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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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开财”、理财为重点,利于自我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近年来,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也有少数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出现了内部控制不严,甚至缺失的现象,导致各类经济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缺乏会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运行体系紊乱的局面。当前,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方面缺乏,主要存在以下现象:内部控制分散、重叠、脱节、矛盾、空白、低效;财务人员职责不够清晰,未细化到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权责不清;缺少岗位职责的恰当分离,不能达到互相制约、互相牵制的目的,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有的行政单位有章不循,只是将订立的制度“印在纸上,挂上墙上”,仅仅是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在具体执行上却大打折扣,使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造成上述缺乏现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理念待加强

一是各级领导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认识不够全面,重视程度不够。行政单位的财务是预算财务,较企业单位财务而言,其业务相对单一而简单,不需要象企业一样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使得有些单位领导重视不够。

二是多数行政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不是专业财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缺乏财务专业知识,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认知度不够。有些领导认为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建章建制,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业务经营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动态监督的机制;有些领导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审计,忽视了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和业务部门检查监督前两道防线的作用。

三是财务人员内部控制意识淡漠。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有时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报账程序,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做到财务部门各岗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缺少“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意识和措施。

(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待提高。行政单位财会人员存在整体业务素质不够强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是部分财会人员是半路出家,后期也未经过系统的财会专业培训,只是通过继续教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匆匆上岗,大都是“边学、边干、边提高”。

二是由于行政单位财务人员职级与专业职称等级不挂钩,职称不作为提升行政职务的依据,财务人员职级普遍晋升较慢,导致财务人员对会计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进取心,缺乏主动学业务,钻技能的“动力”。

三是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多数为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财务业务不受重视,为单位的“边缘业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待健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现执行的部分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工作,亟待国家财政部门修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例如:由于物价上涨原因,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协议酒店标准间房价已超过现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四)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待完善。一是部分行政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财务监督检查职能由财务人员自己执行,造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象。二是部分行政单位审计人员非专职人员,业务能力难以胜任审计工作。三是部分单位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是同级别机构,审计人员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思想,使得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疲于应付。

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对策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使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节约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以下对策:

(一)树立内控观念,强化内控意识。一是单位领导要树立内控观念和意识。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领导应有的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内部控制,支持财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教育职工执行内部控制,理解内部控制。二是财务人员要增强内部控制的意识。财务人员按照法规和相关文件政策办事,是其基本的职业规范。防止无原则,惟命是从的人治情况,树立人人平等的观念,以标准制度为依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二)抓制度促规范,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要将财务人员队伍打造成“懂业务、高素质、强作风”的团队,应做到:一是要把好“用人关”,对不适合在财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坚决予以调离。二是建立财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机制,防止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降低财务风险。三是强化财务人员内部管理,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责任细化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便于相互沟通、监督。

(三)灵活教育培训方式,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成效最终还要依赖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是坚持“两手抓”,在抓好业务发展的同时,着力抓好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财务人员自我约束的素质和能力,做好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方法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轮训,做好“持证上岗”。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培训,开展“以案说法”教育,增强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三是建立“评先促学、评劣促改”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财务人员进行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在物质上给予奖励,在政治上给予关心。达到“以强带弱,以好帮差”,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四)强化预算控制,加强资金管理力度。每个行政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就是本单位当年的“财政法规”,也是最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之一。虽然行政单位大都实行了部门预算制度,但部门预算涵盖范围有限,预算之外的追加调整项目仍然很多,弹性较大。追加项目越多,预算的随意性越大,权威性和约束力就越差。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合理地使用预算资金,必须做到:一是对部门预算资金实行“年初预算二次分配制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量,将年度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包干分配,进行全年总数控制。二是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根据人员编制数,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初定额分配、全年执行总数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务用车制度,严把车辆购置关,杜绝超标准配备;对在编在用车俩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对出国经费,严格执行“出国人员审批程序”,做到“事前严格审批,事后规范报销”。三是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使用制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五)加快财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到“透明理财”。加强财务精细化管理,贯彻和执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科目,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预算控制数相结合,构建本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应用平台,各业务部门报账员通过前端报账(业务)系统,实现与后台财务系统集成应用,形成业务部门人员和财务部门的人员相互监督、提醒,达到“五个实现”(即: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透明度;实现科目、部门、人员、项目等多维度的专项核算与管理,便于财务数据的核算、分析;实现进一步规范、优化业务报销流程,每个岗位均有处理时限要求,逾期未处理的会被预警提醒、起到督办作用;实现对各部门预算经费进行事前预设、事中稽核、事后监督的全程;实现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统一费用审批单、各类费用报销凭证单的规格,使用条型码功能对会计记账凭证和费用审批单进行编号,便于凭证查阅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六)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同时把行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审计资料、审计信息的共享。

(七)建立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追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秩序,建立违反内部控制的追究制度,凡遇违规违纪问题,要追溯经办财务人员责任。领导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实物资产;登记备案;责任主体;盘点;核销

一、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现状

总体而言,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不如资金管理基础工作那样被重视。主要表现在:

1.1实物资产管理不规范:长期以来,行政单位对资产的管理往往存在着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般只设置总账,没有设置明细账和资产卡片,购置的资产不及时入账,不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对资产的管理也没有明确责任人,导致部分行政单位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大量实物资产游离于账外,正常资产处置无法下账,不正常的资产损失也无人追究责任。

1.2实物资产利用效率不高:目前,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同程度存在着浪费和利用效率低的问题。购置固定资产不讲求效率,很少评价资金效率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导致固定资产配置和布局不合理,缺乏共同配置、调剂使用机制。部分单位对办公设备一味求全、求新,部门、科室之间相互攀比,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浪费,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

1.3对资产疏于维护保养:行政单位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护不及时,致使许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或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效果。

1.4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有的行政单位将自己使用的资产诸如房屋、车辆等对外出租,收取一定的租金,用于改善单位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等。有的单位虽然对大宗设备以公开拍卖方式统一处置,但低值易耗品的变卖没有进行有效管理,造成这部分资产出现流失和损失。

二、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客观原因,如行政单位性质特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等,更主要的是思想上重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等主观方面的原因。

2.1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货币资产、轻实物资产,重资产购置、轻资产管理,重部门业务、轻内部管理思想,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从行政单位管理看,各单位长期以来对资金管理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健全,而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比较缺乏,有些单位虽有制度,但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或没有很好执行,造成管理效果不理想,使行政单位的实物资产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2.2缺乏责任意识:行政单位在加强实物资产管理的意识方面比企业薄弱。由于行政机关的经费由财政负担,其性质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存在本质区别。购置的资产直接列支,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计成本,导致行政单位在资产的购置和使用方面不能厉行节约,损失浪费严重。

2.3会计核算与监督不到位

2.3.1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缺欠。在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中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有要求,但不详细、不具体。行政单位实行收付实现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资产才登记固定资产账,就是说500元以下的资产直接列支,不需登记资产账。对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及运营效果,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耗费与效率水平。从而引起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及低效使用等诸多问题。

2.3.2会计核算不健全,资产清查不及时、不彻底。多数行政单位仅登记总账而不设明细账,外单位调入或接受捐赠的资产没有及时入账,调出或毁损报废的资产也没有及时销账,致使账实严重不符;许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历年没有核对调整而无法确定,特别是一些单位的房产长期没有体现其账面价值。

2.4管资产部门与管财务部门的工作不能有机结合:长期以来,多数行政单位没有设置专职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实物资产的管理,导致使用管理职责不清、出租及处置随意、资产流失等问题的产生。

三、加强行政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对策

行政单位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要优化作业链,使各环节连接合理,高效运转。要制订和完善实物资产的购入、使用、报损、核销、报废等工作流程,使各个环节能够衔接,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及时对实物资产的购入、调出、报损、报废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各单位要在对现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一般性资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落实四项制度:

3.1登记备案制度。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要登记固定资产总帐、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要设置一般性资产辅助账,实行备案制。

3.2责任主体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要按人、按处室设置实物资产使用卡片。实行实物资产管理问责制,要将每一件实物资产确认到具体使用人(责任人),并明确各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即:一般人员直接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所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

3.3定期盘点制度。定期盘点资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般性资产。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实物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职责,做好实物资产账卡定期核对工作,期末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物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还要做好编制实物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4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5

成立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和国资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审计局副局长和国资局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财务检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二)检查范围

编办确定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审计局已进行离任审计的单位,本次统筹考虑,以避免重复检查。

(三)时间要求

本次财务检查时间段为整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工作于开始,前结束。

(四)检查内容

1.收入管理情况。单位的财政拨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依据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乱收乱罚行为;所有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是否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本单位收取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是否专账或专户核算;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2.支出管理情况。支出票据内容是否齐全、合规;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存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的情况;正常性经费是否挤占专项支出;是否有向基层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移支出的行为;年度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

3.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反映是否明细、真实;个人或单位是否长期占用单位资金;有无将各项收入挂往来科目以及是否在往来科目列收列支等问题。

4.货币资金管理情况。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银行帐户,有无多头开户和擅自开户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帐户;部门和单位有无公款私存、借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现金存量及保管方式;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额违规使用现金行为;是否违规占用现金。

5.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降低变价收入。重点检查房屋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将单位有关费用直接冲抵租金收入现象。

6.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重点检查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和未经审批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有关资产。

7.票据的管理情况。是否制定了单位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具体的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代开财政票据,出借、毁损及丢失财政票据等问题,重点检查票款是否相符,必要时将开展延伸检查。

8.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设有会计岗位、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是否分设;财务印鉴是否分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账簿、凭证、报表、库存是否一致;是否及时与财政支付中心和银行对账,数额是否一致。

9.其他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事项。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分动员部署、实施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区政府研究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检查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织,组建财务检查工作班子,对财务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检查方案。

(二)实施检查阶段

本次财务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从监察、审计、财政和国资四部门抽调,组成1个综合督导组、2个财务检查组、1个国有资产检查组,采取调账检查和就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组织抽检人员集中学习,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严格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统一开具检查通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前对被查单位印发书面通知。

3.检查组调账检查,查阅会计资料、文件、内部管理制度等,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认可。

4.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

5.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

6.检查组向区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再由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7.由区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财政检查处理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8.区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三)整改落实阶段

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被查单位要充分认识财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财务检查工作,如实汇报本部门、本单位有关财务管理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逃避不抵制检查;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并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有关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范文6

20xx年上半年,在市局财务科的具体指导下,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财务工作人员,紧紧围绕省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财务管理原则,依照“实事求是、规范核算、数据准确、报送及时”的工作要求,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加强税务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税务征收后勤保障,较好地完成市局和县局交办的各项财务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将半年来的财务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机制。

1、严格财务收支预算管理。遵照中央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我局机关只设立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层农村分局则设立了税务经费备用金账户。本单位所有资金、各项收支均归口到县局计征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小金库”。

2、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了县局年度经费收支“二上二下”预算方案,各项支出预算运行良好。

3、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经局党组会议审查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各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良好。

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我局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明确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勤俭节约,有效地杜绝了税务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和铺张浪费。

2、以县局为财务会计核算单位,所属基层分局为报帐制单位,其发生的各项收入(含乡镇拨入征管经费、房租收入等)和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一律上交县局统一核算并归档。

3、规范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和收支凭证。对不符合开支规定,如未经领导审批签字或没有经手人签字、验收等不合手续的经费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从而保证了税收征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及时准确地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三、健全固定资产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我局健全和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共同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等处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及时核算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到帐簿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四、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完成20xx年度国税系统财务结算、基建和政府采购等年报的编制上报工作。

2、加强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编报了我局20xx年政府采购工作实施计划。

3、对我局离退休人员发生的06—08年经费情况进行测算,上报有关材料。

4、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治理“小金库”的自查自纠工作,按时上报材料。

5、 组织各分局、税源科、办税大厅清理虚假多缴税金,并按时上报情况汇报。

6、对税务制服的质量和配况进行调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7、做好20xx年度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8、上报我局20xx年银行帐户年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