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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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造省级生态县为目标,以农村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为载体,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任务内容

(一)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对全县已建成的中

央资金补助集中式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日供水量达到20吨以上)饮用水进行水源水、管网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率达到100%,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农村防病改水工程的覆盖情况,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导,强化农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卫生意识,逐步消除乱倒垃圾、喝生水、滥用农药等不良习惯,增强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制定符合环境保护法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全县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由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确保无危险废物排放。

三、工作措施与要求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创建省级生态县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安全对确保人居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投入到生态县创建活动之中,为促进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人居,作出应有的贡献。

2、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局成立卫生系统生态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县创建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善亮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政科科长曾波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态县创建的日常工作。

3、积极配合,做好农村饮用水质监测。农村饮用水质监测工作由县疾控中心负责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名单进行水质监测,于今年1月至11月完成丰水期和枯水期的现场调查和采样检验工作。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指导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纠正,保证广大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和安全。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2

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主要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其无害化消纳处理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垃圾围城、二次污染、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规划选址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建成集节地、节能、环保、循环等先进工艺技术的综合平台,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对上述问题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园区内集中处理,同时做好园区排放达到环保要求。这便于形成规模效应,集中控制环境污染,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有利于资金、技术、项目的整合联动,形成产业链条发展格局,有利于实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间能流与物流的合理调配,形成循环利用机制[1]。但如何在园区内充分做好污染控制、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2008年以来,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讨,从而总结出一套利用循环经济思想建设管理城市大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园区的理论体系,对其他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建设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一、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大型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建设以各种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为主要内容,各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水、电、气、热无疑是园区内最大的能源消耗,是园区管理成本的最大支出。因此,以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原则,以节能环保、降低消耗为目标,通过对各项目之间水、电、气、热等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实现各项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成为大型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

(一)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的减量化原则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源流量,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的方式来避免。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处理也应该遵循此原则,因此在园区规划建设上要考虑垃圾的前端减量,通过机械分选再次对垃圾进行分类,从而达到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目的。对于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节能及有效性,避免过度分选,造成其他能源的浪费。

(二)以废弃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的再循环原则

针对垃圾处理链条中各个环节,在通过物质能量换算后,对分选出的物质及处理过程中的产物进行最大化的再利用,应采取设施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加大废弃物的转化效率,实现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注重成本,关注经济效益。

(三)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的资源化原则

通过对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多次回收利用和资源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小排放。资源化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回收和综合利用。与资源化过程相适应,应增强再生物的再利用意识,促进整个循环经济的实现。

二、规划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理园区

(一)利用经济学区域发展与区域协调理论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首先,要明确园区的基本定位、基本功能和职责,因为固体废弃物的范围很广,园区不可能全部接纳处理,而且环卫行业的固废处理园区不同于工业园,主要是以处理消纳城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园区的规划应该围绕以建设处理这些垃圾的设施及避免二次污染的环保设施为主,同时充分考虑设施间物质、能量的相互利用,综合处理减少排放,建设好公共基础设施。所以循环经济园区规划实施方案应当优先符合“循环经济”的项目建设;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优先环境污染小的项目建设;坚持“整体优先”原则,分析园区内部物质流、能流平衡;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设置园区缓冲带。

根据经济学区域发展与区域协调理论,制定了北京市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图1为发展规划中园区核心规划图。制定发展规划前,首先明确该园区的功能定位。作为市政部门归口的园区,其定位是:以处理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为主的综合资源化处理园区。

规划分核心区(图1)和周边地区规划(图2),核心区主要以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为主,周边地区规划在核心区周围,分别规划能源产业区、绿色产业区、环保产业区、科教产业区,按照“分区布局、一区一业”的总体思路,构建“四区四业”产业体系。园区的发展规划项目设施注重节能低碳、资源循环利用及社会经济效益,明确“固体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处理中心”为园区发展主体和功能定位,为此,要着重建设发展核心区,核心区内规划了19个建设项目,其中8项为基础设施类,主要为: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物资回收中心、建筑垃圾处理厂、 园林垃圾处理厂、 东北热电厂。这8项设施发挥着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的主要功能,是园区的核心设施,是产业链的节点和主线,应优先安排进行建设。

(二)利用经济学供需平衡的原理规划园区内的处理设施能力

园区将机械分选、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综合利用等集中优化设计,形成完整封闭的循环处置链,这就要根据区域内接收的垃圾量,结合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设各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要结合经济学供需平衡原理,做到区域内物质总量平衡。避免造成个别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或过剩。因此,园区要根据处理的流程,规划设计总体物流供需流程图,保证供需平衡。可根据进入园区的原生垃圾、餐厨垃圾、绿色垃圾、医疗垃圾的数量,分别计算出分选中心、物资回收中心、焚烧厂、填埋场、餐厨处理厂、有机垃圾处理厂、医疗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车间等处理设施的日处理量,以及每日产生水、电、沼气、肥料的数量。从而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利用提供基础数据,避免以前传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单一、能力不足或过剩闲置,缺少相互协作,占地面积大,环保设施重复建设,污染控制分散,居民反对强烈的不利因素。

(三)根据循环经济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建设园区内循环利用基础设施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该种说法虽然还有所争议,但也说明垃圾经过分选和有效处理是可以变为资源的,垃圾通过分选可以得到金属、塑料、橡胶、木材等物质,属于可以再利用的资源,所以园区内的各处理设施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二次利用,甚至三次利用。按照循环经济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在建设好核心区固体废弃物处理基本设施同时,要重点建设开发循环利用类设施。这样才能将基本设施的各个节点和环节串联起来,使之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余热及处理的后产品,作为下一个环节的原料和能源加以利用,真正做到园区内的物质、能量的综合循环利用。

为此,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规划设计了循环利用类项目7项:填埋气发电并网、填埋气循环利用、雨水利用、电力综合利用、餐厨垃圾菌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综合利用、余热利用。这些项目主要是利用垃圾填埋的有机物产生的沼气发电;垃圾焚烧产生电能及热能加以利用,电能主要是输入电网和生产生活自用,热能用于园区供暖、生物菌剂的生产及垃圾的脱水处理等;污水经过处理与收集的雨水一同用于洗车、降尘、绿化;对于餐厨垃圾、绿色垃圾,根据其有机质含量高的特殊情况,通过高温耗氧及厌氧发酵使其产生沼气和肥料加以利用;焚烧产生的废渣用于制砖和修路等等。通过项目的整合、技术运用,使资源在园区内实现高效利用。

综合处理园区的建设避免了传统垃圾处理仅仅以处理掉垃圾为目的,忽略资源的再利用、工艺再开发及环境的综合保护,为设备研发、技术引进、资金投入、管理创新创造了新的环境和平台。

(四)效益分析

1. 经济效益

通过园区整体规划和加强循环经济类项目建设,大大提高了园区经济性,2012年高安屯循环产业园区经济效益为27790.66万元,在没有完全形成综合处理园区时的2009年经济效益为-136.09万元。其中,填埋气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出售、菌剂、物资回收等项目的经济效益对扭转经济效率起了关键作用。

2. 环境效益

通过园区科学的规划,建设综合处理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可明显减少填埋中有机物含量,减轻填埋场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预处理可明显减少单位热能转换所释放的污染物,根本解决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入炉燃烧,因热值不稳定造成的燃烧工况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减轻焚烧污染物的产生与释放,降低烟气控制的难度。预处理阶段垃圾物料减量,使处理单位原生垃圾产生的飞灰量明显减少,减轻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3. 社会效益

循环经济园建设集成了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焚烧系统、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灰渣再利用系统等,使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总体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为彻底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提供了切实可行、快速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总而言之,循环经济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环保问题,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循环经济不仅要注意成本、资金要素,而且还必须注意连接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在时间——空间配置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3]。因此,在一定区域内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形成循环经济,必须综合考虑和缜密策划,从而实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间能流与物流的合理调配,实现循环经济理念在产业园区的应用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3

通过以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建立“组(自然村)保洁、村(社区)收集、镇转运、市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全镇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理,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生活垃圾的界定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具体指:

垃圾焚烧发电厂可接受的垃圾:即环卫作业单位正常运送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包括:厨余、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废弃物。

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可接受垃圾为:医疗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及废弃钢制品和家用电器、金属零部件、各类渣土或污泥、各类危险废物、液体废物等不可处理废弃物。

以上两种垃圾处置的方法:

1、垃圾焚烧发电厂可接受的垃圾由镇环卫所免费进行转运处置。

2、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可接受垃圾由各产出单位和个人按环保要求和行业规范聘请有权处置机构。

三、具体要求

1、建立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1)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全镇的生活垃圾必须进入镇垃圾压缩中转站进行压缩、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构建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各村、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组(自然村)保洁、村(社区)收集、镇转运、市统一处理”。是指“行政村负责收集全村的生活垃圾,并运送至中转站;镇负责将全镇的生活垃圾集中压缩,并运输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市负责统一处理。各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的收捡集中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运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单位在镇区的由镇环卫所负责,单位在行政村的由各村代为运送至中转站。

(3)完善环卫设施建设。各村应按照合理布局和科学收运的原则,设置垃圾收捡房和小型垃圾中转站,运输车辆采用密闭式,防止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像发生,采用拖拉机装运的村,拖拉机要加盖并办好正规的上路行驶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垃圾箱、桶配置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达到方便生产、生活和环卫标准。

2、明确工作责任。镇政府卫生科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此项工作由镇城管中队接管。镇环卫所具体负责对全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管理。

3、明确目标任务。各村要建立和完善好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要指派一名村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具体名单报主管部门;要确保按质按量往压缩中转站运送生活垃圾,具体的垃圾运送数量为:按压缩成形后的重量计,所辖地常驻人口每人每天一公斤。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实事工程。各村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尚未按规定进行垃圾收运的村,应迅速行动,制定规范有序的收运方案。与各村签订生活垃圾收运目标任务书,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2、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全市一同部署,一同实施,任何一个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该建的设施要建起来,该收的垃圾要收起来,确保生活垃圾足量送往镇中转站,确保全镇每天送达焚烧发电厂58吨的基数。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4

关键词医务人员锐器伤原因防控策略

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锐器针刺伤损害导致感染血液传播性疾病。本研究对某医院临床医务人员进行锐器伤发生情况调查以了解医务人员锐器伤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危险因素为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提供理论基础。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研究对象为某市级医院进入临床可独立上班医务人员共7名。

研究方法:要求临床各科室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立即报告院感科院感科核实情况后立即按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其进行防治同时填报结构式锐器伤原因调查表要求调查对象认真如实回答并一次性完成调查问卷。

结果

一般状况:9年1月~11年1月共接报告锐器伤1人次受暴露医务人员共8名平均暴露次数17次暴露率为6。其中医生8名暴露5人次平均暴露次数1次暴露率为686;护士19名暴露6人次平均暴露次数19次暴露率为6。

锐器伤发生类型及地点:医务人员锐器伤发生类型主要为注射器针头(7)、头皮针输液器针头(59)、血管钳(167)和穿刺针(9)。锐器伤高发地段主要为各病室内(6)、处置室(18)、手术室(17)和治疗室(15)等侵入性治疗操作密集地段及医疗废物处置地段。

锐器伤发生情况及处理措施:医务人员锐器伤发生原因主要为自己/助手不正确操作(88);伤害发生最危险的环节为患者静脉输液或手术的时候(9)、操作后处理废弃物(98)。锐器污染情况分析报告的1起锐器伤事件中锐器明显被血液污染的有59起(66)锐器被血液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污染的有7起(18)。81的医务人员发生锐器伤后能按正确的紧急处置方法挤出血并用流动水清洗、消毒71的锐器伤的受伤程度以轻中度伤为主其中仅表皮刺伤未出血或滴血占1皮肤刺伤有流血占69。

讨论

本结果显示护士和手术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是锐器伤发生最多的工种。可能由于侵入性操作的增加工作负荷的增大提高了医生职业暴露的危险性。职业暴露的科室集中在病房可能与病房中人员较多污染较为严重有关。暴露的途径主要以针头、缝合针刺伤为主说明锐器伤仍然是最常见的职业暴露原因。

98的锐器伤是操作后处理废弃物所致这与国内多项研究报道一致1-可见医院医务工作者要认真执行操作标准纠正导致针刺伤的高危行为。实施标准预防尽量应用不接触技术处理尖锐物品时要提高警惕预防锐器损伤处理医疗废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所有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均焚烧处理。

锐器伤发生原因主要为自己/助手不正确操作说明不安全、不规范操作是职业暴露的主要原因加强防护意识培训同时应重点加强标准操作规范的培训院感科应与医务处和护理部联合对医务人员培训基本的医疗护理操作常规防治因不正确操作引起锐器伤。

本次调查锐器伤暴露源种类时66的锐器物明显被血液污染18锐器物被血液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污染。医院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暴露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和保障制度把职业暴露时间的检测工作作为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常规检测项目定期抽查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完善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凡新职工上岗前均进行体检并做好疫苗注射在职职工每年体检定期注射疫苗。

本研究中81医务人员发生锐器伤后能立即按正确的紧急处置方法挤出血并用流动水清洗、消毒伤口所有的锐器伤人员按处置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其进行防治并进行血清学抗体追踪检测。通过以上预防措施近三年锐器伤发生率逐下降发生暴露风险后通过追踪无一例因暴露感染血液传播性疾病。

参考文献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

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

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

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

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签订购货合同,索取食品的相关材料,对食品进行查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场所

(1)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2)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3)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4)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2、设备及维修保养

(1)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2)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2、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 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6、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7、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6、 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7、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8、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建立食品存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

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测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存储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1、目的

(1)将经营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2、范围

适用于经营办公及其它场所。

3、职责

3-1 货物存储:

(1)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2)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3)仓库物流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废品仓库,检查废品的放置是否出现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现象,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实施;

3-2.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

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

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4、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5、一般废弃物分类

5-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5-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

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5-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6、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6-1、公司各部门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类、工业废物不可回收类、生活废物可回收类、生活废物不可回收类,对废物放置位置进行标识并标明存放的种类。

6-2、所有的一般废弃物全部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垃圾篓或用来存放一般废弃物的箱子或托盘。

十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5、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范文6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