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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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水利工程投资控制静态控制

我国水利工程投资管理活动经过多年来的经验积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三峡工程在投资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针对传统工程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改变了过去的管理模式,三峡工程建设实践中首先提出并建立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管理体系,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的原则编制执行概算。通过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动态投资,控制投资的总规模。“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模式,建立投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对今后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产生深远意义和影响,达到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虽然,三峡水利工程“静态投资、动态管理”体系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果,但是,理论界对于这种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本文对静动体系中的“静态投资”体系进行梳理,为我们建立更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探索。

一、水利工程项目静态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在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进程中,工程投资管理普遍存在一个显著的现象就是工程概算严重超支。现阶段,我国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和控制主要采用方法是:依据现行设计概算进行定额预测,编制概算投资。根据概算项目对口原则,采用静态管理工程投资。工程投资管理通常采用以下办法解决超概算带来的投资缺口问题:1.编制修正概算、修改概算、追加概算、尾工概算等办法,反复修编,直至解决投资不足为止。2.采用行政手段,由领导拍板直接追加投资。这样的投资管理方法存在较多的弊端,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从静态投资控制角度看,由于设计概算的编制不分工程所在地域、不分工程规模、不分资金来源,均要求按行业部门统一的定额、标准、费率和方法进行编制,客观上很难符合各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从实际工程投资管理实践看,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扣除量变因素,静态投资额(不包括物价因素和因物价上涨增加投资而相应增加的利息)一般偏大。可见,这样的投资管理体制很难对静态投资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在工程实施进程中,设计因素、建设工期因素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发生会对工程投资概算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会导致工程建设所需生产资料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工程概算不断突破、调整。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等工期较长的工程而言,这方面的影响尤为突出。影响工程静态投资变动的因素如右表所示:

对工程建设静态投资的控制,实际上就是静态控制工程的实物投资数量。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影响静态投资变化的主要包括设计因素、工期因素、不可预见因素等。因为从工程建设看,如果规划、设计比较科学合理,那么工程投资所需的实物资源数量一般是静态不变的。当然,如果能够做到设计优化,实物资源还会因此而节约。但是,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设计漏项、施工失误、工期因素、移民数量变化等因素会经常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工程投资数量也发生变化,并引致工程整体投资的变化。从经济资源配置角度看,由于工程投资数量变动导致的工程投资增加是属于资源的配置浪费。因此,必须实施工程投资实物数量的合理控制,确保工程投资资源的最优配置。

因此,为对水利工程项目静态投资实行有效的控制,首先必须从源头上控制工程的实物投资数量,促使工程投资按照原来的设计进行,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设计失误,施工误差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以此确保工程所需实物量的合理配置,即有效的工程投资管理首先必须做到静态投资的有效控制。

二、静态投资全过程控制体系的提出

鉴于上述因素对水利工程项目静态投资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对静态投资进行控制,而这种控制是一种贯穿于工程建设整个过程的控制方式。这引起了工程建设领域学术界和管理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并对其进行了积极探索。

姬宏(2003年)在《对推行水利工程造价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探讨》一文中指出:静态投资是指编制预期造价时以某一基准年、月的建设要素单价为依据所计算出的造价,包括因工程量误差、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增加。它不包括嗣后年月因价格上涨等风险因素而增加的投资及因时间迁移而发生的投资利息支出。静态控制是指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过程中,从各个环节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资源,管好造价,保证工程静态投资不突破。

刘思华、欧阳显良(2002年)在《谈水利工程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一文中指出:根据现行水利工程概预算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规定,静态投资为:第一都分建筑工程费用、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第四部分临时工程费用、第五部分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用、第六部分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2004年)在《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一文中指出:投资控制,就是对工程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或资源及投入的过程所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把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工程项目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其本质是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使工程项目建设获得最佳效益。

综合以上观点,所谓的静态投资全过程控制应该是指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对静态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费、预留费、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等费用)进行调节和控制,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 把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使工程项目建设获得最佳效益。

三、静态投资全过程控制体系的运行缺陷

在三峡工程中采用静态投资控制以后,静态投资在许多水利工程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对我国水利工程投资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对于该体系还没有完全认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目标模糊。虽然投资控制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投资超出预算,但是水利工程静态投资的目标在实践中并非是简单地实现资金的控制,其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有更加深刻的目标。

目前的静态投资全过程控制体系的目标模糊,直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定位模糊,直接影响到实际的执行效果。

2.静态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静态控制不是简单的概预算控制,是一个完整的控制体系,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静态投资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整体模式及机制、水利工程项目静态投资的变更机制、水利工程项目静态投资的风险管理机制。其中静态投资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整体模式及机制又包括量价分离的估算、概算、预算模式;招投标控制模式;合同管理机制;现场签证管理机制;竣工结算、决算管理机制;后评估机制;造价项目库建设机制等内容。

从现有的静态控制投资管理体系中,虽然对量价分离的估算、概算、预算模式;招投标控制模式;合同管理机制;后评估机制等内容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散布于整个建设工程管理的各个领域,从工程投资管理角度来说还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投资管理体系,落实到操作层面还不能体现静态控制的深刻内涵。

3.静态控制思想还没有充分体现。静态投资控制的构成分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包括全过程控制、全要素控制、全风险控制和全团队控制。从目前的水利工程投资管理模式上看,目前的静态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过程控制思想,在全要素控制、全风险控制、全团队控制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求。

在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影响建设项目投资的要素有三个:工期要素、质量要素、投资要素本身。这三个要素又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单纯从单个要素考虑,往往达不到管理要求,比如为了实现投资上的节约,工程的质量要素就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这种“效益背反”现象的存在,使得工程投资管理必须是全要素管理。目前,水利工程静态控制模式虽然对于工期、质量、投资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种“效益背反”现象。比如,施工单位为了达到招标要求把招标价格降到质量要求之下的情况,在现有管理体系下,并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在全风险管理内容上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虽然现有静态投资控制体系对于在投资超出核算部分资金分担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这还远没有达到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投资过程中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价、风险防范方法的制定都没有涉及。水利工程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方法,那么这种投资控制模式也是不完善的管理模式。

在全团队管理方面,现有静态投资控制体系同样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水利工程投资管理控制涉及的人员多,部门多,办事的程序复杂。除了要求业主、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协调配合之外,南水北调工程更是由于区域跨度大,需要各省市之间的相互协调,这对于全团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操作层面还不健全。(1)概算编制动态因素估计不足。目前设计概算编制中考虑动态因素的就是价差预备费和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两项,在这两项动态因素中,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比较容易控制,但直接影响施工的价差预备费控制比较困难。

(2)另外概算编制中政策变更因素是缺项。由于政策变更而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幅比例是相当大的,如果此项费用因无法预测,就应该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限期调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四、静态投资全过程控制体系的改革方向

1.目标应该明确。加强静态投资的全过程控制,对于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主要的是为了实现以下目标:

(1)寻找出一个最佳的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合理的投资额。最佳设计方案,意味着,在保持功能不变的情况下,交付使用财产原值得到降低,即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原值得到降低,最终表现为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提高,使有限的资金得以发挥最大的经济作用。这是实施全过程控制的前提目标。

(2)以静态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总量不能突破静态投资额。这是实施全过程控制的直接目标。加强静态投资的全过程控制,进行各个阶段的层层把关,控制管理,就是为了避免因某些以外因素的发生,导致资金增加这一现象的出现。最直接的说,就是为了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

(3)实现质量、工期、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三要素协调发展。投资控制不是单一的目标控制,投资控制是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同时进行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是投资控制的基础,高质量和高速度是实现高效益的前提;反过来,投资控制又对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有重要影响。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有助于降低工程造价,使业主以较少的投资支出尽快获得较好的使用价值,尽早地发挥投资效益。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控制涉及的人员多,部门多,办事的程序复杂。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工程出了问题,无人问津或各个部门推卸责任,理由都是不属于他们的部门管。因此,通过静态投资的全过程控制,每一阶段的控制,每一阶段责任、权利明确到位,就会避免这种事情的再次发生。

2.静态控制体系应该更加健全。水利工程静态投资控制体系,应当从全过程控制体系入手,对工程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控制重点、内容及方法,解决目前静态控制中不区分工程建设阶段,采取单一的控制方法的问题。这种制度的设立是符合水利工程投资特点的,也避免了静态投资控制中忽视前期投资、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另外静态投资过程中的激励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对于静态投资控制起到保证作用,任何完美的机制的设立都需要工作人员的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才是判断制度实行效果的判断标准,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将会影响制度实行的效果。同样道理,风险管理也起到保障静态投资制度实现的目的。

3.将工程投资管理体系应该与其他工程建设管理结合起来。水利工程投资管理不是简单的投资问题,还涉及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稽查制度问题、招投标制度问题、委托与代建制度问题等管理问题。在进行工程投资管理体系的设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制度对投资管理制度的影响。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2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与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政策相联系的间接财政政策,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迅速。从1984年我国实施第一批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贷款以来,财政贴息政策广泛应用于技术改造、小额担保、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在发挥财政调节作用、引导金融资金投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近年来,我国继续加大财政贴息政策的力度和使用范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贴息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行业发展等重大建设和重点项目。水利行业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从财政贴息中不断受益。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1〕593号),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硬贷款进行财政贴息,2003年以《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421号)明确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均在贴息范围内。此后,财政部在2007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对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贴息的范围、周期、报送资料等内容等进一步明确,目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执行的制度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请的资料要求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申报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按现行规定,对于符合贴息条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标明项目名称、贷款年限、贷款金额、贷款种类、贷款用途、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占用天数、贷款积数、申请贴息额等,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项目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必须是批复概算的独立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除此之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批复的项目概算,并与实际发放贷款数核对,证明未超规模发放贷款;按批复概算确定的工程总工期填写建设期,并附开工报告批复文件,证明项目为在建工程;按签订的合同以及资金到位凭证确定的贷款占用天数,并准确汇总计算贷款积数,确保申请贴息资金的金额无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将贴息申请资料报送上级水利主管单位后,上级主管单位应出具意见,并逐级上报至水利部。水利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财政部未明确规定申报资料需经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环节,但是在实际审核中,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意见一般也会作为重要的批复参考依据。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处理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对中央项目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贴息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申报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现行规定,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申报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冲减基建项目工程成本,竣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冲减财务费用。

4有关政策建议(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水利基本建设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3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4

有的设计内容过于简单,而设计内容是否具体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后续工作的很多环节,继而影响工程工期、工程的投资甚至工程的质量。如某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在施工组织的设计内容方面,仅仅用一些套话简略的进行一番描述,对于在施工中的具体情况却没有进行说明,这将会给以后的施工造成严重的隐患。

二、工程图纸不完整

设计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不规范是较普遍的问题,很多设计人员对于工程设计图纸的细节不够重视。许多特征点尺寸标注不完整,给工程量计算、施工操作等带来很大的困难,影响了工程进度。另外,有的图纸缺少必要的性能要求和标准说明。

三、投资概算不准确

在设计环节中,对于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不进行详细分析说明,直接引用以前所做项目的有关内容,使工程预算审定人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审定金额与工程的实际造价不相符,使工程的投资准确性大大降低。工程单价分析不合理,在单价分析上缺少依据。不考虑当前的市场形势和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照搬以前的项目单价表。设计取费不结合具体的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导致工程概算失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的生命线,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质量,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市场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出卖资质、出卖证章等不良现象。

(1)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打破地区封锁。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2)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2.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1)要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设计人员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品作为设计宗旨。

(2)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组织开展贯彻GB/T19001-2000“系列标准”质量认证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3)加强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

(4)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以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5)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设计文件须经本单位校审合格后,方可盖章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3.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服务水平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难点;对策

1 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1 无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编制,人员配备不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法人制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主要采取的制度,尤其是在中小型的水利工程中,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通常由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这种管理方式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较为普遍,并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然而在管理上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人员岗位编制设置方面,基层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大部分没有设置从事项目管理的岗位编制。在项目执行的各个阶段,即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验收这一过程的各个环节,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很难配备齐全的专业管理人员,因此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1.2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

与大型水利工程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小,然而其前期的工作程序却缺一不可。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指工程设计和概算、项目建议书、工程预算及招投标,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水利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到的知识面关,专业多。工程的规模虽然不大,但是所需要的前期准备的时间却很长。

1.3 工程造价、进度和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对于环境的干扰较为严重,因此通常位于偏远的山区,交通不便利,施工强度大,涉及到的技术工种繁杂,工程量大,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减少或者增加相应的项目,即设计发生变更,从而导致初始的工程投资额发生改变。此外,工程的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投资控制还很可能受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由于进度款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进度款没能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规模较小,进度控制很难达到预期。

1.4 监理专业人员配备不足,重视程度不足导致质量监控能力下降

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包括水利工程从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对施工现场开展质量监理工作,对于其他阶段的监理工作则较为忽视。此外,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较为紧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部分监理公司在组建监理人员队伍时,选用的人员缺少相应的施工监理经验,素质不高,进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2 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与对策

2.1 尽量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专业公司

中小型水利工程由于工程规模较小,通常由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管理,在人员的构成上显然无法与大型的水利工程相比。因此,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应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从本部门和本单位抽调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员,通过合理的组织、培训,组建一支较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此外,对于建设管理单位中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利用其他专业公司或机构人员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加以弥补。

2.2 精于计划,加强沟通

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前,应根据水利工程施工周期长,工作程序复杂的特点,详细制订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并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和实施。此外,还应加强水利工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减少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会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对于变更的内容,应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认证,禁止通过设计变更随意提高设计标准,或者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如果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也必须以不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前提条件。对于必须变更的项目,应对其可行性进行认证,并核算变更的造价,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4 合理确定工期目标,严格控制关键线路工期

水利工程项目的工期,同样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考察和评估,对于关键路线的工期进行严格的控制。充分利用统筹规划的方法,详细分析水利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根据各工序的关系和顺序,绘制网络图,并找出关键路线和关键工序,作为工期控制的重点。如果出现工期延误或偏差,应及时加以调整,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

2.5 加强质量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质量是确保水利工程的作用充分发挥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通过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应将其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严格控制。

2.6 优选监理单位,充分利用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质量严格控制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每一工序、每一环节进行检查认证,及时发现其中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并加以纠正。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通过执行承包合同、运用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和管理,帮助、促进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2.7 将多个中小型水利工程同时开工,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如果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同时有多个中小型水利工程需要建设,那么只要条件许可,可考虑尽量将这些工程同时开工。这样一来,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可以集中本单位原有的有限的人力和物资资源,通过合理分工,统一管理,使各项工作做得更专业、更有效率。

3 结束语

完整的人员岗位编制、完善的组织机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健全的管理制度等,对于项目管理而言,这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理想不能代替现实,特别是中小型水利工程,由于建设规模不大,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种种问题,而这正是我们在项目管理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要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经典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唯有面对现实,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采取积极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方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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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中介机构 备选库 改进 探索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方式

目前,全国部分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包括部分企业,通过资格审查,少数也采取招标的方式逐步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用于开展所属企业、行业的审计、评估、咨询等业务。现以某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的选择为例予以说明。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单位的选择,主要依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实施,使用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重点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和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一型水库)、重要堤防工程以及引提(供)水工程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选择方式:首先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面向社会发出《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的通知》,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申报,经上述三方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形成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库。对进入库内的中介机构,基本采取轮流委托的形式开展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工作。入选全过程跟踪审计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的条件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投资造价和财务决算的经验(或联合体具有相应资质);本单位(或联合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在职专职人员不少于13名,其中承担委托项目的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评审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水利项目不少于2个;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在行业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的弊端

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为国资监管和企业发展遴选优质中介机构,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这种弊端愈来愈突显。

(一)垄断性,可能带来一定的寻租空间

各地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后,往往都规定相关经济事项需要中介机构时,只能在备选库中选择,备选库以外的不能参与。如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湘国资〔2012〕5号)规定:省国资委在审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事项时,对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文书不予认可;四川省国资委出台的出台了《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今后全省国企只能在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山东省国资委要求,不属于省国资委审核的事项,原则上由省管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但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内。由此,各中介机构只有入库,才能扩大业务范围,才能生存、发展,而如前所述,入围的程序往往采取审查的方式,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样,各中介机构为了入围,且入围后继续保持,则很可能会采用非常规方式,而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如2007年从收到的385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调查表》的情况来看,认为权力机构工作人员和委托方单位工作人员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计有360份,高达93.5%。上海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朱某、陈某受贿案,其所在部门负责对行贿方资产评估中介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确认、审核、抽查,主管对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等。出于这一利害关系,国资管理部门领导下的多个中介评估机构人员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

(二)排外性,有一定的地方保护倾向

部分地方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文件即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暂行办法》第五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方便市国资委监管,原则上在扬州市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从入库名单看,基本无外地中介机构,如湖南2012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证券许可资质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名单中,所有17家机构要么是湖南本地的,要么是外地在湖南的分支机构,该库中28家具备审计资格中介机构亦如此,则未在湖南设立分支机构的优秀外地中介机构难以参与。

(三)不完全符合招投标法精神

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且一般应当公开招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性类化法规中,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其他服务类采购,均未直接提及。但笔者认为,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是投资的一种创新方式,以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对滞后,但全过程跟踪审计符合公开招标要素,属于法规中明确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采购,而且很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金额远远超过50万元,所以应该实行公开招标。而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指定库中机构直接参与相关服务,一定程度上有违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精神。

三、改进措施

可采取积极措施和改良措施两种方式:

(一)积极措施,即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合同预估金额大小实行招投标或者竞争择优,选择中介机构

这样,对打破行政壁垒,改变中介市场分割局面,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如海南省审计厅于2009年9月《关于废止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决定取消《关于入选参与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琼审法〔2007〕68号文),今后所有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通过推荐、自荐等方式参与政府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筛选、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成都市国资委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的要求,于2011年6月发出《关于取消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取消了建立5年的市国资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律师事务所、拍卖机构、工程造价共7类中介机构备选库,并要求各市属国有企业立即取消企业自行建立的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形式来选择最合适的中介机构,而原来不在备选库之内的也有机会为国有企业提供服务。

如对于建筑行业,应公开招标的,可本着“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统一规则、规范运作”的原则,逐步进入各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实现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场,集中监管,阳光交易。这样,无论什么地域的中介机构,只要具备相关资质,均可前来投标,评标则由交易中心原则上于评标当天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寻租空间。

(二)改良措施,即维持中介机构备选库,但应加强管理

一是科学组建备选库,推行公开招投标,不设置地域限制。可将资质等级、工作业绩、专业力量、服务质量等情况纳入招标范畴,并公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力求公开、公正、公平。二是强化后续管理,特别是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机构,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以不同专业分类,委派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委派后要反映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指标;平时针对中介机构在审计观念、审计重点、审计程序等方面的缺陷,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应的培训,提高履职水平。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对考核不合格、不按照规定执业、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中介机构,要淘汰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