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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1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思路
中图分类号:TU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市场,具有一般市场的特征,市场主体诚信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当前诚信缺失仍是公共资源交易发展中的软肋,各种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如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涉及互相串通、业绩造假、项目经理重复投标、企业挂靠等扰乱市场现象,交易主体缺乏诚信,招投标活动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为此,必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建设,改善诚信状况,打造“诚信平台”。
一、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框架
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框架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中央: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
(二)各部委:以条状分割的形式出台各系统内的诚信政策;
(三)各省市:承上启下,推动地区性诚信体系建设,该层次是整个诚信体系的基础。以目前各职能部门建设诚信平台为基础,设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诚信协调机构,最终实现诚信共享,建立区域诚信体系。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
在推动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方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大有可为的。交易平台诚信体系建设应符合本级和上级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发展外部接收器,加强与发改、建设、财政、审计、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诚信平台信息联动,共享诚信信息,严格市场诚信准入制度,推动诚信应用;同时,交易平台充分利用市场特点和市场机制,发展内部传感器,收集和整合交易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形成市场从业企业、人员的征信记录,并利用平台的公共性进行披露或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诚信评价,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奖惩和监管。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建设的运行模式及其主要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运行模式是:建立在以“诚信政策体系”为框架,“诚信市场体系”为动力,“诚信机制设计”为保障基础上,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建设。
(一)诚信政策体系建设内容
“诚信政策体系”为贯穿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制度性安排,要健全诚信法规和标准体系。 研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诚信目录、诚信评价标准、奖惩标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为诚信体系建设和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有力保障。
(二)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内容
诚信体系建设路径应遵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在设计行政监督机制的同时,合理地引进市场监督机制,发挥市场自身源源不绝的推动力。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内容包括:
1.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过去单一价格评价指标竞争,向以价格加诚信等多种评价指标的较量的方向发展,使企I把主要精力从市场价格竞争调整到以质量、安全管理等要素的竞争上来,建立诚信分评标机制、投标诚信担保金机制,实施签订“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公约”或“诚信投标承诺书”,强化对各方交易主体的进场管理,规范其市场准入和交易行为;
2.参考电子商务的诚信评价机制,由招投标市场主体对双方的历史交易进行互相评价,提供诚信指数供交易参考,借助市场主体诚信竞争、互相监督来形成诚信评价机制和诚信累积机制;
3.引导、发挥社会诚信中介机构在诚信体系中的作用,由诚信调查公司、诚信征集公司、诚信评价公司、诚信担保公司、诚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向政府和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专业化诚信服务,共建诚信体系,发挥社会化监督的力量。
(三)诚信运行机制建设内容
诚信运行机制为诚信体系的运行保障。整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体系的建设,有赖于落实运行机制来实现。
1.组织实施机制
通过顶层设计,搭建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诚信建设工作顺利运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
2.技术支撑机制
加快推进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除满足支撑诚信信息的归集、存储、交换、共享、查询等一般功能需要外,重点建设的核心内容还包括:
准入模块:对各方交易主体的进场管理,规范其市场准入。为实现信用分评标、信用金担保、签订“信用公约”等提供支持。
征信模块:为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采集、登记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信息,筹建“信用数据库”和“业绩库”, 建立信用档案。按照统一的信用目录,记录市场 主体诚信行为,内容涵盖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和政府监管人员等的失信行为。
评价模块:开发、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记录交易各方的信用评价记录,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指数,建立信用评级机制,为交易提供主体的信用程度和信用记录等有价值的信息。
奖惩模块:按照奖惩标准,记录市场主体的奖惩信息。为实现守信激励、投诉处理、监管执法、失信曝光等提供支持。
清出模块: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将信用差的主体通过信用档案记录清退出市场。
共享模块:以交易平台作为枢纽,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发改、建设、财政、审计、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推进市县区诚信信息联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收集和整合交易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形成大市场信用库。
3.监管奖惩机制
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诚信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交易平台诚信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一方面完善社会主体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两手抓、两手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才能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2
关键词: 诚信秩序招标投标围标串标
Abstract: project bidding in acts of bad faith, has seriously disrupted the normal bidding market order. This article from the bidding market integrity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causes, harm and improve the bidd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proposal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only action bids market order real norms,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can be the same as the conditions, with the rule, the finalists bidding worthy, not without complaining.
Key words: integrity, order, bidding, bid rigging string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方面。“诚”主要讲诚实、诚恳;“信”主要讲忠诚老实、诚恳待人。《招投标法》把建设工程招投标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建设各方当事人要讲信用、守规矩、重操守,然而有众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仅仅把“诚信”当作口号,或者只是对别人要求。为此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招投标市场不诚信的现状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造价编审、建设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如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根据本人多年调研,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信用缺失行为如下:
1、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和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做邀请招标;故意提高招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分包,如门窗、涂料、水电、外墙保温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
2、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借资质挂靠;投标时,串通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想方设法搞变更;结算时,和造价审计人员串通,高估冒算等。
3、招标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约定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4、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有意少算,编制控制价时,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过分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5、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不按规定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二、造成失信的基本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对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如规避招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这些失信行为,直接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法律意识淡薄。
2、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
3、失信行为无定性标准。《招投标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资质挂靠、串标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合法的。但现实中,投标人借资质挂靠、串标和围标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时间。目前建设市场参与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比较多,配合协调不够紧密,由于管理理念不同,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
4、监管不力、惩戒机制不明确。失信行为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包容”和“怂恿”是分不开的。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招投标市场失信造成的危害
如果招投标市场失信行为频繁发生而失信者不受处罚,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主要危害表现为:
1、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招投标市场是开放有序市场。如果招投标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会一片混乱,健康有序发展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无法保证。失信行为的泛滥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就无法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良性的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意义,无法促进建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都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事故;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因施工能力不足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价格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投标单位多,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 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很多人受巨大利益驱使,都敢冒失信的风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4、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丧失应有的竞争力。目前很多地方施工管理和招投标完全脱节,投标过程中失信者、投机者能屡次得手,能规避法规约束,长期以往,投标人就投机钻营、搞关系或者暗渡陈仓,只要想法中标就是胜者的观念,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观念、提升技术方面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否则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在招投标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情况的发生。
2、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进行诚信记录考核,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及曝光平台,一方面对于失信者,给予更严格的管理,使失信者付出承重的代价。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和市场氛围;另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3、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
4、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5、行政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诚信方面要起到表率的作业,提高自身素质,秉公执法,虚心接受监督。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商业贿赂;信用体系;诚信档案;考核
Application of reputation system in biding and inviting bidding
Xu Hai-li
(Tai-an C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change centerTai-anShandong271000)
【Abstract】Making use of engineering invitation to bid to bid the corpus the party concerned reputation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unifies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trustworthiness prize and punishment, construct trustworthiness to bid, review with invitation to bid excellent review a prize and take charge of everyday etc. put together and become a trustworthiness to receive benefit, fail in promise damaged environment of the market competition. Also to the party concerned is in the engineering invitation to bid activity of investigate the exploitation of contents, trustworthiness file and reputation system's etc. carried on treatise respectively.
【Key words】Biding and inviting bidding;Business bribe;Reputation system;Trustworthiness file;Investigate
1. 引言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纠正工程建设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建设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建设领域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强化了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督。加强招投标监督,严厉打击“陪标”行为,防止和纠正规避招标、泄漏标底或专家名单、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签订阴阳合同'等虚假招标,认真治理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伪造证书等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等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法律监督,不断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和违法企业及从业人员清出机制。本文对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应用做如下阐述:
2. 信用体系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信用评价标准;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充分利用交易中心资源,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提供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由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3. 信用体系的建立
3.1信用体系的作用对象。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大都是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运作引起的。大体有如下几种:
(1)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收受贿赂、干预工程承发包。
(2) 招标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规避公开招标;设置关卡,量身定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控制评标,暗箱操作。
(3) 投标方通过贿赂其他企业相互陪标、恶意串标、围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机构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挂靠资质,虚假应标;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
(4) 机构违规操作;设置障碍排斥其他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与个别投标人串通编制标底。
(5) 评标专家违规评标;接受好处,评标后透露评标细节;不公正评标等。
要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就要从工程建设招投标主体当事人(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中介机构、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入手,使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控制住投标当事人行为,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明确的监督管理环境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实现。
3.2对招投标主体的考核。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以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及以守法为基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考核。
3.2.1招标单位的考核内容
(1) 有无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行为。
(2) 有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情况。
(3) 确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主要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是否批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4)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授权关系明确有效,有无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
(5) 招标人评委评标中有无违规行为。
(6)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能严格依法履行合同。
3.2.2投标单位的考核内容
(1) 有无给予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行贿,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行为。
(2) 有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遗留问题。
(3) 以前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投标人在每次工程投标活动中的表现是否按法律要求合理竞争,有无违法竟标行为。
(5) 投标人的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完成情况、履约表现、诚信状况,对分包单位的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6)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有无影响公众利益,不文明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情况,有无质量安全问题。
3.2.3中介机构的考核内容
(1)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
(2)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组织情况。
(3)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信誉情况。
3.2.4评标专家的考核内容:
(1) 评标专家有无违法行为。
(2) 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表现。
3.3招投标主体的诚信档案内容。
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国有投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拓展服务范围,建立诚信档案,对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诚信情况信息互通、互认、互用;以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主体行为的监管。
3.3.1招标单位的诚信档案
(1) 记录有无违法规避招标,划整为零、肢解发包,应招标而不招标,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的行为。
(2) 记录其在报名、资格预审和开标、评标、定标中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3) 记录其评委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打分情况是否公正。
(4) 记录招标人合同履约情况,有无拖欠工程款问题。
3.3.2投标单位的诚信档案
(1) 记录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和开标、评标中的诚信表现,投标人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提供不实的业绩证明文件和信誉证明资料,隐瞒违反法规被处罚的不良档案等行为。
(2) 记录有无拖欠工程款、拖欠材料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 记录在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表现、工期、质量、服务和合同条款的完成情况,与项目各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情况。
(4) 记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情况,文明、安全施工情况。
(5) 记录有无借用他人资质证照或转借自己资质,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违规行为。
(6) 记录有无参与非法转包行为。
3.3.3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
(1) 记录其工作的质量、水平、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招标书面报告的编制质量。
(2) 记录其开标、评标程序中的组织表现情况,责任心和结果,是否造成投标单位投诉。
(3) 记录有无参与制造假招标,给业主单位出谋划策进行假招标行为。
(4) 记录是否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招标业务,有无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项目业务的违规行为。
(5) 记录有无借用他人资质证件进行业务,有无将营业执照和资质借予他人进行业务的行为。
3.4评标专家的诚信档案
(1) 记录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质量、评标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情况。
(2) 记录其评标是否尽责尽心,是否公正、评标结论科学合理,有无失职行为。
(3) 记录其在评标过程中依法应回避而未回避,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4) 记录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如擅离职守,泄漏评标情况等违规行为。
4. 诚信体系的利用
诚信惩戒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对商业贿赂行为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证。通过信誉档案可对各投标主体当事人进行诚信评价,并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商业贿赂案件。发挥有形市场的网络资源优势,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后,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入诚信评审内容: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定履行、经营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的诚信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诚信考核信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在交易中心的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通过各管理环节对诚信的评价,真正触及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各主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害,采用一次性不通过,不良行为和守信行为记录进信誉档案,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制约,促使各主体当事人注重信誉档案和诚信评定等级的考核,对自身行为进行自律,真正达到各主体当事人行为自觉约束的目的。
4.1招标人
(1)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在立项和投资管理时,对招标人信誉档案进行考证,通过评价诚信表现,约束招标人的行为,达到诚信体系与工程项目管理的结合。
(2) 工程项目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核发资质时,对招标人信誉档案进行考证,通过评价诚信表现,确定年审的通过与否。达到诚信体系与工程项目开发单位资质管理的结合。
(3) 立项审批部门及时评价招标人的诚信情况,如采用评选企业信誉等级单位方法,对招标人的信誉行为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通过社会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达到诚信体系与社会舆论的结合。
4.2投标人
(1) 在投标人资质审核中,对投标人信誉档案进行考证,将投标人的诚信表现,结合到资质管理中,达到诚信体系与资质管理的结合。
(2) 投标人行业协会对投标人信誉档案进行考证,由协会组织评定投标人的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达到诚信体系与社会舆论的结合。
(4)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预审时,通过专家评委评审投标人信誉档案等投标人资格要素,确定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在评标办法中加入投标人诚信情况的评审内容,对诚信好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加分,对诚信不好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减分,达到诚信体系与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结合。
4.3中介组织
(1) 在中介组织资质核审中,对其信誉档案进行考证,将其诚信表现,结合到资质管理,对诚信不好的不予通过审核或降级。
(2)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信誉档案进行考证,由协会组织评定中介组织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3)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介组织信誉档案进行考证,对其诚信表现进行管理,对信誉不好的,采取控制其招标数量的方法进行约束。
4.4专家评委
(1) 在专家评委资质验证中,对专家评委信誉档案进行考证, 将专家评委的诚信表现,结合到资质管理中,对诚信不好的不予通过审核。
(2) 由专家评委管理部门委员会对专家评委信誉档案进行考证,组织评定专家评委的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3)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诚信好的专家评委增加评标次数,对诚信不好的专家评委控制其评标被选次数。
5. 结论
利用有形市场的信息网络,各管理环节对招投标当事人进行诚信评价,建立情况互通、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真正触及到各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促使各当事人注重信誉档案和诚信评定等级的考核,对自身行为进行自律,真正达到各主体当事人行为自觉约束的目的。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得到实现。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4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诚信体系监督责任围标串标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我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对节俭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各地对招投标工作作了一定有益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一些问题。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诚信体系建设滞后
2008 年 6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推出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平台。2010 年 3 月 29 日 10 部委再次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公用。然而时至今日,这个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虽然运作正常,但却只是一个整合记录各信用平台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的大平台,没有推出配套的失信惩戒机制,而各地各部门虽然却相继推出自己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完善失信惩戒体制的尝试,但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库不完整、互不共享的先天缺陷,使得投标人在某地或者某部门有违法行为,却不影响其在另外地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投标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议尽快以立法形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制,完整地收集、整理投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将其不良的招投标行为进行量化扣分,并通过信用信息、信用评价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载入相应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2.2监督部门主动监督责任缺失
2004 年 6 月 2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 号令),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和第七条规定:“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第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第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第四相关请求及主张;第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招投标监督部门只是受理投标利益相关方实名举报且证据充分的投诉,并进行审查处理,属于被动监督。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①招投标监督部门只是一个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没有专门的法立案权、侦查权,必须借助公安、检查院的力量才能主动合法的调查取证,但程序比较繁琐。
②招投标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取证难,查处也比较困难。
③存在着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的虚假投诉和恶意投诉的现象。
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招投标的监督,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如何加强对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化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①建议成立一个具有立案权、侦查权的独立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②建立实名举报渠道,鼓励知情者实名举报招投标违法行为,对尚在中标公示期内的招标项目,证据确凿,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并处罚;对已经公示结束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且无法中止的项目,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中标价进行重新审核,以审核后的合理价格发包给违法人,但必须对该违法人进行失信惩戒,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③是把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影响其信用评价,情节恶劣者,可以移交公检法进行处理。
2.3 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
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呈现出三种典型类型。
(1)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人(中介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或泄露标底给特定投标人,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陪标补偿制。投标人之间私下先确定中标企业,大家然后再参加投标。当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项目工程后,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补偿办法分别给予其他投标人“陪标补偿费”,以减少竞争,获得高额利润。
(3)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已达到控制投标的目的。某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以他们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控制投标价或投标垄断,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3.工程实例
例1:2010 年,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招标过程中,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机构,由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韩某私下建议建设单位设立总额达 1000 多万元的大额履约保证金门槛,与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公司等 8 家投标企业串谋,由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这些企业收取多家企业资质参与串标围标,最后由前者中标后分享好处费。
例2:2010 年 12 月,总投资达 9000 多万元的温州文成县花园新区保障性住房二期Ⅰ、Ⅱ标段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后,以李某、赵某、张某、周某、潘某为首的建筑承包商们分别挂靠 19 家公司,并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最终李某挂靠的云和县某建筑公司和浙江某建筑公司分别以 50962626 元和 39050896元中标花园新区保障性住房二期Ⅰ、Ⅱ标段工程。后经商量,分别交由串标事先约定的潘某和周某来承建,潘某和周某则按约定拿出中标造价的 5%约 450 万元分给参与串标的人员。
上述案例就是围标串标的典型案例,围标串标组织者以一定的利益换取围标陪标者的参与,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赢得标的。造成围标串标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缺乏市场机制本身不完善,使得各方在利益驱动下钻制度的空子,谋取非法利润。二是法律对招投标违规违法现象定义不清,量刑过轻(串通投标罪最高刑期仅为 3 年,当事人最终往往被判处缓刑、罚金了事),违法代价太小导致许多人敢于以身试法。如青海的案子招标机构仅被处以 20 万元罚款,主要的围标企业才被处以 3 万元罚款和当年考核不合格,没进一步的进行刑事,违法成本极低。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国际惯例
1、前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地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便于规范价格行为。招投标活动有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系统的群体决策与评估,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有特定的机构管理,有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可以有效地遏制住工程项目领域内的腐败现象,避免发生营私舞弊现象和盲目过度竞争,使工程价格形成过程变得规范、公开、合理。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2、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体制现状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建设体制上是由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加强对法人单位的监管,应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上来看,建设市场大部分的问题都起源于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贯彻“三公”原则。最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问题,在现在的体制条件下,项目法人仅仅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人,而不是真正的法人,在执行公务(选择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定标)时,很难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约束。因此当他们能够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大的利益时,仅从道德上就更难对其加以约束。因此实践中便广泛存在领导、经办人员不负责,不仔细核查监管而由招标人进行干预的状况。
(2)施工单位方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弄虚作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经营业绩、发展状况、经历等。如,今年5月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东阳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衢江区某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中标,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买贿赂建设单位领导和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工程负责人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几家投标公司相互串通,只有一家真正投标,其余几家均为陪标,事后中标单位给予陪标单位好处费。四是分包、转包谋利。为收取管理费或赚取差价,有中标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企业可能连三级企业不是。如今年公开招标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为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后,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该包工头仅以个人名义与前一分包企业签订了简单的协议。因为施工过程中的民工工资纠纷被查处后,才发现了工程转包问题,此时该包工头已不知去向。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在建设工程中想法设法追加预算。又如,某市城郊仓储工程的中标价仅为100多万,但几次追加预算后,实际合同价变为了300多万。
3、如何加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起公平诚信的环境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良性发展的根本是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牵头,以“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重点,分阶段实施,实现“四个统一”的目标,即: 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第一是要利用现有的信息档案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地区间信用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联网,第二是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不规范、黑白合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尽快制定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三是构建信用奖惩机制,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各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信用状况登记在案,并与其以后的投标等工作相挂钩,促使在以后的招投标工作,淘汰不守信用的企业,选择信用评价好的企业。
(2)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
对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政策及时修正,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增强我国建筑市场的开放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建立健全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信用进行记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可以降低违法企业资质、限制参与以后的招投标,减少违规招投标行为。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严肃处理,依法坚决停止其投标资格,或者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吊销资质证书。全面实行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交易中的商业贿赂。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范文6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厅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为加强领导,省厅将成立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长林志慧同志任组长,副厅长张学锋和纪检组长张月斌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基建处副处长詹建辉、厅法规处处长陈新、厅监察室主任莫惠健、厅重点办副主任宋继宏、厅通讯信息中心主任郝庆云、厅质量监督局局长。
实施时间表:*年3月至5月,召开动员会,各指挥部(项目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对本项目内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评级并在各自网站上。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程序和应用软件,自动汇总各指挥部分级分数,自动生成汇总表。
*年6至8月,省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参评单位加权打分,初步形成被评单位在湖北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北交通网站上公布;
*年9至11月,处理投诉、完善系统;
*年年底,湖北省公路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基本形成。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落实经费,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项目内的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和维护。
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现阶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是:用信用手段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并首先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以落实交通部“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要求。
具体目标是: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制度和奖惩制度,使我省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省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使用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二、信息征集
1、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厅重点办具体负责信用体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并的总体协调工作;厅基建处、质监局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厅信息中心负责根据各项目指挥部提供的数据,建立和维护湖北省公路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并确保与交通部和其他省区交通厅(局)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工作。
2、信息征集时间要求和内容
信息征集从2006年元月1日开始,以后每年全面更新一次;对于失信行为,一经查处,即时予以公布。
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征集汇总的基础资料,应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具体是:与本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时间、履约情况、有否合同欺诈、有否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否拖欠民工工资、有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有否行贿行为,以及在其他项目履约的情况简述。
三、信用评价
现阶段,信用评价工作应以公布公路建设市场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为基础,逐步展开,稳步推进。信用评价的对象应以参与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为重点,逐步把咨询、、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
1、评价的主体和主要内容
守法评价主体是省交通厅,厅基建处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履约考核信用评价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安全评价的主体授权厅质监局;评价监督部门为厅监察室。
评价单位要对其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交通厅将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和原则
湖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由高到低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等级划分原则是: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中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者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全省通报。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并限制其在湖北省境内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②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③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⑤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⑥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⑦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评价标准
①评定内容及分值
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商业贿赂等五项,每项20分,总计100分。
②评定分级
④综合评价
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照方案要求,将本项目内所有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打分,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项目内等级。
省厅将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分级情况进行鉴别、确认和汇总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参评单位加权打分,对被评单位按照合同额度对被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给出被评单位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等级,并在湖北交通网站上公布年度评定结果。
四、信用奖惩机制
对于没有本省信用记录的单位不设置准入限制,对于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记录的,按照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性质不严重的,按照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记录性质严重,将参照湖北省信用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对长期被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将给予宣传和表彰,并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期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信用评价为C级以上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①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②将承包工程违规分包或者转包的;
③被确定中标后,无理由放弃中标的;
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⑤交通部、湖北省交通厅要求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