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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1
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江苏苏州 215331
[摘要] 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很容易和患者发生纠纷,由于患者的身份、背景、文化程度、性格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去处理医疗纠纷。结合作者多年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经验,总结的一些心得,希望对处理医疗纠纷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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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医疗纠纷;医患沟通;处理方法;患者类型
[中图分类号] R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c)-0178-02
近年来,全国医疗纠纷案件明显增加[1],因医疗纠纷发生的恶性杀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医疗机构每天接待不同患者,故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也各不相同,这给接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带来极大的考验。如果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只采用单一的方式方法处理模式,只会加深患者对整个纠纷事件的认识,也很容易刺激患者用极端方式打击报复接诊医生和相关处理人员,以达到自己想要获益的目的。所以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非同一般,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灵活处理事件的能力[2]。
常规投诉患者只要积极的根据相关流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遇见不易处理投诉患者,特别是涉及经济赔偿的,处理起来就并不是那么容易。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不易处理投诉患者的处理方式方法,希望对处理医疗纠纷有益借鉴。
1不易处理投诉患者类型
对前来投诉的患者分类有益于今后和该患者选择沟通方式以及如果协商不成后的评估有所帮助。不易处理投诉患者大致分为:Ⅰ暴力倾向型,该类型患者如果和医疗机构发生纠纷且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的,轻则砸坏医疗机构设施,重则对医护人员不计后果的大打出手;Ⅱ 易怒型,该类型患者容易激动,但一般只限于大声的发生批评引起周围人的关注;Ⅲ 素质低下型,人品低劣,自私自利,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无中生有,完全不顾及任何他人感情;Ⅳ 自尊心强,不善于表达型,该类型患者在生活中可能受到过创伤,一般神情比较单一、冷漠,虽然言语不多,但如果内心的纠结得不到释放,极易走极端[3]。
2 针对不易处理投诉患者投诉处理方法
患者到投诉中心投诉,已经对就诊医生不存在信任关系,对就诊医生的解释可能认为是在狡辩,但对医疗纠纷处理人员还存在一定的信任,患者希望在这能把问题解决,所以处理纠纷人员要好好利用仅存的这一点信任来为今后纠纷的处理打好基础。
2.1 积极受理患者的设诉
当患者前来投诉时,要很热情的接待,倾听患者的不满。因为是第一次见面,不了解患者脾气秉性,所以倾听非常重要。可以了解患者所遇到事情的经过,让患者不满的情绪得到宣泄,还可以判断该患者属于哪一类型。倾听还要掌握技巧,要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态度切入,在倾听过程中,以患者口诉为主,当发现患者倾诉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医护人员并无任何过错时,可以向他解释但不争论。最后记录下患者投诉的内容和诉求,向他说明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间,约定好反馈的时间。
2.2 客观调查投诉事件
在和患者约定好的反馈时间内客观调查相关个人或科室,尽量还原当时事件发生的经过,找出问题的所在。还尽可能的收集患者的相关信息,有益于对患者类型的准确归类。调查结果对于无过错的,应全面分析患者的不认同点在哪里,寻找最好的解释方案;对于存在过错的,要求相关个人或科室以书面形式做出事件的经过和过错对患者造成的影响,并跟据患者的诉求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事件调查清楚后通过电话把处理意见反馈给患者,反馈时间最好在事先约定好的时间之前,这样有利于对不同类型患者准备不同的沟通方案,而避免患者登门询问处理结果。
2.3 医患沟通会
当电话反馈处理意见不能满足患者时,特别是存在经济赔偿时,患者一般都会登门提出要求。此时患者已不认同纠纷处理人员,和处理纠纷人员站在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组织一次医患沟通会来缓解。根据患者的类型事先安排好安保工作,类型不同,安保级别不同。最好安排在有录像录音的专用沟通室内进行,参与沟通会的成员不安排事件当事人出席。医患沟通会的内容也只局限于患者所提出的问题和观点由出席沟通会责任科室成员诠释,不涉及赔偿等问题。纠纷处理人员在沟通会上要灵活把握会议的内容及分寸,适时终止会议。
2.4 主动协商
通过医患沟通会会使患者对整个事件有个重新的认识,但不能满足要求还会继续登门。此时纠纷人员需主动和患者联系,协商处理。对上述类型患者沟通时应特别用心,沟通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不触及对患者的评价,对患者提出的要求不能满足时,礼貌说明在自己处理范围内所能做的是哪些,哪些不在自己处理范围内,切忌直接回拒患者的要求而激化矛盾,给自身带来危害。如果患者坚持自己的要求无法协商,可建议患者通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4]。
2.5 被动协商
当主动协商不成的而又不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患者采用冷处理。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掌握患者的行踪和动向,当该患者来院,及时提醒当事科室或当事医护人员加强个人防范,加强安保工作人员巡视力度。当纠纷处理人员采取冷处理模式时,患者登门仍需热情接待,和患者说明事情处理的结果、自己所做的努力、以及满足患者要求的困难,尽量博得患者的理解,通过这一系列方法使患者主动配合协商处理。
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恪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加强服务意识和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5]。同时也呼吁健全相关法律,不要再让更多的医生和患者结仇,社会媒体应多传播一些正能量,不要再在如此恶劣的医患关系中火上浇油。
总之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纠纷是无法避免的,纠纷处理人员对纠纷的高度重视和公平、公正的立场是取得患者信赖和谅解的关键,不能毫无原则地偏袒医务人员[6]。在处理患者的投诉时,理解、尊重患者,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对不合理诉求,多沟通,多疏导,尽力化解矛盾,引导帮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尽其所能化解冲突,和平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对于已发生的投诉及纠纷,要回顾性汇总分析,并提出改善方案,这样有利于避免发生类似投诉和医疗纠纷,还有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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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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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2
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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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3
【摘要】 医疗纠纷的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应针对不同阶段患方的心理特征,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关键词 医疗纠纷;患方;心理特点
DOI:10. 13912/j. cnki. chqm. 2015. 22.4.07
潘召磊 钟海忠*
通信作者:钟海忠
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上海 200433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方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医患关系经历了建立、发展、结束等不同时期,各时期均可能发生冲突,出现医疗纠纷,甚至走向投诉、诉讼。医疗纠纷可以由医疗服务态度不良、医患沟通不当、医疗技术差错等引发,也可以由患方不良的心理需求造成。因此,医疗纠纷处理人员除了要有丰富的医学与法学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恰当运用心理学知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总体可分为投诉接待阶段、交涉谈判阶段、解决协议阶段等。患方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不同,要结合不同阶段患方较为突出的心理特点,采取相应对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
1 投诉接待阶段
1.1 主要心理特征:愤怒偏激
患方医疗知识匮乏,使其对医方倾注了自己理想化的期望与全部信任,忽视了医疗水平在客观上的局限性,医疗过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当期望和实际疗效出现巨大差异时无法接受,如患者手术失败、致残、致死等;患者患病期间家属所承担的照顾、昂贵医疗费用等各种责任和压力,甚至还面临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时,由于患方个体素质的差异,如患者及家属心理素质、知识层次、人格、智商等差异,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患方人员情绪容易激动、愤怒,思维片面,行为偏激,具有外投射的特征,如言辞过激,推诿责任,不容沟通;行为异常,易受激惹,不能控制,冲动而失去理智,带有攻击性;以自我为中心,敏感、爱挑剔,易走极端等。
1.2应对策略
接待患方时,无论其要求是否合理,情绪是否冲动都要耐心倾听。倾听是沟通的基础,是对患方的尊重,让其释放怨言,不要随意打断谈话,多采用鼓励和启发式的发问,帮助其排解内心的不满,缓解愤怒情绪,这样有利于恢复心理平衡;表示同情和安慰,从患方角度去理解其心态,体验其感受。安慰的言语和行动更容易拉近与患方的距离,让患方感到医方的诚恳与热情,这为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协商做好了准备。
2 交涉谈判阶段
2.1 主要心理特征:焦虑多疑
实际的医疗效果与期望的巨大反差带来的心理应激造成情绪休克,使患方无法客观地评定应激事件的性质并作出合理的判断。医患纠纷发生时,医患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医患矛盾扩大化,患方表现出对医方的不信任,怀疑一切,充满不安,容易恐惧、紧张、焦虑,强迫性地回忆医疗服务细节,对于医方给予的说法,产生质疑。医患之间产生隔阂,继续沟通困难。医疗费用解决方案未定,经济补偿何时到位,心理期待价位能否满足。反复地谈判、等待,医疗纠纷能否顺利解决。患方原有的平静和睦的家庭不复存在,而后续的治疗、护理、生活、工作等问题接踵而至,让患方措手不及,各种担心让本已崩溃的精神和情感更加焦虑、紧张,甚至绝望。
2.2应对策略
医方宜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理智、冷静地分析问题,给予清晰、权威地回应并在合适的时间提及敏感问题,避免言语、态度上的刺激,同时对整个医疗过程给予科学合理的解释说明。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问题,可以征询相关专家,不做肤浅无根据的揣测。运用充分的医学知识进行合理谨慎的解释,针对患方不能接受的客观事实,要用通俗的医学知识给予说明,并由熟悉医疗、懂得法律的人员通过收集资料找到问题根源,弄清患方想法,有的放矢,切中根本,让医患双方信服。谈判中要给予患方积极的支持,并告知患方医院会严肃调查,尽快确定事件责任,如果医疗纠纷中医院确实有过失,我们会公事公办,有多少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同时指出纠纷中患方不正确的应对方式,给予指正,并告知正确合法的解决途径,树立医院信誉,争取满意的谈判效果。纠纷的赔偿数额既要考虑患方经济情况,又要维护医疗工作人员、医院的合法利益。做到正确计算,补偿有度,医患双方无歧义。可通过谈判解决的,适当给予患方经济补助,争取谈判解决纠纷;如果患方索要过高,可通过医学会或法律途径解决,主动申请医学损害鉴定,明确双方责任,避免纠缠不清。
3解决协议阶段
3.1 主要心理特征:妥协失望
随着谈判的进行,患方的情绪趋于缓和,思维趋于理智。对医疗经过、相关医学知识、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得患方对客观事实逐渐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后责任明确,实质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基本确定,医方的态度更加明朗,谈判也更有针对性。对患方来说,医疗问题引起的心理创伤,情绪起伏失衡,反复地谈判和等待结果等问题造成患方身心疲惫,使得患方对继续谈判追求心理标的和通过法律追求公平感到无力。
3.2应对策略
在责任明确后,要果断表明态度,坚持原则,减少再谈判次数,打消患方不合理的心理预期,迅速解决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医方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也有利于患方身心恢复。有的高神经质人格患者,性格偏执,往往坚持立场不易改变,心理目标的不满足绝不罢休,对此医方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但是,无论何时都要热情诚恳地接待,耐心谈判,直到患方接受合法而客观的事实为止。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理性的基础上,特别是患方的理性。分析患方在医疗纠纷不同阶段的心理特征,妥善利用心理学知识,缓解并消除患方的负面情绪,恢复患方的理性,再运用谈判技巧和对策,解决医疗纠纷,可降低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与成本,对构建文明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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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
钟海忠: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
E - mail:zhonghz117@ 126. com
收稿日期:2015 - 02 - 09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4
关键词:医疗纠纷 模式 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119
1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当前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常规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并不存在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源于:一方面,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患者错误的认知,认为进入了医院就如同进入了“保险箱”,便可高枕无忧。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便把责任都归结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矛盾油然而起。
2 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依据我国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现行的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2.1 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这是当前医疗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在日常纠纷的解决中显现出了较多的弊端。由于大多数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于诊疗过程不清楚,对医院和医生所进行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存在误解。所以,即使医患双方平等进行协商,患者对于医院的解释和处理仍然持怀疑态度。协商的结果往往不能令患者满意,患者和家属便采取花圈围攻医院、攻击医务人员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1]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场所,患者这种私利救济不仅对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对其他病人看病就医造成了干扰。
2.2 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患双方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所产生的弊端。但医疗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其解决纠纷时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性却往往令患者质疑,这种质疑也让患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鉴定和处理方案难以信服。
2.3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向法院提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两种方式所产生的弊端,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审判现状来看,司法机关的法官们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但对于相关的医学知识却知之甚少,对于案件的裁决缺乏审判力。于是案件的审判完全依靠医疗鉴定机构,而医疗鉴定机构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双方在案件的衔接上所出现的弊端,便使案件的审判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2]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案件从到审判往往时间较长,不但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也造成了司法机关诉讼负担。
3 完善医疗纠纷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行业的是高风险行业,逐年上升的医疗纠纷不但给医院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医务人员在面对患者压力的同时,更是选择自我保护、固步不前,而这些都不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从上述我国的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来看,更是存在着种种弊端。
当前我国少数大城市针对现行模式的弊端,已经建立了医疗损害保险制度。但该制度仅局限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当院方或者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和过失时,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付。而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往往存在着院方和医务人员并无过错,只是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给病人造成了危害。如果责任仍由院方或医院人员承担,那么就会导致院方和医务人员在探索医疗技术的发展上固步不前,更多的注重自我保护,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现有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拓宽其范围,不仅包含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应建立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院方和医务人员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探索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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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泽,庞元龙.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J].医院管理杂志,2012,(10).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5
[关键词]知情权 医疗纠纷 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 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 ,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医师在知情权保护中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概述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目前医疗纠纷的原因
1、 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1 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 缺乏服务意识, 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 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的情况造成病员不良后果, 虽然只占医疗纠纷中较小部分, 但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1.2 医务人员专业不精、操作不当, 出现漏诊、误诊、误治, 在医疗纠纷中占有较大比例。
1.3 医院管理不善, 如: 病房地面太滑引起患者跌倒、滑倒, 对烦躁患者管理不善而导致坠床, 等等。
1.4 医疗单位服务态度差: 医务人员解释病情缺乏耐心,和患者沟通交流不够, 引起患者的误会和不满。
1.5 还有一些不具备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条件的医院在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业务素质的医务人员的条件下, 盲目开展业务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2 、病员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2.1 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
2.2 病员及其家属在治疗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当出现与自己预期结果不同的结果时, 就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 从而引起纠纷。
2.3 也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是由于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 故意挑起纠纷的情况。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 有时甚至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医疗纠纷处理方案范文6
至20__年12月的法医尸体解剖案例资料进行统计,并对其中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结果31例存在医
疗纠纷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1)围产期死亡26例(83、9%),妊娠早期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16.1%);(2)产科出血
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它原因死亡4例(12.9%);(3)乡镇医疗机构17例
(54.8%),地县级医院占7例(23.6%),市级医院占4例(12.9%),其他占3例(9.7%);(4)纠纷产生的原因中疑为误治14例
(45.2%),误诊的9例(29.0%),抢救不及时的7例(22.6%),其他1例(3.2%)。结论孕产妇死亡医疗纠纷案主要发生在围产
期.其次是妊娠早期;产科出血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乡镇及县级医疗机构易引起纠纷;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是误诊、误治和抢救不及时。
【关键词】医疗纠纷;孕产妇死亡;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305—04
forensic pathological study on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sun xing-wang, ya ng zh—ihui,
ca0 ling1,yu gi.0-hlza,dong hui.department of forensic pathology,luzhou medical college,luzhou 646000, luzhou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primary caus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and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prevent it.methods 3 1 maternal death cases of legal medical autopsy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11 26 cases died in perinatal pe—
riod,5 cases died of artificial abortion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2)22 cases died of obstetric hemorrhagic shock,5 cases died of
amniotic fluid embolism,and 4 cases died of other reasons.3)1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town,7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ounty,4 cases died in medical institution of city,3 cases died in other medical institution;4)the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14 cases died of improper treatment,9 cases died of misdiagnosis,7 cases died of lingering salvage,1 ease died of oth—
er reasons.conclusions maternal deaths happen most frequently in perinatal period.secondly in the forepart of pregnancy;the
primary cause of maternal death was obstetric hemorhage; most medical dissensions were caused by town or county medical insti—
tutions;the main reasons for medical dissension were misdiagnosis、improper treatment and lingering salvage.
【key words】medical dissension;maternal dea山;forensic pathological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
断提高,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明显增加。正确合理
地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和
医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防范医疗纠纷也成为广大
医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纠纷在临床各科室
均有发生,但以妇产科和外科多见。[1,21本文就我院法医
学教研室十多年来受理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
亡法医病理尸检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及防范对
策。
材料和方法
一
、资料来源
存在医疗纠纷的31例孕产妇死亡案例均来源于
四川泸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1985—20__年间受理
当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纠纷法医尸检案
例.每例尸检案例资料完整,死因明确。
二、方法
31例死亡孕产妇均在死后8~64小时内行系统尸
体解剖,并做组织学(he染色)检查及相应的特殊检
查,由3位病理医生观察诊断。制定统一表格,逐项登
记,然后进行统计分析。
三、纳入标准
严格按医疗纠纷的概念为选择标准,无论死因为
[作者简介】孙兴旺(1965一),男,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医疗纠纷鉴定。m-mail:lzsunxw@163.com
· 306 ·
何,不管医疗机构一方有无责任,只要引起了医疗纠
纷并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尸检案例均纳入本研究。
结 果
一
、年龄与城乡分布
本组3l例死亡孕产妇年龄2l~43岁.平均29.6±
5.2岁,其中21~24岁7例,25~29岁8例,30~34岁ll
例,35岁~39岁4例,40岁以上的1人;均为育龄期妇
女,超过30岁的l6例(51.6%),超过半数。农村人el
2l例(67.7%),城镇人el 10例(32.3%),以农村人el死
亡率较高。
二、死亡与妊娠时间
妊娠早期(停经后第8~l4周)死亡5例(16.1%),
围产期(受孕后第37周以后至产后9天)死亡26例
(83.9%)。孕产妇产后50min~9 d死亡20例(其中产
后剖宫产后死亡2例,产后转院途中死亡4例),产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中死亡5例,待产中死亡l例,人工流产后2~6d死亡
5例。
三、发生纠纷的机构
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为地市级医院4例
(12.9%),县级医院7例(23.6%),乡镇医院l7例
(54.8%),其他3例(个体1例, 无证行医2例)
(9.7%)。
四、死亡原因构成
法医病理尸检结果见表l。3l例存在医疗纠纷的
死亡孕产妇尸检病例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死亡22例(71.0%),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
他原因死亡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
产道严重撕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
术后残端出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
等
表1 31例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病理结果
table 1.the autopsy result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involved in med ical dissension
五、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比较
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见表2。本组3l例
存在医疗纠纷的孕产妇死亡尸检案例中,临床诊断与
病理诊断的符合率为38.7%,其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
血性休克死亡22例,临床诊断符合率40.9%(9/22),
误诊率59.1%(13/22),其中内出血8例中仅有l诊断
符合,其余7例诊断失误;因此误诊是导致失血死亡
的重要因素。另外羊水栓塞死亡5例均诊断失误;其
表2 31例死亡孕产妇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结果比较
table 2.the result comparison of clinical dignosis and pathyological diagnosis of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他原因死亡4例中有l例诊断失误。
六、纠纷产生的原因
3l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误
诊误治,见表3。怀疑死亡原因为误治所致产生纠纷的
l4例(45.2%),其中助产不当6例(19.4%),引产不当
5例(16.1%),手术失误3例(9.7%);怀疑死亡为误诊
所致产生纠纷的9例(29.0%);怀疑死亡为抢救不及
时所致产生纠纷的7例(22.6%);为其他原因的l例
(3.2%)。从以上可见,对各种治疗处理的怀疑明显多
于最终诊断,其中有的表面看来是在治疗过程发生的
死亡.但实际上是诊断不明而延误了有效的治疗时机
而造成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表3 31例死亡孕产妇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table 3.the reasons for 31 maternal death cases becoming involved in medical dissension
讨论
处于育龄期的孕产妇一般比较年轻,身体素质较
好,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后易引起纠纷。本组31例死亡
孕产妇,死亡年龄2l~43岁,平均29.6~5.2岁,年龄30
岁以上的16例(51.6%),超过半数。孕产妇死亡产生
的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孕妇临产前后和要求终止的
早期妊娠。本组死亡孕产妇法医尸检案例中,临产前
后死亡26例(83.9%),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后死亡5例
(16.1%)。
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较多。据全国孕产妇死亡
检测协作组1989—1995年检测结果显示[3]:我国死亡
孕产妇主要死因占首位的是产科出血(48.5%),其次
为妊高征(11.8%)、妊娠合并心脏病(8.3%)、羊水栓
塞(5.1%)、产褥感染(4.6%)、妊娠合并心脏病
(8.3%)、其他(17.5%)、不详(0.9%);产科出血的主要
原因为胎盘滞留、宫缩乏力、子宫破裂、前置胎盘、软
产道损伤、胎盘早剥、子宫内翻、凝血障碍等。本组资
料中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2例
(71.o%),羊水栓塞死亡5例(16.1%),其他原因死亡
4例(12.9%)。引起失血性休克的原因有产道严重撕
裂伤出血,宫外孕破裂出血,子宫破裂、手术后残端出
血,胎盘滞留出血和低位前置胎盘残留等。这与国内
检测结果有一定出入.最主要的是由于本研究样本涉
及的是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资料,具有一定的局限
性;其次可能也与临床诊断和病理尸检诊断结果不可
能完全符合有关。
优良的医疗服务,有赖于对疾病准确的诊断和及
时有效的治疗,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产生医
疗纠纷。及时有效治疗的前提是准确的诊断,因此.准
确及时的诊断显得十分重要。然而,临床诊断和病理
诊断客观上总是有一定距离.尽管将尸体解剖和临床
表现结合起来的病理诊断准确可靠,对医学发展起到
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临床上医生只能根据临床症状和
各项检查得出临床诊断,且有时病人病情危重,有的
检查受到限制,所以不能要求临床医生与病理医生的
诊断完全相符合。据统计资料显示,医疗水平较高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的符
合率多在60%~80%,即使在医疗水平较高的医学院
校附属医院,二者的符合率也只有80%左右。本组病
理诊断与临床诊断符合率仅38.7% .明显较低.主要
是由于尸检材料多来源于边远农村的医疗纠纷案件。
在我国广大农村,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因素更复杂,不
仅要受医疗条件比较落后、专业医师缺乏、医师临床
经验不足、血液来源困难等诸多与医疗有关的因素限
制,而且还要受交通欠发达、经济条件较差以及思想
观念落后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此.应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将临床诊断不符合
病理诊断的都定为医疗事故。
孕产妇死亡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十分重视的
一个问题。临床上,医务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对有效减
少孕产妇死亡意义重大。从本组资料结果分析看.各
种原因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主要因素,避免和减少导致出血原因的发生,能有效
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死亡率。诊疗中应做到:(1)重
视产前(术前)诊断,治疗前(产前)认真检查病人,做
必要的辅助检查.医生应防止只凭借经验诊断,减少
误诊,可以有效减少治疗过程中的处置错误。本组资
料中5例人工流产孕妇均未作b超检查而误诊,其
中4例行刮宫和药物人流后又未留观,病人及家属医
学知识欠缺.未能及时发现内出血送往医院抢救,致
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l例被镇医院的医生误诊为急
性盆腔炎,输液治疗中死亡,未考虑到宫外孕的诊断。
(2)产时认真观察产程,积极处理并发症、合并症;合
理控制宫缩强度.防止子宫破裂;有效保护产道,防止
产道严重损伤.减少大出血发生;胎儿娩出后,给予催
产素.促进子宫收缩,减少因宫缩乏力引起产后出血。
本组资料中.有3例因宫口未开全时错误使用大量催
产素致子宫破裂大出血母婴死亡;8例产道严重撕裂
伤致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3)产后密切观察产妇
生命体征(特别是血压)变化,特别是产后2小时内,
严密观察阴道出血及子宫收缩情况,因产后出血往往
发生于产后2小时内,尽早发现有无出血,了解出血
量多少,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休克发生,可以有效减少
孕产妇死亡。(4)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一般而
· 308 ·
言.剖宫产死亡率高于阴道产,甚至高达7倍;[4]国内
上海市剖宫产死亡率是阴道产死亡率的2倍左右。is1
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提高手术质量,做好术前
准备,术中防止扩大创面,彻底、可靠止血,术后要严
密观察.及时发现手术并发症并妥善处理,也可有效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诊疗实践中积极防止各个环节
中的差错,可以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有利于减少产
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法医病理学尸检既可查明医疗纠纷的死因,为判
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寻找科学证据,又可验证临床诊断
结果,反馈医疗信息,对正确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提
高诊治水平和医疗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
国医疗纠纷尸检(多由患方提出)虽然有上升趋势同,
但由于种种原因,总的尸检率仍然很低。故大力宣传
和重视尸检对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和提高医疗水平均
有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提倡移风易俗,破除迷
信,弘扬科学,做好家属工作,努力提高尸检率。医疗
纠纷尸检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责任重大,法医参
与医疗纠纷鉴定.要求检验者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能和较高的鉴定水平,而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
的职业道德;在检验工作中要认真仔细地对待每一个
环节,制订严密的尸检方案,防止错检和漏检;做到科
学、公正地鉴定,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科
学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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