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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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我国房地产评估主要有:一般评估、特定评估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三种类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评估业也发生这巨大的变化,其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房地产交易评估发展到周边房地产抵押、保险、征收、司法诉讼、企业合资、股份该组、破产清算、土地拍卖等等各种经济行为活动。当前,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业,制定了《中国任命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并对房地产估价技术进行了规范,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尽管如此,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内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不完备

虽然业内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管理规则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尽管对房地产评估制度的法定地位进行了明确,但对房地产评估专门法律方面内容却是缺失的。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对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依旧不能对评估行为作出规范和标准。实施细则的不完备使得评估人员在工作中不能积极发挥能动性,导致评估不能有效完成。

(二)业内监管缺失导致公信力不高

当前房地产评估业中存在着乱评估、乱定价、私收回扣等弄虚作假的乱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该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合理的监管标准。当前较为显著的问题就是相关评估机构易被一些外力机构干扰、诱惑,因利益驱使做出不合理的评估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价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导致其社会公信力不高。

(三)业内评估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下

房地产业的特殊性预示着从业人员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一些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更加依赖于专业的价值质量鉴定人员。当前,业内评估人员的培训考核方面并不完善,学术要求严重欠缺,且入行门槛较低,使得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底下,相关评估师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只有一个级别,不能体现评估师资质的深浅和水平的高低,使得评估师不会主动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无法激发评估人员的深造和继续学习动力。

二、房地产评估中相应的对策探析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行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根据现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法》,并针对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行为规范和章程,对行业内违法乱纪现象制定相应的处罚政策;针对业内收费标准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将评估总额较小的项目进行档次细分提高收费标准,避免造成因量大收费小而无人承接的现象发生,将评估总额较大的项目进行档次细分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造成压价竞争、私收回扣的现象发生;针对行业内职业道德标准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不断地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实施细则法律法律进行建设和完善,在评估机构执行评估行为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强化建设房地产评估行业内外监管的诚信体系

建立房地产评估行业内外并行的诚信体系,内外监管的有效实施可以对房地产评估市场进行整顿和进化,通过相应的监管机制的实施,对各类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监管,避免在评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针对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相关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创造良性竞争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为的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在建设和推进房地产评估行业诚信体系的同时,需要发挥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结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将评估操作流程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完善,协会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建立较完善的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机制进行预警,促进房地产评估市场环境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育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纪律和道德素养,建立抵制不良现象的行为准则。行业协会还应该积极对房地产评估事故和纠纷的调解处罚,对有损行业内部的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优化完善房地产评估行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系统

相关部门需要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对房地产评估师的资格认证等级设置至少2-3级的档次划分,同时参考国外相关成熟的资质认证系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考察房地产评估师的业务能力、对行业经验的掌握程度、相关评估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方面。做到房地产评估师等级跟随其综合素质进行等级的升降、动态的监管,在确保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的同时,推动房地产从业队伍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在设置从业人员等级资质划分的同时,还应该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进行提升,从源头抓起,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程度,对从业人员注册制度进行严格的把关,提高考试的难度,实行择优录取的形式,建立从业人员良性的竞争机制,对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进行优化培训教育,不断完善其行业的理论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达到提升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的稳健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评估业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主要成员,同时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推进市场化经济必不可少的作用力之一,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行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对行业内部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通力合作和监管,不断培育房地产评估高综合素质人才等措施的实施,将会促进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逐渐完善和成熟,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健康有序的发展。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2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3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短暂下跌过后,即再次上涨。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到目前为止,虽然销售量有所萎缩,但价格依然保持坚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经济管理存在许多误解,这就使得企业经济管理相对薄弱,经济业务的随意性变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混乱。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扰乱单位会计工作。其次,法人内部监督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投机取巧,执法不严,姑息将就,拉人情给面子的现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企业经营层以及普通员工的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再者,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位置,忙于具体的事务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长期规划,事后调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乱。一放就涨.越管理越升温”局面的出现。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前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11条、新国四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人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在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误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4

房屋灭失导致所有权绝对灭失,但土地使用权没有。注销房屋登记没有问题,注销不动产登记可能还有些问题。如果征收实施机构把注销登记作为补偿前提更有问题。

个人觉得应该要在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基础上才能受理申请。

要有统一登记的思维,不能只想房屋。

本来就有个可笑的情况,土地首次登记后,还有个房屋的首次登记。倒过来,房屋注销后,土地还在有何不妥?

可以用房对地的地役权来解决地房分属不同物权,同时保持权利协调。

房与地的注销,我认为应该可分可合,依原因分别对待。如征收,房地同时注销;如房屋灭失,土地权利仍在,则房屋权利单独注销。

单独注销房屋权利的应该申请什么登记?涉及到要发一本纯土地权利的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注销。注销后,土地使用权还在。简单点说,土地和房屋是个整体,房屋就只是一个部分。当发生房屋部分变更、拆除或灭失的情况,对剩下的客体权利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对于系统来说,就要求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可以出证了。

登记类e真有点难理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情景,个人认为绝大部分指房屋建筑物的灭失。对于此类登记,一般来说,权利人仅仅为了注销而主动登记的少之又少,很大部分是,在原地新建了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在新建房屋登记时,一并受理注销登记,先注销旧的房屋信息,后登记新建房屋。如果是发生地质灾害引起的,房地一并灭失,则应一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在特定的宗地上设定的建设房屋保有房屋的权利,是可为而不是必为的权利。房屋建成,该权利结合于其中。拆除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空出。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动产自身消灭导致权利消灭的,一种是单纯权利消灭的。

对,有客体灭失与权利灭失。

从物的观点把房看成地的负担,很多问题就清楚了。

原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其权利客体为房屋单元,一般仅限于地上的房屋。

按照“不变不换继续有效”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登记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明电发[*]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71号)精神,现就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认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强化住房保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住房“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目标,按照“稳定价格、加强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稳定;要加快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全市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3年(*年—年)的努力,解决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实现住房价格的稳定,缓解住房供应紧张的矛盾,基本建立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全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市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200万平方米以上。

今年,全市要全面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市区确保1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必须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全市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及时做好拆迁户的安置工作,以后拆迁要采取先建安置房再拆迁的做法。

三、积极采取调控措施,有效稳定住房价格

(一)加强引导,控制被动性、投资性等住房需求,缓解住房供求矛盾。要制定居住发展规划,编制商品房住宅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总量要控制在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总和的35%之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降低市民被动性住房需求;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提高购房首付款比例。

(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开发用地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地块出让时要发挥规划条件书对商品房供应结构调整的作用,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住房的比例要达到70%左右,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超大户型商品住宅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提高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从严控制低密度、高档次住宅的用地供应和建设。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清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定期披露土地供应,各类住房的发展布局、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房地产交易和住房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新闻媒体对稳定住房价格要起正面引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合理消费预期,各类媒体的房地产广告要坚持诚信为本,引导供需双方理性参与市场交易;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市区在年初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要建立房地产网上销售平台,实行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管理,及时向社会市场信息,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四)市区、各县(市)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预(销)售、违规转让、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打击炒买炒卖商品房行为。

(五)在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的同时,各县(市)要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订适合各地的实施细则,尚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县(市)在年底前都要实施这项制度。各县(市)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中,要优先安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上市交易的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条件及上市交易规定。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受益面。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各地廉租住房实施意见。今年内各县(市)都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年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区,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到年,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基本达到“以房等人”的要求。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在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重点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每年保持增长10%以上,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一、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深化理论学习,全面提高全处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房产处客观总结和分析了历年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及时地调整房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首先以内部管理入手,重新完善修订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全处干部职工的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优质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二是狠抓了全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学习了《房地产管理法》、《测绘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以致用,使全处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二、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全面规范地做好房地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根据今年房屋确权的实际情况,除了区驻地正常业务开展外,我们也加大了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私产房屋确权登记的宣传办证力度。 (二)、贯彻落实拆迁管理条例,加大拆迁管理工作力度。

1、克服困难,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今年以来配合区政府先后起草并出台了《*********开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政发[xx]33号)、<<*******区域企业安置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政发[xx]66号)两个文件,初步完成了****工业园区,***地块的拆迁任务。具体如下: (2)、今年5月中旬,启动了***工业园区企业安置及二期路网工程拆迁工作。现已全部完成1xx平米的房屋测量工作,其中已完成拆迁任务xx平方米;清点苗木4000余亩并已拆迁完毕。

(3)、完成了*******23户因橡胶坝蓄水而损坏的苗木32亩xx余棵的清点赔偿任务。

2、依靠基层干部群众,抓住主要矛盾,靠上工作,解决疑难问题。在实施***拆迁工作中,被拆迁户开始不理解,不但不拆,开会都不参加,抵制情绪大,根据掌握的情况,我们依靠基层党群干部,深入到拆迁户中做工作,讲解利弊,通过工作,大多数居民理解了,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并帮助做其他不拆户的工作,最终达成一致,从而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完成工作。在实施拆迁工作中,由于群众的思想觉悟不在一条平衡线上,对拆迁的认识不可能一致,因此在我们开展工作中个别群众抵抗情绪很大,有些极个别的群众甚至谩骂、撕扯到动手。在对待这些极个别的情况,我们首先端正思想认识,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耐心细致地讲解拆迁目的,拆迁的意义及拆迁政策,最终达到了思想认识到位,主动配合拆迁。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成绩显著。

随着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的宏伟规划的制定,***也迎来了开发建设的新,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同时审时度势,坚决杜绝无资质等级开发、无证开发、无规划开发的“三无”现象的发生,从而将河东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初步纳入了正常轨道。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不同,有些同志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有一定的差距,对群众来办理业务时的解释不够明确、细致;二是由于房产工作和拆迁工作的不连续性,存在忙闲不一的现象;三是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力度不够,由于开发管理对房产处来说是新业务,缺少专职的管理人员,加上河东区的开发企业不够规范,因此,在开发管理工作上尚有一定的差距;四是由于在房产管理工作中,办理房产证我们只是初审、呈报,无最终的办理和发证权,需要疏通市局办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在办证过程中,有时不能按承诺的时间按时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