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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范文1
【正文】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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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tatu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and eco-agricultural park construction,a series of strategies about the rural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were offered reasonably: the comb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and ecological park construction.
关键词:农村环境;生态园区;环境治理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eco-agricultural park;environmental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2-0015-01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建设农村生态园区既能改善环境质量,又能促进经济发展,获取“双赢”的效益。因此,农村生态园区建设是当今必须选择的道路。
1农村环境
1.1 农村环境现状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村不惜付出污染环境的代价。当今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于农业、工业、生活以及养殖业。
1.1.1 农业污染新型的产业模式给农村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风貌,但是由此引发的资源缺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峻。乱用、滥用农药和化肥不仅使农产品产量降低,减少农民收入,而且使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富含农药),农药的残留通过食物链富集作用进入人体,威胁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另外随着大棚种植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
1.1.2 工业污染工业“三废”未经适当处理而排放,造成了空气中氮、硫含量超标及酸雨形成;造成了水域中重金属超标、有毒有害物质大量存在,引起水生生物死亡,严重减弱了水域的自净能力。铜矿、金矿、银矿等矿产的开采,使山体松垮。香菇栽培砍伐树木,致使土壤蓄水能力降低,也增加了山体滑坡现象发生的概率。
1.1.3 日常生活污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厨房浴室里煤气、烹调油烟以及车船等都会产生大量CO2、SO2和NO2等有毒气体,也是日常生活污染的主要罪魁祸首;加之环卫基础设施、垃圾收集设施不完全,生活垃圾未能实现无公害及时处理。污水处理系统不健全,废水仍随意排放,也加重了生活环境的污染。
1.1.4 养殖业污染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含有大量有机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和重金属等,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后会污染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池塘。有机物在水中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得厌氧菌大量繁殖。含有大量有机物质的污水是病原微生物很好的营养基。水产养殖产业投放的精饲料中含大量激素,其流失率高,造成水域污染,对水生植物的生长起着很大的负面作用,从而破坏了水体的自然生态环境。
1.2 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现今,农村生产水平及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如下。①农民环保意识缺乏、环保观念淡薄,环境保护主体缺位。②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投入不足,环境保护硬件建设滞后。
2农村生态园区建设的现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为农村生态园区建设指明了方向。国内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走农村生态园区建设的发展道路。有些地方建设了集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高标准农村生态园区。有些地方实行五抓政策:抓生产发展,抓基础设施建设,抓环境卫生,抓生态养殖,抓旅游发展。然而建设中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①缺乏创新意识。大部分生态园区仅是各种产业结构的简单叠加;②位置选取不合理,投资较大,经济收入不容乐观;③缺乏科学的专业指导。有些地区目光短浅,为眼前丰厚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乱用甚至透支现有资源;④生态园区建设与环境治理没有有机结合。虽然环境保护是重点,实际上部分地区仍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生态效益,农民对农村生态园区建设认识不足,忽视“生态与生产相辅相成”这一观念。
3对策及建议
推行环境治理和农村生态园区建设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农村全面发展的重大积极措施,是集中农村优势资源,创造高效率综合价值的科学定位。环境治理和农村生态园区建设相结合是当今农村发展建设必须选择的道路。据此并结合以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提出相关对策。
3.1 政府要加强规划、引导和宣传政府部门需制定长远策略,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农村生态园区建设。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上级科技及资金支持,鼓励谋求长期发展的创新精神,认真规划,实行生态与生产并存,如居地集中,减少建筑占据耕地面积;将粪便、秸秆转化为可利用资源沼气;合理增设健身设备、娱乐场所;绿化、美化农村;积极倡导低碳生活等。
3.2 提高村民环保意识、规范农民生活习惯鼓励村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不在政府规划范围外私自开发耕地、矿产,提倡村民为建设农村生态园区做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等。
3.3 借鉴他山之石现今很多国家都在提倡都市农业或市民农园,这为我们推行城乡一体化政策及建设农村生态园区和治理环境等方面都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如美国以农场与社区互助的组织形式来发展都市农业,既促进了园区建设也加强了环境治理;巴黎农业生态区利用农业限制城市扩据,利用农业将公路、工厂等污染区与居住区分隔;我国各地须以自身情况为基点,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拓创新意识,制定科学方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而逐步实现农村生态园区的建设。
4小结
面对农村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以及日趋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如何有效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协调,从而实现新跨越,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紧迫而重要的课题。为此我们必须走农村生态园区建设与环境治理相结合的道路,从而实现农村生态与生产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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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疏忽,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生活环境呈“脏、乱、差”的样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环境治理已经迫在眉睫。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抉择,是在发展理念的与发展实践的重大创新。新的时期对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是推进农村现代化变迁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制约农村社会的发展
近来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随着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应用,给土壤及地下水资源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农药、化肥、农膜的大量应用,中国1.5亿亩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耕种能力对化肥、农药的依赖性增大。在农业耕种过程中大量的农药使用造成农作物药物残留问题,农产品质量下降。虽然农村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仍停留在传统阶段,生活垃圾随处倾倒,白色垃圾随处可见。很多地区的池塘都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农村整体环境呈现“脏、乱、差”的景象。一些污染大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如造纸厂、化工厂等污染大的企业污水随意排放,对地上河流、地下水资源等造成极大危害。如一些化工厂急于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危害,将污水直接排向地下,由于地下水的隐蔽性,一时难以发现,但是对农村整体地下水资源的危害确是毁灭性的,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治理政策导致农村环境治理缺位
由于农村地区幅员辽阔,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中,一直对城市环境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态势缺乏科学、客观的认识。加之地方政府发展理念中的重经济因素的偏向,导致对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农村是城市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输出地,消耗了农村大量环境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产业结构的不同,城市环境排放的废物远远大于农村,不断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环境不断恶化,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城市并未向农村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支付治理补偿费。一些农村地区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一些污染物排向农村却不包括在治理范围之列,并且对于农村小水体、水源地、耕地等治理和保护也未加考虑。作为环境治理的政策长期主要用来治理城市环境,对广大农村环境的治理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
(三)缺乏农村环境治理的机制
中国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地区,对农村环境关注较少。在中国城市地区,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机构不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体制不完善。这源于多年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体制,以及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忽视。政府在农村环境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长期缺位,未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环境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个人或企业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只能由公共的权力机关来代表公共利益。在环境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共的利益,而且基本垄断了环境制度的供给,应当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农村“环境良治”的实现。因此应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在政府的引领下,发挥群众在环境治理中的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的行动中来。
(四)农村居民环保意识仍需提高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一直沿袭传统的生活方式,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环保的知识掌握不足、环保意识较弱。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大多关注自身经济条件的提高。对环境的重要性并未上升到重要地位,甚至一些居民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居民无关。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难以发挥环境治理的主体与监督作用,导致环境治理难以收到科学的反馈信息,环境治理效果较差。
三、对策分析
(一)以政府为主体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
随着经济发展造成的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环境问题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引领,生态文明观、环境公平观、环境正义、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环境保护新理念开始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当前农村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应以政府为主体,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强化环境观念。转变过去经济发展优先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合理的思想,树立环境是农村发展的根本的理念,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基础上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环境权益。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参与与监督的环境治理体制
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作为公共事务的人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制定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参与与监督的环境治理体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纳入政府考核的主要目标,同时在地方发展中坚持环境为本的发展策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村居民及各级组织既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同时也应积极发挥他们的主体性作用,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与社区发展结合起来,让村民在环境治理中监督治理的效果,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行动中来。
(三)健全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是总体来看,呈碎片化的状态。因此应从农村长远发展的角度,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 强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是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切实有效地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尽快修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环境权益诉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同时健全和完善权利保障法律机制,使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各项环境权利,这是实现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根本保证。在微观层面,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应该以村委单位,建立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制度。
四、结论与讨论
自然环境是农村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农村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环境治理已迫在眉睫。要改变传统的发展理念,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参与与监督的环境治理体制。从农村长远发展的角度,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发挥农村居民环境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环境权益诉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李书舒,陈锐.农村环境治理关键问题分析.生态经济,2012,(6):186.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范文4
关键词 农村环保合作社;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支付;荷兰
文 郭鸿鹏 刘春霞
日益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以政府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一控制”治理方案和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方案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模式中,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自治模式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但专注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数量极少,且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荷兰农民参与农业环境政策制定的桥梁,重塑了当地农场、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双赢。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的政策依据
荷兰政府为了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环境方案——与环境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充分调动了农场周围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积极性。该方案主要依据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即保护物种越稀缺,产出水平越高,农民得到的补偿支付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农民在六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其相应的补偿支付将会减少30%。农民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补贴项目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申请范围至少覆盖100公顷土地。荷兰农民平均农场规模大约为18公顷,因此,申请此项目的农民大多选择和邻近者联合提交申请。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对荷兰农民并不陌生,该方案最初应用于荷兰矿物系统环境管理中,即通过分配农民污染配额及未使用配额交易制度,根据每个农场污染水平赋予市场价值。与可交易配额制相比,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应用于农场生物物种的保护存在一些潜在困难。荷兰农业部仍把该方案融合于环境管理政策中,部分原因是农村环保合作社发挥的关键作用。
首先,农村环保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联合申请和协调社员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合作社通过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态度,提供明确可信的选择信息,详细解释农业环境管理规划条款,帮助社员联合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克服了个人申请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以此提高了农业环境管理规划中农民的参与率,并且一定程度上给未参与者施加了压力。其次,除了联合申请活动,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帮助社员接收和重新分配补偿支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政府引入了农业环境管理中的组织补贴支付,该补偿支付由环保合作社直接接收,且该支付项目中包含了环保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从而保障了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为了支持组织发展,环保合作社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为了保障补偿支付在参与农民之间的重新分配公平进行,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内部重新分配系统比例池,根据参与农民签订的环境管理合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农民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支付资金池。另外,参与农民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其补偿支付将会减少。因此,农民非常注重对环境管理结果的实时监控。环保合作社通过直接参与或邀请感兴趣的群体参与的方式帮助合作社成员进行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荷兰环保监测机构每年以5%的比例从联合申请合同中随机抽查。
农业部:环保合作社的政府支持
荷兰农业部并没有直接参与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微观管理。正是由于缺乏中央政府机构的直接参与,才使得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遵循不同的发展轨迹。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用于合作社初期筹建和开展活动,并承认合作社的管理地位。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农业部协助环保合作社成立了一个中间保护组织——荷兰乡村生态协会(Natuurli jk PlattelandNeder land,NPN),并给予财政支持。NPN通过介绍需要环境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环保创新方案提高环保合作社地位,赋予环保合作社联合申请优先权。环保合作社提出了农业环境政策改革方面的诸多意见,推动了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农业部对环保合作社的进一步支持。一方面,合作社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行政成本较低,从而节约了农业部参与环境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农业部支持发展环保合作社可以更积极有效地传达农业环境政策,进而影响农民参与环境管理行为。
环保合作社代替农业部角色成为农业环境政策的推行者,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建议,建立信息获取渠道,重新定义农民在农业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为改善农业环境出谋划策。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支持,成立服务支持部门NPN,吸收合作社实践经验,并将其用于农业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中。农业部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展示出其对环保合作社的高度信任。
多个参与主体:环保合作社合作伙伴
当前,环保合作社在荷兰农业环境保护领域享有重要的话语权和组织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离不开合作社社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同时也与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响应密切相关。这些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农业企业、自然环境机构以及科研院校。
最初,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在响应环保合作社提议方面是犹豫的,它们担心自己的农业地位遭到威胁。同时,环保合作社也担心被卷入专门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的行为模式中。然而事实上,环保合作社直接受益于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而传统农业组织的利益实现与环保合作社鼓励农民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传统农业组织乐意把这项环保任务交给环保合作社,并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农业企业不仅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知识服务,这些信息有助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准确找到合适市场。农业的再定位对农业企业无疑很重要,如服务于农业的牲畜饲料制造商已经认识到农业未来规划的重要性,并对从事这项活动的环保合作社提供资助。事实上,环保合作社已经收到约20家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与环境管理机构的关系因地而异,但寻求与环境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样的。以德皮尔环保合作社(Milieu CooperatieDe Peel,MCP)为例,多年来,当地农民与地方环境机构的关系充满了矛盾。MCP实施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迫使当地环境机构必须沿着环保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由以前的矛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环保合作社提供可靠的专业意见,比如,在制定农业环境规划方面,瓦格宁根大学与多个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合作关系。
环境和经济双赢:环保合作社的运营结果
农村环保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既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政府监管成本。以伊斯特玛兰斯协会(VerenigingEastermar’s Lansdouwe, VEL)和阿赫特卡斯佩伦农业自然和景观管理协会(Vereniging AgrarischNatuur en LandschapbeheerAchtkarspelen,VANLA)合作社为例,与环境效益有关的两项主要活动是“环境记录”和“自然追踪”。“环境记录”涉及一系列合作社社员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外部投入减少和内部资源有效利用策略。“自然追踪”项目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景观管理方面的活动。“环境记录”项目显示,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土地氮流失处于较低水平,表明环保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现代农业生产活动,并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自然追踪”项目显示,当地自然景观管理项目参与率明显提高,保护边界明显延伸。当前,在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项目中,农场社员把保护边界延伸到了270公顷,事实上,达到80公顷的保护规模就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支付。毫无疑问,环保合作社已对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的范围和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交易成本低和额外收益是农民加入环保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荷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给予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合作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了非合作社社员的积极加入。此外,环保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便于社员采取新的农村发展方案,从而实现新的农业收入,这方面在自然景观管理方案中最为明显。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关于自然景观管理的补偿支付平均为5500欧元。有些合作社社员通过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业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另外,合作社帮助社员简化项目操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减少社员了解官方环境规划方面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一般政策框架相比,基于农民和政府信任关系组建的环保合作社还减少了政府监控成本。环保合作社联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低外部投入方案,既减轻了环境负荷,又增加了农业收入。研究表明,相关成本减少约为每公顷135欧元,一个30公顷的农场意味着每年额外收益达4000欧元。
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启示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需要特殊力量或者制度来解决。随着奥斯特罗姆自治理论与制度分析框架的出现,不少学者纷纷提出需要实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荷兰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环境自治组织,它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我国要积极借鉴荷兰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农村环保合作社解决农村内源性污染的积极性。
实施补偿激励措施调动环保合作社积极性
随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未能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激励措施。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来源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实施污染治理补偿措施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借鉴荷兰补偿支付经验,实施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以环保合作社为监管主体,对实施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行为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合作社成员给予补偿奖励;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成员,减少其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要积极帮助社员联合申请环保项目,设立补偿支付重新分配比例池,确保重新分配公平合理。此外,对于合作社中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社员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非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转变政府环保角色发挥环保合作社主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较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尽管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环保效果甚微。以农作物秸秆燃烧为例,每年秋收季节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秸秆燃烧问题,派遣基层人员驻村蹲点,但仍然避免不了秸秆燃烧的局面。因此,政府要转变“一手抓”的环保角色,借鉴荷兰经验,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充分发挥环保合作社的主体作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以一定的比例对环保合作社的环保效果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农村环保监管“真空”出现。
调动多方参与主体激发环保合作社活力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范文5
一、过去两年以来工作进展情况
20**年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决议》,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全力推进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减排目标超额完成,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领生态建设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两年来,市政府始终坚持将宣传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全面加强了全市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中青年后备干部教育;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为载体,以新闻媒体宣传为主阵地,围绕污染减排、“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生态市建设和“人人守望、呵护绿色家园”环保专项行动等工作开展大力宣传,并在市各中小学全面开设环境教育课程,进一步加强了对公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实行了“重点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承诺制、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曝光制和作出公开检讨”的“三公开”制度。对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进行公告,不断扩大公众对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市民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同度和满意度,使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以落实决议为牵引,深化组织推动实施。20**年,市政府以《决议》为依据,以生态市规划为基础,结合市政府五年主要工作安排,编制并下发了《慈溪市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五年规划(20**-2011年)》。两年来,市政府将实施《慈溪生态市建设规划》、《慈溪市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五年规划(20**—2011年)》和各年度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全面整合,通过每年层层签订《生态建设任务书》,切实将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通过把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列入了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效益和谐新慈溪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慈溪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任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及各年度的《慈溪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考核意见与考核评分标准》,有效开展了对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情况的跟踪督查,并就督查情况及时通报,进一步加大了考核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稳步、有序开展,
(三)以循环经济为核心,调整产业布局结构。为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20**年,市政府实施“管理工程”,不断加强产业引导,持续优化三产结构。引导工业结构逐步从低加工度、低级化转向高加工度、高级化,产品结构从低技术、低附加值为主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变,提高产业层次、产品档次和国际竞争力,资源利用从低效、污染向高效、环保转变。重视节能降耗,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新建项目准入,制定了《慈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1认证,20**年新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4家,新增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企业17家,走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之路,提高产业的竞争力。2008年,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推进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监管减排”、“源头减排”,全面落实减排指标,200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净削减219.89吨,比上年削减4.29%,二氧化硫净削减394吨,比上年削减5.86%,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最终数据以上级减排办核定为准)。在“结构减排”方面,慈溪杭州湾沿海49.5MW风电场建成投用,33台风力发电机并网试发电,预计可满足我市近四分之一居民的生活用电;在“工程减排”方面,实施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工程,25家企业完成脱硫设施改造,废水中水回用率提高到80%以上;完成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金轮热电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外脱硫改造。在“监管减排”方面,35家重点排污企业接入污染物在线监监控系统,其中21家实现省、宁波、慈溪三级联网。四是以严格环保准入门槛为抓手;在“源头减排”方面,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环保审批前置制度,坚决否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全年共否决重污染或选址不合理项目110件。
(四)以污染整治为突破口,遏制环境污染势头。20**年,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百日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一是全面排摸了辖区内的污染源;二是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打击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各镇(街道)向社会公开工作目标、主要对策及重点任务,依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20个镇、街道建立了共计3763人的“人人守望、呵护绿色家园”环保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53次;四是加大了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镇级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五是积极探索了农村环境污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了农村环境持续有效的改善。此次行动,为掀起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2008年,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无证无照专项治理工作。共检查企业3100余家次,作出行政处罚233件,罚款567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257件,受法院委托对204家未履行环保处罚决定的单位实行强制执行,6名当事人被司法拘留,切实维护了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污染行业整治实现了跨越式突破,杭州湾漂印染基地和电镀园区已建成投入运行,分散于全市各地的36家漂印染企业已进入漂印染基地,实现了集中供热和污水集中处理。13家集中整治的电镀企业已整合成5家,并全部完成搬迁,做到废水分质汇集、集中处理。宗汉、新浦铜熔炼污染整治工作已于2008年9月通过宁波市污染整治办的“摘帽”验收。开展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启动了横河镇相士地轴承企业油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广以水代油等技术开展油污染治理,基本完成全市51家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轴承企业的油污染专项整治。分批对全市小印花加工业进行有序取缔,全市共取缔小印花39家。继续加大了对废塑料行业的规范与打击力度,全市42家废塑料加工企业(户)被责令限期整改,14家污染严重的加工户被立案查处,全市五个重点镇(街道)的废塑料加工户己从3264户减少到2047户,减少了37.3%,案件由20**年的247件同比下降到152件,下降了38.5%。已编制完成《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环境整治方案》,对废塑料行业的进一步治理作出了部署。目前,桥头镇废塑料再生利用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已启动实施,完成了原废塑料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整治任务。饮用水源地上游污染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启动梅湖水库上游污染综合整治,开展饮用水源上游5个村、5个单位生活污水治理,实施了12个村不同模式进行生活污水治理的试点项目。观海卫镇开展了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试点工作,匡堰镇、桥头镇已全面取缔上滩头片区内的餐饮业,基本完成了梅湖水库清淤工程,并启动了梅湖水库上游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民喝上“放心水”。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整治,完成了5家镇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疗废水整治工作,全市746家医疗单位均与宁波市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了定点回收合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全面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务,通过全市1000余名污染源普查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全市17290家污染源普查任务。环境调处能力全面提升。市环保局针对环境案件连年高发的严峻态势,努力改进和加强环境工作,积极畅通渠道、规范工作行为、创新调处方法,倡导环境查处“四不准”工作标准,即不准把矛盾上交、不准袖手旁观、不准督办不力、不准查而无果,努力化解集体和越级上访,全年共受理调处群众环境1983件,调处率达100%。
(五)以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项目为支撑,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从20**年开始,市政府全力实施了“碧水”、“蓝天”、“绿色”、“清静”“四大工程”,取得了明显效果。继续推进市域污水治理工程。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进入设备调试阶段,东部污水处理厂工程累计完成90%工程量,东部、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湿地进入招标程序;东部、西部地区集污干管及主干线泵站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乡镇管网工程C6包累计完成73%工程量,C7、C8包累计完成25%工程量。大力推进引水工程。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慈溪段全线贯通并具备通水条件,拓疏面宽80米的八塘横江17.6公里,完成投资9800万元,市域内形成较为完整的南北引水通道,具备接纳外来水条件;姚江引水配套工程已基本完成并通过试运行。扎实开展骨干河网建设。东部三塘横江、潮塘横江二期等拓疏工程有序推进,新二江、周家路江疏浚工程和周家路江至长岭江贯通工程全面完成。圆满完成镇村河道整治五年规划目标。2008年完成镇级河道整治及重点村三类河道整治102条、长178公里,累计完成镇级主干和二类河道整治335条、长684公里,完成重点村河道整治村297个;累计建成生态河道86条(段)、长222公里,宁波市级水环境整治示范村5个,新增沿河绿化60余万平方米。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市环卫作业中心和粪便处理中心建成投用,镇级粪便沼气处理中心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建设,东、中部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基本完成,管线铺设工程全面完成。
同时,有效开展了新一轮城河治理。20**年,按照“治理整体化、截污彻底化、两岸景观化、沿岸生态化、项目公司化、管理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力保城河水质不出现富营养化。湖里头江、纤绳路江综合治理工程正有序推进,中江河道疏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08年启动实施引水环通、城区河道疏浚、城区污水管网铺设、污染源整治、河道两岸违章整治等五大工程。引水环通工程方面,抓紧开展前期调研及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下姚江引水冲释城河引水调度》课题调研,制订城河河网水系引水配置环通工程方案,编制完成《慈溪市河道水体流动规划》;城区河道疏浚工程方面,周家路江北段及华陀殿江、三灶江等河道疏浚基本完成,宗汉街道范围内的西六灶江等三条Ш类河道疏浚全面完成,白沙路街道范围内Ⅱ、Ш类河道疏浚有序推进。中心城区集污管网工程全面完成,日处理能力3万吨/日的教场山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污染源整治工程方面,全面实施小印花、横河轴承油污染、漾山路江污染源、城区“五小”行业和原经济开发区二、三产业等“六大”整治工程。河道两岸违章整治工程方面,对虞波江-六灶江、华陀殿江-三灶江河道两岸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共完成拆违109户、面积15490平方米。
(六)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改善农村环境面貌。继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出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与管理办法以及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禁养、限养、非禁养区的管理与治理力度,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52家,完成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内15个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新建畜牧小区5个,实施排泄物治理工程的慈龙畜业有限公司养猪场成为污染治理示范场。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程。启动农户标准三格式化粪池和污水的规范收集改造。建成公厕粪便集中处理中心10座,在建9座,总处理能力达到415吨/日,城区粪便处理中心建成投用。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关闭或搬迁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取缔保护区内餐饮经营点,完成梅湖水库清淤工程,开展饮用水源上游5个村、5个单位生活污水治理,启动梅湖水库上游污染综合整治。实施12个以整村或自然村推进并以不同模式进行生活污水治理的试点项目。扎实推进联镇带村建设新农村。在沿山线、中横线成片连线推进环境整治,新增宁波市级全面小康村6个,326个庭院整治示范村完成复评工作,预计新增环境整治村35个。全市新增造林绿化面积4397亩;大力推进绿色产业基地建设。20**年,新建了3个万亩以上的大型绿色产业基地和万亩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大力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启动了绿色畜牧小区建设,基本完成了列入省“811”环境污染整治的11家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粪便无害化治理任务,。
(七)以生态创建为抓手,夯实全社会创建基础。20**年,申报全国环境优美镇2个、省级生态镇2个、宁波市级生态镇3个、宁波市级生态村34个、宁波环保模范(绿色)单位44个、省级绿色社区2个。2008年,有4个镇创建申报省级生态镇,有3个镇、56个村申报创建宁波市级生态镇、村,配合上级部门对32家宁波市环保模范(绿色)创建单位和8所学校创建省级绿色学校,10个村编制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规划。慈溪国际大酒店和慈吉小学力争创建国家级绿色饭店和绿色学校,杭州湾大酒店荣获国家级绿色饭店。2009年,稳步推进了“两创工作”,有效开展了“两创”指南手册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手册的编写工作,并继续开展了抓“两创”工作生态建设典型示范项目工作,对“两创”典型示范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广泛收集项目,现已完成初稿。
(八)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一是把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施“审批”和“评优”中的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环境治理保护管理网络,完善环保机构内部配置,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素质和技能。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提高监控自动化率,21家省控企业与省监控联网,与宁波市监控联网企业已达64家。分解落实总量控制目标责任,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二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了环保部门牵头,工商、卫生、公安、供电、司法、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切实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三是着力延伸经济手段,全面实施“绿色信贷”机制,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从资金链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做到企业不环保银行不放贷,充分发挥了金融杠杆对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在实践绿色信贷中谋求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
三、主要问题及剖析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对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和全市人民的期望,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生态宣传和环境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较狭隘地把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等同于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造成在工作上缺乏高度和全局整体意识,个别职能部门、镇街道参与力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本系统、本单位无生态建设亮点工程的支撑。二是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废弃矿山生态治理进展较缓、治理率低,废塑料回收加工污染、鞋业边角废料焚烧、部分河道水发黄、发黑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市域水环境质量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杭州湾新区和慈东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不配套现象突出,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发展与保护的双重压力。三是慈溪经济快速发展给污染减排带来较大压力。考虑到经济发展产生的新增污染排放量,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数量较大,污染物减排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四是农业面源污染严重。超标使用农药、化肥现象较为普遍,水环境质量潜在的危害较为突出。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现象普遍,公厕“二次”污染严重,建筑垃圾随处倾倒现象突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和污染整治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五是环保队伍力量有待加强。市镇两级环保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环境执法力量、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等等,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加以解决。
四、下步计划与措施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生态建设氛围。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视角、全方位的宣传,扎实开展生态理念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力求生态建设宣传教育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全市上下人人关注、支持和参与生态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一是继续推进“蓝天工程”。坚持从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着手,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整治,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企业的脱硫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油烟净化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城市道路二次扬尘治理和废弃物焚烧整治等工作,有效防治废气、恶臭污染,确保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300天。二是继续推进“碧水工程”。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更换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及警示标牌,按照“一规范、二取缔、三整治”部署要求,全面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和污染源。继续推行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水环境污染企业监管,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扎实推进污水管网建设。着力推进城河治理,按计划推进曹娥江引水工程,做好引水通道大塘江入口等相关引水通道的整治工作,启动实施虞波江、漾山路江流域综合治理,有序轮疏清淤中心城区7条Ⅰ、Ⅱ河道,清淤整治15条Ш类河道,继续抓好引水环通流动和村级河道清淤疏浚及小流域治理工程,续建华胜路等10条污水管网铺设工程。三是继续推进“宁静工程”。重点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进行集中整治和控制,着力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交通干线噪声同比降低0.5分贝,为广大市民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四是继续推进“洁净工程”。加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加强建筑垃圾中转站监管和餐厨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力争使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8%以上,确保危险废物零排放。五是继续推进青山绿地工程与绿色生态工程。加大废弃矿山生态治理和“青山白化”治理力度,加强对生态市建设基础工程的统筹安排,力争在人均公绿、森林覆盖率、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等指标上有所突破,着力将一些重点项目建成生态精品亮点工程,提升区域环境质量,为2010年创建省级生态市打下良好基础。
六是扎实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城市的工作。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组织、规划、目标、任务、资金、机制“六到位”。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力争在以点成线、多点成面上出成果。继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完成饮用水源上游黄杨岙等8个村的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抓好生态系列创建镇、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公厕粪便处理中心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公厕生态化改造,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范文6
乡村垃圾治理早已刻不容缓。可是严峻形势之下应对行动迟缓,原因有二:一是那些掌握行政资源的官员都生活在城市里,垃圾围村对他们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影响,只要村民没有太多的意见,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村民对于垃圾治理的意愿并没有多强烈,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延续着过去垃圾随手丢的习惯。因此,治理农村垃圾的行动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甚至连最基础的农村垃圾怎么管,谁来支付管理成本,都还说不清、道不明。
相比于城市而言,农村生态环境脆弱、环保设施基础较差,“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状况在不少地方存在。全国近60万个行政村中,不少村庄仍停留在垃圾自然堆放的“原生态”。村民并没有掏钱处理垃圾的“习惯”;而另一个更顽固的“传统”,是想把垃圾丢哪就丢哪,东一个瓶子西一个袋子,都很“自然”,大多不愿改变习惯,付出约束自己的“代价”。
农村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如今,农村垃圾治理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但面对复杂的乡村垃圾问题,要更多一些统筹与长远意识。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一套乡村垃圾收、送、处体系,同时普及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动村民参与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