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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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 来华留学 勤工助学 实习 就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03.085

当今,世界各国为吸引海外留学生,纷纷打出“打工牌”、“实习牌”、“就业牌”,如:美国对所有的留学生都给出1年的实习签证,而数学、技术、教育学等领域的留学生则可毕业后在美实习29个月。英国今年新增国际学生实习计划,规定在英境内的国际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从Tier4学生签证转成为期一年的Tier5国际学生实习工作签证。

目前,我国高校中只有对外经贸大学成立了来华留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留学生提供专业化、正规化的就业服务。而其他高校并没有将留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纳入留学生学生工作中,究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前留学生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 制度层面

我国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的性质、组织机构、工时、保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而对于大学生“实习”的概念性质、工作时限、酬劳取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正是由于这种概念上的不清,使得很多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这种大概念上的不清,导致很多行为无法得到定性。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简称“9号令”)涉及到对来华留学生实习和就业方面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将实施主体全部委诸于学校,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并没有出台对于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实习的工作时限、岗位范围、接收单位资质认定等方面的政策,使得很多学校在制度相关规定的时候无所适从,因此很多学校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禁止学生参加一切获得酬劳的活动,使得很多留学生在课余时间无所事事,有的留学生开始非法就业,“黑”外教、“黑”翻译现象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到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非法商演,结果出现很多问题。如:有的与雇主发生劳动纠纷;有的因此而荒废学业;有的被执法部门查处,被罚款甚至拘留。

同时,在为留学生购买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中规定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保险的免责范围内。正是这样的规定,使得很多学校在组织留学生参加相关勤工助学工作时望而却步。

1.2 学校层面

很多高等学校也制定出了关于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但是其规定中很多条款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存在矛盾之处,如: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而有的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中,将学校的角色仅仅定位于登记、上报、必要时候为学生提供政策咨询和语言帮助的角色。

就业率是衡量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而外国留学生的就业率并不计算在内,因此高等学校对留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并不够重视。同时也由于多数留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国发展,每个国家的具体就业政策并不相同,并未像对其他中国学生那样,为留学生们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就业政策信息咨询、简历修改等就业方面的服务。

1.3 用人单位和学生个体层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聘用。 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国家相关政策不了解,有的甚至知法犯法,违法雇用外国留学生。

有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做好自身需求分析,对于工作岗位职责也没有详细规划,盲目追求“外国面孔”、“国际化水平”,同时,有的企业在招聘外国人时并没有将企业的文化和工作方式透明化,使得最后雇主雇员互不适应,导致用工失败。

虽然多数高校在入学教育中都会有当地的公安出入境部门为留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但是由于如今多头管理混乱,学校往往对留学生非法打工挣一只眼闭一只眼,学生也有恃无恐,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留学生由于语言文化差异,对于中国文化、人情世故并不熟悉了解,在与用人单位沟通中,常常造成误会甚至求职失败。

2 提高留学生就业服务的途径

当前,我国的来华留学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培养一批知华友华爱华的国际型复合型人才,让他们在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推手,政治文化交流的桥梁,和平友谊的使者对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重要任务。

2.1 建章立制,加强执法惩处力度,为外国留学生创造健康的就业环境

国务院应该牵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勤工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同时应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和实习合法化,使得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对勤工助学和实习的性质、条件、工作时限和岗位范围、程序、事故纠纷处理、保险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勤工助学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勤工助学的对象必须是持x1签证的语言进修生和学历生,实习的岗位须与本专业相关等,是否涉及到纳税问题。在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放开高端,限制中端和一般的原则上,逐步放开对外国留学生的实习和就业签证,鼓励外国留学生将所学成果就地转化,深度接触中国社会和企业。

同时, 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劳动局、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形成权责分明、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高效率协同工作机制。教育部门和高校应配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出境、入境、居留许可证件、勤工助学和实习签证加注等工作,同时,教育部门、高校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须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相互配合,在对外国留学生非法就业的处罚问题上应做好定性认定、处罚措施。

2.2 学校应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学校应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做好勤工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法律宣传与政策解读,不断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同时,高校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外国留学生的勤工助学与实习管理规定。

同时,学校应重视外国留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为留学生提供可靠的求职信息、渠道和途径,加强对留学生引导。加强校企合作,安排各种教学实践,企业参观访问。同时,学校应为外国留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团体辅导、求职技巧,修改简历等服务,并提供双语的职业生涯咨询师。学校还应该为学生提供中国国情文化、人情世故、待人接物等方面的指导,避免留学生因文化冲突造成求职失败。

学校应该加强校友会的建设,建立校友档案。校友与留学生们都是同一所学校毕业,有的专业相近,有的还是来自同一国家,在生涯规划、求职信息与技巧等方面等方面能为留学生们提供大量的信息指导。同时,大力宣传杰出校友的先进事迹,举办校友报告会,鼓励并增强留学生对就业的信心。同时,通过对留学生就业事例的分析,建立校友档案,形成适合来华留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理论体系。

2.3 用人单位和学生

来华留学生将为本国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在分析自身需求的同时,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国际化管理水平,构建出针对外国人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也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违法用工的现象。

留学生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应注重对自身能力的提高,加强对中国文化、人情世故的学习,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练就一身过硬的本事。端正自己的求职心态,提高求职技巧。

留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需要国家地方政策的支持与指导,更需要高校搭建平台,提供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高校应不断地更新观念和思路,尽快构建出专业化、规范化的来华留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让留学生在中国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不断推动我国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伟明.国际劳工规则和中国劳动立法[M].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 范姣艳.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 金树人.生涯咨询与辅导[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扩大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改革任务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认真落实租赁房入户管理办法,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失地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外出返乡创业人员进城落户问题。

(二)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2.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区市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者,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资格。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常态开展“标准地址、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单位”信息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按照中、省、市要求,落实中、省、市关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事权合理划分县乡(镇)政府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责任分工

(一)重点任务分工。

1.制定实施方案。

2.全面落实租赁房屋入户暂行办法。

3.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管理办法。

4.开展实有人口登记管理。

5.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6.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具体工作职责。

1.县公安局:制定全县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户口登记统一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牵头组织开展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鼓励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兴办实业和就业,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新落户人员的平等待遇。

3.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充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4.县民政局:进一步完善城乡标准地名标识数据库建设,规范街(路、巷)及楼门牌设置和号码管理,完成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积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应征入伍、城市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治参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优惠政策和权利。

5.县财政局:进一步理顺县乡(镇)事权关系,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涉及农民市民化的各项政策和支出,统筹安排,协调和管理户籍制度改革资金,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将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完善并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政策;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7.县国土资源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8.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9.县农业局:围绕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业生产,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0.县林业局:完善农村林业产权制度,保留因户籍制度改革的农村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11.县卫生和计生局: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其他常住人口同等纳入疾病防控范围;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计生服务范围,做好计生工作的衔接工作。

12.县统计局:完善人口变动和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方法,重点对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等数据的监测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牵头建立全县常住人口统计大数据体系,有效整合各类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实现部门数据高度共享。

13.县扶贫移民办:承担农村贫困人口劳务扶贫培训,促进农村贫困人口非农就业。

14.县工商质监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和促进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

15.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转户农民进城投资创业的,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16.县法制办:严格审核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17.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中、省、市部署的重点改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县政府成立武胜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县统计局、县扶贫移民办、县工商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法制办等17个单位和31个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落实专人办公,负责抓好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县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17个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口迁移、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乡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和业务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迅速启动和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及县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大推进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保障力度,对申办居住证的群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要将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成所有城镇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