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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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1

根据《加强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肉品流通质量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肉品市场秩序,保障上市肉品质量,确保消费安全,现将对生猪肉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属地化监管和部门分工管理的原则,加强肉品市场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加强肉品市场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环节监管,保证家畜和家禽的出栏质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禁止采购病死家畜和家禽肉做原料,保证出厂肉制品质量;工商部门要加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查处销售病死家畜和家禽肉,确保市场肉品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单位用肉监管,落实索票索证制度,严格禁止病死家畜和家禽肉进入餐饮单位;财贸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确保出厂生猪肉质量;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本地区肉品安全。

二、备案定点厂(场)生产的冷却肉及产品进入区市场后,区财贸局、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拒绝抽检的,视为检测不合格。对一年内产品抽测两次不合格,或因其它自身原因,企业和产品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备案申请。

备案定点厂(场)销往区市场的冷却肉及产品进入的前一天,必须通过传真或电话向区财贸局、工商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报送销售数量、品种、市场、零售地点、零售商姓名、生猪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检测证明、运输车号及业务员(经手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三、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商城、超市、农贸市场、各生猪肉零售网点,要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并实行质量安全负责制。要建立生猪肉及其产品入市查验制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运输车辆消毒证》等,货证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否则不得入市销售,违者按有关协议规定追究市场主办单位、定点厂(场)、经营业户的责任;《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销售商编号与“生猪肉销售点明示牌”编号一致,否则按私屠滥宰产品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合同约束机制。区财贸局、工商部门、市场、备案定点厂(场)、代宰户、商相互之间必须签订质量约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保证上市量均衡,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四、加强市场环节的稽查。要重点落实生猪肉入市备案制度,落实生猪肉入市查验措施。各农贸市场要认真做好入门查验,工商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巡查,把好市场关。

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以及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备案的定点屠宰厂(场)购入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其销售、运输、加工条件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台帐,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好货证相符;对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依法查处。

五、处地备案定点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负责。区财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并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或抽检,各备案定点厂(场)应予以配合。

六、备案定点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实施警示和退出制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告知当地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定点厂(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告知当地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协助监管;对严重违规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2

一、总体思路

遵循“自主经营、政府扶持、布局合理有序、菜价适度优惠”的总体思路,以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社区网点为载体,通过合理的产销组织和适度的政府扶持,建立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通过产销对接、直采直销等方式,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承担一定的稳价惠民责任。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略低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二、主要形式和建设目标

(一)主要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集贸市场设立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

3.在城区居民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建立农副产品直销店;

4.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二)建设目标

2012年,正式启动平价商店建设试点工作,先期设立6家平价商店(见附件1)。在平价商店建设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后视情况适度调整并扩大覆盖范围。到2015年,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与验收

(一)平价商店申报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副产品;

3.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市平价商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市物价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农委、商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对于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四、明确责任

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的平价商店,明确双方的责任。

(一)政府的责任

1.确定平价商品目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委、商务、统计部门,结合本市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制定《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见附件2)。在不同季节,市物价局从目录中选择本市应季大路菜、其他销量较大的农副产品作为平价商店的指定销售品种,通知各平价商店在规定期限内限价销售;

2.实行绿色通道。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道路通行费,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

3.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除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4.实行以奖代补。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征收额的15%;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再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以奖代补办法:制定平价店考核办法,由市物价、财政、商务、农委、统计等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和经营规模每半年对平价商店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平价商店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对特殊时期按政府要求执行保供控价任务的平价店,按政府要求的协议销售价与市场销售价的差价和实际销售额补差。

资金使用程序:在资金使用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拨付。

(二)平价商店的责任

1.平价商店要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要符合政府稳价工作各项要求。其中,平价销售的蔬菜、水果类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市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市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暴涨的特殊时期按协议价格销售指定农副产品;

2.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3.平价商店要严格按规定悬挂统一制发的平价商店标识、平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4.平价商店要主动接受市物价、财政、农委、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等工作。

五、管理措施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市水果和水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蔬菜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果品、蔬菜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果品、蔬菜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果品、蔬菜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和先示范、后推广,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品、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果品、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它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实行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销制度。在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果品、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对经过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果品和蔬菜,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专销区销售;其它进入专销区销售的果品、蔬菜,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第七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公示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果品、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果品、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并通过有关媒体。

第八条实行重点消费场所果品、蔬菜质量承诺制度。主要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果品、蔬菜,并采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果品、蔬菜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

第九条实行果品、蔬菜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超市内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专销区,原则上实行包装销售。对包装销售的果品、蔬菜,在包装物或者标志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果品、蔬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

第十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逐步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管理制度。果品、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果品和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档案应保存两年以上。果品、蔬菜销售者在购进果品、蔬菜时应当索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果品、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检验证明。逐步实现果品、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十一条实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自建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监督检查。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果品、蔬菜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蔬菜,依法予以查封、扣压,必要时监督销毁。果品和蔬菜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结果后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避免重大损失发生的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加强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各乡(镇、区)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建设。稳定并逐步扩大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全市果品、蔬菜市场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市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果品、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果品、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对现有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全市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生产基地,果品、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果品、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果品、蔬菜进行及时检测。市农业部门负责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果品、蔬菜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无公害、绿色果品、蔬菜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绿色果品和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新晨

第十九条营造舆论氛围。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果品、蔬菜市场准入的意义和果品、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果品、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果品、蔬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果品、蔬菜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 食品安全 社会服务

我国《高教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高校的三大职能。没有教学,大学就不能成其为大学;没有科研,大学就不是高水平的大学;而没有社会服务,大学就不是现代大学。正所谓“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才是兴校之策”[1]。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也同样如此。“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办学理念让我们更清楚地意识到,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显得尤为突出。教育部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多样化发展需要。

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的三大职能之一,国内外对高等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进行广泛研究。

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源自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教育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从历史上看,大学为社区服务的观念源自美国赠地学院创办的时代。”作为赠地学院的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指出:“教学、科研和服务都是大学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所州立大学,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学、科研、服务都应当考虑到州的实际需要。大学要为社会,州立大学要为州的经济发展服务。”[2]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经验看,无论是服务于社区的美国社区学院及服务于产业与地方经济的德国高等专科学校,还是法国短期技术学院和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都没有过度强调像科研型大学那样通过纯理论研究、创造发明、知识和科技创新等途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是充分利用自身专长和特点,以服务行业(企业)、政府和社区为主要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形式直接为个人和地方经济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保障[3]。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和技能教学型等四大类,各类型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定位决然不一样,具有的现实或潜在的职能、层次也不一样。因此,各类型高校在社会服务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各不相同,社会服务承担的任务与内容、服务的空间范畴各有侧重。高职高专院校属技能教学型高校,社会服务的特征与高职教育的特征密不可分,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行业性特征。主要任务是向区域和行业提供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的人才培训与培养,提供技术创新、推广和服务,实施先进文化的传播和辐射,使学校成为区域的技术技能培训中心、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中心、区域学习型社会中心。

我国国内很多高职院校对有高职高专特色的社会服务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探索出了“校企合作的科技服务”、“大专课程班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以社会实践基地为依托的社会服务”等社会服务模式[4]。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对学院社会服务进行科学准确定位,面向社会培养大量紧缺专门人才,在员工培训、技术服务、志愿服务和院校对口支援等方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形成了多类服务形式[5]。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构建多功能社会服务平台,拓宽社会服务渠道,积极为社会服务[6]。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严重。但是传统检测方法和仪器很难及时、快速而全面地从各环节监控食品安全状况。快速、方便、准确、灵敏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社会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为了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我国不少高校开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我校食品学院食品检测及管理专业也于2010年开设了这门课程。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是我校食品检测及管理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系统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检测的快速检测技术和常见检测指标,对于学生掌握各类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对拓宽食品类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面,提升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的技能培养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以培养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为核心目标,以高职高专办学理念和市场需求为指导选择教学内容。本课程采用理实一体化教学方法,在做中学,在学中做,理中有实,实中有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培养,充分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达到“教、学、做”合一的效果。

该课程开设五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通过该课程学习,每届学生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面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都有了很大提高。

与传统检测方法相比,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有自己的特点:①实验准备简化,使用的试剂较少,配制好的试剂保存期长,实验设备和试剂容易携带;②分析方法简单、对操作人员要求低;③分析快速,分析结果准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严重,我们可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这些特点为社会服务,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依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特色课程,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开设有关网站,建立开放性实验室,深入社区进行培训等活动,为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通过这类活动,不仅扩大学校影响,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而且为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社会服务意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其次,开设有关网站,建立开放性实验室,深入社区进行培训,可以普及居民科普知识,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有效保障居民饮食安全。

目前,我国不少高校开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但是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社会服务还未见于各类刊物。所以本次探索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前期的调查研究

我们首先和宁波市工商部门联系沟通,农贸市场确实需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以保证食品安全可靠。但是工商部门的检测力量薄弱,很希望我们能携带检测设备和试剂进驻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同时我们深入社区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对当前食品安全比较担心,希望我们能对他们购买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判断是否安全。他们也希望掌握更多食品安全知识,自己能够做一些简单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对自己购买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二)具体实施步骤

1.进入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与宁波市工商部门联系,按照一定顺序,教师带领学生,携带检测仪器和试剂,依次进入各农贸市场,特别是没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现场采样,现场检测。主要检测蔬菜中农药、肉中的瘦肉精及其他食品中的甲醛、吊白块等非法食品添加物。检测结束后,让学生按照实际工作要求编写检测报告,并及时向农贸市场反映检测结果。通过这种方式既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又为社会服务,保障居民的饮食安全。例如,我们多次带领学生进入宁波周宿渡路农贸市场,在那里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周宿渡路农贸市场是宁波市最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他们有自己的检测机构。但是他们的检测机构人员缺乏,另外一些检测项目,如甲醛、吊白块等目前还不能检测。在周宿渡路农贸市场我们检测到了有些商户的猪血中含有甲醛,有些商户的腐竹中含有吊白块。发现这些情况后我们及时向农贸市场有关部门做了反映。

2.进入社区为社区居民进行食品安全服务

与学校附近街道联系,教师带领学生依次进入街道下属各社区,对社区居民购买的各种食品进行检测。另外,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社区居民进行培训,向居民讲解演示一些简单的比较好掌握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农药、甲醛和吊白块等的检测。这些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易于掌握,检测效果好,检测试剂便宜,检测仪器简单,居民掌握后自己可以检测。也可以借进社区的机会向人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在学校附近东湖馨园社区进行检测时,一位居民送来了三种粉条进行检测,第一种粉条是从路边上挑着担子贩卖的商贩那里买的,商贩说这种粉条是自己做的红薯粉,绝对保证安全;第二种粉条是从一个小的农贸市场那里买的;第三种粉条是从一家大超市里买的。检测发现第一种粉条中吊白块含量最高,第二种粉条也含有吊白块,不过比第一种要少,第三种粉条是最安全的。所以以后买东西还是要到正规大超市买。在正规大超市买东西安全性一般最高。

3.课程网站的建设

我们还建设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网站,课程网站除支持常规教学外,在网站中还专门设置“社会服务”一栏,“社会服务”一栏里包括以下内容:①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去农贸市场、社区和暑期社会实践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介绍、视频和图片;②常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方法,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既有文字形式的,又有录像形式的。录像形式指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由专业人员进行演示,拍成录像,然后传到网上。社会人士就可以通过以上形式学习和掌握这些检测技术和方法;③介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专业进展及食品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如何预防和解决的方法;④社会论坛。社会人士可以在论坛提出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问题,相关教师进行解答,大家也可以在论坛进行讨论。⑤相关教师的联系方式。社会人士如果有问题,则可以直接联系相关教师,相关教师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为他们解答。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积极宣传我们的课程网站,充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服务。

4.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

我们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把现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建设成为开放性实验室。建成后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放性实验室不但对全校师生开放,而且对社会开放。社会人士把样品带到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他们的样品进行检测。如果他们有兴趣,则可以在教师指导下对样品进行检测。通过这种方式,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实验室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课程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经过近两年积极探索,依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特色课程进行社会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这门课程的特点,积极为社会服务,既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又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这种服务方式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好反响。

参考文献:

[1]杨虹.论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准确定位[J].中国电力教育,2008,36(4):64-65.

[2]靳润奇.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思考[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1):36-38.

[3]袁红萍,朱红.江苏省常州科教园区高职院校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途径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8,(7):4-5.

[4]贺修炎,欧阳培城.有高职院校特色的社会服务模式探索D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J].辽宁高职学报,2007,9(8):4-6.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5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履行开办单位职责;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确认入场经营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场组织形式)等。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证》是市场依法开办的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三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以上区域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市场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公告。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单位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市场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认真遵守市场登记年度检验和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两个市场名称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场名称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缴《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问题一般来说,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农贸市场,旧货市场、二手市场,牲畜市场、金融类现货市场等,这些都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而金融类现货市场被单独称为商品现货市场,由金融部门监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讨论。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前世

工商总局1996年54号令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是市场登记的专门规章,其中对市场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以此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90年代,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市场登记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不完全相同,在当时看,是有别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行业准入登记。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应视为一种行政许可。

二、《市场登记证》的取消及影响

20xx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工商总局工商法字〔20xx〕第143号文件《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中,废止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登记证》也相应取消。

《办法》废止后,市场登记没有全国性的监管文件,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南等省份直接取消市场登记,凭执照即可经营,只要市场内商户办执照即可。浙江等省份在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登记市场名称。广东等省份按本省地方政府规章,仍发放《市场登记证》。深圳作为特区,允许采用企业法人登记,异地设分公司(营业单位)为市场的方式。各地对此类主体的执照经营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有的规定必须是市场开发建设、有的省规定必须是市场物业管理,还有的规定必须是开办市场等等,各有不同,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行业管理挖了个坑,至今尚未填完。这个坑就是在没有全国性法规的情况下,各省政府规章将市场审批权授予了地方政府。

如《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开办市场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20xx〕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20xx〕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20xx年8月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xx年4月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xx]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20xx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20xx年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xx〕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范文6

为规范、有序推动我区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深入开展,依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67号)和市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规范化菜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41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突出民生、以人为本”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文明水平为目标,建设布局合理、服务优质、设施配套、平安可靠的市场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放心购菜和便利购菜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

完成12个菜市场建设改造任务。年。

三、建设规范

每个大中型社区原则上要建设一个规范化菜市场,1规划布局。严格依照《市商业网点规划》选址建设。规范化菜市场距居民区最远距离不超过800米。

要按照《乡村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商务部、财政部《规范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2设计要求。作为公益性乡村公共配套设施。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进行建设。

3经营范围。规范化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乳制品、定点屠宰肉禽及其制品等。经营品种需经许可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置、公厕等配套设施,4平安设施。规范化菜市场要依照管理规范分行划市。做到食品平安、管理规范、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组织领导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立区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区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农林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质监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以及各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及时沟通、反映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对全区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进行指导,区商务局: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做好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区级预验收,协调以奖代补资金落实到位。

严防活禽经营片区发生和传播疫病;协调配合市职能部门对禽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对菜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管。

区住建局:协助市职能部门对市场建设质量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保证和核拨。

区卫生局:依照职责规定依法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审定市场建设改造活动环境影响演讲书(表)指导市场内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治理占道经营,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周边经营户按要求进入达标的市场合法经营。

区安监局:落实菜市场内部及周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菜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照职责规定依法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做好新建或改建市场的用地审批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规范化菜市场设施和配套工程的规划及监管工作。

确保建设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治安秩序的维护。

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区质监分局: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依照职责规定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协助市场开办者规划设计停车场所。区交警大队:加强菜市场四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发现消防平安隐患,区消防大队: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审验把关工作;建设改造过程中。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整改。

各街镇、工业区及滨湖功能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规范化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工作。

五、配套政策

依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规范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组织施工,1对申报改造的规范化菜市场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依照《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67号)要求,每个项目按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且不得逾越项目总投资的50%同时享受《市衔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8号)相关扶持政策。

由产权单位申请,2对符合规划、且目前未达标的菜市场。上报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经区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改造计划。对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的规范化菜市场,区财政按每个市场项目的建设投资情况给予补助,具体奖补方法另行制定。

土地、规划、环评、工商注册等手续料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统一操持,3以让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动身点和着眼点。并免收菜市场区本级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实施方法

召开动员会议,1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1日—年10月7日)制定区实施方案。全面布置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每一个申报规范化建设改造的菜市场在年10月26日前制定本市场具体的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并报送区商务局。

各产权单位严格依照建设规范精心组织实施,2建设改造阶段(年10月8日—年12月31日)各街镇、工业区和滨湖功能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规范化菜市场的建设改造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须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2规范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3申请资料一套,3达标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2月10日)规范化菜市场上报达标验收申请。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菜市场平面图、全部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文件目录、房产证复印件或市、区政府证明函件、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企业自评打分表。

区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改造领导小组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达到规范化菜市场条件的可分阶段组织预验收。2011年3月1日前,期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商务部《规范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验收指南》进行正式达标验收。

七、工作要求

精心组织。规范化菜市场建设是区加快创建全国文明乡村的紧迫要求,1加强领导。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和区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履职。各街镇、工业区、滨湖功能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主管单位和工作人员,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充分形成工作合力。全区上下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