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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1
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一、培育健全的贷款信用风险理念,增强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搜集国内外银行业及自身因忽视信贷风险管理而造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典型案例,定期,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总结教训,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旨在让各级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贷款信用风险与个人利益的直接统一。
同时,我国城商行应树立先进的银行风险管理观念。一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要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三要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并不断摸索以战略业务体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制。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逐步实现在业务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它在各部门之间传递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从业务风险产生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
二、优化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揭示
在采用信用评分方法等传统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分类管理的同时,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来度量和监控信用风险,并对有关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进行结合自身实际的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工作适应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
1、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实现贷款信用风险的量化管理
对借款企业的信贷风险测定,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坚持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则的基础上,侧重突出量化分析,使分析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将一些适合我行情况较为成熟、科学的数学分析模型植入信贷风险管理之中,通过对这些重要财务变量的不间断测试,掌握借款企业未来收益的趋势,降低信贷风险。
2、分计划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计量建设
笔者建议,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采用基本指标法的同时借鉴标准法的理念,混合这两种方法,在各类业务类别中设置不同的权重,计算营业收入平均水平,测算出操作风险所需的经济资本;同时,待损失数据库累积到一定水平后,向高级计量法迈进。
3、探索风险转移与缓释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
银行在控制风险发生频率与大小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转移和缓释风险。风险转移的具体形式包括互换、对冲、保险、担保、合约、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目前,在我国宏观层面,可用于建立系统性的风险转移的措施有两个:一是建立风险损失互助基金,二是存款保险制度。
4、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信用风险评估的顺利开展和信用管理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再造城市商业商业银行贷款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应在现有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先进的管理方法,规范和丰富管理手段,同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1、组建全面风险管理部门,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制
全面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内部评级系统的设计、维护和修改;二是负责授信限额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包括行业限额、地区限额、客户限额;三是负责授信政策制定和贷款组合管理,四是负责任职资格的管理。
2、健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化解效果
一方面要强化贷款的审贷部门分离,实现横向制约。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强化非同一经营层次运作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构成纵横交错、上下贯通、多环节、全方位、立体式信贷制约网络。
二是建立重大授信风险联动处理机制。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授信风险,经营单位与总行管理部门实现上下联动,强力化解风险。
3、建立全面的贷款信用风险监控管理制度
城市商业银行应将现有信贷业务各环节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上升到风险管理的层次,制定《信贷风险监控管理办法》,为保证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监控体系的有效构建,该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授信客户准入的监控,贷后管理的交叉监控,区别对象,实施分类监控,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尽快实施片区监控制度,加强现场监控的力度,继续完善后评价监控制度;在监控中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4、设计与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的新的风险管理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还要求改革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否则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
(1)运用科学方法改进优化各类授信业务流程
我国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控制过程中,根据银行管理基础和市场竞争环境,积极借鉴六西格玛方法,运用科学测评改进技术优化业务流程。
(2)分步推进授信业务平行作业
平行作业机制是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进行业务流程优化的具体体现,其关键是在客户群体细分基础上差别化地设置业务流程,并将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政策标准嵌入流程之中,客户经理、信贷经理、贷款审批人和风险经理按岗位负责,相互协作,以便妥善处理好控制风险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之间的矛盾,使“了解市场、了解客户”的风险管理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5、制定极端风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案,防患于未然
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应采取各种风险计量方法对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所承受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还应当通过压力测试来估算出现一些极端不利的情况时可能对本行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在中国经济如果出现类似于日本的泡沫经济,房价、地价和股价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况下,本行可能遭受的损失。压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银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损失承受能力,主要采用情景分析方法进行模拟和估计。
四、完善信贷风险分析系统和信贷质量评估体系,细化信贷资产分类管理
随着城市商业银行机构的扩张,管理幅度的扩大,必然要求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档案管理、数据分析提出更高的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应通过专业机构提供支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
丰富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档案管理系统和新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计量、分析、评估、处置系统。存储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信誉记录、账户交易记录、合同信息的客户数据库,存储宏观经济、产业经济、金融市场等信息的环境信息数据库,存储自身资产品种、数量、质量、分布的数据库。同时,利用先进的OCR识别技术(即光学字符识别技术),从信贷档案实物的影像输入、影像前处理、文字特征抽取、比对识别、最后经人工校正到结果输出,实现信贷档案实物的电子化管理。该系统可为后台管理人员提供尽可能完整、及时、准确、全面的信贷档案资料,达到随时远程调阅档案的目的,从而极大地节约了现场检查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信贷风险信息和共享制度,规范信息沟通行为
城市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信贷风险信息管理规定》,该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信息职责,二是建立信贷风险监测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和区域等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具体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传递、风险分析、风险处置以及后评价等。该中心应定期相关的风险预警报告,指导全行信贷工作的正确开展;三是从经营单位到总行评审部门,到贷后管理部门,再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等均应加强交流沟通,以达到业务线条涉及的各个环节均能全面掌握客户和授信风险状况,各自根据需要确定风险管理重点;四是建立风险信息库或风险案例库,为各级人员提供参考,或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五是明确在信息过程中不作为或无效作为的惩罚措施,以强化各主体的主动意识。
六、完善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1、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全过程的《信贷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或尽快出台《授信风险问责制度》,实行授信业务终身责任制,对授信业务发生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其次,在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的同时,应强化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建立有效的培训和学习机制,多渠道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
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级信贷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行内新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学习,以不断丰富自身知识结构、理论水平,提高管理能力;同时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大量运用实际案例,以切实达到培训目的。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有效的人才引入和培养机制,通过外部引入、内部交流培养等方式,进一步充实信贷风险监控管理人才队伍,从人力资源上保证全行风险监控的顺利实施。
3、强化任职资格管理
有效的任职资格管理,是避免关键人员成为商业银行隐患的根源,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在实施任职资格管理时,应把握道德素质测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并重原则。
七、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运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计量、跟踪信用风险,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为建立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征信公司和评级公司为辅助的征信和评级架构。第三,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协调作用,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梁琪: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度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金夷:我国商业银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研究[A];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24日.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信用卡 信用评分模式 风险 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时尚快捷的消费方式在我国的兴起与快速发展,信用卡的使用已经被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和追捧。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信用风险问题成为了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
2010年对于持卡人也好,对于发卡行也好抑或是金融监管当局,都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因为国外的金融机构一般讲信用卡产品的盈利定在7年以后,从2003年算起刚好是一个周期,这期间最大的改善就是风险控制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对于我国的信用卡来说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1.客户与发卡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由于各大的发卡银行之间都在信用卡这一块业务有着很强的竞争趋势,这势必导致很多发卡机构对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只进行静态的合适,没有信用卡的使用期,对其进行主动联系更新客户资料。
2.发卡行与发卡行之间,发卡行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发卡行之间,发卡行和相关部门缺少一个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各大商业银行都有一部分优质客户,由于都担心优质客户的缺少所以一直没有建立共享平台。这势必造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很多资源不能共享。
(二)部分商业银行恶性竞争,过度授信
由于客户在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时,该银行并不知道此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的数量,已经在其他银行的资信状况,因此多家商业银行的分支就会对信用卡的额度进行不同的授信。这样势必会形成过度授信,造成信用风险。另外,由于信用卡带给商业银行的利润普遍。
(三)套现和欺诈现象仍然很严重
此类现象在目前信用卡市场中依然存在,其主要的产生原因:一是发卡行的发卡过程过于简单,管理不严格,各大商业银行都将发卡量作为很多业务人员的工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这势必会造成审批过程的单一;二是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管理不严。特约商户准入门槛低:商户申请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一些基本资料,收单专业化服务机构就会派人简单核查后即安装POS机。对商户的后续管理不够深入:受人力物力因素制约,无法对所有特约商户的运营情况和POS的使用情况持续跟踪检查。收单银行职能定位不明确:只是单一的清算功能,缺少对特约商户的跟踪管理。
(四)金融监管当局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
2010年,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之所以得以提高,从宏观环境看,财政部和公安部在这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财政部公安部在2010年进行了为期10个月打击行动,使得国内整体用卡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同时,财政部对于信用卡呆坏账核销政策的放宽,也给了信用卡市场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但这也是几年来,唯一的一次大规模的打击信用卡犯罪的行为,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用卡市场的宏观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外的相比,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去走。
二、信用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
所谓信用卡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是各大商业银行建立在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上的一个模式,是对个人在参与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取得某种服务有关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的综合评定。就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而言,已经初步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模式,只要客户在商业银行进行实名制的开户,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对其个人信用程度进行了综合的评定。对于信用卡来说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有效的对各大商业银行的客户进行了筛选,对发卡机构来说,也从根本上降低了风险,用更直观的数据去理性化,科学化的对信用进行分级。然而,对于信用卡的信用评分模式来说,目前还存在着几点的不足和缺陷:
1.建立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型。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其信用评分系统大多是对客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包括存款,理财,投融资的一个整合,而信用卡却没有一个专有信用评分模式。比如一个在银行有几百万的存款的6星级客户可能拥有的信用卡额度才有几千块,这样就造成了信用信息不对称,对目前的信用卡的客户没有一个更细化的信用卡模型。首先,信用卡评分模型要独立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发卡行可以对个人信用良好的客户邀请其办理信用卡,但是对于已经有信用卡用户根据其资信状况进行评分定级,使客户得到优化、细分。其次,一旦客户的信用卡评分确定,发卡机构要以准确的授信额度和相对应的后续服务来使客户体验到使用信用卡的方便和快捷。最后,对于不同星级的客户要有不同的产品维护策略,尤其是在还款这一方面,一般当客户没有按时还款,银行都以相关方式进行催款,而对于贡献较高的星级客户,对发卡行贡献较高的客户,一、二次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应该用相关的短信善意的提醒,不要过多的催收,避免使其厌烦继而放弃使用卡片。拥有了完善的信用卡评分模式,就有一个科学,理性的系统来避免持卡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不对称。
2.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由于信用卡可以为银行带来跟高的收益,因此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卡的竞争似乎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各大商业银行追求发卡量,追求低风险,这时往往会忽略了客户自身的发展价值。比如一个客户想申请高额度的信用卡,递交了申请表,结果由于综合评分没有达到要求而被拒绝,这个时候一般的商业银行往往对此类客户停止了审核抑或是对其目前的信用状况在单方面的终结。而客户往往是随着自身发展,经济水平也会日益提升,这个时候需要发卡行对其进行动态的复合。近些年,很多学者都将国外生命周期理论引进到信用卡领域,将信用卡产品分为研发,维护和退出三个时期,发卡银行在不同的市场阶段,需要采用不同的产品识别方法、产品定价和市场策略。但是信用卡生命周期理论在管理中出现没有完整管理体系,重复营销增加营销成本等缺点。其根源在于发卡行只从信用卡产品出发,并没有有效的兼顾不同的客户。因此,将信用卡客户评分和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既可以使信用评分系统更加的细化,使不同的客户享受到应该有的信用卡不同产品的服务,又可以完善信用卡产品的生命周期理论。
3.健全个人信用评分模式的因素。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客户评分的判断一般还建立在从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职位、任职年限、家庭财产及收人状况等这几个方面来作信用评分,对于信用卡来说这几个方面固然不可缺少,但是在现在信用卡的发展来说这几个方面往往不能将客户对信用卡使用的潜在意识表现出来。这几个方面虽然可以在客户初次办理信用卡时,给予其适合的信用额度,但是随着信用卡的使用是否还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给予客户授信呢?上文中提到的信用卡个人评分模型中的七大主要因素,而在国外的信用卡评估标准当中还有一项指标很重要那就是态度, 态度是指持卡人是否愿意在到期还款日主动承担所用资金。态度这项因素很重要,但往往不好把握,把握好这个因素可以使发卡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大大地降低。
(二)套现与欺诈风险的防范
1.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的合作,共同提升对特约商户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将特约商户和其所拥有的POS机具纳为管理系统当中,制定科学考核机制,并将其资源与各大商业银行共享,从源头上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和特约商户想勾结盗取客户信息,欺诈等风险行为的发生。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完善对商户和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商户的日常风险监控和巡查机制。另外,将商户等同于持卡人,将其对POS机具的使用问题也作信用的记录,将有过套现行为的商户,记入不良记录,并严厉惩罚。
2.严格控制信用审核关。增强对欺诈能力的识别能力,严格把握信用卡审批流程,对非法办卡,非本人办卡等相关的不明渠道作拒绝处理,杜绝简单通过摆摊的形式主动为客户填写申请表等行为的发生。在销售过程中要求营销人员严格执行亲访、亲核、亲签等制度,实现从销售源头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查。信用卡征信审核人员面对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的欺诈手法要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3.加强商业银行和银联等机关之间的协作。首先,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和银联,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卡欺诈,套现的联防机制,构建一个可以共享的专门针对不良信用客户的信息平台,一旦一个部门发现了套现,欺诈交易等行为,应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作出预警,不能单方面的推卸责任。其次,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信用卡欺诈案件,银行应积极主动的和公安机关作出配合,尽可能的为客户追回更多的被盗用的资金,最大减少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最后,发卡行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写作,建立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发卡行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合同,减少由于欺诈造成的信用卡的坏账率,弥补其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建立良好的信用卡宏观环境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全球信用卡的发展史,在信用卡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还是需要有关的法律去支持,很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去完善本国信用卡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专本针对我行信用卡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时间较晚。比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于2011年的2月份刚刚颁布的,和我国1985年第一张信用卡发行以来,已经相差了26年。另外在一些针对个人信用的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像《个人信用管理法》和《公平信用法》等等。
2.加强宣传,普及诚信,提高个人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应该和金融监管当局合作,通过各种媒体加强信用卡风险宣传力度,普及广大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金融法规的相关知识,使公众可以自觉的对一些不法的信用卡诈骗分子进行抵制,养成良好的信用卡用卡习惯。另外,要在公众当中营造出一个守信用可贵,失去信用可耻的一个环境,为我国信用卡的宏观环境树立一个道德标尺。
三、结束语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级别下的收益最大化,而不是风险最小化。风险和机遇共同存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加速,信用卡的消费群体日益增多,这都给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也带了挑战,因此要以一个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一个创新的态度,不断推出新的信用卡产品,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更快更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宏亮.现代信用卡管理[M].北京:中央财经出版社,2003.
[2]熊仕平.品牌战略与产品推广策划[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3]章强.信用卡风险的防范[J].新金融,2002(3):36-37
[4]周宏亮.信用卡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全融出版社,2002.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信用报告;征信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0-03
近几年来,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展非常快,个人征信服务系统已经初具规模。该系统本着提供个人信息综合服务的原则,以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数据库中的银行以及非银行信息,加以一定的整合,向广大民众提供综合服务。目前,该系统已经被广泛用于申办企业、个人资信证明及个人融资等各方面领域,是我国公民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从应用的实际看来,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仍存有缺陷。只有弥补这些应用缺陷,才能使得个人征信系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来弥补这些应用缺陷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根据多番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多方面来入手进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方面包括积极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国外的一些教训,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范畴,考虑在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以及目前存在的缺陷
截至2011年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机构已多达693家,据统计,该系统中已收录自然人数约达到7.9亿人。而在这7.9亿人中的2.38亿自然人有信贷记录,占收录的自然人数的30%。数据来源包括: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社保中心、电信运营商、路政管理部门。收录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业务数据,二是个人基本信息。由于目前个人申请贷款,甚至评选人大代表等许多方面都需要用到个人信贷记录,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进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量与日俱增,据初步统计在2011年度中,全国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已达到1.81亿次。由此看来,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广泛,同时个人信用报告对商业银行也带来很大影响,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利用信用报告来防范风险、清收转化不良贷款,也有利于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等国家政策。
上述看来,个人征信系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便捷与好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渠道。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现阶段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也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完善的地方:
(一)个人信用信息不全面
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包括人事档案、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以及与经济有关的存、贷款情况,但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商业银行无法掌握其收入来源及稳定性,个人实物资产状况等。同时,各个商业银行中信息分散,且对于个人的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各机构中的信息分散,不利于整合,没有形成良性的共享机制,各类机构的信息参差不齐,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
(二)个人信用报告展示形式不够简洁
由于信用报告过于专业,很容易导致个人在查询个人信用时看不明白,或费时费力。现有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两个要素组成:一是基本信息。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最高学历、最高学位、参加工作日期、退休日期、户籍地址、电话、地址、邮编、配偶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信用卡的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中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及其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以及该被查询者的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同时,报告中采用不同的符号来表达个人最关注的个人信用等级,但即使是某些专门从事信贷查询的专业人士也需经过仔细查看才能明白。就普通个人而言,他们仅仅需要通过该信用报告查询得知个人信用的好坏就够了。因而,如何将信用报告做得更简洁、更人性化是当务之急。
(三)个人信用报告的模式不够多元化
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在不同的行业中的个人信用侧重点不同,存在着差异性,而目前我们的个人信用报告采用的是同样一种模式,无法突出其查询的关注点。比如对于税务类、银行、生活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模板应当有所侧重。
(四)征信系统建设缺乏法律保障
随着征信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征信系统自身的法律制度缺失、非银行信用信息共享、数据质量问题日益显现。借鉴和吸收美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数据采集、数据征集、数据质量、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尤为关键。我国的征信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瓶颈。一是征信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充足,使得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披露和行业管理等环节上无法可依。二是人民银行实施行业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但并没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使得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开展工作存在困难。尽管2009年10月,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征信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从另一角度而言,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过程。从《条例》的出台,到形成较为完备的各类法律规范,从征信立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到不断完善的制度规范,尚需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二、国外个人征信评级借鉴
国外的征信管理已经推广很久,其个人信用管理相对较为成熟;而国内的征信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要不断完善。因而可以向在个人信用管理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来学习借鉴关于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经验。
其一,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相对完善和成熟。在美国,是由信用局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并面向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服务,信用局在经过长期发展逐渐成为个人信用市场的中介与主体,著名的三大信用局有益百利(Experian)公司、环联(Transunion)公司以及艾可飞(Equifax)公司,他们都分别有建立覆盖全美的数据库体系,这三家公司相对垄断也相对权威,信用局大多数附属于这三家公司,即便不附属于他们,也与他们在业务上保持密切联系。总而言之,美国的个人信用资料包含的范围较为丰富,他们将个人信息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和公开信息,同时将以上信息分为两类指标,分别为广度指标与深度指标。再者,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来自各个领域,有着广泛的渠道,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了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信贷协会以及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
其二,采用FICO信用分数量化个人信用等级。对散乱的个人信用数据进行评估是衡量个人信用的关键。美国普遍使用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来进行个人信用评估,其FICO信用分数普及度最高,并被三大公司采用。该模型的方法是,利用大样本数据,分别将消费者的5C指标具体量化,同时使用深度指标进行分档计分,并加权取得最终分。当然,不同机构其分段定级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风险管理中,贷款者一般对个人信用报告的细节并不太关心,最终的信用分数才是他们所乐于关注的。
其三,征信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内容。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而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征信部门在信息征集以及信用评级等活动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不合理的征信方法有害于公众的信心,不准确的信用报告会降低银行系统效率。《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建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在从事征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到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15项相关法规为辅助的信用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重点是规范征信、授信、平等授信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等几个方面。
三、对国内个人征信建设的思考
针对我国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应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参考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在我国不但应该更加宽泛的收取个人基本信用资料,考虑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加入更多元素,比如信用评分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服务,形成针对不同行业查询主体的不同信用报告,使查询主体可以明晰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更直观的认识到自己的信用等级处于什么层次上,是优秀还是正常,是关注还是禁入。
(一)加大个人资料采集的广度和深度
现在对资料的采集主要局限于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其银行业务的记录,但是个人品行、融资历史记录以及毁誉状况等都应采集记录,并尽可能的有一定的深度挖掘。个人征信系统应对已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进行整合,为每个人建立一份个人身份信息档案,记录个人的各种证件,以及学历、通讯、婚姻、职业、居住等信息的变化历史,形成完整可用的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库。然后,一方面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档案查询服务,另一方面积累经验、开发反欺诈模型。同时,方便消费者直接修改自己的身份信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并且,考虑邀请社会力量进行有偿采集,对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并加强对业务管理与准入退出管理,深入市场化运作,必然可以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
(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加入评分系统
随着数据信息的增大,其个人信用报告也越来越复杂,本文建议将不同信息可分为生活类、税务类、银行类与其他信息。
1.生活类信息。即个人在生活中缴纳通信费与水电费等情况,缴纳公积金与社保基金的情况,以及一些违规情况等等。
2.税务类信息。需记录个人与所控公司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银行类信息。建议详细列出该个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以其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同时列出其个人或企业账户中存在的不良记录,甚至可以注明何时何处因何原因所至不良记录,以便个体申请异议时使用。而良好信用记录则只需简单说明,不必列举。
4.其他信息。如是否存在个人财务与信用纠纷,或在生活中是否因为信用状况而被等。
将以上4类信息根据其在生活中的权重设定不同的分值,最后统计求和得出该个人的信用评分。同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阶层,统计并衡量出个人在其阶层中所占位置,可根据统计学原理划分成5个等级:优秀、良好、正常、关注、禁入。查询人能够直观通过这五个等级了解到其预期授信程度,对评级等级较高的客户定义为优质客户,对其给予相关政策的优惠,比如贷款金额额度较高,在利率上也有一定的优惠;对于正常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中对其进行书面提示,告知其建立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注意累积良好信用,提升个人信用等级;对于评级等级较低,比如关注与禁入等级的客户,可在信用报告的醒目位置将其个人信用不良明细分类说明,同时告知信用不良的严重后果,甚至可列出各银行贷款禁入标准。如此一来,可以让查询个体能够明确地了解其信用等级及其后果,对其以后的信贷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评分系统,并已在部分商业银行试点,反映较好,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针对不同的信用报告需求,制定不同模板的个人信用报告
对于不同行业,有时候需要征信机构制作成侧重点迥异的报告,对于上文所提及的4种不同类别的客户可生成有所侧重的生活版本、税务版本、银行版本等,例如对于税务类的查询主体,最好突出该被查询者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良记录的情况,这种有针对性的报告更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
(四)加快我国征信立法进程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只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有关征信信用法律制度,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征信业的发展和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快征信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和推广全国统一的征信标准,使征信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
(五)加强监督,提高征信质量
加强对征信系统制度的数据报送与制度执行的检查力度,规范数据质量与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信贷业务的数据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征信数据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执行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及时约见负责人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现场检查等措施来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必须严肃处理,以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从而提高征信系统的质量。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越来越重视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数量不断增加,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在人民的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刻不容缓。我国不但应该完整而公正的多渠道记录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利用客观的信用监督部门,使个人信用展示更加科学和规范。
参考文献:
[1]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10.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汽车 金融公司 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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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网络借贷 个人信用 信用风险 研究综述
一、引言
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借贷业务的新型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属于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姚海放等,2013)。主要模式有P2P网络借贷模式和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等。P2P网络借贷是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媒介的借贷模式。电商供应链金融是电商平台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有效对接,为平台上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融资服务的借贷模式。而网络众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信息获取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小微金融市场的信贷失衡现象。据统计,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达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然而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96家,是2014年3.26倍。目前监管细则落地、不完善的征信体系、借贷利率虚高、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问题平台突出,凸显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问题。
二、网络借贷信用风险与个人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利息的风险和债务人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款项的风险。资金需求方主要以小微企业或者个人为主,因而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更多地归结为个人信用风险问题。个人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个人信用指消费信用,即将贷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的消费型活动,广义个人信用泛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借贷关系,其目的除个人或家庭消费外还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无论担保与否,P2P网贷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兼可归为个人信用问题。而以B2C模式和B2B模式为主的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中,信用关系的维续也存在着个人信用问题。
三、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研究
(一)网络借贷个人信用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业务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贷前,对借贷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面等原因会使得银行偏向于为能够接受现有利率水平的客户发放贷款,因而风险较大的客户会为银行带来较大违约风险,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在贷后,则存在将款项用于非银行指定用途以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等道德风险问题。因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小额信贷是依赖于征信环境、信用评估技术等个人信用体系的全面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信用风险评估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同时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内部行业自律来指导其健康发展。征信完成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并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对信用数据建模分析来提供信用评分供需求者使用。最后,信用风险管理通过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预警和转移等手段来揭示和管理信用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依于大数据等信息挖掘技术优势而有所缓解。但信息技术的辅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用风险,网贷平台上诚信环境的构建同样依托于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作为新型金融,网络借贷发展初期处于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亟需法律监管更新和行业自律控制。同时,融资者多数属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边缘客户群,现有征信系统尚未覆盖或掌握信息存在时滞,这便对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无抵押信用借贷模式中,需要借助信用评分来辅助双方的借贷决策,而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进一步对借贷风险的揭示和防范。因此,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具体细化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各个环节,同时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信用风险防控。如图1为网络借贷信用管理体系各环节的具体内容。
(二)信用管理内外部约束
1.传统领域。个贷行业发展需要来自主体外的立法建设和行政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个人隐私界定与保护,个人破产保护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行政监管负责对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监管以及公民诚信意识宣传等。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使我国征信市场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为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较之信用制度健全国家,立法体系落后于实业发展、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缺乏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尚未确立、失信惩罚机制落后等问题突出,制约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
2.网贷领域。网络借贷发展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可从网贷平台、贷款人、借款人和第三方支付等方面划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应视为融资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双方交易。但一些偏离纯中介模式的网贷平台面临着额外的法律风险,表现为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违反保密义务、“洗钱”、非法公开发行债券、以及涉及担保项目可能违反有关融资担保管理等风险。网贷贷款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包含电子合同合规性、出借人债权合法性、出借人隐私权以及借助平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等。网贷借款人作为融资方,面临着与网贷平台类似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表现在资金托管法律问题和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此外,道德风险也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在监管政策上,已明确由银监会管理P2P网贷发展。目前P2P网络借贷在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机制、资金管理、信息透明等运营方面缺乏统一标准,运营风险的增大会进一步影响信用风险。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已形成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区域性自律组织。
网络借贷发展对于立法建设和监管探索的要求,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姚海放等学者(2013)认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为应置于民间借贷范畴内,提出应将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思考。林荣琴(2014)从借贷关系法律界定出发,提出完善中介平台准入制度和中介平台信用评级制度,以增强中介平台信息透明度和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建议。杨振能(2014)提出明确网贷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的监管思路,并辅之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管理要求。刘绘(2015)提出规范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等行为、过程控制式监管规则、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等监管建议。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约束,是由于信用观念、意识等因素,作为根源的传统个人信用领域尚未形成稳定的内外部保障所致。
(三)信用数据基础建设
1.传统领域。信用数据基础建设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部分,主要有信用数据征集和数据库组建两部分。信用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在征信模式发展方面,杨晖(2011)指出我国已形成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互补的征信格局,作为行业和地方征信机构的补充,私营征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私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采集公开渠道信息。但在发展过程中,隐藏着征信标准化滞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信息安全等问题。
2.网贷领域。传统征信报告提供借贷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记录、还款情况等。在网络借贷领域,金融消费的精细化营销、个性化服务和批量处理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因而新型金融催生着新的征信需求,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技术则为征信产品的创新升级奠定了技术基础。袁新峰(2013)在互联网征信研究中指出,除建立同业数据库外电商平台通过对累积客户行为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作为客户消费授信的评价依据,大数据征信已初见端倪。
对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研究,吴晶妹(2014)认为传统征信覆盖人群有限、数据反映能力不强等问题突出,而网络征信以海量数据刻画信用轨迹,通过记录信用行为状况和综合信用度来预测个人偿还能力和信用风险,目前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心已逐步向网络征信过渡。杨坚争等人(2015)认为网络征信数据来源包括社交媒体数据、网络借贷数据、网络购物数据、其他相关数据,其中社交媒体数据包含微信、微博等社交数据用以确认用户身份,网络借贷数据可提供逾期记录等信用信息,网购数据则提供以往电商网站购物记录和交易流水等财务数据,其他如打车记录、O2O生活行为记录、违章记录等生活数据均可用于大数据征信。刘新海(2014)借鉴美国新型网贷公司大数据技术,指出多元化征信不仅包括传统信用数据,还包括可用于挖掘个人性格、行为特征等网络数据,进一步说明了 “一切数据兼信用”。魏强(2015)提出大数据征信可包括挖掘多渠道数据源的信息特征、寻找变量间关联性、信用特征再归类、特征权值设置、计算综合得分等步骤。孔德超(2016)认为大数据征信具有数据来源广泛、市场定位清晰、应用场景多样化等优势,但在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问题仍需要在现有法律政策下进一步探讨。
(四)信用评估技术
1.传统领域。信用评分技术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包括数据预处理和信用评分模型建模两个阶段。在预处理阶段,原始数据普遍存在噪音数据、遗漏数据、不一致数据等问题,需要进行数据清洗、数据变换和数据规约等预处理。其中,数据清洗是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进行处理,包括缺失数据填补技术、异常值检测处理、重复数据整合等;数据变换通过对连续数据离散化和不平衡样本结构优化来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将其转换为适合建模的形式;数据规约则是在将数据清洗和变换后,在不丢失有效信息的前提下对数据降S。
在评分建模过程中,首先需分析个人信用的影响因素,确定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等各方面的评分指标集,经排序加权后形成评分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保证了评分模型数据输入的稳定性。同时在初选过程中,需要借助统计方法评估指标识别能力,并根据宏微观因素对指标体系不断修正和优化,保证评估的多维性和动态性。评分模型的检验包括模型精度检验和稳健性检验,其中模型精度是指评分模型判断个体类别的能力;稳健性强调模型对建模之外数据的预测能力。
具体的模型发展有统计学模型和非统计学模型两个发展阶段。在统计学评分模型发展中,先后出现了线性回归方法、Logistic回归方法以及Probit回归等方法,但因解释性不足未得到广泛应用。之后相关学者们将最近邻法、决策树模型和贝叶斯网络模型引入到评分模型中,逐步调高了模型的预测精度和稳健性。在非统计学评分模型发展中,先后出现了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人工智能方法在处理非线性化特征变量问题具有明显优势。之后,Baesens等人(2003)较早将支持向量机方法引入到评分模型中,认为较神经网络方法支持向量机方法性能更优。Bellotti等人(2008)将支持向量机算法引用到信用评分和重要特征属性发现研究中。Terry(2014)基于传统非线性支持向量机的缺陷,将聚类支持向量机(CSVM)算法引入到信用评分领域,经比较后认为CSVM模型可达到更优分类表现。
此外,通过组合将单一模型的优势互补以达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已成为信用评估领域的研究趋势。Tian-Shyug(2002)将判别分析预测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输入单元建立神经网络模型,认为组合模型可以提高神经网络的收敛速度和预测精度。石庆焱(2005)提出基于神经网络和Logistic回归的混合两阶段评分模型,并将神经网络输出结果和其他特征变量一起作为Logistic回归模型的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组合模型的稳健性和预测精度较单一模型更优。姜明辉(2007)将Logistic模型和RBF神经网络模型的分类结果通过线性方法组合起来,结果表明组合模型在预测精度上较优。David West(2005)基于Bagging和Boosting方法构建了神经网络集成模型,Mariola(2009)利用Bagging和Adaboost算法集成了决策树模型,认为模型在信用评分预测精度和稳健性表现优良。
2.网贷领域。借贷评审是网贷平台最关键的技术,而信用风险在贷审环节的体现就在于贷款项目和信贷额度的控制。P2P网贷同样采用信用评级的方式,基于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对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近年来,国外信用风险评分技术在机器学习领域和数据挖掘算法领域不断深入。Malekipirbazari(2015)建立以随机森林为基础的分类方法预测借款人状态,并基于美国借贷网站借贷数据展开实证研究,认为随机森林算法在识别优质借款人方面优于FICO信用评分。Maria等人(2015)运用流数据挖掘技术,在传统评分模型基础上建立基于历史数据流的动态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实验证明该动态模型具有较好的鲁棒性。Fatemeh等人(2015)建立基于特征选择算法和集成分类器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实证认为在评分性能方面基于非参数设置的数据挖掘组合模型优于基于参数设置的单一模型。美国网贷公司ZestFinance则基于集成学习和多角度学习的模型设计思路,设计身份验证模型、欺诈模型、还款能力模型、还款意愿模型、稳定性模型等从不同角度预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克服了传统单一模型考虑因素的局限性。
在国内柳向东(2016)选用具有平衡效果的SMOTE算法对非平衡数据预处理,运用多种数据挖掘算法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实证得出随机森林模型算法对于违约项目的识别能力最佳。林汉川等人(2016)将随机森林模型与Logistic回归模型建立组合模型,实证认为模型有效克服传统模型数据噪声敏感问题和变量容量问题。
(五)贷后信用风险管理
1.传统领域。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下游部分,旨在通过信用风险计量、预警和转移,实现信用贷出方的最大安全性。传统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依据2005年实施的《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信用风险转移是指借助特定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转嫁方式,常见金融工具有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保险等。
2.网贷领域。网贷平台中信用风险管理偏重于贷前征信和贷审模型研发,对于贷后信用风险计量和转移尚未得到广泛关注。杨从正(2015)在P2P借贷风险管理体系研究中,认为借贷平台对事后的违约补偿可采取融资担保方代偿、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赔付、风险准备金补偿等方式。逄明亮(2015)指出宜信公司在贷后风险担保方式上推陈出新,推出国内首例保险、信托、小额贷款三方合作。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此项信用保险措施与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措施共同作用达到多重增信目标。向明(2015)分析美国网贷公司Kabbage在贷后风险管理经验,通过设立拖延还款惩罚机制,除收取一定延迟费外还保留向其他机构报告的权利。庞淑娟(2015)则认为数据挖掘技术可实现信用风险预警,譬如分类与预测可基于历史数据形成预测规则,孤立点分析可用于欺诈行为预测等。尹丽(2016)从第三方资金托管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网贷第三方资金托管发展现状、模式及现存问题,提出应明确第三方托管主体和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建议。
四、结语
基于以上综述,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是网贷信用风险研究的主要领域。对法律和监管细则的探讨正指导着网络借贷向合法合规化发展。个人征信业的研究逐步向大数据征信及网络征信聚焦,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强大引擎。在评分模型研发环节,现阶段单一评估模型中新技术的不断探索、组合评估模型精度和稳健性的提升以及基于大数的动态模型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管控。同时大数据技术为贷后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将大数据动态监管融入到现有贷后管理体系中。网络借贷的商业模式已逐步成型,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将会在网络借贷的发展,乃至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演变中发挥越来越关键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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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征信业务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征信业跨入现代信用管理阶段,规范信用管理行为、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970年,美国制定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行为来实现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目的。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用法》,侧重于通过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数据来保护个人隐私。到了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认识到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1980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导原则”。1981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协定”,这些国际指导原则或协定从大框架确立了个人征信主体应享有的知情权、纠错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随之受到广泛重视。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来强化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如美联储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终规定:提高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关措施》、《个人征信信息报送方指引》,通过强调征信提供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
我国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与之相适应,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也正处于探索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2000年2月,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随后,广州、大连等城市也分别在个人征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改造和筹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两大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说,对于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随着征信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个人信用报告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状况更加关心,征信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从另一个侧面提升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普通消费者对加强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国际背景,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趋势要求。同时,以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的具体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在梳理、总结已有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同时,也会对未来的实际工作产生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实践
由于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关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尚无比较权威的界定,使用较多的是在征信业务中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征信客体的诸多权利。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以权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知情权及其保护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在我国,《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一是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致力于不断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来充分满足个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需求。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包括传统的现场查询与互联网等新型查询方式两种。现场查询已延伸至全国各省、市、县,居民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即可办理。新型查询方式以互联网查询为代表,这一查询渠道从2013年开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试点,目前已覆盖到全国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还提供了自助终端机查询和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查询等多种渠道。
综观两类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的优势在于简单易行,适用人群广,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劣势在于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的快速攀升,现场查询压力日益增大,在查询高峰期可能出现排长队现象。而互联网查询的优势则在于征信主体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势在于要求查询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操作知识,适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体所推崇。
个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业银行,多选择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辞以避免客户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程度和结果没有涉及,导致商业银行在告知方式选择及告知时限设定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息主体可能无法享有“自我纠错”的机会。为保证商业银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人民银行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针对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将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的银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时还必须同时结合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方式通知信息主体。
(二)同意权及其保护
同意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者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特别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征信主体签订包含授权条款的制式合同来取得书面同意。例如,银行在(准)贷记卡、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章程或合约的格式合同中,通过与其他条款并列的形式,要求个人征信主体授权其向征信系统提供或查询信用信息。这种制式合同的书面同意对金融机构来说操作简单、使用便利,但对征信主体来说,由于受法律知识、交易环境、时间等限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公平。
在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新技术来避免出现违规查询,保护信息主体同意权。例如对用户查询逐笔定位网协(IP)终端,确保查询行为的准确跟踪定位;设置单个用户单日查询上限,从源头防范违规查询行为;将查询授权流程纳入系统管理,规定分支机构将查询授权书扫描入前置系统作为查询条件,否则无法向征信系统发起查询请求等。
对于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而言,因目前暂未接入征信系统,故其相关业务信息未纳入系统。信息查询方面,这些机构大多通过取得授权并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查询,或者由征信主体提供其从人民银行查询的本人信用报告两种方式来获得个人信用信息。目前,这部分机构暂时游离于人民银行监管之外,其征信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办法。
(三)重建信用记录权及其保护
重建信用记录权是指个人不良信息超过保存期限后,个人征信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予以删除并重新建立信用记录的权利。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应予以删除。
在我国,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多久合适一直存在争议。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时间较短,因为对个人信用行为的预测需要进行有效的跨越周期的时序数据分析,时间短会影响预测结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派专家则倾向于金融包容学理论,主张5年个人征信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此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需要今后征信业实践发展来验证。
(四)异议权及其保护
异议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目前,个人征信主体提起异议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通常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处理,需要依次经过“征信分中心征信中心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等多个环节,具体流程见图2。2008-2013年6年间,征信中心共受理个人异议申请32903笔,据不完全统计,个人异议回复率99.23%,解决率97.99%。
另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目前,各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各级分支行异议岗位职责,规范了个人征信主体异议申请流程。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实现了异议处理的全程电子化,对异议申请进行实时跟踪。此外,人民银行还采取多项措施来努力提高商业银行异议处理效率,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方式建立商业银行异议处理综合评估机制、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
比较来看,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的,处理流程相对繁琐,需经多个环节、花费大量人力成本、耗时较长;但由于有征信中心全程跟踪监控,异议回复率和解决率有保障。向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的,更直接高效,但可能出现异议不作为或推诿情况。
(五)救济权及其保护
救济权是指当个人征信主体认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在征信过程中侵害其权益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讼的权利。这里的救济权包括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条例》规定我国受理投诉的机构是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办理期限为30日。诉讼的受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一般需经过法院立案、开庭调查、宣判等,所需期限较长。
从受理范围看,相对异议来说,投诉和诉讼的受理范围更广。异议仅针对个人征信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时,而投诉和诉讼是个人征信主体人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进行,包括了征信活动中的所有事项。从处理流程及时限看,异议和投诉相对简单快捷,诉讼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从三种维权途径的关系来看,三种手段均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异议权不是救济权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济也不是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
(六)受教育权及其保护
受教育权是指由于征信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个人征信主体有权接受类似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征信业务基本知识的教育。尽管《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教育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国征信宣传教育的体系框架已经逐步确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日趋常态化与制度化,在普及征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对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的保护已经渗透到征信业务实践的各个环节,互有交叉。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征信业务实务中产生的纠纷案例以及问卷调查,以征信业务环节即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及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等为主线,来具体分析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信用信息采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1、采集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引发不当采集
征信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征信机构不断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清华大学的《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报告认为,如何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范围,将商业信用信息和公共事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未来我国征信业发展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银行开展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然而,在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同时,由于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够明晰,容易使一些与信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纳入到征信系统。在以往人民银行某分支行问卷调查中,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采集。
2、主、客观原因造成采集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采集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是个人征信主体与商业银行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类问题。结合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我们发现,信息出错或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个人征信主体自身因素。首先,个人征信主体提供错误信息或对金融机构相关合同条款理解有误。这主要是由于个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时相关表格信息填写有误,银行根据表格内容将错误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其次,还存在个人身份证遗失或外借他人、被第三人顶名贷款或办信用卡产生错误信息。
二是商业银行操作因素。首先,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信息录入信贷系统时可能出现录入错误。其次,在利益驱动下,存在故意违规报数行为。以一笔保证人“张冠李戴”案例为例,银行客户经理王某在为其客户办理贷款时,为了尽快发放贷款完成季末放款任务,为企业法人赵某编造了一个贷款卡号进而将保证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这个编造的号码恰好是另一企业主刘某的贷款卡号,根据征信系统以贷款卡号为关键数据项抓取信息的抓数规则,赵某的保证信息被错误上报到刘某名下。
三是系统程序因素。一方面,除一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外,目前征信系统数据报送主要采用商业银行信贷系统与征信系统接口程序对接方式,两个系统数据项不一致内容由接口程序通过一定规则自动计算生成。在这个过程中,接口程序和接口规则有可能出现问题导致数据出错。另一方面,银行信贷系统也可能出现问题。如2013年某银行信贷系统升级改造,导致该银行信贷数据推迟近半年才上报征信系统。
3、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意条款易被疏忽,出现个人征信主体在实际不知情情况下的无效同意授权
同意权应是在充分了解、知情基础上做出的同意决定。目前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的授权条款一般附着在借贷合同或信用卡申请书中,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个人征信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更多注重的是其所申办业务,对授权采集条款并未加以重视和理解。故其在授权信息被采集时并不知情,而是在下次贷款受阻等实际损害发生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入库。
(二)信用信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1、无有效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征信专项检查中发现,《条例》对个人征信授权规定的落实尚有待完善,银行存在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询授权未约定用途、查询授权条款用词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无授权或授权不规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征信主体产生纠纷的高发点。有这样一个案例。客户杨某在A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原因为A银行发现B银行曾因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过杨某信用报告,但杨某并没有B银行信用卡,进而怀疑杨某因某些隐形原因被B银行拒办业务。杨某随后因B银行未经本人授权查询其信用报告向当地人行提起投诉。由于事实清楚,当地人行对B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2、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存在差别,突出表现为不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的容忍度有所不同,有的银行在客户授信审批时要求其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次,而有的银行则不得超过3次。同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记录形成的原因、程度,也不能灵活分析、区别对待,只机械执行评价标准。例如,逾期1天和逾期30天,欠费几元和几万均没有区分,同等对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信用报告中不能区分善意欠款和主观恶意违约”和“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是被调查者对我国征信业务现状不满意度最高的两项。
3、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利益驱动下个别员工可能铤而走险,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均时有发生。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内部员工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导致银行客户资金被盗。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对个人征信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
【典型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人杜某通过网络向上游卖家购买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之后先致电报告所有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根据报告内容回答客服提出的隐私问题并被确认身份,进而修改联系方式。随后,再致电银行,谎称信用卡丢失要求挂失并重新发卡。于是,新卡就寄到了杜某手上,之后就是疯狂套现。
(三)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环节存在的问题
1、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导致异议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部分商业银行只在省会城市一级分行设置异议处理岗位,而贴近大众的网点不能办理异议申请,为个人征信主体申请异议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商业银行异议处理人员大多身兼数岗且岗位变化频繁,工作衔接不畅造成工作人员对异议处理流程不够熟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误认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异议受理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导致维权事件发生时首先将异议申请人向当地人行引导。
而通过征信分中心提起异议,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反复核查,流程相对繁琐、耗时较长。在实践中,征信分中心从业务办理简便、高效的角度考虑,针对同城异议,往往建议个人征信主体直接通过商业银行提起异议,从而可能出现商业银行与分中心之间相互推诿并拖延异议处理时间的情况发生。
【典型案例】2010年9月,成某将某银行信息报送错误而导致其个人信用报告中11次错误逾期反映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应到贷款发放银行核实情况解决问题。2011年10月,成某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上级行反映问题,被告知直接到贷款发生行提交异议申请。2011年11月,成某第三次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反映问题,要求并最终办理了异议申请。随后成某的错误记录被删除。2012年6月,成某认为贷款发生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相互推诿,导致其错误记录时隔一年才予以删除,故提出行政诉讼,将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告上法院。
2、人民银行行政权力有限导致部分纠纷无法通过投诉环节解决
人民银行不具有准司法权,无法直接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导致征信业务中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对司法部门过度依赖。信用报告一般涉及消费者个人重大的经济活动,如申请住房抵押或经营贷款、求职或租房,由于人民银行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权力有限,很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必须诉诸司法部门,不仅使个人征信主体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典型案例】某单位通过盗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签名的方式,联合某房地产开发商,以150位职工名义骗取某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造成职工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逾期”。直到部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被拒后才发现问题并到当地人民银行维权。因人民银行不能进行笔迹鉴定、不能深入机构开展调查故无法核实贷款真伪,直至法院判定这150笔贷款与职工个人无关,征信系统相关记录才予以删除。此次维权时间长达4年之久。
3、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多发生在事后使维权缺乏时效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六成以上是银行信贷业务受阻,这就导致个人征信主体维权主张往往集中于事后。在征信业务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纠纷对维权处理时限要求紧迫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后的异议或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也无法弥补对个人征信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深度剖析上述问题,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未完全出台,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还是空白,使得目前我国征信业务相关法律安排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由于《条例》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对信息采集范围的界定具有一定灵活性,且缺乏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导致出现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清问题。再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被侵权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但却未明确人民银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核查和处理投诉,使投诉可解决纠纷的范围受到一定事实上限制。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个人的优势地位,使银行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相对强势地位使其针对消费者的一些做法存在强迫接受的弊端。例如,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包含同意条款的有关合同普遍为制式合同等,均有强制之嫌。另一方面,征信业务与商业银行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常常得不到足够关注,表现为银行上报数据出现人为因素错误、无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银行端异议申请渠道不畅等问题。
三是我国尚处于征信体系建设初期阶段,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和征信文化没有形成,个人征信主体自身信用意识和征信维权意识不强。表现在个人征信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产生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今后经济生活、在征信活动中因主观忽视而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使维权行为多出现在事后、出现纠纷不知如何维权等。
四、相关建议
(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内容,防止越界开展征信活动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二是尽快出台《条例》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条款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尽快出台《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应明确规定信息主体权益被侵犯的民生赔偿事宜,使个人征信主体得到经济补偿以鼓励其自我维权。
(二)征信机构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一是征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产品,全面实现向服务型机构转型。强化对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验收工作,加强征信系统稳定性,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效率;建立征信分中心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机制以提升服务能力,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方面、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征信分中心设置异议处理专人专岗、及时妥善解决征信过程中与信息主体产生的各种纠纷。二是私营征信机构抓紧时机加速发展,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一方面,以增值征信业务为突破口,开发下游征信产品市场,为社会各种不同需求提供细分化信息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机构间的互惠合作与业内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金融机构重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征信相关工作。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高度。二是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做好信息的报送及查询。规范信用信息报送、查询授权行为,完善书面授权条款格式;全面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提高征信系统报数质量,从源头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三是完善前置系统,积极开发风险防范和预警系统,从制度和技术层面限制违规操作的发生。如可在查询前置系统设置上将信息查询与授权及查询用途相绑定,具体为系统在接受到查询授权书扫描件后自动开启贷前审批部门查询用户权限,发放贷款后自动关闭贷前审批部门权限并赋予贷后管理部门查询权限。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异议、纠纷事件。基层银行网点设置异议咨询窗口,采取“首问负责制”,各级机构分级安排专人负责,从制度上杜绝搪塞推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履行征信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征信机构及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征信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征信主体投诉工作,基层人行努力做到异议与投诉岗位人员分离,维护个人征信主体行政救济权。二是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外管等行业数据的共享,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突破口持续扩大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三是指导并鼓励征信业形成行业间的自律监管,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或通报制度,通过行业协调机制维护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五)坚持不懈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逐步完善征信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征信宣传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确保征信宣传的长期、有效开展。二是加快推进征信文化建设,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征信业务从业人员中树立“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文化核心价值观。三是把征信宣传教育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把征信宣传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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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s of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in China
QIU Yanfeng
(Operations Office of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