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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条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污染。
第八条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不带冰生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一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捕获的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应拣出装箱,专门固定存放位置。
第九条以盐保质的海水鱼,用盐量应不低于15%,鲣参、鲐鱼等不低于25%,盐渍时不得混入河豚鱼,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第十条淡水鱼装运时应用桶(筐),鱼体头腹向上,层鱼层冰,加封顶冰。散装运输应用冷藏车(船)。凡用有孔船活水运鱼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水及化学物质的污染。
第十一条鱼品卸货,应防重压和脱冰。批发前应剔除河豚鱼等毒鱼和变质鱼品,分别按规定处理。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尽量拣出次质鱼品及时加工,以免质量继续下降。
批发时间原则上应随到随发,蟹类等必须及时批发。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售水产品质量,批发、零售双方应建立质量验发、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外运供销的水产品应符合该品种一、二级鲜度的标准,尽量用冷冻品调运,并用冷藏车(船)装运。
第十四条零售单位提取鱼品应及时加冰保鲜运输途中应浅装防压、盖苫布,卸货时不得抛掷。
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未售完的鲜鱼,应迅速冷藏或加工处理。已经解冻的鱼品不应重复冷冻。
腌、鲜鱼品应分摊(柜)销售。
第十六条速冻鱼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内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12C以下。冷藏鱼品应加保冰衣,冷藏温度在-18℃以下。
第十七条腌制鱼品的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乏盐不得使用。腌制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盐液性状,如发现有可疑变质情况时,酌情及时处理。
出池咸鱼应用清洁盐液洗涤,及时包装销售。远销腌鱼应加10%包装用盐。
第十八条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鲜销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过17%。
第十九条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第二十条加工熟制品的原料,其质量应符合该品种鲜销水平,其整个生产过程应符合熟食品卫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经营熟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贮藏好。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处理,如有变质,不得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近年来各地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总体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对食品卫生工作不重视,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承包食堂疏于管理、缺乏严格的承包资质和准入要求,一些农村学校食堂卫生设施简陋,达不到发放卫生许可证要求,一些地方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不力,特别是对新建、改建食堂缺乏预防性卫生监督或未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等。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自年卫生部在部分地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各地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为切入点,结合当地情况积极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省农村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进行调研,特别要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学校食堂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本着依法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分类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应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建筑图纸等相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建筑设计进行修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以消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一、卫生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对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
3、组织建立健全环卫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支持环卫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
4、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对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卫卫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
5、组织拟定现场卫生防疫管理预案,监督执行现场疫情报告制度。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提高健康水平服务。
(二)环卫卫生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部拟定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对现场环卫卫生平面布置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管理人员、班组成员学习有关环卫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环卫卫生应知应会考核。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班组人员及炊事人员的健康证,监督炊事人员持证上岗。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和不定期检查现场各区域的环卫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酌情提出处理意见。
6、按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做好环卫卫生的各项资料,真实具体,以备查考。
(三)区域分管负责人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的领导,对本区域环卫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环卫卫生管理措施,维护环卫卫生设施,保证本区域内干净整洁,符合管理规定。
3、认真学习有关环卫卫生管理知识,经常对辖区范围内的职工进行环卫卫生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核。
4、组织工人搞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督促其搞好个人的内务卫生,养成遵规守纪、讲文明爱卫生的良好习惯,积极预防疾病。
5、必须坚持对本辖区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上级予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整改工作的“三定”要求落实。
6、完成项目部、环卫卫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环卫卫生工作任务。
(四)班组作业工人
1、必须服从各级环卫卫生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的各项制度。
2、认真学习有关施工现场环卫卫生法规、制度及卫生常识,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统一卫生考核。
3、积极完成本施工岗位范围内环卫卫生包干任务,搞好文明施工。
4、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个人内务卫生,完成分担值日包干任务。
5、讲究个人卫生,谨防病从口人,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相互监督,敢于制止不讲卫生、破坏卫生设施和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7、积极提出有关改善环卫卫生环境、促进现场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树立集体荣誉感。
(五)食堂管理负责人
1、执行上级有关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对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组织落实食堂卫生管理措施,协助环卫卫生负责人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职工卫生防病(疫)的管理工作。把好病从口人关。
3、监督检查食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保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对用餐人员的身体健康负责。
4、定期组织炊事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炊事技能的学习培训,逐步提高炊事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5、不录用患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人员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品洗(削)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炊事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监督炊事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加强对食堂库房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7、组织定期对公用食具清洗消毒和食堂区域的清扫,保证环境清洁、餐具清洁,炊事人员卫生符合规定。
8、必须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六)食堂采购员
1、贯彻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的领导。对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负直接责任。
2、不得采购腐坏变质、霉变、有异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不采购小商、小贩加工制作的荤食、凉菜。
4、采购食品时,做到一看是否新鲜、二看有无合格证件,比质比价。
5、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6、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应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晒、防蝇。
7、协助食堂财务管理人员搞好成本核算,保证饭菜价格合理,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七)炊事人员
1、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法规,执行现场食堂膳食管理制度,对用餐人员的健康负责。
2、认真学习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常识。参加卫生常识统一考核。
3、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本岗位的膳食制售任务。保证热饭、热菜、热汤供应及时,服务热情周到。诚恳听取职工们的意见,有错就改,职工满意率达90%以上。
4、积极完成分工包干的环境卫生任务,保证本岗区域内环境清洁。必须搞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5、炊事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整洁,不赤背、不光脚、不穿拖鞋、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从事其他活动。
6、炊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炊事作业。
7、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和防大气、防水污染工作,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司OHSMS体系要求,落实好卫生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二)施工现场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应距厕所、垃圾箱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平整、清洁、无污水。
2、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日常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3、门窗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食物的采购、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规定,生熟食品分开制作,设立标记,禁止采购销售腐烂变质的食物。
4、食品、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
5、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宿舍要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用工数量建好临时宿舍。
2、宿舍四周排水畅通,室内通风良好,屋檐离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
3、宿舍应保持卫生整洁,被褥、床铺整齐。夏季应有防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防寒保暖措施,禁止火盆取暖。
4、宿舍必须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人床,禁止职工睡通铺。
5、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四)施工现场厕所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建成水冲式,厕所墙面抹灰刷白。
2、厕所卫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冲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五)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保温开水桶,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3、施工现场不得喝生水,严禁共用一个器皿饮水。
(六)施工现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吃不洁净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七)施工现场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由卫生防疫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和对患者进行隔离诊治,防止疫情扩散。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作者:杨洋 刁绍华 王海新 单位: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卫生管理制度齐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与个人卫生制度,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卫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合格的15家,占40.54%;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的24家,占64.86%;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的23家,占62.16%;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洁净工作服的32家,占86.49%;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的1家,占2.70%;供水水质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2.3 卫生措施实施情况 调查的37家中,卫生措施总体实施情况较好的27家,占72.97%。其中,32家(占86.49%)的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地毯、台面、镜面等清洁、无异味的36家,占97.30%;每日对卫生间进行1次消毒,有消毒记录的35家,占94.59%;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各类工具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分设的21家,占56.76%;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有记录的35家,占94.59%;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的36家,占97.30%;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有记录的29家,占78.38%;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卡和登记簿的10家,占27.03%;使用的消毒药品标识符合要求的26家,占70.27%;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疾病预防方面具体指导的33家,占89.19%;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15家,占40.54%。2.4 医疗服务情况 调查的37家中,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的31家,占83.78%。15家有医务室,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余22家不设医务室但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15家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12家,占80.00%;35名医师中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32名,占91.4%;40名护士中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36名,占90.00%;15名保健员中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的14名,占93.33%;门诊日志登记齐全的12家,占80.00%;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消毒记录齐全的15家,占100.00%;配备与房屋面积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的14家,占93.33%;医疗废弃物处置符合规定且有记录的9家,占60.00%。2.5 食品安全情况 调查的36家中,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31家,占86.11%,122名食品从业人员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85名,占69.60%;采购食品原料有记录的18家,占50.00%;集体就餐每餐按照要求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的11家,占30.56%;餐具消毒符合要求且有记录的25家,占69.44%。
近年来,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各地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上海市杨浦区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客房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进行了调查[1]。上海市卢湾区对对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配备、消毒设施配备、营养室基本情况、住院老年人情况等进行调查[2];上海市青浦区对托老机构卫生消毒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3];衡水市对各类老年养老机构的消毒状况进行了卫生学调查[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长,群众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方面的群众投诉也不断增加,因此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现状的调研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次调查结果,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整体设施情况较好,大中型的居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较多,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的占一半以上,具有做好卫生管理的基础。养老机构居住人群以自理能力较差的老人居多,居住时间较长,具有较高的健康危害风险,是需要重点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场所。调查结果表明,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总体状况较好,但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问题。在公共卫生方面,由于养老服务机构未纳入公共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只有少数养老服务机构以宾馆的名义申办了卫生许可证,部分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消毒设备配置不到位,消毒不落实,存在交叉污染的隐患。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管理较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多为在医疗机构工作过的人员,能够合法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但大部分未设置专门的医务室。虽然与专业医院签订了医疗卫生服务合同,但医疗服务能力仍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
在食品安全方面,大多数单位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管理基本良好,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记录和集体就餐留样方面还是存在隐患。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不能有效追溯发生原因和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这状况对于集体就餐的老年人群体带来较高的风险。今后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指导和服务,针对卫生管理合格率较低的项目,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并帮助卫生条件差的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知识和管理要求,曝光卫生不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群众正确识别卫生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自然淘汰卫生合格率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针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从业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卫生知识法律培训,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规范经营,推动卫生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餐饮业迅速发展的一些问题,如环境卫生条件差,卫生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无餐具消毒设施等,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为配合县政府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县卫生监督所创建“放心店”, 我们对县城中小型餐饮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以创建良好的餐饮业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卫生。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县城区中小型餐饮单位。面积在150 m2以下为小型,150~500 m2为中型(含快餐、小吃店和饮食店,不含洋快餐) 。
1.2 监督检查的内容
内外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单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荤素菜洗涤水池分开,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消毒情况等。本次监督检查覆盖面广,基本可以反映县城区中小型餐饮业的卫生现状。1.3 方法
结合2007年全县开展的“省级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卫生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导手册》中“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的关键项目,制成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专项调查表,由各监督检查小组在整治过程中填写,然后对资料汇总分析,计算卫生许可证持有率、餐具消毒监测合格率等指标。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共监督检查餐饮业165户,其中小型单位130户,中型单位45户。内外环境卫生均符合要求的占64.85 %,小型单位合格率明显低于中型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84.85%,荤素菜洗涤水池分开率为61.21%,有消毒设施率为47.27%,有卫生管理制度率为58.12%(表1)。
表1 餐饮单位基本情况
2.2 从业人员情况
共检查餐饮从业人员1179人,健康证持证率为65.7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基本知识培训并当场考试验收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共有10道考试题,答对8道以上为合格,本次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为85.75%,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率仅为47.67%(表2)。
表2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3 餐具消毒情况
依据《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对餐饮具表面大肠菌群进行定性检测,检出即为不合格,未检出即合格,每个单位随机抽取6件或10件餐(饮)具。共监测1 090件餐具,合格751件,合格率为68.90%(表3)。
表3 餐具消毒监测情况
3 讨论
3.1 中小型餐饮单位存在问题
3.1.1 内外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率低 本次调查发现中小型餐饮单位内外环境卫生合格率比较低,是引起食品污染的危险因素之一。
3.1.2 无证经营现象大量存在 由于中小型餐饮业固定投资小,流动性大,靠卫生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收效甚微,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中小餐饮业无证经营现象相当严重。本次调查小型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仅为80.00%,虽比福建省小型餐饮单位持证率[1]高,但仍较低,这些经营户大多数基本卫生设施达不到发证要求。3.1.3 持证的部分中小型餐饮业仍不符合卫生要求 《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出台前,中小型餐饮业许可尚无统一标准,部分监督机构在卫生许可证发放时审查把关不严,准入不高,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经营户取得了卫生许可证。本次检查发现持有卫生许可证单位中无“三防”设施的占53.13%,荤素菜洗涤水池不符合要求的占38.54%。
3.1.4 卫生管理不到位 中小型餐饮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村富余人员和下岗工人,文化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工作过程卫生意识差,餐饮单位也缺少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由于中小型饮食店投资小,存在点多、面广、经营者变换快,多数处于背街小巷,造成监管难度大;卫生监督力度不够,许可经营后日常监督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未经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本次调查小型餐饮单位有卫生管理制度的仅占42.5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为53.71%,明显低于其他城区[2],这些疏于管理的卫生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1.5 消毒设施不到位 小型餐饮单位消毒设施符合要求的单位仅占33.33%,餐具消毒合格率为65.25%,与其他单位[3]相比合格率低。
3.2 对策
3.2.1 政府支持,多部门协作 餐饮业是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场所,肠道传染病流行与快餐店、小饮食店的卫生状况有关,因此加强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是防范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无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行为,由政府牵头,协调卫生、工商、城管、街道及社区共同参与,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相互配合,限时查处和取缔。对无证经营可以实行堵、疏结合方法。堵是由街道负责发现辖区内无证经营,由工商、卫生联合查处无证经营;疏是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查体、培训, 避免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体检,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卫生许可证。从而使中小型餐饮业无证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2 餐饮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餐饮单位规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辖区确立餐饮业重点整治路段,抓住监管重点环节,对餐饮单位进行整治和信誉度等级评定,先打造一块餐饮业卫生示范街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卫生监督员依据不同类型餐饮业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建议上级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积极推行中小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把卫生许可前后的日常监督有机结合,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
3.2.3 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对广大群众《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不到无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差的中小型餐饮店用餐,引导消费者共同参与餐饮业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效果。
3.2.4 餐饮单位加强自身管理 餐饮单位提高卫生管理和卫生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场所必须严格遵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杜绝生熟不分的现象。
3.2.5 建立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 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从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加工工具及消毒设备、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储存、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新开办的严格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监测,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通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使中小型餐饮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创建“放心店”等活动,扶优汰劣,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实现长效管理。
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