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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论文范文1
【英文摘要】Asasubj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designisaspecialone.Whiledesignisaninventioninthecontextofpatentlaw,itisalsoanexpressionofaestheticidea,whichfallsintothesubjectsofcopyright.Afteritbecamedistinctiveoracquiredsec-ondarymeaninginthemarket,itmaybeprotectedbytrademarklawasatrademark,orbyunfaircompetitionlawasatradedress.thedesignconcernspatentlaw,copyrightlaw,trademarklawandunfaircompetitionlaw.Adesignandapackagemaybeprotectedbypatentlaw,butthepackagemayonlybeprotectedbyunfaircompetitionlawafteritbecamedistinctiveinthemardet.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在说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时,要注意将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与产品的功能性区别开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而不是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材料构成等做出的设计。运用形状、图案和色彩,就产品的外表作出装饰性的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而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或材料构成等做出设计,是就产品的功能性做出设计,属于发明专利的范围。有时候,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会与产品的功能性密切结合,难以截然分开。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的,则申请人不能就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才能获得专利。
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合格的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必要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有关的费用。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比较简单。申请人不必撰写详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提交请求书和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可由图形满足。与此相应,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显示的外观设计。
实质性要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性等要求,又称外观设计的可获专利性。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其中的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注: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定新颖性所采取的是"单一来源"原则,即将申请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同则丧失新颖性,不同则不丧失新颖性。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与申请案进行比较。由此看来,中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可理解为新颖性;由于"不相近似"不是进行一对一的是否相同的比较,可以理解为独创性或创造性。)。此外,据前面所引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实质性要件还应当包括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这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就有四个,即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2]。其中的"产品"包含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含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由此看来,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合格,及时提交了合格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申请费用,一般都可以获得专利。由于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就出现了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高的状况。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即可以获得授权,但并不表明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这类申请后,也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总是要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了可获专利性问题,审理法院则要停止审理,将案件发往专利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又造成了有关案件审理的中止和久拖不决。因为法院在继续审理之前必须等待专利局对有关外观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决定,而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又要耗费一定的时日。
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案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较高,数量相对减少。与此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案也不多。这与中国申请量大,授权数量也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外观设计与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根据1954年"梅泽诉斯坦因"一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则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雕像,也作为台灯底座出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则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丧失其可获版权性。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性方面。这样,雕像就因为其艺术性而获得了版权法的保护[3]。该案判决后,美国版权局修改注册规则,提出了"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原则。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梅泽一案就会发现,人体舞蹈造型的台灯底座具有从使用物品(台灯)分离出来的特征,而且也可以作为艺术品而独立存在。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区分了版权法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保护上的不同。它说,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众议院对法案的说明报告也指出:"尽管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会有美感的满足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是不对它提供依据本法案的版权保护。"众议院的报告还说,规定"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想"在可获版权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线。"然而,尽管有此愿望,就实用品,尤其是付诸工业实施的实用品来说,要想在可获版权的艺术性和可获专利的外观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并非易事。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然而,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法
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一样,都排除了对于产品或实用品内在功能和实用性特征的保护。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也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美国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请人就一种长菱形的洗煤台面申请商标注册,被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法院。法院则裁定说,尽管长菱形的洗煤台面在商业中被认为是属于申请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我国也有这样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国冰箱企业均采用冷冻室上置、冷藏下置,并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的冰箱。将冷藏室上置、冷冻室下置,是考虑到冷藏室的使用频率大大高于冷冻室,下置的冷藏室会使用户经常弯腰取物;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既方便了观察和调节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观的美感[4]。显然,前者是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后者是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合一,二者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即使是这两种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或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将带有这两种设计的冰箱与海尔集团联系起来,也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商标法排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是有其依据的。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特征应当受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一件产品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符合严格的实质性要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而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第二含义或识别性的要求即可。二者的保护标准截然不同,不能相互置换。而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说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为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就商标权来说,只要有关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一直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版权与发明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版权只保护实用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性方面,不保护实用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艺术性的标准与"三性"的标准也不能相互置换。同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远远长于发明专利权20年。因此,如果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提供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必然会以商标权或版权的标准取明专利权的标准,必然以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取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一些不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因素予以保护,甚至造成对某些技术因素的长期垄断,阻碍技术的发明与进步。
四、外观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品外观(Trade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按照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受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保护的商品外观(包括外观设计)也必须或具有内在的识别性,或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关于商品外观的内在识别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维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说:"虽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产品具有第二含义,……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经裁定,如果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内在的识别性,就没有必要说明第二含义。"关于第二含义,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为了在主张商品外观的诉讼中取胜,原告必须表明,该产品的外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大众能立即将该产品与其制造商联系起来,而且购买者可能将仿造品与原产品混淆。"具有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一件产品的''''商品外观'''',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产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保护。"
在对于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依据商标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通过注册就可以确立。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就可以依据已确立的权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发出侵权警告、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等。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是否存在。在此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
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在我国,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我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我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既然瓶子一类的东西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产品(商品)的外观设计,那么,为什么《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中又有瓶子一类的东西呢?确实,在《洛迦诺协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作的31类划分中,其第9类是包装和容器。其中又包括9个小类,如瓶子类、储存罐类、盒子类和袋子类等。然而,这种分类是指,当包装瓶罐和包装盒等作为一种实用品生产时,又可以因其新颖和富有创造性的外形、图案、色彩而构成独特的外观。这里的包装和容器本身就是一类实用产品。《洛迦诺协定》第1条第3款说,国际分类应包括"一个按字线顺序配列的,体现了工业外观设计的商品的目录。"这表明,协定所确立的31类物品,都是商品或实用品,是有关的外观设计的载体。"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第9类的标题是"用于运输或销售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也说明其中所列举的包装和容器都是实用品,即它们是用来运输或销售商品的。
说明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的不同,不仅有利于阐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也有利于阐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在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纠纷处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商品的包装。如果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及其有关法规;如果所面对的是商品的包装,并且是有识别性的商品包装,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法规。这样,在涉及包装物和瓶罐一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有关的审查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注意它们本身是产品还是其他商品的包装。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是一种独特的产品,就可以在考虑其他要件的前提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只是其他商品的包装,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则不应当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而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样,既可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可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从而改变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中包装类过多的状况。
【参考文献】
[1]InReHruby,153U.S.P.Q.61(CCPA1967).
[2]DonaldChisumandMichaelJaclbs.UnderstandingIntel-lectualPropertyLaw,MarthewBender,1992.
[3]Mazerv.Stein,347U.S.201,100U.S.P.Q.325(1954).
外观设计论文范文2
1.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
JarmersPlads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广场位于哥本哈根市中心的保险公司总部大楼前。广场采用了和保险公司大楼立面相似的材质、一致的比例关系,创造出一个完全的建筑室外客厅。灰色的挪威花岗岩板升起于地面,形成一个与建筑呈精确垂直关系的平台。与建筑立面呼应的地面铺装划分亦将座椅和灯具纳入体系。简洁的条形座椅与灯结合,使得每一个元素的位置都严谨而理性。而嵌于座椅内的灯不但散发出低于膝盖的灯光,同时也将座椅的方向性、结构性突现,带来场地与建筑的统一感除了灯具和座椅的细致,连接街道和广场的花岗岩平台的金属楼梯如同一件高品质的工业产品,简洁而精致为此项目而特意设计定制的产品与场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细部关系,展现了一种整体的统一。正是依靠这些精心处理的细部和极其精湛的工艺,才使得简洁的要素和简单的结构却能显示出优雅和品位。
外观设计论文范文3
意大利设计的视觉冲击
“是中国意大利年,不是中意文化年”,在采访的过程中,汤荻一直在纠正着这个来自外界的错误说法,意大利使馆文化处的汤荻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受以前“中法文化年”等说法的影响,很多人在向意大利使馆咨询的时候,总会提起“中意文化年”这个错误的说法。
据了解,“意大利设计50年”系列展览活动近期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这是“中国意大利年”期间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而汤荻代表意大利使馆文化处主要负责与中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接洽、协调。
从1954到2006年,展览分成了10年一组的5部分,记录了因为设计、创意和技术而产生的生活习俗的变化,同时还展出了一组由意大利著名摄影师拍摄的图片作为非常戏剧性的布景,它们诠释着每10年中具有代表性的氛围和精神。
据汤荻介绍,“意大利设计50年”作为意大利艺术展览的一部分,所展出的作品是意大利近50多年设计成就的结晶,此次展览预期的受众群体除了中国美术馆惯常的参观人群外,主要还是针对中国设计界的人群,希望能够对中国设计界,尤其是产品设计方面有一定的启发。展出的实际效果表明,此次展览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每天前来观展的人络绎不绝。
在中国美术馆的展厅里记者发现,来参观的人群里有很大一部分是在校大学生,还有很多学生把展品的简介和自己临时的创意记录下来。中央美术学院的张同学告诉记者,她是看到学校里张贴的宣传海报而赶来的,由于自己就是学习设计的,对类似的设计展览一直都非常关注,此次展出的很多作品都给人一种出人意料,但又不得不叫绝的感觉,一项看似简单的设计,实际却需要设计师们动很多脑筋。比如,有一个马桶刷,从外观上看就像是一株塑料仙人掌的工艺品;把冰箱的外表涂成意大利国旗绿、白、红三种颜色;把沙发的表面设计成胡乱涂鸦的油彩画等等,在视觉上是一种享受、一种冲击。
先实用然后艺术
“意大利的设计在现代设计史上占有突出地位,在现代设计向后现代设计转变的过程中有着突出的贡献,意大利深厚的文化传统使其设计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特点。意大利的现代设计非常注重设计师个性的表现,注重设计师情感、个人心理在作品上的表现,同时又把现代设计中理性的内容、工业科学的方法体现在设计作品中,让使用者能够体验到更多的艺术感。”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的许平副院长说。
许平教授告诉记者,虽然意大利设计师的作品都具有一定的叛逆性、喜欢标新立异,但是他们的设计却以注重实用价值而著称。
汤荻也表示,意大利的设计师一向都是把设计作品的功能放在第一位,从功能入手然后再考虑美观、考虑艺术性,因为艺术设计尤其是产品设计最终是要赢得大众的认可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长久地被人们所喜爱。
在产品设计领域,更新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今年的样式明年就过时了,尤其是服装设计上,今年流行的款式也许明年就是老土了,但是像此次展出的250多件作品,包括一些婚纱礼服设计,最早的有1954年的作品,它们有很多至今还在批量生产,经历50多年考验仍能被人们认可就说明了它是真正的艺术品,经得起潮流的考验,经得起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审美的考验。
“在这50年中,意大利的设计师将不断进步的工业技术与设计的原创力结合起来,在满足产品功能要求中追求审美属性,在国际设计潮流中凸显意大利文化品质,从而形成了意大利设计整体上的文化与市场双重优势。”这也正是不少设计在10年、30年甚至50年后仍为全世界家具制造商所“复制”的原因。上面这段话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写给“意大利设计50年”展览活动的致辞。
卖设计还是卖产品
在谈到产品设计在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时,许平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阿来西从前只是意大利一个洁具产品的生产企业,几经发展,现在阿来西已经是意大利一个艺术设计的品牌,阿来西设计的产品风行世界,而且都是价格不菲。
北京也有一些卖阿来西产品的地方,价格都非常高,国内能够买阿来西的人也没有几个是拿来使用的,多数是把它当作工艺品、艺术品收藏。
在阿来西设计的产品中,一个苍蝇拍设计成了人脸的模样就卖上200多元人民币,而国内的苍蝇拍最多一两块钱一个,这上百倍价格的差距就是在设计上表现出来的。许教授感叹道:“中国要卖多少个苍蝇拍才能赶上意大利一个苍蝇拍的利润啊。”
许教授介绍,意大利的产品设计由于是要投入批量生产的,从本质上讲算不上是艺术品,但是批量生产的每一件产品又都有艺术的品质、艺术的感染力和艺术的风格在里面,这正是其产品能够在全球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的原因所在,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还能感受到美,这是很多有条件的消费者希望得到的。
而国内的情形恰恰相反,中国一直被看作是劳动力大国、产品加工大国,在产品设计上少有建树,中国只是一个加工厂,一个打工者的角色。
许教授担心,一旦出现比中国更廉价、更便利的市场,中国的地位就有被替代的危险,这并不是中国的优势。因此我国提出把“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这个转变的重任就压在了国内年轻设计师的肩上。
国内产品设计的转化难
汤荻告诉记者,在意大利,产品设计师设计出来的作品很容易就能得到厂家的认可,很快就会有企业拿去批量生产。而在中国很难见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企业都是比较急功近利的,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搞产品设计研发,不敢轻易把设计师的设计产品拿到市场上去接受检验。
许教授也表示,意大利的产品设计理念要先于中国两步,国内的工业设计基础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所培养的设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刚刚进入市场接受考验;而意大利的艺术设计已经进入后现代时期,已经完全在工业生产的基础上发挥艺术的价值。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国内却正在消费意大利的后现代艺术作品,比如意大利的汽车、家具、时装、皮具等,在国内都非常受欢迎。
设计师的产品设计要转化成工厂的批量生产并不是设计师一厢情愿的事,首先要有企业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来进行这场试验。许教授说:“意大利设计领域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被工业生产领域所认可,也是经历了从不信任到信任,再到非常信任,最后形成了以设计师为中心的工业生产理念。而在国内,设计师只是一个配角,生产的核心是销售部门。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现在大部分的生产厂家对于设计的重视还不够,国内的各种设计展览很多,但是来看展览的人主要还都是在校学生,是那些搞学习和研究的人,来自企业方面的人则非常少,把设计的理念推广到企业里还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
在这方面,汤荻小姐形象地比喻,工业产品设计师的作品要得到企业的认可,才能体现他的成就,才是最终的目的,这就像建筑设计师一样,设计的作品要得到开发商的认可,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真正落实到具体层面上,否则只是一张设计的图纸,无法实现其价值。
汤荻小姐告诉记者,三年前她曾经在中华世纪坛搞过一场艺术设计展,展览非常火爆,期间还有一些大学生长时间泡在展厅里作笔记,可见中国对于类似的展览还是很渴求的,我相信这样的展览一定会给中国设计界带来很多灵感,但是能够真正实现的东西我至今还没有见到。
给年轻设计师一些空间
就在采访许平教授之前,他接待了一批来自日本设计教育界的参观者。许平告诉记者:“国内设计方面人才的培养近几年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国家开始重视,学生的教学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上午来中央美院参观的日本教育界人士表示,中央美院的条件要好于日本大部分的类似的院校,很多国外的学生都愿意来中国学习美术设计。”
另外,许平还介绍,在民间的设计教育也开展得非常活跃,现在关于动漫设计的学校、辅导班到处都是,这证明这类比较时尚、比较前卫的设计方式非常有市场,而且也非常受年轻人的欢迎,他们因为喜欢才会用心去学,才容易出成就。而在工业产品设计上却没有类似的现象。这是与二者的特点有关的,动漫设计很容易见作品、容易出成果,而且成本相对较低,即使没有企业愿意买,挂在互联网上也是一种成果展示。工业产品设计就很难做到这一点,设计出来的产品不能得到商家的认同就无法实现其市场价值,设计师的劳动成果就无法体现。
外观设计论文范文4
为达到上述目标,应先明确2组关系,即:“素质与行为”、“行为与场所”。首先,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形成品(素)质,行为是素质的外在表现,素质是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因而,素质的培养应该以行为的引导作为切入点,通过积极的行为活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塑造和形成良好的素质。其次,对于行为与场所的关系,英国理论家D•凯特(DavidCanter)认为,“场所”是由“活动”、“物质属性”和“概念”共同作用的结果,并构建出场所的概念模型。他认为,成功的场所应包括3个基本要素:即物质空间、感觉经验和活动。在凯特的研究基础上J•彭特(JohnPunter)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场所的构成进行了更具体的解析。从D•凯特和J•彭特分别构建的场所模型可以看出,行为活动都是形成场所的3要素之一,而形成场所的另外2个要素———实体环境(形式)和意义,却都是属于场所景观环境设计内涵的范畴,这样,从景观设计的角度就可以推导出:场所的营造=场所的行为活动安排+场所的景观设计。通过对上述2组关系的分析和推导不难发现,通过“行为(活动)”这一要素,使儿童素质培养与户外儿童活动场所的景观设计形成了直接而紧密的联动关系(图4)。因此,本研究作出这样的推理:培养和提高儿童综合素质的环境系统不仅存在于课堂(户内空间),也应该延伸拓展到课堂之外的广阔户外空间,在这个广阔的户外空间中,以景观设计为途径,建立起一系列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并以景观设计为媒介有目的地促发各种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儿童素质的行为活动在场所中不断地发生和发展,在一种符合儿童行为心理的状态下,构建起一套培养和提高儿童素质的重要户外场所环境系统,从而达到培养和提高儿童素质的目的。
2户外活动场所儿童行为活动探析
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与儿童素质培养联动关系的研究发现,场所中儿童的行为活动已然成为儿童素质培养和场所景观设计之间的唯一联动节点。因此,如果想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的景观设计来实现培养和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从分析在该场所中的儿童行为活动入手。本文从道德行为、智力表现、身体体质表现、心理反应及社会适应性5大方面,对儿童行为现象及原因体系展开分析,并形成了“儿童素质行为现象—原因”体系。纷繁复杂的儿童行为活动现象背后既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更与场所的设计和营造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应该说,儿童户外活动场所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该场所中的各种儿童行为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并最终影响到儿童相应方面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因此,本文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的基础上,以景观设计为途径,尝试着构建起一套儿童户外活动场地“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的联动机制。
3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联动机制的构建
3.1儿童户外场所行为活动的景观设计机制的提出
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表现的社会及场所设计原因的基础上,对儿童户外现场及儿童素质培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和分析研究,针对儿童道德、智力、心理等5大方面的素质,从景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相应的设计途径和措施,同时,在相应设计措施类型下分别对具体的景观空间及场所行为活动安排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形成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机制。可以发现,尽管本文针对每一大类素质的培养都提出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措施,但繁多的设计措施如何在一个场所设计中同时展开又成了一个新的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让各类设计措施在同一个场所设计中发挥最大的效果而又不至于互相冲突和消耗,必须在各个景观设计措施之间构建起一套联动机制,通过该机制,让设计措施之间形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使每一设计措施效益发挥最大化,进而达到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效果最大化乃至儿童素质培养效果的最佳化。
3.2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构建
为了构建场所景观设计的联动机制,首先应该对城市户外活动场所空间按照场所的空间环境特点进行分类,把纷繁复杂的城市户外空间归结为商业型、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及专类型5大类。同时,针对每一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的环境特点,的各类型景观设计类型措施进行针对性、互促性、强化性地重新组合,形成适合该类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特点且有利于提高儿童综合素质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机制,即:“商业型、生活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专类区”5类环境下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素质培养的景观设计联动机制。并提出了符合该类型空间环境特点的设计目标、原则、措施等。
4海口白沙门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
在比照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以海口白沙门城市户外空间为例展开基于素质培养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探析。研究地点区位示意图
4.1研究对象的选择
选取位于海口市海甸岛的白沙门区块,该区块在功能上集居住、教育、旅游度假、商业经营、厂区生产、城市交通于一体,属海口市人口最密集区块之一,其空间类型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型城市户外空间。在这一区块中,选取“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白沙门商业街、碧海浴场、污水厂厂前广场”4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作为研究对象。
4.2景观设计探析
为便于表述的统一性,分别从“现状、属性、优势、存在问题及景观设计应对措施”5个方面分别对这4处研究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进行探析。
4.2.1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表5中居住和交通氛围2类)
1)现状:位于白沙门村居住区出入口及人民大道旁,面积约2500m2。
2)属性:属于居住氛围型和交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便利性、可达性强,方便居民使用,处于城市快慢行系统中,属于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植物景观优美。
4)存在问题:景观空间安全性不够,功能设施不完备,缺乏有效的儿童活动场所。
5)景观改造措施:
①以疏林草地、铺装场地、沙坑等设立符合不同年龄段的有效儿童活动场所,解决活动场所有无的问题;
②在现有植物配置基础上,从场地空间形态、铺装形式、儿童活动内容、设施配置等方面营造空间场所的丰富度、艺术性,解决儿童有效活动场所缺乏问题;
③由于紧靠居住区,强调儿童活动场所设计的包容性,可以吸引家庭其它成年人参与到场所中来,提高场所的利用率;
④由于临近城市干道,场所的设计应尽量利用地形和植物配置来降低城市交通对场所带来的干扰,特别是安全方面的影响
4.2.2白沙门商业街
1)现状:介于公园和大型居住区之间的一条以商业娱乐休闲为主的商业街,长约300m。
2)属性:属于商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紧邻公园和居住区,日常人口多,由于商业运作因素,各种商业性儿童活动场地多,有利于儿童心理素质、智力素质的培养。
4)存在问题:
①活动特色单一,过多地强调探险精神(如海盗船等),
②对于商业运作以外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设施陈旧,影响儿童参与性;
③各场所在创意性、景观性方面吸引力不够,地方文化特色较弱,对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素质及道德素质的培养不利。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在保证商业运作为主的同时,适当增强和改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的场地和设施;
②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除探险性内容外,还可以增加诸如集体协作性、科学趣味性、艺术性等内容的活动场所,强调儿童活动场所主题内容的多样性,以利于儿童多元素质的培养;
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儿童活动场所平时闲置节假日挤破头的不平衡使用情况,提高场所的使用率。
4.2.3滨海浴场
1)现状:位于白沙门公园北端包括滨海泳区、沙滩及带状滨海绿地3部分。
2)属性:属于休闲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使场所本身就具备较强的景观艺术审美性(如壮阔的天景、海景)和生态环保性(无污染的水质沙滩);
②登陆海南纪念广场、开阔的沙滩海面为儿童开展各项沙滩水上活动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身体素质、智力素质、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的教育培养。
4)存在问题:
①场所活动安全保障性弱,浴场沙滩日常维护管理缺位,使儿童难于参与其中;
②活动内容不够丰富,基本停留在看海的状态之中,难于实现儿童素质的培养。
5)景观改造措施:
①规范滨海浴场的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让儿童能够安全地参与场所内各项活动;
②加强海面、沙滩运动型、游戏性、环保型等儿童活动项目的策划并设置相应的活动场所,让孩子们有活动参加,避免单纯地停留在看海的低层次。
4.2.4污水厂厂前广场
1)现状:位于污水处理厂前,原先并非儿童活动场地,但由于良好的可达性、临水性及低干扰性,目前该场地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儿童航模基地和轮滑场地。
2)属性:属于专项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良好的可达性;
②受外界干扰小,安全性强;
③毗邻公园景观环境佳。
4)存在问题:
①由于属于厂前空间,场所中的轮滑、航模活动并非设计安排,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暂时性,不利于儿童素质培养活动开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②缺乏必要的场地管理,无法规范场地内的各种儿童活动。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充分利用场地的优势,规范管理,形成航模轮滑主题特色鲜明的儿童活动场所并稳定下来;
②在解决好污水厂厂前景观效果和停车的前提下,在不妨碍厂前交通的情况下,完善与航模轮滑场所配套的其它景观场所,解决家长陪同、参与及路人观赏航模轮滑活动的需要。使得该场所成为培养儿童智力素质(航模制作)、身体素质(轮滑)和社会适应性素质(航模精准协同操作)的户外活动场所。
5小结
外观设计论文范文5
其次,对法院的判决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谁享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权问题?
二审认定“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营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已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我认为,首先必须讨论的是贵阳老干妈公司是否享有对老干妈商品的名称权问题。本案的事实是最早贵阳南明实惠饭店即以后的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了老干妈名称,但当时老干妈这一产品不知名,可以说该公司只是享有老干妈产品的名称权但并不享有知名产品的名称权。论文百事通老干妈名称的出名在很大程度上是湖南华越公司推广使用并加以宣传的结果,具体表现在:1、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协议约定由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联营产品的瓶贴;2,国家工商局商标局(2000)商标异字第1272号文件指出“异议双方都对各自的产品与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二审判决也认定,“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在1998年-1999年为此产品支出的广告费用近160万元”;3,1998年1月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1998年12月湖南据此可见老干妈名称作为一种知名商品是由于双方共同开发市场共同宣传的结果,如果认为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仅仅由一家享有是不妥当的,我认为对知名商品的权利作为一种原始取得的权利不仅要考虑谁最先使用,也应当考虑到历史情况、对产品出名过程中各方的贡献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第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湖南老干妈风味豆子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1998年10月被授予外观是设计专利权。1999年11月30日贵州老干妈以湖南老干妈风味豆子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二审支持了其主张,者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究竟由多大?其是否有权在其风味豆子商品上使用其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种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图形而不包括文字,所以湖南华越公司虽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享有对外观设计文字的权利,因此其不能在瓶贴上使用“老干妈”三字。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一方面专利证书上明确注明“外观设计名称为标贴(老干妈)”可见,该专利权与老干妈三字不可分割,另一方面,老干妈三字作为一种草写字体也是一种图形,其与其他图形构成完整和谐的整体,如果去掉这三个字则整个设计的图面将面目全非,还要看到,如果去掉老干妈三字则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意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有限制的,即在本案中被告不能将老干妈三个字用在豆子上而可以用在其他产品上,因为原稿的产品是豆子,否则构成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种观点有某种道理,但问题是专利权的行使范围究竟由谁确定?这个范围究竟有多大?如果由法院决定这个范围则实际上由法院决定了专利权的内容,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更何况原告并不一定独家享有知名商品的权利,因此也不能认为被告侵害了知名商品的权利。
我认为,湖南华越公司既然享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自然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该瓶贴。
第三,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专利权问题。尽管本案原告是以不正当竞争,法院也依据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判决,表面上法院似乎没有审查被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但从二审判决中的下列文字可以看出,法院相当明确地进行此种审查,二审判决写到:“将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营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产品的包装瓶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瓶贴相比较,可看出,二者除所使用的肖像、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编不同外,其余图案的色彩、图形、文字排列,”老干妈“三个字的字型完全一致。故应认定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联营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已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因此,法院不能再行加以审查。尽管专利法修订后该条被取消,到本案发生在专利法修订之前,法不朔及既往。新晨
第四,依据合法的权利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可以构成免责的事由,正当行使权利属于阻却侵权事由。本案中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的瓶贴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行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侵权。是否可以认定被告行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构成滥用权利,我们不赞成这种看法。因此,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在先权利湖南华越公司是有权分享的,因此无法认定湖南华越公司侵害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湖南华越公司也没有加损害于他人的意图,因此不构成滥用权利。
外观设计论文范文6
【关键词】淡紫拟青霉;文献计量;专利
Status and Trends of Paecilomyces lilacinus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in China Based on CNKI and SIPO
LI Tian-hao1 ZHANG Bo2 LIU Xian-jiao1 RUAN Chang-chun1
(1.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Natural Enemy Insects,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118, China;2.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Edible and Medicinal Fungi,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 130118,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from CNKI(http://) and SIPO (http:///index.action), and used danziniqingmei (P. lilacinus) in Chinese as a subject word, articles and patents were searched and analyzed to study the status and trends of Paecilomyces lilacinus research in China.
【Key words】Paecilomyces lilacinus; Bibliometrics analysis; Patent
0 引言
淡紫拟青霉Paecilomyces lilacinus是土壤及多种植物根系的习居菌[1],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属半知菌亚门、丝孢纲、丝孢目、丛梗孢科、拟青霉属。该属主要特征为分生孢子梗呈瓶状或近球形(瓶梗),在菌丝端或短枝上轮生,分生孢子单孢链状。该属已报道有近50个种,均为昆虫病原菌或线虫病原菌[2]。1979年国际马铃薯中心Jatala发现淡紫拟青霉对植物根结线虫具有寄生作用[3]。此后,许多国家的学者对该菌进行了研究,证明了淡紫拟青霉对多种植物线虫都具有防治效能[2],并且有易培养、寄主广、功效高等优点[4],对人畜安全无毒、不污染环境,有利于生态平衡[5]。1985年云南农业大学的胡以仁在观察真菌和制作封片的实验技术报道中使用了淡紫拟青霉作为菌种材料[6];1989年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陈品三与彭德良使用Jatala提供的菌种开展了防治根结线虫的应用试验并进行了报道[7]。目前我国相关研究的期刊论文已发表数百篇,内容涵盖生物学、分类学、生理、生态、分子生物学、代谢产物研究、生防应用与致病机理研究等方面[2,4-5,8]。随着相关工作的发展,阶段性地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梳理有助于该领域人员更好地把握研究概况与发展态势,因此,本研究借助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以淡紫拟青霉为主题,检索我国研究利用淡紫拟青霉的科技文献与专利成果,对重要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研发人员深入了解我国该领域工作情况提供参考。
1 数据采集
1.1 文献采集
以中国知网(CNKI)为文献源,在“跨库选择”中分别对“期刊”、“国内会议”、“博士”、“硕士”等12个子数据库(不包括“专利”数据库)进行单独检索,检索方式为“高级检索”,“主题=淡紫拟青霉”[9]。检索结果经人工筛查去除期刊目录、书讯、宣传页等非目标材料;去除因“优先出版”等原因产生的重复记录,而后供分析使用[10]。“基金”与“机构”数据由CNKI分组浏览功能生成,在检索后将该数据拷贝使用[11]。
1.2 专利采集
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进行专利搜索,采用“高级查询”,“文本”栏中“名称=淡紫拟青霉”[12],对SIPO提供的“发明公布”、“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4个类别单独检索,检索结果导入电子表格中供分析使用。
1.3 采集时间
2015年8月31日。
1.4 数据处理
使用WPS Office的WPS表格9.1软件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制图。
2 结果与分析
2.1 文献总量及分布情况
表1为在CNKI与SIPO中检索获得的文献及专利的数量分布情况,共计检出566篇(件),按照数量递减顺序排列。
CNKI的“跨库选择”功能提供了13个可选子数据库,对除“专利”数据库之外的12个数据库进行了单独检索,有8个数据库获得了文献数据,其中,“期刊”论文数量最多,为353篇;其次为“国内会议”论文数量,为52篇;“硕士”论文的数量也较多,为39篇。对“学术辑刊”、“标准”、“年鉴”和“商业评论”4个数据库的检索未获得相关文献。
SIPO提供了“发明公布”、“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4个类别可供检索,对其分别检索后,除“外观设计”外的3个类别下获得相关数据,专利类型中发明专利占绝大多数。由专利审理流程可知,“发明公布”的检索结果中也包含了“发明授权”的全部专利,因此在计算文献总量时38件授权发明专利不再重复计入。
表1 检索获知的淡紫拟青霉文献分布情况
2.2 文献的时间分布
图2为文献数量位于前列的期刊论文、专利申请、国内会议论文及硕士论文数量的年度分布情况,有关报道始见于1984年,贵州农学院梁宗琦在有关拟青霉属菌株的研究论文中提及淡紫拟青霉及其应用情况[13]。图2的四类文献中,期刊论文数量在过去二十年间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专利申请量则在“十二五”期间出现了快速增长;硕士论文数量在过去十年间平稳增长;而国内会议论文数量近年来略有下降。
图1 淡紫拟青霉文献发表量的年度变化
2.3 主要期刊与基金
表2为国内发表淡紫拟青霉相关文献的主要期刊,其中《中国生物防治》(现改名为《中国生物防治学报》)发表相关论文17篇,是发表相关文献最多的期刊;而居于前三位的期刊也集中反映了淡紫拟青霉研究与应用的主要方向。
表3是从CNKI提供的“基金”列表中筛选出的主要资助基金,可供参考。其中,国家层面的基金来源占多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助发表相关论文42篇,是资助发表相关论文最多的基金来源;在地方基金中,“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量居于前列。
2.4 主要研究机构与人才培养情况
表4是CNKI“分组浏览”的“机构”列表中发文数量位于前十位的单位,检索时勾选除“专利”外的12个子数据库。表5与表6分别为国内有关淡紫拟青霉研究的博士论文和主要的硕士论文来源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在这三项检索中均位居首位;华中农业大学在相关文献总量与硕士论文数量上也都位居前列。
2.5 专利类型及专利权人分布
本次检索获得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共计71件,其中70件为发明专利,1件为实用新型专利(表1)。图2是本次检索时相关发明专利的权利状态和审查状态,在70件发明专利中,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有38件,占总量的54.3%。授权专利中,31件专利权有效,其中1件发生了许可转让,另有7件已失去专利权,有效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81.6%。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16件处于审查阶段,其中6件公开,10件处于实审;而另16件申请已无效,其中13件自行撤回,3件被驳回。
表7为授权专利在2件以上的专利权人及其专利申报状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相关授权专利数量最多,为7件,未见后续申报;华中农业大学持有授权专利2件,另有1件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其余4个专利权人也没有检索到后续申报。
3 结束语
在基于CNKI和SIPO的检索中,我国淡紫拟青霉科技文献主要包括了期刊论文、专利申请、国内会议论文、硕士论文等,这四类文献占据了检索文献总量的91.0%,其中,期刊论文数量在过去的二十年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专利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在“十二五”期间申请量出现了快速增长。
期刊论文刊发数量居于前三位的期刊依次是:《中国生物防治》(现已更名为《中国生物防治学报》)、《植物保护》与《农药市场信息》,总体上反映了该领域研究和应用的主要方向。在研究和人才培养机构以及地方基金来源方面,福建、湖北、广东、云南等南方省区表现突出。该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总申请量的98.6%,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足,知识产权结构略显单一,对产业化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福建农林大学在期刊数量,博、硕士培养数量中均居于首位,但在专利申请方面仅检索到1件发明专利(已转让);在博士、硕士培养数量居于前列的另外几所大学中,也仅有华中农业大学具有3件专利申请,这一结果说明国内该领域人才培养与技术应用之间存在距离,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成果转化率可以作为该领域今后发展中的一个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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