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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风渠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东风渠渠系及其配套蓄水工程取水,用于农业灌溉及其他生产、生活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
(一)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等蓄水工程;
(二)引水渠道、渡槽、隧洞、倒虹管、泵站等引(提)水工程;
(三)溢洪道、泄洪闸及启闭设施等防洪工程;
(四)灌溉、节制闸及启闭设施等灌溉工程;
(五)蓄引(提)水工程的排水设施;
(六)水位观测桩(尺)、雨量计及供水计量装置等观测计量设施;
(七)大坝、渠道上开通的道路、架设的公路桥、机耕桥、人行桥以及铺设的桥面板等路桥工程;
(八)水库渔业防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强化社会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的工程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工程的农业灌溉、防洪、水土保持、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等综合功能。
第五条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灌区的水量分配、调度及行政管理工作。灌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灌区的水量分配、调度及行政管理工作。
本市及灌区所在地的公安、城建、规划、土地、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以及灌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东风渠管理机构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受托范围内的供水、维修、安全、水资源保护、水费征收、水事纠纷调解等工程管理工作。
灌区所在地的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及灌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扶持灌区内的用水者按自然水系成立“用水者协会”。
“用水者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用水者自觉缴纳水费、维修保养水工程,维护用水秩序,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工程管理。
第二章工程权属管理
第八条工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工程中属国家所有的部分,由本市及工程所有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工程中属乡村集体所有的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投劳情况确权划界。
经确权划界的工程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国家所有的工程,可以依法确定给工程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工程管理机构必须全面履行工程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十条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属工程禁脚地:
(一)涵闸、泵站、水电站及其变电站工程用地;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以及水库的大坝坝脚线以外,大型水库200米、中型水库150米、小型水库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溢洪道及其两侧轮廓线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以内区域;
(四)渠道用地及渠堤坡脚线以外,干渠5米、支渠3米以内的区域;
(五)渡槽支墩基础外边线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
(六)工程管理机构生产、工作的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属工程保护范围:
(一)大、中、小型涵闸、泵站、水电站,自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分别为500米、200米、100米,左右端分别为200米、100米、50米以内的区域;
(二)水库校核洪水水位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区域;
(三)渠堤或渠道开口面禁脚以外,干渠为20米、支渠为10米以内的区域;
(四)大、中、小型渡槽,自支墩基础外边线向外,两侧分别为30米、20米、1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在工程禁脚地和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挖沙、取土、开矿、埋坟;
(二)损毁取水口、输水渠道、水库、水文观测设施、灌溉、节制闸、泄洪闸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擅自掘渠取水、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擅自操作泄洪、灌溉涵闸等设施;
(四)在坝、渠堤上或渡槽下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废渣、废油、油性混合物、粪便等有害物质或清洗有毒容器;
(六)设置排污口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和用电捕鱼;
(九)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污染水体和妨碍工程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本市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房屋、道路、桥涵及其他设施;不得在坝顶、水库工作桥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保护地段,设置界碑、保护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四章工程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防汛抢险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工程防汛抢险责任制度,制定工程防汛抢险方案,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设备,落实各项抢险措施。
灌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依法履行防汛抢险义务。
第十七条本市东风渠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总干渠工程和受托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干支渠工程的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其维修养护由受益区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必要时,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风渠管理机构有权协调处置。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检查、维护工程及其设施,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应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灌区内的用水户取用工程水源的,必须经工程管理机构许可,在指定地点计量取水。
用水户均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也可以委托“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单位代收,并按规定支付代收手续费。
利用工程总干渠水源间接供水的,间接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本市东风渠管理机构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规定水费以外的费用。
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费时,必须出具统一票据;不出具统一票据的,用水户有权拒付。
第六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工程水费收入,只能用于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免交预算外调节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接转使用。
工程管理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只能用于工程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的更新改造优先列入水利建设计划,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从财政收入和水利规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工程防汛抢险、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工程的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项目,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以弥补农业供水亏损和工程抢险、维护费用不足。鼓励投资开发工程的优惠政策,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在工程建设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不按期缴纳水费的,工程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在限期内缴纳,并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1‰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未缴纳或欠缴的,工程管理机构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2
今天召开全市20*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是近年来我市第一次召开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质量监督工作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等特点,无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同时,政府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得以贯彻执行,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合符规范,从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这方面,广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建设任务繁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事关大局,不可等闲视之。
二、明确任务,分清职责,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我们一定要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具有强制性、指令性、权威性等特点。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权时,说话要公正,底气要足,要敢于发现问题,敢于解决问题。质量监督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与其他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本质的区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是工程建设的参与主体,对承担的质量监督工作负监督责任。
当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现象。有两种倾向:一是参建各方特别是项目业主认为有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责任就是监督部门的了,从而放松工程质量管理;二是社会各界、有关部门、甚至有的主管部门的部分同志,错误地把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归到监督部门,错误地认为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就在质量监督部门。
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宣传并依法界定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在水利工程过程中的质量职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中心站、区县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的这个条例明确指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应给予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务院的279号令就是我们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处罚各种违规行为的依据和武器,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
1引言
2021年3月,我国水利部制定了《2021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2021年我国将加快建设百余项重大水利设施工程。在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蓬勃开展的背景下,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涌现,对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造成了严重干扰。因此,面向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探究质量监督管控策略非常必要。
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内容
由《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可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控内容主要如表1所示。
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3.1前期组织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承担了多项世界级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施工工艺与设计工艺日趋完善,但是我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仍然存在不足,如组织机构不统一,质量检查市场呈现出无序发展倾向等[1]。加之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现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时展需求存在偏差,无法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责任的明确提供指导,严重影响了水利建设工程前期质量监督管理效率。
3.2中期监管不全面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在中期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不全面之处。特别是当前水利建设工程实施的分部管理制度,造成中期设备、材料、人员与技术管理秩序混乱、责任推诿现象。加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控方缺乏有效手段,导致隐蔽工程、关键节点质量管控漏洞频繁出现,隐蔽风险隐患不断扩大,对水利建设工程总体质量造成了威胁[2]。
3.3后期监管不重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水利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管理。但是,当前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控重点为前期准备和中期实施,对后期监督管控不够重视,后期监督管理水平无法被保障。后期质量监督管控的技术力量也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导致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水利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对国家与公共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
4水利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控策略
4.1前期监督管控策略
在水利建设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水利建设工程负责人应以工程特征、规模、性质为考量要素,调查投标方的技术能力、劳务配置、施工经验,结合水利建设行业相关规定,优先选择信誉度佳、资质齐全的施工方。同时根据行业规定、质量要求,建设一支责任意识强、管理水平高、工作效率高的质量监督管控团队,并对专职质量监督管控者责任进行明确。比如,及时与施工方完成开工前交接、及时做好施工方与建设方的沟通、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安排等。需要注意的是,完备的质量监督管控团队需要包括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各方代表,责任体系构建时也需要对各方代表的责任进行明确。其中,建设方的质量监督管控责任要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对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结合工程规模及特点,以资质审查招标的形式选择勘察设计方、施工方与监理方,落实合同管理方针。在合同管理文件中,以工程质量条款设置的形式进行资料、材料、设备、图纸等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方质量责任的明确;设计方的质量监督管控责任为依据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担任务,接收质量监督方对资质等级、质量体系的检查,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从严控制设计过程质量,对设计文件的会签、审核、批准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设计文件与国家、水利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技术规程、合同的要求相符;施工方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在建设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分包,推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岗位质量规范、考核办法、保证体系进行完善;监理方的质量监督管控责任为选择单位资质等级范围许可的业务,根据承担任务选择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组建监理团队,并进行岗前培训[3]。在质量监督管控团队建设完毕后,监督管控负责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及时办理。同时以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性为对象进行验证,清晰划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时期,并预先分析市场变动、环境气候、地质条件、政策法规等因素对施工工期的干扰,提前制订规避方案,降低“盲目追求工期”情况出现概率,奠定高质量施工基础。在预先分析工程计划的基础上,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人应提前进入水利建设工程所在地,搜集、整理当地法律规章以及行业内规范标准,为违法必究、有法可依的质量监督管控方针的落实提供依据。同时,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人应主动与施工方就施工图纸、场地情况进行沟通,着重核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情况。在这个基础上,从持续规范水利建设工程参建方的行为入手,借鉴检查审核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进行现有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体系、执行要点的建立完善。并与施工方沟通,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现场会议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制度的逐一细化完善。
4.2中期监督管控策略
在中期监督管控过程中,质量监督管控人员应依据水利施工相关规范的要求,以施工方施工行为为对象,全面审查“违背合作协议关于工程分包约定”“违背法律规范转包”等行为,并借机检查转包辅助工程分包方的施工能力、施工资质、劳务配置以及机械设备材料、技术保障情况。根据劳务配置检查结果细化技术施工方教育培训条例,并进行上岗证件的发放,落实水利工程中全部施工者持证上岗制度[4]。同时根据机械设备材料检查结果,从存贮、采购、运输几个环节,进行逐一优化,保证设备材料质量与工程总体质量要求相符。一般机械设备材料需要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与生产方,产品包装与商标均与国家规定相符,具有详细使用说明书或线路图,具有质量认证许可文件等。鉴于水利工程存在质量要求高、作业环境复杂、作业难度大的特征,质量监督管控人员应结合前期检查结果以及自身所了解的工程施工现场实际,利用各环节质量巡视检查、不定期抽样检查手段,以水利工程现场关键节点、隐秘工程为对象,进行潜在质量隐患的发掘[5]。并与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核定潜在质量隐患等级并记录到质量检查档案中,及时责令施工方返工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因潜在质量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遗留质量问题。在各环节质量巡视检查时,质量监督管控人员可以选择飞行检查监督制度。面向在建水利工程整个范围,在不预先通知施工方的情况下,以不定期实体质量抽检(每季度1次)的形式,获得水利工程质量真实信息,为工程质量评价准确度的提升提供依据。在飞行检查结束后,由专业质量监督管控人员收集结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允许相关模块施工方提出反馈,为飞行检查业务的优化提供依据[6]。比如,某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依据前期保密要求,以在建部分暗箱为对象,以箱涵底板混凝土钻芯的方式,进行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查,得出编号为2021H-ZK-055-03的0+125底板受压面积为75.52cm2,破坏荷载为145.5kN,抗压强度为19.3MPa,设计强度为30.0MPa,显示抗压强度与设计要求不符。此时,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据规范要求,进行检查范围、试样数量的双倍扩大,评估单元施工质量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最终得出混凝土强度为18.5~22.6MPa,与设计强度差距较大,需要责令施工方返工整改。
4.3后期监督管控策略
在后期监督管控过程中,质量监督管控负责人应以国家相关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为参照,及时组织相关方,依据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相关规定,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以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其中,实体质量具体内容包括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审资料,确定内容标准与规范相符;检查工程原材料与金属结构质量检验统计分析资料,确定统计分析方法准确;检查分部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确定工程无缺陷;检查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资料,保证与“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要求相符。而外观质量评定则需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相关要求,由质量监督管控方、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共同举行评定会议,以质量监督管控方组建的外观质量评定小组为主题,进行外观质量现场检验打分。验收后以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形式呈现。若检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则质量监督管控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寻找责任人并要求其落实整改规划,规避质量问题遗留导致的质量不达标工程投入使用问题[7]。为了阻断低劣工程投入使用渠道,质量监督管控人员应将自身工作延伸到项目保修阶段,将维修与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全过程质量监督管控范畴,规避不合规维修维护行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控人员应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切入点,落实权威性、有效性、可靠性原则,加强审查与监督。同时,以维修维护阶段质量监督管控入手,根据公共使用者对于健康、安全、舒适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
5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造福群众的关键基础设施工程,而质量监督管控是整个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对于当前水利建设工程中质量监督管控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单位应贯彻科学高效原则,面向水利建设工程整个时期,根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阶段与竣工阶段的特殊需求,进行质量监督管控策略的优化设计,提高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现效率、处理精准度,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顺利达成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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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V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3)012-0074-01
对于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而言,其不仅直接负责我国主要的供电及供水,还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对于水利水电工程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不少施工方及项目集团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问题,因而导致水利水电工程投入使用之后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因此,本文重点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进行整改,以推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发展。
1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特点分析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而言,其施工内容主要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利水电枢纽的建设,二是水工建筑地基的处理,三是水管大坝工程的施工,四是水利堤防工程的施工,五是有关机电设备的安装等等。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通常投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且多数位于偏远的山区,因而地质、水文等条件相对复杂,因此工程的施工强度相对较高,且所需技术工种相当多。
首先,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而言,其对地质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一旦地基处理不好将会对整个项目带来巨大的隐患,进行事后补救也需采用专门的地基处理技术;其次,水利水电工程直接承担着蓄水、挡水以及泄水等方面的任务,因此,工程对于水工建筑物的抗冲性、抗冻性、稳定性、防渗性、承压性、抗裂性以及耐磨性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特殊的要求;再次,由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多位于较为偏远的山谷,当地交通不便利,且多处于河道、湖泊及沿海等水域,因而特别容易受到当地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及气象条件的影响。
2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以下具体进行分析。
2.1 施工管理队伍不够稳定和专业
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较为缺乏,且队伍不够稳定,缺乏固定的专业施工团队,这就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组织及施工管理过程杂乱无序,施工现场的管理十分混乱,执行及落实力度严重不足。此外,有些团队中还存在挂靠资质等违法现象,施工技术能力不足,管理模式及施工理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严重匮乏。
2.2 施工质量意识较为淡薄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旦质量同施工进度产生冲突,不少施工单位因施工质量意识淡薄,往往会放弃施工质量管理这一面,因此偷工减料,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视了质量问题是不少施工单位的通常做法。这样一来,施工质量第一已经名存实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堪忧。
2.3 施工质量把关不够严格
对于不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均会存在着将临时建设费用压低的情况,这无形中导致了施工方经费的紧张,也造成了不少工程出现了隐性分包及转包的情况。这样,分包单位低价拿到工程后势必将挖空心思地弄虚作假,并进行偷工减料,这必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
2.4 工程项目多且单向工程量大
对于工程建设管理而言,水利水电工程此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若想采用专业化的施工团队进行施工则势必导致成本的大幅增加,但是,与此同时,若采用非专业团队进行施工又无法很好地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3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3.1 构建完善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过程要求各参与方均应进行完善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此体系应明确管理层次及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并确保信息传递过程的畅通性。质量保障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层与项目层,其中,公司层包括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质量部等组成,负责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于项目层而言,其通常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及终检总工程师以及质检员等。此外,体系还包括了施工材料、相关设备、试验及测量等部门的相关人员。
3.2 加强分包单位的考核及检查力度
任何工程建设过程基本都存在着分包单位,这就要求总承包方应加强分包单位的考核与检查力度,选择信誉较好、管理水平高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单位的考核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了解其人员素质、资金状况、技术设备情况、管理水平以及近期业绩等;第二,应了解其质量管理意识、工程管理及工序质量控制等方面情况。
3.3 加强工程各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
1)对施工测量质量的控制。此环节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工程的综合质量情况,因此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测量机构,并对施工测量方法进行确定,提高测量人员的入岗门槛,确保测量设备及仪器的性能及精度;对测量控制网点基准线及其原始基准点进行严格控制;对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测和校核;确定科学的施测方法等。
2)对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应对材料信息进行掌握,优先选择信誉较好的供应厂商;科学组织施工材料的供应,建立一个合理的计划及调度体系,确保施工材料得到有效周转;避免材料损失,加强保管工作;加强检查及验收工作,严把材料的质量关。
3)对混凝土浇筑环节施工质量的控制。此环节是工程施工过程的关键环节,应当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运输及振捣设备、模板及入仓技术、劳动力投入、施工技术水平、质检员以及具体施工方法等进行严格把关。应对混凝土分缝位置、分段长度以及施工缝的处理等进行规定,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5
水利是国家的千秋大业,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量的日益增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的质量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质量兴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目标。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是大型的综合性产品,投入巨大,价格昂贵,试用期长,公益性强,涉及人民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质量的优劣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还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逐步被人民所重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调理》和水利部1997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中,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引进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模式,我国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随着水电建设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水电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水电开发投资主体的不断多元化趋向发展,要求我们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方面要有更深的改革和更大的进步。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特点和现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大多在边远山区,施工条件较困难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环境和施工质量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其次、质量监理专业性强,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尤其水下结构较多的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近年来,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龙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也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并得到全行业认可。其次,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设主管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如设计审批、开工和竣工验收时把好工程质量关,从程序上控制出现大的质量问题。。
2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影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目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制度和形式难以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需要。同时,十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三是,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层未能真正执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造成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
3 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办法
第一,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得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术依据,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三方联测”, 检验检测验收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另外在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各个单项工程的现场质量控制,认真做好工地实验工作,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第二,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法制建设,强化各参与行业、单位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培育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强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制度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必须严格实施并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为人民生产生活优质供水,出厂水质应符合国家颁发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用水户另行处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市供水公司负责本规定的执行(行政处罚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条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单位的源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区域内游泳和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及进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危害取水设施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城区供水主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管网未端压力不低于0.08兆帕。
第八条严禁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以防污染水质。严禁在城区供水范围内打井取水。
对新装及抢修管道,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停电、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提前进行通告。因管道破裂、供水设施损坏,供电不正常等特殊情况造成停水,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计量管理,用于计价的各类水表必须符合国家的计量检验标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装。
第十一条城区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义务保护好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并协助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水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区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区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用户申请装接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第十五条水表安装原则上单位院内装一总表,直管公房、商品房每栋装一总表,私人3--5户装一总表,逐步过渡到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水表口径的审定见附表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管用水。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待批准后,装表计费。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由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所需费用与消防栓维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用水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供水。
第四章抄表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每月抄收用水户的计费水表,按照计费水表记录的月用水量及用水性质相对应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用水户应按月交纳水费。接到缴费通知单30天内未交纳水费的,按照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单位用户以银行托收单日期为准。没有正常理由或特殊原因,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实施暂停供水。
第十九条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分表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费水表时,供水单位按照最高类别的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条用水户要求停止用水,应在停水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用水户报停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自行销户。
用水户若须更改户名、更改帐号,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供水设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埋设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碰头点开始)维修改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水户承付。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建设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其使用权归用水户所有。供水单位在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的情况下,有权在其管网上即总水表前增加和发展新用水户。
第二十五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管网及附属设施上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超重物,其它工程(煤气管道、光纤、电缆等构筑物设施)距离供水设施应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若与原供水设施发生矛盾时,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用户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利,刁难用户谋取私利,不得损公肥私。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接到用水户维修电话应及时进行止水并组织维修。
第六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表须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其授权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三十条新装水表的安装,必须实施安装前首次检定。
第三十一条已安装或正在使用但从未检定的水表,必须接受强制检定。
第三十二条水表检定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二)。
第七章二次加压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建设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供水企业统一规划设审。
第三十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水质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供水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二次加压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对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直至合格为止。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至2倍的罚款。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除拆没管材外,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如由此影响水质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装泵抽水的,除拆没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5、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并按管径流量和时间计收水费并处同等水量的1至3倍罚款(见附表四,生活用水按16小时/日,生产用水按24小时/日计算)。
6、改变用水性质隐瞒不报的,按最高用水价格补缴差价,并处所发生水费的1至3倍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7、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污染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用水户应负责保护好水表和表井,不得私自拆装,破坏或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及倒拨表针等影响水表正常运转的,除拆没管材,按用水户前3个月最高月计算水费外,并处同等水费的1至3倍罚款。
9、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利用公共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接地导线,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