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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
一、引言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变动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产权证书、协议书或让予书、契证等,要求登载记录不动产的权利或权利变动的事项,经审核后记录于专门的薄册的法律过程。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有6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林木权登记在森林管理部门,草原登记在农牧业部门等。其次,登记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在一起,也有很大的弊端,如因登记机关分散,既不利于登记机关的沟通,又不方便当事人的查阅;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权力交叉重合时,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增加其不合理负担,而且会扰乱正常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二)登记程序不统一
目前我国调整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局的《土地登记规则》,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规定都不尽一致。使各登记机关各行其是,当事人无从适应,严重的损害了登记作为法律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健全
我国登记机关在登记时经常出现登记错、漏,登记资料遗失,致使有关当事人损失惨重,而登记机关实际承担的有关责任却非常有限。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被严重割裂的畸形现象。如登记机关只享有收费的权利,而对错误登记的登记机关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事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当事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三、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应采取生效主义
近两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势必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如登记只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开发商还可以就同样的内容跟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也照样成立,这样当事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证,也就无法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只有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时,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进行登记,合同才能成立,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二)不动产登记应采取形式审查制
笔者认为,特别是在我国的当前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国情下,实质审查制非常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侵扰和过度干预的问题。而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的最大弊端是登记缺乏公信力,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不明朗,物权归属情况不明晰,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形式审查制的这一弊端可以通过不动产产权证书的方法予以解决。
(三)建立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对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应当明确:第一,申请人的资格。预告登记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或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依合同单独申请或根据法院的裁判提出申请。第二,可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范围应当细化,即规定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原因和范围。第三,预告登记的效力。明确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测绘对策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27-01
2016年我国不遗余力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实现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社会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合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也是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还处于一个过渡期,测绘规范尚不完善,内容相对粗略,测绘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测绘问题
就目前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制度规范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
1.1 机构衔接问题
从目前已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地区来看,各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与当地的房产、林业、国土等其它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业务也移交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施,效果明显。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各机构的衔接还不够连贯,影响着测绘工作效率的提高。由于各个地区和部门的特殊性,在历史资料的保管、使用、数字化等工作方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规范,还不能高效地共享测绘、登记等数据,制约着登记工作。个别地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认识不足,部分人员阻挠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法定权力,不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资料,不采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成果,或是设置重复审查关卡,行使本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权力。这些问题都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一新生事物产生了较大影响。
1.2 测绘安排问题
机构整合工作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其它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利的审批许可,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其它部门还负责不动产的交易监管。这样,一项不动产权利在审批阶段要在监管部门进行一次测量,要发证时可能为了分割等原因又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测量,群众办事非常不方便。
1.3 技术标准问题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工作方面来说,当前我国不动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测绘过程中困难重重。第一,我国的不动产测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尽管《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地籍、房产测绘等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法规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我国不动产测绘的所有种类,使得测绘监管工作中存在“盲点”。第二,现阶段的不动产权籍测量工作中,对土地、房屋、林权、草地、海洋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继续沿用分散登记时的测量标准,各个标准的坐标系统、精度要求、数据格式等都不相同,各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不少地区还在使用手工纸质登记,使得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另外,按照各种不同标准测量得到的数据最后都要统一进入不动产数据库,也会形成宗地边界难以统一的问题。
总之,当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有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测绘工作相对复杂,不利于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2 测绘对策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登记进程,整合原有的工作流程,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使得登记信息更为透明,降低行政成本,缩短工作时间;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登记工作的正确性。针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对策[2]:
2.1 完善测绘管理制度及运营模式
要完善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过去,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的测绘工作多采用国家大地坐标体系或者城市独立坐标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统、精度要求等。这也就导致了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房地产部门或者地籍统计部门有不同的精度或者坐标值,这就使得房产或者地基部门的很多信息不能有效地联系起来,房屋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统一测量工作的开展。
2.2 强化不动产测绘服务与监督工作
(1)要做好不动产测绘的宣传工作,提高大众认识,从而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提供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和平台支撑。(2)要重视不动产测绘监督工作,将不动产测绘监管的相关职责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统一管理,从而促进不动产测绘市场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2.3 完善测绘技术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实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测绘工作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利益相冲突、操作难度大、技术不成熟等方面的阻力,完善相关的测绘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要努力协调现行测绘标准间所存在的标准差异。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关于权籍统一测绘的相关标准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现行的不同标准之间在精度、数学基础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差距。要保证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努力协调这种差异,原则是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中的要求为准。统一的测绘成果有利于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撑。
3 结语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而测绘工作则是保证权籍调查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权籍调查的专门规范,但是在测绘方面仍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多头管理”、“多种标准”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测绘工作存在混乱,也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落实。在此形式下,我们一定要从国家现有的规章制度出发,深入研究如何统一测绘标准和方法,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不动产;测绘;现状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2;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56-01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国家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强了对不动产的管理。在这种大环境下,原本各自为政的不动产测绘也逐渐统一发展起来。近年来,各项法律法规接连颁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先行部队,不动产测绘必定会更加蓬勃向上的发展。
1.不动产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对不动产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包括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定着物,均属于不动产的概念范围[1]。位置不可移动性和固定性是不动产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动产而言,由于影响因素多样,投资大量,具有一定的保值性等原因,可将其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国家更应该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和记录。根据物权法显示,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不动产登记发生的前提是需要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职部门进行登记;第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第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是由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等组成,因此,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该向登记当事人说明相关登记范围以及所需的手续。依据国情,现阶段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主要有:第一,土地。目前,我国土地有两种所有形式,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动产主要登记范围就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第二,房产,房产又包括住宅房产和商业房产两种。第三,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开发等。第四,地役权、抵押权。第五,探矿权和采矿权。
在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来之前,不动产的测绘和登记隶属于不同的行业,我国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和登记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如表1。
2.不动产测绘现状
对于房屋、土地、林木、海域等定作物的测绘被统称为不动产测绘。而权属房地产测绘以及地籍测绘又是为土地、房产以及行政区划确定权属界址,提供规范测绘成果的重要工作[2]。为此,国家将这 3 项权属测绘确定为法定测L。这些图件和数据只要登记确认就能够立即具备法律效应,也是相关部门处理纠纷、确定产权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测绘法》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于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权属测绘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7 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因此,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相关部门也用其他不同的办法在进行着不动产的登记,只是这种不动产登记和测绘太过零散,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应比较薄弱。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2012 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 试行) 》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提交相关海域或地块的测绘成果。不动产测绘的制度已经逐渐在我国实行起来。
3.不动产测绘发展前景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落实《物权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不动产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重要财产,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对不动产的投资意愿就比较强[3]。为了更好的管理不动产,使不动产权益明确,管理规范,国家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但能够提高登记效率,避免产权交叉冲突,从而对各方面的权益进行一定的保障。还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治理水平,促进政府简政放权,更加便民利民,有利于国计民生。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市场资源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整合,政府的行政管理 成本也在相应的降低。给不动产测绘行业带来繁荣与发展。从技术层面说,各项技术实现了全面统一,促进不动产测绘的技术日臻完善。从市场层面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原来分散在不同行业的不动产测绘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之上,规模势必扩大,技术势必提升。
4.结语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不动产,也是未来的大势所趋。因此,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先行产业,不动产测绘在不久的未来,将会有蓬勃发展的生机,必将会成为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赵明亮.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之下房地产测绘管理体系的应用探究[J].中国投资,2013,12(S1) :229-229.
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4
一、不动产测绘的基础性作用有待进一步认识
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确定房屋及基本单元的位置、权属界限、建筑面积、共有面积等房屋基本属性,编制房屋基本单元代码,建立房屋实体与房产信息化管理的纽带,形成房产测绘成果。
房产测绘成果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采用后,即具备法律效力。测绘成果一定程度上作为经济价值衡量标准,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财政税收、不动产登记、城市社会服务(建设、规划、市政、环保、拆迁等)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快速上升和社会大众权利意识的加强,房产测绘在解决房产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二、不动产测绘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测绘法》已经构建了地籍测绘、权属测绘、房产测绘等不动产测绘的相关制度,建设部在2000年《关于认真执行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同年出台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确认了房产测绘的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中都没有明确房产测绘在房产管理中的相关要求。
因此,新形势下应当以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契机,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机构和测绘成果的管理职责。
三、不动产测绘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不动产测绘特别是房产测绘,承担了行政管理的一项配套服务功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从业者除了须熟练掌握专业的测绘技能、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之外,还应该充分了解当地在不同时期的房产政策,包括权属、销售与登记等相关要求。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由相对稳定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测绘成果应用于房屋产权管理。长期以来的实践和发展表明,这种模式下的测绘机构不纯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在保持适度的市场活力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房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最大程度上避免了由房产面积引发的权利纠纷、维持了社会稳定,同时也获得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
现有条件下,在房产测绘完全市场化的城市中,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多的难题:测绘机构入市门槛低,资质最低的房测机构仅需3名技术人员和10万元注册资金,房产测绘业务的规模与技术难度往往会超出其作业能力和业务范围,容易因技术、设备、人员等软硬件力量不足而造成成果质量低劣;另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房测机构不排除会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进行违规测绘或所谓球测绘,最终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如果再缺乏有效的管理、赔偿和处罚措施,将进一步造成房屋权利人和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长此以往,最终会严重影响到交易和登记机构的行政公信力。
四、不动产测绘和交易、登记机构的统一信息平台有待构建
近年来,登记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构建了统一的登记平台,普遍实现了登记信息和测绘信息的互联共享。由于交易和登记职能的分拆,测绘机构和交易机构、登记机构之间原有的信息共享机制被打破,新的统一信息平台有待构建。
在构建新的信息平台时,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平台及数据,保证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持续性和完整性,一方面避免重复投入,另一方面应尽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构建平台,以保障信息共享和查询效率。不动产测绘机构应立足于更好地为交易和登记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工作,满足社会大众对测绘成果多方面的要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机构需要优质、稳定的测绘成果,为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机构的权威性提供保障;社会公众同样需要公正、公平的测绘成果以维护权利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构建因地制宜、互惠互利的构建信息统一平台,确保行政部门与测绘机构的有机衔接,为双方提供高效、畅通、同步的测绘和权属信息,实现“一图、一网、一平台”,提高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
五、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异议处理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提出异议时,应当有顺畅的处理渠道。现有的测绘成果异议处理机制中,《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测管部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具有成果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司法仲裁检验职能,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障碍。因此,在不动产测绘制度的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拓宽争议解决渠道,完善不动产测绘环节的异议处理机制。目前,在各地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测绘行业协会通过筛选长期从事房产测绘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库,参与处理房产测绘成果的异议和矛盾,初步具备了处理地籍、房产等不动产测绘成果数据的委托检验和司法仲裁检验等经验。因此,在不动产测绘制度建设中,可以尊重各地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测绘成果异议处理的机构、程序等规定,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5
【Key words】Concept;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archives information resource;Characteristics;Management
1. 概念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真实记录。
(2)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基本组成包括: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簿和在不动产登记行为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称之为不动产登记。
(4)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是审查和确定产权、保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必备的基础材料,它是体现一个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城市房屋和土地现状的缩影。
(5)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国土资源保护、地籍调查、住房保障、法院诉讼、国家税收,还是在户籍管理、个人信用等管理等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特点
2.1凭证性。
(1)专业性要求高。如房屋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房地产平面图的测绘等,都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出具报告。
(2)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在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障时,记录和管理都是唯一能够合法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
2.2多样性。 构成多样,涵盖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形式,由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五大方面构成。形式复杂,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原始档案资料以纸质为主,现代电子档案以图像文件为主。信息多样,既含有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也包括权利属性、自然状况等基本信息,可称得上空间地理信息与属性综合信息相融合。
2.3连续性。 房屋土地登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剧增。不动产登记档案体现了房产全部:从土地的划拨、流转,房屋的买卖、过户、继承,房屋的司法拍卖,一宗土地、一处房产,反映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产权转移频繁更替,甚至存在过户办理尚未完成而下一次的买卖转移已促成。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存在动态常规性和连续必然性。
2.4增量性。 由于交易频繁,不动产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不动产登记档案不断扩容。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要永久保存又必须要求高质量的保存条件。 以上几点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要有专业性,复杂多样性,管理模式要适应于连续性,保障高质量永久保存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展开。《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可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原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档案,也是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的确定和建立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档案基本构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模式包括两个方面:虚拟管理与物理管理。
3.1虚拟管理模式,是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资源中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虚拟管理必须符合对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孤立信息;推动建立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应当汇集管理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数据资源,成为登记档案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按管理层次和登记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外查询服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
3.2物理管理模式:主要指纸质档案、权籍图册的管理。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面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问题,如馆藏档案、管理水平、库房条件、规模、人员状况等诸多情况,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因地制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使用。专业性程度较高,分为高度集中式和相对集中式两种模式。
(1)高度集中式。 确保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对本行政区划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进行集中存放与保管。 高度集中式管理模式的优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要求高标准的档案库房。目前无锡房地产档案馆藏房产档案约为240万卷,库房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密集架总容量约为1600立方米,库房压力不小。要丰富馆藏,也要优化馆藏。如果采用高度集中式,需要科学合理建设库房甚至新建库房,相关方案的制定、审批、动工建设等手续需要一定的周期性,相关资金、人员也要及时到位。
(2)相对集中式。 比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相应土地、海域登记档案相关联,可通过二维码、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 相对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可在现有库房管理条件基础上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中寻找其适用性。缺点是库房管理存在局限性,仅就某一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分散的库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易出纰漏,甚至造成档案资料遗漏、遗失。
4. 措施
两种管理模式都应当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实用化和科学化原则,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库房,从而达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归档、鉴定与销毁、库房管理等,规范档案管理;
不动产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产权体;三维地籍;空间权;不动产登记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了集约和节约用地,城市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已成为当前土地利用的重要趋势。高架道路、轻轨、地下商业空间等的出现,正挑战着传统的基于二维地表的地籍管理和登记模式。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宣告我国正式进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代,不动产登记范围涵盖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甚至包括附着于地表的空间构筑物。当同一土地表面相关的地上建筑物与地下空间构筑物权属不同时,传统的二维地籍管理系统将无法清晰界定权利空间。不动产登记迫切需要引入三维地籍概念,解决土地立体化利用中的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问题。
一、产权体及三维地籍
产权体是一个与不动产相关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土地和房产空间,甚至囊括人们所利用的各种空间,比如:地下管线、空中廊桥、地下人防设施、地下轨道交通等。产权体可以定义为具有固定的地理空间位置、形体, 由权属界线( 面) 封闭的、独立于主体且权利独立的一块空间域 ( 不动产产权单元) , 是物质实体和权利的合成体。
三维地籍是基于上述产权体为基本单元,通过产权体记录空间利用及权属状况的地籍管理模式。传统的地籍是以地表权利为核心的, 在权利登记形式上还是以二维为基础的, 并不能把同一宗地上的分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空中、地表和地下权利很好地表现出来, 这意味着此类产权的保障还有缺陷。 不动产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利用信息没有进行记载, 无法准确、完整地 反映存在空间权利重叠的宗地之间的拓扑关系, 无法实现空间产权的明晰化管理。三维地籍的产生,使得不动产登记不受二维信息记录模式的掣肘,能更有效地反映不动产权利主体的空间利用状况。
二、空间权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 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该法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不仅局限于地表而可以设立于不同的垂直空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以上相关规定表明了我国立法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的着眼点转向空间权的确权登记,不再仅拘泥于传统土地加房屋权利信息的记载。这也为基于三维地籍的不动产登记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三、基于三维地籍的不动产权利设定和登记模式
根据上述三维地籍阐述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阐述,本文提出基于三维地籍的不动产权利设定:引入产权体概念,将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并具有固定的地理空间位置、形体,由权属界线(面)封闭的空间作为不动产权利设定的权利客体。产权体概念的引入并非完全颠覆传统不动产登记中的地表空间的权利设定,只是我们更加强调权利客体在范围上的的空间性。以离开地表平面上下一定范围单独建造,且在地表投影的土地权利人为他人为特征的单独地上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利用,其利用的空间范围需要单独成为权利客体,设定地上空间或者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强调其权利范围的空间性和位置的地上性和地下性。通过权利客体的空间化,以三维地籍管理制度建立不动产空间权利体系,从而完成地表空间、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工作。
基于三维地籍的不动产登记模式同传统不动产登记模式相比,在登记内容上侧重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权属性质、权利类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体积、空间权利范围)等。传统不动产登记模式以平面宗地为依托,在二维空间平面上表达权利客体空间范围,对于较为复杂或是跨宗的产权体无法清晰描述,需要将权利客体空间范围及权利信息按宗地切分记录。而基于三维地籍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以一个不依赖于地表土地而存在的产权体为登记基本单位,解决了因权利客体空间范围不清晰而产生的权利信息记录复杂冗余的问题。
四、结束语
在技术层面,三维地籍仍处于探索阶段,短期内现行不动产登记只能实现二维地籍上添加三维信息注释的登记模式。要加强对数据采集分析技术的研究,才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实现真三维记载,体现产权体空间拓扑关系。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缺少对空间权范围详细的法律规范,使得无法清晰地对产权体进行确权登记。三维地籍管理模式只有从技术和法律层都有相应地支撑,才能真正服务不动产登记。
参考文献:
[1]张玲玲, 史云飞, 郭仁忠, 李霖. 三维地籍产权体的定义与表达[J]. 地球信息科学学报, 2010,12(2):20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