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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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1

关键点1:信用信息如何归集、共享和使用

信用信息是进行任何信用活动的基础,信用信息的不完备是制约信用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服务行业所需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于金融领域外,还大量分散在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手中。在信息管理层面上,日、美、欧三个地区的立法制度以及立法体系都是极为严格的,严格的立法机制不但为征信机构在行业内的征信权予以了较好的保障,同时对于信息流动的安全以及使用的合理化都予以了很好的约束和管控。

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

根据美国的信用信息归集内容看,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如下三部分,这三部分可以被划归为九个不同的类别。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这一部分可以划分成三个不同的类别,类别一为企业的身份信息,含名称和地址以及电话,还有邓氏编码;类别二是企业的自然信息,含规模、业务范围、所雇人员的数量和年销售额等相关信息;类别三为组织信息,含总部、投资人、部门结构与分支机构。第二部分:信用记录:同样可以分成三个不同的类别,类别一为财务状况,含收益率、信用等级、资产负债以及发展趋势;类别二是银行与付款记录,含付款记录、应付账款、贷款情况、于银行开户情况;类别三为包括法院在内的公共信息,含法院记录、登记信息、税收信息、破产信息等等。第三部分:经营管理信息,含高管人员信息、企业品牌以及业务领域等等。

对于消费者来讲,其信用信息由如下四方面组成:一为身份信息,含姓名和住宅以及电话,还有社保号与征信公司所设个人代码;二为信用记录,含信用卡、分期付款、住房抵押、消费贷款、租赁等,这些信息不但含正面内容,也含负面内容;三为公共记录,含个人财产、税收、法院判决等等;四为查询信息,此为基于《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设,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的具体使用予以记录,进行监督,在保障使用符合立法规范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获得和使用信用信息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于企业来讲,其信用信息源不但包括诸多的公开渠道,比如新闻媒体和政府组织;还有专业机构的提供,比如对法院判决相关信息负责收集的专门企业;另外有一部分是从银行以及投资者、工商局,还有金融企业采集获得,比如贷款、账款拖欠等等;尤其是账款拖欠这方面信息的提供人通常为债权人,这方面的信息,征信机构通常要与债务企业予以核实之后,再行录入。对于消费者来讲,其信用信息源同样有三个:一是由诸多授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这些授信机构含银行和信用卡公司以及租赁商,还有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等等;二为公共部门(含政府机构),比如法院的判决、税务机构的纳税信息、公共单位的收费记录;三为别的信息报告组织者,比如相关行业协会等等。

若不限制信用信息的具体使用,就会造成信用信息被滥用,进而对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对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对整个国家所应该享有的信息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

建议

对于征信活动的积极开展来讲,信用信息是基础,所以要想保证信息使用、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信息保存等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规范的机制是前提,也是基础。

《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自己的推动作用,社会要为之共建,政府要予以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的标准,并且健全立法,为完善的市场的建立和培育打下基础,为市场机制良性作用的发挥提供外部的保障,还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过程中,要鼓励多方不同的社会力量的参与,要让社会整体共同为建设信用体系而努力,合力建构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在中国,征信行业只有十来年的历史,整个行业的规模有限,还没有构建起良好的市场信誉,再加上信用信息本身的公开程度以及共享水平不高,没有完善的立法的约束,所以征信机构自身的运转的稳定度也不高,从相关公共单位和组织收集信息的能力也比较低。在信息的采集以及获取过程中,征信机构的地位仍然比较低。

当前,针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以及传播,中国并未建构起完善的立法,所以构建起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就肯定需要修订现行的法律、制定新的相关法律。现在在信用信息之共享使用方面,下面几个方面是亟需开展的所在:

第一,明确确定市场上可收集与使用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具体范围。因为并未明确针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信息予以单独立法,所以必须要明确征信机构可以采集与使用的相关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对其使用范围予以界定,尤其是严禁采集与使用的相关信息,更要予以清晰地界定。基于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这一前提条件下,充分化可以收集与使用的信用信息是前提,也是条件,在此可对美国的相关经验予以充分的借鉴。

第二,对于信息公开的相关办法予以尽快明确。尤其是信息的掌握者和使用者,更要明确他们能够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与内容,对其公开的方式也要予以明确。

第三,针对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还有国家安全信息,也要明确特殊的保护措施。

除了立法之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各个层面各个行业的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我国信用信息原始数据记录的不完整、不规范,以及权威数据源机构间的数据内容矛盾问题等直接影响到信用数据的可应用性。中国人民银行也制订了《企业征信数据元标准》《个人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业务标准》等标准,但这些标准都仅仅是指导性规范,对信用数据源单位的实际约束力不强。

关键点2:如何惩戒失信者

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难于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合理的信用惩戒机制,这种缺失容易让社会中的很多人失信也不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自然难以激励人们守信。建立合理的信用惩戒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业信用管理进行正确引导,有利于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也能有效促进不同社会主体遵守信用,珍惜自己的信用。

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行政性惩处机制应该是辅助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惩戒机制,通过将所有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统一建立信用档案,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不同主体可以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决定是否和对方进行交易,以此为基础,无论是信用信息的提供方,还是使用方,都能通过征信活动给自身带来好处,从而引导不同市场主体积极提交和共享信用信息。从目前来看,我国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惩戒机制还要走一段漫长的路。

谁来惩戒失信行为

从发达国家三种不同的信用体系模式来分析,惩戒失信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层次化和多样性,从政府机关到民间组织,从司法机关到法律授权者,都可能担负起这一责任。

以美国为例,财政部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联邦储备委员会,都为主要的信用执法人。通常,政府行为是惩戒的主要方法,此后转变成民间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构担负的主要职责是完善立法,界定失信行为,明确惩罚措施,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把失信人的行为以及政府对其予以的处罚告知给整个市场,这样市场上的其他主体在和失信者进行交易时就会予以思考。分析惩戒机构,它们工作的开展所依据的主要为信用产品,这类信用产品源自信用服务组织,借助这类产品,他们约束乃至威慑失信者。由于负面信息所产生的影响和行为所受到的限制,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需要付出昂贵的成本。分析失信惩戒体制,其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阻止,在于消除失信行榈纳存空间和生存条件。

如何惩戒失信行为

分析失信惩戒的主要形式,可以将其总结为如下三种:第一种,法律约束。通过健全的立法体系,维系信用关系的正常运作,借助法律惩罚失信者,保护合法权益。第二种,非法律约束。含道德约束、宗教约束以及舆论约束等不同的形式。对于法律约束来讲,道德约束是其前提,从实质的层面上认识信用,它依赖于社会主体彼此间的诚信,基于道德维系,市场信用体系得到更好的运转。舆论约束来自媒体和公众,它们的强制力可能有限,但是它们的影响力极为广泛;而宗教约束于西方的影响力甚大。第三种,经济约束。为在上述两种约束方式的影响下,失信者于市场上所遭受的经济限制与经济损失。

失信惩戒不但在机制上较为严厉,而且在手段上也较为灵活。对于失信者来讲,它还享有申诉权,如果其认为对自己的记录存在不正确和不实的地方,那么其有权提出质疑,对于失信者的质疑,作为信用报告机构,要设立对应的处理程序,展开调查,如果于一定时间里,被质疑信息所对应的准确性不能得到证明,就需要删除这些信息,即便信用报告机构马上提供了证据对相关信息予以了充分的证明,失信方仍然有权将自己的解释加入到信用报告里,还可以对报告进一步的提出质疑,借此获得信用信息使用方的理解和注意。

建议

现在,针对失信行为和失信者,中国并未建构起完善的惩戒机制,失信者并没有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较高的代价,他们甚至还从中获得了不法的利益。为此必须要严加监管,对失信者实行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目前,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食品药品、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条线的部门法规,组织开展了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信用惩戒制度。但这些部门惩戒制度缺乏有效整合,没有形成联动惩戒机制,降低了实际的惩戒效果。应当积极推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进行联动惩戒,使失信主体在一个领域失信,在多个领域寸步难行。首先要实现失信信息的整合。要加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失信信息能够在有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使失信主体在社会各领域留下“案底”。其次要明确联合惩戒的领域。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并非在所有领域都要进行制裁,但应当在一些重要经济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建立联合惩戒应用机制。如在工程建设、食品药品购销、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重要领域,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分配、人才引进、资质认定等政府管理环节以及有关主体申请资金扶持、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表彰方面。最后,对失信主体加强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内容可以包括限制企业进行投标、限制投资项目、限制信贷规模(需与央行协商,争取其支持),或给予失信企业警告、罚款、社会公告,以及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剥夺评优资格及称号等;对失信个人的,惩戒内容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人才引进、户籍转入,限制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用,限制个人申领及使用信用卡、个人房贷、车贷及消费贷(需与央行协商,争取其支持),限制经适房申请等等。

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失信信息传输机制

失信信息传输机制包括了失信信息的汇集、查询和。要建立失信信息的有效汇集机制。分析为什么失信行为在当前的中国较为多发,不对称的信用信息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技术,借助网络联合,在不同职能部门间构建起彼此协作、互为影响、互为支持、高度公开、高度透明的信用信息机制。于个人来讲,最好可以基于身份证这个中心信息的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予以完善,进行信息查询网络的构建。在个人信用信息这个档案下,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等行为都会受到影响,离开了信用,个人在社会将难以迈开步伐。只有这样,经济主体才会更珍爱生命,更珍惜信用。

推进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2

【本刊讯】8月22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在京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简称《纲要》)动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田锦尘司长亲临l缶会议指导,曹玉书会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全国56家工程建设行业、地方关联协会、大型施工企业、先进诚信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刘怀主持会议。

田锦尘司长在讲话中着重就《纲要》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把握《纲要》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并对工程建设企业如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强化质量意识;二是要提高管理能力;三是要保持良好信用;四是要防控信用风险。希望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继续发挥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努力推动全行业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氛围。

曹玉书会长在讲话中指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行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纲要》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注重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二是设立“红黑名单”,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三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推动诚信文化进入企业核心价值观,优化诚信建设软环境;四是推动诚信建设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相融合,共铸优质工程。同时,他对下一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一是建设和利用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二是继续做好信用评价工作;三是积极做好诚信企业推介活动。

会议同期,启动了“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建设以《纲要》为指导,是国内工程建设行业首个以统一代码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吸纳了国内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和与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涵盖了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息。具有覆盖广、层次多、信息全等特点。该平台将逐步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平台链接,与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本刊记者 吴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3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阐释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互关系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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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月.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5(10).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4

[关键词] 电子商务 诚信建设 失信成本

一、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电子商务过程中的非诚信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二、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电子商务中的非诚信行为给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重大的危害,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和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了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三、诚信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先行。企业是电子商务的最大推广者和受益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企业在商务信息的掌握、商品性能的了解等方面都有绝对的主动权。相对消费者来说,企业在交易中是一个强势群体。所以,企业与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相比而言,前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更加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诚信建设中,企业必须先行,从而以企业的诚信带动消费者的诚信。

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资信公司的信用评价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来保证交易双方的诚信。电子商务也可借鉴传统企业的做法,通过网络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确保交易的诚信。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来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2.制度保障与技术保障相结合。制度的缺陷会驱使人失信,诚信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保障。但是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由人来操作的,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人的诚与不诚,会影响制度本身及其执行力度,使制度也带上诚信与否的色彩。现阶段,在我国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制度的执行力度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人们失信成本相对过低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制度还无法保障诚信的建设。

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和顺利进行的另一个重要保障,通过各种技术的运用,可以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消费者信息的安全。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安全总是相对的,而且,技术无法解决商务信息不真实、产品交付过程中的失信、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在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单靠制度或技术都无法达到保障诚信的目的,应该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共同进行保障,使技术和制度发挥各自的长处,相辅相成,共同建设一个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环境。

3.消费者诚信、企业诚信与政府诚信相结合。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是消费者、企业、政府等各种角色共同努力和配合的结果。因此,在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消费者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应当相互结合、共同作用。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消费者的诚信行为表现为不向商家提供不实信息,不提交虚假订单,及时付款,对于已经确认的交易如果不是商家违约或商品质量问题,不故意退货等。消费者诚信习惯的形成将会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对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企业积极参与和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保证。无论是在商品选择、质量保证、支付安全、隐私保护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企业都应走在前列,促进诚信建设。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推出了一些值得提倡的措施,如阿里巴巴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搜易得的先行赔付机制,淘宝的买家、卖家信用互评机制等,这些举措给消费者很大的购物信心,也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电子商务中,政府扮演着消费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是否讲求诚信关系着诚信体系建设的成败。政府应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系,做好监督与自我监督,服务于民、诚信于民,做好电子商务下的业务转型,建立起信用政府。

4.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秩序。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电子商务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是法律法规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如果对电子商务活动没有制度化的监督,那么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是一纸空文。所以要加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执法监督力度,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各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打击网上非法经营活动,增加失信行为的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

5.加强商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说,商业信用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商业数据库的建立,不断收集和积累企业与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从而建立起第三方信用认证制度,这对促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全国范围的商业信用信息网络,通过该网络,可以查询到全国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信用记录,并且通过自动运行信用评估模型,信息网络还能提供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以形成对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公开、公平的评估制度和信用的社会监督制度。

6.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信交易环境。行业自律在加强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建设中极其重要。行业自律使得企业能从消费者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出发,制定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的网上消费环境。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监督电子商务诚信经营,并通过互联网接受社会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不遵守共同商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会员资格。

7.完善电子商务模式,创造诚信交易条件。在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是非常完善的今天,其诚信的建立有必要从完善电子商务模式着手。通过不断改善电子商务流程,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细节,从而为电子商务诚信交易创造条件。如类似于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中介,对于确保当前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和支付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有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单边信用模式、委托授权模式等四种典型的电子商务信用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利弊,企业和各相关组织可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研究更加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电子商务信用模式。

四、结束语

诚信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能否健康、良好的发展,失信的环境将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诚信环境的建设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才会更加辉煌、灿烂。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商场现代化,2007年1月(上旬刊)

[2]张丽凤张平: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立与管理.商场现代化,2006年8月(下旬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5

关键词:信用担保 体系 建议

中国 金融 业的发展并不均衡,从中国的金融结构看,最为发达的是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企业重组融资等方面则缺乏相应配套的金融服务。从企业的生命周期看,中国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服务于已经开始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成熟阶段企业,但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成长、重组等阶段却缺乏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运做形式更为市场化的手段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填补金融服务空白。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为了业界的讨论焦点,担保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而担保作为信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联系着融资与保证,增强了信用,有效分流了银行的风险,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起到了促进信用链条流畅、优化信贷分配的作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值得思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这两年发展迅速,有的担保企业资金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比较审慎,风险控制较好,代偿率较低;大多数的担保企业规模较小,自身发展艰难。由于中国担保行业存在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也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

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然名义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对担保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办法来规范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一是担保机构的设立没有统一的依据;二是没有市场准入制度,如规定最低的资本金,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等;三是对业务经营范围没有硬约束,相当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既从事担保业务又从事投资业务,担保业务实际上成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的副业。

2、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目前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会计 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目前主要适用的担保法律法规都是早些年制定的,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外,《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担保业务尚有规定不明确、甚至不适用的地方。

3、注册资本不实,削弱实际担保能力

存在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注册成立后,抽逃或挪用资本金;有的信用担保机构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偏少,而其他固定资产偏多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其实际担保能力,不仅使银行贷款潜伏着巨大风险,也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总体质量不高

大部分银行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比例,只有个别担保机构争取到银行10%-20%的风险分担比例;大部分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议放大倍数最高只有5倍。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资金实力越弱、资产规模越小的企业寻求担保机构帮助的愿望越迫切,而市场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其他力量引导或推动,资金的赢利要求决定担保机构只会“锦上添花”,而不可能“雪中送炭”,不会对市场竞争中最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青睐。

二、完善中小 企业 信用担保的政策建议

1、全面认识中小企业在 经济 发展 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中小企业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目前,占 中国 企业总数99.6%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58.7%的GDP,提供了7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完成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广东是成长型中小企业最多的省份之一,2001-2004年广东中小企业的 工业 增加值、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从业人员等6项指标的增长率均远高于全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增长率。目前,广东中小企业有近50万家,占企业总数99%,占就业人口75%以上,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发展中小企业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但是广东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金融 是 现代 经济的核心,“金融活、经济一盘棋皆活”,因此,政府支出一定的必要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一种收益良好的政府“公共投资”,其中,着力构建适合本土需要的信用担保体系即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起于累土”。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引起共同关注,为国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是为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政府应当提供有效监管和风险补偿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范文6

摘 要: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我国城镇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方面的不足。本文首先对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发展状况和主要内容做了简要的介绍,其次指出我国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针对廉租房退出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退出机制;经济租用房

一、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的重要的功能,它对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维护城镇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廉租住房的法律。现有的相关法规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都属于部门法规,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影响力度不大。

另外,我国尚未颁布有关廉租住房退出环节的专项法规。上述相关法规虽然涉及到廉租房的退出问题,但都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廉租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情况,而现实的情况很复杂,远远不止这些。

(二)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动态变化难以监测

廉租房退出机制是建立在对廉租房家庭经济条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的基础上的,而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界定家庭收入的相应体系。然而低收入水平家庭的经济状况是时常变化的,所以有效的廉租房监管体系应该做到及时将收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非低收入家庭从廉租房保障对象中去除。但是,在廉租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个人信息分散化。同时由于当今社会收入来源多元化,个人及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单位工资部分是有记录的。导致廉租房主管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退出标准单一而且僵化,有强化道德风险的隐患

从现实中各地的退出标准来看,基本上都是以家庭收入连续半年或者一年超过当地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限,极少考虑家庭成员数量的变化以及其他家庭资产的增值,考虑标准比较单一,这就导致一些家庭经过利益权衡,选择放弃工作;也有一些家庭出于无奈选择了瞒报、虚报,从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当然这也正说明我国住房保障层次的断裂。那些收入水平略高于廉租房入住标准的住户,在退出廉租房之后,仍为城市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因无力租房或购房而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成为所谓的“夹心层”居民。

(四)轻惩罚,无激励

1.轻惩罚

目前,全国各地对“骗租”行为的惩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纵观这几项措施,可以发现我国对骗租廉租房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是完全不够的,骗租的违约成本大大低于违约收益。在我国,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有钱人能够以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政府的廉租房,而且只要他们登记的住房面积与收入水平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有可能获得政府的廉租房保障,这让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廉租房房源显得更加紧缺。

2.无激励

“奖赏”的目的是当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出现向上流动的倾向时,对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使其进入住房保障的第二道网。然而目前我国对廉租户日退出廉租房的激励措施是空白的,这就导致大部分廉租户不想退出其廉租房。从而使得廉租房的退出更加困难。

二、完善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廉租房建设关系到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廉租房住户的退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博弃。鉴于现阶段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廉租房退出机制体系。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以上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廉租房的法规效力较低,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廉租房退出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制度规范,提高相关法规的效力层次。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出台廉租房保障的整套法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专项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退出机制及管理机构等,为建立动态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其二,出台廉租房退出政策细则,整合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制订《廉租住房退出条例》,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杜绝“钻空子”现象。

(二)加强廉租房入住家庭收入的动态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稀缺的廉租房房源和廉租房保障资金,必须对已经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化实时管理,通过年度申报、动态抽检和定期核查的方法加以管理,并确定廉租房的具体退出流程。为此,廉租房的实施机构应该借助信息化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手段,及时掌握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再需要保障的家庭催促其及时退出廉租房保障系统,以便轮候的家庭能及时入住廉租房或得到租金补贴。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政府的退出标准也比较单一,导致廉租户的退出并未真正反映实际情况,所以建立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退出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公屋退出标准,不仅考虑家庭收入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还要考虑家庭成员数量的变化以及其他家庭资产的增值等。这样就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同时考虑家庭的动态变化,让真正有困难的家庭享受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四)创设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加大惩罚执行力度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我国现行廉租房的退出方式是轻惩罚,无激励,这使得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很单一,对此,我国应该在退出的激励机制方面进行补充,同时还要加强惩罚力度。

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以梯级住房保障引导廉租户实现梯级消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廉租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推出的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低息购房贷款等,激励经济条件改善的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廉租房保障体系。

惩戒机制方面,我国应该提高惩罚的执行力度,解决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压力缺失问题。我们也可以在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中加大罚款力度,将虚报资料严重情况纳入犯罪范畴。高强度的惩罚措施保证了违法行为的高成本,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遏制骗租、转租问题的发生。

(五)尝试把廉租房和租赁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对接,形成“经济租用房”

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一直分离化运作,在准入标准、保障群体、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离化运作模式的负面效应就是导致城市“夹心层”居民的出现。另外,经济适用房以售为主的运作模式,也不利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充分利用。正因为如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创新。首先,可以尝试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运作模式,实行以租为主。然后将廉租房和租赁部分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对接,形成统一的“经济租用房”,再确定“经济租用房”的准入标准、保障群体及退出机制等要素。(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炜城:《对我国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探讨》,群文天地,2010年第7期.

[2] 刘颖:《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分析》,格致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