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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办法范文1
融法制观念于班级管理是把学法、用法同班级管理融为一体。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把班集体当作一个小小的社会,采用法制的观念来管理,健全班级“法规”,设立相应“执法”机构。使学生从小就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律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班风。
一、健全规章制度,有“法”可依,使管理有法度。
学生是班集体的主人,为了搞好班级管理,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念和建议,学习“立法”,学会管理。首先,可通过让全班同学一起动手设计制作班徽,以此来凝聚同学们的情谊,来体现同学们的情谊,来体现同学们的权利和意志,共同制订班训,以此共勉。其次,引导同学们依照《教育法》、《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等教育法规,结合本校实际讨论并通过相应的《班级管理条例》、《班干部选举办法》、《班干部职责》、《违纪处罚细则》、《操行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学生心中有“法”度,行动有“法”则。
二、设立纪检机构,依“法”办事,使管理有力度。
为了使规章制度实施落实,学习“执法”,强化管理,依照《班级管理条例》的规定,班内除了成立班委会、团支部外,还应特别设立“纪律检查小组”。依照《班干部选举办法》的规定,纪检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高尚的道德品质(操行评定分90分以上);2.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和制度考试成绩90分以上);3.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半数以上同学推荐且正式选举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赞成)等,方可成为纪检小干部,纪检干部要行使下列职权:1.开展班规法纪宣传教育活动;2.对违法行为检查与监督;3.依“法”评定同学们操行;4.依“法”查处严重违“法”案件等。
三、开设法制班会课,认真学法,使管理有氛围。
小学每周都有班会,纪检小组要充分利用这些班会课组织学“法”用“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以增长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使管理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形成依“法”管理的氛围。有计划地针对不同班级学生,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开展道德与法、文明与法、民主与法制的讨论;办好每周的黑板报,开设违法评论和违纪曝光栏目。通过这些活动激发同学们学法的积极性。
四、开展执“法”检查,违“法”必究,使管理有效益。
班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班级管理模式;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已经成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三大通识能力,这三大通识能力集中表现在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工作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
众所周知,要整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在于教学,更在于管理。那么,班主任就成为了教育管理工作中,联系学校和学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枢纽。优秀的班主任,不应仅仅是整个班集体的管理者,还应该是学生端正学生思想态度、建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的指导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里大学生也在不断变化,他们的个性变得自主、独立,他们既是在校学生,同时也准备走上竞争激烈的社会,面临就业压力。因此,为了使学生能够更早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以便毕业后能够更快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现在社会中大学生的管理办法也需要与时俱进的进行改革。
一、班级管理模式的改革
先进的班级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班级的主人意识,调动班级成员的学习、生活积极性,加强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帮助,和班级整体成绩的提升,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
1.传统的管理模式
传统意义上的班级管理模式(如图一所示),往往是以班主任为核心,向周围同学单向辐射管理。班主任一个人不仅要关注整个班集体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面对每一个班级成员进行管理,工作是繁复的。但由于班主任面对四五十个学生时,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同时,学生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圆圈管理结构,使得学生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所以,这种班级管理模式往往很收到良好的效果。
2.改革后的班级管理模式
结合传统意义上的班级管理和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我们对现在大学生的班级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如图二所示)。
将企业的一些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大学生的班级管理模式中来,不仅让他们较早的意识企业的管理模式,更多的是发扬优秀学生的才能,以先进带动落后群体,增强班集体的整体意识。也可以让学生尽早的接触有关企业的管理机制,使之毕业后能更早的适应工作岗位。
二、班级激励机制的建立
美国教育家本尼斯说过:只要老师对学生抱有很大的希望,仅此一点就可以使学生的智商提高二十五分。由于现在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性格不够坚强,因此,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会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乃至今后的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1.物质激励制度
在高的层次的需求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需求必须得到满足,也就是说,物质奖励在激励机制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不可缺少的。班级激励机制中必须有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以是一个本子,一支笔,小小的奖励,是对他的一种肯定,一种激励,也是对其他同学上进心的一种激发。
2.成就意识激励
由于现在的许多学生对自身认识的不足,以及受社会中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表现出了一些自卑心理,主要表现在消极的对待一些事情,比如:考试成绩不理想,就对学习丧失了信心等。
班级管理中要特别注意帮助这部分学生建立积极的人生观,树立信心,消除自卑心理。一是要在班规中规定对取得成绩,表现优秀的学生的奖励,另一方面,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中间,引导他们正确看待考试成绩,积极挖掘学生潜在的长处,不断利用“你能行”的鼓励话语来规劝、激励学生,并在他们取得成绩时及时加以精神上的表彰和激励。
总的来说,班主任作为班级的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班级的管理。一个合格的班主任,必须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全面深入的了解每一个学生的成长。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这样学生才愿意与你深入交流。另外,班主任还应该有较强的说服力,这样才能在你发现问题的时候,让学生信服你的管理。所以班主任自身素质的提高、班级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适当的激励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李蕾.《利用成功体验激励学生学习》,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班级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
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
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
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班级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以前做班主任的经验总结出了三个班主任管理方面的弊端:一、班内事务一手包办,精力不及,顾此失彼;二、“管”与“被管”的师生关系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受到压抑,逆反心理产生的消极情绪使教师的教育收效甚微;三、一味苦干,缺少统筹安排,因此班级工作杂乱无章,学生一离开班主任的视线就违反纪律。面对以上三个问题,我开始探寻解决的方法,怎样才能寻求一种使学生自己教育自己,从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呢?我首先想到的是让全班学生轮流做小班主任,但全班的学生个体差异很大,这样的方法对管理能力强的学生是个很好的锻炼,但对于管理能力差的学生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最后还得班主任亲自来处理。我教学的班级是七年级,人数也比较多,让一个七年级的学生去管理六十多人的班级确实有很多方面的困难。对于这些问题,我最后想到了化整为零的想法,把全班学生分成十二个小组,再通过推荐的方法选出一位能干的学生担任组长去做班级管理的工作。我把班级管理分为四大方面内容,即思想行为、学习、文娱体育、卫生,并分别确立若干个管理点,写出具体细则,让各位小班主任以细则为依据,按照“有章必遵,执章必严,违章必纠”的原则进行班务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一、思想行为
育才先育人,德育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它关系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方向,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方面,我以学生校内、校外的思想行为表现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设立十几个管理点来管理。上课不听课搞小动作的同学由小班主任提醒;下课同学们追逐、打架等违纪行为小班主任阻止并报告老师,同时老师推荐一些健康有益的游戏活动让小班主任带领大家一起玩;校外小班主任主要的任务就是关注学生的安全和学习行为,让老师能及时掌握学生在家里的情况,并能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学习
学习是学校教育的命脉,关系到办学质量和声誉,是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这时的小班主任发挥着监督和帮扶的作用,小班主任监督学生是否完成了当天的作业、预习和复习等学习任务,让同学们完成学业任务才能去活动玩耍,对于一些确实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形成一个监督和互助的良好学习环境。
三、文娱体育
文体活动是调节学生情绪、培养学生多方面爱好所不可缺少的,抓好此项工作对促进文化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活跃班级的文娱活动,除了班级的活动由老师来主持外,在课间等时间由小班主任带领同学,根据每个同学的不同兴趣开展不同的活动。这样既发展了学生的个性,也丰富了班级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卫生
洁净的学习环境是学生学习的前提条件,也是一个班级文明的标志。搞好卫生对培养学生自我服务意识、提高学生的卫生习惯至关重要,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方面,由小班主任监督学生的乱扔纸屑、吐痰和破坏公物等行为,一经发现,当天的卫生值日就由他来做,对做得好的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班级管理办法范文5
一、事必躬亲与分权治理
古人云:“善奕者谋势,不善奕者谋子”。班主任如果事必躬亲,必然会导致班干部对班主任老师的依赖、学生对学习与活动的懈怠,甚至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阳奉阳违的现象。为避免这种受累不讨好的情况发生,班主任不必事必躬亲,要学会分权治理。
分权治理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可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学生会在班级组织活动中强化民主意识,认识到他们是班级的主体,不是消极地执行任务。在完成任务和参与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充分体验到自己所处的地位、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认识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进一步培养起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的凝聚力,为做好班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大题小做与小题大做
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既是对违纪学生个体的教育,也是培养良班风的契机。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有一个大题小做与小题大做的问题。
对一些看来严重的问题,如打架、斗殴等,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学生个人小题大做,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考虑,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处理,从小处着眼,讲清问题的危害,使学生能在思想上受到震动。二是在班级要大题小做,能不公开处理的就不公开处理。必须公开处理的,危害性要谈,学生的年幼无知也要谈,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道理更要谈。要给违纪学生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受歧视的环境。
三、不怒自威与和蔼可亲
如果班主任没有应有的威严,整天和蔼可亲,任何事情学生都可以“打折扣”,那么班主任就无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反之,如果班主任整天板着面孔,让学生感到畏惧,班级就会像一潭死水,班干部没有工作积极性,学生没有学习劲头。所以,班主任要处理好威严与和蔼的关系。
应该让学生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的,诸如宣布纪律、布置任务时,班主任必须要有威严,必须使学生感觉到制度和纪律的威慑力。需要和学生思想交流或了解情况,诸如调查班级情况、布置班级活动、处理学生间矛盾时,班主任要和蔼可亲、和风细雨,让学生感觉到老师是他们的朋友,老师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老师才能了解情况,达到师生共同管理班级的目的。
四、当机立断与把握时机
处理班级事务要讲究时机,班主任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能力和冷静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要善于捕捉教育契机。如国内外或学校发生的一些有影响的大事,这些往往是工作计划中不曾预见的,这就需要班主任能及时发现问题,当机立断组织活动进行教育。例如,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可组织学生进行灾害的预防教育和爱心教育;国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体育获得突出成绩时,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
其次,要善于把握时机。有些问题需要等一等、拖一拖再处理。如果没有认真的调查分析就盲目行动,容易出现决策失误,对于那些不会马上带来严重后果,学生还没有深刻认识的问题,可以找时机来处理。
五、实事求是与弄虚作假
班主任是学生的楷模,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其言传身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道德水准。因此,班主任在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民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勤奋创新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尤其是在收费、评优、处理问题学生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既是教师身教的契机,也是树立教师身教威信、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
班主任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时也不妨“弄虚作假”一回。例如,为融洽学生和科任教师的关系,可以在班内讲一些某某老师如何夸奖班内学生的话;再如,可对学生们讲,今天校长在班主任会上表扬我们班了,说我们班最近课前秩序特别好,卫生打扫最及时、彻底,整队最迅速、整齐……这样的“弄虚作假”有时会起到意想不 到的效果。
六、依法管理与情感陶冶
班级管理的效果与管理方法直接相关,“民主与法治”的班极管理有利于改变班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克服种种人为因素的消极影响,调动学生参与班级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管理的关键是班规班纪的制订和实施。首先,制定班规要民主化,这样的班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功效。其次,实施班规班纪要坚持依法管理,班规是经过全班同学认真讨论后制订的,因此,大家都必须遵守。学期结束时,依据每位学生的德育积分,让大家评出德育考核等级。
班级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保证办公自动化系统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其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实现我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各类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价值较大的办公技术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安全可靠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环境,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监督系统用户使用,负责处理该系统使用中有关技术环节问题。
×××第四条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该系统提供的工作平台,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负总责,落实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实行专机专人管理,指定专人对微机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各种设备的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要精心爱护、管理好各种设备。如发现设备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随意让他人操作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要严肃追究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各种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设备做到经常保养、清洁。对容易出现的故障要提前排除,需要维修、更换配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接受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工作时间各种设备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要保持室内肃静,不允许留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场,更不允许系统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机房。
×第八条办公自动化系统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局办公室的技术监督,自觉遵守局关于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将该系统用于任何非办公目的或进行游戏、聊天。
×第九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使用,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效能。各种设备均属精密仪器,各科室要指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具体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微机室进行操作使用。版权所有
×第十条账号和密码是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现失窃,要迅速通知局办公室。凡因密码被盗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盗用密码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对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件、文件名称、用户权限、存取级别等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拷贝和更新,更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提供软件数据、技术文档、操作手册、入网口令等,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局机关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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