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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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府发〔**〕75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1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足府发〔**〕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15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直接认定,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镇乡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账户。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医保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办发〔**〕180号)文件要求,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县民政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街镇乡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街镇乡承担。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到街镇乡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将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填写《**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具《**县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由街镇乡民政办转交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即可凭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街镇乡上报的临时医疗救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日报》上公示救助对象名单。

(四)救助金支付。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将县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街镇乡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第九条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有效优抚证件,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县慈善会核实后,按照《**县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承担。

(二)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规范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县民政、卫生、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2

现将我局2014年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2014年,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在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重点工作有力推进,难点工作有效突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明显提高,救助工作方式方法有新改变,救助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一、民生目标完成情况

(一)城乡低保。全州城市低保保障53269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2969.49万元(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人均300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79.65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6.94%。农村低保保障168641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8938.44万元(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人均200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0.07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9.68%。

(二)医疗救助。全州实施城市医疗救助23181人次(其中:资助参保13751人次,实施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9430人次),累计发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1273.09万元(其中:资助参保102.62万元,实施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1170.47万元),依照城市低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救助水平达240.68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56.28%。全州实施农村医疗救助167089人次(其中:资助参合117116人次,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49973人次),累计发放农村医疗资助资金5168.73万元(其中:资助参合611.52万元,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4557.21万元),依照农村低保、五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救助水平达296.73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92.68%。

(三)五保供养。全州纳入五保供养10278人,其中分散供养6376人,集中供养3902人,集中供养率达38%,完成目标任务的103%,集中供养床位率达到43%,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新建、改扩建敬老院2所,完成2所,完成目标任务的100%;新增床位数224张,完成目标任务的149%。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基本生活救助

今年,我州通过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春节慰问金,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水平等方式,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得到明显增强。一是在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金。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300元,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200元。在2011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二是着力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今年在2011年的基础上,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标准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了低保对象救助水平。三是在全省率先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在我局的积极努力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1月起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较提高标准前一次性增加110元。四是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有序推进。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临时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州本级共救助临时生活困难群众152人次,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15万元。各县有效开展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全州临时生活救助困难家庭1598户,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合计183.29万元,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家庭生活陷入暂时贫困的困难家庭得到有效帮扶。五是大骨节病患者救助水平持续增强。保障和提高大骨节病人的生活水平,ⅰ度大骨节病患者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89元,ⅱ度大骨节病患者人均月补助水平达到94元,ⅲ度患者人均月生活补助水平达到250元,同时向大骨节病患者发放两节慰问金每人200元;将ⅰ、ⅱ、ⅲ度大骨节病人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在实施资助参合、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适当给予门诊补助,全年累计实施大骨节病医疗救助55390人次,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371.85万元。

(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今年我州扎实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效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一是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推进。落实《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资助参合、参保,开展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城乡患病群众政策范围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60%。二是有效开展先心病患儿免费救治工作。根据“挽救生命、再造健康”0-14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开展我州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摸底排查及救治工作。全州共救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33名。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实施重点有效的医疗救助,同时在茂县、马尔康两县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三)其它主要工作

一是通过人大审议及专项审计的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了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重要审议议题,顺利通过了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根据国家审计署统一安排,完成了民政社会保障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在审计中未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及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力的推进了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转,增强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是推广运用低保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对县、乡、村低保应用软件操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9月在茂县专题举办低保应用软件及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会议,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逐步开展低保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通过低保应用软件的推广和使用增强了我州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规范管理能力。

三是部门协办项目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积极协调州目标办、州综治办、州委统战部、州医改办、州试点办、州农业局等部门,分别完成了涵盖民生工程、困难群众帮扶、僧尼救助、医改、大骨节病试点项目及助农增收等方面工作。及时完成相关材料、报表、信息的报送。及时答复“民生”及州长信箱交办来信6封,办结政协提案1件;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儿童先心病救治等方面工作进展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完成了我州运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开展案例教学调研报告的撰写及案例教学片的制作工作。加强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信息报送工作,全年报送各类城乡社会救助信息30余条。

三、2015年主要工作计划

一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5号),加快《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建立与物价上涨相挂钩的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是抓好涉及民生各项重点工作。根据州政府及省民政厅的统一要求,全面落实涉及民生的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及医疗救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抓好州级对各县的目标督查督办,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重点落实2013年资助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参保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3

近年来,**县为了切实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力度,建立健全了十项救助制度,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全县建立了灾情综合信息系统,设立了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制定了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健全了灾后重建机制、走访慰问机制和帮扶责任机制,有效增强了防灾抗灾能力,提高了灾害救助水平。二是建立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把好入户调查、“三榜”公示、分类施保、义务服务“四关”,全面建立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和义工制,确保对象准确,实现应保尽保。三是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时足额兑现五保供养金,增大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同时,全面实施“爱心责任行动”,采取“两书一卡”的办法,对农村分散五保对象实行“爱心”代养。四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政府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建立了“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救助措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是建立住房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农村无房户和倒房户电子档案,把“农村安居行动”与新农村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并采取“向上争取一点,民政补助一点,社会捐赠一点,亲友资助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五个一点”办法,全力保障建房资金投入。六是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县政府出台了《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和《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切实加大救助力度,有效化解了群众“看病难”。七是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启动了贫困大学生救助工程,认真开展“留守学生”关爱活动,实现了“三个确保”: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确保已在义务教育阶段读书的儿童不失学或辍学;确保贫困学生完成学习能得到一定的帮助。八是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常年开展以“送观念、送信息、送技术、送岗位、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春风行动”,积极做好贫困大龄女童技术培训,确保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九是建立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制度。以“五五”普法为契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常年帮助困难群众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十是建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特殊救助制度。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免费提供食宿、医疗等救助,全力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4

第一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四)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第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三条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它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全面指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助办”),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医疗救助的经办机构,履行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的建设,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定期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人劳社保局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负责实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不能纳入城镇职工医疗补助对象医疗费用审核工作。

(四)区卫生局要加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负责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的审核,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要尽可能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较低廉的价格和优质服务。

(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适时开展对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

(六)区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七)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并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三章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凡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常住人员,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

(三)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组织或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长期患精神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市府办《关于提高市区部分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若干规定》(台政办函〔20*〕35号)精神,并享受医疗困难补助的人员,不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六条具体分类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机构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扣除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机构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机构支付或单位报销及经济赔偿后的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计给予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筹措解决。同时,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外,还给予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在区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已享受慈善机构或其他部门门诊补助的,其已享受部分列入门诊救助累计计算。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人民币500元(含)以下部分不予救助;

人民币501元以上至2000元(含)部分救助20%;

人民币2001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救助30%;

人民币5001元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救助40%;

人民币1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

(三)因大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居民

人民币5001至1万元(含)部分救助20%;

人民币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救助30%;

人民币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40%。

其中:未参加*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居民自负部分超过人民币3万元以上救助10%。

(四)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获得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五)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经*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第七条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审批和资金筹措管理

第八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救助者当年住院次数分别累计给予救助,当年7月份、次年1月份为申请受理月。申请人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

2、本人医保证(卡),住院费用核定单、报销凭证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单位补助报销或经济赔偿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区医助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7天公示,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及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财政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金,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事务所发放。

第九条资金筹措管理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方式解决。区财政每年年初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专款,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按实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追加,结余的转到下一年。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单位提供捐赠和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年度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救助服务和实施

第十条医疗救助以现金补助为主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参照黄政办发〔20*〕40号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区卫生、民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重(杂)病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伤寒、创伤寒、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救治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按原渠道救助。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5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__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__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__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__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__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

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综合协调的职责要在政府组织下,把救助任务及目标进行科学分解,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县财政、教育、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劳务开发等部门要在贫困群众就医、子女入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照顾。五是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以区域性、行业性方式进行的,如职工帮困基金、助残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等,都隶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交叉。要通过部门联动,将原来单一的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和社会的整体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范文6

城乡低保不断规范。今年,全市以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169元位居全省第一;农村低保工作重在扩面,出台了《××市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强化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全市在册农村低保对象8825人,累计发放保障金422.08万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更加高效。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大医前、医中救助力度,继续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各种保险。目前,全市共救助414人次,累计发放医疗救助金162.23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全面启动。拟定了以就业、教育、医疗、住房、重大节日生活救助、临时困难、司法等“七位一体”为主要救助制度内容的《××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以此推动“低保家庭享受全部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享受部分专项救助”的分层分类救助,实现救助体系的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目前,全市已救助243人,累计发放救助金28.66万元。

“社会救助强基工程”有序推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目前已制定了相关意见,正与人事等部门沟通协商,待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下发。

积极做好“大拆违”中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围绕当前我市大拆违的重点工作,及时下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不仅现场办理,还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按照《××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确保了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