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工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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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管理细则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1

不过,从企业的整体及长远发展来看,裁员只能是饮鸩止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出路在哪里?通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并将这些技术融入到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生产方式的改革当中能否成为传统能源冶金产业变革创新的突破口?

带着这些疑问,《中国信息化周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铝业公司信息化管理部副主任文欣荣。希望以其CIO的视角,将中国铝业公司的智能制造实践清晰展现出来,同时也为传统冶金产业的转型提供一些思路。

流程制造的智能实践

文欣荣有着在铝行业的多年工作经历,见证了铝行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整过发展历程,对企业信息化和自动化有深刻的理解。他组织了中国铝业信息化管控体系建设,中国铝业信息化战略规划、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ERP、MES整体规划、SRM等项目建设,以及中国铝业公司信息化整体规划、决策分析及虚拟化、云计算等项目建设。

不仅如此,在“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提出之后,他又投身进入了铝行业智能工厂建设的学习和实践当中。采访中,文欣荣强调,中国铝业公司是集铝土矿勘探、开采,氧化铝、原铝和铝加工生产、销售,技术研发为一体的大型铝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流程型制造业,其在智能工厂的建设过程中有着与离散型制造业不同的特点。

与离散型制造业相比,流程型制造业的特点是管道式物料输送,生产连续性强,流程比较规范,工艺柔性比较小,产品比较单一,原料比较固定。同时,由于原材料在整个物质转化过程中进行的是化学过程,所以工序的连续性使得上一个工序对下一个工序的影响具有传导作用。

因此,文欣荣表示,流程型制造业智能工厂建设的重点在于实现生产工艺和生产全流程的智能优化,即智能感知生产条件变化,其中包括音频数据、磁场变化、温度变化等等。自主决策系统控制指令,自动控制设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即时预测和进行自愈控制,排除异常、实现安全优化运行。

“以电解槽为例,电解槽是一个电化学生产过程,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技术,在现有的检测技术之下,使电解槽的工作过程变得更加透明,让生产的组织者和操作者更好地把控电解槽的运营状态,使电解槽处于一个正常的运行状态当中。”文欣荣介绍道。

不过,文欣荣还提到,如果不能很好地将生产端和供应链连接起来,那么智能工厂建设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另外,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利用也将成为企业优化生产流程、 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

除了涉及加工领域的智能工厂建设,文欣荣还讲述了中国铝业的数字化矿山和智能矿山的建设情况。

“数字化矿山和智能矿山建设需要重视三个问题:第一是矿山地质资料的采集和分析。这样可以充分了解矿山资源的分布和质量情况,从而制定出详细的开采计划。第二是挖掘设备的监控。通过挖掘和分析开采数据,清楚了解一定区域内的矿石开采量,从而可以有效指挥挖掘设备的挖掘区域、进度和重量。第三是开采品质的管理。矿石被挖掘出来之后需要进行洗矿和配矿,这一环节直接决定着原物料的质量,所以说开采品质的管理至关重要。”文欣荣解释说。

统一共享平台建设

冶金行业的五层结构包括设备控制层、过程控制层、MES层、业务层和决策层。文欣荣认为,中国铝业公司将前三层的系统建设让下属企业和工厂去做,而总部进行业务层和决策层面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这种模式被称之为统一共享平台。

另外,他将目前的中国铝业公司的智能制造建设中增加了一层,定义为2.5层。这一层把整个生产组织、指挥、控制进行了融合,是整个工厂的生产、组织和控制中心。

在业务层和决策层,中国铝业公司分别实施了ERP系统和BI系统。文欣荣认为,ERP系统能够帮助领导层在采购成本上进行决策,让领导对公司运营以及整个行业情况能够充分了解。

而在BI系统数据水份的管控上,文欣荣提出了从数据源输入时间点和财务成本核查的方式,尽可能减少BI数据的水份,使BI的作用能达到最大化。同时,文欣荣也提到,基于全公司的SRM(供应商管理系统)正准备上线实施。

虽然文欣荣多次强调,在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总部做什么,下属企业和工厂做什么需明确区分,但是由于每个版块的业务都不一样,所以ERP系统建设可以在多个业务板块进行单独实施,最后统一到总部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

抓住时代的机会

“只要把主要问题解决了,其他的就不是问题了。”这样的话是不是经常听到?这似乎已经成了人们的固有思维。

不过对此,文欣荣却不敢苟同。在他看来,在智能工厂建设当中并不是抓主要矛盾就能解决问题的。工厂运营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都要取得最优化的配置。只有实现全产业链、全业务、全细节的精确管理,智能工厂建设才能真正发挥效益。

说到问题,文欣荣认为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认识层面,他们都亟待解决。首先需要转变人们的传统思路和意识。其次信息化建设需要经历一个从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效益优先,到重点突破、内外结合,再到创新发展的全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需要明确目标,并确定如何实施。最后就是需要弥补与国外先进技术理念的差距。虽然我们采用了最先进的生产设备,但是在软件模型、自动化技术使用以及系统思考和结构化思维的能力上面,还是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问题众多,如何一一击破?此时,就越发显出CIO这个职业的重要性。文欣荣认为,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者,CIO需要明确自己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少价值。

同时要努力扮演一个全面、综合的角色,既要熟悉技术概念,又要熟悉从决策、经营、再到生产的整个企业管理流程。因为IT领域的技术和理念急速更新,只有真正熟悉才能把握好信息化建设的方向。

另外,文欣荣提到,CIO要做好定位,同时需要去理性地看待这个社会。“现在的我们正处于铺路搭桥的时代,还远远没有成功。在传统的制造业里面,真正做到引领创新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已经出现了一丝曙光,这丝曙光就是智能制造带来的。每代人有每代人的创新、每代人又有每代人的策略,只看你抓住了没有。”他如此说道。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2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xx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人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饿提前腿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 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 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 多层和高层住宅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 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 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扣后残值低于40%计算。

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 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 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 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已租用公房折扣率]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I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I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V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1、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科技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的技术工人。

3、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具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5、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7、 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 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IV级地段定为2092元;V、VI级地段定为1255元。

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I、II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IV级地段定为3173元;V、VI级地段定为1904元。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办理。

第十七条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十八条 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 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

(一) 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 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 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 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 出售人为购房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 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4、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

(一) 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凭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 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用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凭户承担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 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60元。

(二) 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20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执行。

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四条 出售人和购房人需交付的费用:

出售人交付的费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高层住宅水泵和电梯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实际售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购房人交付的费用:购房款;首期维修基金;实际售房款(同上)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级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

第二十五条 出售单位会同业主组建业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组织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办理。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人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管理单位的管理质量和内容,按月交纳管理费。多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3-5元的管理费;高层住宅产权人每月每套应承担5-10元的管理费,由业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管理合同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款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沪府办[1995]20号)办理。

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出售使用权住房给单位,单位再分配给职工租住的,售房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

个人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可按《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成本价的首期维修基金;按本实施细则计算购房款(不计一次性付款折扣)0.5的手续费;房屋登记勘丈费0.30元/M房产权证工本费5元;房屋买卖合同0.5印花税;产权登记权证印花税5元等。产权归己。其购房建筑面积不受面积控制标准限制,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产权单位应交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新建公有住房分配时应贯彻先售后租原则。单位向职工分配新建住房时,出售数量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总量的30%,单位给本系统收入较高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的,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的基础上是适当上调,具体价格上调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配套时不再执行有关租金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房认购手续截止1996年6月底。

第三十条 市房改办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房改办和原市房产管理局以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一、 增减系数

房屋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屋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 房屋地段按I、II、Ⅲ、IV、V、VI分为六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率为:I等100%,II等80%,IV等70%,V等60%,VI等50%。

I级地段:东至中山东一、二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东路。

II级地段:I级地段向外,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Ⅲ级地段:II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至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原上海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部分的地区。

IV级地段:II级、Ⅲ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辟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原川沙县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以及重点开发区 生活区和正在开辟的原郊县部分的住宅小区(如莱阳新村、金杨新村等)。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嘉定镇、南翔镇);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VI级地段:郊县城镇。浦东新区Ⅲ、IV级地段以外及V级以外的地区。

2、 房屋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3、 房屋朝向增减率见下表:

朝向 增减率

东 偏南 100%

东 偏北 100%

南 偏东 102%

南 偏西 102%

西 偏南 95%

西 偏北 95%

北 偏东 92%

北 偏西 92%

二、 房屋成新折扣

房屋成新折扣是指房屋使用年份与房屋耐用年限之比。房屋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房屋出售年份为1995年。折旧后残植低于40%的按40%计算。

一九xx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1995年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2、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

答:商品的市场价是指由商品价值决定,并受市场供需因素制约的价格。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并不是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价格;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实施细则》规定的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不计一次付款的20%优惠)。

4、 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利用家庭成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5、 出售公有住房的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6、 同一幢公有职工住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包括在这次出售范围内:卫生间、厨房间一户独用,但不是套在户门内的(即俗称基本成套或两把钥匙);原有住房不是独用成套的,而加层部分是独用成套的;原设计是2户或3户使用一组室号,一个厨房间,一个卫生间,而实际是一户使用的;在同一幢房屋中,只有一户租凭的是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答:以上情况1995年列入出售范围。

7、《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职工住宅指哪些房屋?

答:职工住宅指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通知修订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中居住用房(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大类)的第三类。

8、 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范围?

答: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其房屋类型仍属公寓。因此,暂不列入出售范围。

9、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具体如何掌握?

答: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个职工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折扣和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如果一个职工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文)购买。

10、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11、离退休人员的购房工龄如何计算?

答: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工龄起算日期以离退休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12、职工购房工龄证明如何出具?

答:职工购房工龄证明一式三联,由出售单位、职工所在单位、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13、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企业干部的职级,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答: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原定职级的企业干部的职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定职级的企业干部,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职级证明。

14、一个承租户内,在核定本户内人口时,家庭成员中的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否计算在内?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计算在内。

15、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16、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对退休中、小学教师同样使用。

17、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系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时,在购买住房核定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是否可以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答:在计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配偶系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配偶系农业户口的,不得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18、《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这里的差价指什么?

答:这里的差价是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1995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60元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19、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2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21、经租的公有住房,由谁负责出售工作?

答:经租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应由产权人负责;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出售,但售房款应由产权单位核收。

经租的公有住房中的住户,向管理单位了解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时,管理单位有义务将产权的归属情况告知住户。

22、委托房管部门经租的单位产权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家庭后,经租费用是否结算退还?

答:出售部分应终止经租合同;经租费用按出售面积需结算至出售日止,剩余的部分应退还原产权单位。

23、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宅按成本价的12%房屋维修基金。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比例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24、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计算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购房总价为基数。

25、房屋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已有出售的,该幢房屋的朝向和增减系数可参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1994]第34号文)附件规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没有出售的,以及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后竣工的房屋,其朝向和增减系数必须按1995年的《实施细则》附件规定。

26、1995年购房户承担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计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调查测算,1995年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购房户应承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3

黑龙江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xx〕3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中央支持、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照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xx〕5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标准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计算确定。

(二)钢铁、煤炭行业奖补资金按照两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对两个行业内的企业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各占50%权重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我省确定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会商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并报省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将奖补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配和拨付,并将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龙煤集团所属煤矿由龙煤集团提出申请,地方煤矿或钢铁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每年4月底前,龙煤集团和相关市、县政府在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本企业和本地奖补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2.化解过剩产能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化解过剩产能钢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省财政厅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将龙煤集团所属煤矿奖补资金拨付给龙煤集团;将地方煤矿和钢铁企业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二)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核查结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三)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清算意见,对当年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扣回相应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拨付余下奖补资金。

第十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中的有关图纸、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个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手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强化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4

综合部工作繁杂没有规律,主要围绕各类维修和保障老人餐饮为主,通过这半年工作本部门和个人工作都存在诸多不足和不完善地方,四季度我们大致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标准化学习

1、标准化学习在第四季度中也是一项首要任务,现在职工虽然每天都在干工作,但是具体每个人承担什么责任,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大部分职工还不是十分清楚。

2、十月份我们重点是根据学习推进重点重新温习企业文化和岗位说明书;十一月份学习各岗位工作标准;十二月份进行考核。

3、我们采取分部门组织学习,每次时间控制在30-40分钟内,并将标准化内容分阶段的发到我们自己内部工作群进行学习。

二、食堂管理

(一)目前食堂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4D执行中卫生仍然存在诸多死角清理不彻底,工具乱放现象

2、厨师的厨艺有待提高

3、工作人员需要提高服务意识

4、个性化服务还需想法多推出花样

(二)整改:

1、每周必须坚持检查全面食堂卫生,按照质检细则考核到位、

2、厨师技艺时好时坏针对这个情况,我们拟制定考核细则邀请老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对每天的菜品进行打分评比,月底汇总出成绩,连续三个月评分最低的可以降为试用期。

3、餐厅人员直接每天面对老人和职工,如因态度问题被投诉,根据院里颁发的执行。

4、个性化服务综合部和餐厅班长也一直在探讨研究中,我们会想法尽快推出适合老人和职工的方案向领导汇报。

三、安全管理

1、重点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消防水泵、室外消防水池设备正常运转的检查,及时通知消防维保的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按照制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规定执行管理者,综合部给与考核,频繁出现问题者进行劝退。

3、加强车辆管理,加强司机教育保障出车安全,及时维护车辆保证车辆状况良好状态,不定期进行卫生和登记情况抽查。

三、后勤维修

1、维修是综合部一项主要工作,上半年维修速度有一定提高,但是还是没有达到综合部要求,整改如下:

2、加强对维修人员思想、时间观念、服务意识管理和教导。

3、合理调配人员做到不窝工,及时完成维修任务。

4、严格安全要求,杜绝违章操作。

5、严格执行质检细则发现问题及时考核不姑息。

四、其他

1、每周召开周会,及时将院周会部署的工作及时传达落实到分管部门全体人员。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赛迪热工环保)各项人工成本的管理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年号的引用文件,仅此年号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年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ISDI5M6.5—2019财务管理基本规范

Q/CISDI5M6.6—2019主要会计政策

Q/CISDI5M6.11—2019成本费用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3.1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支付给员工以及代为员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派遣成本等。

3.2五险一金

五险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与职工个人共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

3.3企业年金

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3.4职工福利费

公司直接或间接发放给职工的各项福利性补贴,包括医疗费、取暖费、清饮费、工作餐等费用。

3.5工会经费

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上缴上级工会或拨付给公司工会的费用。

3.6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用于职工教育的费用。

3.7劳务派遣成本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以及代为支付的所有费用。

4职工薪酬

4.1管理原则

4.1.1薪酬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职工薪酬包括职级工资、工龄工资、执业资格津贴、绩效工资、项目管理奖、项目签约提成奖以及各类嘉奖等。

4.1.2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公司的薪酬总额、经营者年薪及外派人员年薪。

2)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3)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但其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实行工效挂钩的同类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赛迪热工环保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

4)公司要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资性项目包括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5)进一步完善与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及用工制度,理顺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科学发展。

4.2职工薪酬确定

1)赛迪热工环保的工资总额由赛迪集团根据赛迪热工环保的年度经济指标和效益指标等情况确定。

4.3统计与监督

4.3.1计提与发放

1)职工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在发放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严格按照赛迪集团下达的预算和年度考核计提和发放职工薪酬,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计提和发放,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结余工资总额。

4.3.2统计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薪酬的统计工作,定期与财务部对账,财务部予以支持和配合。

4.3.3监督管理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职工薪酬的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4.3.4责任追究

公司违反本办法超标计提(发放)薪酬的,超标计提部分冲减该公司当期成本费用;超标发放部分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五险一金

5.1基数与费率

原则上按照每个职工上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其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限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水平,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进行调整。社会保险的缴费比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上限。。

5.2费用列支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5.3支取与领用

五险一金的待遇支取或领用按照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年金

6.1方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制定公司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由集团审定,并报中国中冶交有关机构审批后,履行民主程序后执行。

6.2方案调整

按照《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投资人审批后进行调整。

6.3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财务部予以支持配合。

6.4缴纳管理

实施企业年金的,公司缴费部分从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管理与支取

企业年金的管理、支取等事项按照前述有关法规及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福利费

7.1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标准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具体制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制订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审议讨论批准后执行,需要上职代会的,还需履行相关程序,需要报投资人批准的,上报投资人批准后执行。

7.2列支渠道

公司职工福利费从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7.3总额控制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14%。超支部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8.1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2%,具体比例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或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的1.5%,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计提数和上年累计结余数,可以根据实际发生数计提,但不能超过公司年度工资总额8%。

8.2计提与使用

1)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数从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时从计提数中列支,财务部根据工会申请将工会经费从计提数中分别拨付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账户,按照全国总工会、重庆市工会以及集团相关规定、标准使用。

2)计提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拨付上级工会。

3)超标计提未使用的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新职工管理细则范文6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预算内或者预算外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其职工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所欠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缴费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借用或挪用。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三)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规定标准支付和应享受生育产假时间全额计发。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险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再收取其本人生育医疗费预付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生育保险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认真审验相关证件,核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第十四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应在定点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女职工生育未按规定选择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术、引产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绝育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于发生费用的次月10日前,填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费用支付凭证》和《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费用结算汇总表》,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予以拔付。

第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在四个月以内持用人单位填写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通知书》、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属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可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己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在四个月以内,持男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双方婚姻证明、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区、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无劳动收入的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生育保险缴费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参保职工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生育保险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参保职工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医疗纠纷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向其提出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结算或支付生育保险费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