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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1
一、抓好一个学习,营造依法管粮的浓烈氛围
为了营造浓烈的依法管粮氛围,我们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将5月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我们分别利用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的力度。我们分别深入11个乡镇,开展设点宣传、咨询,为期一个月;举办粮食经营者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发放了人手一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手版权所有册,教育他们合法经营;同时,利用县电台每周一档的“粮油之声”栏目,系统地宣传粮食收购、流通、统计、监督内容。全年我们共举办培训班两期,培训人员280人次,宣传车深入乡镇集中宣传8天,散发宣传资料2000多份,书写墙体广告26块,悬挂横幅36条,营造了全县依法管粮的浓烈氛围,为确保粮食经营者按《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收购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两个规范,把好收购资格准入关
为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做到依法审核发放,一是县局由分管局长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树立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和程序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权责一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办事;二是严格收购资格准入,对符合条件的,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办结,全年共为xx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3家,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xx家,个体工商户xx户。对手续不齐全的,我们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缩短了办证时间,又避免办证者多跑腿、乱跑腿的现象。对条件确实不够的坚决不予办理,从而较好地把住了粮食市场的准入关。由于我们严格按规办事,没有出现一例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接受申办人的宴请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不良问题,全年没有出现一起投诉案件。
三、依法实施三个监管,保证收购市场秩序
在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市场准入的同时,我们结合夏秋两季粮食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针对粮食部门行政执法历史较短,与工商、公安相比行政执法经验相对不足的情况,我们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一方面虚心学习,另一方面严格按程序办事,谨慎执法,对具体违规行为,慎出红牌,多出黄牌,尽量多教育少处罚。我们公布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监督,对群众的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长亲自带队,与执法人员一起不分昼夜深入到码头、船头、场头等一线参与执法,查处违规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把执法的重点放在资质、质量、价格等方面,一是检查有无收粮食购资格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看其是否有收购资质;二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检查,严格执行省粮食局有关质量标准,执法人员当场扦样封袋,对违规收购超杂、高水分经营户,当场纠正,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当场发出整改通知书;三是在收购现场要求做到明码标价,公开收购质量、收购价格。对无明码标价的,立即整改,要求将收购价格公开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粮收购期间,版权所有我们在xx镇检查时,发现一收麦户既无粮食收购许可证,又无工商执照,就船收购小麦180吨,我们立即要求他停止违法收购行为,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协查。该收粮户趁其不备,悄悄将船开走,我们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将其扣押,移交县工商局处理。一年来,我们积极与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主动沟通,联合或自行执法共出动54人次,查处违规经营者9人,查扣粮食120万公斤。检查出无证经营者6户,查扣粮食近80万公斤;与工商部门一起监督检查5次,查扣粮食50万公斤;移交工商部门案件3起,涉及违规收购粮达100万公斤;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4份,涉及粮食整改数量达70万公斤,从而有力推动了我县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确保了全县粮食市场秩序稳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领会内容实质,不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在粮食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下工商户,收购过程中,绝大部分都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最高收购量达千吨以上,最低也在百吨以上,严重扰乱了市场收购秩序,监督检查中存在取证难、纠违难等问题。版权所有
2、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无证及超范围经营的,由粮食部门查出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实际操作中多数是有移交无结果。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2
摘要:文章就推广应用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稳步推进和优化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有效途径与建议。
关键词:粮食收购 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池
为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敞开收购不打“白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积极推广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方式。这对加强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监督资金流向、防止企业挤占挪用、提高收购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收购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两年,我县农发行与农商行和人行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在粮食收购中的推广应用,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支付效率、培育社会信用不打“白条”、保证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在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认识不足有距离。受传统交易方式的影响,粮食经纪人、农户已习惯于现金交易,认为现金结算比较简单,用得放心,普遍乐于接受。而对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认识较低,农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接受新生事物能力较弱,加上宣传普及力度不够,从而限制了在粮食收购中的推广使用。
(二)内控制度需完善。配合“资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督促全员配合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不断强化流程环节管理,层层把好关口,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三)操作平台欠融合。银联公司与农商银行在业务操作上各走各的路径,资源不能共享。商业银行网银业务不能监控到各库点银联商务Mpos机使用的具体情况,打印不出分库点的对账单,不能形成“资金池”成员库点日支付金额汇总表。农发行、银联公司、农商行、中储粮直属库和委托收储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未实现联系会议定期化。
(四)业务集中超繁琐。委托收储企业下属25个库点,每笔业务都集中在“资金池”账户,日处理票据工作量庞大,增加对账难度;加之银行打印票据不及时,经常遗漏,补票据很困难。
(五)结报滞后存隐患。收储库点业务人员对新业务接受能力偏弱,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缺乏现场解决资金结算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延长了业务办理时间。库点业务人员不熟练,手续不齐全,报账不及时,核对有延误;出现交易失败时,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出现“打白条”。
(六)硬件缺乏难操作。由于粮食收储库点多、面广,其延伸触角覆盖农村,兑付收购资金的地域广,农村网络与系统建设投入不足,银联商务Mpos机结算的使用环境不理想,农商行在基层的网点服务延伸不足,导致粮食经纪人、农户不得已选择现金交易这种结算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客户对非现金结算业务的需求。
二、推进和优化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的有效途径与建议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断强化收购资金管理,把“决不出现卖粮难、决不压级压价、决不向农民打一张白条”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继续着力推进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
(一)统一思想、积极宣传,稳步推进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工作。如何推广使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关键是要解决好人的思想意识问题,必须从统一思想认识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做好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的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实施的全过程,彻底解决粮食收购过程中出现“打白条”问题。因此,县粮食局、县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及收储库点要充分认识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积极引导企业使用“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方式。加强粮食收储库点、粮食经纪人和售粮农户对使用“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宣传引导,使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谋求便捷、规范的收购路径,增加对“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了解,分享“快捷、安全、便民”的好处。尤其是收储库点负责人在思想上要重视,摆正位置,带头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使推广工作跟进到位。
(二)建立制度、完善机制,确保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落实到位。
1.严格现金管理制度。一是强化现金管理。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结算对象现金管理的硬约束。在降低非现金结算相关费用的同时逐步推行现金收付业务收费制度,政策鼓励“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二是严控现金支付范围。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及经营者按规定使用现金,不属现金开支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三是强化柜台和结算系统监管。农商银行认真审查现金支出的范围、用途、程序、额度等,拒绝办理不符合规定取现。对大额现金支付严格执行现金、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有关规定,制止和纠正现金使用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农发行要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为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推广创造良好环境。
2.强化收购账户管理。在努力促进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管,切实履行资金支付的授权和审批,防止信贷资金体外循环和挤占挪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池”非现金结算账户资金监管。要充分发挥会计的反馈与监督机制,加强对农商银行收购专户资金监管,有效监控农发行信贷资金。弄清资金池内的每个银联商务Mpos机的每一笔资金支付流向情况,包括对象、范围、用途及进度。
3.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县粮食局、县农发行要协调银联公司和农商银行,积极研究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转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各项制度,包括责任制、联席议制度、考核评估办法、检查督导办法等。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工作手续、创新服务手段,制定便利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和售粮农户“资金池”非现金结算的业务操作规程。银联公司和农商银行要制定账户与银联商务Mpos机功能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特别是企业网银能查询与打印每个银联商务Mpos机发生额,便于上下层面账务核对和结算。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取得实效。县粮食局要主动加强与农发行和中储粮等单位的沟通衔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测算好资金需求大账,并根据收购进度争取收购资金及时到位;要加强与中储粮承贷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收购资金供应渠道畅通,做到早测算、早申请、早落实。农发行要协调商业银行、银联公司按照方案要求推广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支付工具,监管好每批次的收购资金。商业银行和银联公司要以粮款代付项目为载体和切入点,加快网上银行、银联商务Mpos机等电子支付工具的业务发展,一方面要从推动“户卡一体化”特色服务入手,有效推进绿卡村建设,确保农民方便用卡、安全用卡、放心用卡;一方面要主动上门服务,进行设备安装、人员培训、负责疑难问题解答,按成本价收取机器费用,签订入网业务合作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对账方式、培训服务要求等。在此,建议农发行总行应积极研发网银业务等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应用平台,不仅减少企业费用,还能化解收购资金的监管难题,进一步提高非现金结算的效率。委托收储企业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为收储库点专业辅导员,各收储库点要指定专业操作人员,做到分工协作,流程清晰,确保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督促收购库点用好“资金池”内的每一笔资金。
1.提高收购资金控制力。依托资金池这一平台,委托收储企业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资金池”的资金来源,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库点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库点未来一段时间的粮食资源、品质、入库进度,把“资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2.制订岗位责任管理等各类制度。制订岗位责任管理、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等制度,正确划分每个工作人员的权限,通过培训来提高业务人员对“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共识,对数据的安全性、正确性保持足够的警惕、定时备份。县粮食局、县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通过联席会议工作协调一致,制定好实施预案,加强对“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推广工作检查监督,按照“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管理、规范便民措施”的要求,真正做到宣传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责任到位、处理到位、服务到位。收储库点要积极研究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岗位操作规程、细则和制度,为“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推广创造良好环境。
3.提高质量的服务能力。“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库点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库点正常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委托收储企业应该适时对下属库点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因此,通过“资金池”非现金结算的使用实现了委托收储企业及所属库点资金资源的共享,促使所属库点可以根据委托收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
(五)执行政策、规范运作、保证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专款专用。委托收购企业在农商银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专户“资金池”,专门办理粮食收购资金的拨入与支付,由农商银行负责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的监督拨付职责,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银或银联商务Mpos机结算业务,并接受农业行的监督检查。在收购结束时,委托收储企业要会同农发行、农商银行及时清算收购资金,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专户”余额结零。严密的环节监督管理保证专户资金专款专用,避免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同时加强对企业收购进度检查,严格规范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使用,绝不允许“打白条”,确保农民满意售粮。在业务环节上重点做到: (1)通过银联商务Mpos机配合执行业务流程的监控要求,控制各基层收购点虚开码单套取售粮资金问题。(2)每日汇总反馈收粮信息,实时对账、逐日结账和按期报账,积极配合农发行执行对资金的监管。(3)设置监控环节,防范内外风险。要把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业务与粮食收购“一卡通”业务结合起来,重点监控“粮食收购凭证”,防止虚假兑付,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4)粮食收购业务一旦结束,及时上收封存银联商务Mpos机和网银结算密码变更。(5)资金池结余资金,及时回划农发行收购专户,与中储粮直属库结清尾款。
(六)加强交流、及时沟通,切实强化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信息交流反馈工作。粮食收购库点对上要建立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旬报制度,要会同农商银行在旬末下一个工作日将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农发行;对下要通过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提高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率,助推非现金结算工作向纵深发展。农发行要进一步加强与农商银行和银联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就r商行和银联公司在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农商银行和银联公司要指派专人负责实施过程信息反映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反映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的创新点和取得的成效,推进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总之,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是未来收购资金支付的大趋势,也是防止粮食收购资金拨付脱节而向农民打白条的重要举措。实行收购“资金池”的管理,对可用资金额度控制,能成功降低资金风险,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尽管目前还处于推广应用阶段,但随着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只要各方精诚合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粮食收购“资金池”非现金结算推广工作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Z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3
一是资产负债率高。某中储粮企业2011―2013年年末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77%、91.36%、96.47%,该企业2005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为78.17%,且每年呈上升趋势。企业的高资产负债率说明企业自有资金长期短缺,生产经营活动依靠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二是财政补贴金额多。资料显示,某中储粮企业2005―2013年的9年时间里,只有2年的财政补贴少于2000万元,2010年高达8557万元,企业的生存主要依赖财政补贴。三是主营业务利润亏损面大。调查发现,某中储粮企业自2005年以来只有3年时间的主营业务利润出现小额盈利,且盈利水平低于其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粮油储备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国家维护粮食安全的政策支撑。四是往来账款数目大。某中储粮企业2011-2013年的应收账款分别为6634万元、4322万元和6395万元。信贷资金被其他企业无偿占用,经营效益降低,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形势严峻。
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业务发展考核指标设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粮油储备企业储备规模不变,一定时期内银行的贷款规模不会增加。但2013年,由于外在因素,导致湖南省早籼稻市场低迷,粮食滞销、粮价走低,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后,农发行大幅投放粮食最低价收购贷款达12.52亿元。贷款规模的增加,使得农发行下一年度的贷款基数增加,如果一味提高贷款增长率要求,将使贷款增长计划难以完成,但目前,上级行在设贷款增长率指标时未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二是粮油储备企业对粮食经纪人的依赖程度增强。粮改后,粮油储备企业大部分设在市区或小城镇范围内。受农村劳动力因素的影响,衡阳市出现了一支2000人左右的粮食收购经纪人,购销收储企业对粮食经纪人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强,粮食收购量基本上来自于粮食经纪人,部分经纪人的年收购量达500吨,有的甚至超过1000吨。 三是信贷监管压力加大。一方面,储备企业仓容紧张。某中储粮企业自有粮食仓容15万吨,而实际粮食库存为71.46万吨,大部分都是委托收购和租仓,点多面广线长。另一方面,粮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行情不稳,防控制信贷风险压力大。储备粮轮换是项政治任务,务必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想尽可能多的掌握粮源,每当新粮上市,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油储备企业为争抢粮源,对粮食经纪人实行暗补,价格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三是政策性粮油存在少数出库难现象。承储企业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向买方转嫁损失,或当价格上涨时,见利忘义,不讲诚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乏力。四是信贷服务遭遇"瓶颈".如:信贷监管难到位,虽然基层行按要求明确了库存检查频率,但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到位,企业在销售出库时应将实际出库情况及时通知开户行,但时常未予配合。企业会计报表与CM2006台数据不一致,中储粮分公司每年3月份对各直属库的年终决算会计报表进行会审,企业7月份进行数据调整,而农发行CM2006台帐在次月15日要录入完毕,有时评级后数据锁定则无法更改。另外,总行异地库存监管难,基层行监管的总行异地库存品种多、点库多、数量多,各直属库已纳入粮油库存管理,基层行对该部分库存没有CM2006台账中没有体现,银企台帐有差异。再是,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某基层行目前的贷款余额是建行的4倍,而员工数量没有增加,其中一位客户经理管理贷款19.5亿元,占该部贷款余额的50%.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4
**库于二**年七月完成改制工作,组建了新的库领导班子,优化聘用了职工队伍。现有职工52人,有效仓容33500吨,库存粮食近*万吨。近年来,该库在管理上突出一个“细”字,狠抓一个“严”字,追求一个“新”字,不因库小而自轻,不因量少而松劲。通过不断加强管理,确保了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情稳定,储存安全,在滁州市乃至全省各市、县、区储备库储备粮管理工作评比中连续几年名列前茅。
二、主要做法
1、“两个考查”抓日常管理正规化
在日常管理中,**库狠抓“考勤”、“考绩”两个考查,使日常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在考勤中,为了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每天上下班都由一名库领导值班,负责监督打卡和挂牌上岗,执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外出的,坚决按早退和旷工进行处罚。在考绩中,每个星期由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室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点评,并做出记录,每月各科室向库领导班子作一次汇报,库领导根据各科室对所属人员作出的评价,在职工大会上对好的同志提名表扬,对差的同志进行批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全员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库,我们看到,库容库貌整洁,员工统一着装,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全库气象为之一新。
2、“三个阶段”抓出入库管理规范化
在收购阶段,为了能够以最低的价格收到最好的粮食,**库跑市场、找粮源、看行情,进行市场分析,建立市场价格预测体系,创新收购方式,做到“三结合”,即:全员分配任务与绩效奖励相结合;坐库收购与上门收购相结合;自主收购与委托收购相结合。制定出台《粮食收购纪律规定》,坚持“一条龙”收购程序,明确各岗位职责。在检验阶段,与化验室签订《粮食收购化验工作责任状》,安排专人扦样,并由科室负责人轮流值班监督扦样。在检验过程中进行二次编号,严格化验操作程序,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入库粮食化验结果的公正性、严肃性。在保管阶段,与保管员签订《粮食收保调责任书》,明确“收保调合一”责任,制定粮食入库奖惩措施。要求收购仓保管员对入库粮食逐包复检,发现问题有一包退一包。在此基础上,对收购入仓的粮食全部进行过筛除杂,确保收购的每笔粮食都符合储备粮的标准。
3、“四个方面”抓仓储管理精细化
在粮情检查方面,一是建立了主任、分管主任、仓储科长、防保人员的四级查粮责任制;二是每周三定期召开保管员例会,分析粮情变化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出工作安排;三是每月不定期开展仓储管理综合性检查评比,对储粮安全和卫生进行查评,奖优罚劣。在科学保粮方面,积极探索新的科学储粮方法,确保粮食品质、降低保粮成本。这些新方法有:利用冬季低温的时机,开展分阶段机械通风,降低单位能耗;针对高大平仓冷心特性,实行压盖密闭粮面,用泡沫板隔热风道口,减缓外界环境对储粮的影响,实现仓内粮堆低温等等。通过采用这些新的方法,该库科学保粮率达到了100%。在提高技能方面,加强对保、化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到两次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每年还要派出若干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化人员培训班,仅20**年就分四次派出五名保化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培训班,并全部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库,我们看到,保管人员能够熟练报出所保管粮食的生产年份、入库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参数等以及所在仓库的基本情况,做到粮情、库情“一口清”。在硬件建设方面,近年来,**库不断加大对仓储管理的投入,先后投资20多万元购置了移动液压式装仓机、输送机,单管通风机组及测温电缆线,增加了内环流熏蒸管道。投资40余万元,对现有的仓房进行维修、改造通风槽等,提高了粮食储藏的稳定性,确保了储粮的安全。
4、“五个落实”抓安全管理常态化
保粮离不开安全、消防,安全、消防为保粮提供外在的保证。**库把安全、消防工作当作长期的工作目标,长讲不倦,长抓不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具体的工作上,做到了“五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成立了由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全消防领导小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储粮安全领导小组。二是制度落实。建立了安保、消防、防火、用电、消防器材管理、化学危险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三是硬件落实。配备了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器材的完好与正常使用。四是培训落实。每年都要对安全、消防人员进行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三懂”、“三会”、“三能”。五是检查落实。主要有:自查、日查、周查、月查和不定期抽查等。通过五个落实,强化了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确保该库多年来安全无事故。
三、主要特点
1、以制度建设夯实基础。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和保证。**库在省、市颁布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考勤奖惩制度”等34项行政规章制度、职责,形成了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管理两大块管理措施,涵盖了所有岗位及日常工作环节。初步形成了工作有目标,管理有制度,检查有指标,奖惩有依据的管理模式。同时,随着工作的深入、经营的需要、政策的变化,及时对各项管理制度加以调整、更新、充实、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5
一、转变行政职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其核心是购销体制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这是两项最大的改革难题。从整体工作看,一是通过近年的发展,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渠道,也初具规模,建立市场化粮食流通体制基本形成;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己进入后期完善阶段。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由*年底85个为现在12个,其中有6个县是挂账公司;三是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中已有明显的市场化导向,凡符合承储资质的任何经济组织,都可经过招投标承储中央储备粮;四是政策性用粮目前仅有军粮供应,有的县一年不足50吨。所以从广义角度来看,粮改的攻坚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在需要我们按现行法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并加以逐步完善。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条例》涵盖了粮食流通的每一个环节,确立的粮食流通体制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相互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配置,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促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主要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通过保护与惩罚相结合,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形成良性竞争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即使是行政手段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条例》在赋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管理手段的同时,也对其履行职能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过去系统管理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转变;管理手段从过去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国家粮食安全从计划管理向宏观调控市场调控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条例》颁布后,我市进行了认真贯彻实施,逐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加强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一年来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精心组织《条例》的宣传,营造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各地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在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市区县粮食局上街头、下农村宣传、在宜宾日报专版刊登《条例》,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部门干部职工了解《条例》的内容,努力做到知法、懂法。二是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对外开办了粮食经营骨干企业经理法律法规培训,兴文、长宁等县颁布了《通告》并到经营户宣传,市局印制《宣传手册》;对内组织学习和法制培训。这些活动提高了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律素质。三是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到目前为止,已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270多件,长宁、江安进展较快。四是部份地方为适应《条例》实施,调整了内设机构和人员,建立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核定常年平均库存,把职能调整和行政执法结合起来。
《条例》颁布后,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理念是否都发生了根本变化,是否能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呢?据初步了解还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有怀旧思想,觉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少了,权力减少了,有种失落感,工作茫然;二是由于职能转变,行政执法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经费不落实,等待观望;三是粮食行政执法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水平跟不上,增大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难度,工作责任不落定。为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抓住工作重点,扎扎实实抓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把粮食行政执法有没有作为看成是对社会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在目前条件下只有边学边干,干中求进,克服消极态度、盲从思想,又要防止过激行为。现在最要紧的就是要全面掌握粮情,也就是粮食的安全情况,从粮食产、购、加、储、销全过程,都要像过去掌握国有企业那样去做,要真正把民营、个体的这一块放进工作盘子,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标展开,一切工作措施都要按这个目标来设计和实施。把粮食流通市场的秩序维护好,把行业的信息掌握好,确保一方粮食安全,是粮食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核心任务。
二、积极调整机构,组建执法队伍
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我市十个区县粮食局均属事业编制局,经省法制办答复,“按照《条例》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市县人民政府将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确定为当地粮食局,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则可以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区县粮食局已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争取机构编制,在目前条件下,内部股室应按职能作相应调整,如长宁县粮食局在现有编制中调整股室,新成立了调控股,流通管理股,拟建政策法规股,人员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要争取组建执法队伍,市组建执法支队,区县建立执法大队,充实执法人员。在积极争取的同时,可以设想在区县粮食局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增设股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队,都是事业编制,增设一块牌子。在人员上可参照屏山县那样增加“协理员”,以解决目前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问题。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在三个环节,环环紧扣,相互制约,形成依法行政的有机整体。
(一)建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是落实《条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前提。
1、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建立企业台账和统计报表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这是调控科、股的工作职责。要保障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
2、按照《条例》第八条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审核和颁证是流通管理科、股的工作职责。实现亮证亮照收购,规范收购市场。
3、确定合理的粮食库存。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月平均销量20%的库存常量,必要时,由市政府规定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这是属于调控科、股的工作职责。通过库存核定,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4、落实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核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仓库是否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保管人员资质,落实《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的六项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制度。这是属于仓储科、股的工作职责。通过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确保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
5、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认知认同,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这属于政工科、股(或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依法行政,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和粮食行政执法的核心。粮食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四川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对本行政辖区从事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同时检查处罚这项工作属于执法支队、中队的工作职责,在执法支队、中队没有成立前,此项工作暂由流通管理科(股)负责。
(三)认真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是依法行政的保证。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流通管理将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复议不可避免将会出现。因此,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把行政复议作为监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市粮食局要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区县粮食局要建立听证机构,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要与监督检查机构分离,在没有成立执法支队和中队前,可在其他科(股)挂设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要是在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科(股),必须内没行政复议和听证机构,其负责人要分设,明确职能。
各科室工作职能要上下对口,加强指导。对内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监督检查应依据建立的基础工作实施监管,当在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时,应与相关科(股)进行衔接,征求处罚的意见;基础工作存在质量问题,由职能科室与监督检查机构衔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行政复议和听证要重事实,重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公正。在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未落实前,要从全局统筹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识监督检查。各职能科、股为保证工作质量可实施专项检查。
四、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做好粮食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依法行政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加大《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让粮食生产者、粮食消费者知道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让执法者依法管粮。一是要办好法规、政策培训;二是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势;三是通过执法监督扩大影响。从而向社会告知粮食行政主管局是粮食行政执法的主体。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依法管粮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中要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凡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做,而且要做好;法律不允许做的,坚决不做。目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忽视按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各地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执行,首先要程序合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抓好行政执法基础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要明确,我们管理是全社会粮食流通,而真正要做到全面实施管理难度较大。因为粮食局还不具备像工商管理那样的权威,也没有那样的经验,最主要的是粮食局执法还没有被大众所接受。只有循序渐进,掌握好自己的能力和尺度,抓住重点,打开局面。
1、明确管理对象,一视同仁。我们工作职能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系统管理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转变。国有和民营要一视同仁,这是体现我们实施《条例》公平、公正,求得社会认知认同的基础。
2、要先抓服务,再抓监管。要对监管对象作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信息沟通,提供信息交流,实现与监管对象和谐、融洽,尽量使经营者做到事前不违规,对违规者重在教育,后处罚,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法的结合,逐步提高执法威严。
3、抓住阶段性监管重点。我市粮食营销十活跃,购销量达15亿公斤,粮食经营者达1万户,其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的经营企业和个体户达1266个,从事收购达750家。我市粮食流通执法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只有抓住阶段性,突出重点,才能打开局面。
(1)抓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要求在区县粮食局进行条件公示,并进入政务中心。在操作办证上掌握尺度,先入围,监管从严,办证一户监管一户。到目前办证仅270户,有的县只办了几户,是宣传问题,还是办证过严,值得反省。
(2)抓好台帐、统计报表的建立和常年平均库存的核定,重点抓住粮食批发、加工、收购企业。通过规范,逐步扩大向全社会延伸。
(3)以大小春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为契机,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力量,逢场天到集贸市场巡回宣传和执法,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收购违规行为。
(4)抓好粮食流通质量监管,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各地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在编委未批准执法支队、中队前,内部要统筹安排,要像长宁县粮食局一样,明确内设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主动出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业务、粮食流通业务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对绚私枉法,知法犯法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执法程序规范化、廉政执法责任化、秉公行政制度化、行政处罚公开化,这是行政执法的保障。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督机制,做到机关内部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一个透明的执法机体。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范围,涉及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在监管过程有很多存在交叉,需要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可开展一些部门联合执法。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