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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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1

 

“三项国标”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服务评价,涉及培训组织的法人资格、保障条件、招生收费、培训教学、师资管理、过程监控等具体服务规范;“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要求。如果用“三项国标”的视角去审视我国海员教育与培训,我们发现,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完全符合标准。

 

一、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范畴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指: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指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标准年龄下限为十八周岁问。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对“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都有明确的含义解释,并都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活动。

 

船员培训项目种类繁多,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各类船员教育培训项目合计45项。

 

船员教育培训是终身的,从职业资格证书、岗位适任证书、期满换证、职务级别提升证书变更、特殊船型岗位资格证书,到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知识更新证书、为满足新公约要求的补差证书,船员的教育培训之路没有终点。

 

二、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由国家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写道: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即培训机构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w。这与“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者标准:“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致,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船员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船员管理规则》中还写道:“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由于船员培训实施考教分离,培训机构只是根据交通部的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负责培训教学,考试、发证由国家海事局委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联网管理平台实施归口管理,学员如果不在具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贝I]没有报名考试的资格,更谈不上获得证书。

 

三、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办学条件门槛高

 

1.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对于不同的培训项目有不同的场地设备要求,对教(实训)室用房、多媒体设施、消防安全通道、实训实操设备、教学模拟器等等设施、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分别作了详细地规定。其中用于实操的模拟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市场价格不菲,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能获得培训项目资质。这就自然排除了大部分没有办学投资实力的中介咨询公司申请培训机构资质。

 

2.培训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中理论教师、实训教师的人数以及师生比有明确的配比要求,教学人员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的同时还要具有船上职务及工作经历,即所谓双师型教学工作者,并且要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评估、考试,取得相应证明。同时还要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都要不仅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还得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这与“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专业资格的要求完全相符。

 

3.管理制度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要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质量控制体系一般依据质量标准来建立,该体系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须建立系列文件化程序,对与培训相关的工作流程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验核,是培训机构获得培训项目资质批准的必备条件。

 

以上几条办学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为船员教育培训的规范化运行扫清了障碍,使只专注于盈利而条件又不具备者望而生畏。目前在国家海事局注册在案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全国约100家,多数为航海教育院校(本科、高职、中职学校层级不等),也有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办学。培训机构的信誉和质量皆得以保障。

 

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落实措施到位

 

1.±咨训实施过程有规范

 

培训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培训教员的名单要求录入船员培训教师师资库,不在名单中的教员不得使用;培训机构须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收费标准须经物价审核部门批准并备案;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曰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曰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曰起3曰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2.质量体系运行有保障

 

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建立程序化文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进行控制;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曰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质量记录的形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过程进行控制;对体系文件的拟定、审批、、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采集、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定,以及纠正措施实施与验证等活动进行控制。

 

3.海事机构管理监督有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培训机构通过内部审核制和外部审核制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部审核

 

至少每年进行1次,外部审核至少2年一次;同时通过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的管理评审制,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另_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曰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对具体的培训项目实施抽查制度。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国家海事局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五、结束语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管理现状

由于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促使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使得各房屋建筑施工单位面临着不断增长的风险与挑战。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推行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等措施在激烈的竞争中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1.房屋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的基本内容

1.1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内容

经营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企业经营目标对生产、经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进行有效调整的内部管理活动。建筑工程管里主要是指从房屋建筑工程的立项起,经过工程招标、规划、设计、施工等整个过程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高效率、高质量并顺利完成。在进行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首先确定企业的精英形式和管理体制;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等。然后,再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并对企业员工进行激励,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1.2房屋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就是经营管理体制。只有形成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经营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出经营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宏观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中进行的每一项工作,能够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状况下,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对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形成新的企业动力,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保障企业能够持续、平稳、快速地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下来。

2.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现状

2.1缺乏健全的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体制

房屋建筑工程体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着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在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只有拥有功能齐全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才能够对建筑工程实现科学地分工,才能够明确职责和权利。目前,不少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缩减施工开支,缺乏健全的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体制,如未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经营管理混乱、权责不明确等,以上情况都无法保证经营管理的合理进行,还会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2.2缺乏系统的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建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力度,并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套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但部分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单纯的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而对经营管理制度敷衍应付,并没有将它们贯彻落实到实处,导致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制度形式化,无法保障工程经营管理的力度。

2.3缺乏科学的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建筑施工的行业模式是以承包企业为龙头、以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该模式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实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是由于经营管理没有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模式,施工效率偏低,施工质量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施工队伍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实现对施工中人、财、物、机械的统筹管理,最终造成了大量资源被闲置或浪费,难以提升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有效措施

3.1深化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

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前提就是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因此,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增强其竞争和效益意识;其次,根据市场需求对企业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地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最后,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形成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实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责任制

由于房屋建筑项目施工规模大、分项或单项工程多的特点,其对协作性、系统性要求较大,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责任制,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责任分配,强化用人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保障施工项目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在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现状中虽然存在着工程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工程管理模式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深化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实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责任制等措施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以提升施工单位施工的效率,保障施工质量,从而提升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建筑行业竞争中保持这良好的发展。

作者:冷超群 黄玉玲 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从益.试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建材,2013,02:231-232.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3

摘要本文提出“管理质量”这一命题,指出管理质量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关系,从管理的职能的角度分析了提高管理质量的重要性和如何提高管理质量。阐述了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概念,探讨了应该对现有概念进行补充的地方。提出了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管理管理制度管理创新

什么是管理?什么是企业管理?如何进行企业管理创新?有关以上

问题的讨论文章连篇累牍,成千上万。但直到现在乃至将来,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始终值得探讨。

一、关于全面质量管理与管理的质量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掀起了管理热。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接受国外新鲜事物的产物,也是国内中小型企业逐步发展的必然结果。管理是科学,是一种生产力,因此也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这里,我们谈到管理的质量,平时,谈到质量问题,我们都容易联想到全面质量管理(TQC),它是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费根堡姆提出的,标志着人们对质量形成的过程有了进一步科学的认识。好的质量实际上是一个产品从设计前市场调查、设计、生产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一条龙的流程都要注重的过程。关于质量的管理在日本的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为世界各国不少企业学习。从日本质量管理的发展历史来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日本企业根据市场多样化的质量需求,质量管理突出抓了设计开发的质量保证;八十年代质量管理的重点转向开展合理化运动,努力降低成本,保持产品的竞争力;九十年代质量管理又突出了保护环境、节省有限资源,适应新的竞争形势需要。

那么,管理质量又与质量管理的区别是什么呢?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呢?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国民经济的生命,质量工作贯穿在一切工作之中。

二、从管理的四个职能上提高管理的质量

(一)在企业管理者(领导)和内部激励制度上下文章

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必须首先提高管理者的水平。管理者水平的提高,才能最终实现高效的质量管理,才能使企业产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二)在企业的组织和人事管理上动脑筋

企业的机制要创新,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合理的管理制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起以市场和顾客为导向的管理机构。二是企业要有一套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管理的核心是组织,好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企业赢得市场的关键。在体制上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 。合理的人员分工和团队协作是企业面对顾客、赢得市场的内部基础,是胜利“一致对外”的内在因素。在企业内部要尽量压缩管理层次,减少职能机构,构建扁平型网络式的组织结构,使信息能够在企业内部迅速传递。扁平型的管理机构是当前知识型企业管理最有利的模式,其最大的好处是人员之间的沟通隔阂减少了,高低层级之间人员的沟通在没有以前那样高不可攀了。

(三)在控制与协调上做工作

控制是企业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中为确保目标而进行检查、监督、纠偏的过程。从全面质量管理(TQC)的角度来说,控制是一次管理循环过程的终点,也是新一轮管理循环活动的起点。企业的控制工作要面向组织的未来发展,一方面要保证当前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要依据客观的标准来评价结果,只有当无法找到适当的客观标准时,才选择主管的标准作为评价的基础。

在做好控制工作的同时,企业的管理者要注意做好协调的工作。它就是使企业的一切工作和谐的配合,使企业达到预定的目标。协调包括企业的内部协调、外部协调两个方面的内容。协调最重要的是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这是提高管理者决策能力、解决冲突的基础。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应该注意做到互相尊重、平等待人和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等原则。

三、企业管理的创新

第一,管理必须“以人为本”。管理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理的本质是“社会、心理系统”。这个系统受着经济、技术、社会与人事等因素的影响,受着外部大系统(社会)与内部小系统(人)多种因素的激荡,呈现为复杂不定状态。但系统中最最主要的因素是“人”。在研究管理问题时,不能只是现象归纳,而应挖掘出本质内涵――“人及其人性管理”。通过人的管理,进而达到物的管理。同样,对于企业管理,我们需要研究企业职工的“人性”的部分,就是职工的“效益潜能”.或者说与潜能直接相关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如责任感、成就欲、期望欲、公平欲、挑战欲等。只有控制人这个主要因素,才能达到科学控制管理系统、保持优化管理系统的状态。

第二,管理必须“创新”。管理定义除上述扩展外,还要加进“创新”这一要素。创新是企业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没有创新,管理的功能就不完善;没有创新,管理就会陷于僵化。管理创新有很多类型和方面,同时也揭示出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思想理论的创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思路决定出路,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不断更新。2l世纪出现了许多关于现代企业创新发展战略的新思想、新理论和新制度。比如:市场营销理论、组织行为管理、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理论、ERP(企业资源计划)实务、股份制改造、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等内容。管理者要结合企业实践,广泛吸收新的管理信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为管理创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四、结束语

总的说来,管理作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决定性工作,其质量已经提到一个新的层次,这也是做好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现代企业的管理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本文从管理的四大职能,即从领导与激励、组织与人事、计划与决策、控制与协调的角度探讨了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的重要性和方法。至于如何评价管理质量的问题,另文再述。

参考文献: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铁路, 质量 , 安全, 环保,技术 , 试验,物资

Abstract: a projec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focus is to process control, especially the large-scale railway project, process control the significant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ront long, personnel of seems particularly complex,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ctual railway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as the base, through to safety, quality, and technology, etc, this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project tells the process control the key content

Keywords: railway, quality,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testing, material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国高速铁路网的快速发展,京沪高速铁路的开通运营,高速铁路正在作为一种未来发展趋势逐步蔓延、普及。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成为今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种类。

就目前国家高速铁路中标形式来看,一般施工战线较长,施工项目较大,过程建设中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施工组织较为困难,很难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较好的过程控制与管理呢,本文以参加京沪高速铁路建设为实践经验,重点总结出铁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控制几点经验与心得,希望对今后的铁路建设事业有所裨益。

本项目承建京沪高速铁路丹阳至昆山特大桥的一部分,施工战线10km之多,施工项目包含桥梁线下工程,以及CRTSⅡ型轨道工程,施工时间为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施工内容较多,工期非常紧张,并与沪宁城际铁路并行施工,后期多家单位交叉作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质量、安全、环保工作必须有序开展,使现场施工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1 、质量管理

1.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初期,我们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从组织机构上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控保证体系及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质检、技术、测量、试验四位一体质量监控体系,从全方位、全过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1.2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借鉴以往铁路项目,我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较为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依据项目特点编制了实施性很强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施工项目进行完善及各种质量大检查活动由项目技术质量部负责牵头组织,其余各部门配合。

1.3 建立一系列的质量管制制度

⑴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所有技术员归技术质量部统一管理,在管好现场施工的同时必须严把质量关,上道工序必须全部合格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⑵ 技术交底制度

针对每一道工序,项目部门都必须针对相关人员做详尽的三级交底,第一级为总工对所有相关人员的交底;第二级为工程部对所有相关技术人员的交底;第三级为主管技术员对施工作业队的交底。确保交底覆盖率达到100%。

⑶ 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是针对各项质量制度是否落实的一个检验,技术部门可成立质量检查小组,针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针对关键工序进行追踪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日调度例会中给予通报,项目经理下达限期整改命令。另外,还必须制定周、月一次的检查评比制度,依据检查情况给予奖罚分明,提高各作业队伍的积极性。

⑷ 质量考核及奖罚制度

我项目制定了《质量管理考核制度》、《质量管理奖罚制度》、《营业线施工奖罚制度》、《技术员考核制度》、《质量大检查评比办法》等一系列的质量奖罚制度。针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比结果根据奖罚制度进行奖励。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后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对于考试不及格者予以开除。

⑸ 质量责任落实制度

根据项目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任务划分,,将职责分解到各个部门,各部分再进行责任细化,落实的每一个人。

⑹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从钻孔灌注桩施工开始,我们就成立了质量事故处理小组,质量事故处理小组以项目总工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针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第一时间向组长汇报解决,事后进行分析,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吸取经验和教训。

⑺ 建立健全质量QC小组

做为高标准的高速铁路,质量要求非常高,处处存在着新技术、新课题,成立质量QC小组也是质量控制的关键一环。施工期间,我们很好的完成了《钻孔灌注桩声测管质量控制》、《墩身外观控制》、《梁体线性控制》、《防护墙外观质量控制》几个课题,其中《防护墙外观质量控制》获得了国家质量QC小组三等奖。

2 、安全环水保管理

2.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我项目始终坚持“安全管理与项目管理并行”和“安全与质量并重,要狠抓、严抓”的管理理念,成立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环水保管理具体事宜,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一线,真正做到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相序建立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奖罚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既有线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现场交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2.2加强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新工人安全三级教育,交底覆盖率100%;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该工种上岗证,并进行特种工培训;针对重点项目,如高空作业、高空吊装、跨公路、跨铁路安全防护等项目进行专题培训,针对存在的安全源进行讲解;以上所有培训后都必须经过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场作业。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5

1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的发展现状

曾经的十年,是中国汽车市场呈现高速增长势头的十年,汽车保有量数量逐年迅增。最近两年,汽车营销市场受到影响,销售量增速下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从行业来看,中国汽车后市场的利润,已经从销售开始向售后维修转移。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以美国为例,美国汽车维修行业基本是小型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约30多万元,年营业额$5万-10万美元(约41亿-83亿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所有的中小企业占总额的85.8%。从汽车维修企业数量以及中小型企业比例来看,国内汽车维修市场与国外发达国家发展情况差不多。目前,国内汽车维修市场比较混乱,仍处于重组和扩张的早期阶段。国内汽车维修市场,与国外汽车维修市场相比,差距不是数量,而是质量,即企业的管理水平。

2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汽车维修技术管理资料不齐备

这里所指的汽车维修技术管理资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忽视对汽车维修资料的投入和建设,不进行维修经验的总结和案例档案的分析;其二,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资料不齐备,整个企业的管理制度文件欠缺,管理混乱、落后。

2.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意识淡薄

在小型汽车维修企业往往忽视质量管理,汽车维修,缺乏质量管理意识,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虽然国内汽车维修行业已经引进了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但行业面临的推广和应用的阻力较大,只有一些大型汽车维修企业尝试使用ISO9000标准,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2.3汽车维修保障的质量管理体系脆弱

多数汽车维修企业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导致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脆弱的现象。为了应付更高水平的检验单位,多数汽车维修企业只是将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项必须制定的制度,没有将其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个体汽车维修企业,长期存在“三无”的问题,没有工艺要求,没有流程管理,没有工艺文件,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没用的企业,也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提高中小企业的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优化策略

3.1注重维修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和管理制度文件化

第一,要注重维修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要注重对汽车维修资料的投入,特别是网络化的维修资料资源整理,建立汽车维修资源库,并定期更新、定期对从业员工进行内部培训与总结。第二,要注重对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与执行,可以借鉴成熟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模式,制定企业的各项规章流程制度。传统的汽车维修企业主要依靠人工管理,行政费用高昂,效率低,容易统计数据出错。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应用的普及日益成熟,在其不可比拟的优势的各个方面,它已普遍被各行各业应用,如对于汽修企业中快速的数据传输速度,处理大量数据的和更高的精度,采用计算机管理,不仅降低了维护成本,也缩短工作部门之间的等待时间,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计算机,网络汽车维修管理手段,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的汽车维修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3.2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中

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要注重质量管理控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要配备好专职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发挥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进而打造汽车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比较流行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模式有ISO9000标准、5S管理思想、6S管理思想等,都值得借鉴与参考。

3.3托管引入第三方机制,盘活中小型汽车维修企业管理现状

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