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款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捐赠款管理制度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1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高等教育捐赠,美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激励制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施配套资金政策。个人对大学捐赠,美国政府为捐赠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也归捐赠者所有[5]。第二,实行税收激励制度。按照美国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捐赠者,高等教育捐赠可帮其降低税收档次;对于企业若捐赠给高校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的,超出比例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予以扣除[6]。另外,美国还规定教育捐赠免征遗产税。在英国,教育捐赠有多种渠道,如英国文化委员会提供的奖学金,皇家学会提供的奖学金及教学公司项目等,学校得到这些赠款无须纳税。同时,一些基金会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也无须纳税。此外,政府还鼓励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捐赠上市股票和建筑物等方式捐赠,该部分实行税收减免制度规定。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制度法规中有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教育进行捐赠。但与英美发达国家相比,对于国内企业捐赠者而言,捐赠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现行税法“捐赠人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过于严格。同时个人捐赠者尤其是小额捐赠者,知晓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的程度也较低,而且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

二、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管理制度比较

1.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投向比较美国各高校的基金会都留有一笔数额较大的留本基金。按照其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留本基金的投向基本是由基金会提出意向,最后由校董事会决定,并且留本基金一般不能拿来投资。而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则由基金会聘请金融专家来运作,如投资上市股市、高风险资金、入股房地产等。总体来说,美国大学捐赠基金的投向体现了公益性与效益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英国大学的基金会在运营投资目标上,进行了定性规定,如英国牛津大学的投资目标是“在分散投资的基础上,运用我们的竞争优势,为大学提供资金并为后代保留资金的购买力”。在此基础上,以牛津为首的英国大学基金会进行了相对保守的运营投资,一般持有现金比率达8%—9%,房地产配置比率超过30%[7]。而我国大学由于管理体制、基金规模等方面的原因,基金投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依靠利息来获取投资收益,基金的运营投向还远未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整体缺乏灵活性与效益性,总体收益率较低。

2.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比较英美两国大学的捐赠基金使用,主要取决于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基金的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捐赠人意愿和高校实际需要,用于下列领域: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图书资料、提供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举办学术会议、支持教师学术研究和颁发教学金、学校博物馆等。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投入使用方面,我国大多数高校仍主要将基金投向本校的硬件建设项目,对影响高校质量提升的核心竞争力的软件建设方面,投入明显不足,如鼓励学术研究和发展、自主教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优秀学生等。

3.教育捐赠基金运营回馈比较美国许多高校都制定了捐赠回馈制度,以激励捐赠者的积极性、自豪感以及加强其与学校的紧密联系。如美国高校实行命名捐赠制度,在校名、院名、奖学金名称,甚至办公室、教室、休息室等地方随处可见捐赠者名字。有的则对捐赠者授予荣誉称号,如斯坦福大学根据捐赠基金额度等级,对捐赠者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其具体包括:校董会、遗赠荣誉团体、1853荣誉团体、忠诚基金[5]。英国高等教育也十分重视回报捐赠者。其经常采用的方式有:授予荣誉头衔、身份、在实物上题名、报告捐赠使用情况等,有时也会邀请捐赠者参加学校举办的捐赠者聚会等相关活动,并在校方的各项报告中予以致辞感谢等。中国高校近年来在捐赠基金回报方面,也开始实行捐赠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奖等做法,但大多数还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荣誉称号颁发随意,捐赠回馈内容少,形式简单,平时与捐赠人沟通较少,并不能稳定地给予高等教育捐赠人有效的回报。这使得捐赠回报常随着某项活动的结束而逐渐消亡,从而增加了捐赠基金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

三、中国与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比较

1.捐赠基金监管比较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有一整套的教育捐赠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仅对机构的日常运行,如捐赠宣传、捐赠接收、捐赠审核、捐赠估价、基金投资管理以及人员职责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对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责任等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这些内部监管约束外,教育捐赠基金会还接受来自行业组织的外部监督。与英美大学相比,我国高校的基金会虽有的设有监事会或监事,但还缺乏较完善的监管机构、监管手段与监管责任的制度规定,监管机构职责不清晰,捐赠监督机制不到位。并且,由于我国高校教育基金发展历史较短,也缺乏教育捐赠基金社会监督制度规定。高等教育捐赠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即“政府监督、独立的评估机构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来自捐赠者本人的监督”[8]。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至今仍是一个空白点。

2.捐赠基金信息披露比较英美高校的捐赠基金会均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在捐赠基金会网站上,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年度财务运作状况、每笔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甚至历年的年度报告。此外,捐赠人还可通过登录其专属的网络平台,随时了解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也会不定期向捐赠人邮寄基金使用详细情况说明,使捐赠人信任放心。目前,我国对高校捐赠基金资产和基金会活动的年度审查的披露,还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部分高校捐赠基金会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信息披露不到位,透明度不高。如在国内已有的100多个大学捐赠基金会中,较少有大学的基金会主动披露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财务信息,履行公开告知义务。这种处在黑箱或半黑箱操作状态下运行的教育捐赠基金会,往往将发生私自挪用、侵占、克扣捐赠款物的行为。

四、英美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社会制度、高等教育体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上述英美国家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做法,对我国当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建立独立专业的管理机构,扩大筹资规模,完善捐赠激励制度体系英美两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基金会都是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也有专业的筹资运营管理人员负责,上下协力,工作效率高。我国高校也要尽快建立独立的教育捐赠基金会,构建内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权责分明的治理结构,成立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综合服务等部门。同时还要制定选聘从事教育捐赠管理专业人员的选拔制度、考核制度、聘用制度等规定,从而挑选出一批专业人士从事捐赠基金的筹措、运营与管理。英美高校采取的灵活多样的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筹措制度,是值得我国高校学习的经验。我国高校应积极研究捐赠基金筹资策略和筹资方式,进一步加大捐赠宣传力度,针对校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会其他民众等不同类型的捐赠对象,设立电话募捐、网络募捐等多种捐赠渠道,允许遗嘱、人寿保险、信托基金等多样的捐赠类型,以获取更多的捐赠基金,从而扩大筹资规模。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学习英美国家,为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高等教育基金的行为,制定更优惠的激励政策和法规体系。如在社会民众中加大宣传和普及高等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将现行制度中捐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5%,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摊销;规定高等教育直接捐赠人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数额较大的遗产开征适当的遗产税等,从而激发社会各界的高等教育捐赠热情。

2.提升教育捐赠基金运营效率,平衡捐赠基金使用,制定基金回馈制度高校教育捐赠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通过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借鉴英美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成功经验,我国高校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进行分类管理,分析市场风险和机遇,制定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在保证基金本金不受损的前提下,投资证券、政府债券、企业股票等,以期获得市场平均回报率。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运营使用方面,我国高校应学习英美高校,平衡高校捐赠基金的软硬件支出使用比例,针对目前我国高校软件建设支出不足的现状,加强捐赠基金对高校教研创新、优秀人才培养等软件建设方面投入的制度规定。同时,我国高校还应如英美高校一样,制定一套有吸引力的捐赠回馈制度。如严格规定授予捐赠者名誉学位或称号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捐赠者授予名誉博士等称号;规定高校可定期向捐赠者无偿提供技术、产品和经济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或者当高校研究成果向社会有偿转让时,捐赠者可优先获得转让权等,以促使各类捐赠者将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事业长期而稳定地开展下去。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慈善事业 发展 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53-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为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等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慈善事业是由政府主导、民间团体或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的一种有益于社会与公众的公益事业,是一种对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无偿的公益行为,也是当前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

一、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

1.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深,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加上每年各种突发灾害事件中产生大量的受灾人口,帮助这些特殊群体,缓解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仅靠现有的制度安排和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能弥补社会救助的不足之处,同时作为一种再分配方式,慈善事业让富有阶层通过志愿捐赠的方式帮助贫困阶层,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和互助。慈善事业还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城乡差距显著,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边远乡村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落后,慈善事业为改善贫困乡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提升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以奉献爱心为宗旨的慈善事业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援助者在参加慈善活动时,思想心灵会得到净化,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愉悦了自己,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受助者在得到帮助时深深地感受到人间的真情和社会的关爱,会心存感恩,与人为善。慈善事业展现了人性中“善”的一面,提倡人道主义,有助于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关爱、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慈善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和谐的社会,应是一个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所以发展慈善事业对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3.拓宽社会保障渠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和物质资源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社会优势,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广阔的物质资金来源,拓宽社会保障渠道。近年来,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它在助残、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捐赠项目和重大捐赠活动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相辅作用,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四个方面共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四者缺一不可,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慈善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1.慈善意识淡薄

许多人对慈善事业不够了解,也不关心,认为是政府的救济行为与自己无关。虽然很多人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等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大部分公民对慈善事业以及慈善机构不了解。由于慈善活动开展不多,慈善事业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慈善组织、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动没有深入人心。慈善事业被淡漠有认识上的原因,认为树大招风,财不外露,体制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捐赠者担心善款去向不明、捐赠渠道狭窄和繁琐、善款与企业经营利税脱节等等。慈善缺位不仅仅是企业或富豪的问题,而是社会整体的问题。据统计,在美国,个人捐赠占社会捐赠的比例超过80%,而我国却不到20%。在这种状态下,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就很难真正形成,必然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是用公众的资源做公益的事情,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然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然而我国在慈善立法上缺位,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慈善的基本法,当慈善事业出现问题时无法对其作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对慈善事业各方面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等,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慈善组织的地位、性质、运作机制、监督机制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同时,现有的规范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慈善公益事业的领域不但设置的范围狭窄,而且内容并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3.公信力有待提高

慈善事业是在自愿和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慈善事业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是否取信于民。遗憾的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不容乐观,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让人们对红十字会失去信任,章子怡的“诈捐门”为中国的名人慈善抹上阴影。信任危机体现在:一是强制性的募捐令人生厌。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仍然是政府包办模式,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色彩,缺乏慈善事业本该有的自愿性、独立性和自发性。在许多捐助活动中,一些单位往往采取摊派形式,以强制手段做慈善,事与愿违,不但不能激发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热情,反而令人生厌,挫伤人们做慈善的积极性。二是善款的使用和去向不明。捐赠者对捐款有知情权和干预权。但是在现实中,这两项权利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捐款人连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更不用说干预权了,势必影响人们捐赠的热情。我国的慈善组织账目基本上不对外公开,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很容易滋生。三是慈善组织内部监督存在问题。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将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离,没有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不能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三、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

1.宣传培育慈善意识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集腋成裘的效应,培育良好的慈善意识,凝聚全社会友爱互助的力量,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因此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呼唤社会的爱心,激发人们的善心,让慈善概念深入人心;宣传慈善公益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 尤其是对善行的褒奖要做到及时、公正、公开,形成褒扬“慈心善行”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从长远来看,要将慈善公益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从小培养孩子助人为乐的理念,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成为自觉的行动。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近几年我国慈善事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违公益道德的事件,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来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慈善立法从2005年起就被两会代表提出,时隔十年,今年2月已经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争取今年底提请常委会审议。慈善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慈善事业的法律界定、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运行规范、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慈善事业的财政税收政策规范、法律责任等。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但在引进国外先进慈善理念的同时,如何尊重中国国情,协调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思考的。《慈善法》的出台,必将积极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3

一、的提出:

1995年7月,年仅30岁的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患上了慢性粒性白血病。1995年12月22日,横县地税局以该局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并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募集捐款共计222645.55元。1998年11月2日,余辉离开了人世,但账户上还有14万元。然而,捐款余额的归属问题却引起了争议。余辉的父亲余某认为捐款余额属于余辉的遗产并要求继承,地税局则持异议并予以婉拒。2000年5月10日,余某向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将捐款余额判归余某。一审法院认为:横县地方税务局为余辉募集医疗费,发起人是横县地方税务局,所募集的款项是汇到税务局指定的账号,由被告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不是直接赠予余辉本人,因此,余辉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同时,捐款用途明确是为余辉治病,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横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地区中院经审理认为:地税局成立“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为余辉募集医疗费。全国部分税务系统及个人赠予人将款捐赠给余辉治病,余辉作为特定的受赠人,对该款拥有所有权。横县地税局“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仅是对该捐赠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辉病亡后,其所受捐赠款的余额是其个人遗产。鉴于余辉爱人放弃遗产继承,因此余某是余辉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对余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方税务局支付余辉生前所受捐款的余额143049.72元给上诉人余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地税局为了救治患白血病的本单位公务员余辉,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并以该委员会的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募集医疗资金,并将捐款汇给资金管理委员会,让其统一管理和支配。本案的募捐行为是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而不是汇给余辉本人,所捐的款项为资金管理委员会占有,而不是余辉占有,余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仅在支付医疗费用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而对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权。虽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该捐款为余辉的遗产,应由余辉的亲属余某继承,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为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维持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及的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不少学者、专家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这份捐款本身具有特定的目的,而且当时地税局在征集这笔钱的过程当中,也把目的说得非常清楚,所以,所有提供捐款的人和倡导或发起捐款的人都非常清楚这笔钱用于特殊目的。现在这个特殊目的由于余辉的死亡最后实现不了,那么,这笔钱就应该说是一笔用途目的实现不了的特殊财产,跟余辉本人生前个人的合法收入是没有关系的。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中,确实没有在这种情形下对捐献的财产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最适当的一个规定或最接近的一个规定,可能就是继承法或合同法中关于赠与问题的规定,法院可能直接引用了合同法或继承法当中有关赠与的这样一个条款,把它视为余辉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个判决本身,改变了这项捐献财产的特定目的,应该说也改变了捐献人的捐献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认为本案涉及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层是无因管理关系:这个余辉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不是一个法人,它只能被看作是一个非法人团体,这个非法人团体它没有法定义务一定要给余辉去进行募捐。第三层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一旦得到了受益人的承认,就要视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这笔钱在法律上从捐助的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时起,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已经转移,这个时候钱就是余辉的钱,对这笔钱余辉的家属当然就有继承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却有不同的意见。他认同横县法院判决的理由,而且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捐赠而不是赠与。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捐款人捐款时有无特定的目的。赠与是送给你,你可以拿去买房、买车、随你怎么消费都行,而捐赠有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公益的目的。在这个案子里的捐款人在捐赠时的意愿表示很清楚,就是帮余辉承担医药费,并不是赠给余辉个人所有,任由他处置,余辉只是这笔资金特定用途的受益人。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公民对这些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余辉并没有取得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家属也就无权要求继承这笔财产。

孟勤国教授认为,假如立法上规定捐款因捐赠的特定目的不复存在而应该移交同类基金会或民政部门,事情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即使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从法理上说,作为司法判决也不能以立法上存在空白为理由将这笔余款判为遗产。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韦志中也不同意将此案简单地等同于赠与关系。他认为此案应列入捐赠合同的调整范围。在募捐合同中,合同的主体是募集人和捐赠人,募捐活动的受益人不是募捐合同的直接主体,募捐合同在受益人不参与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但募捐合同是公益性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因而捐赠人订立合同是附条件的。如果没有募捐目的,捐赠人一般不会参与募捐活动。在本案中,横县地税局发出“紧急求援信”是要约邀请,捐赠人将款汇至横县地税局是要约,税务局接受捐款是承诺,募捐合同因此成立。双方订立这一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余辉治病,税务局就是募集人,负责接收并履行将赠与物交付特定受益人的义务,余辉就是合同中的受益人。现在余辉去世了,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捐款人所捐款项该如何处理?募集人应与捐赠人进行协商,看看是按比例退还给捐赠人还是捐给其他需要的人还是捐给余辉家属。

还有观点认为捐赠人、募集人、受益人三方形成信托关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包含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分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管理变更权、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等。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而受让财产权,从而在上成为该财产权的名义人,并负有义务依信托宗旨管理和处分该财产的人。受益人则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案中,地税局向大众发出求援信,是要约邀请——此时信托财产不确定,不具备使合同成立的要素;捐赠人将款项汇到地税局指定帐户,要求地税局将捐款用于余某的,是创设信托的要约;地税局接受捐款并发出感谢信即是承诺,表示接受要约,愿意按约履行职责,信托合同成立,三方形成信托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非公益性募捐引发的纠纷,与公益募捐比较,非公益社会募捐的特点是: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有特定的目的与对象,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财产上的困境,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解决费用、救灾救难和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等。捐赠方式及其操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既有直接捐赠方式,也有间接捐赠方式。既可捐赠款项,亦可捐赠其他财物。

非公益社会募捐的积极作用在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募捐行为的滥用与失范也接踵而至。过去,一般募捐行为绝大多数是由捐赠者与受赠人直接进行,捐赠者的范围、赠款的数额非常有限,当事人之间也很少发生纠纷。随着主体构成复杂情况的出现、募捐行为的增多及其形式的多样化,相关问题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募集人、捐赠人、受益人三方关系,而募集人的地位无疑又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在募捐中,募集人地位颇为特殊。首先,在捐赠人、募集人、受益人组成的关系链条中,募集人是二者的契合点,募集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向不特定公众发出捐助倡议;第二,在倡议得到响应后,捐赠人将捐助款物交与募集人,或直接交与受益人或交与某个特定的帐户。在交与募集人而非直接交与受益人时,笔者认为此时募集人仅仅是捐助款物的暂时保管人及转交人,为此,笔者试图从居间关系与附条件的赠与关系来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当捐赠所附条件不成立时,因为无论什么捐赠都具有利他性,即使指定了特定的主体,如英国立法也认为具有公益性,基础在于,少数人的贫困是整个社会问题,而贫穷本身也可能带来疾病、犯罪等社会问题,从而造成社会负担。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所以按公益性财富使用规则,即使指定了特定的受益人,当所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按照力求近似的原则,要求受益人返还捐赠。

二、社会募捐引发法律思考

怎样从法律上识别与对待非公益募捐行为,如何确保实现捐赠者的愿望和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怎样规范非公益募捐活动,围绕非公益募捐而显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地摆到了人们面前。

首先,捐赠方式已形成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并存格局,法律关系复杂化问题突出。在间接方式中,既有委托方式,也有一般委托方式。捐赠操作方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为捐赠者是否与受赠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创造了法律条件与选择机会,另一方面也为复杂纠纷的生成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并对纠纷的处理造成了困难。

其次,募捐监督缺失。募捐行为缺乏透明度会使捐款者与特定救助对象无法获得必要的知情权,社会也无法对捐款的使用和去向进行有效监督。现实中,已出现了不少募捐人挪用、侵占、克扣捐款的纠纷。募捐人把募捐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会导致捐赠行为丧失现实意义或价值。

再次,存在违法募捐现象。有的单位或募捐人无视自愿的法律规定,随意发起各种募捐活动,使募捐变成强行摊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募捐行为丧失了合法的性质。

还有,出现募捐异化。非公益社会募捐行为的泛化和失范,能导致捐赠行为的异化。如捐款数额的巨大,会使捐赠行为与捐赠者扶贫济弱的动机目的相悖。针对一些受捐助对象因获得巨额捐款而一夜暴富的现实,已有人向道德和法律提出这样的质问:是否允许通过接受捐赠造就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

上述问题,应当引起深切关注和重视。

三、非公益募捐亟待立法规范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方式;应对策略研究

面对如此重大的公共突发事件,为发挥审计发现问题的时效性,切实以审计监督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解决审计时间紧、任务急、人手少、难以开展现场审计等矛盾,切实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就要保证突发性公共事项的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按审计署要求,针对此次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在疫情初期,重点关注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实情况,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来自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捐赠款物分配和使用情况;经济复苏期,重点关注对中小型企业相关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贷款优惠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及绩效情况。

一、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此次将专项审计工作贯穿于资金各个环节,为保证抗疫资金物资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审计机关此次重点关注的环节:一是各级政府针对疫情是否编制应急工作规划,规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抗疫资金的下拨、管理、使用是否及时合理,是否存在滞拨、挤占和挪用等问题,发放的数额、对象、程序是否合理,是否设立专门的抗疫资金财政专户;三是是否有机制保证抗疫物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发放程序、数量、对象是否合理,接受的捐赠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抗疫款物在使用环节上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损失浪费等行为。

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方式

1.坚持数据先行,提高非现场审计效率。此次病毒和以往不同,给实施现场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审计运用大数据,对财政、医院等数据系统健全的单位开展专项审计数据分析工作,形成数据资料清单,确保各审计组开展数据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开通政务外网并接通地方政府数据共享中心,在无法现场核查的情况下,实现审计需求和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远程交互。运用财政、税务、银行等数据,在审计中重点关注资金与物资的来源、去向、金额、数量等要素,分析疑点,查找问题,组织核查,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专项审计工作。2.建立健全日常审计机制,促进分配公平透明。此次疫情的开始阶段,审计重点是财政拨付抗疫专项资金和来自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款项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物资分配的审计,确定发放的款物是否公平透明,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审计各级慈善组织等机构接受的捐赠款物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肺炎病人的救治支出,有无截留和挪用,审计款物发放使用的范围是否与实际需求一致。3.紧扣疫情防控政策、决策落实,促进重大政策审计。政府部门针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通常会根据相关事件的管理制度、历史经验,出台一些符合当地应对疫情的政策和措施。应重点关注这些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政策和措施的效率性,从根源上审计出台的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不可行性、不合理性,是否和上级规定相冲突,分析政策对疫情防控的促进作用,能否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4.关注扶持政策制定,促进经济复苏发展。为进一步拉动经济复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比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予以扶持,黑龙江省财政厅也出台了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此阶段审计工作,一方面审计对中小企业税收减免、税款延期缴纳、企业出口退税等政策、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的贴息政策、对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政策等是否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审计相关政策执行落实过程中是否存在难以落地、效率低下、群众不满等问题。

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存在的问题

面对此次疫情,审计部门充分调动了各级审计力量,按照审计署的部署,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捐赠资金的分配、重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审计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但不难发现,此次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仍面临很多的问题和困难。比如,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的理论体系和法规政策不健全,缺少权威而统一的指导;受疫情影响,在审计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不足,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整合审计资源不够,审计成本偏高;传统的常规审计程序难以适应,审计效率不足;审计人员业务不全面,难以应对税收、金融等业务,审计风险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四、完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对策建议1.制定出台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因产生的环境差异,不能从常规的角度去审计和认定问题,可以用于定性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而法律法规无疑是审计人员手中的一把尺,通过此次审计,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省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的法律法规,保障审计结论的法律效力,降低审计人员风险。2.加强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属于紧急任务,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动用大量的审计资源,各级审计机关中应当采用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审计方式,在审计任务下达后,各个审计环节需相互协助,加快审计进程。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沟通的平台,建立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与突发性公共事项财政投入体系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加强协作,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只有协同一致、统一作战,才能达到审计既定目标。3.储备审计资源,按专业和区域建立审计人才库。面对疫情的反复,此次审计工作任重而道远,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人才库,将审计人员信息按专业和区域录入人才库中,整合我省审计资源。4.转变审计人员观念,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在当前阶段,审计机关中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牵扯的审计业务范围广、要求高,审计人员不但要熟悉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税收、金融、工程等方面知识。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要注重审计人员传统观念的转变,注重对新技能的提升,加强审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审计的进度和质量。5.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完成审计项目的结果依法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为满足公众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的关注,依据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向社会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由于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遵循谨慎性原则,审计公告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的需要。此次重大突发性卫生公共事项的发生,对黑龙江省的应急防控系统是一次重大考验,黑龙江省既要应对本土的病例,还要防控境外输入。黑龙江省在应对这些事项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随着审计的深入也逐渐显露出来,审计的介入能及时发现在突发事项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审计针对应对疫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我省在疫情重创下的经济复苏和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跟踪审计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5

一、紧紧围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目标,全面开展备灾业务建设

自年初与厅党组签订年度职能目标责任书后,中心党支部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学习,从抓职工的政治思想建设入手,先后组织了执行制度“回头看”、“学习周国知,落实‘五个一’”等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全面激发了加强自身建设的热情,确保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1、成功购置救灾仓库建设用地。我们按照厅党组要求,将救灾物资仓库二期改扩建工作纳入今年各项工作之首,分工一名副主任、两名办事员具体负责,全力抓好落实,取得了初步进展。为了搞好“新沟仓库”的购置工作,我们本着积极、稳妥、高效的原则,多次到省、市、区和新沟镇的土地管理部门走访、了解与该处地产有关的材料,为省政府和厅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经过多方努力,于11月20日,成功地完成了对该处地产的竞拍工作,各种地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与此同时,有关仓库建设的整体规划设计工作也已初步展开。

2、向民政部争取了较大的物资储量。基于我中心在国家的救灾物资储备地位,本着对党和政府、对省灾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一年来,我们在厅党组的指导下,在厅机关有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五上北京汇报、请示、争取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得到了民政部救灾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与信任,在全年国家只采购9.6万顶帐篷的总量里,就分配安排我省3.2万顶的储存任务。

3、仓储条件得到了根本性改善。由于原来仓储租赁单位条件简陋,租赁费用较高,在面对购置和建设新仓库工作又一时难以满足救灾物资储备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救灾物资的安全储存,我们本着花少钱,多办事的原则,对武汉市区及周边的14家仓储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经综合比较权衡最后确定将国家储备局孝昌338处作为我省的过渡性仓储单位,并顺利地与该处办理了仓库租赁手续,即节约了资金,又改善了储备环境,仓储工作发生了质的改善。

4、圆满完成了向省内外灾区紧急调运帐篷任务。今年共向省外调运帐篷6000顶。元月2日向青海调运帐篷1000顶;元月22日、也是正月初一的晚上,向新疆八一水库灾区紧急调运帐篷1000顶,在接到调令后,我们在新年之夜找不到运输车辆、劳务人员的情况下,迅速启动紧急预案、协调紧急调运机制,连夜组织列车配空和帐篷装运,保证了救灾物资专列整点启运;8月5日,我们接到向云南洪灾区调运的4000顶帐篷调拨令后,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用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以建立“社会救助”为己任,以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和忘我牺牲的精神,全员出动,从主任到职工都在装运一线,头顶烈日,抗战酷暑,争分夺秒,加班加点,为专列的提前启程赢得了时间,从接到调拨指令到帐篷装车到火车启运总共只用了8个小时的时间,创下了全国帐篷调运的纪录,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与此同时,对于下拨省内灾区的救灾物资,都能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调拨到位,没有出现误点误时现象。

5、省本级紧急救援物资储备有了一定基础。为适应我省社会救助建设需要,总结去年千家坪山体滑坡救灾工作的经验,我们立足现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了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初步建立起可满足2000人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这不仅为省内实施有效的紧急救援提供了物资保障,也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探索和创新。

6、拓宽了社会捐赠渠道,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管理工作。经反复协调,我厅于5月份与教育厅、团省委联合行文,在全省大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了“带走知识,留下爱心”的主题捐赠活动,整个活动,仅武汉地区已接收捐赠衣物及学习用品达5万余件。9月份我们又开展了“上门求捐”活动,派专人与市内各大宾馆、棉制品制作企业及在汉商会进行联系,共接收到衣被3万多件。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我们对接收来的衣物实行统一包装、分类存放,确保了救灾物资质量。今年政府启动寒衣被制作的时间比去年晚,任务又比去年多,为了在严冬来临前将防寒衣被发放到群众手中,我们一方面要求生产厂家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加班加点,另一方面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也利用元旦的休息时间,提前将省政府集中采购500万元救灾防寒衣被发放到位。

7、加强了省级救灾帐篷的管理工作力度。今年五月份开始,我们根据《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了省级管理帐篷的检查管理力度,理顺了省、市、县三级对救灾帐篷的管理关系,明确了各级的责任,先后对全省40个县(市)的救灾专用帐篷的使用、回收、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于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为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8、法国援建的项目基本结束。在民政部救灾司和中国减灾中心的组织下,该项目收尾工作顺利实施,随着法国政府驻华救灾项目官员博甫先生的离任回国(今年7月份),中、法救灾合作项目的主体工程也随之完成。鉴于进一步合作的需要,根据法国政府的邀请和民政部的统一安排,10月份我厅又派专人随同民政部考察团对法国灾害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作了初步的考察。

9、顺利完成了厅机关局域网的移交工作。上半年我们努力保障厅机关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也积极参与厅信息中心的筹建工作,并协助完成了厅机关网络的二期改造工程,承建了机关网络的防病毒工程。在厅信息中心成立后,为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职责,整合网络资源,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我们与厅机关顺利地办理了民政局域网络系统的整体移交工作。

二、反腐倡廉工作效果明显。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们按照厅党组、机关工委的统一部署,从抓干部职工“源头治腐”学习教育入手,开展积极的思想政治工作,凡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应模范带头,领导率先垂范。今年来,先后结合党的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源头治腐“回头看”评议活动等,联系备灾中心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解剖麻雀”,使大家深刻的认识到做好备灾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要求,是体现“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时期救灾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2.抓“源头治腐”建设,促内部管理规范。我们按照厅党组关于“源头治腐”工作两个《通知》的要求,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抓规范管理工作,加强了中心大楼的安全生产、保密工作,做到了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了管理水平。一是制定了包括“源头治腐”、内部综合管理、业务建设、岗位责任制等近27项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心特点的制度体系、基本达到了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责任,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二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制定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在认真总结执行纪律、规章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了“执行制度回头看”、源头治腐“回头看”学习教育活动,不仅有效的调动了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而且赋予了制度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三是坚持领导带头。凡制度要求不做的,领导带头不做;制度要求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在领导的率先垂范下,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事。今年在中心接待、车辆使用、晋职晋级、招标采购、租赁拍买等涉及“责、权、利”的工作上,党支部都采取民主决策,透明操作,公开行政,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明显违反制度的现象,群众是满意的。

3.强化“源头治腐”意识,把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备灾工作人员直接与救灾款物打交道,既有救灾款物的招标采购权,又有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权,而且这些所谓的“权力”都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关乎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形象。因此,中心党支部始终把从“源头治腐”工作,作为加强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源头治腐”意识,建立“源头治腐”工作的“防火墙”。在7月份接收8个厂家生产的3.2万顶救灾帐篷时,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对进库帐篷抽查搭建,对于质量有问题的,全部返厂重做,切实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救灾防寒衣被的招标采购工作中,中心党支部明确要求相关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接收生产厂家的“红包”礼品,不得参加吃请,不得向招投标厂家提供相关信息,违反者严肃处理。

三、狠抓重点,不断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备灾中心特点的工作思路

今年是民政工作全面提升和创新的一年。也是备灾中心迎来全面发展机遇的一年。特别是党组确立的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中心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备灾中心的业务建设和政治建设提出了更明确、更高的要求。中心紧紧围绕党组的要求,确立了“围绕中心,狠抓重点,积极推进备灾工作的全面发展和创新”的思路和目标。以“三个代表”的思想、四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周国知为动力,以构建和谐湖北为目的,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为顺利完成全年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1、加强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进性作用。我们按照厅党组、机关工委的统一部署,时刻与党组的思想观念保持一致,积极落实党组的要求。支部成员责任明确,忠于职守,积极带领干部群众完成各项工作。在带队伍上,从抓党员学习教育入手,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凡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应模范带头,领导率先垂范,树立了支部良好的风气和形象。今年来,先后结合周国知的学习活动、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活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学习活动,紧密结合单位、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支委内交心谈心、党员与群众交心谈心、群众与群众交心谈心,同时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大刀阔斧的批评错误的思想和倾向,大张旗鼓地表扬先进的人和事,使大家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充分显示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向周国知学习的活动。中心党支部严格按照厅党组和厅机关工委要求,利用双休日到枝江市福星工程联系点,开展了“学习周国知,落实‘五个一’”的专题教育活动,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写出学习心得体会,并联系思想、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交心谈心活动。二是组织学习厅党组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中心党支部始终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这根主线不放松,紧密结合中心具体管理救灾物资的实际情况,时刻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是组织开展日记检查、书法比赛等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综合能力。我们针对中心年轻人较多,普遍写作能力不高的情况,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角度出发,要求大家认真写好日记、练好字,并定期检查。四是组织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我们结合救灾备灾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民政部颁发的《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和救灾帐篷实地搭建,注重学习借鉴接收捐赠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民政部和厅机关组织的业务知识讲座、培训。同时,今年来还委派了大量人员参与省里和厅里组织的检查组,深入到基层学习和锻炼。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我们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总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仓库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中。一是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副主任主抓安全工作,下设了安全工作办公室,杨和平同志任专职安全管理员。二是专门制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工作奖惩办法》两部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办事,做到有考评,有奖惩。7月份,我们针对这两项制度对中心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半年总结。对未造成后果,但违反制度的同志责令在大会上作自我检讨,并按照《奖惩办法》作了相应处理。10月份又针对仓库出现的漏水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做了处罚,使大家看到了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教育了大家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三是注重加大“综治”建设的投入。良好的安全环境,是我们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一年来,我们基于救灾物资安全的考虑,除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外,加大了对仓库设施的安全投入,先后配置和更新消防安全设施达6万多元。四是注重抓好“综治”中的协调工作。在抓“综治”工作时,我们十分注重与辖区内的公安、城管、综治委、社区、村委会及厅办公室、救灾处、后勤中心的联系协调,同时,为了确保国家救灾物资的管理、调运安全,我们还积极与铁路、仓储、劳务等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制定了救灾物资装运的协调机制。

一年来,通过多次专项活动,大会小会上的强调,使大家深刻意识到安全工作是备灾中心马虎不得的大事、是要对党组负责的大事,要克服麻痹思想,把“三防”(防火、防水、防脱岗)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

五、存在的问题和明年工作重点

我们虽然较好地完成了去年主要目标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厅党组的要求和我们的愿望都还有一点差距。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少。一是救灾物资的管理还不到位,对市县的指导工作不够;二是对接收的捐赠物品,虽然我们进行了分捡、统一了包装,但清洗消毒等环节还未展开;三是救灾物资调出后,跟踪服务还不到位。

05年,省备灾中心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强化为民观念,提高为民本领”为重点,狠抓队伍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中心职能,重服务,抓创新,强基础,谋发展,围绕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大局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加强仓库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物资的管理、调运水平,争创全国一流的备灾仓库。

一是加强仓库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成新购仓库的规划设计,积极争取党组按期落实经费,在此条件下启动第一期6000平方米库容面积的建设工作。

二是全面提升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水平。作为民政部指定的国家级物资仓库,要严格按《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管理好救灾物资。同时,要争取民政部的支持,不断扩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力争救灾物资存储量位居全国10个仓库的前列。

三是继续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是否能安全、及时地将救灾物资发往受灾地区,是检验我们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的重要环节。05年我们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全国、服务全省的思想,继续发扬“反应迅速、调运及时”的作风,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做到省外调运10小时内启运,省内物资5小时内到位。

2.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与管理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的宣传力度,有效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捐赠热情;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接收捐赠工作制度,搞好接收管理;三是要采取定点接收与定向捐赠、集中接收与分散接收相结合的方法,有效扩展接收捐赠的工作面,有目的的开展一些主题捐赠活动;四是要搞好调查研究,为解决多头捐赠问题,建立接收捐赠网络体系探索新路子;五是要严格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实行专帐、专库、专人管理,并通过省民政厅网站定期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

捐赠款管理制度范文6

一、弥补外汇监管政策漏洞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而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或将对一国经济带来冲击,只有对跨境资金流动有效监管,才能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特别是在目前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在逐步放开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与制定相关政策,才能从根本上严防异常资金流动。

(一)当前外汇监管的政策漏洞

从货物、服务、经常转移、资本、个人、保税区等政策分类看,现行政策体系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货物贸易相关政策方面,海关与外汇局监管侧重不同,海关侧重对物流的监管,而外汇局侧重对资金流的监管,二者在政策衔接上的漏洞将为异常资金流动提供渠道。以加工贸易为例,企业可通过“出口高报、进口低报”等方式流入资金,海关对报关价格的管理主要针对涉税商品,进料加工项下的全部进口商品和绝大部分出口商品不涉及征收关税,其报关价格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自行申报,而外汇局针对实际收付资金的监管,也无法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报关价格进行监控。再如,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工缴费的核销以报关单数据为准,对工缴费率的高低没有审核义务,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监管重点不同,往往存在重复监管与真空监管的现象出现。服务贸易方面,目前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实行的是可自由兑换政策,无法规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服务贸易项下的监管(材料审核)均由商业银行代位执行,在当前服务贸易法规框架下,仍然延续着重对外汇流出的监管思路,对流入监管较为放松,如对境内关联公司对外支付跨国公司代垫费用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收回我方代垫款却没有相应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范围广泛,种类繁多,转口贸易、承包工程、运费、佣金等名目均有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经常转移及收益方面,经常转移项下的资金流入包括赡家款、捐赠款等形式,就目前的法规而言,捐赠款的流入在数额和用途上均不受限制,并且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作为其资本公积后,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可以按照规定在适当的时候转增实收资本。利润汇回项下由于资金汇入及结汇审核难度较大,监管较为无力。资本项目方面,外方撤资资金滞留境内管理存在政策空白,对于外方投资者撤资资金是否必须离境、什么时间离境,法规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现行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在外债展期方面管理非常宽松,短期外债展期的条件、展期次数、展期期限、展期超过一年是否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等,均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方面,从目前管理现状看个人项下外汇管理主要集中在事中的“结售付汇、外币现钞存取与携带出境”环节,处于事前的外币流入环节除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对个人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此外,真实性材料的审核标准、审核尺度的不明确,如个人超限额结汇的真实性资料的格式、有权出具单位与提供虚假单据后果等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使超限额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保税监管区相关政策方面,《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是2007年出台的,在当时的国际收支形势下,侧重于“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理念,对购付汇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对于收结汇业务涉及的很少。同时,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尚未实行电子数据共享,故其收结汇管理难度将加大,如何进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收结汇问题日渐突出。区内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过于宽松,非法流入流出资金的调查取证很困难,控制跨境资金往来难度较大。

(二)弥补政策漏洞的建议

一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统计数据作为基础信息资源,对政府决策和统计分析的支撑作用越发重要,而现实中,统计数据往往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划分,掌握在不同部门手中,或掌握不同的统计口径,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整合利用,将充分实现“1+1>2”的资源优化配置效益。为此,加强与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价格信息、税收信息、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多方信息的比对核实,建立进出口报关等信息与外汇收支联动监测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和企业动态变化,调整监管措施,奠定主体监管的信息基础。二是整合和健全外汇“主体监管”体系。所谓“主体监管”,即以企业法人主体为单位,全口径采集企业信息,在对企业进行非现场及现场监测后,实现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目前,根据主体监管理念,外汇局已推行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转为“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由“事前审核”转为“事后监测”,但全口径的主体监管尚未建立,随着资本项目管理的逐步简政放权,在未来对企业的外汇管理全面放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健全主体监管以企业为主体,涉及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和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全口径管理体系必须提到议事日程,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针对当前外汇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外汇政策针对性。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外汇管理的方式逐渐转变,主要通过监管外汇指定银行来实现对涉外企业和个人的间接监管。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外汇资金收付和结售汇体系的枢纽,在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中承担了大量真实性审查职责,但这与银行自身作盈利主体的目标相矛盾,同时,银行代位监管意识的强弱、方式和手段也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为非法资金出入境留下空间,这就要求外汇监管部门从外汇政策的有效性这一根本点入手,通过完善外汇政策,既为商业银行代位监管提供有力抓手,也进一步堵塞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便利渠道。如对超限额的服务贸易收结汇,增设境外收入来源证明材料等审核限制,并追加实施延伸核查机制。根据来料加工出口报单记载的加工费或收汇比例,核定来料加工收汇额度,严禁超报关单金额收汇的行为。扩大企业投资收益使用渠道,减少利润集中流出。对外资利润的分配、再投资、滞留、汇出等信息进行备案及核准管理。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将存在人民币资金缺口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先决条件。制定股权价格评估办法,明确股权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指导目录,防止股权定价畸高和畸低现象。完善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政策,有效整合保税监管区域相关法规与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规,使区内区外政策趋于平衡,加强对提单转卖交易真实性审核。

二、加强银行外汇综合头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