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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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业管理办法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1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转、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等工作。

5.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6.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按规定储存血液,建立临床输血申报、审批制度,与病人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

8.严格执行《品和管理条例》,保证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医疗广告。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2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3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①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②民事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依契约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相关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处以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等。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品和第一类、未依照规定保存品和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品和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品和第一类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品和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品和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品和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品和第一类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4.1完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师在医院药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不太完善,患者在药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详尽明确,医师与药师之间、药师与患者之间的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总结国内学者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探讨,大致可概括为4种学说:“公益学说”、“医疗消费学说”、“侵权行为学说”和“医疗合同学说”。药师与患者法律关系可从“公益说”、“合同说”、“侵权说”3种途径加以解说[3]。也有学者提出另3种学说: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请求权竞合说[4]。无论适用怎样的学说,可以明确的是医疗机构药师是药学服务最终的实施主体[5],应该有一部关于药师职业的法律法规,执业药师法或是药师法,规定药师在药学实践活动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明确医药间、药患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彼此的责、权、利,使医师与药师间、药师与患者间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制定药学服务工作规范,药学服务标准操作条例,使药师在标准化、规范化的药学实践中执业,依法保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惩治药师的违法行为。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5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提高惠山区医疗机构诚信自律水平,保障群众诊疗安全,借鉴了食品、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经验,结合医疗机构现状,研究制定了《惠山区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标准》,2009年-2011年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实行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09年该区全部注册在内的满一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143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95家,社会医疗机构48家,对2009年以后发证的单位不列入研究范围。

1.2方法

1.2.1确定评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了《惠山区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标准》,根据其影响到医疗安全的严重程度确定其分值,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大小、科目不同,可以合理缺项,经标化后确定其分值。

1.2.2监督指标一级指标分为执业许可、人员管理、基本标准及设施、传染病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放射诊疗、医疗广告、医疗技术准入、行政处罚、其他10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152个,其中列出了8个严重违法或严重影响医疗安全的项目作为关键项,所有指标基本涵盖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内容。

1.2.3评定标准评分表共500分,标化分等于该单位实得分除以应得分乘以100。标化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属于示范单位,实行简化监督,每年监督1~2次;标化分在75~89为B级单位,为合格单位,实行常规监督;标化分在60~74分为C级单位,为基本合格单位,要求整改,实行强化监督,每年监督5~6次;标化分在60分以下为D级单位,属不合格单位,要求立即停业整改,或注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关键项目有3个以下不合格的单位减低一个等次;有4~8个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减低2个等次。

1.2.4所有参加评审人员统一培训明确标准和扣分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1.2.5公示评审结果在政府网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监督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

2结果

A级单位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C级单位逐年减少,D级单位彻底消失。医疗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执业、依法执业意识不断增强。

3讨论

3.1对医疗机构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实行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这一监管模式,能有效地配置卫生监督力量。通过量化分级的信誉度来确定监督的频次,从而避免了“拉网式”的卫生监督模式,对风险级别低信誉度高的单位减少监督频次,而把监督重点放在那些高风险低信誉的单位上,让有限的卫生监督力量重点查处安全隐患大的医疗机构[1],将政府的监督与医疗机构的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相结合,并统一了医疗机构的硬件标准和软件要求,对监督项目进行量化、细化,使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3.2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有效的规范医疗执业行为[2]实行量化分级是增强医疗安全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措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是鞭策医疗机构行业自律的新手段,更是监督机构变定性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新举措,是变常规监管为重点监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新模式。

3.3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能促进医疗机构自律、诚信执业对医疗机构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能促使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3]。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要对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价。评定的等级要向社会公开,会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形象,有的甚至能影响到院内主要领导的政绩。通过这种动态的评定,一旦发生问题被降级,必然会影响到单位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所以医疗机构不会被动的等待监督检查,而是自觉地对照评分表,寻找差距,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

3.4促使医疗机构增添硬件设施,提升软件管理通过实施量化分级评定,极大的调动了各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了医疗机构加人投入,增添设施、设备,增加房屋面积,自觉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规章。在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过程中,不少机构医疗机构增加了护士的人员配备,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均增添或更新了高压灭菌和氧气瓶、抢救设施等,建立完善了各单位的执业档案。

4建议

4.1建立统一、针对性强的量化分级评定标准对医疗机构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其评分标准的制定非常重要,因这个标准指导着医疗机构怎样增加硬件投入。加强自身管理,具有引导作用、指向作用。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比这些技术及管理规范要求要更具体化、可操作性要更强,既要符合相关要求,又能突出重点环节。

4.2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要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动态监督、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4]管理相对人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标准的行为被查实后或者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及时降低其等级,并予以公示。

4.3量化分级管理不能取代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医疗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不能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为由,弱化行政执法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的评审中予以体现,对违法行为严重或者违反关键项目的,立即予以降级。对那些能对照标准,改善软硬件设施的,可以提高其信誉等级。

4.4加大宣传,提高量化分级管理的群众知晓度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要充分地发挥宣传工具的导向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效率。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的评定结果,使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融合起来,引导群众到信誉等级高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把量化分级的结果和单位的评优、评先等结合起来,提高各医疗机构的参与度和群众的知晓度。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范文6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采访发现,国内120急救机构面临医师招聘难、人才流失率高、急救网络建设不健全、医疗救护员培养滞后等问题。一些多年从事急救工作的医生认为,120急救力量是群众在遇到突发生命威胁时的“救命人”,急救力量建设欠缺影响院前急救效果,国内急救系统急需建立不同层次的急救队伍,通过改革考评体系、提高待遇和推行市场化急救医疗体制等方式促进急救力量发展。

城市急救力量“短板”明显

尽管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120急救机构的建设力度,但我国城乡地区急救医师流失率高、急救设备匮乏和急救站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较为凸出。如2013年年底,上海一市民突发疾病后因120无车可派错过急救时间去世,再次引发社会对城市急救力量建设短板的讨论和深思。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急救科科长欧阳洁淼介绍,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承担全市200万人口的院前急救、病患转运和医疗保障任务,但目前该中心仅有急救医师20人、护士22人,一般急救车辆17辆,人员和车辆的调配时常“捉襟见肘”。

即使是中心城市,如上海、南京、杭州等地,急救医师岗位缺口率居高不下,个别城市急救医生缺口近四成,且每年仍以较高速度在流失,同样面临“无人可派、无车可出”的窘境。

“按照原卫生部1994年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每五万人应配备一台急救车,海口目前急救车辆仍缺口13台,勉强够满足主城区的急救需求。”欧阳洁淼说。而记者发现,这缺口的13台急救车仅仅是按照二十年前的标准应该配置的数量,随着海口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人口规模越来越大,城市与郊区农村急救力量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应的急救标准和措施却并未随之改变。

《医学界》网站总编辑陈奇锐表示,国内许多城市不仅急救车辆配置不足,许多急救站点也因建设用地紧张或城市规划滞后等原因没有设立,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急救车辆无法以最短时间赶到事发地点,影响急救效果。

以海口为例,按照城区与郊区规划,这个城市应建立13至19个急救站点,但目前仅在海口主城区内有6个急救站,社区急救站点建设存在不足。

急救机构“用人荒”

采访中,一些急救机构负责人表示,我国120急救医护队伍面临招聘门槛高、风险高、劳动强度高,收入低、晋升机会低、出路低的“三高三低”矛盾,急救医师流失率高、农村急救力量薄弱和医疗救护员培养严重不足,一些地区的急救机构遭遇“用人荒”。

“急救医师工作压力大、职业倦怠感强,职称晋升和普通医生相比有劣势”。海南省一家三甲医院院前急救医疗部一位医生说,一个急救班组通常由司机、医生和护士三人组成,承担病患急救、搬抬转运和安抚家属等工作。“急救医生承担着急救、担架工,甚至心理医生等角色,部分站点的急救医生每天出诊量高达20余次,工作强度很高。”记者了解到,急救医师工作量与工作压力较普通医生高出许多,但薪酬待遇却相对较低,比其他医生职业倦怠感产生时间更早,许多急救医生从业不久便跳槽到其他科室。

与工作压力相比,急救医师职称晋升难,急救中高级人才断层矛盾突出也让从事急救工作的医生职业荣誉感不强。中华医学会急诊学会副主任委员吕传柱说,因没有院前急救学科,目前我国急救医师职称晋升大多挂靠在重症医学、内科学等学科下,急救医师在与这些学科的医生进行职称评比时往往在、申报课题和科研成果等方面存在劣势,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急救医师数量相对偏少。

此外,国内许多农村急救站点建设不足,急救人才队伍建设滞后问题较城市更为凸出“一些乡镇距离县城较远,往往因为急救车辆不能及时到达而耽误患者救治,乡村一级的急救力量也更加薄弱,尤其缺少急救医生。”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局局长王盛达说,在偏远市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本就是“香饽饽”,很难再安排到急救队伍中。

记者了解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将医疗救护员作为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补充,弥补急救力量急缺又急需的现状,但医疗救护员能否“填补”急救医生的空缺,业内人士认为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