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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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2

一、基本资料

岗位名称

慈善干事

所属部门

党办

岗位编号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概述

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遵循《慈善法》,做好与慈善被帮扶人员的沟通,协助进行各项慈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日常管理

1. 慈善基金办的日常工作

2. 负责管理慈善救助人员信息的收集、留存与归档

3. 负责慈善救助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与资格筛查

4. 协助慈善基金的管理、审批与发放

5. 负责慈善救助流程的拟定与完善

6. 负责与慈善总会对接相关合作事宜,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

7. 负责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接

8. 协助慈善项目的推广宣传

9. 协助健全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10.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关系

岗位工作关系

 

内部关系

监督管理

请示上级

党办主任

外部关系

各业务科室,相关的职能科室,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任职资格

(一)基本要求

性别年龄要求

性别:不限  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教育要求

学历要求:大专或以上学历  专业要求:不限

从业资格要求

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应知法规

基本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医院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民法总则》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及本院医疗工作制度和本岗位的职责等。

专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基本素质要求

1.扎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

2.熟悉掌握医院管理理论、组织、宣传理论知识及相关技能。

3.身体健康,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索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4.较好的口才和文字表达能力、协作能力、决策能力。

5.较强的学习能力,有一定的慈善相关知识。

(四)培训要求

1.医院管理、公文写作知识培训。

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沟通技巧、公关礼仪培训。

四、工作权限

1.本部门工作的建议权。

2.工作事物管理权

3.部门领导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绩效考核要点

1.医院各项指令的贯彻执行能力,工作规划能力,工作综合协调能力,监督检查督办能力。

2.抓好慈善救助工作的效果。

3.本部门总体的工作效率,实际完成任务与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3

一、救助范围

根据我县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娱乐场所、体育场、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二、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进行乞讨的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力争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制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抓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救助管理站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住址不祥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它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做好流浪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对拦车乞讨影响交通,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肓、制止、纠正,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

(四)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指导120急救中心和定点医院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应急救治工作,其救治费用在医疗救助中列支。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必要的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六)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凭证;协调公路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住宅小区等地流浪乞讨人员疏导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内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干部队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和职业道德规范、档案管理、安全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或引导其前往县民政局求助。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4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最后一道海上屏障。海上搜救工作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行动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搜救整体成效。且其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一直未有规范文件来指导海上搜救工作。因此,坚持“依法搜救”的要求和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更好地做好上海地区的海上搜救工作,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对上海水域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预案建设、搜救保障、信息、法律责任等予以了明确。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带来的影响也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响应措施和建议。

一、“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海上搜救工作,同时也高度重视海上搜救立法工作,海上搜救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突破,继2007年1月1日国内第一部搜救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正式施行后,《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及《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相继颁布实施。2013年5月1日,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也正式生效。其他沿海主要省市也正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据了解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也正在推进的过程中。

为更好地做好上海水域的搜救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和保障能力,2013年7月15日,上海市以政府发文的形式了《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51号)。

作为上海市地方的搜救法规,“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海上搜救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资源、搜救行动和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及时实施奖励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防范海上风险的意识,也为专业救助队伍参与执行海上搜救任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出台,对提高上海水域的搜救成效、促进国际航运中心保障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全面规范了搜救工作程序。“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利用六章、共计49条对搜救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搜救原则、信息权限、专家咨询机构、权利义务、搜救资源、经费保障、志愿者建设、应急处置、信息、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搜救工作参与各方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涉及海上搜救工作主要工作都有规范性的描述,几乎是面面俱到,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地方搜救规定中最为全面和完善的,将对上海海上搜救工作起到很好规范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志愿者建设工作。“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与其他各省条例的相同之处是都明确了搜救中心作为搜救志愿者管理管理机构,明确规定了“搜救中心应当对搜救志愿者进行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搜救志愿者应当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开展和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同时,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还明确“搜救中心应当定期对积极参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进行表彰和奖励”。此外,还在经费保障部分,明确了由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志愿者搜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这些举措,对于提高社会力量和搜救支援者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促使他们更好发挥海上搜救工作有益补充的作用。

(三)细化了搜救经费支出范围。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在搜救经费来源上明确了“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同时,在费用使用方面细化了支出范围,一是搜救中心日常办公开支;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适当补助;三是市政府批准的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和搜救经费和补助;四是奖励海上搜救先进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和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的奖励经费除外);五是社会救助力量和海上搜救志愿者搜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六是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所需经费;七是提升、完善海上搜救管理手段,研究、推广海上搜救应用技术所需经费;八是专家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咨询活动必要的行动经费。上述专项资金由搜救中心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详尽的规定,为后续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提供全面的指导,也为资金的规范支出提供了保证。

(四)明确了条例的时效性。

与国内其他搜救条例、办法相比,“上海搜救管理办法”是国内相关条例之中唯一一个既明确了生效日期、又明确了有效期的地方条例,即“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这也给后续的进一步调整完善留有了空间,确保了“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上海办法”对专业救助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一)要进一步分析专业救助队伍在上海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明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搜救中心在崇明设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搜救分中心。建设交通、交通港口、气象、海洋、渔业、卫生计生、财政、公安、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医疗、通信、航运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这部分内容只对上海地方的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描述,未对作为国家海上专业救助队伍的具体工作进行相应阐述。在条例未出台情况下,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作为上海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一,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并按照职责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建议要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进一步加强沟通,全面掌握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在“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生效后角色、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在工作程序、配套措施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救助队伍搜救信息工作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强调,“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海上搜救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还在“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擅自搜救信息处罚)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或散布海上搜救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搜救中心责令消除影响,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学习和理解,在实际的救助宣传工作中,正确把握宣传角度和导向等,应本着“多说救助行动和成效、不盲目推测事故原因和责任”等原则开展救助宣传,避免对专业救助队伍救助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利局面和对地方政府构成社会舆论上的压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与搜救中心的沟通与交流。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在很多地方都要求要与搜救中心保持紧密沟通,诸如“承担海上搜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行动,并接受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接受搜救任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搜救中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未经搜救中心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确需退出的,应当报经搜救中心批准”;“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搜救中心搜救指令行动后,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通信联系方式、抵达现场时间、现场气象海况及其他情况”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作为国家、交通运输部的专业救助队伍,同时还承担着除上海海区之外其他海区的搜救工作和国家交办的各项应急保障任务,与搜救主管部门难免会出现救助力量调遣和使用方面的分歧,建议与搜救中心主动、及时、有效地沟通,主动通报其他任务执行情况,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救助工作氛围,确保完成各项救助任务。

(四)要合理处置实战训练与救助值守的关系

在地方的搜救条例中,上海、江苏、山东、天津等地的条例都明确要求“参与搜救值班的船舶、航空器、人员应当处于待命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未经搜救中心同意,不得从事与人命救助无关的活动;承担海上搜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行动,并接受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并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将“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都要求参与搜救值班的力量不得从事与人命救助无关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海上实战训练是维持专业救助队伍专业技能非常重要措施,也是训练工作必不可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日常救助工作成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在保证救助值班待命工作的同时,专业救助队伍肯定要开展一些实战训练工作。

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搜救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争取搜救主管部门对专业救助队伍实战训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保证救助值守的情况下,适时、适量开展一些必需的实战训练工作,尽量避免实战训练与救助值守工作的冲突。

(五)要进一步规范救助志愿者管理工作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第二章<海上搜救机构和资源>第九条(搜救中心职责)第十二款中提出:搜救中心负责组建、管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本条明确由搜救中心负责组建并管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在实际情况中,专业救助队伍也在开展救助志愿者建设相关工作,且因为起步早等原因,志愿者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条对专业救助队伍开展海上搜救志愿者工作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建议进一步研究专业救助志愿者组建和管理现状,分析与搜救中心组建、管理志愿者队伍的异同点,进一步明确专业救助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等,确保救助志愿者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六)要合理争取海上搜救相关经费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在搜救经费来源上明确了“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并细化使用范围。对照其中各条,没有一条对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参与地方的应急搜救行动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阐述,这也是对专业救助队伍当前经费缺少的不利之处。

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搜救中心在经费、预算编制方面的沟通,请地方政府酌情考虑国家专业队伍参与地方搜救演习经费补助、提升完善海上搜救管理手段、研究推广海上搜救应用技术等经费,希望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补助,以促进专业救助队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七)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5

(一)长期目标

全区孕产妇死亡率要求在2*0年基础上至少下降1/3。

(二)2**年年度目标

1.孕产妇死亡率在2*2年的基础上下降1/4。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三)2**年年度支持性目标

1.消毒接生率大于9*%。

2.产前检查覆盖率大于90%。

3.区、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0%。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范围

颍东区十二个乡镇办事处。

(二)项目内容

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产科设备配备。1.人员培训

培训行政管理人员60人,区医疗保健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120人。

(1)行政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乡镇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妇儿工委、区医院、妇幼保健机构领导等;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各级管理职责、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转诊急救系统的建立、项目监督及协调等。(2)区医疗保健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培训

重点培训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规范,以提高产科急救能力。对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重点培训正常产处理、常见产科急救基本技能及转诊过程中基本急救技能;对区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助产人员重点培训产科急、危、重病人的处理,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的操作规范、设备急救使用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与复苏技术,新生儿破伤风的预防、诊断和处理。以上人员原则上要求轮训一遍,培训两期,每期时间2天。

(3)行政村保健员、计生专干、妇女主任的培训

重点培训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筛查与管理、产后访视、母乳喂养、健康教育方法等。培训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完成,并把结果上报区“降消”办。2.人员进修

培训区级产科业务人员2人,进修地点为市综合医院妇产科,时间为4个月。

3.社会动员

(1)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针对贫困乡镇妇女文化程度低、旧的风俗习惯等问题,举办“孕妇学校”、“家庭学校”等,进行健康教育知识的传播。

(3)向孕妇和家庭成员发放健康教育读本,广泛宣传住院分娩的好处。

(4)因地制宜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和标语,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使群众了解有关孕产期保健知识,并提高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的能力。

4.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

(1)对于贫困家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计划救助1*0人,平产救助2*元,再加“新农合”定额补助,贫困孕产妇平产住院分娩即可实现免费,超出的费用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剖宫产救助3*元;对于严重产科并发症符合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转入区孕产妇抢救中心的,合理使用救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元。

(2)坚决实行限价分娩、控制剖宫产率,实行按分娩类型收费,平产乡镇卫生院4*元,县级医院6*元;剖宫产中心乡镇卫生院**元,县级医院1*0元。以上均不包括难产和并发症,剖宫产率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县级医院不得超过40%,一般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实行剖宫产。

(3)2**年起,贫困孕产妇救助对象确定、救助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5.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

根据项目要求,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机症抢救中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村级负责筛查、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做好平产的接生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区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形成上下贯通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技术精湛、设备完善的抢救中心。6.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配备

根据项目事实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各乡镇卫生院产科配备相关设备。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继续按照省妇儿工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秘〔2*5〕506号)要求,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健全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接受省妇儿工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资金安排

项目资金27.7万元,包括“降消项目”健康教育1万元、人员进修2万元、专家蹲点1.5万元、贫困救助23.2万元。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住院分娩救助必须专管专用,落实到人。项目配备的设备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年1月1日启动,12月31日完成。

五、项目监督指导与考核

(一)监督指导

区项目办及项目技术指导组对各乡镇每月督查一次,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乡镇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作开展情况;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情况;危急症孕产妇抢救组织及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运转情况;住院分娩限价实施情况;培训、宣传和健康教育效果;设备运转使用和管理;项目的信息资料管理和相关数据上报工作情况等。(二)资金管理

1.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4〕2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中央补助*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5〕252号)、《中央补助*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防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5〕253号)以及《中央补助*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质管理办法》(财社〔2*5〕254号)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按照《“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管理方案》(卫妇秘〔2*6〕444号)执行,按月填写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情况登记表,每月4日前将上月月报报表报区“降消”项目办公室。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范文6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