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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1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办公室 人:其中食堂厨师 人,食堂服务员 人,机关保洁 人,后勤1人,办公室党务 人,司机人;机关科室临时工 名:财监科公益岗位 名,债务科 名。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会计结算中心 人,财政评审中心 人,公共资源中心 人,担保中心 人,借调局机关行政政法科 人。
(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保险情况
1、局机关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保洁)。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中,其中 人缴纳保险费, 人未缴纳保险费, 人领取社保工资(担保中心)。
(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
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我局核发临时工资,有 人由原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有 人由综改办核发工资。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人中,其中 人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 人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工资, 人由担保中心核发工资。
4、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工资核定标准情况:见附表
二、调整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
(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问题
1、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符合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全部缴纳养老保险金。
2、建议不符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或者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领取核定临时工工资,不享另外享受单位配缴养老保险费资金。
(二)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问题
1、建议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凡我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照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2、建议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统一核定为 元。3、建议,岗位工资厨师核定为 元每月。是否实行厨师差别工资。
4、建议后勤电工岗位工资核实为 元每月。
5、建议评审中心(评审证)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岗位执行标准。
6、建议结算中心(会计)岗位工资核定为 元每月。
7、其它特殊岗位的岗位工资再研究决定。
(三)工资发放问题
建议临时工工资按隶属关系发放:即在局机关工作临时工由局机关发放;在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临时工工资由中心发放。
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县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县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县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具体缴纳的数额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第五条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凡使用县城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村)民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二)凡使用自备井供水的,委托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收。
(三)不使用县城自来水的居(村)民用户,委托该居(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四)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委托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收。
(五)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各类市场,委托市场管理单位或开办单位代收。
其他单位和住户,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取,或者经协商后委托相应单位代收。
第六条对不使用自来水的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数额,并征求该单位意见后,提报给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至县财政专户。
第七条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考核等内容,并按代收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代收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财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制定,委托代收协议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委托代收手续费的支付,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各代收单位。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各代收单位提供各单位和个人届时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金额和代收票据;各代收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及时收取垃圾处理费,代收时开具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供水企业代收时,在水费专用发票上标注代收项目和金额;
(二)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每月日前与代收单位对接收费款项和账目,汇总各代收单位代收的垃圾处理费;
(三)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每月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对账清单,将汇总的收费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九条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单位和个人,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住宅小区实行总表抄表(包括小区总表、单位总表、杂院总表、租赁房屋总表)的,由水费抄表、代收人同步代收垃圾处理费,在规定的时限内随水费一并缴纳到供水企业。
第十条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自行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开据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后,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到银行代收网点缴纳,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完成统计、稽查、催缴等工作。
第十一条下列对象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国家抚恤的居民家庭。
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县财政、物价、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制定具体的代收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收费系统改造,完善工作网点和代收银行的代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住户缴费。
每年定期对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积极完成代收任务的代收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逾期既不缴纳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各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二)不认真履行代收职责的;
(三)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四)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收费的;
(五)其他、、行为的。
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
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
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损坏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七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必须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对未办手续仍在排放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指定排水网点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指定临时排水网点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实现雨污分流:
(一)住宅小区或房屋建筑没有雨污分流的,应有计划地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管网的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并与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相配套。
(二)需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接管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
第四十一条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养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专业管理单位派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条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
(三)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第四十七条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江西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江西省建设设施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十条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等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4
一、我县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l、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差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纵观近年来的检查和监管情况来看,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各级施工人员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安全标准存在明显不熟悉、不了解的现象,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安全检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得安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施工企业在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的规范,许多企业已经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仍然从“节约成本”出发,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是没有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资金保证和人力物力支持,使得安全管理部门形同摆设,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
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市政公用施工队伍为获得承包任务,恶意竞争,低价中标后又分包、层层转包情况较多。施工队伍不稳定,经常临时性招收民工,使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持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得不到落实。从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来看,由于没有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基本的技能培训,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的不具备直接造成了民工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或是“铤而走险”。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开展以来,我县市政公用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死亡者都是施工队伍中的外来民工
2、施工企业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意识淡薄说到底就是安全管理意识的缺乏。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一样,都离不开对“人、机、料、法、环、测”的综合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缺乏控制,都可能致使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而我认为,施工单位对上述六个环节的管理之所以存在较多问题,安全管理意识的匮乏是关键所在:
(1)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员的没置是对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的一种保证。一些工程项目安全员多是临时上岗,既不具备上岗证,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技能知识,所凭惜的仅仅是以往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无法做到及时发现、汇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系统性培养的考虑,忽视上岗培训的重要性。企业对外聘民工更是招之即来,来之即用,无从谈起持证上岗和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2)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沥青摊铺机、桩机、汽车吊、自制的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挖掘机,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租借形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很大。车辆超载装运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不仅对便道损害大,对交通安全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负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3)材料管理紊乱。没有建立有效的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以及安全材料台帐是不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2003年2月18日杭州市滨江区UT斯达康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发生的支模架坍塌事件,在暴露出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同时.也引发了钢管扣件等安全设施构件的管理问题。对结构性的安全设施及辅助构配件缺乏程序化管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之一。
(4)不按规定实施程序。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在有关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未到位的情况下先开工的情况较为常见。监理单位对安全前置条件的核验存在忽视或是事后追补的情况。同时,一些大型专项方案的编审批也不规范,或者未按既有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先斩后奏。个别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为赶工期.强行规定某种不可靠的“方案”要施工企业予以实施的情况也有发生,既干涉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又漠视了安全专项方案的重要性。而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坚持原则,硬着头皮施工.给现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5)随着文明施工和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的开展,施工企业对此给予了较高重视,但一些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更多地定位在搭设几间漂亮的活动房和沿路设置两排彩钢板围护,而对文明施工的目的、便民、利民和不扰民的意识不够。另外,隧道施工粉尘作业的管理措施往往未严格依据方案进行。“人、机、料、法、环、测”综合安全管理意识构成了安全管理的基础,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责任制签订不重视,存在漏签、代现象,没有做到明确公司、项目部、班组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予以实施,特别是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以及分包方安全责任制建立的管理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实施过程中更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安全责任制内容缺少必要的考核落实,未真正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4、文明施工水平低
目前,施工现场敞开式施工,场内脏、乱、差,施工便道坑洼不平影响通行以及造成的扬尘污染.污水横流已经成为了市民对市政公用工地产生投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一些工地内工棚简陋、住宿条件恶劣对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在这方面,施工企业更多的是推卸责任,不从根本上找原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以来,形成了文明施工缺乏手段、管理水平低下的局面。
二、当前加强我县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对策
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l、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国务院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可以建立单位工程的施工动态信息网,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分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方面,可以参考交警的管理办法,监管人员依据《条例》等有关条款直接进行现场罚单的开具、施工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办理处罚程序是个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规范施工企业管理.也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的有效手段。
2、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
3、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监管机构必须认清建设各方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对条例中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分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避免安全管理过程的失控。前述的行政处罚必须将建设单位纳入在内。
4、抓好安全专业队伍的培养
要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培养各级安全管理人才,同时,将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安全交底合理结合,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关,彻底消除施工企业随意使用民工的不良现象,提高市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建立常设的民工学校和设置师资队伍是必须考虑的一项工作。
5、规范现场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
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市政公用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现状 对策
1 市政公用工程[1]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投资大幅上升,特别是大型的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填埋场、煤气厂站、自来水厂站、隧道工程日益增多,市政建设施工事故不断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为了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针对市政安全公用管理的现状和薄弱环节,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现状
2.1 首先,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轻安全的情况。
2.2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分析:
(1)市政公用工程[2]施工企业人员对安全施工标准存在明显不熟悉,不了解情况,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安全检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得安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部分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的规范,许多很多企业已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但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仍然从“节约成本”出发,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上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及人力物力支持,使得安全管理机构形容虚设,没有起到丝毫管理作用,进而监管要求不能及时、准确下达,现场的安全隐患等各项安全管理信息更是无法及时反馈,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进行。
(3)从当今社会发展形势来讲,市政公用施工队伍恶意竞争,中转承包,分包情况较多。所以施工队伍不稳定,经常聘用临时工,人员综合素质较差,达不到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系统性和有效性。这样,必然导致工程的安全系数降低,出现种种问题。同时,一些单位不按程序办事,随意左右工程造价,更甚至盲目缩短工期,安全管理上更是不肯投入,或者少投入,这种种因素致使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寸步难行,管理难度加大[3]。
(4)虽然现在部门地区实行了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该方法依然不够完善,多数工程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仍仅仅是虚幻的,对工程负责人及实施人起不到真正的考核作用。其次,及时考核到位,但是惩罚并不能及时体现出来,以至于安全隐患一直存在,不能消除。
(5)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汽车吊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各项公用工程施工时都会用到的挖掘机,多数施工采用租借方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3 当前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策
就上诉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可知,安全管理的隐患是存在,并且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应对并解决此问题。
3.1 利用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政府应利用职能作用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同时,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样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又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4]。
3.2 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对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行为予以诚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市场和企业资质挂钩,将有效地促进企业自发、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内部安全保证体系。
3.3 规范各施工队伍的安全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基本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规范施工队伍各各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管理素质,做到高素质管理,高素质施工[5]。
3.4 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受市政施工开放性的影响,围墙式的管理并不适宜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区、郊区、城郊结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区块的文明施工难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坏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有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视同仁”,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业的逆反心态,因此,我认为,现有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完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前市政公用工程市场逐步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正在形成,如何做好依法监督、长效管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个机遇。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4 总结
有上述分析可知,工程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因而,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整个公用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对于当今社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关键也在于施工现场的管理,而各项管理中安全监督管理又是重中之重,我们应针对安全管理的现状,改善诸多问题中的隐患,建立长效对策,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完善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金飙。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建筑安全。2005年第12期。
[2] 牛水云,马丽萍。浅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10年17期。
[3] 周启雯。我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浅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3期。
市政公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创新;完善;成本控制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一、创新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模式
建筑管理工作在逐渐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慢慢复杂化,创新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是我们立足当下的关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分析。
第一步就是要创新管理思维,改变以往的旧传统、老步调;只有将自身真正与市场经济环境融合,才能体会到与时代接轨的重要性;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做到审时度势才是管理的最高原则;质量管理工作相当繁杂,任何一个细小部分的失控,都有可能会酿成大祸。
第二步就是要促进质量管理机制实现多元化;政府部门可以将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实现完美结合,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促进工程管理多元化的发展;这些管理机制的制定,不仅可以使管理工作者形成一种危机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还有利于企业内部人员团结一心,在管理工作上达成一致。
第三步就是多学习借鉴国外工程管理模式,同时加强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要想最大程度上实现建筑管理现代化,就必须要认识到先进的管理理念对于发展的重要性,要想最大程度上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就必须在现有的管理基础上,进行全面改造,积极参考其他国家的优秀案例,此外还要在管理工作的硬件设备上进行改造;
建筑管理工作涉及范围较广,针对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来讲,鉴于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究竟该如何确保施工安全,成为任何一个施工单位都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同时由于管理失误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资金浪费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也是影响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一大因素。
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措施
在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管理中,应该重点管理的有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成本等,实现高效率施工和高质量完工的前提就是,必须要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一套实事求是的管理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第一点就是在施工单位的选择上,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投标方式。确保施工单位整体水平,对其施工能力进行整体考评。第二点就是要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质量是施工的灵魂,包括材料的整体质量以及施工质量两大方面,是对原材料和施工成果的整体考核。第三点就是在施工进度的管理控制上,施工人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禁止在施工中出现为赶进度而忽视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象,要尽可能的实现质量安全和速度的平衡。第四点就是在建筑成本的管理控制上,工程建筑一个非常庞大的施工体系,需要雄厚的资金做建筑坚实的保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要及时补救,要将资金用到刀刃上。资金成本控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中的材料选购、设备使用等,对建筑成本进行管理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货比三家,在市场经济中选取对自身更加有利的消费方式,我们将在下文进行重点论述。
三、加强市政公用工程的成本控制力度
成本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并非说要尽可能地降低预算,而是通过一定手段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一方面明确了工程建设要求,另一方面为后期建设积累了财富。成本控制其实是促进施工全程的安全、高效生产非常有效的一个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可以在紧张有序的管理措施中,找到自己的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长处。例如:将成本控制与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结合起来,通过物质方面的奖励或惩罚,督促工作人员,这样就能够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下文中我们提到了几点有关成本控制的措施:
第一是在资金方面的控制,成本控制主要是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因为市政建筑,并非为了盈利,主要是帮助附近的居民,丰富业余时间,提高居民服务质量等,以下重点论述了资金方面的控制措施。
首先是在施工材料费的控制,高效完成材料的购进工作,是材料费控制的开端和关键,要提前考虑到材料使用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之间的高低关系,另外就是在施工材料的运输上,要尽可能在不延误工期的基础上降低成本。
其次就是在建筑过程中对人工费的管理控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是建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在敲定施工合同时,就要明确各项人工费的大致数额,完成准确的预算工作,尽量避免超支现象的出现,这部分的开支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自己消耗固定成分,不是要想办法减少,而是要想办法实现既定方案,将花销控制在预算之内,因此,人工管理费用也要保持数额稳定。
然后就是在工具使用费上的管理控制,施工机械是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必不可要的工具,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维修、保养直接决定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使用质量;要想降低这部分的预算开支,主要有两大措施:一是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操作流程,降低对机械设备的使用伤害;二是要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对使用时间进行合理的把握。
最后就是关于现场管理费的管理控制,主要涵盖建筑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状况时,而造成的资金消耗;因为突发状况是人力无法预测和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进行大致的估测,不至于在事故发生时手忙脚乱,虽然说这项开支是很难控制的,但是工作人员要尽一切可能,将这部分的成本降到最小,要求工作人员提高风险意识,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是在制度方面的控制,要想使成本消耗得到有效控制,就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消耗和正常运行;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成本管理体系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多体系的相互交融,实现双效益的完美结合。
第三是在技术方面的控制,市政公用工程的最终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建设最好的工程;以满足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对集体环境的要求。在未来市政公用工程的建筑中,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是尤为重要的;既要满足最基本的娱乐需求,还要选取符合大众审美的建筑物,还要根据适用人群,有针对性的添加建筑物。21世纪的青年人已成为主流,促使21世纪的老年人也迈进新世纪的门槛,他们的审美并不亚于年轻人;因此市政公用工程要做不仅是实用还要努力实现建筑现代化和先进化,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应用新工艺,提高各项材料的使用率和回收率;
结语:市政公用工程的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才能真正做到高质量和高效率,是政府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重点中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措施以及最后的加强成本控制,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说明,希望能够为各位同仁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董红梅,王丽.市政排水管道施工质量管理的探讨[J].职业技术. 2011(07)
[2]李耐文.浅谈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电力教育. 2011(12)
[3]张瑞玲. 项目管理在市政公用工程中的应用[J]. 科技信息. 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