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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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b)-0222-01

1 基本情况

五年来,重大专项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得到了领导、各市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共支持重大专项项目300项,其中后补助项目30项,2010年支持项目数是2006年的2.6倍;省财政投入资金8.98亿元,平均支持强度296万元,2010年省财政投入资金比2006年增长了47%。

2 实施效果

五年来,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取得重大效果,在当地产出了很大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创新体系,极大地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为优化调整产业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密切了产学研结合,促进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重大专项的实施引导企业采取“开放联合、多策并举、广纳贤才”的产学研联合模式,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面向企业生产、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实现了产学研多方密切合作共赢,缩短了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了成果转化效率。据统计,参与项目合作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有220家,其中高校92家、科研院所89家、企业39家。

2.2 搭建了创新平台,凝聚了创新人才

重大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支高层次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了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高起点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据统计,参与的项目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6021人,其中高级职称1907人,博士673人。支持了137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44个重点实验室和27个院士工作站。

2.3 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了持续发展的后劲

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了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提升了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使企业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快车道。据统计,重大专项的实施,带动专利申请总数达1078项,专利授权达585项,其中发明专利达190项。获得软件著作权30项,获取技术标准156项。

2.4 优化了政府投入导向,建立了多元化投入体系

重大专项的实施体现了政府宏观引导,使企业享受技术创新的成果、体会到技术创新的巨大效益,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不断增加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投入,不断推出新产品。重大专项的支持还带动了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的资金支持。据统计,项目总投资185.5亿元,省财政投入资金8.98亿元,占总投资的4.8%;带动地方匹配资金2.5亿元,占1.3%;银行贷款98.9亿元,占53.3%;企业自筹资金84.1亿元,占45.3%,其中企业自筹中用于项目研发的经费总支出59.4亿元。目前,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09.3亿元,新增利税29.3亿元,新增就业人员30816人。

2.5 突破了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了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大专项的实施突破了一批产业关键瓶颈技术,解决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形成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了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数中,新医药与生物技术产业占28.3%,新材料产业占17.2%,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占12.1%,新型数字化装备产业占10.4%,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占7.7%,其它占24.3%。在对新兴产业扶持资金中,新医药与生物技术产业占23.8%,新材料产业占17.6%,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产业占12.5%,新型数字化装备产业占9.5%,新能源占7.6%,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占7.5%,其它占21.5%。

2.6 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带动了产业集群发展

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了产品竞争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了上中下游产品的协调持续发展,逐步形成由点带线、由线成片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莱芜市通过实施项目积极开展上下游协同创新,主动吸收外部智力支持,不断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创造了知名产品和品牌,带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莱芜粉末冶金特色产业集群的形成。寿光市组织实施了7个成果转化项目,带动了寿光海洋经济的发展,壮大了地方财力,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建议与对策

3.1 进一步加大重大专项资金强度

近年来,重大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单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达到400万元,但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重大专项支持面不大、显示度不高,与兄弟省市比差距很大。江苏省每年拿出20亿元用于重大专项,单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建议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大幅度提高资金数额,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更多出创新成果。

3.2 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培训

尽管已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应用中仍存在问题,有的企业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财政资金不能做到单独立帐,资金流向不明确。建议研究出台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指导性文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培训和指导,规范资金使用。

3.3 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与监督

定期对重大专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资金拨付缓慢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建立完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等管理制度,及时把握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

3.4 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效果宣传

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了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建议认真总结重大专项实施的好经验,挖掘重大专项实施的亮点和典型,以多种形式汇报宣传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3

一、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制约因素

1.科技管理体制僵化。兵团是当前我国唯一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在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上具有很强的计划性色彩,阻碍了兵团科技创新的市场化进程。由于隶属于兵团行政管理部门,许多科研机构承担着行政委托的非科研职能,科技工作的质量由上级领导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推广工作进退两难;同时由于兵团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起步较晚其管理体制改革很不全面,缺少灵活性。当前,兵团主要是在开发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方面尚未真正全面展开。

2.科技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首先,近几年来,兵团采取各项激励措施,加大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兵团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总体逐年增加, 但增幅不大。据统计,2006年-2010年兵团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分别是790人、772、817、851和852人,每年增加的人数很少。在2010年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科技管理人员133人;课题活动人员571人;科技服务人员148人。科技管理人员占15.61%。其次,兵团科技人员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兵团的科技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工资、事业经费缺乏保障;奖励政策不配套参加产学研项目回报不高。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例,按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师级推广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条件成熟后转为差额拨款,经费纳入师财务预算。但多数师在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文件上存在偏差,部分师推广站定性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费不足无法保证人员工资,严重挫伤了农业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行滞后。目前兵团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比较大的外部性,兵团应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否则企业缺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创业风险投资、产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二是缺乏支持和促进兵团科技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三是缺乏针对创业型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其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兵团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

4.科技立项管理混乱。首先,由于体制原因,兵团面向需求的科研成果供给较少,兵团科技人员的成就主要以立项、、获奖等级和数量来评价,忽略了其市场价值,造成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虽多,但真正在市场上产生效益或得到应用的却很少。项目依法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项目立项后均需签订任务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兵团部分项目任务书编制不够完整,导致出现合同违约时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流于形式。其次,项目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不够密切。项目实施后,要赋予项目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淡化了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这样不利于项目负责人最大限度地调动依托单位的科技资源,提高科学研究效率。

二、兵团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兵团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进行科技发展机制创新。为加快兵团科技进步、促进兵团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转变兵团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基于兵团“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

1.积极推进兵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第一,逐步改革不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府管理体制。兵团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必须逐步改革带有计划性色彩的科技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有效”的原则,加快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兵团科技管理方式,合理界定科技管理机构职责,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兵团行政对科技创新的宏观调控能力,把工作重点放到制度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以及统筹协调上来。深化科技管理机构改革,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编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第二,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管理创新能力。首先,丰富产学研合作形式。为促进“十二五”期间兵团产学研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现有的产学研三方联合申报项目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和丰富兵团产学研合作形式。其次,设立兵团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围绕兵团重大科技专项内容和企业研发需求,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 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再其次,创新兵团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机制。充分考证兵团现有资源优势与不足, 兼顾兵团各师的发展差异, 建立以石河子大学和农垦科学院为中心的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同时建立以塔里木大学为中心的南疆产学研战略联盟, 充分发挥南疆资源优势。

2.积极引进培育科技人员逐步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第一,健全和完善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加强高端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技术与经营复合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培育与兵团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相适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科技人才队伍。同时通过培养、培训、交流与引进,逐步形成总量比较充足、结构相对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科技人才队伍;建立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考核、监督机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交流、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实行灵活的人才政策,大力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激发现有人才的活力。

第二,完善兵团科技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转变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兵团战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科技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其次,改革薪酬制度, 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转变传统的以岗位和职务为基础的薪酬制度,设计多样化的绩效工资形式,加大绩效工资的比重。再其次,要采取多种措施, 满足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在科技进步奖下,增设二级奖励, 即产学研合作奖或技术创新奖, 增设科学技术普及奖, 其奖励等级、奖金与科技进步奖等同, 颁奖时仍使用科技进步奖的名称, 以进一步强调产学研合作的导向作用。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第一,完善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兵团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可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火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兵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兵团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些政策法规的落实层面以及配套措施方面还多多少少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1)完善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和基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对已经出台的《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兵团科技成果计划推广办法》要在贯彻和落实方面到位,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成果推广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2)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放宽。对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均实行免税,大力宣传税收减免政策,并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3)制定配套政策。诸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在与科研部门进行科技合作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奖励规定等。

第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信息、技术商品信息、科技专家信息的流通,使企业非常方便及时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有效的成果信息和服务。建立技术市场的准入机制,建立一个高素质、权威性、民间性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让企业对这些评估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获得正确的信息。

4.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第一,以人为本并注重“法”的约束。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科技管理绩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这就要求在实施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运用多元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如参与科研及经费配置决策。

第二,建立“市场―项目”投入方式为主的机制。目前,兵团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课题项目主要是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经费的研究项目,这种研究项目,往往缺乏市场的需求论证,对项目成果的应用前景考虑不够。兵团科技管理部门应优化现有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市场―项目”方式为主的投入机制,除成果目的性较强的装备类研究项目外,完全由市场对研究项目进行优胜劣汰。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4

一、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1、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推进创新产业发展、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果转化,充分激发释放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2、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十百千”工程,大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在全市加快形成10家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000家中小科技企业组成的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引导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3、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政产学研金用各类创新组织围绕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重大产品研发,整合各自优势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联盟。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深度合作,积极组建产业联盟、校企联盟和产学研创新载体,联合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目标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大开放合作、组织协调力度,打破区域界限,着力推进区域科技合作;打破领域界限,着力推进产业科技合作;打破项目界限,着力推进载体科技合作;打破体制限制,着力推进基地(中心)科技合作。(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

二、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

4、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和政策支持,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创业、区域协同的动力机制,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完成。(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5、加快市科技创业城建设。积极帮助市科技创业城向上争取项目、政策和资金,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向科创城倾斜,推动科创城创建省科技服务示范区。加快“市科技广场”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广场”运作方案、管理制度,将科技广场建成具有特色和国内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市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科技情报所)

6、推动高新区升格。做好高新区升格的跟踪、争取和协调推进工作,全力争创国家级高新区。(牵头处室:高新处)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

7、出台《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着力完善区域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督查推进与目标考核工作,全力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8、启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和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牵头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参加处室:专利执法处)

9、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执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商贸流通领域检查和整治。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预警工作。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牵头处室:专利执法处;参加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四、健全技术转移机制

10、完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启动“科技创新券”试点,对中小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支出进行补助。扩展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本市企业购买重大技术成果,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对购买费用予以补贴。(牵头处室:产学研合作处;参加处室:发展计划处、科技成果处)

11、加快市技术市场建设。以我市产业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线上线下、场内场外融合互动的科技成果交易和转化服务平台,以科技成果信息和开放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为基础,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培训服务为主要内容,建设全链条、多要素、网络化的科技成果交易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促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成果资源的转移转化,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牵头单位:生产力促进局;参加处室:科技成果处)

五、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12、探索市场化征集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征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按研发成果评估情况给予后补助。(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13、开展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提高科技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科技信用氛围。(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参加处室:政策法规处、高新处、农村科技处、科技成果处、产学研合作处、专利执法处、知识产权管理处)

六、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14、加快推进省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建成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信息、银企自助对接、政府专项资金申请等服务。以高新区、国家级产业基地、省科技金融示范区为重点,加快发展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天使投资等科技金融机构。全面推进“苏科贷”试点,探索采取风险补偿、贴息资助、创新支持等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科技创新风险,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牵头处室:高新处;参加单位:生产力促进局)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5

一、科技企业注册登记

三地近年来在促进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主要取得如下5方面进展。

(一)直接登记制

直接登记制是国际通行的企业注册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制下,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成为第一道手续,余下的审批事项,只要申请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即可。2001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和深圳都实行了科技企业直接登记制。由于手续大为简化,申请者最快1天就可领到营业执照,因而直接登记制一经推出,便大受欢迎。

(二)淡化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不再注明经营范围后,企业可在法律允许且无须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中作自由选择,经营项目即使变化,也无须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2001年,三地在科技企业注册登记上都淡化了经营范围。

(三)审批限时提速

三地都规定工商局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回复时间有限制,逾期(北京规定为3个工作日,上海和深圳规定为5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作批准。此外,三地工商部门为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都改进了工作方法,例如,2001年,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实行“即审即核”,上海工商局在全市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四)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是三地科技企业注册登记时最常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对创业者而言,门槛过高。北京2000年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2001年10月,深圳也将科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降至3万元;上海2001年则规定在张江注册一家科技公司,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批缴纳资本3万元即可。至此,创业者在三地创办科技企业,都不再面临门槛问题。

(五)突破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三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技术入股比例问题上,如果僵硬地执行国家规定的35%上限政策,将不利于提高技术拥有单位和个人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此,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0年,北京和上海在规定技术入股比例可达35%的同时,均增补了双方若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实际等于认可了由市场决定的技术入股比例。深圳也于2001年出台了可突破35%上限的政策:只要全体股东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技术入股比例就可超过35%。此外,2001年,北京从加强专利工作出发,规定重大专利技术经认定,作价入股比例可达60%。至此,35%比例限制在三地已得到突破。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提高,程序加快

1.标准提高

2000年,科技部再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01年初,北京和上海随之提高了认定标准,并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完全一致。而深圳则多年来一直坚持高标准,2001年出台的认定标准变化很小,总体仍大大高于科技部2000年认定标准。认定门槛高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但质量高,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扶持这些企业。下列一组数据可资佐证:从1991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到2000年底,深圳共认定212家,但这212家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占200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8.88%;这些企业中,工业产值过亿的有80家,过10亿元的有21家,过20亿元的有13家,过40亿元的有5家,超100亿元的有1家。

2.程序加快

2001年北京和上海分别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张江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授权制,市科委留有监督权。授权制下,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得到加快。深圳则根据本地实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直不分高新区内和区外,从初审、现场评审,到最后颁发证书,一切权利归市科技局;2001年,深圳对认定程序作出改进,将过去的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改为常年受理,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

(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从“产业化”向“转化”倾斜

目前,三地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分两类: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另一类是成果产业化类项目。两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转化”,对投产后的生产规模不作要求,申请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则要求投产后能形成相当的生产规模,注重“转化”之后的“产业化”,申请主体是企业。

北京自1999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与深圳一直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都属成果产业化类别。上海则于1998年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同年开始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18条”。“18条”的出台和修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引起很大反响,上海的创新氛围也因此日益浓厚。2001年11月,北京学习上海这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出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明确规定北京自2002年起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出台了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至此,三地在高新技术项目认定上,正在从“产业化”朝“转化”倾斜。

三、知识产权工作

(一)政府高度重视

北京、上海和广东省(深圳是广东省专利工作数一数二的城市)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表现为:

1.强调入世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其中,北京和上海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战略。

2.专利管理机构升格。2000年机构改革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专利管理局都被更名为知识产权局,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其中,上海2002年初已在下属所有区县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创。

3.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北京、上海和广东都赋予市(省)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市(省)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将市(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

(二)政策出台多,财政投入大

1.北京2000年开始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知识产权保护占相当篇幅,涉及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多方面内容;2001年6月,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2001年11月,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28条”中,财政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得到落实,市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2001年12月,作为“28条”配套文件的《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上海2000年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0年出台《关于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资助企业专利费用办法》,市政府决定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费用进行全额资助;2001年1月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12月出台《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此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自2001年起设立“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该奖由发明专利奖、专利申请优胜奖、专利实施效益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等6个单项奖组成。

3.广东省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早,政策出台也早。表现为:1995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6年出台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利保护的专门地方性法规;1998年,《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方案》出台;1999年颁布《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近年来,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正在起草《广东省专利管理条例》。

(三)重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1.北京2001年6月宣布要用5年时间建立首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群,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达到如下目标: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的核心经营战略;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化、市场推广和依法保护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工作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成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状况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等。

2.上海市经委2001年出台《上海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强调专利工作在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作出如下规定:今后国家、市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重大装备,都要出具有法定资质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审查报告;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专利为主要评价方式;研究成果鉴定前须先经专利检索;要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评价企业技术中心成绩的条件之一,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2年内未申请专利的,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3.深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是:省里重视和企业自觉相结合。广东省1996年便开始进行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到2000年底,已有三批共64家试点企业,涌现出一批企业专利大户,深圳华为公司便是典型代表。华为公司1994年成立的知识产权部,专职工作人员现已达30多人;公司1995年制定《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和《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知识产权工作被纳入企业日常工作。由于自觉运用专利战略,华为公司在所生产的各项产品上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截止2001年12月,华为公司已累计申请专利1021项。

四、国内人才吸引

(一)建立健全“绿卡”制度,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

如今,三地持《人才工作证》或《工作居住证》者,在子女入托上学、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其中,上海和深圳的《人才工作证》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旨在构筑“人才高地”或“人才特区”,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提升城市整体综合竞争力;北京则专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因此制度适用面窄,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

1.上海1994年就提出要构建“人才高地”,在三地中最早推行人才柔性引进,并不断予以改进:从1993年的蓝印户口制,到1998年提高蓝印户口标准,再到2002年决定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从1998年推行《人才寄居证》制,到2000年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再到2002年提出将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的人才柔性引始终处于最前列。

2.北京1999年开始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2001年8月将《工作寄住证》更名为《工作居住证》。

3.深圳2001年在学习上海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外来人才不再使用《劳务暂住证》,而改为使用《人才工作证》。

(二)加大人才刚性引进力度

1.北京2001年规定,北京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只要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便可直接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企业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范文6

《办法》分五章,包括总则、主要功能与目标、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政策与措施、附则,共计二十条。此《办法》的出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办法》中概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程序和评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