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范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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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范畴

劳动力范畴范文1

关键词:人力资本;劳动力;资本;增殖

20世纪80年代,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传入中国,该理论因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而被国内经济学界追捧,涌现出了一批与人力资本理论相关的文章,数量之多可谓汗牛充栋。而其中,大都是不加任何质疑地全盘吸收、借鉴和引用,甚至有学者将该理论纳入经济学体系,称之为对经济学的发展和创新,但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与经济理论背道而驰的。在诸多学者对人力资本理论持肯定和支持态度的同时,也有谢富胜(2008)、王海杰(2008)、吴宣恭(2005)等学者对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深刻的剖析,揭示其内在缺陷,指出该理论“抽象掉了社会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只是一个片面的生产要素理论。将人力资本理论引入经济学,必将使得科学的资本和劳动力价值理论庸俗化”。因此,要以经济学的科学视角,深入分析人力资本理论的实质,揭示其阶级的局限性,从而避免对该理论的盲目信从,正如马克思所言:“你们(指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观点

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其原因很难用传统经济理论做出充分说明,在此情况下,舒尔茨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在1960年美国经济学年会上,他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对经济发展的动力做出解释:“国民产量的增长比较土地和按人时计算的劳动量以及能再生产的物质资本的增长更大,这种情况已经普遍可见。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大概就是这个差额的主要说明。”他认为,人力也是资本的一种具体形式,劳动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大半是投资的产物,而这种产物加上其他人力投资便是技术先进国家在生产力方面占优势的主要原因”。认为“工人平均实际工资的显著增长,大部分来自这种向人力资本的投资”,“通过向自身投资,人民能够扩大他们得以进行选择的范围,这是自由人可以用来增进自身福利的一条道路”。他主张通过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可以提高人口质量,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提高国民收入。舒尔茨还对发展教育、医疗保健以及人口迁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在《教育资本构成》和《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等文中,舒尔茨表达了他对教育的理解:“我主张把教育当做一种对人的投资,把教育所带来的成果当做一种资本,因为教育已经成为受教育者的一部分,所以我将其称为‘人力资本’。”“由于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在制订计划和筹措资金方面的关键经济概念应当是投资的收益率。”

继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又有贝克尔、丹尼森等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发展,用经济数学的分析方法对人力资本的效用进行衡量。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虽重视到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很明显,该理论背后的阶级意志不言而喻,就其理论整体而言,它反映的是以资本为主体的价值观念,它把人力资本投资说成是“自由人可以用来增进自身福利的一条道路”,而“自由人”自由的前提是什么呢?是以不能自主选择所处的经济关系为前提的,是以处于被雇佣的经济地位为前提的,是以不得不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力发展趋势为前提的,是以服从于资本统治、资本所有者发财致富为前提的,是以遵循资本主义所谓的理性规律为前提的。若以这样一种理念来指导社会经济乃至教育的发展,必然导致劳动及教育的“异化”,使劳动者的能力专业化、单调化、片面化,使劳动不再是劳动者主体的自由行为,而成为被迫的一种活动,使其服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效率主义”、“工具主义”;使教育的经济功能不断强化,而教育在文化道德方面的传承作用逐渐弱化,最终使教育偏离其本质,偏离马克思提出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目标。

二、“劳动力”≠“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理论将劳动力纳入资本范畴,从表面上看,“劳动力”与“资本”,似有相通之处,即劳动力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获得更多收入,劳动力所有者可以与资本所有者共享剩余。从而,“劳动力”或“人力”,与其他资本形态一样具有资本的属性,即带来更多收益。基于这一点,舒尔茨将“人力”看做资本的一种具体形态,称为“人力资本”。但这只是虚伪的表象,经济范畴的本质往往被虚假地甚或颠倒地表现在经济过程的表面,稍加推敲,便知其谬误。

劳动力范畴范文2

【关键词】劳动力;人力资本;要素资本;价值创造

财务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财务理论的深化,财务研究对象也随之不断演变发展。在现代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中,人力资源要素正逐步成为企业发展的决定性要素,相应地影响到财务理论的研究对象,促使财务对象范畴发生变化。本文试图通过人力资本的演变过程对财务对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未来财务学的研究提供一个空间。

一、劳动力与财务对象的原始演变

财务产生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产生于分工和私有制。商品经济萌芽时期,社会处于奴隶社会,大量的奴隶没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劳动者即奴隶只能被看作“活机器”,和其他要素一样归奴隶主所有,不能自由支配自身的劳动力。他们的全部劳动成果也都被奴隶主无偿占有,甚至不能获取最起码的生存资料,这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奴隶主之间进行物品交换的初级形态开始显露,此时奴隶而并非劳动力也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和交换。货币出现以前,商品交换是物与物的交换,交换的依据是生产有剩余和交换双方的需要即商品的使用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①此时的使用价值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对象。货币产生以后,商品有价值计量,即“劳动价值”的计量,货币充当了衡量凝结在商品中一般人类劳动的尺度,使得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效率、效益大幅度提高。因而货币作为生产和生活中商品交换的媒介,成为商品经济中财务活动的核心工具和研究对象。

直到封建社会诞生,劳动者有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他们可以自己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去生产、耕种土地,获取自身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社会分工、生产关系和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城市和商业中心的形成也较为普遍。这时用于财务经济活动中的那一部分货币就转化为本金。使得本金取代货币成为财务学的核心范畴。换言之,本金是人们投入生产活动中购买生产要素、支付各种费用的那部分货币,是垫支于生产中的本钱,要在生产结束时重新收回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资本成为财务学的研究对象

当封建社会走向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和积累已超过封建生产关系的承载,本金中增值性较强的价值积累强烈要求增值,于是便爆发了“资本革命”,产生出以大机器工业为主的资本主义,从而带来了市场经济文明。这种文明使资本可以雇佣劳动、土地、其他自然资源、机器和现金等各种生产要素。马克思认为,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是劳动成为商品。正是由于劳动进入市场,资本的质与量及形式得以发展,也正是由于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财务学的研究对象从货币、本金发展到最具增值性和流动性的资本。资本完全继承了增值能力强的那部分本金的性质,并且更具有社会性。在市场经济下,货币资本转化为各生产资本在创造财富和价值,这样,资本在财务学中取代了本金的地位,成为财务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在这一过程中,财务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只要有了资本,就可以建立起创造财富的经济组织,促进经济的增长。资本也是社会经济权利的中心,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资本雇佣劳动,经济组织中的治理结构以资本为中心,资本的拥有者具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下,“资本”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的相对过剩,使“资本”不但雇佣了劳动(马克思),而且支配了劳动(奈特)。

三、劳动力资源成为资本,价值发展为财务学的研究对象

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下叶,知识和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发动因素及重要生产要素,市场经济文明开始由工业经济时代转入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知识、技能、健康等因素的劳动力资源,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在此经济背景下,劳动力资源具备了成为资本的条件,主要有二:

(一)从资本本质上看,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不但能够在生产中创造剩余价值,而且自身价值在创造价值中也不断增值,实现价值增值的资本循环。

(二)从资本性质上看:首先,同物质资本一样,人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等质量因素的开发和维持均需要花费成本。尼科尔森(1892)认为:“与死资本一样,活资本的生产和维持在有效状态也需要很多成本。”其次,同物质资本一样,人们在知识、技能和健康上的费用支出是为了放弃眼前的利益,旨在将来获益。第三,同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具有稀缺性;第四,同物质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生产性的,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财富,其经济意义甚至比物质资本更重要。

伴随着劳动力资源成为资本,企业发展也经历了劳动、资本和知识三大逻辑的转变过程。在企业的知识逻辑阶段,人力资本成为知识、技术、信息的主要载体,并广泛受到重视,生产要素呈现多样化,企业能力由价值创造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表现出来。价值创造,亦称创造价值,它是企业或机构组织全部生产要素能力的评估。企业收益来源于价值创造,价值创造来源于要素资本的运用和配置。笔者认为,劳动力资源转化为资本,具有价值的要素资本(物质的和人力的)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因素,必然引起财务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对要素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运用及要素资本能力的评估――价值创造,开始成为财务学的研究对象。

马克思认为,货币转化为近现代资本的关键是劳动成为商品,换言之,古代或中世纪资本的质与量及形式得以发展的关键在于劳动进入市场。今天,随着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信息不断地被劳动者所掌握,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本,财务学的研究对象将向价值创造范畴转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48页、105页。

参考文献:

劳动力范畴范文3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尽管《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标准,但该标准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标准,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何定义法条中的“用工”,是否意味着所有形态的用工都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这一范畴之中?因此,仅凭该标准无法适应我国转型期劳动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应当确立较为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目前,对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动关系是和我们说的婚姻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基础、经济基础的东西……但是这不是我们法学界研究的这么一个范畴。或者既使是我们研究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研究的。一旦谈上劳务关系就等同于一个民事关系,但是没有直说,就把它民事化了……”因此,如果孤立的去分析劳动关系,并无益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如果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来研究,不仅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会使劳动关系的范畴更加明晰。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①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②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③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被认为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①主体范围不同。雇佣关系中,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②隶属关系的强弱。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较强的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普适性的约束力。“受雇主的管理指挥程度相较于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指挥程度而言比较低;工作时间可能相对灵活等等……故雇主与雇工之间的隶属性特征及雇工的弱者地位相对来说不甚显著,而正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受工业社会中集体劳动、专业化分工协作及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等种种压力,其隶属性特征及弱者身份往往特别明显。”③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

三、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关键要素

(1)从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人身上的依附性和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进入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后,即产生一种指挥与服从的管理关系。“虽然每一职业及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要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考量:人身上的从属性和财产上的从属性两个方面。

人身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在确定的时间、空间提供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当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时,会受到用人单位否定性的评价和处罚性的措施。财产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使用权从而获得物质形式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自己提供生产资料、或者生产经营是为了自己的营利,则有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关系。

(2)对劳动力的支配性:《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支配,形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劳动力的使用权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强度的标准都要服从与用人单位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的意志。现实中,如果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仅仅是将其档案等资料交存在用人单位处予以保管,此时并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缺乏“用工”的事实。

四、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其他要素

除了上述的从属性和支配性两大实质性要素以外,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还有诸如主体、内容等形式标准应当予以考量。即使符合实质性标准,未必构成劳动关系。

主体:《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部分劳动者同样可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从反面来说,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至于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有人认为应当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理由是该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和支配性的标准,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很难再认定为“劳动者”,因此其主体并不适格,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报酬支付: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了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支付方式。由于底薪往往是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因此该种支付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底薪,而仅仅存在提成,此时不应当简单认定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当结合从属性和支配性的实质性标准予以认定。

其他可以认定劳动工资的形式要素:用人单位形成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件,另外,在一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用工地区,上述及其他文件形式的证据均难以取得,此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就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郑尚元.《论劳动关系的界定――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

[2]许建宇.《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32期

[3]A.E奥斯特,L.夏莱特.《雇佣合同》,1995

劳动力范畴范文4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计量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47—02

一、引言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实现状况在近十年来有恶化的趋势,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了“就业陷阱”、“劳动歧视”等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劳动力产权价值是衡量其就业权益最大值的实现标准。如果能够对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和了解,一是有利于毕业生的自我认知,做好自身的求职准备及职业生涯规划;二是有利于提高就业的成功率,减少搜寻工作的成本;三是有利于劳动力雇佣双方降低交易成本;四是有利于毕业生在劳动力产权交易(或者说就业)的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二、劳动力产权价值的界定

西方经济学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劳动力产权”的概念,然而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ean—Baptiste Say)早在1963年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就强调了人的劳动所有权性质,认为人以劳动取得收入是一种财产权,并且这种财产权含有专有的、专门的、受到保护的意义[1]。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科斯在其产权理论的论述中包含了人权和物权两大构成要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权在实质上就是指劳动力产权。科斯(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在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企业间的联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在中国,“劳动力产权”是由北京大学厉以宁和曹凤歧教授最早提出的,他们认为,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须确定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劳动力资本必须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进而,王东静等人(1999) [2]把劳动力产权归结为:劳动者因拥有和使用劳动力而具有对剩余劳动成果的索取权。盛乐、姚先国(2003)[3]认为劳动力产权权利束包括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导致劳动力产权的残缺。本文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派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黄乾(2000) [4]、黎煦(2006)等中国学者提出的关于“劳动力产权”的界定进行论述。

三、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研究的思路

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三个步骤的研究思路:一是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的价值构成,这是定性研究的基础部分;二是确定研究的合理范围,做一些基本的假设,这是研究必要的关键环节;最后再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现实情况考虑其价值计量的方法,这是研究的最终目的。

1.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的构成内容

依前文给出的定义,劳动力产权是由其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发展权及其相应权责成本等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所有权是劳动力产权的基础,只有搞清楚所有权归属才能够确定由其派生出的其他 权能的价值。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具有排他性、依附性与不可转移性等三个特征。与物力资本产权一样,劳动力产权也具有排他性,亦称独占性或专有性,指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对其劳动力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所谓依附性是指劳动力产权必须要依附于劳动者作为载体而存在,这说明劳动力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另外,具体计量派生权能的价值有:第一,要考虑劳动力产权的使用权与支配权。一般来说,劳动者所掌握的劳动能力越多,其劳动力产权价值中的使用权与支配权价值就越高。

第二,估算相应的收益权的价值。收益权价值应该等于劳动力价值与剩余索取权之和。人力资本收益水平取决于人力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两个方面。高校毕业生产权价值的大小是由他们劳动力资本价值大小决定的,是通过获得劳动力资本创造实现的价值多少来实现的,其劳动力价值(即工资)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现实中雇佣双方的交换价值的具体表现,然而除此之外相当大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并没有在劳动力价值中体现出来,因此还需要对剩余索取权作出合理的估算。

第三,估算发展权价值。由于人力资本存量会在使用中不断地消耗,为了保证其劳动力产权保值增值,劳动者应当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如再教育、培训等),考虑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等方面,从而实现其发展权。

第四,要考虑权责成本。权责成本是相对于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产权而言的,在实际交易中主要是指使用权、支配权及收益权的对应责任成本,即在一定的契约约束条件下,如果没有履行一定的劳动力权责,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这种成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负激励”机制,其金额主要是由雇佣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即商定的。

2.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研究的基本假设

(1)关于时间的假设。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是一个“毕业时点”当期的概念。毕业生一般从大学四年级就会开始寻找工作,这是需要一段搜寻期的(一般情况下约为六个月到一年),然而出于其价值衡量的应用考虑,可以将这段搜寻时间看成一个时点。

(2)关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及交易价格均衡点的假设。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但是具体属于哪一种类型需根据情况而定。此外,本文假设存在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均衡点。

(3)关于信息对称的假设。在这个不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引起市场失灵成为普遍现象。本文暂且忽略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高校毕业生劳动力产权计量方法的思考

要衡量一个即将毕业的毕业生劳动力产权价值,按照国外主流的人力资本价值计量方法有很多参考:工资报酬折现法、随机报酬法、未来盈利贴现法、商誉法、经济价值法等等,但这些方法都是适用于已经在岗工作的人力资本主体而言的,大部分都需要用到实际参加工作后的个人薪酬及企业盈利、商誉等各方面的参数。然而,对于刚刚毕业的毕业生来说,他们还未获得工作,但又即将拥有工作,这与以往的一般性人力资本价值计量的情形有所不同。有人提出用重置成本法对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进行计量,也就是要对高校毕业生能力形成的各种“替代成本”[5] 作统筹估算,显然,这种成本会计的核算方法适用性不强,步骤多样,计算复杂,而结果往往经受不住市场的检验。对于贝克尔所构建的未来收益贴现模型来说,也不够贴近现实,毕竟其数据来源困难且不可靠。根据张文贤(2008) [6]、刘仲文(1997)[7]等关于人力资本价值计量方法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运用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一是以现行市价法(或称市场法)为客观评价的基础,计量出劳动力价值(标准工资),即选取劳动力市场现行的相应人力资本交易价格作为参照(如相同或类似的就业地区、单位性质、职位状况等),再根据劳动力主体的具体情况(如学历、性别、技能、能力等方面形成一个综合指标来考虑)与参照的劳动力主体进行比较与调整,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交换价格。但是由于劳动力的异质性,调整的部分不容易把握,需要设计一套比较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才行得通。二是以用人单位、毕业生及专家三个主体构建出一个主观评价体系,并应适时地进行调整。这种非货币计量方法主要是要充分挖掘雇佣双方的供需信息,尽量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公平所带来的不利因素,而专家作为第三方主体可以具有超然的地位,以专业的眼光对制度变迁的状况进行分析,从而对劳动力产权价值进行一定的评判,以弥补雇佣双方的主观评价之不足。

参考文献:

[1]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 王东静.也谈劳动力产权[J].经济经纬,1999,(1).

[3] 姚先国,盛乐.关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理论思考[J].经济学动态,2003,(2).

[4] 黄乾.论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J].甘肃社会科学,2001,(4).

[5] 阎达五,徐国君.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与劳动者权益的确立——关于人力资源会计新模式几个关键模式的再探讨[J].会计研究,1999,(6).

劳动力范畴范文5

一、劳动权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一种,以机会均等为基本特征与原则。这种机会平等首先可以归结为“职务和地位唯才德是举而向所有人开放”。这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其次,机会均等是指“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它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手段的机会平等,主要是受教育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归结为“每个人的才德都有平等的机会发挥”。它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这种分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它使我们在确立机会平等原则时,不仅应该关注竞争职务和地位、权力和财富等非基本权利的目标的机会平等,更应该注重良好教育、发展潜能等竞争非基本权利手段的机会平等。

劳动是个人和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正是这样,现代各国宪法在将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同时,又都规定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劳动被视为一种人的积极权利和西方自由主义对人的关怀紧密相关。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个人画地为牢的消极自由,而是转变为个人积极参与的积极自由。如果说消极自由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那么积极自由则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

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权益。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

劳动权同时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劳动权是法定权利。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第二,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第三,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在劳动法学的范畴体系中,‘劳动权’应为核心范畴以劳动权为核心范畴构建劳动法学的理论体系符合劳动法的历史使命,也契合当前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精神底蕴。作为劳动法学核心范畴的劳动权,在广义上通常被阐释为与社会劳动紧密关联的一系列的劳动者的角色权益,在外延上含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劳动权构造上的‘权利群’现象、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以及权利实现上义务对应的多元化都决定了劳动权属性的多重性、复杂性。”

二、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权

劳动权引入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最早承认劳动权的是1848年2月法国政府的一项命令。虽然它不久被废除了,但是却开创了劳动权逐步发展的历史。后来,1919年德国宪法(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德国人民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此后,工作权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20世纪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从一种必然的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权利需求,进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法律角色逐渐确立的过程,也是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权是经济权中重要的权利。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宪法第6、16、17、19、42-44、4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2007)第2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等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在劳动权中,平等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居于重要地位,是其他劳动权利存在的前提,一旦这两项权利缺损,其他权利便无从谈起。没有就业权,公民不可能进入劳动力市场,与劳动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继而享有其他一系列的劳动权。就业是公民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在社会中生存的主要途径,保证就业是提供公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取得报酬权是公民劳动的所得,是体现其劳动价值、维持劳动、生命和健康及家人生活的前提。现代民主制国家在保障公民劳动权方面大都在拓宽公民就业渠道和保证劳动报酬上施以重力。

可以看出,劳动权是与宪法价值――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重要权利。经济的发展必然包括公民劳动权利的保障,就业机会的增加,“没有就业机会增加的经济增长”,对于得不到就业机会的人来说,意味着经济增长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如果经济增长伴随通货膨胀的话,这种经济增长对他们甚至有一种负面影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劳动权的改善与提高相适应。一个国家工业化与现代化的过程,根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个过程就是经济转型。经济转型过程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从外延型增长阶段向内涵型增长阶段的变化。经济转型阶段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密切关系。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历史看,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均在经济外延型增长阶段发生。因为,外延型经济增长是以工业中的劳动力增加为基础的。而到内涵型增长阶段,经济的增长以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对劳动力的需求会出现下降或停滞,即出现技术排挤劳动力的现象。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体现在对经济增长模式的选择上,根据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选择劳动力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还是技术密集型。在特定阶段,一个国家侧重选择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程度会迥然不同,

社会失业率会发生较大变化。而失业率过高,必然造成社会的贫富悬殊加剧,社会有效需求下降,治安情况恶化,社会动荡,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所以,宪法要保障社会发展就必须保障和改善公民的劳动权。

三、劳动权保护的核心: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

按什么标准分配的问题,无论从亚当・斯密认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商品价值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这三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还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以及我们深化劳动价值论而提出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模式,都是把劳动作为分配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公民广泛地享有劳动权,是其融入社会分配体系的重要而基本的途径,是防止社会产生断裂阶层的有效手段。所以,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国家分配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劳动权“分配给谁”的问题,由劳动权的平等性决定,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成年公民应该都有权利请求国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就业帮助和失业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权是一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成败的首要公民宪法权利。

要切实加强劳动权立法,首要目标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就业歧视带来的危害是非常恶劣的,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导致和强化了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也受到影响,造成人的才能和人力资源的浪费,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社会合力和团结遭受侵蚀,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应该加强立法,避免就业歧视。

(一)反就业歧视的国际立法。

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原则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立法上早就得到了确认。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中。联合国的立法主要反映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同酬公约》(第100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就业政策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等国际公约中。

(二)国内法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

1.美国

美国是世界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较完善、救济措施较得力的国家之一。在其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中,《1964年民权法》是联邦立法层面上具有中心地位的成文法。它禁止就业中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和国籍而实施歧视;也有许多其他的联邦成文法,禁止其他形式的身份歧视,如年龄歧视或残疾人歧视,如《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就业年龄歧视法》,《1963年同酬法》。除此之外,美国还有上百个州和地方立法,规定了自己的程序和救济手段。

2.英国

英国有关歧视的法律主要有:1975年《性别歧视法》,1976年《种族关系法》,1995年《残疾人歧视法》和欧共体第76/207号指令一平等待遇指令(仅涉及性别歧视)。这些法律分别禁止因性别、残疾或不同种族而实施歧视。

3.加拿大

加拿大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更为全面系统,且有详细的解释。加拿大《1981年人权法》第一部分第4条禁止在就业过程中以下列理由歧视应聘者:种族、民族、出生地、肤色、出身、国籍、信仰、性别、性倾向、年龄、犯罪记录、婚姻状况、家庭和残疾。

4.中国

中国关于反歧视的立法主要由《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

劳动力范畴范文6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属性

一、劳动力商品定理

(一)所谓劳动力商品定理,是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1.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由支配包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说,拥有个人劳动力的所有权;2.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不拥有实现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足以维持自身与家庭成员物质资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只好靠出卖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来求得生存。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也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科学的反映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劳动力商品定理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并证明,这一定理仍然是分析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基本理论框架。但是一些传统的观点还是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所以在他们眼里劳动是不是商品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劳动力作为人类一般劳动过程的必要要素,是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为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的社会属性。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属性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充分

在国有经济中,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即对自己的劳动力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可能有劳动力商品。在公有制经济中,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是共同拥有公共产权的劳动者整体,而不是任何单个的劳动者个体,劳动者个人没有直接拥有使用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生产的人身条件与物质条件仍然以特殊形式相互分离。因此在国家占有几乎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劳动者没有择业自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职工有不得解雇的义务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不依赖于市场机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备的劳动市场体系

(1) 生产的人身条件所有者与物质条件所有者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即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因此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仍然需要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指的是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某人,针对这一群体,个体劳动者是不能随意处置或使用原本属于群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而是处在一种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多数情况下企业劳动者集体只是本企业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是不固定不稳定的一部分,因此无权自由处置企业的公有财产。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不一样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并且在企业内部各个劳动者之间也有这种显著的差别,企业取得劳动力资源越来越依赖于市场机制。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业主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两种生产要素相分离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问题。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雇工情形和资本主义企业相类似,由于工人不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只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者“三资”企业的老板,获取高工资收入,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二) 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

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条件主要是指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雇佣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一种商品;然而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而不是商品。因此,为了让这种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调节,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合理流动。

2.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存在矛盾,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取决于流通中的交换形式,而是取决于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生产出的产品是一种社会产品,劳动者都可以共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工资和利润的对立。企业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状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对企业收入分配不能产生决定性影响,劳动力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3) 虽然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在市场经济中也采取了双向选择的市场形式,但真正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就享有了作为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中的一员所应具有的权,如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利润分享等,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

3.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壮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与社会主义并不矛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基础配置的必要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必然现象。

三、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

1.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人格的独立化。劳动者人格独立化有利于培养大家的自由、民主、平等、竞争意识,消除过去的等级、特权和依附等不好思想;有利于成分发挥劳动者的才能,激发劳动者的创新意识,使劳动者倾其才,尽其能,服务社会;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好环境。

2.劳动力商品化可以使国有集体企业在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上配置劳动要素,增强竞争,尽快融入市场经济。(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一卷,中央马列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蒋学模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范畴和剩余价值》[M]1994年版

[4]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J]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