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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少年犯 社区矫正 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综上,我们可以给少年犯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矫正立法。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立了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这些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欠缺
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有关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法律中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就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近乎空白。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导致在对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欠缺法律依据。
(二)未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少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西方国家都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②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三)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缺少适合少年犯的矫正项目
目前,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而我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专业化程度都有待提高,志愿者工作也存在着类似问题,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其次,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矫正项目,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少年犯的矫正情况。目前,除有一些少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教育外,多数少年犯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
三、对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开展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基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改进:
(一)设计专门针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首先,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坚持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其次,在设计专门的法律时应设计建立一个完整且能够互相配合的实施主体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应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齐力共进把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除此,还应吸收其他社会机构例如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等的参与,使社会各方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应当明确化、多样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时,应将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贯穿到其中,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应进一步丰富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展不久,因为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进行完善:
1.将心理治疗应用于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必须首先要对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进行分类。在对未成年的分类治疗中,结合相关的心理治疗理论,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的未成年犯进行不同方案的心理治疗,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家庭纠正帮助服务
家庭纠正帮助服务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员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和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状态。
3.少年犯互助小组的加入
未成年犯涉世不深,恶性较小,本性不坏,引导得当可以产生强大的成长力量。青少年可塑性强,喜欢模仿,易受感化,乐于接触同龄群体,将他们组成互助小组,挖掘善性,激发彼此的成长动力,正面影响会在潜移默化中悄然发生。
(三)社区矫正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加区分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点,身心比较脆弱,不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加以区别,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系统的矫正项目并未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促使很多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有效的项目改造中,极可能出现改造不出效果。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占犯罪总体的小部分,但是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故,不以事小而不为,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毁了国家的基石。
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2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088-01
近年来,从吉林省长春市砍手门到奶西村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新闻屡见不鲜,已成为全国性的话题。近日,笔者利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走访调查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赫山区部分乡镇,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案件居高不下。
2.违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从以前主要的盗窃、斗殴等罪名发展到了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介绍等犯罪领域。
3.违法犯罪手段愈显恶劣。从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发展到持刀持械不惜伤人性命等重大刑事犯罪。
4.违法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且大多有不良嗜好。2014年平均犯罪年龄为16.8岁,2015年为16.5岁,2016年平均犯罪年龄为16.4岁。据审判人员介绍,几乎每位违法犯罪学生,均有不良嗜好,有的喜欢标新立异,穿着打扮与社会混混无异,有的抽烟、喝酒、染发,甚至吸毒,有的喜欢藏匿管制刀具,有的有网瘾,彻夜不归。
5.重新犯罪现象不容忽视。调研中发现,“二进宫”直至“五进宫”的就有3人。
6.单亲家庭或留守少年犯罪比例最高。从2014至2016年审结的51人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由长辈抚养的,就有39人,占全部案件的76%。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缺位。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刚刚走上生理心理的成熟之路,也仅有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既需要父母的关爱陪伴又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有的家长迫于生计出外打工劳碌奔波,将子女丢在老家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无瑕顾及;有的家长夫妻长年不和吵闹离婚不能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不愿顾及子女;有的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既无公德又无私德,子女耳濡目染近墨者黑;有的家长教育方式不当或过分严厉或过分溺爱,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或放纵狂野,不知天高地厚。
2.学校教育的偏颇错位。有的学校过分重视升学率,只关注和培养成绩好的学生,对成绩不太好的学生不闻不问不管,导致学生厌学逃学,步入社会犯罪;有的学校制度管理不严,监管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违法犯罪的苗头,不能及时制止犯罪;有的学校教育方式不当,对有问题的学生或开除推向社会,或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歧视讽刺差生,导致学生退学犯罪。
3.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腐蚀。有的学校周边环境不佳,电子游戏厅等遍布四周,给一些学生极大的诱惑。有的学校管理不严,导致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和一些对学习不感兴趣的学生走得很近,使这些学生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体和自媒体刊登播放的对青少年有负面影响的电影电视和新闻给性情不定的学生极大的诱惑力,导致学生模仿犯罪。
4.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不到位。一些少年犯刑满释放后,或无家可归,或无处可学,或无事可做,导致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说明社区矫正还跟不上,监管不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没有对其对症下药,给予及时的关爱和帮助,给予其社会的温暖,消灭社会对他的歧视。
5.未成年人发育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由于其正处于青春期,生理、心理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敏感冲动好刺激,缺乏理智冷静,既需家庭社会的关爱,又充满了叛逆猎奇心理,喜欢标新立异以引人注目,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结构等方面均不成熟,容易冲动,构成犯罪。
三、对策
1.提升家长的责任心。我国尽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仅仅是粗线条的法律,具体落实到家长的责任,则约定不明,规定不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我们一定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立法的方式,来加强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督促家长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法律的方式,规定对未成年人子女,家长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以及未尽责,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家长对子女的陪护,关爱与教养。让关爱教育孩子从家长的一种本能上升为法律要求,国家意志,这是法律对家长的他律。同时,家长也要搞好自律,做好子女的表率,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宽严有度地教育好子女。爱孩子,就请陪孩子一起成长。我是高中生,我清楚的知道我们需要什么,妈妈的慈爱、爸爸的关怀胜过锦衣玉食,胜过一切灵丹妙药。这是未成年人的心声,也是家长应尽之责!彻底改变未成年人要么无爱,要么溺爱的不健康的情感获得状况。
2.改革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我相信,大多数家长是爱孩子的,是希望尽责任的。可他们要靠打工挣钱来抚养孩子,被迫离开孩子。可他们的孩子却因户籍在本地不能到父母打工之处读书。对于关系到祖国未来的大事,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的大事,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暴露这么久了,有关部门就不能改变这个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人平等吗?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个国家实施户籍管理制度,这样落后的制度应尽早改变,没什么比下一代成长更重要。要创造条件让打工者的子女能随父母读书生活,这样方可彻底改变留守少年“学习上无人辅导、生活上无人照顾、心里话无人诉说”的境况。
3.改变教育理念。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孩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学校要不歧视、不冷淡、不放弃每一名学生,让学校成为一个温暖的家,让教师成为每一个学生可依赖的家长。同时要开展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指导、法制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教育寄心理健康教育,使其自觉控制自己的言与行。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与家长的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形成合力。只有改变教育理验,才能使老师担负起育人的重任,只有改变教育理验,才能使学校严格规范学生的日常管理,切断学生与社会不良风气、不良人物的接触,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3
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和区社会福利院共建的“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正式启动,这是该院未成年涉案人员“重返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组成部分,也是拓展司法帮教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社区矫正新路的又一有益尝试。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起源于欧美的社区矫正,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重点对象。但由于社区矫正中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加区分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现实中主要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社区、街道参加一般性的学习教育,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对此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就加大与他们的联系,让他们每个星期都来社工点报到并交思想汇报,同时进行思想教育。然而他们都是表面应付,回去以后又恢复到原来状态。社工也与这些少年的家长取得联系,试图得到他们的配合,然而往往是得不到配合或者就是家长无力管教。这就导致对这些未成年人监管太严甚至借助警察的威力,会有悖于社区矫正有利于社会化的理念,若监管的松散,又会使这些少年“放任自流”,达不到矫正的目的。目前的这种境况已经成为现实中社工们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最“无可奈何”的难点。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挑战我们人类智慧的一项“事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中,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托社会单位,建立多元化的“观护基地”,发挥多元化观护基地文化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公益实践、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对未成年涉案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观护帮教,“德、智、行、规、劳”五育结合,提升帮教效果,应该是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文/郑佳婧)
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4
少年宫管理细则一一、乡村少年宫以理念为先导、以知识创新为基础、以能力实践为核心、以活动体验为特色,面向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孩子创办。
二、在上级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宫方向,努力把乡村少年宫办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少年儿童教育阵地。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少年儿童,坚持依法执教、廉洁从教,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团结协作。
四、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培养和提高校内教师及校外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坚持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并重,增强乡村少年宫对未成年人的感召力,成为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
五、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乡村少年宫要成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活动中心、艺术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活动基地。
六、丰富全镇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未成年人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认真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
少年宫管理细则二1、乡村少年宫是依托学校建设,由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的农村少年儿童公益性活动阵地,全体工作人员要本着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艰苦朴素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勤俭办宫。
2、严格掌握经费开支,购物要有计划,经领导批准方可购买,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专款必须专用。
3、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经费,鼓励节约办宫,多方式、多渠道筹资开展活动。
4、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必须凭购物发票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白纸发票和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5、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发票、暂付款的使用和对现金、记帐、报表、核算等必须严格执行财会规定,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和漏洞。
6、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财务领导,宫主任亲自抓财务工作,会计每月结帐一次,定期公布账目,年终清账一次。
少年宫管理细则三1、乡村少年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爱护宫内财物,管好宫内财物,反对一切损坏本宫利益的行为。
2、乡村少年宫所有财物均有专人保管,并建立进、销登记制度,每半年核查一次。
3、凡购进物品,必须先由总务验收,登记,统一进账后方可领用。领用人需本着节约的原则填写登记,反对大手大脚,反对化公为私。
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5
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涉少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且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该院反映,新建县辖区未成年暴力型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暴力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从该院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来看,2010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70人,其中暴力犯罪人数为19件44人。2011年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35件83人,其中暴力犯罪人数为28件76人。2012年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44件107人,其中暴力犯罪人数为35件90人。
2、罪名所涉及范围有所扩大。抢劫和故意伤害犯罪仍占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绝大多数。2010至2012年新建县法院处理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分别为13件30人,16件29人,33件75人,所占当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8%,57%,94%。同时未成年暴力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呈现出罪名多样化的趋势,除抢劫、故意伤害外,还涉及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罪名。
3、以共同犯罪为主要形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绝大部分是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的,他们结成或大或小的团伙,成群结帮地实施犯罪。这种情况较成年人更为常见,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没有成年人犯罪集团那么严密的组织和计划,但一般也有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而且他们的纠合过程十分简单,对象一般为老乡、同事、同学、共同租住的室友等。从新建县法院2010年至2012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分别为63%、76%、 87%。
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高。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所持的态度是从轻或减轻,因此对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或轻刑的较多。因种种原因,这些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后或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现象较多,不少未成年人属于二次或三次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一抢劫案的被告人万某在16岁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又参与聚众斗殴。
二、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特殊的心理因素。从未成年人本身来看,未成年人特别是十三四岁左右的少年正处于心理断乳期,这一时期也是最容易偏离正常轨道的“多事之秋”,由于孩子成长的需要,会有一段“离经叛道”的心理历程。这个年龄段,是孩子成长的敏感期,在处理事情时往往凭身强体壮,易冲动,好动感情,自制力能差。他们和成年人一样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如果这些需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很可能会不计后果,铤而走险,踏上违法犯罪之路。他们自我意识增强,行为趋同于成人,喜欢表现自己,渴望得到别人认同,自控能力弱,逆反心理强、情绪易偏颇,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影响和侵蚀,尤其是在内心郁积的困惑或愤怒得不到释放时,就有可能采取暴力方式。另外,由于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受家长的过度宠爱,在性格和心理上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的毛病,并表现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一旦遇到冲突和挫折就会把这种不良心理表现出来,最终有可能酿成校园暴力。
2、家庭因素,尤其是家庭暴力的影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有的家长由于自身素质低,不注意对孩子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并把自己不正确的观念施加于孩子身上,对孩子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家长迫于生计,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孩子的需要,对孩子过于溺爱、娇惯,却没有从精神上对孩子进行教育。尤其是家庭暴力日益严重,主要是夫妻暴力和家长暴力。这种家庭主要表现为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大声呵斥、打耳光、打屁股、推推搡搡等,而自幼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孩子,其经历教会了其攻击行。正是因为家庭的不睦,父母的离异,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少了父爱或母爱,对孩子健康心理的形成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因素,尤其是近年来凸显的教师暴力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应试教育,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和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和升学率压得喘不过气来,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尤其是忽视了对“双差生”的帮助、沟通和交流,使得这些学生产生了自卑心理和不平等的感觉,从行动上自然而然地游离于“好学生”群体之外,并与之站在对立面,尤其是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时,行动上易出现攻击性。特别是教师的暴力行为,由于没有完成作业、上课说话、或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按老师的要求行事,同时又有激怒老师的行为,有些老师很可能压抑不住怒火,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摔作业本、扔粉笔头、扯拽学生、殴打学生等等。最近媒体报道老师往孩子脸上刺字、用刀划学生的手心,虐待甚至女学生的事件。学校本是一方净土,但有些教师的暴力行为却潜移默化地诱导着孩子,当孩子在与他人特别是比自己弱小的人交往而不顺利时,很可能仿效教师的暴力行为。另外一些学校不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许多未成年人不学法、不懂法、进而不守法,稀里糊涂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社会因素。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金钱至上、贪图享受、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等错误观念和思想深深影响着未成年人,使得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目的,不顾一切地勒索同学的钱物,如果得不到钱物,就实施暴力行为。还有,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受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的腐蚀和影响,一些未成年人更是由于交友不慎,结交了不良朋友,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与之效仿,结果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
5、媒介暴力的影响。文化传媒的误导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影视、报刊、网络等文化传媒是未成年人了解社会、学习知识、接受社会思想观念的一个窗口和重要途径。由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和性格正处于形成时期,故文化传媒的信息质量如何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的发展方向。随着城市化的日益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接触到媒介暴力的机会和条件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可轻而易举从成人节目、录像、电影、报刊、电脑游戏中接触到暴力。电子游戏中的射击游戏、动作游戏、冒险游戏、多重角色扮演游戏等均充满了暴力。这些游戏误导孩子们漠视生命,以游戏的态度来应对生活中诸如生命、尊严等很严肃的问题。媒介暴力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在其接触了大量的暴力节目后会储存在记忆里,然后,在合适的时机模仿练习学习到的暴力行为。有些意志力不强的未成年人若回忆到暴力行为可以解决问题,那么,在遇到相同境遇时,便会不顾后果模仿暴力行为来解决问题。其次,未成年人观看过多的暴力表演,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即以为现实世界充满了暴力,单纯认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是使用暴力使对方屈服。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和免疫能力,难以抵挡住诱惑和影响,结果他们的头脑受到了严重的腐蚀,使他们丧失了意志、泯灭了良知,埋下了犯罪的隐患。
三、解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不理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对国家的前途、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大的潜在破坏力,因此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个家庭都要重视对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家长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要品行端正,注意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一个榜样,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孩子方法要得当,要懂得孩子成长发育的规律,对孩子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生理和心理问题给予正确引导,教育孩子时,既不能百般溺爱,也不能简单粗暴,要注意循序善诱,避免使孩子产生抵触情绪,真正做到与孩子进行心灵的沟通。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爱,学会爱父母、爱亲人、爱朋友,使孩子对人、对社会有爱心,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犯;矫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48-01
一、我国现阶段对在押未成年犯矫治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犯在押时的教育和出狱以后适应社会之间存在脱节
我国对在押未成年犯监狱里的改造着重强调的是思想、劳动、制度一体化,没有与外面的社会有过多的交集。未成年犯在监狱里没有什么文化课,技术技能的培训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监狱里的书籍和偶尔看看电视是不能让他们对外面社会有更新的了解,他们担心被外面的世界所抛弃,他们渴望新生,但是他们又害怕面对出狱后的社会。监狱矫治这种封闭式的模式与正常社会生活的差距极大,有些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由于跟不上社会的节拍,难以适应社会需要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犯因为长期与社会隔离,与外界信息沟通和交流出现障碍进而出现心理障碍。即监狱改造和回归社会之间存在脱节,这种脱节是可怕的,它说明在押未成年犯的矫治工作还是没有完全做到位,并不能够完全防止未成年犯出狱以后重新犯罪,也不能很好地促进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积极地生活态度。
(二)在押未成年犯对社会歧视存在恐惧
未成年犯对自己身份的焦虑,害怕出狱后不被社会接纳,遭到社会的歧视。未成年犯无论在心理和生理上还都处于成长期,心理承受压力的能力远远低于成人。如果在监狱矫治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犯出狱后的心理预期,那么很容易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未成年犯会一直带着“蹲过牢”的犯人的标签在社会上压抑地生活。
即使刑满释放也无法抹去,社会其他成员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和疏远他们。不管他们如何努力的去融入这个社会,社会成员也觉得他以前有前科,有劣性,是危险人物,大都避而远之。由此,罪犯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顺应社会对自身的评价,犯罪甚至会被“合理化”,从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①
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也同样面临着“蹲过牢”的犯人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监狱矫治本来就面临一个困境,就是哪怕管教人员极力地在监狱里帮未成年犯树立信心消除心理上的阴影,未成年犯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未成年犯也许发现真正的噩耗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排斥他们,周围邻里不理解的眼神和避而远之的行为,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无法翻身。
二、对在押未成年犯矫治提出几点建议
(一)监狱设置合理化
借鉴国外的经验,着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分类监管体系,即将监狱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片区,分别关押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采取针对性强的改造方案。当前,各国的开放式监狱都实行以罪犯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教育管理制度,没有物质和人员方面的强制措施,狱内生活条件同正常社会接近,从而大大降低了监禁状态对未成年人罪犯身心健康的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适应社会。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从行刑社会化、科学化的目标出发,有待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狱试点,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收容于其中进行管理改造,使开放式监狱不仅成为对轻刑未成年人犯或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的宽松措施,而且成为罪犯回归社会前的中途训练场所。这一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的管教尤显重要。
(二)完善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在社区矫治的管理上没有区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因此矫治项目也比较单一,缺少与未成年犯特点相适应的矫正项目。我国学者王顺安通过对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项目分析指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1.服从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矫治机构的监管;2.遵守各种社会制度,例如学校的规章制度;3.参加经矫正工作人员认可的工作项目,接受职业和就业的培训;4.遵守矫正工作人员的指令;5.在指定的时间向矫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做出报告;6.参加心理矫正项目;7.参加和酒精的防治;8.参与各种个人、集体以及家庭项目;9.参与矫正机构提供的教育项目。②全面实现尚不现实,但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和我国的司法现状逐步的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进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
国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所包含的具体设计都是连环相扣的。而我国正处于社区矫正的初级阶段,需要从思想理念上正确对待社区矫正的法律关系,构建合理可行的社区矫正体制,让未成年犯在阳光般的社区矫正中心重拾新生的信念,健康快乐的接受教育改造。
注释:
①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2004.
②王顺安,甄宏.试论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1).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于治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