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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1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员在使用X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X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X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X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X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四、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医院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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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2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住宅 装饰装修 环保
现在人们用较高的手段和高档材料,运用现代美学,设计和营造不同氛围的居住环境,追求高层次,高质量、高品位的协调。这种协调不仅体现在居住空间的明暗、虚实、高低、大小、节奏、线条、比例、尺度、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协调等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努力发掘物质环境中的精神内涵,极力达到与个性的协调统一,从而反映心理精神方面的健康,安全、舒适。人是家庭的主体,装饰的核心是人,家庭装饰装修艺术应该充分体现服务于人,陪衬于人,烘托于人这一宗旨,通过不同材料的组合和视觉效果来反映人的精神需要,将人的个性与生活情趣在家庭装饰装修中展示出来。现代生活中的居住空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人们还要求有健康舒适、环保安全的环境,因为人的一生中有7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
1住宅建筑室内污染现状
据某项调查统计,全球近一半的人处于室内空气污染中,室内环境污染已经引起35.7%的呼吸道疾病,22%的慢性肺病和15%的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癌。目前中国每年由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超额死亡数已经达到11.1万人,超额急诊数达430万人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107亿美元。调查表明,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65%的时间在家里。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则比室外高出数倍。更令人担忧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一份来自北京儿童医院的调查:在该院接诊的白血病患儿中有九成患儿家庭在半年内曾经装修。专家据此推测,室内装修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可能是小儿白血病的一个重要诱因。国家卫生、建设和环保部门曾经进行过一次室内装饰材料抽查,结果发现具有毒气污染的材料占68%,这些装饰材料会挥发出300多种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如甲醛、三氯乙烯、苯、二甲苯等,一旦进入家庭,将会引发各种疾病,其中包括呼吸道、消化道、神经内科、视觉、高血压等30几种疾病,其中甲醛、苯、三氯乙烯等是已知的致癌物质。建筑物自身也可能成为室内空气的污染源。一种是建筑施工中加入了化学物质,(例如北方冬季施工时加入的防冻剂,渗出有毒气体氨)。另一种是由地下土壤和建筑物中石材、地砖、瓷砖中的放射性物质形成的氨,这是一种无色无味的天然放射性气体,对人体危害极大。
2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的环保设计要素
①空间要素。空间的利用要合理,主要是指固定与活动的家具,应使其造型具有陈设特征,既要实用又起装饰作用,设计得好,就会充分利用空间而且也不显得拥挤,对厅、室、厨、卫必须符合其特定的使用功能,要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空间设计。如厨房的装饰装修设计,充分利用空间,可以设计成厨柜,使杂物可以存放于其中,以起到良好的视觉效果。②色彩要素。在色彩的配置上,首先应当考虑色彩所引起的心理和感情因素,科学合理的色彩设计和搭配,有益于人们的心理健康,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智力和素质,所以我们应高度重视室内色彩对视觉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人的情绪与心理的影响,科学用色有利于身心健康,既能符合功能要求又能获得美观效果。同时要注意利用色彩的深浅、花式以取得冷、暖、安静、热闹的效果。③光线要素。光线效果的利用是现代室内设计的特色之一。自然光是首选光线要素,象需要食物、空气和水一样,人体也需要自然光,自然光可以促进人的身心健康,避免某些因缺乏自然光照射而导致的疾病,所以自然光是大自然的重要因素,设计时要善于利用。另一方面,选用灯具时也应考虑光学效果,例如采用吸顶灯,顶界面有向上的感觉;采用吊顶灯,顶界面有向下的感觉。④装饰要素。室内装饰主要指确定墙面、地面、顶棚的材质、花色、图案、纹理及做法。内墙面装饰的作用是保护墙体、满足室内使用功能要求(如防潮、吸声等),同时给人以美观,整洁而舒适的生活环境。内墙面与人的距离近,因而所用的装饰材料不能有气味,接触后不应玷污衣物,质感应柔和细腻,同时内墙装饰最好有一定的透气性。地面和顶棚装饰除美观外,还有隔音、防潮等作用。
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档案;管理;实操
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担负着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装备管理工作。其技术档案是在医学装备论证、采购、调试、验收、培训、发放、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光盘、磁盘以及随机材料。
一、医学装备现状
医学装备档案是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正常使用、维护和技术性能开发不可缺少的资料。其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已成为医疗机构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多途径、多渠道,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使档案信息资源在医疗机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涉及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核实、总结、调研及分析、整改总结,是一项专业性强的管理工作,需具备一定医学工程基础知识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才能胜任。
二、医学装备档案工作实操
(一)医学装备档案组织结构医学装备不同于普通工业装备,具有使用需求量大、价值高、维护保养复杂、报废处置特殊等特点。由此带来了医学装备管理的种类繁多、流水量大、定检计划繁杂,无形中提高了管理的风险,管理效率不易提升。针对医学装备管理的困扰,有必要在管理中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标准的操作流程,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用制度约束管理人员的操作步骤,实现医学装备管理的准确、高效、低耗。经过对医院现实中的医学装备汇总分类,建立了档案类属模型,并由此绘制了医学装备档案组织结构图,如图1所示。医学装备可分为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医用耗材三大类,其中,医疗设备类的特点是精密、价值高、使用频繁、定检要求严格,需要针对每一项设备建立专项使用记录,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周期检定计划,严格执行;医用低值器械的特点是种类多、数量大、入库与出库流水繁杂,需要细心核对,准确记录;医用耗材的特点是用量大,使用情况多,不易记录,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预留足够库存,保证供应。这三类医学装备并不是互相割裂的,无法简单地划入某一具体类目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医学装备档案具体工作要求医学装备由医疗设备、医用低值器械、医用耗材三大类目组成,各类目档案管理要求不同,下面通过对实际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管理措施要求。1.医疗设备档案医疗设备是医疗机构用于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监护、康复等的医学装备,是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根据生产厂家设计而定。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该设备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医疗设备档案保存的内容有:购置申请、论证报告(各医疗机构要求金额不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会签单、合同及相关资质、医疗机构验收单、随机资料:说明书、合格证(进口设备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及报关单)、保修卡、计量设备需提供计量器具许可证、发票复印件。另外,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档案内容需增加:(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5)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甲乙类医用设备档案内容还需增加: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2.医学装备管理类档案
(1)医疗设备前期购置管理档案内容:医疗设备论证、评价及总结、招标申请。(2)医疗设备后期管理档案内容:中标通知书、合同、购置、验收、保养、维修、报废。(3)医疗设备年度资产核查档案。(4)卫生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及操作人员合法、合规的质控和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其管理要求而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要求:医疗机构相关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及放(辐)射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人员调整的文件、预评价及控制评价资料、批复文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资料、季度稳定性检测、年度状态检测、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整改资料;另甲乙类医用设备档案内容需增加: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即上岗证);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5)生态环境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源及医用射线装置的使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审批和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在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及使用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监督检查(包括医用耗材及医用低值器械管理档案)。
3.医用耗材及医用低值器械管理档案
根据医用耗材管理实际管理工作,其档案可按以下两类:普通医用耗材(含低值易耗、影像、试剂、消杀、医用气体、血费耗材)和高值(植、介入)耗材。医用耗材档案保存的内容有:招标论证及申请、招投标资料、中标后产品目录制定的论证资料、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质、库房查验记录、入出库记录及月年报表。普通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以上是医学装备档案收集、建立、归纳、整理实操,其收集和总结工作是考核医学工程档案人员的医学工程技术能力。通过上述医用装备档案管理的内容分解可以看出,医学装备的管理信息繁杂,体现在既有文档资料的收集保管,还有对医用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与管理,其中不乏带有放射性、压力容器、传播污染性等特殊用品的管理。因此,医学装备的档案管理已经超出了普通意义的管理,更是一个信息中枢,而且是信息更迭频繁、必须高效管理的信息中枢。传统的手工书写记录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胜任日益增多的医学装备管理需求,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智能化管理。尤其在医用低值器械以及易耗品的管理中,数量巨大、批次繁多的医用物品必须建立完整的采购、控制、使用、去向记录,工作强度很大。如果引入信息化管理设备,通过电子标签,实现对采购信息、质量信息、分发信息、回收信息的自动扫描登记,可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杜绝了低级错误的触发可能,保证了医疗安全,也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奠定了物质基础。
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5
临床实验人员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常常暴露于各种现存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中,容易造成突发的或慢性的职业损害,成为职业损害的高危人群。为保护临床实验人员因工作性质容易造成的损伤、避免遭受疾病侵袭、同时也为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临床实验人员应树立正确的防护意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现就实验人员容易发生的职业损害原因: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生物性危害、心理性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1 实验室人员存在的职业损害
1.1 物理性危害
1.1.1颈、腰椎损害 实验室人员尤其是从事临床显微镜检验项目和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普遍存在颈椎和腰椎痛问题,这些疾病的发生主要是实验人员长时间低头工作或长时间站立且多是一个姿势造成,而这些疾病又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他们的视力、行走、睡眠及工作。
1.1.2 皮肤粘膜接触 皮肤粘膜接触是职业损害特别是职业暴露的主要原因。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单位或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于接触患者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而导致的暴露[1]。职业暴露的暴露源: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或者被所述暴露源污染的医疗器械、物品及工作台面,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不带手套配制试剂、消毒液;套吸头入加样枪和拔出吸头;拿装有血液和分泌物的试管;掰断试剂安培;操作后未严格洗手;冲洗酶标板及拍干时不戴防护面罩及眼镜等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粘膜及呼吸道粘膜。因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而不去重视。这些实验室环境中潜在的多种危险因素,导致实验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
1.1.3 噪音 各种仪器的频率和声音杂乱无章而产生较大的噪音,而噪音是一种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现在国际上公认噪音有四大影响:长期噪音影响人的睡眠、导致听力下降,甚至引起耳鸣、耳聋、失眠、精神恍惚的神经系统;血压升高,导致心脏病患者的病情急性发作的心血管系统;免疫力下降,增加多种疾病发病机率的免疫系统。
1.1.4 锐器伤 锐器伤是职业暴露的另一主要原因。经血液传播的感染性疾病是实验室人员最大的职业风险(如结核、乙肝、梅毒和艾滋病等)。所有实验人员均存在感染性疾病传播的潜在危险,实验人员在临床检验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各种锐器:如各种吸管、吸头、试管、玻片、试剂安瓿等。实验人员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极易受到不同程度的锐器损伤,使刺伤的发生率增高。如配制试剂过程中,粗心、不戴手套套加样吸头,特别是掰安瓿可致更高的锐器伤[2]。加样过程中不小心被血液或分泌物碰到或测到手上或身体上。可见,实验室人员面临着高危的职业损伤的危险。
1.1.5 电器及电离辐射危害 临床工作中,实验室是用电最多的科室之一,因仪器设备老化或操作不慎,有潜在的触电或电灼伤的危险。且多次少量接触各种放射线而受到的电离辐射,机体的蓄积作用也可不同程度的造成致癌。以上这些对血液系统也会造成慢性损伤。
1.1.6 紫外线及臭氧危害 使用紫外线消毒时,因使用不当可引起紫外线眼炎或皮炎。高浓度臭氧吸入后可引起气急、胸闷、肺水肿等。
1.2 化学性危害
1.2.1 气溶胶危害 离心机分离血清时,大颗粒气溶胶的散播在空气中,未戴口罩而被动吸入气溶胶。实验试剂、室内环境的消毒,仪器设备的消毒保养,以及医疗垃圾的清理等。如某些含挥发性、腐蚀性及刺激性气味的试剂如氯化氢、流酸、苯类等;常用的消毒剂如过氧乙酸、84消毒液、臭氧等。 配置试剂过程中可出现肉眼看不到的逸出,在空气中形成含有毒性微粒的气溶胶或气雾,通过皮肤或呼吸道粘膜进入机体[3]。经常接触此类化学品可引起变态反应性疾病。轻则会引起眼结膜灼伤、上呼吸道炎症、胸闷、气短、喉头水肿、气管炎、肺水肿、肺炎和皮肤损害等,重的则有患癌症的危险[4]。
1.2.2 放射性危害 放射免疫或荧光免疫试剂含有放射性物质,长期接触这些物质会对眼部神经或细胞有损害,引发局部炎症,甚至白内障;另一方面,这些物质干扰DNA的复制,使人体患癌症或是生出畸形儿。
1.3 生物性危害
实验室存放着各种病人的标本: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空气中流动着各种细菌、病毒。空气污染程度高且难以控制,而手部、眼睛、鼻腔、皮肤等这些暴露部位不易保护,不可避免增加了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机会,近年来梅毒、艾滋病的蔓延、丙型肝炎、肺结核的患病率的明显提高。经常接触些此类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临床实验人员被感染的危险性加大,且引起气溶胶的操作或事故有:离心、溢出或溅洒、混合、混旋、研磨、超声以及开瓶时两个界面的分离等,是实验室人员常见的职业做危害。
1.4 心理性危害
实验人员长期在同一环境重复同一种工作,大脑紧张,情绪压抑,得不到宣泄,极易导致心理异常,精神抑郁、神经衰弱等各种心身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溃疡病、支气管哮喘等)主要压力是专业及工作本身,如和外界接触少、工作量大且烦杂、社会地位有限、报酬低。均影响着实验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和心身健康。
2 职业损害的防护对策
2.1 制定防护制度 职业损害特别是职业暴露的防护关键在于安全意识的培养,我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指出: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无论是否具有传染性,都应充分利用各种屏蔽防护设备,以减少职业暴露危害性,最大限度地双向保护医务人员和病人的安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建立实验人员健康档案,使实验人员被职业暴露损害时有据可依。定期为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对有毒的化学药品及试剂,应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专人管理,防止意外损伤。进行紫外线消毒时,严禁人员进出,结束后通风换气。
2.2 物理性危害的防护 对待职业暴露,实验人员应以理性和健康的心态、采取正确防护措施。在进行检验操作时,一定要穿工作服、戴口罩,有的还应戴防护眼镜,防止吸入气溶胶,进行技术操作后,必须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洗手。锐器伤后应立即挤出伤口血,在流水下冲洗5 min、2%碘酒、75%乙醇消毒,登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注射长效青霉素,乙肝、丙肝疫苗,并随诊3~6个月。也可请有关专家评估,加强职业伤害后的心理咨询,有效降低实验人员因职业暴露引起的心理危害。
2.3 化学性危害的防护 加强室内环境整洁,划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定时消毒,减少空气中的细菌、病毒的密度,保持空气新鲜。在实验操作时严格采取戴手套、口罩、防护镜、脚套、防护罩等各种屏障防护措施。在离心机停止转动前,不要打开顶盖,以减少气溶胶的产生,更不要人为地去使离心机减速,避免机械损伤的发生。使用安瓿折断器,避免液体、气体对眼睛、皮肤粘膜的直接刺激。对于挥发性液体,要加盖密封保存,加强废弃物管理。
2.4 生物性危害的防护 实验室人员进行的实验操作,有研究表明,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乳胶手套或聚乙烯手套,检验人员接触血量比未戴手套时可能减少50%以上[5],可见操作时戴手套的重要性,取缔公用毛巾。对医疗废弃物不能乱丢乱放,加盖污物桶,并严格按要求销毁处理,对有毒废液的处理,如血红蛋白测定的溶血素试剂在反应后生成产物有氰化钾,要按每升废液加次氯酸钠溶液或“84”消毒液40 ml,充分振摇混匀,敞开废液瓶,置室温3h,方可除去氰化钾,防止感染或致病因子外泄而污染环境。
2.5 心理危害的防护 实验室人员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心理调控能力,学会自我心理疏导,放松情绪。如发现意外损伤,一定准确记录上报,确认损伤源是否来自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以便及时得到监测和治疗。
总之,实验人员工作中应一丝不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标准化的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加强院内感染学知识的学习,加强户外运动,特别注意颈、肩、腰部及腕关节的运动。具备较强的判断、应急、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积极投身于临床检验工作中,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敬云.人免疫缺陷病毒的职业感染与预防[J].预防医学杂志,1999,17(3):232―234.
[2] 肖小玲,刘洁珍,张娥.健康促进对减少护士针刺伤的研究.国际护理学杂志,2006,25(6):426-428.
[3] 韩海英,刘国英.医院卫生员、护理人员刺伤状况的调查分析与预防对策.国际护理学杂志,2006,25(9):707-709.
医院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医学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
【中图分类号】R-3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105-01
生物安全是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课题,实验室的安全是个人的自身防护,也涉及到家庭与社会的安全。树立生物安全意识,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2002年11月自广东发现第一例“非典”病例,至整个SARS期间,全世界报道了多名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SARS的病例,仅北京人民医院检验科就有2名工作人员感染了SARS[1]。目前医学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对血液、体液、组织液及人体排泄废物等进行相关诊断指标的检测,研究的各类检验标本含许多危险性强的病原体,如结核杆菌、乙肝丙肝病毒、沙门菌、志贺菌、艾滋病病毒、梅毒螺旋体等,检验操作过程中具有潜在导致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可能[2]。因此,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者要为自己、同事、家人及社会的健康负责,增强生物安全的知识,减少医源性感染,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防护。
1医学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现状
临床实验室诊断是医院检验科的工作,对医院接诊病人的各类临床标本进行分析,为患者的诊治提供所需的检验结果。作为临床诊断实验室,自身的特点造成其生物安全保障的难度:
1.1有限的患者标本信息,繁杂的检测工作,临床医生更高的要求。临床标本能获得足够的标本信息,对疾病的实验室准确诊断非常重要,也能够对临床标本进行危险度评估分级工作,这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病人的疾病明确诊断以前,进行危险度评估,医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很难确定其生物危险度级别,难以用确切的生物安全防范级别对其实施生物安全防范。因此,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可能处于危险的职业暴露之中。
1.2生物安全保障的设备不足。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许多实际工作面临气溶胶的污染,如离心、吸取样本、分析样本混均等,大量的临床标本造成生物安全柜配备相对不足,使这些操作未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室的空调,换气设备常常难以满足生物安全保障的要求。Lacey曾通过实验证实能顺利通过气道进入肺泡的气溶胶的微粒直径是0.1-0.2μm大小。医学史上也有致病病原体气溶胶感染病例,如布鲁菌病、Q热、马脑炎、鹦鹉热、SARS的报道[3]。
1.3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薄弱,自觉性不强,安全预防措施不到位。医院检验科是医院传染源集散的场所,检验科的清洁和消毒管理是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检验工作人员进入医学实验室,应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水、穿工作服在值班室休息,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食品、试剂和标本不能放在同一冰箱,穿过的工作服不能与日常服装混放,实验区内禁止穿露脚趾的鞋。严禁在工作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级别
在医学检验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人为失误和不规范操作将导致与实验室相关感染发生。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是预防实验室感染、差错和事故的重要举措,防止病原体从实验室泄漏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关键。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biosafety containment for laboratories)是指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从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侵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内容包括: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及规程。
WHO 2004年《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第3版)规定:危险度Ⅰ级(无或极低的个体或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危险度Ⅱ级(个体危险中等或群体危险低),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可能会引起严重感染,但应对感染备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危险度Ⅲ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引起感染个体向其它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危险度Ⅳ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度均高)病原体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无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主要包括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类和分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本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检测的验收等。准则规范了四个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BSL),分别对应于四类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Ⅰ级防护水平最低,Ⅳ级防护最高。
(1)BSL-1实验室,实验室设计最简单,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合于对健康成年人己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适宜微生物包含:格氏阿米巴原虫,大肠杆菌,枯草芽胞杆菌,感染性犬类肝炎病毒等,以标准操作可得到充分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