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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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项目实施方案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 “四免一救助”;妇幼保健;作用

隆德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南端、六盘山西麓,全县总面积985平方公里,辖13个乡镇128个行政村,总人口17.6万,其中农业人口16.8万。境内群山绵延、沟壑纵横,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2010年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958.73元,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1.“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情况

200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190号),在全区开始实施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惠民政策。12月份,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隆德县实施“四免一救助”的意见》(隆政办发[2009]156号),召开了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启动会,我县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四免一救助”。“四免”是指: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一救助”是指对贫困孕产妇急救进行救助。

为确保“四免一救助”顺利实施,我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相关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四免一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制定了适合我县实际的“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贫困孕产妇急救方案”,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等,设立了“四免一救助”项目办公室,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项目工作。项目实施中,各级人员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执行项目,准确筛选救助对象、严格界定补贴标准、严谨审核领款手续、及时到位发放补贴、规范管理档案资料、按期上报报表,使我县符合“四免一救助”条件的对象都能从中受益。从“四免一救助”启动实施到今年9月底,我县共有农村户籍产妇2940,其中项目救助2789例,救助率达94.86%,救助资金达111.56万元;免费婚检3429对、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2304例,“四免一救助”工作进展顺利。

在人员培训上,我们采取集中培训和每月1号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县各级妇幼人员做了项目管理和医务知识的培训。2009年12月29日,我县召开了“四免一救助”启动会及技术培训班,全县乡镇卫生院院长、妇幼人员及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共50人参加了培训;2010年9月份,省级“降消”项目驻县专家在我县蹲点一个月,对我县有关人员29人就孕期保健、产科合并症、并发症、新生儿窒息复苏等知识做了为期3天的培训。同时,专家还采取传、帮、代的方式对我县妇产科人员进行临床工作现场带教、指导和培训;今年6月份,省级专家又对我县36名妇幼人员做了理论培训和现场指导。项目启动以来,我县共举办“降消”项目培训班4次,以会代训22次,参培人员511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8%。通过各级各类培训,提高了妇幼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了技能操作,也提高了他们的项目执行能力。

在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中,我们成立了“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小组”,建立了“孕产妇急救中心”,开通了高危孕产妇转诊“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及时到位。“四免一救助”实施以来,全县共筛选高危孕产妇1898例,成功抢救危重孕产妇25例,所有高危孕产妇都得到了及时救治,确保了母婴平安。“四免一救助”的实施解决了贫困孕产妇无钱住院的困难,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改善了乡(镇)卫生院的产科设施建设,有力推动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四免一救助”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全县妇幼工作的发展,全县住院分娩率不断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各项服务性指标都有很大提高。2010年,全县活产1812例,住院1794例,住院分娩率为99.01%,较项目实施前提高了1.16个百分点;没有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母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很好地实现了项目目标。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情况

2003年9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在我县实施。为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我县及时组织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隆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实施方案及考评细则,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使我县新农合实施顺利、发展良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农民参合率达97.6以上,比2007年农民参合率85%上升了12.6个百分点,2010年17640人报销住院费用。极大的解决了农村群众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实际困难,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尤其对我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起到了很大的经济保障作用,使农村孕妇住院无后顾之忧,也有力推动了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3.“四免一救助”和新农合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中的关系

“四免一救助”将新农合、“降消”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统筹安排。我县符合“四免一救助”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全免费。2011年,在县级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补助由原来的每例9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7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在乡医院住院的,每例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四免一救助”中新农合和“降消”项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为产妇解决了全部住院费用,使农村孕产妇没有住院分娩经济负担。“降消”项目和新农合为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2]隆德县“四免一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2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区实施“五大战役”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指挥长和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

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副区长为副指挥长并兼任各分战役的指挥长,有关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发改局(领导小组建议名单见附件1)。

二、明确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职责是制定战役实施方案,细化战役工作内容,分解项目工作责任,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实施好战役建设的各项工作,负责战役实施信息编写和收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战役牵头责任单位是:重点项目建设战役由区发改局牵头,新增长区域建设战役由区经贸局牵头,城市建设战役由区建设局牵头,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由区委农办牵头,民生工程建设战役由区教育局牵头,并按战役内容归类为七个方面分别确定责任单位(具体内容见附件2)。

各镇(街)作为“五大战役”的纵向责任主体,要积极对上衔接,按照“能快则快、多作贡献”的原则,自加压力、突破常规,结合本镇(街)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镇(街)实施方案,努力“比学赶超”,不折不扣地完成区里下达的每个指标任务。

三、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战役实施方案应包括战役总体目标、组织机构、项目清单、责任机制、考评督查、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要充分结合战役特点,积极加强与省市各牵头单位的沟通衔接,目标任务既要实现对市“五大战役”考核任务的全覆盖,更要主动衔接区委、区政府2011年经济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好字当头、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各战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安排建议如下:

重点项目建设战役:以2011年区重点项目为主要内容,全面覆盖我区列入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战役所有项目,突出列入全市百个攻坚项目和全区二十一个攻坚项目。

新增长区域战役:根据省、市战役确定的湄洲湾北岸临港区域为重点发展新增长区域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木兰溪两岸一并列为我区重点发展新增长区域,筛选并加快推进一批我区临港产业重大项目和提升我区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城市建设战役:主要包括宜居城市综合体项目,市容市貌整治和管理项目,城市综合

交通项目,架空缆线下地项目,城市绿地建设项目,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公厕项目以及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城市供气、给排水设施等城市建设项目。

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抓好华亭市级试点镇建设,按照省扩大试点镇范围的要求,争取将华亭镇列入省级试点镇,同时抓好常太、灵川、东海三个镇小城镇建设。项目安排上要突出规划、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环境景观和城镇产业等方面的项目。

民生工程战役:惠民实事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35号)和市委、市政府贯彻闽委[]35号文件精神提出的“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莆委[]82号)的内容,对照全省经济经济会议要求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强农惠农、便民生活、和谐平安、棚户区改造等七个方面,遵从项目实施要求由牵头单位提出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安排、责任部门以及进度计划安排。棚户区改造主要为经市、区政府会议确定的项目,该项目实施由城市建设战役指挥部负责组织,统计由民生工程战役指挥部负责。(以上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2)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3

20xx年最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4

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2021年预防控制艾滋病防治项目

二、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传播“十四五”行动计划》、国家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传播“十四五”行动计划》、《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

三、 项目实施单位

西双版纳州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项目基本概况

2005年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持续开展了四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并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通过2016-2020年的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我州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标志性进展。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州艾滋病感染者发现率、治疗率和治疗有效率分别达90.7%、92.7%和97.7%,实现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提出的“三个90%”全球目标;继续保持无经输血传播状态;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至2%以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消除认证达到国际标准;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的指标已完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繁荣稳定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持续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州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实施艾滋病疫情监测、综合干预、扩大检测、扩大治疗、感染者随访、消除母婴传播、消除输血传播、中医药治疗、性病丙肝检测治疗等防控工作,定期开展督导考核。

五、项目实施内容

(一)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对居民、流动人口、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人群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营造“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变被动发现为主动发现,让有高危行为的人主动寻求检测,让感染者主动寻求治疗。

(二)提高综合干预覆盖面及质量。一是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持续落实《云南省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方案》,提高“推套防艾”工作的精准有效性。二是强化综合干预。继续推广和加强社会组织、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高危人群艾滋病性病综合干预模式,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动员检测、阳性转介等综合干预。

(三)持续巩固消除经输血和母婴传播成效。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和疾病防控工作,为青少年、育龄妇女、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其配偶、涉边婚姻家庭等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检测;为结婚登记人群提供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服务。

(四)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代州委、州政府起草《西双版纳州第五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负责协调公安、财政、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部门职责积极组织推进和落实防治艾滋病各项工作任务。

六、 资金安排情况

2021年州本级预算安排预防控制艾滋病专项资金29万元。

七、 项目实施计划

(一)召开全州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会议2次。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2次。

(三)到工地、企业、学校等地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4次。

(四)印制一批防艾知识宣传品。

(五)开展防治艾滋病专项检查4次。

八、项目实施成效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5

一、目标

(一)基本建成覆盖全镇、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系统。至年底重性精神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

(二)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工作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分工

赵同志:全面负责全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

曾同志:负责全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领导、检查、协调。

杨同志等:具体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全镇范围内实施。

(二)实施内容

1、培训:按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精神病防治专业人员、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患者家属护理、居委会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

2、信息收集: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的同时,上报上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三台县民康医院)和县疾控中心。

3、收集确诊病例资料。卫生院每季度统计在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病例信息,汇总后上报县级精神病专业机构。

4、病情评估: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由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符合诊断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

5、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理念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6、患者报告: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医疗项目实施方案范文6

[关键词] 结核病;五率;项目效果

[中图分类号]R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08(2010)17-0012-02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强化重点防治措施,确保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目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国家卫生部于2006年底印发了《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各地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切实提高“五率”。为此,山东省卫生厅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在全省13个县市区实施了第一轮“实现‘五率’第一阶段目标,提高DOTS质量”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以下简称“五率”项目)。现将我市宁阳县“五率”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评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五率即医疗机构患者报告率、患者转诊率、患者系统管理率、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率和患者家属筛查率。到2010年以省为单位、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前“三率”超过95%,后“两率”超过85%。“五率”项目实施前、后,患者初诊登记本、结核患者登记本、患者追踪登记本、患者系统管理登记本、涂阳患者密切接触者登记本中记录患者的报告、转诊、追踪、到位和涂阳患者系统管理及密切接触者筛查情况。项目实施前,开展基线调查;项目结束后,开展效果调查。

1.2 项目支持活动(1)签订协议书。在市与省签订项目执行书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和宁阳县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2)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市、县分别成立由分2122/!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局机关有关科室、结核病防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五率”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3)举办项目启动培训会议。召开由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医疗机构院长、分工院长、防疫股长、结核病防治专(兼)职医师、疫情报告员、放射科主任及厂矿企事业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五率”项目启动会议,对与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项目实施前及实施中,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在县电视台播放结核病防治宣传片,为项目工作营造浓厚氛围。(5)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登记、报告、转诊流程和方法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患者追踪、系统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流程和方法,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健全完善各种登记资料。

2 结果

2.1 患者报告情况项目实施前,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目标医院登记肺结核及疑似患者51人,报告51人,项目实施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目标医院登记肺结核及疑似患者27人,报告27人。报告率均为100.0%。见表1。

2.2 患者转诊情况项目实施前,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目标医院登记报告肺结核及疑似患者51人,县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收到转诊单17张,转诊率只有33.3%;项目实施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目标医院登记报告肺结核及疑似患者27人,县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收到转诊单27张,转诊率100.0%,项目实施效果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u=5.65;P

2.3 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到位情况项目实施前,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需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的肺结核及疑似患者31人,追踪到位18人,追踪到位率为58.1%;项目实施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需结核病防治机构追踪的肺结核及疑似患者17人,到位14人,追踪到位率为82.4%,项目实施前后差异无统计学意义(u=1.71:P>0.05)。见表3。

2.4 涂阳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情况项目实施前,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涂阳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为56人,接受筛查的29人,筛查率为51.8%;项目实施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涂阳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为172人,接受筛查的158人,筛查率为91.9%。通过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涂阳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6.57;P

2.5 接受系统管理的患者情况项目实施前,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的肺结核患者109例,接受系统管理的77例,系统管理率70.6%;项目实施后,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的肺结核患者122例,接受系统管理的118例,系统管理率96.7%。项目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肺结核患者的系统管理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u=5.55:P

3 讨论

结核病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五率”项目工作更是离不开各级综合医院的支持与配合。而信息传递及时、完整、畅通是确保肺结核患者纳入结核病规划管理的重要途径…。五率项目的目标医院――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疫情报告奖惩制度,对结核患者的信息转诊、传递做到了准确无误,促进了项目工作的开展。转诊率、报告率都为100.0%。他们在结核患者登记、报告、转诊方面的“无缝隙化管理”模式得到了国家、省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规范的项目化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县卫生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实现‘五率’第一阶段目标、提高DOTS质量”结核病控制项目的通知》,为项目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在对乡、村结核病防治医生进行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督导计划,明确了各级结核病防治医生的职责,加强了项目督导力度,保证了患者规律治疗,宁阳县的肺结核患者系统管理率由项目实施前的70.6%提高到了96.7%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