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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1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西安居住证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持证有望积分落户申领条件
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
办理手续
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记者近日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5月25日起《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西安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西安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申领居住证要什么条件
《办法》规定,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符合条件者申领居住证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若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而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近期照片、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签注,申报居住证签注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提交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连续计算。
之前发放的居住证仍有效
截至目前,我市共发放居住证160多万个,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还在另行制定当中。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将放宽户籍准入条件 投资纳税落户买房入户条件降低1月23日,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重大调整。市政府正式印发和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户籍准入条件的调整,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兼顾了西安户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放开落户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20xx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西安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依法与西安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2
一、公务员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把弘扬公务员精神贯穿培训工作始终。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其品行、作风和能力直接影响小康事业和民族复兴大业,政治素质是公务员素质的灵魂,政治素质具体表现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32字公务员精神。通过培训就是要造就一支具有公务员精神的公务员队伍。
2、抓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培训,使广大公务员知晓《公务员法》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奖励制度、惩戒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和保障制度。
3、把公务员通用能力和行为规范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4、按照省上要求,抓好公共管理之《公共经济》知识的全员培训和考试工作,9月15日前完成。
(二)培训方式
市县分级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实施市级机关科级干部的培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由各部门负责实施。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培训内容
1、认真实施“653工程”。国家提出年起,用6年时间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现代管理等5个领域,开展专项继续教育,重点培训30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按照国家“653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尤其要抓好现代管理、职业道德、信息技术、最新科学理论、创新能力等公共科目的知识培训,。
3、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培训。
(二)培训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市县分级负责。市人事局负责实施全市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专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其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区(市、县)人事局负责本下去中级及一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集中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之一。经组织安排,事前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到基层、生产第一线提高技术服务、参加“三下乡”活动的,事后报人事行政部门确认,也可以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0时学时。继续教育考试考核成绩登记到《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年度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培训管理者及师资队伍建设
培训者先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培训教育管理者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育师资队伍。本局选送一批学历高、业务精的干部出去学习,拓展领域,更新知识,充实师资库,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四、规范培训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3
1.1管理不善,账实不符。不及时记账造成账实不符。购入、自建及改扩建完工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及时报账记账;处置固定资产不及时做清理注销,账面上仍以原值反映其余额;漏记、重记或错记不进行调账等等;不及时盘点造成账实不符。资产管理部门不进行定期盘点,致使实物保管人员在退休或调出本单位时将配置的数码相机、笔记本等贵重资产随身带走等等;单位故意违规造成账实不符。逃避财务监督检查,设置“小金库”,用帐外资金随意购置固定资产;虚拟经济业务事实,化整为零、偷梁换柱购置固定资产;违规自建房屋等固定资产;向下属单位摊派购买固定资产等等,形成大量账外资产,并多处于失控状态;现行财务制度弊端造成账实不符。虽然新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并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新会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账务处理做出明细规定,致使单位补提折旧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造成“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余额仍然仍以相等的原值反映在账面上,无法体现其净值。
1.2资产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随意处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在拍卖、转让、置换固定资产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财政与国资部门备案。但目前多数科研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部门之间各行其政,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背靠背”,导致处置资产随意很大,处置固定资产不申报、不评估、不鉴定,处置交易暗箱操作,收入不公开,故意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而从中收受回扣,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
1.3“非转经”资产管理混乱,资产使用效率无法考核。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科学事业单位在走“一院两制”或“一所两制”的改革之路中,有部分资产在未经任何审部门审批、评估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到其院办科技实体中。这些科技实体虽然是独立法人,会计上独立进行核算,但实际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和科研院所共享。科技实体无偿使用国有资产,但科研院所并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转移到实体财务账上作为投资处理,使实体资产核算不实,少提或不提折旧,从而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同时,财政部门对这部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失控,无形中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二、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2.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要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法规,提高科学事业单位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彻底摒弃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必须牢固树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全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目前科研院所均实行“院长负责制”,建议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领导政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分析,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单位还应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增加设备及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
2.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固定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是导致国有资产毁损、流失的主要原因。国家最新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实行权责结合的办法加以落实。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固定资产,建立起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失职责任,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应建立起固定资产监督机制,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内控制度达到应有的效力。科学的制度和监管机制能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全面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科学事业单位一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摸清底数,明确经济责任,防止毁损或流失。
2.3强化固定资产的购入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科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一定要把好固定资产购入关,需要购置哪些资产、怎样配置和处置资产,应当在充分分析单位的现有资产状况及其履行工作职能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做出最优决策方案。一定要防止科研院所内部各课题间固定资产紧缺与闲置浪费并存的不良现象,按需合理配置规范购入,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配置不均衡导致影响科研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各课题间可采取调剂与租赁相结合的办法,内部租赁费用单位统一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这样既能满足工作需要,又能节约资金,做到物尽其用,杜绝固定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4加强“非转经”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管“非转经”资产管理政策宣传,规范“非转经”资产管理程序及收益管理,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参与其实体经营,实质就是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财政部门应对这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然后将这部分收入投放到科研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等部门要协同对科研单位的“非转经”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结论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 存在问题 改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72-02
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部分构成。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这两种外部审计相比,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则是近几年才逐步建立的。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促进和加强审计规范化建设成为当今内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难以对内审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为更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增设内部审计部门。但与之不匹配的是,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规范化建设相对缓慢,为内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增加了难度。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制定的专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实施细则少之又少,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常常出现依据不足或者不适用的情况,审计工作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另一方面,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标准的审计程序、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缺少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审计工作有效性等方面均无法形成对内审人员的有效监督。
2.领导重视程度不足,审计独立性难以保证。一方面,由于内审部门刚刚设立,其对单位的重要性尚未凸显。另一方面,近年来财政部门采取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决算公开等多种财政手段,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这使得一些领导认为,外部监督足以满足审计的需要,无需再开展内部审计。正是由于重视程度不足,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也因此受到影响。首先,机构设置不健全。有些单位在财务部门内设置内审机构,有些单位将内审机构置于监察部门之下;其次,领导层级不高。领导层级越高,审计部门独立性越强。然而有些单位的审计工作是由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分管,而有些单位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管;最后,人员配备不足。很多单位并没有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而是由财务人员兼任。
3.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计方法与技巧不足。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相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财务、统计、金融、审计、工程、法律、计算机等各方面的知识,以保障审计业务的顺利开展。然后实际情况是,内审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刚开展不久,单位没有足够的审计人才储备,很多审计人员是由财务部门调整过去的,审计人员存在专业单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及后续教育,直接导致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审计经验严重不足。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采用的审计方法较为单一,通常采用从证到账再到表的传统检查模式,强调查错防弊,很少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内容上,更是以事后审计为主,忽视事中及事前审计,导致审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4.忽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难以执行。审计人员通过对单位账务的审查,结合自身专业判断,会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或者潜在风险。对于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并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尽快确定整改思路。同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在合理范围内,与之协商确定整改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领导不重视审计结果的情况,认为有些问题不影响整体账务处理则不必修改,而有些问题涉及实际情况又无法修改。强烈的人为色彩,不但无法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目的,更是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使得审计部门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很多被审单位也并不认同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面对审计结果百般说辞,再加上没有领导的鼎力支持,最终使得审计结果不了了之。
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
1.完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化。随着内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逐步设立,内部审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因此,为规范内审行业,指导内审业务,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同时,随着内审行业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还会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杜绝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状,从而逐步建立有行政事业单位特色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2.提高领导重视程度,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审计独立性。与外部审计相比,内部审计拥有自己的优势,如熟知单位具体情况,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后,也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理清整改思路,大大提高审计效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了解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最大程度的为内审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及资金支持。同时,建立行业内审准则,完善内审机构设立,优化内审部门选人用人制度,促进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全方位、多角度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3.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决定了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审计部门发挥作用的大小。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首先,完善审计部门人员构成。作为一个能够独立完成审计工作的内审部门来说,审计人员的构成必须包括财务、经济、工程、法律等多学科人才,同时符合一定的比例结构;其次,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由于内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刚刚成立不久,一些审计人员仍不清楚具体的职责以及审计方法。特别是对于从财务部门调整过去的审计人员,财务思想根深蒂固,审计观念严重缺乏。岗前培训能够客观地将审计观念及方法程序传达给审计人员,为以后审计工作的开展指明道路;最后,坚持后续教育。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逐步规范,审计重点及审计方法均会发生改变。审计人员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审计策略,而这种审计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后续教育息息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积极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对最新财经政策、最新审计法规、审计方法的培训,定期更新专业知识,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4.完善审计思路及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逐步规范,查错防弊式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这就需要重新完善审计思路及审计方法。积极探索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现代审计模式,将财务审计和风险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提高对财政资金绩效、决策评议和经济责任的审计比率,并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模式、人员岗位风险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使单一的审计内容向多内容审计转变。更加注重事前审计及事中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和风险,防患于未然。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不仅要进行恰当的处理,更要查明具体原因,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5.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审计结果是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意见,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规范性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于审计结果,领导层及被审计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领导层可以将此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的任职情况相结合,以此作为评价、考核、升职的参考;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应以此为契机,及时发现并改正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财政收支流程,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寻问责。因此,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确保审计结果执行到位。一是在内部审计相关文件中对审计结果的执行进行明确规定,为审计执行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积极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做好领导决策的助手,争取领导支持;三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并找出解决思路为目的,争取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的内设机构,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部门设置、提升业务水平等措施,逐步建立一支专业涵盖广、业务素质高、操作能力强的优秀队伍,使得评价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吴少珍.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对策研究[J].会计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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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温勇鹏.做好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
[4] 胡小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5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口实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
(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五)投资纳税人员;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
(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 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 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第十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 《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 《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xx--20xx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泸州:城区长期务工人员可迁入户口近段时间,广大网友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问题、提出建议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给予了回复。
网友咨询,除了买房外,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把户口迁到泸县?
泸县公安局回复:根据泸州市相关户籍政策的规定,除了购房迁入以外还有:
1.投靠亲属:城镇居民间近亲属可相互投靠;
事业单位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范文6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 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
(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一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xx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20xx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离婚后的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20xx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电动小汽车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一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黄标小汽车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xx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三)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四)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汽车是指20xx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七)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竞价平台微信版上线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竞价平台微信版日前线运行,市民可通过手机竞价小汽车增量指标。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竞价平台微信版为个人竞买人提供保证金帐号获取、保证金缴付、保证金缴付查询、竞价资格激活,竞价过程中的报价、竞价结果查询以及竞价保证金退还等竞价活动所需要的全部功能,并与竞价平台PC网页端的数据同步。对于个人以外的竞买人,仍按原来的方式参与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