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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1
一、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管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按照《长沙县“xx”区域卫生规划》的内容,结合我县医疗卫生能力现实状况,严格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继续施行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执业资格注册。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技术准入。依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全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及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开展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为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县卫生局将对全县所有发证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工作。
三、狠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一)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创建优质服务医院、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工作。
(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继续完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和医疗投诉处置机制,重点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率下降10%以上;病历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0%;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创建1所医疗质量信得过的民营医院;保持无偿献血率100%、成分输血率100%。
(三)积极推行公立医院改革措施。继续巩固加强便民惠民、“三好一满意”工作,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同级医院检测结果互认、单病种管理、总额预付、电子病历等医院管理措施,适时推进县级医院试行公立医院改革。
(四)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医院要加强对院感科室的人员配置,要加强对重点科室的院感控制,特别对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临床实验室、输血等科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医院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抓好院感管理。
(五)加强规范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规范、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制度,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深入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有效加强市县两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指导协作,全面签订推行双向转诊制度的合作协议,落实社区(乡镇)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制度措施。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医疗理论和技能操作竞赛
为提升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护人员理论和技能水平,县卫生局将举行医护人员职业技能操作竞赛和医护人员“三基理论”知识竞赛。
五、认真做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工作
(一)继续加强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中医药服务品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医竞争优势。
(二)进一步扩大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应用率。
(三)继续加强农村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继承工作,切实增强我县的中医药发展基础。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2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分级管理办法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8月1日前制定分级管理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此目录将实际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划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限定医生的处方权限
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规定开药流程,落实管理措施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无管理限定,各级医生都可开具,但仍需按适应证用药。
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由中级职称以上医生开具处方,并有相关记录和签名。
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由高级职称医生开具处方,经专家会诊同意,并有相关记录和签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3
一、优化医疗服务模式
(一)全面推广预约诊疗服务。拓展“智慧健康”微信公众服务号预约挂号服务范围,2020年底前市第一医院实现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段精确到30分钟,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院实现预约诊疗。建立健全门诊治疗、日间手术、住院床位、健康体检、检验检查、双向转诊等预约服务制度,对预约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市一医院预约诊疗率≥5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50%,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率100%,复诊预约率≥80%,口腔、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鼓励开展停车预约等延伸服务。
(二)优化诊疗服务流程。缩短患者检验检查等候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影像、功能检查和病理报告。血、尿、便常规、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查30分钟内出具报告,急诊生化、免疫项目2小时内出具报告,CT等大型设备和特殊检查24小时内出具报告,术中冰冻切片30分钟内出具报告。不断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严格控制在3天以内,严禁压床住院,公立二、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8天以内、9天以内。
(三)推行日间服务模式。2020年底,市第一医院开展日间手术,严格遵循《第一、二批日间手术(操作)试点病种及术式推荐目录》,完善日间手术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思路,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逐年增加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缩短患者等待手术时间。市第一医院2020年日间手术开展率≥5%,2021年间手术开展率≥10%。鼓励支持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开展日间手术。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为日间手术患者提供随访等后续服务,缩短上级医院平均住院日。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设置日间病房、日间治疗中心等,提供日间化疗、放疗、新生儿日间蓝光照射治疗等日间服务,提高床单元使用效率。
(四)推广多学科协作诊疗服务。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要完善重症疑难患者多学科联合诊疗机制,在推进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及消化、呼吸系统肿瘤等多学科诊疗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病种和专业范围,提高首诊准确率和急危重症患者救治成功率,进一步降低患者平均住院日和次均住院费用。鼓励支持将麻醉、检验、影像、病理、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多学科诊疗团队。2020年底前市第一医院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为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院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要完善医疗机构内院、科两级质控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六)全面施行临床路径管理。市直医院要严格落实《省临床路径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和肿瘤等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的病种纳入临床路径管理,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严格入、出院标准。鼓励医院将临床路径文本嵌入信息系统,对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数据进行实时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降低变异率。2020年底,市直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例数不低于出院病例数30%,入组后完成率≥70%。
(七)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的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要求,落实单病种质量管理规定、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促进合理诊疗。重点加强对发病率高、死亡率高和费用负担较重病种的全过程成本精细管理,严格质控和费效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反馈,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减轻不合理费用负担。
(八)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推广应用临床安全可靠、疗效确切的微创、介入等适宜技术,禁止疗效不确切、安全无法保证的技术应用于临床。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适宜、有效。
三、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九)完善医药费用管控措施。市直医院要科学制定门诊、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增长幅度控制指标,原则不超过我市GDP增长幅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内在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调整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比重,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比重。
(十)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重点监控药品、抗肿瘤药物等重点药品使用管理,全面开展处方审核、点评和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双排序”“双公示”制度,规范临床医师合理用药行为。市第一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院不超过35种,其它医疗机构不超过2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市直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厂企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十一)规范医用耗材应用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制订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禁科室自行采购。实行医用耗材分级分类管理,将植入类耗材纳入术前讨论范围。建立耗材使用院内点评和超常使用预警机制,对超常规使用的医用耗材,及时进行预警;对存在或潜在问题实施干预,制定改进措施,促进耗材合理使用。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定期开展临床应用监测和评价,对使用频次高和费用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市卫健局将进行重点监控、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市直医院要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严禁无指征输血。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确保临床合理用血。积极推行和倡导自体输血等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十三)规范检查检验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具检验检查项目。凡是通过费用较低的检验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诱导患者再行其它同类检查项目;非疾病诊治需要,不得重复检验检查。依托京津冀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有关技术标准,市直医院间和医联体内实行检查检验互认和共享,增加互认、共享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病例适应症的抽查和通报力度,提高大型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市直医院大型X光机、CT、MRI检查阳性率≥70%,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诊断符合率≥N90%。
(十四)规范价格行为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和查询制度,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严禁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落实《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配备3-5名、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健全医疗服务收费内部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十五)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以患者为中心,培养良好的职业情操。坚持廉洁行医,严禁收受红包和回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规范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将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纳入医院考核范围,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职称挂钩。
四、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是缩短平均住院日、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根本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县卫健委层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条款,开展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黄奇玲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能够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登记要求、严格执行变更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审批程序,无过期现象。编制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设施、设备配置、制度职责等方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卫生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卫生院成立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进行“五专”管理;抗菌药品使用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使用率符合要求。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卫生院发展的后劲不足;
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
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范文6
一、开展巡查工作的目的和积极意义:
为切实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加强对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发展,防止侵害群众健康及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本着对医院负责、对就医群众负责的态度,来开展此次医疗机构巡查。
在巡查工作中做到对现存的问题查严、查细、查实,以便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帮助医疗机构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安全、舒适的医疗服务,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此次巡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二、重点巡查内容:
(一)、医院管理情况:
1、《护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查会议记录、工资发放表、问护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查会议记录、听汇报);
3、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部署及开展情况(查会议记录、听汇报);
4、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1)、医疗文书书写情况(随机抽查住院归档病历,含输血、手术、死亡病历共6份,乡医院共3份;随机抽查当天在架病历1-3份;随机抽查处方书写、门诊日志及相关医疗文书情况);并检查医院核心制度执行情况(制度是否制定并完善、查记录本);
(2)、护理工作管理情况(看现场、抽查病历、问护士);
(3)、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情况(查看培训记录、现场考核);
5、医院感染管理情况(看现场、随机考核);
6、是否有非法行医情况(查处方、看现场);
7、民生工程落实情况(查会议记录、听汇报)。
(二)、临床用血管理(看现场、抽查输血病历、问实验室工作人员):
1、输血前五项检查开展及登记情况;
2、交叉配血实验开展情况;
3、各项登记制度;
4、标本存储情况;
5、医院输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药事管理情况(查处方、看现场):
1、品、一类管理情况:品、一类保管情况、登记册使用情况、处方开具情况等;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情况: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各医疗机构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特别是围手术期病人是否存在预防手术感染过度依赖抗菌药物的情况)进行检查;
3、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情况:药品采购、药品配备、药品养护、药事人员资质情况。
(四)、实验室、手术室、麻醉科建设情况(看现场、问工作人员):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手术室、麻醉科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实验室、手术室、麻醉科建设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2年检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按要求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巡查结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