裁判的及时性和终局性目标要求建立用以调整证明责任和推定的规则。对无罪的人可能定罪所产生的不良结果也需要特别的保障。存在于历史调查和司法调查之间的差异产生了防止误判的特别法律保障的必要。除公开性外,诸如宣誓、对证据形式的预先规定以及对可疑证词的拒绝等等,所有这一些都遭到了边沁的低估。贝斯特还为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特权提出了辩护,并且在既定法和边沁有关调整证人能力的规则之间采取了折衷路线。虽然贝斯特对边沁的核心理论都提出了批评,但正如其他人所做的一样,贝斯特在考虑证据问题之时也保留了同样的边沁的影响。他成为阐释边沁主义的一个主要导管。就象贝斯特对边沁的排除规则的批评和对某些原则的陈述一样,《贝斯特论证据》一书所采用的术语和结构,也都是受到了边沁的激励。边沁的结论受到了拒绝,而这通常是用边沁自己的术语和功利主义原理所表述的结论。但边沁的一些主张,贝斯特通过一种温和的说法予以了接受。于是,可以这样说,边沁的某些思想通过一种中庸的形式被存活了下来,该著作一直繁荣了达七十年之久,而且几乎与任何著作都有所不同的是,它能够同时满足学生、实务者和学者的需求。

《贝斯特论证据》的后期历史表明,它的市场销售非常之好,这是一个专著或课本获得成功的极好例子。作者本来声称它并不是准备当作实践用书的,但其成功已经否定了他的这种说法。第一版有540页,引用了600个案例。到1876年,斯蒂芬指出该书已膨胀到908页了,并引用了1400个案例。他的两位编辑,菲普森(Sydney Phipson)和坎布利尼后来都写出了自己的专著。

(九)、格林列夫

到十九世纪的时候,证据法学研究的中心已经由英国转移到美国。格林列夫的著作《证据法专论》是最早出现的美国本土证据法学著作。这本书占领美国市场许多年,影响颇大。甚至英国也通过泰勒(Taylor)的著作《泰勒论证据》一书而受其影响。泰勒的这本书在英国作为实务用书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但由于泰勒的这本书在写作上非常接近于格林列夫,以至引来了剽窃的谴责。格林列夫的这本书是与哈佛大学相联系的系列专著之一。该书在1842年出了第一版。原来出这本书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一本教科书,但是从一开始,作者就很自然地努力使这本书同时适合于学生和执业人员使用。在该书出版以前,美国市场上一直由两本英国著作,即菲利普斯和斯达克的著作占领。只是在这两本书上补充一些美国判例而已。但是这两本书后来变得越来越不便于使用了,人们对它们也予以不满意了。因为英国的证据规则和美国不同管辖区的证据规则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活动上越来越不相同了。

格林列夫的目标是“叙述在全美国普遍使用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原理,而不求对各地区之间的差异作出注释”。在后来的诸版本中,格林列夫将英国、爱尔兰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新近出现的证据法判例也收罗进去了。该书的第一卷论述了证据法学的理论问题和一般原则问题。第二卷以及后面各卷讨论了普通法上某些特定诉讼的证据细节、有关争议问题以及对实际工作者是至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更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而不属于证据法问题。于是,格林列夫的这本证据法学专著是一个混合型的产物,它不仅处理了任何一个司法辖区的法律问题,尤其论述了英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合学生阅读,而且还适合实际工作者阅读,而这在案例教学法产生后,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读者群。因此之故,在不到六十年的时间内,它再版了十六次,由此可见该书获得了多么大的成功,由此也可见,在这段时间内证据法这个领域有了多么大的变化。

(十)、泰勒

泰勒(John Pitt Taylor)于1848年出版了《在英国和爱尔兰适用的证据法专论》。在出版史上,这是一本非常有趣的案例书。作者的原始意图仅仅是对格林列夫的美国专著进行编辑,使之能够在英国和爱尔兰使用。但是他发现英国的案例和制定法是与美国有所不同的,因而仅仅靠注释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因此,他便以自己名义出了一本书,当然,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其核心部分依然是格林列夫的。这在数年后导致了撒耶这样的评价:“如果泰勒先生在其著作中显示出该书的真正性质,而不是仅仅在序言中和其他地方任何这一点,而是在书的标题中表明这一点,比如说称之为‘泰勒与格林列夫’,那么,在海洋的这一边便不会有人对他的课感到那么的不满意了”。这种对其原创性所持的怀疑态度也许造成了对该书真正价值的低估。

泰勒是出庭律师,后来正常地成为了县法院的法官,他是一个事业性非常强的学者,对证据法的学科怀有深厚的兴趣。他的著作很快就因为能够将英国广泛存在的权威判例和格林列夫的“简洁而又闪烁着智慧之光”的文字结合起来而闻名于世。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泰勒比格林列夫还要知识渊博,同时泰勒比起美国的先行者而言更加愿意涉足于哲学和其他方面的讨论。

(十一)、撒耶

甚至比格林列夫更为重要的著作是撒耶(James B.Thayer,1831-1902)的作品。在某些人的眼中,撒耶的证据法学著作是所有证据法学著作中最为伟大的。从事一段律师工作以后,撒耶于1874年来到了哈佛大学法学院作为洛尔法学教授。在他到后不久,他就决定写一部关于证据法学方面的大部头专著。在他生命的最后二十年,他在他的教学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通过他的证据法学案例书、宪法案例书,还有他那卷极壮观的历史性和分析性的论文集《普通法证据导论》(1898),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撒耶在现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是一个重要的人物,原因有几个:他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法学家之一,他那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体现了对边沁道路的部分接受和部分拒绝。威格摩尔是他的门徒。在某种意义上,威格摩尔根据司法证明的协调理论所撰写的体系性专著完成了撒耶的工作。就此而论,是撒耶开辟了道路,而威格摩尔完成了任务。

撒耶是一个历史学者,他并不象边沁那样厌倦法官造法。但是,他同边沁一样,对判例法中所发现的证据法以及基于判例所撰写的证据法学著作,持严厉的批评态度。撒耶说道: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缺陷,就象它现在所呈现的那样,在内容上是极其混乱和不加区别的,在术语上是含糊不清的;在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设定上是叠加重合、僵硬严苛的;对这些内容的把握理解也是困难的,同时也很难找到这些规则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并且在对新问题的决定中,也难于确定处在现代证据理论的最深层处的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延伸,同时也难以确定通过陪审团的运用机制而产生的这些原则所受制约和限定的范围及其扩展。

撒耶对斯蒂芬勇敢致力于披荆斩棘、消除混乱,从而基于原则而奠定证据法学科的系统基础表示钦佩。但是斯蒂芬所选择的原则,他的关联性原则,并没有能够成就此任。 正如波洛克所言,这是一个“辉煌的错误”。撒耶告诫他的学生,依然需要开辟一条“优美之路”。为了对写一本实务性的专著作出准备,他从事了详尽的历史方面的研究,这使他愈益偏离了原定的工程。结果是产生了一本经典型的法史学著作,而不是系统化的证据法学专著。

撒耶提出来的一些主要论点是相似的:他将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与持续同陪审团的存活联系起来。威格摩尔接受了这个观点,但是摩根(Edmund Morgan)对此持有异议。较之他的前人而言,撒耶更加坚定、更加明确地强调普通法证据范围的狭窄性。他认为,把推定和证明责任看作是证据规则是不当的;证据排除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实质性和关联性,前者是实体法上的事情,后者是逻辑上的事情,而非关法律之事。斯蒂芬的基础性错误乃在于将理性证据制度的逻辑前提看成为形式的证据规则。边沁的《司法证明的理论基础》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一本法律著作。

撒耶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论并不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他的确主张司法裁量权的扩展,并主张证据法的大幅度简化。不仅如此,他还非常注意从历史上和分析论上将证据规则和实体法规则以及逻辑法则区别开来。这几点是撒耶的理论出发点。依此观点,他认为,证据法的核心,在实质上乃是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调整型和排除型的法则”。这些法则对何种证人、何类具有证明力的事实可以提交于陪审团,以及特定的事实可以或者必须如何得到证明,设定一些人为的限制。对撒耶来说,现代证明制度实质上是理性的,但是法律不得对逻辑机能发号施令。实体法、诉讼态势、外在政策,以及最为重要的,陪审团机制,对自然推理的运作施加了某种合法的限制。但是,证据法的范围和功能是极其有限的,它可以归结为基于两项原则而产生的单一制度:第一项原则是,任何对需要证明的某种事项不具有逻辑证明力的东西,皆不可接受;第二项原则是,除非有明显的法律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排除,任何具有证明力的事物均应予进入。

今天我们记住撒耶主要是因为他的专著《导论》,但是,他在教学上的影响如果不说大于他的专著,至少也等于他的专著。他的学术生涯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繁荣是呈同步状态的。那时候的哈佛法学院是不仅是蓝代尔法律教育制度的发萌地,而且还产生了诸如霍姆斯、蓝代尔、爱姆斯、格雷、威尔斯顿以及撒耶本人这些大学者。后一代的主要证据法学者,其中有三个是撒耶的学生,他们是坎布利尼(Charles Chamberlanyne)、马科尔维(John McKelvey)和威格摩尔(Henry Wigmore)。其他的几位证据法学者,如摩根、马嘎尔(John Maguire)以及查哈菲(Zechariah Chafee)等,虽然失之交臂而未能直接受教于撒耶,但却也生活在其影响的阴影下。虽然格雷(John Chipman Gray)使用更加务实的方法对撒耶的理论稍作了修正,但是,他在撒耶去世后却始终不愿意接受证据法学的教席。撒耶获得持续性影响的主要媒介,或许是他于1892年首次出版的《普通法证据的案例选》一书。该书在他去世前的1900年加以修正。自此,该书便成为美国法学院近四分之一个世纪的主要案例书。1925年,马嘎尔同撒耶的家属合作出版了该书的修正版。然后到1934年,在摩根的指导下,并经撒耶亲属的许可,该书在许多方面均转而变为了一本新书。摩根和马嘎尔的《证据法案例》一书持续出版到1965年。在1965年,该书为基金出版社的案例书《证据法的案例与资料》所承继。该书于1973年的最新版是以马嘎尔、威斯泰因(Weinstein)、凯德保尔(Chadbourn)和曼斯菲尔德的名义出现的。该书明确宣称它的足迹可以直接回溯到撒耶的案例书。目前美国法学院所使用的案例书中,这仍是其重要的一本。

撒耶从来没有真正花时间和精力阐释过他所提出的单一证据原则的体系。究竟是因为他过于讲究完美,还是因为他在气质上本身就不适合从事此任,抑或因为他的去世使他没来得及完成这个任务,这都是很难说的。这个任务就留给他的三个学生威格摩尔、坎布利尼和马科尔维去继续搜寻一条“更加优美之路”了。撒耶鼓动他们以极不相同的方法去从事该项任务。

马科尔维出了一本成功的并富有挑战性的黑体字证据法学课本。该课本被广泛使用为撒耶案例书的伴读物。但是这本书无论对证据法的发展还是对法学的发展,都没有产生可视性的影响。

坎布利尼是一个有趣的、被人们评价不高的人物,他致力于根据“管理原则”建构一个新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经审视的结果,却是边沁那个自相矛盾的论点。他认为,在与证据相联系的问题上,章鱼的胡须必须要被割掉;这就是必须要用刚性规则来调整司法管理的理论。坎布利尼在1911年到1916年期间出版了他的五卷本著作《现代证据法专论》。这本书在规模和观念上均可与威格摩尔的《专论》相媲美。但是它明显地被其他的学者忽略了。毫无疑问,这部分是因为它被威格摩尔那伟大的著作所掩盖住了,部分是因为该书的最后两卷编辑得极糟,而且是在坎布利尼去世后出版的。或许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坎布利尼在这本百科全书式的实务性专论的封皮上,发表了有点极端的容易招惹争论的观点。它的失败在知识发展史上是一个小小的悲剧。

(十二)、威格摩尔

撒耶未能完成他那极有希望的专著,以及严肃竞争者的缺乏,为威格摩尔(1863-1943)提供了机会。他利用这个机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他赢得了比他的老师更多的称赞,并且笼罩了其他证据法学者达五十年左右。当然把威格摩尔仅仅描述为撒耶的门徒,是非常容易引起误导的。威格摩尔明确采取撒耶关于证据法的一般理论,并且侧重于他的历史研究。他们两个人都属于证据法学发展的核心传统部分,并有着绝大多数的基本观点,但是他们的共同点也就到这儿结束了。撒耶是一个精细入微的思想家;他的长处在深入分析一些精尖端的焦点问题;他曾经有过相当短暂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威格摩尔的才能是多方面的,而且也成体系;他有着广泛的兴趣;他对其它学科和其它国家的知识也贪婪地吸取;他是一个有着极大的综合和简化能力的学者,他工作起来富有效率并且善于安排。他们师徒二人对证据法学理论的贡献也相应地是不同的。撒耶为证据“法律”提供了一个占据优势的理论基础;威格摩尔则将撒耶的理论采纳来,作为其宽泛得多的跨学科的证据和证明“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威格摩尔的成就在质量上和性质上是一言难尽的,但是这里可以注意一下他的成功所带来的负作用。美国下一代的证据法学家,甚至包括一些极有才能的人,如摩根、查哈菲、麦考密克(McCORMICK)以及其他一些学者,都不得不在他们老师的影子下工作。他们中只有一个人试图写一本系统性的专著,这就是麦考密克。但是他的目标不高,路径也相当狭窄。无论威格摩尔的支配力是不是基本甚至唯一的原因,二十世纪的前五十年乃是证据法学发展相对贫乏的一个时期,尽管在特定的题目上有一些精彩的和成熟的作品,但是没有一个人试图形成一个一般的理论或者写一本系统化的专著来取代威格摩尔。

威格摩尔的代表作是《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对这本书,其论敌摩根教授是这样评价的:“这本书不仅是最好的,到目前为止是最好的证据法专论,而且也是英美法其他任何相仿学科中创造出来的最佳著作”。其他评论者也是赞誉有加。威格摩尔在该书第一版的序言中这样陈述其写作目的:“首先,将英美证据法阐述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体系;其次,梳理互相冲突着的司法判例,使之形成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一致性成果;第三,提供所有的资料,确定美国五十个独立司法辖区证据法的现状”。

从该书的一开始,威格摩尔并没有过多地关注证据原理的阐释,而是非常详尽而有深度地探讨了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他也收罗了大量的关于法律心理学和法庭辩论术方面的资料。同时,他仿效撒耶,将那些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也排除在外。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2

【关键词】 碱性磷酸酶; 甲状腺机能减退; 严重贫血

碱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ALP)又称正磷酸单酯磷酸水解酶,由成骨细胞产生,以骨胳、牙齿、肾脏和肝脏中的含量较多。临床上通常着重于ALP活力增高的疾病研究,很少注意患者临床疾病与ALP活力降低的关系【sup】[1]【/sup】。因此,笔者着手研究了ALP活力降低的临床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5~2009年在笔者所在医院门诊检查肝功能患者2641例,年龄在3~81岁。部分患者检查了离子、肾功、糖、血分析、甲状腺功能。其中126例的碱性磷酸酶低于正常,83例为男性。

1.2 仪器 日立70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3 试剂 中生北控试剂。中生北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1.4 测定方法及反应原理 采用国际临床化学联合会(IFCC)推荐的AMPbuffer方法。测定ALP的酶促反应如下:对硝基苯磷酸盐+H【sub】2【/sub】O ALP对硝基苯酚+磷酸盐。对硝基苯磷酸盐是无色的,而对硝基苯酚在405 nm波长有最大吸收,对硝基苯酚形成的速率与血清中ALP活性成正比,测定405 nm波长下吸光度增加的速率,即可测出ALP的活性。

1.5 血清样本与疾病分类 样本为血清或肝素抗凝血浆,避免溶血,置4 ℃冰箱,10 h内测其ALP活性。检查到ALP活性低下的患者病例,记录下列临床指标:年龄、性别、临床诊断、肾病史和血清镁含量、用药及输血史。将患者分为症状与ALP活性低下有关,占71.1%(59/83);无关占28.9%(24/83)。笔者着重研究成年男性ALP活性低下与临床症状有关的患者。

2 结果

测定2641例本院检查者血清ALP,其频率分布呈正偏态高斯分布。ALP活性低下(<30 U/L)的发病率为4.8%(126/2641),共126例。其中患者88例,健康体检者38例。88例患者中男性83例,占65.9%(83/126)。其中30例为重症肾炎合并肾衰,占36.1%(30/83)。这些患者病前检查ALP活性平均值为71 U/L(分布范围30~100 U/L)。患病后肾衰患者ALP活性平均值下降到20 U/L(分布范围8~29 U/L),平均值降低71.8%(51/71)。在调查中,有15例患者伴低蛋白质血症,其ALP活性平均值为18 U/L,同时血清镁浓度有不同程度偏低。把上述与ALP活性降低有关的患者(59例),分为五个临床类型:即肾衰、营养不良、血清镁缺乏、甲状腺功能不全和严重贫血。每种类型占总数(n59)的百分比分别为:50.8%(30/59)、25.4%(15/59)、11.9%(7/59)、6.8%(4/59)、5.1%(3/59)。

3 讨论

通过试验发现,ALP活性低下的患者占所有受试者的4.8%。ALP活性降低的主要原因是重症肾炎合并不同程度的肾衰。患者肾实质受损,致肾脏对ALP的分泌减少,使血清ALP活性降低,其均值下降71.8%。肾衰患者ALP活性与血清镁浓度多同时降低。镁离子是ALP的稳定剂和激活剂。镁离子缺乏使ALP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被激活,从而活性下降。ALP活性降低的确切原因尚有待进一步探讨。甲状腺功能不全与ALP低下也有明显关系,但服用甲状腺素后ALP活性可以恢复正常。在本次试验中甲状腺功能不全的5例患者经过甲状腺素治疗后,ALP活性已恢复正常。甲状腺功能不全患者ALP活性低下与其血清镁和锌浓度有关,血清镁和锌浓度恢复正常后,其ALP活性也多恢复至正常。相比之下,严重的贫血患者与ALP活性低下没有明显关系。实验中发现,只有2.4%(3/126)贫血患者ALP活力低于正常。本次试验未统计妇女和儿童,他们的血清ALP活性低下可能有其它诊断意义。儿童ALP活性降低会影响骨骼发育,甚至骨骼发育停止,成为临床上的呆小症、软骨发育不全及恶质病;妇女中以老年妇女ALP活性降低者为多见,可能与老年妇女绝经后雌激素分泌减少,影响骨质的再吸收,骨质疏松使血清ALP活性低下有关【sup】[2,3]【/sup】。综上所述,血清ALP活性降低主要见于重症慢性肾炎并伴有肾衰、营养不良和甲状腺功能不全、镁缺乏、严重贫血等。血清ALP活性增高或降低均有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康格非,陈惠黎.临床生物化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04.

[2] 方允中.医学酶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4.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3

【关键词】尼采; 理性和非理性; 美学思想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282-01

哲学家尼采在艺术和美学上的旷世之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今日艺术图景的思想预演,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尼采的美学观。

1艺术的根源与意义

尼采认为艺术的生发源于人性的两种至深的本能冲动,即追逐“幻觉”的冲动和追逐“放纵”的冲动,尼采称前者为日神冲动,后者为酒神冲动,这两种冲动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梦”与“醉”。在尼采看来,“梦”给人以美的幻想和图景,使个体化形象得以持存,与“痛苦的难以把握的日常现实相对立”;“醉”则给人以惊骇与狂喜,让人在失弃个体的迷狂中体验万能的意志。尼采认为日神是预言之神,是一切造型艺术之母,它体现为适度、节制与宁静;酒神则意味着醉人的力量,它与音乐相关,酒神状态是原始冲动达于顶点的浑然忘我,表现为激情、狂烈和粗野。在尼采看来,艺术家的艺术创作要么是日神式的,要么是酒神式的,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个时期的艺术性质总会取决于这两种冲动何者起主导作用。这样,尼采用日神冲动和酒神冲动说明了艺术的根源与本质。

2美与丑

在尼采眼里,“美”是人“赠与”世界的。他说:“人把自己映照在事物里,又把一切反映他的形象的事物认作是美的,美的判断是他的族类虚荣心,人把世界人化了”。尼采认为日神精神赋予的只是“美的外观”,美化了的现象,与本质无关,因而是幻觉。酒神精神所达成的美则是一种毁弃自我而归于无限的形上之美,它不为理性和道德所羁绊,是权力意志的表现与高涨,所以它是生命意志的丰溢。可以看出,尼采在这里与以典雅和谐为美的西方传统艺术观发生了根本的冲突。以他的观点,意志不必以现成事物为指向,相反,它必须支配和改造现成事物。同样,艺术家也不必按事物的原貌去看待事物,而应当把意志植入事物中,分解和改造事物的形象,从而使作品更纯粹,更充实和更具表现性。可见,在尼采看来,艺术所要传达的乃是惊心动魄之美,他在生前对现代艺术作出了准确的预言:“现代艺术乃是制造残暴的艺术”,这一点,在后世的毕加索和德库宁等人身上,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尼采关于丑的表述是在两种涵义上进行的,一方面,他认为丑是意志或生命力衰退的表征;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因权力意志的亢奋而在艺术中对事物横加肢解也是一种丑。对于前者,尼采认为,它意味着权力意志的衰退,他说:“一切丑都使人衰弱悲苦。它使人想起颓败、危险和软弱无能,……哪怕极间接地令人想到衰退的东西,都会使我们作出‘丑’这个判断”。对于后者,他认为这种“丑”乃是对权力意志非理性方面的积极肯定,是生命力过剩的一种表现。

3尼采的悲剧理论

尼采认为,悲剧的实质根植于人性中日神精神和酒神精神的冲突。日神以其光辉赋予万物以美的外观,通过明朗、清晰、确定的个体显现出来;而酒神则意味着生命的放纵,它以一种神秘的方式使人在的迷醉中忘掉自己,从而在忘我中与原始的生命力归于一体。尼采认为悲剧起源于音乐精神,他宣称别的艺术只是描摹现象,而音乐却是“意dylw.net 志本身的直接写照”,“是世界真正的理念”,他认为正是音乐使酒神冲动转化为日神形象,而神话就是“酒神智慧借日神艺术手段而达到形象化”,尼采认为,悲剧兼具了“日神幻境的造型性”和“酒神力量的迷狂性”。所以他说,悲剧的本质是“不断重新向一个日神的形象世界迸发的酒神歌队”。凭借强大的酒神冲动,通过个体意志的放弃与毁灭,而与最原始艺术冲动融于一体。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尼采始终关注着人类内心深处的非理性世界,他把酒神冲动看成是“通往悲剧诗人心里的桥梁”,他以深沉的眼光指出,在理性的静穆和思索之下,狂醉和充溢的生命意志才是艺术的根本特征,由此,尼采发掘出了生命原始冲动的美学领域,并率先开启了非理性主义美学思潮的先河。

注释:

[1]阿多诺:《美学理论》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4

[关键词] 鲍姆嘉通;美学思想;述评

Abstract: Alexander Gottliel Baumgarten is not only the name founder of aesthetics discipline, but also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valuable aesthetics questions in aesthetics history. The setting-up that Baumgarten put forward aesthetics discipline is not in enthusiasm innovated blindly, but he go on achievement that review to Leibnitz and Christian Wolff's rational philosophy and the whole mankind all knowledge system deeply, this theory is full of meaning of rational aesthetics. Alexander Gottliel Baumgarten's aesthetics theory have sure enlightenment to build contemporary practice aesthetics theory.

Key words: Alexander Gottliel Baumgarten; aesthetics theory; review

亚历山大·哥特利市·鲍姆嘉通(Alexander Gottliel Baumgarten ,1714 — 1762),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美学家。历来在美学史上形成共识的看法是他第一个采用“Aesthetica”的术语,提出并建立了美学这一特殊的哲学学科,被誉为“美学之父”。他的主要美学著作是博士学位论文《关于诗的哲学沉思录》(1735)和未完成的巨著《美学》(1750-1758),此外,在《形而上学》(1739)、《‘真理之友’的哲学书信》(1741)和《哲学百科全书纲要》(1769)中,也谈到了美学问题。他的思想对康德、谢林、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美学家发生过重大影响。

一、将美学定位为“感性认识的科学”

在十八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文学界苏黎世派和莱比锡派的大辩论中,鲍姆嘉通是站在苏黎世派一边的。同时作为莱布尼兹和沃尔夫的信徒,鲍姆嘉通已经不满意理性主义哲学对感性认识的贬低和轻视。追本溯源,莱布尼兹的理性主义承继自笛卡儿,不过是发展了笛卡儿唯心主义的方面。而洛克则发展了笛卡儿哲学的唯物主义方面。洛克否定一切先天的观念,莱布尼兹写了一部《关于知解力的新论文》从理性主义观点对洛克进行批评。他认为审美趣味或鉴赏力就是由所谓“混乱的认识”或“微小的感觉”组成的,因其“混乱”,我们对它就“不能充分说明道理”。究其实质,这其实是一种不可知论。值得注意的是莱布尼兹已经把审美限于感性的活动,和理性活动对立起来。从他关于音乐的一句话来看——“音乐,就它的基础来看,是数学的;就它的出现来看,是直觉的。[1]”他已经把审美活动看成一种直觉活动了。而沃尔夫又是莱布尼兹的忠实信徒,其主要成就在于对莱布尼兹的理性主义哲学加以系统化和通俗化。就美学思想来说,他的有关美的定义是把客观事物的完善和它在主观方面所产生的效果作为美的两个基本条件。在沃尔夫的哲学体系中,理性认识被看成是高级的,感性认识被看成是低级的。哲学往往被归结为研究高级的理性认识的逻辑学,感性认识被排斥在哲学研究之外。到了鲍姆嘉通,他已经不满意理性主义哲学对感性认识的贬低和轻视。他认为以往的以往的人类知识体系有个重大的缺陷:即缺乏对于感性认识,主要是审美意识和艺术问题的严肃的哲学沉思。理性认识有逻辑学在研究,意志有伦理学在研究,感性认识还没有一门专门的学科去研究。因此,他提出应当有一门新学科来专门研究感性认识。感性认识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它和理性认识一样,也能够通向真理,提供知识。鲍姆嘉通在1735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关于诗的哲学沉思录》中就首次提出建立美学的建议,至1750年他特地从希腊文中找出了“埃斯特惕卡”来命名他的研究感性认识的一部专著。至此,美学作为一门西方近代人文科学诞生。当然,鲍姆嘉通的意义不仅在于命名和提出建议,而且为美学学科的建立付出毕生精力[2]。1742年开始在大学里讲授“美学”这门新课,在1750年和1758年正式出版《美学》第一卷和第二卷。在《美学》中他实现了学位论文中的建议,驳斥了十种反对设立美学的意见,初步规定了这门科学的对象、内容和任务,确定了它在哲学科学中的地位,使美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750年常被看作美学成为正式学科的年代,鲍姆嘉通也由此获得了“美学之父”的称号。

在一般的美学史著作中,往往只把鲍姆嘉通看成美学学科的创名人,似乎他并没有提出什么值得注意的美学问题。应该说,这种看法本身是不符合实际的,降低了鲍姆嘉通在美学史上的历史成就。鲍姆嘉通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学学科有名无实的境况,他提出建立美学学科并不是出于盲目创新的激情,而是他对莱布尼兹和沃尔夫理性主义哲学以及全人类全部知识体系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同时这也是在此之前西方哲学发展的一个历史成果。

二、未完成的美学巨著《美学》中的主要美学思想

鲍姆嘉通的《美学》原文是以拉丁文写成的,分为“理论美学”和“实践美学”两大部分,中译本只选其“理论美学”的重要章节,但是基本概括了他的主要美学主张[3]。

首先,鲍姆嘉通在《美学》第一章里这样界定了美学的对象:美学的对象就是感性认识的完善,这就是美;与此相反的就是感性认识的不完善,这就是丑。正确,指教导怎样以正确的方式去思维,是作为研究高级认识方式的科学,即作为高级认识论的逻辑学的任务;美,指教导怎样以美的方式去思维,是作为研究低级认识方式的科学,即作为低级认识论的美学的任务。美学是以美的方式去思维的艺术,是美的艺术的理论。这一界定正是针对当时理性至上、排斥感性的情况提出的。作为感性认识的美学,目的是达到感性认识的完善。而完善这一概念,是鲍姆嘉通从沃尔夫那里继承而来,但是在沃尔夫那里,完善只涉及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无关。而在鲍姆嘉通这里,完善既有理性认识的内容,又有感性认识的内容。要达到感性认识的完善,须有三个条件:思想内容的和谐、次序和安排的一致和表达的完美[4]。因此,他不像莱布尼兹、沃尔夫那样只在客体上寻找完善,而是要到人的主观认识中寻找美的根源。这种强调认识主体作用的倾向,成为鲍姆嘉通美学中的一种新的重要因素,预示了近代西方美学的新方向。

其次,鲍姆嘉通认为,“认识的美”是“以美的方式进行思维的人所取得的成果”,所以主体先天的审美能力(也即以美的方式进行思维的天赋的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它主要包括:“敏锐的感受力”、“丰富的想象力”、“洞察一切的审视力”、“良好的记忆力”、“创作的天赋”、鉴赏力、预见力、表达力和“天赋的审美气质”[5]等。这些先天的审美能力正是判断对象美丑的主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审美力并不完全是感性认识的范围,有些已经涉及到理性内容。由此可见,鲍姆嘉通并未一味提高感性,而贬低理性,而是试图把感性和理性统一起来。同时,鲍姆嘉通认为:先天的审美能力如不经常训练也会衰竭、消失的。由此,他提出要以“正规的艺术理论”为指导,以伟大的作家作为楷模进行正确的审美训练的理论。

再次,在讨论了“审美的丰富性”和“审美的伟大”后,鲍姆嘉通提出了美的思维的第三个特征:审美的真实性。在当时,感性认识是作为一种模糊的、混乱的认识而存在的,很多人把它当作错误的根源加以排斥。而鲍姆嘉通则认为审美经验中同样包含着普遍的真理性,即“审美的真”。这种真实,不是通过理性的逻辑思维所能达到的,而是通过具体的形象感觉形成的。“美学家不直接追求需要用理智才能把握的真[6]。”而是在对具体的感性形象的体验中领悟这种普遍性。从主观感性出发,鲍姆嘉通把真(美)或假(丑)与感性认识的完善与否联系起来,认为“并非所有的假在审美领域内也是假的”。假(丑)的事物如果符合“感性认识的真完善”,就是真(美)的,而真(美)的事物如果不符合这一标准,就是假(丑)的。真或假在这里似乎与事物本身的性质无关,而只关系到感性认知的方式。甚至,有些假例如文艺作品中的虚构,在审美领域里可能比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更真、更美。审美的真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人们不能一眼就看出它的内涵。它不是那种用条理清晰的语言表达出来的和用理性去掌握的一般的原理与规则,而是由“理性类似物”即感性感知的一种不太明确的东西。

再次,鲍姆嘉通认为科学和艺术都追求真,但两者追求真的方式却是不一样的。科学的求真要求用完善的理性,通过个别事物具体的、生动的、表象的舍弃,抽象出具有高度概括力的一般概念;而审美的求真则正好和前者相反,它是运用“低级的感性认识”,尽量把握事物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地少让质料的完善蒙受损失,并在为了达到有趣味的表现而加以琢磨的过程中,尽可能少地磨掉真所具有的质料的完善[7]”。审美的求真不同于科学家和哲学家们在逻辑方面的努力,也不同于历史学家严格地考证,还同人们的理性预见有关。

三、作为理性派美学的鲍姆嘉通美学的认识论意义

理性派美学使其美学范畴趋于普遍化、概念化、理性化。理性派美学的主要概念是“和谐”、“完善”、“目的”、“模仿”、“真实”、“清晰”等,理性派强调以理性为依据、以概念为手段达于关于美的最实在的绝对知识和无须置疑的绝对真理体系,当然就对那些富于变化性、非绝对性和不稳定性的概念如“想象”、“情感”、“趣味”等没有兴趣。在他们看来,美应该精确、明晰、完善、真实,充满理性的光辉和典雅的格调,而一切模糊不清的东西、一切不可理解的东西都是不美的、不完善的。他们强调共性和类型,主张和谐与对称。

作为十八世纪德国理性派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鲍姆嘉通认为,意味着整体对部分的逻辑关系即多样性的统一的“完善”是美的最高的理性尺度,“美学的目的是感性认识本身的完善”,“感性认识的美和审美对象本身的雅致构成了复合的完善,而且是普遍有效的完善”。

鲍姆嘉通主张用数学明晰性程度来衡量艺术诗意的多寡。他说:“在广延上明晰的表象通过感性途径所呈现的东西比在这方面不清晰的表象所呈现的东西要多,因此,更有助于诗的完善。正因为如此,广延度上比较清晰的表象更具有诗意……诗中呈现确定的事物越多,就越具有诗意[8]”。 毋庸讳言,在近代,美感的冲击力实在太大,理性派美学只好步步退守,这在鲍姆嘉通那里最明显地体现出来。他说,“如果情感被忽视,或者它完全遭到损毁……那么就到处都会充斥着情感的匮乏,这种匮乏会败坏一切能被想成美的东西”,“能激起最强烈的情感的就是最有诗意的”[9]。 鲍姆嘉通把客观主义依然浓烈的“美是感官认识到的完善”这个莱布尼茨—沃尔夫派的命题修定为“美是感性认识本身的完善”,从而赋予了美学更多的人本主义内涵。卡西尔认为,鲍姆嘉通“是最先克服了‘感觉论’和‘唯理论’之间的对立,并对‘理性’和‘感受性’作出新的富有成效的综合的思想家之一”,但他并不是要为人类的全部认识寻求最终的自明性根基,而只是要为感性直观保留一些地盘。所以卡西尔说:“鲍姆嘉通美学的目的就是要给心灵的低级能力以合法地位,而不是要压制和消灭它们”。因此,虽然他是最先把感觉论引入理性论从而在理性派美学内部造成动乱的重要美学家,但他并没走出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门槛[10]。从根本上看,在鲍姆嘉通那里,审美只不过是逻辑认识的一个低级形式,是“类似理性”或“理性的畸形变体”。鲍桑葵断言,鲍姆嘉通“总体上倾向于认为美的中心特点是认识而不是”[11]。

四、鲍姆嘉通美学的当代意义初探

强调审美的实践特性而不是解释或认识特性,是当代西方美学中的一股潮流。当我们在依据某种现代西方美学理论来改造实践美学的时候,也应该关注西方美学这种最新的变化。当然,这里并不是以追求西方最新的思想为最高目标和最大光荣,也不是在有意无意地抹杀当代西方美学中的实践与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之间的区别。我们认为不是争论实践美学,而是要进行美学实践。

当代美国美学家殊斯特曼尤其强调美学的实践特征。认为美学的实践意义至少可以体现为这样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艺术哲学,它不仅是对已经存在的艺术现象的总结,而且是对未来发生的艺术现象的理论规范;作为一种感性学,它不仅要求有关方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求有关感性的训练,尤其是身体方面的训练,从而有所谓的“身体美学”。

殊斯特曼尤其强调身体训练应该是美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在对鲍姆嘉通美学的重新解读中,发现了其中从逻辑上来讲必然具有但事实上遭到忽视的身体训练的主题,主张在鲍姆嘉通美学的基础上从下面三个方面对身体美学进行新的重构:(1)复兴鲍姆嘉通将美学当作一个超出美和美的艺术问题之上,既包含理论也包含实践练习的改善生命的认知学科的观念;(2)终结鲍姆嘉通灾难性地带进美学中的对身体的否定;(3)提议一个扩大的、身体中心的领域,即身体美学,它能对许多至关重要的哲学关怀作出重要的贡献,因而使哲学能够更成功地恢复它最初作为一种生活艺术的角色[12]。

因此,在殊斯特曼看来:这种所有艺术中最有价值的、最令人满意的生活艺术,应该在一个人的具体生活品质中检验,而不是在一个人的理论著述中检验。正如塞涅卡所说,哲学将幸福作为她的目的,而不是将书本知识作为其目的。对后者的热情追求,不仅无益,而且有害。第欧根尼·拉尔修报告说,某些杰出的哲学家,根本什么都不写,他们像苏格拉底那样,主要通过他们的榜样生活的品行,而不是以系统阐述的学说,来传达他们的教导。蒙台涅的说法似乎更为明确:写作我们的品性,而不是写作书本,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伟大而光荣的杰作,是适当地生活。而这一切,显然和鲍姆嘉通当年试图将美学限定为“研究感性的科学”的理论出发点大异其趣,而从中我们也可体味到当代美学发展的某种趋向。

参考文献

[1]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287.

[2]李醒尘.西方美学史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59.

[3]朱立元.西方美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105.

[4]、[5]、[6]、[7]、[8]、[9]鲍姆嘉通.美学[M].王旭晓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21;40;68;125;32;49.

[10]戴茂堂、李斌斌.康德前近代西方美学的认识论倾向[J].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 5).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5

【关键词】简约主义;室内设计;精神内涵

一、简约主义室内设计概述

室内设计中的简约主义风格是对现代主义建筑理念中简洁、以少示多内容的反映和深化。简约主义室内设计是通过事物的本质来追求空间原有的真实和美感,在最为纯粹的形式中去展现艺术对象的原有本质,强调纯粹的艺术体验。

它是以“否定”,“减少”,“净化”的思维,打破琐碎的固定模式,把装饰不断简化,用高度理性的语言和简洁的手法来加以表述,从而获得室内空间的纯粹和强烈的心理感受

二、简约主义在室内设计中的特征

简约主义室内设计中注重对单纯形体的塑造,对空间内部质量和场所精神的关注以及对材质的关注。简约主义在室内设计中的具体特征如下:

1.重视使用空间的功能需求,注重对空间的舒适性和实用功能的塑造,体现人在使用空间中的主体地位,关注人在空间中的便捷度(各使用空间的可及性、各空间中设施设备的使用的便捷性等)。

2.重视使用者在空间中的体验,去繁留简,通过减法设计去除多余的繁琐装修,使空间沉静下来,侧重于对使用者情感和想象力的激发。

3.重视使用空间中光线的运用,光在空间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直接参与到空间中,通过季节与时间的变动而改变,不断的变换空间的韵律和丰富空间的层次。

4.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更高要求,简约主义室内设计要求装饰细部精巧、工艺突出, 精致的工艺是表现简约主义风格的重要方法和必要的实施手段。

三、简约主义室内设计的精神内涵

1.从哲学的角度分析

亚里斯多德一直在寻求一种合理的秩序,达到对自然的解释和社会的管理的最佳效果,在他看来秩序是产生“和谐”有效保障,没有秩序就会产生混乱,和谐也将会消失,同时,他认为艺术使人的情感得以净化,他的这一观点体现着理性、秩序,这与简约主义设计作品的理性主义特征,严谨的秩序感是一致的。

简约主义由现代主义发展而来,现代主义哲学观点对简约主义的影响是较为深刻的,现代主义对于理性主义原则、实用主义原则、探索物与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原则、精英主义原则的遵循,反映到室内设计中则是:通过理性的设计来反对多余装饰,追求空间的本质的要素,由此来实现严格的审美取向。

《道德经》中有言,“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由此看来“有”给予人便利,“无”则发挥了它自身的作用,因而,一个空间的产生,并不在于它“有”多少东西,而在于它是否有特定的“无”。就如同中国画的韵味存在于其中大量的留白一样,画面中大量留白的“无”则意味着“有”的无限可能性,这是对于纯净的空间形式的一种有利映射,与简约主义室内设计中回归空间的本体性是相符的。

2.从美学的角度分析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美在于“各部分之间的对称”和“适当的比例”,他们提出了第一个美学范畴——和谐,认为美就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和谐,在他们看来基本几何体是最美的。

柏拉图认为绝对美的产生依赖于几何学,绝对美的表达首先是几何的表达。他试图用几何学的秩序来表达他对艺术上美学的解释。

在现代主义美学中对简约主义比较有影响的两个观点:一是艺术需要精确,二是形式遵循功能。艺术需要精确是由建筑大师柯布西耶提出的,形式遵循功能则是功能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它是由易斯·萨利文提出的,萨利文认为艺术创作的真正标准是形式和功能的相互关系。大自然中的一切物体都有着自身的外部特征(即形式),外部特征向我们指明了这个物是什么以及同我们和其他物的区别,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形式都遵循功能。

20世纪90年代,人们在遭遇了后现代的“矛盾”与“复杂”、解构主义的“冲突”与“疯狂”之后,更加渴望寻求宁静与秩序,在审美的取向上,呼唤简约的回归。由此,形成了当代美学中去繁从简,回归自然的思想。

3.从西方宗教的精神上来分析

西方宗教精神中包涵有简约主义思想。早在12世纪,西方清教徒就主张道德和宗教的简朴、严肃,提议以最朴素的教堂来接近上帝,建议教堂中少去多余的装饰,通过追求光与宁静的主题来创造圣洁完美的精神氛围。

柯布西耶设计的拉图雷特修道院标志着宗教建筑的一个新的阶段。该建筑物简洁朴素没有太多装饰的外表,没有任何多余的华丽存在,重视对于生命的表达,构成了一处真正的精神的居所。尽管它没有什么装饰性的元素,但它们凭借极为简朴的构成形式,依然是显示出了应有的美丽与平静的本色。柯布西耶在谈到这个设计时曾说到,设计之初他在心中描绘了利于进行祈祷、默思以及研究的型态、配置及院内走动的路线,继而再考虑如何将人们需要的宁静与和平带入这个修道士们所栖息的场所。柯布西耶的理性思考和宗教般情结,造就了这座伟大的宗教建筑。

4.从东方禅宗思想上来分析

禅宗的宗旨是以参悟的方法,彻见心性的本源,蕴含着对本性的关怀。禅宗的核心是从心性上论佛的,禅宗的心性论认为本性应该是清净的,是丢弃陈俗与浮华之后与人们的思想观念高度统一。简约主义则是通过对繁琐定式的摒弃,去提炼简洁以而来获取视觉空间的纯粹感。

禅宗思想中注重对本性的关怀,这一思想在简约设计中表现为强调简洁,自然的形式,做到感官上的简约,材料的运用上比较讲究精简。禅宗注重个体的直觉体验和沉思冥想的思维方式,在感性中通过悟境而达到精神的超脱与自由。在简约主义设计中,设计师要通过个人的直觉来提炼物象,由物体形态的表面形象来高度凝练概括出空间中物体精简的形式并张显出其精神内涵。

【参考文献】

[1]张绮曼,郑曙肠.室内设计资料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理性主义美学范文6

    1、“整体思维”与“群体形态构成”

    中国哲学有着大一统的思想,思维的基点是整体,即把事物作为有机的整体看待。庄子云:“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在《周易》中则把天、地、人“三才之道”视为整体。这种整体观念在中国传统建筑中有着鲜明的体现——“群”,一种有序的群体组合特征。因此,中国古建筑的单体形式较为接近,但在群体组织上却反映出和谐统一,既注重个体与群体,也注重群体与群体以及整个环境的和谐关系,形成以群为主的整体。中国建筑群最成功的例子就是故宫,它的虚与实,空间与实体,内与外的整体和谐,正是中国这种整体思想的体现。同样,这种整体思想也存在于城市的整体布局,是由一个个样式大致相同的四合院排列起来,形成一条条的胡同、街道,整个城市简单而又和谐。(见图1)

    现代建筑应寻找与中国古代整体哲学思维的结合点,可以参照中国古代建筑,以平面展开的形式,表现为院落空间组合的特征;也可以表现为多个单体建筑的聚集,形成“群”的空间关系。其中,所有的“群”处理,都必须符合“和”的精神,因为整体性是群建筑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

    例如,湖南大学天马西麓建筑群设计,以结构的整体性为依据,建筑单体的位置、体量、取向等因素都与外部空间协调,并利用建筑单体与组群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既在横断面上联系,又在纵断面上连续,试想如果没有整体的思维,每一幢建筑都“独善其身”,那么整个建筑群就很难达到和谐统一。建筑群体的扩大就是城市,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就是若干个建筑群的聚集体。总之,“群体形态构成”在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及其衔接过程中都可以起到极其有益的作用。(见图2)

    2、“天人合一”与“新地域主义”

    中国古代哲学自然观的基本特征是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中国古代哲学流派思想观点各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但是在自然观上几乎都是统一的,即“天人合一”,这里的天,是指无所不包的自然,是客体;人,是指与天地共存的人,是主体。主体融入客体,达到天人混成,就是“天人合一”。老子曾讲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其意也就是讲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着重人与空间的和谐,讲求人、建筑、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可以说,崇尚自然,也是一种美学特征,一种人生观,一种生活方式,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表现,例如“天时、地利、人和”的思想,贯穿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反映在建筑设计中,是建筑的重要思想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观就是“天人合一”的建筑发展观。其对中国传统城市和建筑的影响表现在大到都城选址、宫域规划,小到建筑高度、面阔、进深,以及门窗尺寸的确定。其重点在于使用的方便、材料和人力的节约使用、建筑结构的合理以及艺术构图的完美等。应该说这种哲学思想和自然观,在园林艺术方面表现得最明显,中国园林表现的是顺应自然的审美情趣,其首要原则就是——“虽有人作,宛自天开”,建筑群与自然界紧密联系,处处渗透着“天人合一”的哲学意味。(见图3)

    在现代建筑创作中,基于“天人合一”的理念,还应囊括更为广泛的生态建筑思想与实践——“新地域主义”,即把建筑置于一个大环境(物质的与文化的)下进行观察和考量,在特定时空的有机整合中,突出建筑主体与个性,同时强调大环境的整体性。这样往往能突破固有的思路和模式,实现创新,环境的不同,又将给每一件作品带来它的“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希冀在现代建筑中深刻体现“天人合一”时,还必须深入研究中国哲学思维的抽象性及整体性,那么我们的建筑作品将既是现代中国的,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中国美术学院象山校区回望中国传统园林院落式的大学建筑原型,最终呈现为一系列“面山而营”的差异性院落格局。建筑群敏感地随山水扭转偏斜,场地原有的农地、溪流和鱼塘被小心保持,中国传统园林的精致诗意与空间语言被探索性地转化为大尺度的淳朴田园。外墙大量使用木板装饰,栏杆也采用编织在钢框架之中的竹篾,使人感受到自然的质朴与亲切。(见图4)

    3、“阴阳五行”与“现代建筑意向”

    阴阳五行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想,阴阳两分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起着统筹作用。将世界万事万物分为阴阳两种属性,如:天地、乾坤、日月、男女、正负、南北、奇偶等。秦汉时就出现关于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灵”思想以及东南西北中五岳庙祭祀。在建筑上主要表现为:规则与自由、实与虚、顺凹与逆凸、刚直与柔曲、限定与余地、天功与人代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中国人内在的阴阳思想。中国住屋的规则严整与庭园的自由柔和,常被用来说明儒道两家思想在人文环境上的反映。其实,这也不如说是中国阴阳思想的流露。(见图5)

    根据阴阳哲学与美学思想,根据现代人的心理感觉,并参照其在中国古代建筑中的表现,可以认为,现代建筑中体现“阴阳相生”,可能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在哲学与美学层面上,即阴性事物与阳性事物在建筑中的基本平衡、相互协调相互包容,以表现“阴阳相成”、“刚柔相济”的现代建筑意向;二是健康理念,即建筑中朝阳和背阴空间的平衡带来健康的人居环境。结合阴阳思想,可以规定现代建筑要素的隐形或阳性属性,根据不同的设计对象,适当搭配不同属性的建筑要素,以表现“阴阳相成”、“刚柔相济”的现代建筑意向。

    例如,长沙市简牍博物馆整个博物馆以黑白两种颜色为主,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了中国传统的太极图——其黑白二色代表阴阳两方,天地两部,独特地表现出“阴阳相生、刚柔相济”的建筑意向和宇宙的幽深奥妙。

    (见图6)

    4、“善”的美学理念与“适形”的理性主义

    中国美学的基本特征——以善为美或称美善同一。此处“善”非善良,而是有用,属于功利主义的美学观,“善”即功利,包含道德功利和现实功利。功利主义美学思想是来自于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国语·楚语》中的“伍举论美”,是中国美学理论第一个关于美的定义,就是关于建筑之美的论述。在中国的哲学思想中注重人生(现实),强调“实用理性精神”,从“先秦”开始,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就开始贯穿着这个总思潮、总倾向。儒家美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美和艺术的社会作用的问题,认为“文以载道”,艺术有教化作用,陶冶人的情操,反对奢侈浪费。最精到的莫过于“子不语怪力乱神”,表明了儒家以实用理性主义的态度看待问题和实用经验的价值取向。因此,中国传统的实用主义美学观要求建筑注重本身的实用价值,更多地考虑实际需要,讲求“话形”不讨千追求讨分高大与华丽,减少攀比与浪费。(见图7)

    在现代建筑中应继承其有益之处,一方面,要求从国情出发,朴实节俭;另一方面,建筑设计要有适宜的尺度,表现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不需要创新,在“适形”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原创精神。

    例如,甘肃庆阳毛寺生态实验小学,它结合地形条件,从生土窑洞中借鉴了基于自然资源的生态设计元素。绝大部分建筑材料都是“就地取材”的自然元素,如土坯、茅草、芦苇等。使用地方材料,营造出丰富、自然的室内外空间环境,并在自然通风采光,保温和粪便处理等方面独具匠心,用适用技术达到了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另外,当地工匠的营造,传统技艺和现代设计的结合,也使这个并非引人注目的建筑实践有了积极的社会意义,成为“高科学、低技术”的“适形”的优秀范例。(见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