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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1
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废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镇卫生院负责、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规范化要求,实现镇内1个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和3个个体诊所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入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分类管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弃的显影液、定影液,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需用专用容器盛放,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并使用双层包装物及时密封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回收袋要用封条封口、并贴封口标签。
2.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过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执行。运送人员应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时,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与专(兼)职运送人员进行双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护鞋等,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均由市固废公司转运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市固废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日/次,交通不便偏远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日/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一)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五、应急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现象,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
六、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2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306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112-01
风险管理是指对病人、工作人员、探视者可能产生伤害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正确行动的过程[1]。医疗护理风险管理是指对病人、探视者、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技术、药物、环境、设备、医疗护理制度与程序等风险因素进行管理的活动[2]。护理风险是指医院内病人在护理中有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3]。它始终贯穿于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环节中,即使是很简单的临床护理活动都带有风险。随着公众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护理界的共识[4]。
血透室护理工作具有专科性强、风险性高:病情变化快、危急、机器运转故障、导管脱落、出血、血肿等有导致医疗护理纠纷和投诉发生的隐患。因此,要有效预防,规避风险,减少护理纠纷发生,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必须实施有效的护理风险管理[5]。
1血透室护理风险因素分析
11环境管理是否到位血透室布局和流程上有无缺陷:空间大小、互相干扰的因素、地板是否防滑、有无防滑标志、消防应急通道是否畅通、噪音大小等。
12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强安全和法律意识淡漠透析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巡视,对病人的主诉未引起重视,透析记录不规范,上班闲聊、玩手机等引起的风险。
13病人的不信任病人因受某些媒体对医护人员的负面报道影响,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太过挑剔,不能以正常的心态对待医护人员,从而造成护患关系的紧张。
14血透护士缺编年轻化素质参差不齐病人多,护士少,血透操作不够娴熟,透析治疗无法及时到位,而护士态度又不够诚恳,就容易引起护患纠纷。
15护士专科知识不足现在网络发达,病人的知识来源广,对护士的专科知识要求越来越高,不能敷衍了事,否则也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增加了风险。
16机器设备故障血透机、水处理机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设备故障无预见性,是不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病人的恐慌,从而增加了风险系数。
17缺乏沟通技巧血透室病人病情重、病程长、经济压力大,如果护士不注重语言交流,解释工作不耐心,语言生硬,缺乏技巧,对病人出现的异常情况,护理措施不及时,又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导致护理纠纷。
2护理风险管理的对策
21进行护理风险管理的培训教育血液透析是体外循环的过程,发生危急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比如透析过程中病人突发低血压、心搏骤停,穿刺针或导管脱落等。透析病人多数是老病号,一般都熟知操作流程,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因此,要对护理人员进行沟通技巧的培训,学会如何化解医疗、护患纠纷,倡导慎独精神,严格执行操作流程,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教育,提高护士防范护理风险的能力。
22健全、落实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护理风险管理的前提,是防止差错事故,提高工作质量的保证。工作制度是护理管理的重要手段,既可提高工作的效率,也可保证护理的质量,有章可循也是保障护理人员的依据[6]。血透室必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核心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
23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血透室是高风险科室,更应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及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如:透析器破膜的应急预案,穿刺针和导管脱落的应急预案,空气栓塞的应急预案,针刺伤的应急预案,低血压的应急预案,停水、停电、火灾、地震等的应急预案。
24加强血透室护理人员的培训血透室专科性强,风险性高,上岗前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和专业理论、技术操作的培训。护士必须是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两年以上、血液透析专科培训三个月以上,并随时进行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便提升全员防范护理风险的能力。
25定期对机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血透机、水处理机技术含量高,费用昂贵,要求护理操作人员须进行操作培训,并对机器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登记。要求工程师要定期对机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对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校正,并做好登记。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病人的安全。
26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对血透室的各种操作应按卫生部编发的《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它是规范血液净化操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文件性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7合理排班应根据病人的多少,病情的轻重,合理安排护理人员,进行弹性排班。以确保病人的安全,护理资源的合理利用。
28加强血透室的感染控制,防止医院感染每月对透析治疗室的物表和空气进行细菌培养,周对水的PH值、余氯、硬度进行监测。每月对透析用水、透析液作细菌培养,每三个月行内毒素检测,每年行化学污染物检测,并做好登记。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并记录。做好隔离透析室和医疗废物的管理。
29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主动与病人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血液透析治疗是特殊治疗,应告知患者相关的注意事项,多与病人沟通,使患者及家属理解和信任我们,能积极配合治疗。
210加强巡视,做好健康教育血液透析是体外循环的过程,应加强巡视,观察动静脉内瘘穿刺处、深静脉置管处有无出血及血肿,有无穿刺针及导管移位或脱落。观察设备的运转是否正常。倾听病人的主诉,做好健康教育,对所管的病人做到心中有数。护士应花更多的时间在病人身边,为患者提供更多治疗以外的服务,如心理疏导、健康教育等[7]。
211加强环境的改造血透室要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要分开。环境应保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地面要防滑防酸,并有防滑标识。厕所应有扶手,并准备座便器,以防病人跌倒。
3小结
护理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动态的过程。护士只有做好风险评估,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通过护理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密切了护患关系,减轻了护士的心理压力,针对薄弱环节能找出预防和避免护理风险的方法,并给予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从而提高了护理队伍整体的抗风险能力[8]。
参考文献
[1]林菊英医院管理学:护理管理分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67
[2]王淳德,郑思炳,王渠江医疗风险管理浅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8(7):405-406
[3]李晓惠,邹晓清临床护理风险事件与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57
[4]李雪芳,陈立群护理风险管理在小儿输液室的应用[J]全科护理,2009,(10):2701-2702
[5]黄雪梅风险管理在急诊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2009,(3):624-625
[6]冯凯芬血液透析室的风险管理[J]全科护理,2009,(9):2411
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3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做好2017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我局组织污控股和环境监察大队联合行动,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进行了筛查,重点对3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不达标内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发了整改通知。
二、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环固化发〔2017〕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县2017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辖区内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如下:
(一)考核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3家,达标企业1家,基本达标2家;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企业未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利用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危险废物贮存间未设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
(三)部分企业环评文件中未对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评价。
(四)部分企业危险废物贮存期超过一年,未获相应环保部门有效批准。
(五)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不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7年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我县将继续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指标要求,全面落实内部管理、申报登记、建立台帐、设置标识标志、应急预案备案、业务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4
护理质量是护理管理的核心,是护理安全的保证,质量管理必须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为持续地改进护理服务过程和效果,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护理安全,特制定本年度护理质量与安全工作计划。
一、加强护理核心制度的落实执行
护理部每月督导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总结全院督导情况,针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召开护士长会议讨论分析原因,根据督导结果调整后期相关培训计划。
二、加强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善护理服务品质,确保护理安全
1、护理部每月进行护理质量督查,各科室每周进行护理质量自查,遵循PDCA循环模式进行检查、分析、评价,整改、追踪、再评价,体现持续改进,质量改进效果力求数据化。
2、各科室依据上一年质量监控结果制定质量监控计划及目标值,重点解决本科室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整改,年终有总结。
三、加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部门的监管,确保护理安全
1、护理人员的环节监控:对新上岗护士以及有思想情绪的护士加强管理,做到重点带教、重点监督,切实做好护理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护理纠纷和护理事故隐患。
2、患者的环节监控:对新入院、转入、危重、手术、小儿患者以及有纠纷潜在危险的患者重点督促检查和监控。对患者进行跌倒/坠床、压疮等风险因素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对危重患者,护士要掌握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及应急预案。
3、对实习生的环节监控:加强实习生的岗位培训工作,明确带教老师的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4、加强中午、夜间、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监控:督促检查护士长科学弹性排班,合理安排人力。继续加强护士长特殊时段查房力度。
5、加强重点部门(手术室、妇产科、供应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小儿科、内镜室等)的护理质量管理,护理部进行督导监管,确保护理安全。
四、加强“应急事件”的管理
1、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实施措施。加强临床护理应急预案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并进行考核,遇到突发事件时真正起到应急作用。
2、护理人员非工作时间必须保证移动电话通畅,有紧急任务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五、加强不良事件的监控,提高护理人员不良事件的防范意识
认真落实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鼓励科室积极按时上报不良事件。护理部对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及时追踪。每季度召开护理质量与安全会议,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讲评,提出整改意见与防范措施。
六、感染控制管理
加强职业防护,保障护理人员安全。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标准,重点加强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和医疗废物管理。
七、重视护理人员的自身修养,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按照护理部护理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护士三基、专科理论知识、核心制度、应急预案的学习及技术操作的训练,完成护士在职培训。
八、护理质量监测指标
(一)病区护理管理质量标准考核≥95分;合格率≥95%
(二)分级护理质量管理
1、危重病人护理质量标准考核≥90分;合格率≥90%
2、Ⅰ级护理质量标准考核≥95分;合格率≥90%
3、Ⅱ、Ⅲ级护理质量标准考核≥98分;合格率≥96%
(三)护理安全质量管理
1、住院患者压疮风险评估符合率≥95%
2、住院患者跌倒/坠床风险评估符合率≥95%
3、年非计划内压疮发生数为0
4、重点环节交接正确率≥98%
5、查对流程规范符合率≥98%
6、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7、仪器设备操作合格率≥95%
8、护理不良事件临床科室年上报≥10件;特殊科室上报≥5件
(四)特殊科室质量标准考核≥95分;合格率≥95%
(五)护理文书质量考核≥95分;合格率≥95%
(六)护理带教质量标准考核≥85分;合格率≥95%
1、护理人员三基三严考核≥80分,合格率98%;
2、护理技术操作考核≥80分,合格率达98%
3、新护士岗前培训理论考核≥60分;培训率100%,合格率95%;
4、新护士岗前培训操作考核≥80分;培训率100%,合格率95%
(七)患者健康教育符合率100%;合格率≥90%
(八)消毒隔离质量标准考核≥95分;合格率达100%
(九)特殊时段护理质量标准考核≥95分;
合格率≥95%
(十)患者满意度≥95%;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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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5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部门;问题;环境监理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1-0077-02
1 危险废物及其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在运输、储存、操作、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指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即被确认为危险废物:其一,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的废物;其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够造成有害影响的废物,如化学药品废弃物、医疗废物、重金属废弃物等。
由危险废物的定义可知,危险废物主要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对于人体危害而言,是指当危险废物排入到水体、大气、土壤后,被人体直接吸收造成的健康伤害和生命安全威胁。因危险废物的特性不同,其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种类和程度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短期急性危害和长期慢性危害两类。其中,短期急性危害是指通过人体吸入、摄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件,以及因危险废物自身特性引起的爆炸、燃烧等危险事件。长期慢性危害是指慢性中毒、致畸、致残、致癌、致突变等事件;对于环境危害而言,主要体现在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方面,如侵占土地、破坏土壤中的生态平衡,影响自然环境碳循环,以及污染水体、恶化水质、破坏水中营养结构,致使出现抑制水生物生长、水藻丛生、湖泊沼泽化等问题。
2 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体系却并不完善,尤其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大多数法律责任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而却少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量化标准十分不明确。同时,对于运营机构的收费、资质和技术等级认定以及税收等方面也尚无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由此可见,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远远没有达到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的管理要求,这样的管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为此,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2.2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落后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使得我国在危险废物的处理上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全国仅有几个危险废物处置场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而在这为数不多的处置场中,因管理运行经验的缺乏以及设计水平偏低,致使处理水平仍停留在原始的基础上,对于危险废物只能够进行非常简单的处置和处理,与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差之甚远。此外,在一些地方中小型乡镇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危险废物与生活废物混合处理的现象,少数企业甚至将危险废物混合在生活垃圾中倒掉,或是直接堆置在路旁和排入河沟当中。这种做法不仅会对周边的地下水系及地表水造成污染,而且还会对土壤产生十分严重的危害。为此,解决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2.3 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偏低
由于一些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或是单位对于这些危险废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认识程度不足,加之有的企业或单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得随意倾倒、焚烧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在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的场所及设施上设置相应的标识,更有甚者违法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中进行收集和贮存,这种做法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此外,大部分企业在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处理上都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计划,也没有必要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向环保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废物产出量申报的企业和单位不胜枚举。造成上述种种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环保意识的缺失,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2.4 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环保管理部门工作的侧重点基本都放到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污染的监管及治理上,而在环境执法方面的投入力度却略显不足。由于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和单位非常之多,且分布范围较广,加之环境监管人员较少,从而形成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足,致使非法收集、利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屡禁不止,这给环境污染埋下了巨大的问题隐患。此外,环保部门的基层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全面,导致了日常工作中难以依法行政,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管理严重不到位,这样一来难免会使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不断加重。
3 危险废物管理引入环境监理的建议
受环保部门人力、物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因此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众多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运输、收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之产废企业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意识薄弱,尚未掌握安全处置的技术和程序,从而导致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针对危险废物处置的关键环节引入第三方环境监理,通过环保部门和产废企业的共同委托,使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全面监理危险废物产生源、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和处置等环节。
3.1 构建科学的环境技术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职能仍处于原始的行政管理阶段,距离技术管理这一层面相差甚远,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理念的差距所导致的。为此,我国应当尽快引入环境监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以此来将技术管理融入到环境监管当中,这样有利于提高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对于管理技术而言,其应当主要为环境管理服务,并以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形式,而技术指南和规范的制定则应由环境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实施。危险废物控制管理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二,处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如填埋处置、生物处置以及综合利用等等;其三,鉴别技术规范。
3.2 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由于危险废物本身既具有污染性又具有潜在的资源特性,为此,在防范污染的同时,应当对其潜在的资源特性加以利用。通过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不但能够有效地减少处置量,而且还有助于资源的再生利用,这对于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想要使危险废物能够获得综合利用,就必须制定与之相关的标准。该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用性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和特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在对前者进行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的再利用方式,并针对不同的方式提出与之相关的污染控制要求和原则,如简化管理要求、豁免管理要求等等;而对于后者的制定,则应当以危险废物的种类为依据,若是具有较大的回收再利用价值,便可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对其中的元素和物质进行提取回收,以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3.3 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监理内容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环境监理的职能和内容,使产废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能够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环境监理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获取了经营许可证,开展的各项业务是否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内;检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收集场所、处置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设置识别标志;检查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完备性,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措施等;了解企业是否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特性、危害、处置、流向等相关信息;查看产废企业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查看产废企业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分配专业人员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监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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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渠玉英,李 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12(2).
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范文6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