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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xx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xx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3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xx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xx年1月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三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xx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xx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3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4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企业总经济师基本职责地位和作用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设置项目总经济师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施工企业管理已由施工项目管理代替传统的生产队式管理,从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逐步形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经济效益最重要的途径有两条就是“开源”和“节流”。所谓“开谓”主要是指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节流”主要是指项目工程成本的控制。项目总经济师在这两方面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设置项目总经济师是必然的。
项目计划经营业务管理的内容、形式和重点,应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而转变。其业务开展必须围绕成本和效益这个环节,重点应突出事前控制而不是事后分析,如:生产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程直接成本的控制、分包控制、工程价款结算控制、投标管理等。这些业务已不是一般业务人员所能进行的,只有将项目预算工程师提升为总经济师,进人项目领导层,才能搞好项目计划经营业务。因此从更好地搞好项目计划经营业务的角度来看,设置项目总经济师是必需的。
二、项目总经济师的业务职能
1.计划业务职能。项目总经济师是项目计划应负责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考核,参与计划的实施。计划的制定必须满足合同工期及业主提出的阶段性控制目标的要求,同时要从工程成本的角度考虑施工计划安排的均衡性,提出确实可行的计划保证措施。由于施工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计划的实施完成,计划必然会进行必要的调整。
2.统计业务职能。统计业务是项目经营核算的基础,对于项目总经济师来讲,统计业务不再是工程量、工作量等简单的业务统计,而应侧重于项目经营成果的全面统计分析和统计核算,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统计工作量与计量支付的统一,成本归集与统计产值的统一”的因素。
3.预算业务职能。预算的本质就是为成本和效益提供预控和核算的数据,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投标预算及清单报价;中标后编制施工预算对中标价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施工中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预算以预控成本;分包单价的确定;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单价及索赔费用的计算等。
4.合同业务职能。合同管理是项目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项目总经济师应重点控制的业务之一。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业主间建筑承包合同管理、项目经理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管理及其他合同管理。
三、项目总经济师的管理职能
项目总经济师是项目经理的助手,在开展工作时要站在项目经营的高度上,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把自身的业务管理融人项目经营管理中,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
1.投标开发管理。项目总经济师应全过程参与投标开发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l)在与业主、监理及外界的接触中多注意搜集有关的投标信息,及时向项目经理及公司汇报,
从项目经营的角度对是否参加投标进行论证。
(2)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和公司进行投标前的公关开发工作,协助公司及总公司搞好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3)参与投标报价工作。项目总经济师应从项目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过程中为报价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这能否中标或中标后项目能否盈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洞及差错认真加以分析,努力寻找补救的措施,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司、总公司业务开发部门汇报,以利以后的投标报价。
2.工程结算管理。包括项目与业主的工程款结算和对外合同结算两方面。
(l)项目与业主间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项目总经济师要透彻理解和掌据合同协议、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对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业主及监理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和规定,以及经理部的具体要求,使业务管理形成体系。这是开展结算业务的先决条件。
要高度重视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要制定项目经理部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料管理流程,确定各种资料整理上报的时间和其他具体要求,制定奖罚措施,这样才能保证计量支付资料、变更索赔的原始记录报告及时准确上报业主和监理。
(2)项目对外价款结算。项目经理部对外的合同结算均应由总经济师进行业务控制,项目总经济师应制定明确的书面性的合同结算流程,如分包合同结算管理流程、外租机械结算管理流程、劳务合同结算管理流程及其他对外合同结算流程。在合同结算流程中,项目总经济师的业务审核应是对外结算最后环节。
3.成本控制管理。由项目总经济师负责编制的施工预算是制定工程项目目标成本计划及进行成本分析和核算的依据。项目总经济师还应负责制定项目经理部施工中与工程成本有关的管理实施细则,如: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实施细则、机械租赁管理细则、限额领料管理细则、民工及零用工管理细则、分包工程材料控制管理细则、班组承包管理细则、质量奖罚管理实施细则、大宗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段的成本职责,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成本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结语:
总经济师,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一样,是厂长(经理)的左膀右臂,是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之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主管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领导班子中,总经济师的位置排在副厂长之后,但他的作用和职权并不亚于副厂长甚至还超过副厂长。企业经营包括人、财、物、产、供、销六个方面,其中至少有四个方面总经济师会直接主管或间接涉及到,比如物资、供应、销售和财务。
参考文献:
1. 何孔金.论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职责[J ].管理现代化,1989(05).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课外学分 实践 西南林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18-02
1 “课外学分”实施的必要性
(1)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2)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各类人才的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方案。
(4)有利于营造丰富的校园文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突出林业特色,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5)利于扩大院系、班级活动的影响力,减少大学生三大问题产生的可能性。[1]
2 实施状况
2.1 领导参观学习,积极组织动员
我校领导在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认真学习华东等重点院校之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提出“课外学分”,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师生的积极关注,以及外校同行的关注。《实施细则》通过后积极组织各院系领导、班主任、团总支学习,共同参与课外学分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
2.2 认定小组成立,具体权责明确
我校成立校、院两级课外学分管理和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课外学分指导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校团委及各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教学院(系、部)相应成立课外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由教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2.3 认真研究“细则”,全校积极讨论
本学期全校将全面实施,本科生将近10000人,活动种类繁多,统计量和认定标准都亟待完善。各院系通过3个多月对《西南林学院课外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的研究后,各课外学分领导小组、班主任等共同商讨,开始具有较为成熟和全面的意见和思考。
2.4 细致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办法”
团委配合学校工作,组织专人进行走访调查工作,为了解各院系课外学分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西南林学院课外学分实施细则(试行)》收集相关信息;预测实施可能遇到的操作困难,集思广益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征询各院系对利用电子管理系统进行课外学分的上报、认定、审核的态度和建议,期望形成管理系统开发的技术路线。
2.5 部门通力协作,支部积极尝试
学校各部门都在积极借鉴经验,学生处拟订了讲座安排表,并通过回收卡片地方式统计;教务处老师申请改造教室为“指纹识别系统”;团委争取与各院系团总支的支持,共同拟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
各院系虽然都有不同的担忧,但都积极地想办法,如木工学院、人文社科系已经制作详细表格,发给班主任开始统计;保护学院、旅游学院、环科系等已将“课外学分”地实施列入学生活动日程中,组织学生会学习部的学生共同讨论,为老师们出谋划策,参与到自我管理之中;计科系领导重视管理系统的开发。
2.6 借助先进手段,开发管理系统
(1)在教务处的学籍管理系统中开辟“课外学分”子系统。
(2)为学生提供课外学分申请、查询等服务;为认定小组提供成绩录入、管理等服务。
(3)具体技术路线需要根据具体的管理办法来设计。
3 实施难度评价
(1)“课外学分”涉及活动种类繁多,学生人数逐渐增多,相应班主任、团总支等部门的工作量将增加;
(2)部分学分难以准确、公平认定,如文化、体育活动的80%参与比例,学生会干部表现程度等;
(3)担心今后学生因修不满“课外学分”而不能如期毕业,增加退学人数。最近已有因在规定期间未能修满“课内学分”的学生,给予警告、留级、劝退处分。相反如果放松规定,担心不能到达实施目的;
(4)牵扯了多个部门的分工和配合,证明学生活动参与的真实性。
4 保障措施
4.1 理顺部门关系,明确具体职责
拟订《西南林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细化《实施细则》中的操作方法,召开“课外学分领导小组”会议共同讨论,明确部门、人员职责;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作为全面负责单位,统一步调,共同努力,支持改造“指纹识别系统”教室,健全卡片回收、统计制度。
4.2 开发管理系统,成立个人档案
请教务处、计科系根据《管理办法》开发系统,本学期内可以试运行;成立学生课外学分档案袋,学生4年内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各个院系团总支负责保管。
4.3 总体目标明确,不拘一格实施
全校需要统一的上报标准,但各个院系都有自己的专业背景、组织管理也各有差异,容许各院系制定《xxxx学院课外学分实施细则》上报团委给予一定操作的自由空间,如根据情况自由确定和细化,如冲抵方式、活动给分比例等。
4.4 鼓励教师科研,引导学生参与
“课外学分”的创新性提出已经成为研究项目的立项,并具有迫切性。积极鼓励教师申请校内外的有关于“课外学分”的科研项目,争取在资金紧缺的条件下,充分依靠项目科研经费;指导学生申请“课外学分管理系统”等创新基金项目,解决实施中细节问题。
“课外学分”是学生自我管理的一种方式,各院系学习部参与到具体工作之中,协助各团总支书记顺利完成工作,团委组织统一培训。
5 初步成效
5.1 改变了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态度
根据《西南林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并且课外学分是必修学分,极大地促进了学生积极性,态度上由“要我参加”转变成“我要参加”。
5.2 丰富了校园文化活动
通过课外学分的实施,校内科技文化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极大地符合了大学生作为年青一代的需求,丰富了课余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
5.3 形成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合力
课外学分是个系统工程,从纵向涉及班主任、各院系、学校几个层面的上下互动,从横向又涉及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宣传部、组织部、保卫处、总务处、体育教研室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了上下左右齐抓共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5.4 使素质教育落到了实处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央的要求,也是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但如何抓好素质教育,确实是一个难题。课外学分的实施,使我们走出了一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路子,使素质教育工作由虚变实,解决了一手硬一手软的两张皮现象。
5.5 促进了校风、学风建设
课外学分的实施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并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和考核标准,宏扬了正气,旗帜鲜明地反对歪风邪气,从根本上促进了校风学风建设,学生违纪现象明显减少。由于学生素质的不断提高,学习积极性也不断提高,促进了课内教学质量的提高。
5.6 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外学分的实施和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主体精神,培养了学生的组织、协调等社会交往能力,形成了融洽的学习、生活氛围。课外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触其它学科、其它知识的机会,有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通过把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学生能够增强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习效率,拓宽知识面。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保修金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专项储存保修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设账管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险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后竣工的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一次性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本实施细则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其保修金须在房屋初始登记前交清。具体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16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物业22元/M2,高层物业26元/M2。今后交纳标准的调整,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不得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1、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申请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
⑶维修方案及预算(含检测鉴定费用)。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物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在保修期内且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的机构符合法定资质的,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提出解决方案,建设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维修,也不提出解决方案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并通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同时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保修金的存储期限为8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5%用于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的权力。早在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即以专章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则,对预售款的概念、范围、监管形式、监管周期、监管主体、操作模式、监管收费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创了国内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先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70余个大中城市出台了预售款监管的地方性规定。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实践差异的影响,预售款监管的制度模式、监管力度、特色等各有不同。笔者选取了颇具代表性的部分地方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类总结。
1 从发文主体和文件效力来看
第一,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内容,效力层次最高,辖区内各地方据此进一步制定操作规范。如《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都有针对商品房预售监管较为详尽的规定,广州、汕头、珠海、重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也对该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济南、青岛等地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选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第二,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高。如《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株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都专门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原则、操作流程等,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三,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对参与监管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均有商业银行参与监管,其对银行的约束力比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发文更强。
第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独规范性文件,约束力相对较弱。如《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单纯规范性文件的典型代表。
2 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周期来看
第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集中监管。如厦门市由交易中心直接负责预售款监管,青岛市国土房管局下设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直接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下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第二,通过引入担保单位全程担保的形式,进行重点监管。如“济南模式”,济南市引入担保公司全程担保制度,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业银行与项目监理单位联合监管模式,各司其职。最为典型的是“重庆模式”,重庆市以地方性法规创设了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
第四,商业银行直接监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北京、南京、杭州、成都等地推行的由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直接参与主体,监理单位负责进度需求监控,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检验的模式。
3 从措施保障、具体操作规范来看
第一,监管金额的确定,引入保证金制度或预留上浮比例。
第二,与预售许可挂钩,在预售许可阶段要求提交预售款监管资料或进行专门备案。
第三,选取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独家监管或允许多家银行联合监管。
第四,要求预售款实行直接入账,禁止开发企业转存或截留。
第五,在预售款拨付使用上,与合同备案挂钩或由主管机构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再决定是否准予用款。
第六,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处罚制度。
4 从是否免于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看
第一,对所有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同等对待,不允许免除监管;严格监管下的例外,即允许特定情况下免于监管,以其他措施保障监管目的实现。如厦门市规定具备特定条件或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免于监管;济南市规定,预售人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全额反担保,可以免除监管。
第二,对开发企业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手段通常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预售、处以罚款、计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对监管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取消其监管资格;对于监理单位违规的,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从表3中9个城市的监管模式来看,成立专设预售款监督管理机构是最直接监管的模式,监管力度最强;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济南模式和重庆模式,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最普遍的即是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监管力度较弱。虽然国内各地方关于预售款监管的模式可以归结为上述4种,但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上仍各具特色,很难对哪种模式的优劣进行简单评判。只要适应地方实际,达到预售款“专款专用”的目的,即是好的制度设置。
二、成都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2010年11月1日,成都市《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正式启动预售款监管工作。在比较国内几种监管模式后,成都选取了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结合成都市市场情况进行了创新,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监管方式,严格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持市场本身的活力,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1 期前拨付
成都允许期前付款并准予调用超额预售款在全国属于创新。《办法》中明确规定,预售款采用建设期前拨付: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开始销售后,可以根据项目预算清册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提前调用相应周期的预售款,相对于以自有资金或开发贷款垫付完成相应建设周期后再提取预售款的“后期支付”,更具灵活性;同时,为避免开发企业以整个楼栋作为一个建设周期,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预售款继而“携款潜逃”。《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同时在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提取预售款的同时,也允许开发商调用超额部分的预售款。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生存环境;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81-02
一、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环境
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环境十分严酷。一方面,政府垄断的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税收也不断向房地产业施压,不断出台的行政性规定,使中小房地产企业生存越来越艰难。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不是―个单纯的商品市场。
在此,我们从税收和会计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状况。首先,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收和规费繁多。现将主要和大额的列示如下:取得土地时,除了地价款、国土出让金以外,还要交纳契税,产权交易手续费,费率和税率是1.5%~3%。取得土地以后,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律取上限。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是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将土地使用权分割给买受人要交纳印花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存续期间要交纳车船税、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进行销售时要预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5.55%。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项目结束时汇算清交。职工取得的报酬高于个税起征点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次,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复杂、多样。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时,要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了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外,房地产企业负担较重的税项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1号)。国税发[2006]187号文,强调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规定了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开发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财税[2006]21号,规定了房地产企业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遵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关于收入、支出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及期适应税率的相关规定外,政府出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考虑。在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预计毛利率一般不低于20%),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从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政府的税收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房地产企业每一个项目必定有增值,每一个项目每一年都在盈利,企业利润率在20%以上。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收种类繁多,税负沉重。先征后清的政策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如果项目没有增值额,达不到20%的利润率,你要是想退税,那无异于与虎谋皮。
二、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
的问题
首先,对资金的可控性有清楚的认识。房地产投入,高风险。这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大量资金投入的同时要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说,最主要的支出中,地价和建安成本都是不可控的。而且还规定了一定期限内不开工不销售,有权无偿收回所卖土地。敢于出高价位购得土地的开发商,必定是看好市场,对商品房有较高的价格预期,产品(商品房)由市场调节。而生产该产品的基本要素,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产生的结果就是商品房价格失控,资本通过垄断获取暴利。
对开发商而言,广告推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可控的。开发费用取决于资金,用人计划以及市场推广计划。从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开发费用这三大项来看,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在整个开发成本中占到90%以上,而且合约一旦成立,必须按约定支付,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企业现金流极不平衡,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导致项目失败。取得土地阶段,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交易费契税。支付的金额大小取决于成交价,这个价格有着不断攀升之势。设计费和报建费这两笔费用是在项目销售前必须支付的。为了让房子很快的卖出去,要采取一些营销手段,销售前进行大量广告宣传这种支出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以及对市场的预期。
基于上述原因,一个开发项目,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出,除了要在战略上进行总体规划以外,把握好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另一个关键。会计怎样在支出和收入上把好核算关。尽可能的将支出延后,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前有所考虑。
1.收入确认适时延后,争取多种销售形式。比如,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视同销售,相对来说销售价格和收入确认时间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运用这一规定,将视同销售延后至项目清算时来确定,所达到的效果是可以延迟营业税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使用时间。
2.按不同物业形态分类核算收入,注重增值额。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是规划的要求,每个项目大多数会有车库、商业(会所)、住宅等不同物业形态,对每一种物业形态的收入应该分开核算,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满足管理上的需要,更重要的一点是为土地增值税的预交和清算打下基础。
3.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尽可能不代垫预交税金。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之前以排号费、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费用都是违规的。但是在现实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既是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快速回收资金的手段。作为会计人员不支持这种不合规的营销手段,为了公司的利益,如果收取了可以大多数暂时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这种行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可能会来干涉。但是税务机关的态度是视为你收取了房款,把税交了即可,对于各类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确认。注意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4.按配比原则确定期间费用。由于项目的现金流极不平衡,取得销售收入前有大量的现金流出,这些流出中包括运营费用和广告费用。按照一般的会计习惯,当费用发生时记人当期的管理费用或者是销售费用,这种核算方法没有考虑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开发企业的影响,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这一规定表明,一旦开始销售,就要按20%的毛利率预征所得税。因此,会计核算上一定要预先想到按照税法要求的配比原则,可以在项目开始销售以前所发生的运营费用,先行记入待摊费用中,在取得预售收入时转入管理费用。运用配比原则,抵消国税发[2006]31号对企业预交所得税的影响。
5.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为沉重的负担,在这场利益的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自然是手握公权力的税务机关。作为弱势群体的开发商,唯一可做的就是仔细研究税法,分析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把成本费计划在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水平上。那么,我们肯定应该从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方面来考虑在核算上的要求,收入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开发成本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为了征管方便,一般情况下要求开发企业对所有建安企业实行代扣代交建安税。这个时候,会计上要把开发成本的支出按照“总包”和“分包”进行分类,出于对税收要求的考虑,应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成本,不低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