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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20张以上(含20张)床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20张以下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
(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附件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
(三)医疗废物重量;
(四)交接时间、地点;
(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单一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医疗废物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食品加工区10米以上。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暂时贮存设备应当固定,不易移动;
(三)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密闭,墙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当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称重,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件数、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贮存时间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低温贮存要求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每次消毒和清洗后应当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时间3年以上。
第四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发现医疗废物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
(二)车辆应当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
(三)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四)车厢底部应当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五)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或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渗漏、遗撒的医疗废物,对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
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和中转站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利器盒: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盛装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解剖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专用硬质器盒。
(二)专用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要求的专用于医疗废物周转的容器。
(三)硬质盛器:暂时存放损伤性废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进行,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环境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60分钟后洗净。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钟或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
5.手与皮肤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6.污水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2
【关键词】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2-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的提升和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汉中市医疗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也有较大增加,由此带来的处置问题日益严重。笔者通过调研汉中市医疗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对监管覆盖较弱、存在问题较多且比较普遍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在分类处置、暂存、转运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2016年3月—12月,汉中市汉台区卫计局选取辖区内一家中心卫生院做为基层试点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杜绝医疗废物不当处置、流失及外泄进入其他非法渠道流通。
1资料收集
2015年6—9月,汉中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对汉中市十县一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进行调查。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查看等方法,对157家医疗机构做了调查。问卷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设计,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最终去向等情况。由汉中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各县医院感染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历时2个月完成。一共发放问卷154份,剔除不合格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2份,具体回收情况见表1.其中乡镇卫生院68家,村卫生室2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家,民营医院13家,厂矿医院6家,诊所11家。问卷调查涉及内容主要从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分类收集、包装、登记、暂存、转运、处置、防护以及最终去向等项目。
2调查结果
回收问卷用Excel表格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其中有组织机构及明确责任人管理的分别为65%和5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合格、暂存、交接等项目的合格率分别为62%、41%、55%、74%(表2)。医疗废物有交接登记,最终去向交由有资质的医废处置中心108家,占82%;焚烧处置的10家,占7%;填埋处置的11家,占8%;去向不明无记录的3家,占2%(表3)
3存在问题分析
基层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载着多项基础医疗服务[4]。通过调研发现,本地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仅缺乏基本管理意识,而且医废管理专业知识匮乏,特别是偏远山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是本次调查在医废管理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多数采用焚烧填埋方式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不经过消毒毁形就填埋;无符合要求的焚烧炉,焚烧填埋有的靠近山林或河流,极易引起山林火险或者污染水源;医疗废物流失情况时有发生。医疗废物多为有害物质,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点,其中所残留携带的病菌危害巨大。若未认识到随意处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处理,会严重污染土壤、水、空气等,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5]。基于以上情况,汉中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选取汉中市汉台区七里中心卫生院作为试点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经过10个月的规范培训运行,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后期将逐步向全市各县区基层医疗机构推行。
4试点医院做法
试点中心卫生院下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3个村卫生室,服务人口4.2万余人。2016年3月开展医废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通过将近一年的试行,规范了村卫生室在医废处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效杜绝了焚烧、填埋等方式,也杜绝了医废的流失和泄露。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中心卫生院和辖区内所有村卫生签订医废转运协议,要求23个村卫生室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统一交至七里中心卫生院医废暂存间,再由汉中市医废处置中心定期回收,整个过程确保医疗废物无流失泄露。(2)通过每月两次的村医例会对辖区内村医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通过现场讲解示范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暂存、运转等环节进行统一。制做医废分类挂图,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医废包装袋、封口条、医废桶、利器盒、电子称、运转箱。根据村卫生分布地区制定医废运转路线;根据村卫生室工作量统计,制定医废回收时间和频次。(3)实地查看村卫生室,对治疗室进行相对的洁污分区,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容器放置地方进行统一规划;选取合适的地点作为医废暂存点,必须放置在统一的医废运转箱内。运转箱装满及时在封口条上填写医废种类、重量、日期等信息。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对于较偏远和工作量较少村卫生室,不能做到48小时内及时转运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后定点存放,避免流失,所有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4)送至卫生院的医疗废物,按要求进行双签字。中心卫生院在每月的村医例会及时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村医绩效考核。对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处以一定比例的经济扣罚。同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定期检查时也对医废交接签字进行查看,未及时转运和登记的,作为处罚依据之一。(5)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经费,经过成本核算后平均至各个村卫生室,每年大约500余元。通过中心卫生院统一收集转运后,极大的缩减了医废处置成本。
5讨论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3
科室: 姓 名: 得 分:
一 、单项选择(10)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什么,(B )
A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危害性的废物
B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 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废物
C 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危害性的废物
D 在日常公益活动中产生的废物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中规定,利器盒应是什 么颜色, ( D)
A 红色
B 白色
C 黑色
D 黄色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适用于( D)
A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
B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C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弃物
D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收治 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4、下列物品中不属于医疗废物是哪种, ( B)
A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B 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C 过期消毒剂
D 病理标本
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48小时
D 72小时
6、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正确的是哪一项(C )
A 使用单层专用包装袋,及时密封
B 置于专用容器内,及时密封
C 使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及时密封
D 装于黄色塑料袋内,扎紧袋口
7、下列物品中不属于医疗废物是哪种, ( B)
A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B 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C 过期消毒剂
D 病理标本
8、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处理正确的是
哪一项,( A)
A 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 收集处理
B 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C 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密封送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D 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倒入生活垃圾中
9、《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几类,(C )
A 3类
B 4类
C 5类
D 6类
10、废弃的化学消毒剂属于哪类医疗废物,( D)
A 病理性废物
B 药物性废物
C 损伤性废物
D 化学性废物
二、多项选择(10题)
1、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除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识外,还应有相关的安全措施是(ABCDE )
A 防渗漏
B 防鼠、防蚊蝇、防蟑螂
C 防盗
D 防火
E 预防儿童接种
2、以下对利器盒的要求哪些是正确的, ( ABDE)
A 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
B 利器盒能防刺穿
C 利器盒封口后可重复使用
D 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E 利器盒上应印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3、以下哪些物品属于损伤性废物,(ABCDE )
A 手术锯
B 玻璃安瓿
C 医用针头、缝合针
D 备皮刀
E 玻璃试管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要求有 ( ABCD)
A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B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C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D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E 禁止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那些方面, ( ACDE)
A 医疗废物的来源
B 医疗废物运送路线
C 医疗废物重量或者数量
D 医疗废物交接时间
E 医疗废物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
6、《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是由以下哪些部门制定,( BE)
A 国家工商局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7、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时,以下哪项不正确,(AE )
A 医疗废物应置于密闭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B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 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C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 合收集
D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可以自行处置
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有明显警示标志外,还应 当系中文标签,其标识内容有以下哪几项?(ABCE )
A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B 产生日期
C 医疗废物类别
D 运送路线
E 特殊说明
三、填空题 (5题)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 露天 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 )天。
2、利器盒整体颜色为 黄色 ,在盒体侧面注明 (损伤性废物 )
3、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 ( 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4、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由 专人收集 、 (双层包装 ),包装袋应 特别注明是 高度感染性废物。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 ( 3万) 元以下的罚款;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的罚款。
四、判断题 (5题)
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 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4、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属于损伤性废物。(√)
5、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五 简答题(2题)
1、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答: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胡等知识
(4)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答: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4
关键词: 家庭护理; 医疗废物; 垃圾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home care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aused by home care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attention. At present,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not yet issued relevant documents on the 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disposal of medical waste generated by home care. In this paper,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s on the treatment of medical waste in home care are review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standards in home care.
Keyword: home care; medical waste; garbage hygiene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hygiene;
《全民健康指导方针》与《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应积极探索居家护理服务,鼓励家庭病床等延伸模式。随着家庭护理行业的日益兴起,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问题逐渐引起关注。与医院患者比较,家庭护理的患者大多病情稳定,传染性相对较低,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运送是否应有别于医院。目前,国家及地方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对家庭护理所产生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作出要求。本研究综合国内外文献就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综述,以期为我国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1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内容及危害
1.1、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内容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1]要求,参考广东省针对“家庭病床服务”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2]规定,家庭护理在限定的服务人群及服务内容上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伤口换药、气管切开护理、造口护理、更换管道、膀胱冲洗、腹膜透析等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敷料、手套和导管等物品,以及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2)损伤性废物,包括胰岛素注射、血糖监测、静脉采血、药物注射等操作产生的注射器、针头及玻璃安瓿等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3)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污染药品等;(4)化学性废物,如水银体温计、血压计破碎后产生的水银等。
1.2、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危害
家庭护理需严格进行医疗废物分类,特别是对锐器和意外血液暴露的管理,避免家庭医疗废物产生危害[3]。研究表明,75%~90%医疗废物与家庭垃圾或城市垃圾相似,不会产生任何特殊危害,类似于生活废物可按社区城市废物进行收集、回收和处理程序;但另外10%~25%的危险医疗废物或特殊废物,具有传染性、生物毒性、腐蚀性以及伤害性等特点,在家庭护理中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水、大气、土壤产生污染,同时,也会造成疾病的传播[4,5],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二次简单处理后用于交易,成为传染的源头[6]。
2、 国内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现状
2.1 、英国
在英国,家庭医疗废物无明确的规定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的隔离、处理、储存、运输和处置[7],仅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从患者家中收集医疗废物后进行集中处置,但未全面落实此项规定。大部分民众认为家庭护理产生的普通医疗废物已与易感人群有接触,污染风险低,且产生量小,隔离处理难,因此将其当作正常生活废物处理。但锐器类及传染性医疗废物,则需由家庭医生或护士处理[8]。欧洲立法规定[9],在医疗废物密封后,由家庭护士驾驶专用车辆对家庭医疗废物进行运输及车辆消毒处理,并建议车辆带锁。
2.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要求锐器必须由医务人员负责收集,但对家庭护理中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废物收集及处理方式尚未达成共识。昆士兰州政府环境与传统生产部指出,临床医疗废物分类不应应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已干燥的血液、轻微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应排除在医疗废物外[10]。不应要求家庭医疗保健提供者处置所有伤口敷料而不考虑敷料中所含血液或体液的量,因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这样做对环境保护有益[11],且这将加重政府医疗废物管理负担。
2.3、 新西兰
新西兰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受控废物及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指锐器及非锐器(如细胞毒性、放射性废物等);受控废物是指含潜在的传染性废物,如排空的尿袋、静脉输液管(无针头)和输液袋、导管、注射器(无针头)、造口袋(排空)、一次性床单、用过的敷料和纱布等;非危险废物如一般纸张、铝罐等,危险废物及受控废物均由家庭护理工作者收集及处理[12]。
2.4、美国
美国各州对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要求不尽相同。部分州允许居民将锐器丢弃在防刺穿容器中,如洗衣剂瓶或咖啡罐,放置于普通家庭生活垃圾中;而另一些州则要求使用锐器专用容器盛装,并将其带到经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美国环境保护机构建议使用锐器收集箱回邮服务,但因费用问题落实不理想[13]。对于污染的手套、引流管道、导管(如尿管)和伤口敷料这类感染性医疗废物,部分州要求使用红色生物危害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置,但另一些州(如弗吉尼亚联邦)认为大多数手套和敷料不应被视为医疗废物,允许将这些物品丢弃在普通家庭垃圾中。液体或半液体的医疗废物则可倒入马桶后对马桶进行清洁和消毒,并注意预防体液溢出污染[14]。
2.5、 日本
日本环境部2001年《废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将废物分类为工业废物或一般废物,所有从家中丢弃的废物都被归类为“一般废物”[15]。2005年日本政府要求市政当局收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各城市出台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如日本小山市市政厅市民生活部规定,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按照可回收物品及不可回收物品收集,其中可回收物品分为可燃、塑料容器和不可燃3类,纸尿布、点滴袋、腹膜透析包、导尿管(需清除排泄物、残留物)、脱脂棉、纱布(仅限非感染性)、测试纸、未服用药品、药品纸袋、药品容器(无塑料标志)为可燃医疗废物,药品外包装袋、包装材料、容器(无塑料标志)为塑料容器,药品、消毒药剂的空瓶为不可燃医疗废物,将可回收物品分类后按照相应回收时间放于指定地点,由政府统一回收。注射器、注射针头、软管、导尿管上带有针头等的感染性废弃物属于不可回收垃圾,由提供护理的医院或家庭护理中心护士带回处理[16]。
2.6、 中国
2.6.1、 中国香港
家居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不按照香港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规定[17]进行收集处置,其中所有经使用或受污染的锐器由社区护士家访时收集处置,其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暂未对收集有明确规定。
2.6.2 、中国大陆
目前,我国在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管理上仍是空白,仅上海市强调对居家医疗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未有明确指引[18]。在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类过程中,由于社区护士等医务人员对家庭医疗废物处理意识淡薄,未接受相关的培训,常出现医疗废物分类不清,收集范围也不一致[19,20]。居民接受居家医疗废物健康教育较少,风险意识不足,胰岛素针头、腹膜透析针头等锐器常随意丢弃,导致垃圾转运人员针刺伤情况时有发生[21,22]。运送方面,尚无相关文件规定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谁、用何种方式进行运输。
3、 展望
家庭护理作为一个新兴事业,目前国家在其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及监督机制,期盼国家能加快研究,尽快建立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的产生。如选择产生较少医疗废物的产品;在护理过程中或清洁活动中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选择可以重复使用的设备;按需开药,以小剂量的片、粒或毫升代替传统以盒为单位开具药品,定期清理药品,避免药物过期及重复开药;以电子血压计、体温计代替水银产品等。(2)充分评估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环境污染效应,严格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类及确定收集范围。(3)明确收集人、收集容器、收集地点、收集方法,细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方式指引,在家庭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原则上应由家庭护理实施者收集,使用专用容器,严格密封防止泄露,做好标识,做好交接。而锐器类医疗废物则应提供锐器专用容器,并做好健康教育,指导其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回收点收集。(4)确保运输安全,如条件允许,应配备家庭护理专用车辆,运输途中确保严格密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运输要求,政府部门可社区内配备相应家庭医疗废物收集点,固定收集地点和时间,由专门运输机构负责运输和处置。(5)加强家庭医疗废物处置健康教育。对于家庭护理人员和社区居民、清洁人员等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和环境保护意识,并采用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居民家庭医疗废物回收。
综上所述,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护理所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其他类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却不尽相同。部分国家对家庭医疗废物有专用回收链及终端回收部门,我国在家庭医疗废物具体细化指引方面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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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香港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香港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建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EB/OL].(2002-03-20)[2020-03-22].doc88.com/p-1826398608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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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方法范文6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同心县属国定贫困县,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理。为了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状况,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检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共37所,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4所,乡镇卫生院10所,民营医院3所,个体诊所20所。
1.2检查内容与方法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表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记录、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位置、警示标示、防鼠防盗、消毒、上下水、通风)是否符合规定、个人防护等项目逐项登记,统计分析。
2结果
2.1组织机构及应急工作预案37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机构20所,占54.1%,县级机构最高为100.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13所,占35.1%,县级机构最高为75.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具体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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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和医疗废物记录实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7所,占总数的18.9%,10所乡镇医院均没实行;10.8%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收集医疗废物,为3所县级机构和1所民营医院;37所医疗卫生机构均对医疗废物收集实行了登记记录;具体详见表1。
2.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及个人防护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占总数的2.7%,16所医疗卫生机构为当日收集当日焚烧,20所个体诊所当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给环卫处理,36所医疗机构没有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4所医疗机构配备有个人防护装备,占总数的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为0。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数为0。见表1。
3讨论与建议3.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率为0,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率也仅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实比率除登记记录为100.0%外,均较低,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民营医院部分工作落实率为0。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1],目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办不分、民营机构许可与卫生监督管理分离、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的卫生管理体制,给同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制约,同时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受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执法缺乏公正,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法律实施时有发生[2],加之环保执法的缺失,由此出现了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机构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对此笔者建议,加大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办分离;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责权统一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卫生监督与环保执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决不姑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
3.2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推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员责任管理制本次调查反映出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在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特别是做为全县医疗卫生主体的公立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严重滞后。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垃圾的处置从技术上、处理成本上考虑多一些,而对依法处理认识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欠缺,责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法人分级管理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职务认定以及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与民营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既利于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意识,并通过实行全员分级负责制的实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水平。
3.3实行分类管理,连片集中处置,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全县只有1所县级机构建有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炉,其它均为自制简易焚烧设施。20所个体诊所因经营场所临街设置,受场所限制,无法焚烧而直接与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倾倒,个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减少成本,也有类似现象。鉴于此,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焚烧应结合同心实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实行连片集中处理的办法,对县城25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设置专用焚烧设施的医疗机构统一回收焚烧,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消除了医疗废物流失造成的公众健康安全隐患;乡镇卫生院加强土炉改造提高焚烧效果。
在解决了医疗废物末端处理设施和最终去向后,对全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