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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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管理制度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1

慢性肾功能不全是发生在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后期的一种临床病征,它以肾功能减退,代谢产物瀦留,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失调为主要表现。按照肾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四期: 一期,肾功能储备代偿期。临床上肾功能虽有所减退,但其排泄代谢产物及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能力仍可满足正常需要,临床上并不出现症状,肾功能化验也在正常范围或偶有稍高现象。二期,肾功能不全期。肾小球已有较多损害,60%-75%,肾脏排泄代谢废物时已有一定障碍,肌酐尿素氮可偏高或超出正常值。病人可以出现贫血,疲乏无力,体重减轻,精神不易集中等。但常被忽视,若有失水、感染、出血等情形,则很快出现明显症状。三期,肾功能衰竭期。肾脏功能已损害相当严重,75%-95%,不能维持身体的内环境稳定,患者易疲劳,乏力,注意力不能集中等症状加剧,贫血明显,夜尿增多,血肌酐、尿素氮上升明显,并常有酸中毒。此期又称氮质血症期。四期,尿毒症期或肾功能不全终末期。此期肾小球损害已超过95%,有严重临床症状,如剧烈恶心、呕吐,尿少,浮肿,恶性高血压,重度贫血,皮肤瘙痒,口有尿臊味等。于1991年7月-2012年5月应用尿毒清颗粒治疗慢性肾功不全血肌酐和尿素氮以探讨其治疗作用。l 临床资料共收治30例慢性肾功不全患者。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 病例选择 基础组:随机选取本院既往采取基础方法治疗的慢性肾功不全病例共30例作临床对照。急慢性各1s例.年龄20~65岁,平均35岁.人院时肌酐360mmol/L,尿素氮12.6 mmol/L。 尿毒清颗粒组:30例住院慢性肾功不全患者,年龄22~69岁,平均35.5岁。急性肾功不全14例,慢性肾功不全急性发作16例.人院时肌酐400mmol/L,尿素氮16.8 mmol/L。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 黄葵胶囊,每次5粒,每日3次,连用8周;水肿者给予速尿及安体舒通;有感染者予以无损肾功能的抗生素。治疗组:尿毒清颗粒组在基础治疗每日3次,每次0.99克,连续应用8周。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治疗前后15天血肌酐,尿素氮变化,每半个月复查肾功1次。

1.4 疗效判断标准

观察项目治疗前后查肝肾功能,15天患者肌酐,尿素氮清除率。肝肾功能测定前要求患者素食3 d。1.4 疗效标准参照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拟定标准。完全缓解:症状与体征完全消失,15天肌酐,尿素氮定量(24 h UI’Q)持续少于0.2 g,尿检RBC阴性;基本缓解:症状与体征基本消失,15天 uPQ持续减少,509/n以上,尿检RBC在阳性内;有效:症状与体征好转,15天 UPQ减少,但不足5096,或尿RBC减

2 结 果

疗程结束后,治疗组的缓解率和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显著性(P均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深圳市

中图分类号:TV85

深圳市主要河道多年来一直污染严重,并直接导致了河道流域工业项目限批等制约经济发展的后果,同时广东省对界河水质达标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再加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2011大运环境提升等经济、环境、政治方面因素要求,河道综合治理迫在眉睫。为此,深圳市政府大力推进了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三个项目,并对建设工期提出了严格要求。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进度促进措施予以保证。

一、 工程概况

(一)建设内容

三项工程目总体治理思路都是在干流设置总截污箱涵(或管道)截取沿岸排水口或支流口污水,输送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改善河道水质;并对两岸岸坡、绿化进行修复及改造,以改善景观效果。其中水质改善部分为主体工程,其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如下表:

二、工程特性分析

(一)不利因素。影响工程建设的主要不利因素有工期短、强度高、线路长、位于发展程度较高的建成区等。主箱涵位于河道内,考虑汛期影响,必须要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施工,且其中还有春节假期施工较难组织问题,因此三个项目主体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分别只有162天、162天和99天,因此而导致平均混凝土浇筑量为10164m3/d、10094m3/d和1244m3/d;箱涵施工沿河道线状布置,施工从始至终均在全线范围内同时开展,增加了工程管理难度。

(二)有利因素。促进工程建设的主要有利因素有征地拆迁影响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等。截污箱涵在河道内施工,基本上没有城区项目建设受地拆迁影响而推进困难的问题,且无论是市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予以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为工程克服困难,快速推进并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进度促进措施

建设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工程推进,具体如下:

(一)争取建设政策。

三项工程均属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公益类项目,经建设单位争取、市政府批准,予以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1、工程招标。以先招标后审标底的方式进行招标,加快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2、工程报建。安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单位提前介入开展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完善报建手续,为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3、工程用地。准予工程在河道蓝线范围免办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并安排工程属地区政府根据工程需要加快落实用地。

4、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准予工程在标底审定之前,可支付部分工程款;同意对于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高单价进行结算,对于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的单位,按较低的单价进行结算。

(二)合理规划。

结合现场条件,以便于下河组织施工及工程量大体均衡为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标段划分。三项工程均采取多标段分段施工的组织模式,以确保工程可全线大规模同时施工。同时还在设计图纸上就对下河口、施工道路等施工组织问题进行充分考虑,确保可以满足施工强度要求。三项工程分别划分为13、9、6个河道施工标段,各标段平均主箱涵长度分别为1034m、1238m、1322m。

(三)招标及合同措施

1、资质要求。抽签招标可较快地完成招标工作,但无法针对投标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择优选择,为此建设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实力以承担施工工作。其中观澜河干流及龙岗河一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龙岗河二期工程资质要求为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一组。

2、召开开工动员会。招标完成后,即在第一时间召开工程开工动员会,要求各中标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会议,并以此作为投标承诺,对于无特殊情况缺席会议的单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通过会议,宣传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促使参建单位负责人在思想上重视工程建设工作。

3、工期节点。采用倒排工期的方式,对每个阶段需要完成的施工任务进行细分,并在合同中加入工期节点的要求,实际管理过程中对每个阶段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能完成工期节点的施工单位,采用约谈单位负责人的方式予以督促。

4、资源投入。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资源投入做出承诺,包括人员、资金、材料等方面,特别是根据施工强度要求对截污箱涵工作面数量作出具体要求,三个项目要求投入工程的主箱涵模板数量非别为12、15、18套,并由施工单位在进场后申报、监理单位进行核实。确保资源投入可以满足多工作面同时施工的要求。

5、结算挂钩。为了激励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招标文件中创造性的约定了,在质量、安全均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的,可按找较高费率进行结算;相反,如不能按控制节点完成施工,则按较低的费率进行结算,同时还对未能按控制节点完成单位采取了一些列的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表:

项目 控制节点时间 控制节点内容 结算费率

(完成) 结算费率

(未完成) 费率差

观澜河干流 2009年4月5日 截污箱涵贯通 -12% -18.56% 6.56%

2009年12月31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一期 2011年3月31日 截污箱涵贯通 -13% -18.56% 5.56%

2011年6月30日 全面完工

龙岗河二期 2012年4月30日 截污贯通 -15% -18.56% 3.56%

6、增减施工内容。对于工程进度未能满足进度节点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促进措施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单位的施工内容,另由进度较快的其他单位进行施工。

7、其他处罚措施。合同中还采取了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确保合同的威慑力,主要包括对不能满足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履约评价评定为不合格、拒绝参加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报建设主管部门记以不良记录等手段。

(四)结论

观澜河干流污染治理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龙岗河干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以上三项工程均有工期短、线路长、施工强度高等困难,且工程建设工期有刚性要求。目前前两项工程已顺利完工,并取得设计的社会效益,观澜河及龙岗河上游水质有极大改善,龙岗河二期工程截污箱涵至今已完成70%,如无意外可在2012年4月中实现截污箱涵贯通。由此可见,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通过争取建设政策支持、进行合理的施工规划以及设置奖罚并重的合同条款等方面举措,为工程施工理清阻碍、促进施工积极性的做法是可行的,并已通过此三项工程逐步建立了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可在类似项目中采用并推广。

参考资料:

[1] 杨淑慧, 王远航. 北京市郊区中小河道存在的问题与综合治理对策分析[J]. 北京水务, 2011,(01)

[3] 花剑岚,奚肖亚,朱杰,罗海东. 河道整治工程设计初探——以南京市外秦淮河整治工程为例[J].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0,(01) .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申诉权 申诉制度 法治 大学生权利

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专设了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细化了《教育法》中大学生的申诉权,对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处理程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为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规定》自身的原则性与笼统性,高校如何将大学生申诉权从“纸上的权利”变为“行动中权利”,构建合理的大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仍是值得探讨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分析,大当翅上申诉制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组织机构中,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根据其从事不同法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其行政主体的身份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规定》授予高校享有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学位颁授等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具有行政权力的特质。“公立学校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还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授权组织。为保障教育公务的顺利实施,法律授予它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当它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

    为了减少权力的负面效应,权力制约成为必然。权力制约的方式有多种,除受到权力制约外,还应受到权利的制约,即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理论依据是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基础或前提,又是国家对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大学生申诉制度确立的大学生申诉权是对权力的一种抑制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恢复社会正义,补救侵害行为的重要手段。公民的合法反抗和救济无疑会增大公权力滥用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极大降低公权力被滥用和腐败的可能性。

现代法治理论中的“无救济即无权利”理念也为大学生申诉制度提供了法理依据。“权利保护机制的发达并不意味着侵权现象的消失。任何发达的权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实上消灭侵权。权利保护机制进化的意义在于,给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行为从程序上和体制上设置必要的障碍,并在侵权一旦发生时,能及时地施与救济。前述的《教育法》第42条对大学生权利救济作了两种规定:一是以申诉为主的行政救济,二是以诉讼为代表的司法救济。

    比较两种权利救济方式,申诉制度应当成为大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制度具有救济效率高、救济成本低、救济范围广的优点,所以将大学生申诉制度作为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司法救济尽管具有中立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时间长,程序复杂、费用高,执行困难等不利因素。从教育实践来看,学子告母校的诉讼案的出现,多数是由于校内申诉渠道的缺失或不畅,大学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迫走向法庭。从司法实践着,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诉讼理论的模糊,特别是受公法上特别权力理论的影响,某些行政关系,特别是某些内部行政关系,往往留给组织内部的制度、纪律、职业道德或政策去调整。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决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由此及于高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有时因被定性为内部行政关系而被排斥在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因此,“建立健全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重点应是建立与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其中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二、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法治价值

    大学生申诉制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创设是依法治校的具体显现,实施过程将彰显法治在校园建设中的价值所在。

    首先,大学生申诉制度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大学生在行使申诉权时,要提出书面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必须对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领会,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深刻的剖析反省,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大学生自我法治教育的良好形式。这种形式,有益于大学生用理性的眼光审视关涉自身合法权益的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并对违法或不当的教育管理行为提出质疑和批判,这种质疑和批判有助于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第二,大学生申诉制度有利于高校管理者确立民主意识。高校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总是习惯于把学生视为被动的教育管理对象,简单化地把学生置于预先设定的教育目标体系和规章制度中进行塑造和管理,而不是将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来对待。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接受大学生申诉,必须认真听取他们的申诉理由和意见,这既是跟大学生保持积极的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过程,也是帮助大学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分析事物的过程。大学生申诉制度使得学生与管理者有了理性的对话场所,通过充分、平等的说理过程,有效地疏通双方的意见分歧。因此,大学生申诉制度使管理者摆脱传统“师道尊严”的束缚,淡化自己与被管理者的地位差别,确立与被管理者的平等意识。在民主氛围下,申诉大学生更宜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看待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增加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理解和认同,心悦诚服地接受学校的处理决定。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半封闭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闭式管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手段,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在教室学习,更甚者还会采取点名和惩罚措施,每天晚上进行人数的清点,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没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对男生的管理比较松,如在进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进入需要先进行登记,或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与松懈与当地的治安状况有关。为了保证和维护校园安全,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区,学校会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设置很多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4)高校比较密集区域的规章制度会比较相似。高校密集区的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违规处分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差异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源自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如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权利义务规则发生了改变;可是高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的改变而更新,出现了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

(2)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二是因为安全管理规定与实际不符,没有配套的规则和措施,不能推行。

(3)内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在高校制定规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平衡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高校管理规定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还应该包罗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的内容。

(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权限后的行政处罚;其次是未经同意和规定免除责任的事项;最后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对于开除学生学籍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还是有学校滥用私权开除学生学籍,这违反了法律法规。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学生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学生可以去当地法定机关寻求帮助。笔者认为,申诉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因为申诉时间短,耗时少,如果学校不接受申诉或申诉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讼。现在,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用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可是,因为高校内部申诉机构和程序还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救济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场角度存在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措施

(1)为了让学生人身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权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则。学校可以设置合理的标准来处理损害学生的基本利益等问题。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约束。

(2)在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义务和权力平等的观念。第二,创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三,细化规章内容,创建配套的规则和措施。第四,明确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3)对高校内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实现高校申诉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制度等救济模式对学生提供帮助。

(4)借鉴“无诉校区”的模式。降低高校内部的诉讼数量,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无诉校区”主要是由学校、社区街道和法院共同创建。如果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这一模式,提倡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冠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

[3]王锐.“无诉”新风扑面来[N].湖北日报,2013-06-23.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以往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使得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由于我国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及时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毋庸置疑的现实选择。

一、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基本内涵

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以道德和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结合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以后,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生的权利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学生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与公正,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与维护。从学校看,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或不被侵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管理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是否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时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了学生的权利。

过去由于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建学生教育管理规则。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甚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相应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因此,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的范围。首先,绝大多数高校的在校学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权利大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权利范围,这是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根本特点。其次,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作为公民,高校学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对于学生两种权利的关注尤其是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充分反映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完整的公民权。

二、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畴,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做出的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一般而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校制定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之所以可能对学生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诉讼案,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校内管理规章违背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剥夺学位权等重罚,从而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结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构建起一套集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体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间题: 首先,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模式的学生教育管理都必须首先制定内容相对完备的规章。法治化模式下规章制度的制定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或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权利的限制或剥东

其次,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毛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给当事学生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

第三,权利救济的必需性。这是保障学生权利完整性的必要环我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就高校内部而言,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的设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的时效与处理期限等,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形成合法的制度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在贷学金、租赁学生宿舍等方面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

申诉管理制度范文6

学生遵纪守规意识或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规范管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管理行为的不规范,将直接导致法治教育正功能的弱化与泛化。本研究在对天津4所院校的4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的基础上,揭示了学校管理制度运行与大学生遵纪守规行为养成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进一步提出了改善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重要建议。

关键词:

制度运行;正当程序;遵纪守规;行为养成

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离不开和谐有序的校园氛围的熏陶和影响。学生遵纪守规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学校的治理规范。法治建设作为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也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动实现育人功能的前提和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是高校管理实现民主化以及法治化的必然内容。随着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及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渐显露。近年,大学生频频状告母校并且屡屡胜诉,比如,2013年“艾秋池诉重庆医科大学因重考被降格、留级处理案”,2014年新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案等。这些现象引起了人们对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关注和思考——高校校纪校规的运行应如何注重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高校管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对于提升在校大学生的遵纪守规的意识有什么意义?对于规范学生行为有什么样的价值?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以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对学生遵纪守规行为的影响为出发点,以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为主旨,我们深入地做了一些定性及定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天津2所普通高校、2所高职院校进行调查,向这四所高校的400名大学生发放问卷进行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4份,回收率为96%。回收有效资料为370份,有效率92.5%,分析主要围绕370份有效样本展开。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现状及大学生遵纪守规意识现状

(一)校纪校规总体执行情况

调查显示,有58%的受访学生认为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执行情况一般。只有23.1%的受访学生认为执行得很好,也只有18.2%的受访学生认为执行得很差或者说不清楚。

(二)大学生遵纪守规意识现状

调查显示:在校期间遵纪守规意识“较强或很强的”仅有78人,仅为全部有效回答数的21.2%;而相反认为“很弱、较弱的”比例为34.8%;认为大学生的遵纪守规意识一般的比例为44%。

(三)大学生对违纪行为的认识

对“你怎么看待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同学”这一问题的调查显示,68.8%的受访学生对违纪同学抱有同情心理,认为违纪受处罚是倒霉而已或者面子上不光彩。只有27.1%的受访学生认为违纪就理所应当地要受到处罚。显然多数学生对制度或规则本质的认识得不够充分。

(四)大学生遵纪守规的价值取向

调查显示,当学校制度在实施时与自己的便利或者利益起冲突时,仅有34.3%的受访者表示“坚决遵守和执行”,有24%的受访者表示会“随大众见机行事”,26.8%的受访者表示“说不好”,还有14.9%的受访学生认为规章制度“对自身造成不便而不予理会”。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校纪校规制定时学生参与度不够

此次调查结果揭示:有68.5%的受访学生认为,学校在出台学生管理制度时,并未或很少征求他们的意见,反映学生在与其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时的参与度并不高。

(二)高校管理制度的执行,缺乏对学生实体权利的有效救济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以处分学生为例,调查发现,有42.8%的受访者没听说过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时会给受处分学生申诉机会,有24%的受访者虽然认为学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但并不会认为会起作用。只有20.2%的受访者认为有且起作用。管理制度实施的正当程序包括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送达等,大学生对这些程序要求本身持有什么看法?调查发现,有66.6%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给与学生答辩或陈述的机会,选择“没必要”的仅有12.2%,“无所谓”的占21.2%。由此可见,大学生比较重视自身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及救济。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对学生遵纪守规行为方式养成的重要影响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高校发展的内在支撑,是调节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稳定器。遵纪守规的行为习惯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制度规范正是这一过程的初始阶段。良好的法治教育和法治环境对学生依法行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熏陶作用,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养成教育具有直接导向作用。首先,管理制度运行的规范和有序,有助于提升大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的可接受性,从而督促其自身自觉遵纪守规。制度的实施是严格依法依章办事,还是任意妄为?处分决定做出,是履行必要法定正当程序后的决定,还是校方独断的结果?这将从根本上影响大学生对校方管理行为的态度:是该积极主动去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还是被迫无奈的选择?是诚恳接受决定处罚?还是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寻找借口?调查显示,50.9%的受访学生认为,让一个不该承担责任的人受到惩罚,是不公正的。且多数学生对他人被不公正对待和自身被不公正对待的态度基本一致。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或者运行出现偏差,将会弱化制度对大学生在校期间规范行为的养成功能。其次,为让学生形成对制度本身公正性的合理信赖,需要规范高校的制度运行与管理行为。如果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运行,会对学生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调查显示:只有38.8%的受访学生,在看到其他同学考试作弊而未受到处罚后,会自律而不会作弊;有16.4%的受访学生有一种法不责众、你可以我也可以作弊的心理;还有44.8%的高比例受访者摇摆不定。从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的运行讲究的是“一碗水”端平,遵循“要不都有,要不都无”的原则。如果出现了偏差,会让受管理者丧失对规章制度公正性的信赖。既然管理不“公正”我就可能以我自己的方式(也作弊)找回所谓的这种“公正”。这就有可能将学生的行为导向了遵规守纪的反面。再次,为让学生形成主动遵规守纪的意识,需要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法治化。调查显示有76.4%的受访学生认为在校期间教师的不规范行为,会对其在校行为造成很大影响或一定影响;只有17.6%的学生认为没有影响。由此可见,高校制度的运行更加规范、管理更尊重程序,可以增强学生对管理体系的认同感。以听证为例,它建立在公开、透明、民主基础上,使得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充分讨论和论证,使学生在这里得以与校方平等交流。这样会增加师生对于学校相关决定的认同感,让学生更加愿意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法治化,提升学生遵纪守规行为自觉性的建议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就如同国家法律一样,只要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有章可依,就应该被严格遵守和运行。只有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运行过程中,一所大学所遵循的管理理念才能得到师生的普遍理解和广泛认同,才能深入师生内心并得以传承和弘扬。只有在运行上做到位,规章制度的各种潜在的功能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运行好坏的关键在于如何基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实现高等学校的法治。首先,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以纪律处分学生为例,“依法办事”应包括:第一,处罚主体与权限要合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必须是对规章制度规定有权做出决定的人。第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真实、充分,条件不能低于制度中规定的条件,种类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幅度不能严于制度规定的幅度。第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不能纯粹是教训不听话的人,也不能单单只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次,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要注意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运行的程序化要克服管理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防止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规范和约束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要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对重大规章制度的执行或者严重处分实行听证制度。听证可以作为违纪处分作出前的救济手段。学校应成立专门的听证机构,设计公正合理的听证程序,允许相对人在听证时进行抗辩、质证。利害关系方参与听证,不但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可以及时发现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规范学校行为,更能让师生感受到具有法治氛围的大学校园,师生的遵纪守规意识在这样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更能好的培养。第二,规范管理事项执行或决定拟定后的告知行为。有关学生的学籍处理、奖惩评优、申请课程、奖学金发放等等事项有关学生利益的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将拟定的意见告知学生相对人,应包括事由、依据、结果及权利告知等事项。第三,规章制度执行涉及对学生的处分时,需听取学生的申辩。作出不利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时(如不发给其学历证书、不授予其学位等),应听取作为相对人的学生的意见,学生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以防止制度执行时因过于采纳一方意见而造成的偏听偏信。总之,一种制度的成败不仅仅取决于制度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运行力。有了规章制度,不认真去运行,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而制度如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把握其法治原则,很可能就会走向反面——不仅起不到规范师生行为的目的,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纷争。综观国内外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实际发现,凡是制度得以有效施行的地方,必然有法治来保驾护航。凡是学生养成规范行为的地方,必然是法治化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郑奇茹,曹红珍.高校制度文化建设探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1,(35).

[2]李润青,高校校园的法治环境与法制建设[J].南方论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