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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1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
1.财务管理职责混乱现象较为严重
管理职责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是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确保每一位员工能够恪尽职守的规章和约定。财务管理职责更是要充分的发挥这一点。而在很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中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分很不明确,同时很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自身的这则范围并不是很了解,这样财务制度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主要作用。比如说忽视财务制度、财务纪律的严肃性,任意干预企业日常决策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平时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财务管理主要的缺陷所在。
2.日常操作过程不够严谨规范
在很多企业和单位对于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账目管理工作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例如:滥用会计科目,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账外设账,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不定期盘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不经常核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造成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等情况,这样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单位的收支平衡,使得企业资金出现亏空的状况,导致企业今后的发展频频出现异常。这些都是我们对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不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我们还应该加以充分的重视。
二、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的主要方法
1.加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言我们首先则是应该做到近乎完美的内部控制。主要还是在于对财务人员的控制以及决策人员的合理分配进行入手,这样在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才能够得到良好的效果。我们通过对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进行合理分配过程中我们则是应该本着合理分配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过程,同时对于管理制度也应该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样财务人员才能够真正做到有条不紊的工作,同时也能够达到我们对管理制度完善的目的,使得企业内部管理过程能够走向积极正确的发展道路。
2.充分完善会计体系
会计体系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部分应该进行科学建设。在企业资金的不断流动过程中,会计的角色十分重要同时也是保证自己流向正确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对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会计体系的建设应进行逐步科学规范的建设过程,首先是会计岗位的设置合理性,其次就是对于会计岗位管理的目的性以及管理目标的明确,在此之后就是会计广为人员流通过程的准则,最后则是会计岗位只能要求。这样的体系建设才能够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过程起到积极的作用,管理制度也会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和针对性。
3.财务职责进行明细划分
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之中,对于财务职责的明确是我们财务管理的根本要求。在进行财务指定的同时我们对于职责的划分应该做到十分的明确,将责任到人的原则能够得到重视并且进行落实。在财务管理各个岗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其业务范围包括哪些,这样我们才能够对其细化管理制度才能起到积极作用。比如说对于会计人员工作范围的明确,财务监督人员的监督机制是否得到完善等等,这是我们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这是我们逐渐使得财务制度得到完善的必然要求。
4.日常操作过程达到认真严谨
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财务总监国有企业模式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和模式
现代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确立,财务管理工作也表现出日益重要的地位。过去的财务管理制度已经不符合现代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要求,不断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借助于科学有效的管理策略来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逐渐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企业财务信息安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真实客观的财务信息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企业财务纲领性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工作准则与操作规范,建立相对全面的财务工作管理机制,建立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以及相对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等。从而逐渐形成一整套更加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此一来可以有效的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
其次,可以有效增强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借助于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确保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借助于健全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所需的各项成本目标实施科学的分析,同时和具体责任进行挂钩,以便于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奖惩。借助于企业目标成本的科学制定,明确相关成本指标,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实际目标,同时和费用预算结合起来,如此便能够依靠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最后,能够保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借助于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来强化财务内控管理,建立财务信息通报机制,对企业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实施通报,利用财务管理方式实施监督。借助于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对企业各项物资的采购、验收、记录、保存、领用等各个流程予以管控,确保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浪费。另外,还需要强化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借助于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监督,让财务与会计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制约,避免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来实施违规操作。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对策建议
1.建立财务决策制度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为进一步发挥出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价值,企业必须要建立对应的财务决策制度。从本质上而言,财务决策不单单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就应当制定出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从而让企业管理人员得到更加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资料,实施科学的财务决策。其一是财务决策制度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规划性与前瞻性,从而确保企业内部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另外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必须要尽可能的考虑到利益分配问题;其二是企业必须要按照决策规律来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以便于给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指导。
2.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得以贯彻落实,企业必须要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第一,企业必须要推进落实职务分离制度,详细来说,即是把财务活动内的管理责任真正区分开来,同时让财务管理职责落实到个人,在这样的状态之下,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才可以真正对自己的工作引起重视,从而真正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工作;第二,企业必须要推进落实授权批准制度,即是按照财务活动过程中业务的重要级别实施授权批准,如果没有通过合法授权,则相关人员便不能够执行相关的业务,企业内部各部门也必须要坚持分级负责与相互制约,从而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对企业而言,唯有确保内部资金的科学使用,才可以应用好有限的资金资源来帮助企业获取最多的利益,因此企业必须要健全财务资金管理机制,从而强化对资金的管理。一是应当对财务工作中的资金需求量实施科学的核算,一般来说便是借助于资金预算编制实施资金的流出管理,从而确保其科学配置;二是必须要开展好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同时让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资金管理职责贯彻落实,从而强化现金管理。同时,企业还应当完善资金审批制度,确保支付款项流程与权限清晰明确,让内部资金安全得以充分保障。
4.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为有效的防范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必须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第一,企业应当利用财务风险管控制度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予以有效识别,从而确保财务工作中的风险得以准确判定;第二,企业必须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借助于风险预警机制能够第一时间对发现的风险财务相应的应对措施。另外,企业还应当定期针对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他们的专业素质能力,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让其能够主动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5.加强企业投资管理
在企业实施投资之前需要制定出科学全面的投资计划,相关调查表明,现阶段国内很大一部分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都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当市场出现波动后企业往往会立即变更投资计划。然而市场波动是常常出现的,如果投资计划处于时刻的变动中,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拥有非常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应当具备敏锐的嗅觉,可以准确的了解市场发展脉搏,进而制定出合理的投资计划。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需要对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活动予以充分考察,降低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有效的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意义重大。所以,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工作实践中逐渐完善,严格落实,以进一步的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物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6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环境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于1995年,由原山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整体改制而成的二次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产权制度改革,其目的是实现产权明晰、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本结构优化,进一步实现企业内部运营机制和体制的科学性、有效性,使经营管理达到责、权、利的统一和落实。
改革的目的是发展,改革的重点在于祛除企业运行过程中不适应发展的环节和因素,而作为企业管理中心地位的财务管理的改革则尤为关键。因为企业改革的任何一项举动必然引起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变革,必须以积极的、创新的思维去迎接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和企业体制机制的挑战。
二、回顾十年来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笔者认为,企业财务管理始终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大战略进行,是实现管理科学和企业良性发展的保障
这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集团公司财审部多年被建设厅评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2003年在全省“会计呼唤诚信”活动中被总公司及省企工委评为综合第一名;被财政厅评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先进单位。在2005年纪念《会计法》二十周年优秀财会单位和人员评选活动中,山西四建财审部被评为先进单位,总会计师及部长均被评为优秀个人;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省2003年――2004年度会计工作者评比活动中,总会计师被评为山西省杰出会计工作者(全省共20名)。在山西建工系统,山西四建的财务团队,无论从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管理模式还是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一流的水平。这当然靠四建集团公司有一个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靠集团公司团结向上,锐意进取的成长环境;靠广大财会人员无私奉献、积极向上的精神。
(一)建立健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资金运作体系
1.成立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使用资金
(1)取消分公司的社会银行账户,要求所有的以山西四建名义签订合同的资金收付均通过中心办理。
(2)内部资金运作可通过中心内部银行票据办理。
(3)中心定位为单独核算的经营实体、金融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内源性融资及外源性融资,管理担保及银行借款,向社会融资,掌控资金收付、杜绝体外循环,向内部单位贷款,利息及费用核算,执行集团公司投资政策及业务办理。
2.制定针对项目,尤其是外埠项目资金管理操作程序
用以监管资金的规范运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体外循环。
3.实行企业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启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
(1)集团公司本部:
一是实行总经理授权总会计师终极审批,支付原始凭证上至少有包括经办人在内的三人签审制度,重点控制的支出要包括主管领导在内的四人审批。
二是大额资金支付需集体决策,实行联批会审制度。
三是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2)所属分公司经理受法人委托作为资金支配主体,对项目运作资金,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均要管住进口、控制出口。具体操作是:项目每笔收款必须进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由派出项目的财务人员办理,限制非财务人员接触货币资金的收付;杜绝项目管理人员私打白条,从业主方收款;杜绝项目人员从业主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项(特殊情况报批集团公司同意);杜绝项目私购内部收据,私盖项目技术专用章收款,搞体外循环。
要求项目回款后,要在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一级支配,分公司留用部分在分公司与项目间进行二级支配。项目留用部分要列出支款计划,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评审确认后,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支付。
(3)所属子公司财务管理:
一是集团公司派出财务人员,负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二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纳税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子公司法人代表独立审批制度。
四是子公司按月报送会计报表。
4.积极探索和启动网络银行收付、网上审批手段,财务信息联网,加大信息控制,提高效率
5.通过非货币易、债权债务整合、三角转账、债务重组等手段,充分实现内源性资源的有效利用,规避财务风险,扩展融资空间,尝试资本运营
6.体会
(1)资金的积聚可以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和资金流失。
(2)通过资金集中,达到资本聚合,一方面发挥了集团公司对内部单位金融支持的作用和调剂余款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套集团公司投资中心的作用发挥,实现资本聚合,可以集中优势,做优势产业、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
(3)可在市场开发和项目决策上有所作为。对成长型项目,善于抓住时机果断投入;对于风险较大,且无法规避的项目,勇于否决,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二)建立效益型成本管理体系
效益型成本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在推行项目管理模式背景下实行的制度。在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的推行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更趋于向上集中态势,其核心是企业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基于此,四建集团公司在两级管理总思路的统驭下,实施一级核算的构想。
集团公司定位在监控指导和服务上,分公司为集团公司派出的综合管理部门;而项目定位在成本中心,实施责、权、利下移,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实现项目与企业共赢,既要体现项目经理的责任,又要体现其权力和利益。而财务管理中心地位的确立,要求其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工作高质量性。内部委派制应运而生。效益型成本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推行,要求在成本管理体制、机制上实现创新。为此,四建集团公司建立了七大体系,构建效益型成本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体系
明确规定成本管理责任主体是由核算部门和财务部门为主体的集团公司派出的分公司承担;而成本运营的责任主体是惟一的,那就是项目经理领导下的项目组织。
2.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体系
(1)岗位制度。
(2)预决策及评审制度。
(3)分析制度。
(4)考核制度。
(5)核算制度。
(6)反馈制度。
3.建立成本预决策体系
(1)投标决策评审。
(2)投标预算评审。
(3)合同评审。
(4)履约评审。
(5)投标预算与标后预算。
(6)标后预算及施工预算。
(7)工料分析与实际对比。
(8)压级压价与回收资金取舍。
(9)项目责任状的签订与项目班子公开竞标。
4.建立成本规划控制体系
(1)项目责任状签订后,根据总目标、项目管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由项目经理组织分阶段成本实施计划,并有针对性地制订措施,以指导生产运营中的成本控制。
(2)指标分解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各责任人在生产运营中采取具体措施对成本实施控制。
5.建立成本核算分析体系
(1)由财务和预算从不同角度核算当期项目成本盈亏。具体到项目,则是由项目责任会计和项目核算员背靠背地分别核算同一施工项目的成本盈亏,在成本分析会前双方进行差异对比调整。
(2)按例按时由项目经理组织成本分析会,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作为考核兑现的依据。
6.建立成本反馈与检查体系
(1)基础资料反馈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成本核算结果向项目经理及管理部门的反馈。
(3)管控及考核部门的按时和突击检查。
7.建立成本责任考核体系
(1)在核算、分析基础上的责任考核与奖罚兑现。
(2)责任分解部门的明确性要求。
(3)考核的严格性。
(4)奖罚的真正实施。
(5)规定经营管理原因亏损的责任追究和岗位调整。
8.成本管理的效益原则
(1)关注管理成本。
(2)客观性原则。
(3)项目决策的风险平衡原则。
(4)效益第一原则。
9.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对成本管理和核算的新要求
(三)建立集约化资产管理体系
1.实物资产结构与分布状况分析
2.实物资产使用状况与更新状况分析
3.实施高效运作的内部资产管理系统
(1)计算机信息系统。
(2)资产管理制度。
4.科学的资产管理方式
(四)建立严密及时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体系
在1998年――1999年主抓会计基础工作,使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验收达标为三级。近年来,又建立了会计基础工作考评制度,制定考评标准。通过内部培训、内部整改、内部检查评审及验收、组织召开专业研讨会,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下一步要组织社会专家来进行评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和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精干高效的财务团队,培育“四建财务人”品牌
1.财务机构设置
2.内部委派制
(1)全部财会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人员的选用、任命、调整、考核、工资发放、费用负担全部在集团公司总部。
(2)选用、任命、调整、考核均与工资挂钩,选用、任命、调整运用八项指标打分考核;工资收入则通过11项指标打分考核。
(3)规定掌管现金人员不超过一年调整岗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时间超过五年的财务人员要在科与科、科与部之间进行轮岗;病事假3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批,报请假条,便于考勤;7日以上病事假,要经过财审部长审批,并办理会计交接。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逢会必讲职业道德要求,制定了《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会人员纪律约束制度》,对职业纪律、劳动纪律、财经纪律等均做了明确要求。
(5)制订并实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岗位分工、授权审批、限制接触、内部牵制方面的十二项经济业务均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把货币资金控制、存货控制、应收账款控制、投资、担保控制列为重点。
(6)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倡导学习,营造氛围。提出了“让夜晚的每个财务办公室都亮起来”的诫言。提出了学习的多视角、多方位性,即:“向书本学习,向师长学习,向实践学习”;“学以致用,用以致学”;“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在工作中要不断地学习”。
二是表现出财务负责人的示范作用。近年来,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共考取注册会计师5名,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3名,高级会计师8名(仅2005年一次通过5名)。这其中,财务负责人占了多数,从而带动了新加盟的大学/大专毕业生不断追求、不断上进的积极性。有的深造大学本科,有的考取会计师,有的在读MBA(现在读3名)。
三是鼓励学术研究和培训。其一,请大专院校教授及专家来公司讲课,派出财务人员接受培训和业务交流。其二,近年来,财务人员在省、市各级财会杂志、报纸、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四十余篇。其三,组织财务人员积极参与专业课题的研究,有三项课题已通过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的鉴定,还有一项正在研究之中。
四是在笔者所领导的、由117名财务人员(含子公司11名派出人员)组成的团队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31%,大专学历的占34%,中专学历的占35%;具有会计师职称的占44%,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占7%;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占3%。在山西建工集团成员企业中,优势明显,兄弟单位常来挖人,认为我们的人素质最高。
五是项目独立核算体系,派驻责任会计制度造就了一批财务负责人后备队伍。
六是倡导“四建财务人”的职业标准:崇德、敬业、勤学、严谨。
(六)未来的展望
1.财务管理主体多元化思想
财务管理不能拘泥于财务部门的管理,更不能拘泥于财务经理的管理、总会计师或CFO的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是大财务管理,每一个员工均应为财务管理的主体。
2.财务预算的制度与执行
行业特点――无财务预算。
3.现代财务管理新方法,即: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如何实现自主创新的问题
(1)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信息传递。
(2)财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育。
4.新的市场环境、社会人文环境、企业发展战略对财务会人员提出了新思想、新素质、新要求
5.未来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会管理人才的三个层次应该如下
(1)能进行财务分析决策的。
(2)能用财务为企业创造价值的。
(3)能运作大型企业集团财务部门的财务总监级的。
6.规划职业生涯
不但要加强理论修养,更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践,分步骤、有计划、主动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建议:熟练的账务处理能力要用3年的实践和培训;财务分析和运筹能力的培养则要用5年时间,教育员工要敢于突破自身工作性质中的封闭性。
三、困惑与不足
(一)应收账款不断攀升的无奈
(二)融资障碍大的尴尬
(三)管理沟通中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