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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1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2
将“持续质量改进”理论引入到医疗质量管理中,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已成为医院管理者探讨的重点[3]。这与《标准细则》中强调的管理工具PDCA循环理念完美契合。医学装备、设施与环境管理要以患者安全为关注点,纳入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范畴,建立完善的准入、存储、使用和运行保障等环节的管理体系[4]。要以准入标准和临床需求为依据,建立明确的标准化流程,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强设备的质量控制意识,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5]。将持续质量改进的理念实际运用于医院医学装备管理中。
2加强医学装备培训在管理中的作用
医院在医疗设备管理中,通常会把精力放在医疗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方面上,培训环节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医疗设备能否用好,并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培训环节至关重要[6]。《标准细则》6-9-2-1和6-9-5-1条款中均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对医疗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和考核有制度与程序”。设备科要侧重加强对医疗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的管理,新购入设备必须经过严格培训,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科室的医护人员熟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步骤,负责设备日后的维护保养工作。管理人员应积极与临床使用人员沟通联系,收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定期汇总,选择有代表性的问题,联系有关专家,安排举行相关人员针对性的培训,解决医护人员的使用疑问,提高医护人员对设备的应用水平。
3建立保障装备应急调配机制
《标准细则》6-9-6条款中要求“有保障装备处于完好状态的制度与规范,对用于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装备要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为使设备资源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提高医疗设备利用率,医院应实施医疗设备的调配管理,成立调配中心,调配设备由设备科统一管理。要将医疗设备按类别划分(如生命支持类、监护类及护理类等),建立医学装备应急预案的应急管理程序,在遇有突发事件和装备故障时实现应急调配保障。要动态掌握在用设备使用现状,关注闲置或使用率低的医疗设备维护,保证设备的性能正常且可即用。在帐设备应由调配中心统一标识管理,根据各科室实际使用情况,按需进行调配,实现资源共享。使用率是设备效益评价的关键指标,是医疗机构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要条件。医疗设备调配工作的开展,可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价值,提高医疗设备使用率并减少设备资金的占用,实施设备调配管理可使医疗设备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4加强医疗设备的档案规范化管理
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3
发包单位:__
承包单位:__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甲 方:海南电网__公司
乙 方:__
工程项目名称:__
工程项目地点:__
计划工作时间: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甲方作为管辖电网工程承包单位之一,由于部分工程的实施具体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为明确劳务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根据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海南电网公司颁发的《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甲方负责对乙方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乙方单位持有的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简历以及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资质审查合格后,甲方应及时给乙方发放安全施工资质合格证。
2、甲方在工程开工之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在开工请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
4、甲方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设计,对乙方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要求事先制订安全措施。
5、甲方负责检查、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落实、执行情况。
6、甲方每月15日对工程组织安全和质量检查,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安全用电等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措施。特别是查看现场的安全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单,对严重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价,对乙方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行为进行诊断和做出相应的评断。
8、协议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2、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招收录用和转换岗位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记录在案,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可进入其生产现场工作。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同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操作证方可上岗。
4、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应参照南方电网《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布置,制定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乙方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安全书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应标明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工程项目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目标以及主要管理制度等。现场作业区有明显的标志、设立了专门的施工器具放置处、材料堆放站和废料堆放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5、遵守现场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工作证卡,以证明其身份,确保安全施工。乙方应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6、针对施工实际情况,乙方应做到防风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要到位。
7、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施工人
员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按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之规定。施工人员要按要求佩带各种安全防护工具。
9、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
10、乙方要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班组管理等进行自检查自评。
11、乙方与甲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严禁乙方将施工项目转包。
12、对所提供的一切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协议中规定由乙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电力行业各项规程、规定和电力企业有关基建安装等规定。共同遵守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共同遵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违约处理
在协议签订的有效期内,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者,将严格按照海南电网公司关于《关于印发海南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南电网建〔XX〕168号)和《海南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奖惩办法 (试行)的通知》(海南电网建〔XX〕175号)文件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条款,加强考核力度,对施工单位违反现场安全管理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奖罚情况报海南电网公司备案。
五、其他
1、甲方应给予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
2、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属乙方责任的意外人身伤亡时,甲方应以人道主义精神尽力协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根据双方签订的《单相计量装置轮换改造工程承发包合同书
》,乙方应按单项工程(或一次性)缴纳3千元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保证金建立专户管理,甲方对乙方违反现场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罚,处罚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对方,工程竣工后根据处罚总金额扣减后返还乙方,不足时乙方应补交。。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代表: 乙方委托代表:
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4
1四川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实践
作者近年来参与的水电建设项目主要涉及大渡河、金沙江等流域,项目涉及引水式、坝式、混合式等,既有日调节型,也有季调节型,电站多为总装机为100MW~720MW的中、大型水电站,地处偏远山区,建设周期长,影响范围广,环境敏感,个别电站还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本文主要以田湾河流域某梯级电站为例对水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践进行梳理。该电站整体规划为“一库三级”,分别位于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雅安市石棉县境内,涉及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田湾河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电站总装机容量720MW,以发电为主,兼有治理沿岸泥石流,保护生态的功能。
1.1项目环境监理组织机构设置项目采取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环境监理项目部参与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设置总监、副总监、专职环境监理工程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和环境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3类),根据项目特征,邀请了由水电、环保、水保、渔业、林业等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组,用以解决项目监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1.2环境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及程序该项目属于中型水电工程[8],施工区具有点多、工作面分散、时间跨度大、监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施工区环境监理采取驻场监理的方式为主,辅以仪器监测。工作中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气、声、渣、生态、移民、批建符合性、风险防范”等采取现场全面巡视检查和重点旁站监理、仪器定量检测分析以及书面报告和下发指令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水电站工程施工区和工程影响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不同的环境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工作程序。本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流程见图2。
1.3环境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及成效
1.3.1制度建设及动态信息管理通过进行制度建设和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完善项目环境监理手段,促进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在工程建设初期,环境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根据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及要素编制《建设施工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考核细则》,办法和细则的出台为考量环保工作的完成状况与质量及工程建设中各参建单位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设置了准绳。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要求、跟踪落实,文件存档,信息共享”对环境保护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1.3.2设计核查该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范围和内容较多,设计阶段同环评阶段相比,工程建设情况和环保措施情况存在变化。因此在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期,环境监理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环评及批复进行全面核查,及时纠正设计缺陷,保证后续工作的开展,尽量减少设计缺陷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核查工作在整个环境监理“全过程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后续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1.3.3环境要素监理环境监理按照主要环境要素制定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环境要素的监理在减轻工程对区域环境不利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水环境。主要分为废水处理和水环境质量达标两个方面。为防止砂石骨料系统废水、混凝土搅拌废水、基坑废水等生产废水对流域水质造成影响,严格禁止废水未经处置和不达标排放,通过抽查取样监测的手段进行考核。审查水库蓄水前的清库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防止蓄水后污染物对水质及水库安全的影响。(2)大气环境。掌握污染源同敏感点之间的关系,落实临时工程及运输过程中大气污染源控制措施。对砂石骨料加工和交通扬尘采取湿法降尘措施,道路无雨日进行洒水作业,物料运输采用罐装或封盖运输,优化爆破工艺和流程,控制粉尘产生。对施工机械、车辆根据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进行进场控制,在隧洞开挖和大坝堆砌的过程中,由于大量的施工机械和运输机械的使用,导致扬尘等对大气环境影响明显,需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运输计划、降尘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理。(3)声环境。通过对固定声源(砂石料加工)、流动声源(运输车辆)、瞬时声源(爆破噪声)进行分类,掌握其特性(强度、位置等),并根据其同敏感点的位置,需按照环评要求优化施工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合理布置施工时间,对周围敏感目标(居民点)进行告知解释等措施减少和噪声扰民,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4)固体废物。主要掌握各固体废物产生的类别、性质、数量、处置去向。工程弃渣是否按环评要求进行渣场选址、建设、堆放和恢复;生活垃圾是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专门收集处理;严格控制各类弃渣、生活垃圾等随意堆放,进入河道等行为。(5)生态环境保护。为减缓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监理工作主要从水土保持监理、动植物保护、景观生态恢复3个方面开展工作。环境监理根据主体工程和辅助、临时施工总体布置要求严格监控施工征占地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商避让特殊生境区域,及时处置由于边坡、道路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落实采石场、取土场、弃渣场的水保设施实施情况,确保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特别重视“临时占地恢复”,对完工的临时工程及弃渣场要及时进行覆土恢复。了解区域动植物种类及分布,特别重视珍稀保护物种的调查和保护。严格控制施工及其影响范围,严禁越界砍伐、采石、采砂、捕捞等行为,严格落实“挂牌保护”、“移栽保护”和“增值放流”等生态保护措施。工程施工涉及自然保护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规定。(6)人群健康。检查施工区公共卫生,严格检查疫情防疫情况。主要通过对人员定期有针对性的体检和对施工区定期防疫、消毒,建立疫情报告和环境卫生监督制度等措施防止特征流行病疫的发生和传播。(7)移民安置。对工程区、影响区需要搬迁的安置的居民逐一登记造册,落实安置时序、方法及过度措施,明确搬迁费用的来源及落实方案。对搬迁区的环境影响进行控制,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对移民搬迁进行专门监理。(8)环境风险管理。由于电站汛期泄洪和排沙,造成下游水位迅速变化,威胁下游居民生命安全。环境监理部巡查并与业主单位沟通后,在减水河段岸边设立警示牌,开展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在发生暴雨和洪水期间,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利用盖板将沉淀池封闭,以防止废水扩散。要求各单位完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充分树立风险预警管理意识。
1.3.4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环境监理方案在不同阶段编制环境监测计划,利用噪声仪、pH计、粉尘仪、便携式COD测试仪等便携仪器对部分环境要素进行环境监测,其数据用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和计划制定。
1.3.5宣传及培训做好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更要发动广大参建人员积极参与。为此,转变和提高参建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性成为环境监理的重要工作内容。项目通过编制和定期宣讲《项目环保手册》及相关学习资料、制作环境监理工作简报、设立宣传标语等形式提高建设单位及施工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显著提高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环保要求的落实,有效地促进了项目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期的试运行及验收工作夯实基础。
2目前影响水电行业环境监理的主要问题
在全国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开展12年来,从初期的摸索到现阶段已有超过23个省级行政区全面或在关键领域开展环境监理,全国环境监理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但由于目前环境监理工作总体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水电建设环境监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2.1环境监理法律支撑不足目前环境监理虽在各试点省份积极开展,但从全国层面来讲仍存在相关法律文件支撑不足的问题,此状况影响到各省乃至全国的环境监理管理和专业化水平的发展,使整个行业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受到一定制约。
2.2流域环境监理工作缺乏统一标准和工作程序就水电行业来讲,缺乏以流域为单元的环境监理管理制度和标准。环境监理工作包含了项目蓄水和试生产等阶段,目前流域水电项目多为梯级开发,而梯级上的每个电站环环相扣,在同一流域某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其实往往是上几个电站环境影响的延伸,环境监理尽管依据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开展工作,但各个电站的建设单位不尽相同,因此环境监理也只能各自为战,对全流域的涉及到的个别环境要素不能形成统一认识。
2.3与工程监理体系的衔接程度不足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就要求环境监理必须加强同工程监理之间的衔接。目前,工程监理各项规程、规范、体系已比较健全,而现阶段环境监理在同工程监理相互交叉的工作内容中相互之间的衔接制度、规范和责任主体均不明确,尤其是在环保措施实施计划安排、施工过程检查、文件体系审验等方面,更应加强沟通。
2.4环境监理介入时间相对滞后水电工程存在建设工期长、工程内容多和分层审批等情况,环境监理原则上来讲在“三通一平”之前就应该介入。但目前水电建设项目往往是项目已进场施工后才引入环境监理单位,出现介入时间相对滞后的情况。通过实践和调研发现,在水电站建设前期大面积开挖可能会造成环境影响,若环境监理早期介入,则将提高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地减免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3措施或建议
3.1加快环境监理立法体系上层设计环境管理工作由“重两头轻中间”的哑铃型向全过程转变的过程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上层设计。1978年,环评法颁发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始慢慢发展,到如今成为环境管理的最重要和最完善的制度,也是因为其“上层立法体系”在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因此,环境监理的全面发展也需要建立在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
3.2加大环境监理的推进力度环境监理通过多年试点,已形成了基本的工作模式,但各行业环境敏感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行业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思路,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环境监理工作,以确保环境监理作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重要辅助手段的有效性。通过推动环境监理,促进环境监理的早期介入,提高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地减免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3.3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全面推行水电行业流域规划的同时,应加强流域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管理,应倡导建立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管理机构,可通过成立流域行业协会等方式对流域内实施环境监理管理的单位进行统一化管理。明确主管部门,搭建市场运作和信息化平台,协调政府监管与社会化监督,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监理项目监管,引导建立行业自律协会,支持和促进水电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3.4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衔接
3.4.1积极参与图纸、施工方案会签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设施施工方案、图纸等会签工作的参与程度。按照现行监理体制环境监理很难在第一时间知晓相关方案、图纸的批复情况。施工单位获批后直接施工极易产生工程内容仅满足施工要求而不一定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因此,环境监理应会商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重大环保内容的施工方案、设计图纸等进行会签以促进环保措施更好落实。
3.4.2增加监理指令一致性在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需要环境监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下达整改要求或指令时,应在会商工程监理和征求施工方意见的情况下下达,避免指令不一致或者出现矛盾、重复的指令,增加施工单位整改的可执行力度。
3.4.3成立专家顾问组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工期长、涉及专业和环境敏感点多,为确保监理工作顺利完成,解决监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可在项目实施工程中邀请由水电、环保、水保、渔业、林业等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组,采用专家座谈、定期调研检查等形式开展工作,用以解决项目监理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3.5健全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高从业水平为保证水电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相关环境监理工作配合到位,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各类技术培训,可增设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增加高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认证,逐渐建立标准化的行业教育体系,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
4结语
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5
1.1环保管理体系:水电站环保水保管理工作具有点多面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必须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合同要求等多方面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环保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构成,是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工程水土保持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违约处罚实施细则》、《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考核办法》以及其它的专项管理办法等。
1.2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制度:由于环保管理与环境监理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参建单位环保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包括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可以提高整体环保管理意识,利于环保监理工作的开展。
1.3环保巡视与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视方式,针对具体的环境保护项目,合理的开展施工区环保巡视工作。可以及时掌握施工区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
1.4会议制度: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定期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周例会、月例会与季度工作会。可以定期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安排后续工作任务,并分析上阶段环保水保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改进和调整。专题会议制度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专项环境问题,一般涉及环保水保专项措施、需多单位配合的专项活动以及其他需专题研究解决的问题等。
二、工作内容
监理项目全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从工作内容来看又由若干环节组成一个整体,由于每个环节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不同,相应采取的措施与手段也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区环境影响因素较多,根据突出重点、系统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将环境监理分为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人群健康、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监理单位应以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为工作的主要依据,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应的措施分类,具体监理内容如下:
2.1水环境监理:掌握废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落实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环保设计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水库蓄水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建筑物清理、林木清理和卫生清理,以防止淹没于水库内的树木、杂物等对水体的污染和对水库安全运行的影响。
2.2大气环境监理:掌握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村寨、学校、旅游区等)的相对关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2.3声环境监理:掌握施工区主要噪声源,及其噪声的强度、类型,以及与周围环境敏感点(村寨居民、学校、珍稀动物等)的相对关系;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震座等),并督促落实。
2.4人群健康监理:人群健康监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及附近地区各类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发病种类和水平不因工程建设发生异常变化;加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疫情监控等。
2.5固体废物监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区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焚烧处理、卫生填埋及委托当地原有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几种方式,环境监理主要加强对施工区生活垃圾收运的管理,通过对参建单位的宣传教育、检查,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避免垃圾散放对环境的污染。
2.6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渣场区和路桥区两大部分,渣场措施主要有挡护措施、截排水措施,沟道型渣场必须要采取沟水处理措施;环境监理需要对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2.7监测的监理:水电站工程筹建期、建设期都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理必须熟悉监测规范,从监测方案的审核到取样、监测数据的分析、监测成果的审核全过程对监测进行管理。
三、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的直接监督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环境保护监理人员。将施工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各项环保措施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实行全方位监理。
四、结语
环境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范文6
随着社会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要重视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标准的制定,发挥标准对健康、安全、环保体系建设和实现油气资源的科学引导作用,因此,油田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当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包括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标准的实施等都由有关部门来推动,往往造成行政管理和企业实施脱节,出现有些单位对标准化工作不积极,认为执行标准投入多,直接经济效益少,注重参加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不注意了解各种标准信息,甚至很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竟然不知道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更不能主动地应用标准化成果,使用标准化去保障安全生产。目前,多数单位还处于一种等待或侥幸的心理状态,特别是近年来,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究其原因之一是生产单位缺乏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缺乏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为技术支撑,以及安全标准培训工作的滞后等引起的,由于操作人员没有按标准执行,没有经过安全标准培训,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最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何做好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油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之适应形势,更好地为油田企业生产发展提供安全技术支撑,现就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对新形势下开展油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制定安全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标准是通过对多年科技成果的转化、生产事故的分析、生产经验的总结,并将其转化为标准,来指导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的成本。因此,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是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一项基本建设工程,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油田企业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组织机构严密的“金字塔”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保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管理专职部门和安全总监共同负责企业具体的安全管理事物,安全专职人员要按比例配备,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各三级单位同样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基层生产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网络化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行业标准在企业内部贯彻执行;指定企业一名副厂长(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他分管生产、经营和技术的厂级主管应对所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推行厂、大队、班组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明确考核的项目、目标、指标和奖惩细则,这样构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
其次,明确要求,准确把握油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点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在生产和管理活动过程中,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全天侯地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环始终处于和谐和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地发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技术标准化、安全设备标准化、环境安全标准化和安全作业标准化五要素。
油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包括:一是引导和促进油田企业在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的同时,修订、完善原有的相关标准,建立全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把油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水平,进而达到消除隐患、控制危险源、消灭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