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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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1

命运给来自农村的丁铱了个玩笑,她不仅需要复读才能圆大学梦,而且在第二年填报高考志愿的时候被“撞”到了安徽大学的哲学系。怀着火箭设计制造梦的丁遥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生涯。

摸准方向之后,对从政格外热心的丁遥在毕业那年参加了省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至今已经工作了5年。丁宜担当时的公务员考试(以下简称“国考”)还没有现在这么激烈,很多年轻人拿国考当成自己的唯一追求,耽误了考研和找工作。

对于很多人理解的“一杯茶、一份报”式的公务员生活,丁疑罡幸恢直晃蠼獾奈弈巍!八淙蛔诘ノ凰奚幔但是我每天6:30就得起床。8:00准时上班,12:00吃饭,13:00又开始上班。很多时候,大家基本上都是在单位吃晚饭,吃完了又继续加班。”尽管如此,丁一故嵌宰约旱难窀械叫牢浚骸耙幌氲阶约翰斡氲墓ぷ骺赡芑嵩谌国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那种兴奋劲儿是无法言喻的。”

坚持・一直勤勉工作

国家公务员分为中央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虽然中央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在地位上完全平等,“但在待遇和条件上,各省之间也都有区别。上海的公务员一般年收入在8万至15万元之间,安徽省的公务员每个月能拿到手的工资在3000元左右。级别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 。

提起公务员,很多人容易联想到“铁饭碗”“吃皇粮”,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国考大军的数量有增无减。事实上,根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其实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清闲,我们的工作并不轻松,很多地方都是定人定岗的,尤其是年轻人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工作量很大。考进来以后还得不断学习,不断适应工作的变化,否则就会被淘汰。” 丁叶宰约旱墓ぷ魉亢敛桓倚傅

哪些人适合报考公务员

“中央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的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招考条件比较苛刻、严格,一般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并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地方国家公务员也基本上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如果是市直机关,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如果是县级机关,则要求大专以上。”

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2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意义;问题;完善

深圳从2007年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目前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经超过了1500人,并且深圳从2010年1月起,实行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都一律实行聘任制度。在深圳,聘任制的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是实行行政编制来履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权限、能力要求以及职务升降等方面也执行相同的制度。在我国的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试行或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在河南,2012年公务员聘任制首次“破冰”,焦作市公安局公开招聘3名聘任制公务员;在辽宁,2013年沈阳市沈北新区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此次试点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为3年;在江苏、四川、河北等地,也都在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那么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打破公务员“铁饭碗”是必然的!在以前的考任制下,人们一旦就如被录用,如若没有犯大错,一般都是犹如就入了保险箱一样的保险,这样也就让人们失去了对工作的积极性以及斗志,而每天慵慵懒懒的。但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后,公务员不再是稳定的代名词,身份上的“铁饭碗”、职务上的“铁交椅”和分配上的“大锅饭”将被彻底打破,公务员也将为了自己的前程而十分努力、认真的工作,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公务员录用机制。有利于调动每一个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也有危机意识。

聘任制公务员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将人们群众的意见、心声作为对他们进行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这样可以破除以前的公务员在面对人们群众的时候慵懒、态度极其不友好的局面。以使我们广大的公务员真正成为人们公仆,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可以借鉴中国移动的客服管理经验。

其次,有利于公务员热的降温。这一点无需赘述,很多人之所以去考公务员,就是看中了公务员的“铁饭碗”,既然“铁饭碗”被打破,相应的各种福利也随之改变,自然会使很多追求稳定的人放弃去考公务员。

再次,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提升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知识方面的提升。聘任制可以吸引一些政府部门急需的相关专业的人才。比如政府在做某个开发区的建设时,就可以高薪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人才来做整体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的招商引资工作;还比如政府想要将一个汽车领域的生产厂家吸引过来投资,就可以聘请汽车领域的人才去做相关的谈判、招商工作,这样可以更好更顺利的开发,去促进经济的发展。等到项目结束,双方的聘任也可随之结束,双方来去自由,双方都各有所得。

最后,还可以给那些已经当上公务员,却又发现自己不适合公务员之路的人一个更加顺畅的退出方法,有利于人们找到更加适合自己的岗位,利于人员的自由流动。

既然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可否将公务员聘任制推广开来,让整个公务员的任用都实行聘任制呢?

答案显然是不行的。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公务员聘任制有好的一面,同样也有坏的一面!

首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如我国所有的公务员都是聘任的,由于聘任制是双向选择,所以聘任期一到,他们就可以选择留下或者直接走人,这样可能会突然出现许多空职位,使相应岗位的工作陷入混乱,使机构无法正常运作。

我们还要思考公务员聘任制会不会为某些特权阶层提供便利。比如说某些没有能力和学历、通过公开招录无法通过的人,却可以借着聘任制的名义上位;比如说某些领导们可以更加堂而皇之的排除异己。由于聘任制的考核标准不是很明确,可能仅凭领导的一句话就决定了能否在自己的岗位上继续留任,所以一些人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会更加的谄媚领导,从而缺乏独立的见解。久而久之,这都会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长远发展。

面对公务员聘任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去改善、完善。具体来说,关键在于加强公务员聘用考核程序的公正:

1、科学设置招考条件,实现考录机会平等。打破报考条件的各种限制性规定,给考生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聘用考核环境,真正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公共部门中来。

2、建立高素质聘用团队,对于考核的考官,需要具备所要聘用岗位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并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与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授予证书并编入面试考官信息库,成为政府以后在聘任人员方面的专业指导人员。

3、对聘任过来的人员,要合理的安排岗位,让每一位人员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价值,政府在聘任之前就有一个详尽的招录目标与岗位需求,然后按着需求去招录。

4、建立科学、严谨的考核评价体系。至于具体的评价体系,可以采用上级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也要讲聘任者在任期内的成绩和其平时的表现相结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聘任者的工作积极性。

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3

第一,明确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规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明确公务员队伍入口条件,这既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又是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年龄条件、品行条件、文化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七项条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正式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从制度上设置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门槛,从而为严格入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公务员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公民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与以前的公务员管理条例只规定考任、调任作为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方式不同,《公务员法》规定了考任、选任、调任、聘任四种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首先,对依法需通过选举产生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任方式产生。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和程序,即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机关与被聘任的公务员要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制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再次,考试是公民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录用不属于聘任制范围内的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通过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察,被新录用为公务员的,有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才能被委任为正式公务员。最后,对于通过调任方式担任公务员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考任制选拔方式中,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是公务员法的一个亮点。鉴于法官、检察官与一般行政系统公务员的职业属性差异在选拔任用上应区别对待,充分发挥统一司法考试在选拔司法系统公务员方面的作用,《公务员法》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员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即可,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其任命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对于在考试录用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相关问题,《公务员法》也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一是关于报考资格问题。考生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争议,如实际发生的“乙肝歧视”案、“性别歧视”案、“身高歧视”案、“文凭歧视”案。对于资格争议应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争议的处理渠道。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报考资格案,这已经没什么异议。二是处理的实体标准。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对公务员条件的管制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任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均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不论其身高、性别、职业、文凭、是否患某种疾病。《公务员法》确认了考生的资格条件,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该法一定的限制。在宪法监督机关对该限制未作否定性评判前,应遵行立法的规范。《公务员法》授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成为处理报考资格争议案件的实体标准。其二是关于录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被录用发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渠道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公务员法》明确了因取消录用而产生的争议由内部申诉方式处理(见第九十条),而对“不予录用”的争议由什么方式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应在《公务员法》施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第二,完善辞职辞退退休制度,创造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1、辞职制度是《公务员法》制度创新的一大亮点。关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公务员法》明确了辞职的两种不同情况,即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辞去公职,该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申请和批准程序。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是公务员立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四种不同情况:因工作变动辞去现任职务、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在这四种情况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近几年推行问责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的重要方式。如何规范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既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问责制权威化、合法化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借鉴了国外的制度实践,并结合我国的成功经验,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条件作了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就使得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行为,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又有了操作上的准绳,还为这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开辟了法律上的空间。

2、辞退公务员是公务员重要的退出机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法定事由,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辞退公务员的程序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强化了公务员的勤政意识、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规定,可以减低公务员被辞退的抵触情绪,使得这项制度能够较为顺畅地实施。

3、公务员退休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提前退休制度。与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退休制度上明显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而是授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作出灵活规定。这实际上是考虑到我国即将步入老龄社会,职工的退休年龄可能延长,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退休年龄,正是为了适应这一情况。

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4

【关键词】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完善

一、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功效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现正施行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较,二者既有相同点,也存在相当差异。在总体上,两者均须遵循公务员法律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形成同一用人机制,即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遴选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两者的主要区别: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即时为补充特定的空缺职位而进行的考试,除经过笔试筛选外,还须随即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对合格者进行试用,最后才能决定能否转正。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不是获得具体职位的考试,而是为建立备选公务员队伍而进行的考试,这种考试一般只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为考试合格者颁发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只有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心理测试。录用持有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一般需依照规定进行包括面试或有关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素质的测试、体检和考核在内的筛选。

在一些较完善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得以充分实施。《美国文官法》规定:文官委员会根据考试科目的相对重要

性,凡平均获得百分制七十分以上的人员即达到

考试最低要求,均获得被任用为文官的资格。《13

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每年竞争考试之后,按成

绩高低记载录用考试合格者的姓名及其得分,编

制各种职位的录用候补人员花名册。英国政府规

定,各部门无权任命没有通过录用考试考取并获

得文官委员会给予的合格证明书的人员充当公务

员。这些国家建立公务员资格制度的经验值得探

讨和借鉴。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的深化,同各种职业资格制度、职称资格制度和学

位资格制度一样,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也必将逐

步建立和完善。

可见,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人事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考试(一般是笔试)的方

式,确认非公务员系统中人员可以获得公务员资

格,即达到从事一定的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所必备

的基本素质的标准考试。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是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或

唯一性条件。能否进入公务员队伍,既要考虑资格

获得者的愿望和要求,还要对资格获得者的政治、

思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素质进行考核和测评,同

时,还要受人员编制、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

个性结构)等方面制约。

实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是公务员考试录用

制度的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它不仅可以扩大竞争面,更有利于优中

【作者简介】关键(1963一),男,辽宁岫岩人,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组织理论、国家

公务员制度;本论文为国务院侨办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QSK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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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优,而且可以建立备选人才库,满足对国家管理

人才的不时之需。实施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

可以提供备选的公务员人力资源,一旦需要,可在

候选人员中进行选拔而不必匆促开考,为国家事

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充足的稳定的后备

力量。

其二,它可以使有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

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意愿有计划地进修,能够更加

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人才资

源的计划性开发。

其三,普遍定期推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与

大量分散的局部性公务员录用考试相比,可节省

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减少公共资源支出。

其四,实行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体现

了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它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开

放性,能够减少和杜绝公务员考录中存在的不正

当行为,为公务员录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奠定基础。

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

与完善

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设计的规范和完善,要

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考试及格线的科学论证和确

定;保证资格考试的测验等值;克服考核录用阶段

人情影响和权力干预。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明确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分类。

公务员的录用资格考试,应推行分级分类的

考试制度。纵向实行分级考试,即不同层级的公务

员考试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资历的要求;横

向的分类考试,即依照职位的能力要求进行分类

考试。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纵向分类,应包括乡

(镇)级、县级、地级、省级和中央政府五级。不同层

级的考试应有不同的学历要求。参加乡({真)级公务

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参加县级

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应具有大专学历,参加地级及

其以上级别公务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

历,某些职位的报考条件也可要求具有硕士或更

高的学位。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学历要求可

相应提高。与此同时应注意做到人才的层次需求

应与工作职位相匹配,适才适用,不可盲目追求人

才的高消费。

在职业种类的划分上,大体上可以分为 行政

执法类、综合事务类和专门技术类i种公务员资

格考试。各种分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如专门技术

类可以分为会计职系、统计职系、档案管理职系、

电子与信息职系、税务职系、土建职系、水利职系、

地矿职系、森林资源职系、外语职系等等。

2.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科目、标准和考试大

纲应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审定。我们的基本构想如

下: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取决于这项考试

的目的。由于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机关公务员

的素质要求、报考条件均有所差别,在考试内容上

除了共同性要求之外,也应有所差别。在共性要求

方面,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

作与处理等基础知识,另设《申论》和《行政职业能

力倾向测试》两科测试。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地挑战和需要,中央和省

级机关考试科目应该增加一门外语,特别是英语。

其他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也应制定相应规定。

鉴于信息技术重要性的彰显和推行电子政务要

求,电子计算机基本理论及其基本应用技能应列

人中央、省级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内容之中。对基层

公务员则应注重操作技能和执行政策能力测试。

乡级公务员的专业考试应着重考核各种农村法规

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的基础知识、乡镇管

理等内容。

作为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在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业已应用十年有余。

目前所采用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的题型应

该进一步开发,专门性较强的特定的题目也应着

手研制。《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应向创造性思

维、全方位思维、散发性思维、超前性思维、风险型

思维倾斜,着重向情绪稳定性、自我调适能力倾

斜,这是公共管理的客观需求,是社会发展必然要

求的反映。与此相同,《申论》的考试也须不断调

整,不可一成不变。

在专业测试方面,行政执法类应以《政府管理

概论》、《法学概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等

为必考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

综合事务类应以《行政学》、《行政法学》、《秘书

学》、《文书学》、《档案学》等为必考科目,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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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和技能测试。由于专业考试门类繁多,因

而除I生质相近的职位可以并为几个大类以拟定共

同性的笔试题目外,还应在面试或心理测评中顾

及特定的专业,使其在测试内容中占有相应的比

重。

3.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基本程序。

在报考资格的认定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开发

人力资源,人事主管部门可考虑对达不到学历要

求但具有同等学力或者有突出业绩的人员举行考

试,以使其取得参考资格。在报考年龄上,报考者

一般不应超过35岁,从中央、省级、地级、县级到

乡级机关依次递减。乡镇一级机关的公务员一般

不能超过28岁。有些职位的报考年龄还要限制得

更低一些。这是公务员年轻化和维持整体的年龄

梯次结构所必需的。

在命题环节,编制命题计划至关重要。笔试是

一种抽样测量,命题计划所确定的命题原则,是作

为样本的试题在全部考试内容总体中分布和抽选

的具体准则,它对于命题的科学性、代表性、可靠

性、实效性或区分度乃至对整个笔试工作的效果

都有极大影响。命题计划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

命题大纲,指明该学科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命题

的具体原则和具体要求,并以文件形式发给命题

人员,使之有所遵循;二是关于试卷中各种试题分

布的规定,具体确定考试内容中各部分试题的比

例和分值,并列表加以明示。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各个环节,包括确定

命题计划、命题组卷、试卷印发、考场监督、评卷登

分,特别是笔试成绩的确定阶段应接受法定的有

效监督。

4.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监督。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管理机构对考试成绩

合格者授予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作为取得这种

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这种证书应有不易仿制的

防伪标志,并应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公务员的候选资格根据职位的不同,一般可

保留一至二年。超期后,须重新考试才可获得公务

员资格。

如发现公务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除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应规定舞弊者不得再

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或录用资格考试。获得公务

员录用资格者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视其情节,或

取消其所获得的资格,或设立一定的考验期(1至

2年),或永久性取消其参考权利。

补充调配公务员时,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

批准后向主管公务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调阅

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登记表。登记表应按3:

1或5:1的比例提供。如高分者未被录用而录用

成绩较低者,用人单位应书面说明原由。如某一职

位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已告罄,可按相同程

序调阅相近职类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的名

册。因过期而被取消公务员资格但再度获得者,在

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被录用权。少数民族的公

务员录用资格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享有优

先的被录用权。用人单位经考核和体检决定录用

后,如候选者本人不同意录取决定应提出充足理

由。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应取消其候选资格。

在公务员试用期内要建立笔试成绩复试、复

查制度。在试用期内,选用与录取考试难度相近的

试卷,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笔试成绩进行复试和检

测,可防止违规作弊者凭借虚假的笔试成绩进入

公务员队伍,有利于遏制公务员考录中的种种不

良现象。同时发挥警示功效,消除社会考生中投机

取巧的心理。,

公务员资格考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然延

伸,是全面而深人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

举措。在实践中,应注意制度设计的严密、规范和

统一,推行中则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实现

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卢绍武.考录与竞岗[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__.

[2]曹志.各国公职人员考试任用制度(上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5

“除了我和两个主任,我们党政办其他人都在忙着公务员考试。”6个人的镇政府党政办,有一半的人都在想怎么离开,这曾经让湖北某乡镇的“90后”公务员常月困惑不已。毕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乡镇政府,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来到基层的这几年,活多、钱少、压力大,成了常月对自己工作的全部评价。

客观的说,基层公务员“逃离”基层,如今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种趋势。很多基层公务员,即使不能通过国考、省考、遴选考试名正言顺的走,也会用借调、抽调等方式“曲线救国”。以至于,基层领导频频抱怨“招得来,留不下”,干活的越来越少。为阻止基层公务员批量性地向上流动,部分地区甚至出台死规定,基层公务员5年内不得流动。

基层公务员之所以倾向于走,当然与条件艰苦、工作累,以及家庭因素有很大关系。但我认为公务员基层恐慌,有更深层的客观因素。一是心理上的落差。与省市机关的公务员相比,乡镇公务员不仅待遇打折,而且晋升渠道过窄。试想,人家五年到正科,你五年之后,还在科员的岗位上晃悠,谁心里能不着急?二是,年龄上没优势等不起。试想,相比于十七八上班的老中专,如今本科24、研究生27参加工作(倘若复读或在企业工作后考公务员起步更晚),还有这个时间与耐心去等去排排坐么?

“万丈高楼,重在根基。”政府的工作重心在基层,基层本该是人才汇集之地。然而人员的“上浮”,却与固本强基背道而驰。久而久之,必然不利于基层的稳定与发展。那么如何让基层公务员安心?经常有人用“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行伍,来给基层公务员励志。试问,对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而言,连科室主任(股级)都没机会,如何起于州郡?同样,5年不许流动的硬性捆绑,也不是良策。

要想让基层公务员安心,最主要的是要解决两个倒挂的问题。首先是待遇上的倒挂。基层公务员长期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各类矛盾的风口浪尖,然而与省市机关相比,基层公务员的收入却少的可怜,这显然不正常。只有给出与其付出相匹配的薪,才能让他们收心。其次是职级的倒挂。要解决基层人多级别低,与大机关人少职级高的倒挂问题。简言之,就是要积极推动单位级别与个人级别的脱钩,让公务员无论是在乡科级还是厅局级单位,都能共享出彩的机会。

公务员国考的条件范文6

关键词:全球化;公务员制度;建设。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指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活动的全球化,即生存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佳配置。从根源上说,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和国际分工的高度发展,要求进一步跨越民族和国家疆界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将更加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通过各种世界交往方式,同世界各国人民形成了越来越密切的经济与社会联系,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已经十分普遍地扩大了。我国社会公众生活方式也呈现出不断国际化与全球化的趋向。由于中国与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与文化差距,人们在融入全球一体化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产生了这样那样的不适应性,造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而有可能产生和加剧我国社会的不稳定状况。

当前,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在影响的方向上是国际国内双向互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生活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经济政治发展也对国际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二,在影响的内容上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交叉渗透、相互转化和全面扩展的一体化发展态势。但在文化上仍然是文明的冲突与文化的整合并存,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还没有出现一体化的可能性。第三,在影响的格局上是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共容并存。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生活稳定的影响,既有破坏安定团结的不利一面,也有促进政治稳定的有利一面。总的来看,是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

二、西方文官制度改革潮流的理论透视。

文官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文官制度已经发展成熟。然而,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私营部门和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期望增强,传统的文官制度越来越不适应信息社会以及全球化时代政府管理的实践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世界掀起一场行政体制改革西方各个国家都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改革,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下文将对西方文官制度改革潮流作理论分析,以期为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西方文官制度面临的挑战。

随着西方国家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以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传统西方文官制度的核心价值或基本精神在当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首先,文官的政治中立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所谓“政治中立”是指,在政府中工作的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应超然与政党政治和个人政治理念之外,不以行政权力偏袒某一政党、政治团体或利益集团,应以客观、公正、公平的态度和中立的能力尽终职守,推动政府的各项政策,为人民服务;不受利益团体的影响,更不能图谋某个集团的利益,采取统一的标准,执行法律;不介入派系或政治纷争,专心本职工作。在当代,虽然政治中立原则并没有改变,但在实践中,公务员队伍已经出现了政治化的倾向,政治中立原则被束之高阁,文官也开始参与政策制定。其次,合同制、兼职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文官制度中,迅速变化的环境要求政府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文官常任制的非灵活性与惰性使政府回应能力削弱,对效率和灵活性的追求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很多国家采取了诸如强制性裁员、合同制、使用临时制雇员等措施。最后,文官的两官分野渐趋融合。原来政务官和事务官是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但在当今西方国家,两官并没有截然分开。如日本历届政府首脑,大多是从事务官生涯跃入政务官领域的。

(二)西方文官制度进行的改革。

西方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文官制度改革的潮流。综而观之,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下放公务员管理权限;2.精兵简政,裁减冗员;3.完善公务员选任录用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文官队伍;4.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挖掘潜能;5加强公务员道德文化建设,健全公务员廉政机制;6.政府解制,增加文官处理事务的自由,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经历了十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到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正式实行,我国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建立起由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

1.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完成,实现了法制化的人事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和制度推行。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分类管理变得有法可循。

2.考试录用制度全面实行。《公务员法》中的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其实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的第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属机关“不拘一格降人才”,面向全国优秀者敞开大门,出现了“万人赶考的场面”,以后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各省市区的公务员考试陆续展开,表明在公务员入口这方面做到了非常公正。

3.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确立。1996年,人事部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轮岗、回避制度逐步实施。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同时《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了公务员之间存在回避的情形。

4.公务员“出口”畅通,辞职辞退制度显出成效。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是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主要制度“出口”,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让不愿意和不适宜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离开公务员队伍,使公务员队伍新陈代谢,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辞职与被辞退的权利和义务。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使国家行政机关开始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新陈代谢机制,对增强公务员的危机感、紧迫感,促进公务员队伍“高效、精干、廉洁”意义重大。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考录制度方面。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人类最理性的选拔人才的方式。从1994年第一次国家公务员考试开始实行的十几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体系。不过,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一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社会政治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生长的“土壤”,它对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与发展产生种种影响。

政治生活方面依然存在“神秘主义”、“主观主义”、“任人唯亲”

的现象;生产力水平还不能迅速适应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现实需要;“朝中无人不做官”等传统社会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心理障碍。另外,单位人才壁垒制度、户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务员考录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一规定阻止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对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一定负面影响。

二是公务员考试体系自身方面的问题。《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采取公平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而对于其他职位的公务员录用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的考录工作中,许多限制条件如地域限制,不合理的年龄限制阻碍了不少社会精英分子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些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在考试内容与考试方法的设计上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存在着“重记忆,轻理解;重理论,轻应用”等现象。

在面试过程中存在面试标准难以把握,考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暗箱操作”的现象,这既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质量,新录用公务员的素质无法得到保证,又损害到考录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也挫伤了社会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积极性。

2.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外在因素的制约。公务员制度的推行面临着诸多障碍和制约因素。第一,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不到位。第二,党政关系不顺,公务员管理体制矛盾重重。当前党政关系在人事制度的突出表现是权限不清、职能交叉。第三,缺乏领导者的支持以及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第四,公务员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滞后。僵化的户籍制度成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工资制度改革滞后;国家财力的外在刚性约束。

四、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对策(一)完善考录制度。

考录问题既有体制性方面的问题,又有执行不到位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考录方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把竞争上岗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打破资历、户口等条件的限制,使那些德才兼备的人通过公平的考试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当中来;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提高公务员考试试题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加强考官队伍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完善考核制度。

《公务员法》中关于考核的具体措施,总共只有五条。对考核主体责任规定得不清晰,考核结果分为四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等次较粗,无具体的执行细则出台,而且在实践中,考核主体碍于面子,考核结果一般都优于工作实绩。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类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考核主体应负的责任,以保证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其次,应该按照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方式的不同,制定出有区别的考核标准;最后,制定出易于执行、易于量化的标准,以减少考核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要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将思想政治教育在《公务员法》中明确出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水平,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的提高。还要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同日常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发现问题,以便作为下一次培训的内容。

(四)完善和探索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动,相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动态的增长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保障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防止地区、行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过大,结合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加速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待业制度。

(五)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建设。

深化改革党政领导干部制度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改革。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试用期制度;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订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

2.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培养锻炼流、回避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3.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建设、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许放。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4:208~220.

[2]溪流。中国公务员制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张觉文。现代政府与公务员制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34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