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竞价托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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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竞价托管

旅游竞价托管范文1

近日,蓝田集团打破沉寂,再次成为公众热切关注的对象。此时的蓝田,早已更名为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湖生态”)。而再度引人注目的理由,则缘于其争议不断、雾里看花的资产重组。

此次蓝田重组为何争议不断?江湖生态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哪些公司参与或想参与到其资产重组的角逐中?江湖生态最终会花落谁家?2011年5月上旬,带着这一系列疑问,《鄂商》记者三下洪湖,采访了与江湖生态重组相关的单位与个人――资产管理者、债权人、蓝田水产品的代管人、资产重组方……多次赴洪湖实地采访中,《鄂商》记者与各方当事人当面了解幕后隐情,并通过他们所感、所想,努力还原江湖生态重组的是是非非……

保卫森严的会议

2011年5月6日上午9时整,洪湖市国土资源局门前,几十名特警头戴钢盔,手持警械,如临大敌地在门口来回巡逻。他们在执行一次特殊的任务。这里,即将召开湖北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其为江湖生态全资子公司,下称“蓝田水产”)第二次债权人大会。

9时30分,123位债权人中的80余名代表在蓝田水产资产管理方的带领下,通过特警的审查后,步入洪湖市国土资源局大院。几十家闻讯而来的国内各大媒体的记者,分批与资产管理人及特警沟通,试图进入会场采访,结果都未能如愿。

大约2个小时后,债权人会议散场。多数人都看不出表情,各自离去,剩下几名债权人在门前交头接耳,《鄂商》记者凑上前去,听其中一位50岁左右的肖姓债权人讲述了会议的大概情况。据这位债权人讲:“这会开得太形式,太窝囊,根本不让我们说话。”

肖先生说:“我是仙桃人,为了这次会,昨天晚上就到了洪湖,今天第一个到会场坐下,结果那几个警察过来,一会儿让我出去等,一会儿又问我有没有证件,搞得神秘兮兮。好不容易到时间了吧,管理方给我们大家一人发一份协议书,还没看清楚,就让我们赶快填,说蓝田水产第一次以9800万拍卖,由于只有一位竞拍人而流拍了;如果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的话,根据《拍卖法》规定,起拍价就要降低20%。为了避免降价,建议广大债权人将蓝田水产以不低于9800万的价格协议出让。”

据肖先生介绍,管理方的人刚说完,就有债权人站起来反驳。说第一次资产流拍是人为的,因为有企业愿意出1.5亿以上的价钱来竞拍,管理方不愿意,却借口第二次竞拍会降低起拍价而让大家协议出让资产。这名发言的的债权人要求资产管理方解释原因。那个人说完后,还向与会者展示了有资产竞拍企业往拍卖行交纳保证金的收据。此时,会议组织者要求那名发言的债权人坐下,不要扰乱会场秩序。“我猜那位出头的债权人肯定不是本地人,因为一是口音不对;二是当组织者发出警告后,他马上就服从了,没有做任何反驳。换成是我,死也要把事情说清楚,凭什么不让别人说话!”肖姓债权人一边说,一边愤愤不平地把手中文件给《鄂商》记者看。

文件分为两份,一份为“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共5页,分别写着123位债权人的姓名、申请金额、实际确认金额等信息;还有一份写着“本次会议流程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建议及说明”。

“从债权人起来反驳后,会议管理方就开始过来收文件。我什么意见都没填,也没有表决,我把资料装着带了出来,看看这上面到底写的是什么。”肖先生说。

《鄂商》记者看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建议及说明”内容如下:2011年3月20日,蓝田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会后,管理人严格执行该方案的各项内容,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蓝田水产的资产进行拍卖,并于2011年3月22日在《楚天都市报》拍卖公告。由于只有一家竞拍人参与竞拍,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宣布2011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荆州XXX酒店四楼会议室举行的第一次拍卖流拍。

为了确保债权人早日实现利益最大化,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请各位债权人审议表决。

一、鉴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建议将变价方式改为以不于评估价值9800.11万元变卖。

二、设定抵押人的资产,经抵押权人同意。亦可采取变价方式。

管理人提出上述建议,主要基予以下理由:

(一)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依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第一次拍卖流拍,则第一次拍卖的底价将在上一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下调20%,如些类推,直至拍卖财产成交。

管理人结合拍卖的实际情况,认为如果继续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势必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债权人早日实现债权

建议方案,不仅易于操作,缩短变价周期,而且可以避免诸多不确定因素,有利于债权人早早实现债权。

(三)有利于降低破产成本

相对于其他方式,建议方案能一步到位、成功率高,有利于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

以上妥否,请债权人审议并表决。

肖债权人说:“据现场会议方宣布,最后的表决结果有超过一半到场的债权人通过了协议出让的决定。”

唯一的竞拍人

资产管理方称蓝田水产第一次流拍是因为只有一个竞拍人,而有的债权人却认为这次流拍是人为的、故意的,有很多人愿意出高价竞买蓝田水产。究竟谁在说谎?这一点,目前暂时无法得到判断,但有一点却可以确定:蓝田水产第一次流拍中那个“唯一的竞拍人”,是来自浙江温州的楠溪江农业集团(下称“楠溪江”)。

楠溪江董事长徐林告诉《鄂商》记者,2010年9月,受温州湖北商会的邀请,楠溪江派人参观了江湖生态产业,并对江湖生态重组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经过与洪湖市化债盘活领导小组多轮交流后,洪湖市相关领导表示欢迎楠溪江参与重组,并明确表态将举行公开拍卖。楠溪江组成了20人的调研规划小组,积极开展前期筹备工作。

2011年3月22日,蓝田水产破产资产拍卖公告在媒体登出。3月29日才得知信息的徐林,即刻打电话给承拍的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报名事项,对方告知楠溪江可于3月31日派人到荆州同源拍卖行面谈。

3月31日早上8点,楠溪江的工作人员应约到达同源拍卖行,令楠溪江的人疑惑且恼怒的是,他们带着一腔诚意不远千里赶来,而拍卖行却什么资料都没有准备,只是告诉楠溪江的人,竞买人必须与洪湖市人民政府就重组江湖生态一事达成意向,并提交承诺书。

楠溪江的人无功而返。不过,他们很快就想通了――好事多磨嘛。基于此,4月1日,楠溪江派人再次来到荆州同源拍卖行,取得了《江湖生态重组合作意向书》文稿,稿中有两条特别约定:一,重组方承诺同意与湖北洪湖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保田达成资产整合方案,以配合江湖生态的资产复原,以及对江湖生态以外的其他相关资产进行收购,以便日后再整合置合江湖生态。二,重组方承诺同意与中国蓝田总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瞿兆玉达成资产整合方案,以配合江湖生态的资产复原、重组划股的相关股份过户,以及对江湖生态以外的其他相关资产进行收购以便日后再整合置合江湖生态。

既然如此,楠溪江的人便要求拍卖行提供与瞿兆玉和保田签订的标准意向文本,被拍卖行拒绝。拍卖行称,竞买人须自己与瞿兆玉和保田进行谈判,达成合作意向,拍卖行无权代替他们与楠溪江签合同。

无奈之下,楠溪江派人来到洪湖市政府,要求约见瞿兆玉和保田,政府告之:瞿兆玉去非洲了,保田也出差了,一时半会儿回不了国。眼看拍卖日期临近,楠溪江的人急了,他们正告拍卖行:若刻意阻止楠溪江参加竞拍,他们将提出控告,以阻止本次不公平拍卖。

见楠溪江的人急红了眼,拍卖行这才透了底:只要楠溪江承诺执行洪湖市政府与瞿兆玉和保田已经达成的协议,便可以让他们参与竞买。至于是什么协议,楠溪江的董事长徐林没有告诉《鄂商》记者。

此时,求拍心切的楠溪江哪里还顾得了那么多?他们同意了拍卖行的要求。随后,拍卖行将瞿兆玉和保田的联系方告诉了楠溪江的人。可是,当徐林满心欢喜地致电这两人时,得到的却是他们的两盆凉水――他们劝徐林别参与江湖生态重组。至于原因,他们没有说。

前前后后投入的精力、时间、金钱有那么多,徐林岂可轻易放弃?他坚持要参与竞拍。见徐林“执意不悟”,洪湖市主管经济的刘副市长都亲自出面了,他也劝徐林不要参与竞买。

徐林哪里还听得进这些“劝告”?在他的坚持下,4月10日,楠溪江集团完成了竞拍报名手续,获得了竞买人资格,只是拍卖行提供的正式资料里多了一份《特别说明》:“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应将竞得的标的(破产资产)过户至江湖生态破产管理人名下,并委托管理人进行经营;待江湖生态重组完成后,再由破产资产管理人过户至江湖生态名下。”为顺利得到江湖生态,徐林同意了这一条件。

可是,楠溪江费尽周折、一退再退的做法,不仅没有顺利地竞买到江湖生态,连公开的拍卖会也未能参加。

4月10日18时,楠溪江接到拍卖行通知,由于只有楠溪江一家企业报名竞买,根据拍卖法,确定流拍。

徐林震惊之余,不免产生疑惑。据他所知,除了楠溪江之外,广东温氏集团与佛山华和合亿投资有限公司都表现出了浓厚的竞买兴趣,还分别向拍卖行打入了保证金5000万元和10000万元,这两家为何都退出了竞拍呢?

就在徐林百思解不得其解时,江湖生态资产管理方透出消息:为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蓝田水产决定不再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以不低于9800.11万元的价格变卖。

拍卖与变卖,虽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大不一样。因为拍卖是在阳光下运作,而变卖却可以私下里交易。如此一来,变数可就大了……

徐林由疑惑、恼怒转为了愤怒!这分明是在耍自己!先是设置重重障碍,企图让自己没有资格参与竞买;眼看自己获得了资格,他们又相继派人来劝告自己,希望自己别参与竞拍;当所有这些都失效之后,索性直接让其他竞买人都撤出竞拍,只留自己单独一人;而这,又是违反拍卖法规的……

资产管理方的解释

5月6日傍晚,在《鄂商》在洪湖采访完蓝田水产债权人会议返回武汉的时候,接到了江湖生态资产管理人之一的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夏少林的电话,表示就当天蓝田水产债权人会议及江湖生态资产重组的事约请记者一起聊聊。

针对各媒体针对蓝田水产流拍及协议出让及楠溪江的遭遇等一系列问题,夏少林做出如下解释:

蓝田水产品资产拍卖所附的条件是合法的。根据蓝田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严格执行该方案的各项内容,及时委托拍卖机构,协商拍卖事宜。为使拍卖有序进行,早日实现资产变价,管理人对竞买人参与竞买蓝田水产品资产附加了若干条件。这些附加条件都是依法设置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事项。

关于蓝田水产品资产流拍,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声明:由于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拍卖,无法形成竞价条件而被宣布流拍。《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系指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系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要件。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的拍卖不能形成竞价机制,不能满足《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争形式”,因而不能进行拍卖而宣布流拍。

关于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建议案的合法性:由于蓝田水产品资产第一次拍卖流拍,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早日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的规定,管理人制定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变价建议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申请,提议召开蓝田水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而5月6日上午蓝田水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变价建议方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了以变卖方式出售蓝田水产品资产的方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以变卖方式出售蓝田水产品资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关于楠溪江能否优先买受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楠溪江确实报名、参与了蓝田水产品资产的拍卖。洪湖市及管理人都表示欢迎,感谢楠溪江对他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但是,参与了拍卖并不等于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也无此规定。拍卖与变卖分属两个不同的程序。对此,希望楠溪江理解。

关于如何选择变卖对象: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的终极目标是江湖生态的重整成功。而江湖生态重整不仅仅是化解债务、丢调包袱,更重要的是要让江湖生态恢复经营能力、起死回生、持续发展。因此,管理人在选择蓝田水产破产财产的变卖对象时,不仅要关注购买方买受资产及投入资金的多少,更要关注购买方购买资产后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不但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江湖生态重整成功,更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重整后江湖生态的持续经营、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全国十多万股民的利益;不但要看购买方当前的发展现状,更要看其今后的发展前景。因此,选定变卖对象,是综合实力的比拼,而不仅仅是某个单项指标的比较。

基于此原则,江湖生态资产管理方先后与省烟草、省鄂西圈投、北京农强、深圳旅游总公司、楠溪江、北京旅游投资公司、中房集团、广东温氏集团、广东华年生态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过洽谈。省烟草、省鄂西圈投、北京农强、深圳旅游总公司、北京旅游投资公司、中房集团均因种种原因无法与江湖生态资产管理方达成一致而自愿退出。洪湖市及管理人并未劝其退出。

关于瞿兆玉、保田在江湖生态重整中的法律地位:瞿兆玉现在仅是江湖生态股东之一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保田为蓝田水产品的法定代表人。洪湖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一案后,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已接管蓝田水产品。因此,瞿兆玉、保田与江湖生态、蓝田水产品已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不可能影响管理人的决策。他们的一言一行,仅代表其个人。

关于蓝田水产品资产评估值:蓝田水产品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蓝田水产品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34亿元,其中包括抵押及无法变价的资产等。扣除这些抵押和无法变价的资产,实际变价资产评估值为9803.11万元。根据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将对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值。

在几个小时的交流中,夏少林再次表示希望大家支持江湖生态的重整工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旅游竞价托管范文2

分享工作空间

分享工作空间,不是最近一两年的事情,一些公司在起步阶段就采取过这种方式。在中国的大城市,你能找到不少出租办公位的公司,他们专门为创业者、微型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同时提供税务、财务、行政、安保等方面的服务。

最近几年,因为创意产业、互联网行业兴起,这成为一种时尚潮流和工作模式,而不仅仅是为了节约成本,让工作空间的分享模式为更多创业者所接受。“新单位”、“车库咖啡”是其中的典型。

典型代表:新单位

“新单位”位于上海永嘉路,在一幢建于1939年的六层房子里。新单位认为自己是一个基于分享与合作的联合办公空间与创意社区,将工作单位的效率性、功能性,网络平台的庞大、实时性,与创意空间的社会性、活力、创意、趣味相结合,让社区成员不必支付高昂的租金,就可以在一个真实的集体办公环境中工作,拥有与他人面对面分享与合作的机会。因为充满优雅的Art Deco风格和精致的老上海味道,新单位的办公空间显得很有品位。

通过小圈子的口碑传播,新单位的租户逐渐稳定下来,长期租客加起来有八九家,行业有互联网、软件、时装设计、杂志、NGO、猎头、公关公司等。新单位在每个空间会设置一个空间经理。空间经理不是简单的物业管理人员,他(她)是前台,也是和媒体以及新客户接触的窗口,需要不断了解客户的动向,进行牵线搭桥和资源整合。

分享创业资金

国外典型横式:Prosper

Prosper是美国的一家P2P(个人对个人)在线借贷平台网站,有闲钱的人可以进行放贷,而一些急于用钱的人则能越过银行进行借贷。借款者在网站上列出期望数额和可承受的最高利率,潜在贷款方则对数额和利率展开竞价。贷款方可以获得比银行更高的利息收入,而对借款者来说,除了过程快捷便利,还可以获得较低的还款利率,避免了去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的尴尬。

国内类似网站:人人贷、拍拍贷

因为中国金融管制比较严格,人人贷等机构的发展空间还不是很明朗,但监管部门已经默认这种模式的存在和发展。

在拍拍贷的创始人顾少丰眼中,拍拍贷提倡的不是陌生人之间的借款,而是鼓励朋友之间借贷的规范化,或者说借贷之前先交朋友。

任何人通过简单的注册就能成为会员,并拥有一个自己的账户。如果想要借钱,则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资料和单位资料,然后在网站的借款列表中你想借多少钱,用来干什么,利率是多少,什么时候还。

然后,愿意投资的人开始竞拍,他们此前已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这里的账户。有没有人参与竞拍,有多少人参与,不仅决定了你能否借到钱,而且决定了最后的利率。

投标结束之后,刚站的工作人员会对借款进行审核,一旦审核通过,款项即可转入借入者的账户。每当一笔借款投满90%,网站的审核小组会查看借钱者有没有完整的身份信息、收入、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证明。如果是很有名的博主或者有着其他良好的信用,那么很容易得到借贷。逾期未还款人,会被列入“黑名单”。

这些东西也可以共享

无线网络

Fon是一家创业Wi-Fi公司,试图将行业或者家庭无线路由器转换为公共用户可以接入的热点,那些选择共享他们无线路由的用户被称作Foners。成为Foner可以免费接入其他Foners提供的热点。Fon的Fonera路由器通过2个专用信号发射,其中一个经过加密后给自己家庭使用,另一个给注册了Fon的公共用户使用,公用用户通过Fon的密码来接入Fon现在一共有超过3350万的热点,年增长率达200%,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Wi-Fi网络。

学习上的分享

互联网是学习分享的最大平台,自从互联网诞生,这种学习分享的精神就一直存在。但将学习分享的方式上升到商业模式,连接每一个具伸的个人,让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老师,并将之落实到线下活动中,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Skillshare网站是其中的典型。

国外典型:Skillshare

2011年,Skillshare网站平台总教学时间就已经达到了15000小时,学生数量和纽约大学相当,约为51000人。只要你有一些知识或技能分享给大家,比如在野营中如何搭建帐篷或有一些急救知识,都可以在Skillshare上发起一堂课,然后在一个地点把大家召集起来,手把手地把这项技能教给大家。这打破了原来只是通过视频进行信息传播的限制,而将技能分享在线下展开。

国内类似网站:多贝网、油菜花等

多贝网2012年1月初上线,其实时在线教学平台也已经正式上线。多贝网是致力于为广大教学者、培训者以及知识分享者服务的实时在线教学平台。多贝网络教室支持音视频互动、课堂实时录像、群组语聊、文档演示、电子白板、举手发言、文字沟通等功能,并且免下载安装。目前,多贝网以《如何做一名成功的职业经理人》《NEWS法攻克雅思高分系列》《天路心路,一路》《摄影快速入门系列课》《职场三十六计》等技能分享课程为主。

“油菜花”是一个线上教育平台,与“第九课堂”等一样,都是P2P个人经验与技能交易形式。有一技之长的人将自己的技能、经验贡献出来,有学习需求的人找到自己想学的内容。课程种类多样,老师通过部分收费课程获取回报;在课程的呈现形式上,通过视频和社区互动的方式来交流和传播知识。另外,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在线直播电子教室来完成的。那就需要老师和学生约定时间,在双方同时在线的情况下进行课程的教授。

另外还有“第九课堂”、“学技能”、“畅享驿站”等网络平台,模式各有不同,从课程数量、种类,分享者,受众数量等方面来看,大部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技能培训网站提供的培训缺少刚性,如魔术、烘焙、咖啡、管理、星座等类课程,并不是刚性需求。

服装、美食的分享

服装分享

你可以在淘宝上买到一些很新的二手衣服,但这种分享还只是传统的二手交易。而让服装分享成为一种常态的,是类似于Le Tote这样的网站。

Le Tote这家网站把买衣服变成了租衣服,用户只需支付每月49美元的会费,就能源源不断地收到新款时尚衣物,而且这些衣物的使用都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用户可以一直穿下去,或者在穿过一段时间后寄回给Le Tote,然后再收到新的。

Le Tote上线3个月后,订阅用户就超过了1万名。Le Tote走平民化风格,满足的是18至28岁这个年龄段的女性用户,让她们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时尚消费的。

美食分享

美食分享无疑对地域、空间的要求更高,更需要线下的活动。在豆瓣等同城社区,你可以发现一些组织个人分享美食的活动,这不是你中午在CBD和人“拼饭”,而是基于美食的一种社交与分享。

典型代表:蜗牛家的咖啡厅、五匸

比如,2013年2月,“蜗牛家的咖啡厅”组织了一个在除夕夜“过大年”的活动,内容包括玩桌游、吃年夜饭、看春晚、做游戏,打牌、看电影等。费用为男性100元,女性80元。它还提供包场服务,可以组织社团活动、学术沙龙、生日party、音乐演出、课程讨论、别样婚礼、朋友聚会等。

而位于北京新兴创意文化街区五道营的“五匸”,则是学做美食,交新朋友,聚会娱乐,组织各种文化沙龙的地方。它不是餐馆,只提供预定式服务,每间二至六的13:00至21:00对外开放,因此,它可以说是美食沙龙,或者说是私人会客室。2013年春节期间,针对在北京的单身男女,五匸初三晚上在北京东城区五道营胡同组织了“一起过年”活动,人数限为八男八女,费用为人均120元,还要求每人都带点礼物、零食。

五匸长期在豆瓣网上组织类似的活动,介绍自己的家“有个开放式大厨房,但不是咖啡馆,也不是饭店,只是一个为青年人提供互动、交流的半私密空间”。当然,食材还是丰富的,厨房里的中西餐料就超过120种。五匸试图通过线下的聚会活动,“传达那种更文艺、更自由,追寻真实自我的生活方式”。

工艺品分享

Etsy是美国一个在线销售手工艺品的网站,它让人们可以业余制作手工艺品,并与喜欢的人进行分享。Etsy于2005年上线,类似eBay和中国的淘宝。

目前Etsy已经筹集到3000多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在Etsy网站交易的产品五花八门,服饰、珠宝、玩具、摄影作品、家居用品等等,但都具有原创、手工的特点。

2009年,Etsy就已经卖出超过1亿件商品。目前,Etsy的员工已达70人,公司年收入超过1200万美元。自创建以来,Etsy成功募集到3000万美元风险投资。据投资商估计,公司目前的价值已达到了1亿美元。

手工制品不仅蕴含情感,消费者还可以和手工艺者直接沟通,了解它们背后的故事,这使人们更青睐手工制品。据统计,Ets网站店主平均年龄为35岁,顾客则是32岁。而他们中的95%是女性,而且大部分是兼职的家庭主妇或者大学生。

Etsy对所上传的每件商品收取0.2美元的费用,另外,每售出一件商品会收取3.5%的佣金。Ets能够在eBay的阴影下迅速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特定消费领域的聚焦,以及社区化交易平台的定位,而这两者又恰恰相辅相成。

住宿的分享

借宿当然不是新鲜事,家庭旅馆也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但将全球各地的家庭旅馆集结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系统,并打造信用体系,却是这几年才出现的,而Airbnb是其中的典型。

国外典型:Airbnb、Lova Home Swap

Airbnb是AirBed andBreakfast(气垫床与早餐)的缩写,中文名为空中食宿。人们可以用信用卡通过Airbnb预订住所,免去当面结算的尴尬与麻烦。Airbnb被视为“租房领域的eBay”,即卖家是个人,消费者也是个人。Airbnb的主要盈利模式是抽取佣金,比例是交易额的10%。目前,Airbnb业务遍布192个国家和地区的19000个城市中,每天要处理1000万个房间预订。

Love Home Swap(爱家交换)2011年上线,为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会员提供沟通机会,并交换各自“时尚并独特的住宅”。在欧美,很多家庭选择在旅游地购买度假屋,供闲时家庭度假。Love Home Swap就是对接这些用户的平台,可以让屋主在不使用房子时租给别人,同时自己也可以与其他度假屋业主换房,享受更多度假服务。类似时下流行的短租平台,只不过专门针对旅游地。除了提供社交服务,Love Home Swap还可对房源进行托管。据研究显示,2012年英国计划交换住所度假的人数是2011年的两倍多,从160万增长至320多万。

两个中国人的Airbnb故事

网络名为KK的人和他的朋友在澳大利亚旅行了10天,他们的住宿全部选择了Airbnb,旅行了3个城市,结识了5家主人。

民宿的好处之一就是能近距离了解当地人的生活,Airbnb将这一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房主会告诉你附近哪里有好餐馆,什么交通方式最快最省钱,会和你探讨旅行计划。KK这次碰到的Airbnb房主都是相当热情的人,跟他们聊天是件很有意思的事。要去的墨尔本、悉尼、布里斯班,谷歌地图无法给出公共交通的线路,而房主会告诉KK该怎么走,在哪里换车,几点出门比较合适。

Airbnb有时候更像是一个旅行爱好者的社区,而很多人将自己房子的一部分放上Airbnb出租,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结交朋友。这是有些很不错的住宿价格却并不贵的原因。当你看中了一处住宿向房主发出申请时,Airbnb建议你告诉房主你来的目的、你喜欢他家房子的原因。简而言之,并不是你愿意出钱就能一定住的。KK一开始预定时,被有些房主拒绝了,说不接受短期入住。而Airbnb本身也鼓励在申请预定时多申请几家做后备。一个友好的Airbnb入住过程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有时候更是建立在双方可能兴趣相投的基础上。

KK这次碰到的5家主人有着不同的年龄、不同的背景,但都相当热情好客,像是招待客人般招待他们。墨尔本和黄金海岸的两位房主还准备了玻璃鱼作为纪念,而且提供接送。

每个房主都有不同的性格,订房之前好好看一下房屋守则,房主一般都会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写出来。但Airbnb上的房子毕竟不是酒店,房主也不是酒店服务员,因此不要把房间弄得太杂乱。

在欧洲旅行时的建议

欧洲已成为中国人旅行的重要目的地,长期旅行欧洲的陈浩给出了他的旅行分享的建议。

旅行途中首先是安全。欧洲普遍来说是越往北越安全,小城市比大城市安全,德国、荷兰的治安很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的大城市要多加小心。要准备好护照的复印件,可能有人会冒充警察来查身份证件,那么先出示复印件,以免原件丢失。证件和钱分开放,紧急情况时让朋友用西联快汇救急。尽量轻装逛街,以免很容易被人看出是旅行者。

预算不多的话,住青年旅社,没有私人空间但是便宜。在西班牙之类的国家,小城市的好旅馆也相当便宜。旅行中多交朋友。在欧洲,语言是个问题,德国以北国家的民众英语相当好,而法国以南国家的民众很多不会英语,多交朋友可以更好地与外界进行沟通。行程不要安排得太紧,留出体验当地生活的时间,推荐用Tripit网站进行预订。对女性来说,任何时候都要对陌生男性留个心眼。对于意大利男人的搭讪,可以报以微笑,而法国男人的搭讪别太理睬。在国外旅行容易有孤独感,需要音乐和书相伴。

国内的类似网站

国内的短租网站,虽然没有形成很大的市场,但这两年还是发展很快。爱日租,2011年4月上线;游天下短租,2011年9月上线;蚂蚁短租,2011年8月上线,隶属赶集网;途家网,2011年12月上线;日短租,2012年2月上线,隶属于58同城;小猪短租,2012年8月上线,58同城的合作伙伴。从这些网站创办的日期就可以看出,不少公司已经盯紧了这个市场。

国内短租网站商业模式基本仿照Airbnb,即从房东与租客交易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如蚂蚁短租收取10%,爱日租12%,游天下5%。其中,途家网定位为中高端度假公寓平台,被认为是HomeAway和Airbnb的中国版本,其创始人罗军曾任新浪乐居总经理,并获得光速、鼎晖、携程和HoraeAway的联合投资。途家网将业主的旅游地不动产自住之外多余的时间进行托管,提供入户管家服务,并通过途家平台帮助经营或出租。

不用花钱的住宿分享

除了需要花钱的住宿,还有一种不用花钱的借宿,被称为Couchsurfing或沙发客。沙发客,严格说来也不是新鲜事,“背包客”、“驴友”是与之类似的常见称呼。但“沙发客”这一称呼,因为Couchsurfing在全球的受欢迎程度,而在中国流行起来,为旅行者免费提供住宿的被称为“沙发主”,免费获得住宿的被称为“沙发客”。

“沙发客大师”的经验分享

Alexandra Liss具有多年的沙发客经验,她曾在6个月的时间内,实践沙发客理念,制作有关沙发客的纪录片,在80个不同的房间里和陌生人住在一起。她发起过“做好每一次沙发客”(OneCouch at a Time)的网络项目,并出版了相关的DVD。下面是她总结出的成为“沙发客大师”的8个步骤。

1.建立个人主页。一个人的详细文档是通向沙发客王国的金钥匙,主人可以通过你的过往信息来了解并信任你,也让其他人可以去联系你。想看起来不是本来面目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什么东西对你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就告诉他人。让别人知道你究竟是怎样一个人。给其他成员越多信息,每个人就越能互惠互利。

在上注册账号。展示5至10张个人照片。人是视觉动物,别顾忌去上传一些你的有趣图片,确信这些照片有趣或有意思,让其他成员可以和你沟通。尽量完善你的个人资料。

2.证明你的简历。证明个人简历信息的目的在于增加安全感和信任感,如果没有其中之一,在后面的交往中会麻烦得多。让你的朋友们客观地评价你,让人们知道你是个值得当作沙发客或主人的人,或者呈现一些你参加过的相关活动的照片。通过身份认证。在网站上注册并填写真实的名字和住址信息后,一两周内会收到网站确定认证的信息。网站用户只信任经过认证的用户信息。

3.寻找好相处的主人或沙发客。完成注册和身份认证后,那就需要开始自己的旅程。在网站上搜索相关信息后,浏览他们的自我介绍,好好了解主人的要求和对沙发客的期待,这样你可以尽量避免不愉快的经历。要从他们填写的信息中作出判断。

4.提出独特的要求。要求该有特点;创建一个视频要求,写出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内容好记,让人能很快对你有所判断。没人会喜欢哕嗦的文字介绍。同时,尊重其他成员。

5.如果做沙发客,当主人同意接待你后,你们之间需要互相交换信息。确定你的到达及离开时间,虽然你最后可能更改行程,但告知一个准确的信息是比较礼貌的。把主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记在你的电话上。

如果你做主人,把你家地址的详细信息、电话号码发给沙发客,如果足够客气的话,可以去接他们。为沙发客准备好该用的东西。为沙发客推荐一下值得看的景点和值得品尝的美食。另外,沙发客不是约会,要注意分寸。

6.让自己融入到对方的文化中,不要成为毫无目的、毫无选择的游客,让主人带你去当地有意思的地方。如果在国外,学会用当地语言说“谢谢”、“你好”,尊重当地的习俗,尝试当地的特色美食。旅行中不要花费太多时间在社交网站上。

7.真实表达自己的感受。作为主人如果你什么时候对沙发客的行为感到不适了,告诉他们原因,很多时候,问题不是有意制造的,而可能是文化差别。但如果你什么也不说,你的沙发客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他们让人很不舒服。如果对方始终在突破你的底线,那么你需要在你的社区中讲述这件事,让大家避免。在我150多次的沙发客经历中,我从没有不得不给出负面的评价,或者被对方负面评价。虽然,我也有很多次文化习俗上的误解。

8.离开时让主人提供的房间比原来的更整洁。如果借了东西,要核查是否已经归还。如果你离开时主人不在家,清楚如何锁好门。在桌子上留下一个表示感谢的条子,或者送上一个从自己家乡带来的礼物。如果得到主人热情的款待,记得在网络社区里给出好的评价。

沙发客应知

在国内沙发客群体中颇具影响力的7998沙发客,给那些对沙发客文化产生兴趣的人,提供了两条应知的建议。对于想成为沙发主的人来说,在网络上发贴提供住宿信息时,不要留下即时通讯账号或手机号,否则无数期待速食沙发的人会进行联系,想要占便宜,致使沙发主的热情被透支,产生失望情绪,并最终退出这种圈子。这样,中国脆弱的沙发客文化会被破坏。对于想成为沙发客的人来说,一是不要为了省钱来找沙发主,二是要做礼貌的沙发客,三是速食沙发不可取,不愉快的沙发旅行故事大都是速食沙发导致的。

交通上的分享

国外经典模式

WhipCar是一家英国伦敦的互联网公司,所提供的分享型租车服务变革了汽车租赁市场,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车成为可能,私家车不用时闲置在车库里贬值,没有车的人可以灵活租用他人的车辆,车主可以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更重要的是,开车不必买车,意味着道路承载车辆数大大减少,拥堵的交通将得以缓减。

WhipCar的主要审核手段是借助第三方机构(驾照管理部门、银行)确认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车主想要通过身份验证,车龄不能超过8年,过去3年没有发生过大的交通事故,还要上传车辆照片。对于租车人,年龄必须在21岁到70岁之间,拥有驾照至少1年时间,过去5年没有酒后驾车记录,过去3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超过2起,驾照不能被扣6分以上。

保险理赔是租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车身有了裂痕或剐擦,租车人不承认该怎么办?WhipCar要求车主对汽车的具体情况作出记录,在车辆出租前与租车人达成一致。还车时,如果就谁造成了车身的裂痕与剐擦产生争执,WhipCar会居中调解,它有权从租车人的信用卡里暂扣250英镑,直到汽车回复最初的状态。如果租车人需要延长租车时间,必须告知车主,并致电WhipCar提出申请。

每次交易完成,WhipCar鼓励车主与承租人在网站上相互评价。根据评价记录,其他车主对提出预订要求的租车人可以大致了解,如果不喜欢申请人,车主可以拒绝,反之亦然。低评价度的车主收不到很多预订申请,低评价度的租车人的请求也常被拒绝。各方力量制衡之下,WhipCarCg最大可能提供了一种无纠纷的服务体验。

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和位置情况,WhipCar提供时租或日租的收费建议。例如,在伦敦中心城区,一辆奥迪A4的建议收费价为每天41英镑或每小时10英镑,而一辆宝马320i SE在伦敦北部地区可以要价每天53英镑或每小时10英镑。不过,具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

一个美国工程师的典型故事

卡尔是一个年轻的工程师,工作生活在美国波士顿,在纽约和波士顿学习了7年工程专业。2010年,他毕业于塔夫斯大学,获得工程学硕士学位。为了工作需要,一毕业他就买了一辆车。

当时他有几个选择,一是住在塔夫斯市,离同学近,坐长途汽车去波士顿上班,但每年得因此花500多个小时在路上;二是住在波士顿市区,承受高昂房租的压力;三是住在波士顿郊区,贷款买一辆车,再将省下的房租作为养车的支出,这样,交通时间相对少些,生活品质又能基本得到保证。没过几年,卡尔的收入提升,他又买了一辆更好的车,然后,他将原有的车出租,这样每月有几百美元的收入。

国内的不同模式

国内各个城市存在一些没有合法运营牌照的“黑车”,也起到了为乘客服务的作用,但这种分享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共享模式。因为政策方面的限制,国内目前难以有类似WhipCar的租车服务,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统一运营的租车服务。

因为交通压力及购车的门槛,拼车的现象也不少。但拼车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目前还没有一个公司推出过让人满意的服务。已有几年拼车经验的代新宇认为,一方面,拼车的信息不好找,同城论坛拼车版块的贴量少,拼车QQ群的效率也不高,通过微博寻找更像是大海捞针。另一方面,费用计算难以明晰,拼车还有信任上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民众之间的信任度较低。拼车涉及到一些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权责不容易理清。

预约租车

典型代表:易到用车

易到用车创立于2010年5月,做的是沟通出租车和乘客的服务平台,尤其是定位在商务出行需求较多的人士。你不必有车,甚至也不必考取驾照,在手机上就可以就近找到租车点。时租40元每小时起,日租650元每日起,而且可以针对各种商务需求,提供接机等服务。

自驾租车

神州租车、一嗨租车、至尊租车等,是公司拥有可以用于租赁的汽车,拥有驾照的消费者进行短期租车,类似于国外的SideCar和Lyft。目前,消费者接触最多、最深入的是这种租车模式。

但这种租车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租车公司员工在知乎网站上给出了分析,获得了知乎用户一百多票的赞同。

第一,实际上,租车金赚不了多少钱。用于出租的车开到两年半就要换,不论公里数跑了多少。而旧车进入二手车市场,或者由厂家回购。

第二,相当一部分的车被闲置。比如,门店共有166辆车,很多车在维修、保养,或者因为证件丢失不能上路,以及被扣押的。在出租中的车,每天可能就四五十辆。所以,出租率对租车公司来说很关键。

第三,汽车保险费是比较容易赚到钱的收费项目。租车时,所花的费用包括车的租金、基本保险、手续费。另外,还可以选择一些增值服务,比如导航、不计免赔、儿童座椅、送车服务、异地还车、异店还车等。一辆车全险一年最多3000元,但租车公司收保险费时是按天来算,一辆车一天收四五十元,一年能租上300天的话,就能赚不少。另外,不计免赔险其实是唬人用的,可以不买。

第四,租车行业一投入就是几个亿,如果神州租车当初没有联想控股的12亿元投入,早就因2008年的金融风暴破产,被一嗨租车超过了。联想控股的12亿有一半花在买车上,一次性购了6000辆;另一半用于开店。但门店的面积可能才15平方米,而且可能在毫不起眼的地方,然后把节省下来的钱买车。

第五,车的耗损很大,维修、保养样样要钱,一旦停运就是亏钱。只有规模上去了,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改变了,才能真正赚到钱,现在都处在亏损状态。

第六,租车最怕的是车有去无回。有些人租了车拿去变卖、抵押,甚至运毒抢劫的,这对租车公司来说损失很大。

第七,租车市场的潜力很大。限购、限行都能激发这个市场,另外,租车业是对公交车、出租车的一种补充,并且更具有灵活性。

第八,车辆价格下跌,对租车行业是个打击。租车公司需要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九,跑马圈地,凡是机场的店一天24小时营业,有的还签了排他协议。门店很多设立在机场、高铁站、旅游景点,连乌鲁木齐和拉萨都有。有了投资就不断开门店和买车,公司2015年要有10万台,也就是说每个月要购买2500辆左右而且每个月还有很多车在退出。这些动作都是在不断与其他租车公司拉开距离,不断吞噬市场份额,兼并其他租车公司。也在防范着洋租车公司逆袭。

这些东西也可以共享

车位共享

旅游竞价托管范文3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