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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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1

    青海省东部地区采砂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东部地区人多地少,土地利用粗放,可供耕作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加之基础建设又主要集中分布于此,以建材类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导致青海东部地区大大小小的采砂坑场遍布了湟水流域各大支流。不仅挖损、压占了大量耕地资源、破坏了地貌景观,而且造成了大面积的含水层结构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青海东部地区的自然地貌景观和水土涵养。青海东部地区采砂场主要集中分布于湟水谷地及其支流谷地一带。据调查:区内累计过采面积达13337hm2之多。压占挖损土地、地貌景观改变、含水层结构破坏、水土流失等环境地质问题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采砂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保护等措施缺失或未能落实到位,尾矿随意堆放,采坑不能及时回填处理,致使采区堆积了大量的固体松散物,在挖损、压占大面积耕地资源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沟道的泄洪能力,松散而随意堆放的尾砂料为泥石流储备了大量的物质来源,严重威胁着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在开采过程中未能按一定的边坡开挖比进行合理开挖及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局部地段已形成高5~20m、长数百米的高陡边坡,在流水侵蚀和重力作用下常失稳致灾坍塌,威胁当地居民安全。

    青海省三江源区、内陆河源头区砂金矿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省三江源区、内陆河源头区系纯牧业区,经济发展水平十分滞后,草场植被是当地牧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牧业是当地唯一的主体经济,牧业生产方式以自然放牧为主,经济结构单一。由于江河源头区砂金资源丰富,采金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20~30年代,受当地丰富的砂金资源的诱惑、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当地亟待改变的贫穷落后面貌,同时也限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造成矿区长期处于无序的乱采滥挖状态之中,致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原始生态环境及草场植被遭到了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据调查,三江源地区及内陆河源头区的群采砂金活动累计损毁土地面积高达20000多hm2,该类矿山自上世纪90年代末全面禁采关停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灭失。2004~2011年年底,地质技术人员赴野外对已破坏的矿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成果为:开采方式有两种,即群众性开采及大规模机械化开采。过采区主要分布于河谷开阔处的低阶地及河漫滩地带,地表原始生态环境多为河谷阶地草原和河漫滩裸地,砂金矿过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十分严重。过采区内几乎未经过平整,砂堆如山、连绵不断,沟坑遍布、纵横交错。过采区面积1061.6hm2,挖损破坏河道长度数百公里,遗留采金坑塘数以万计,其中大的坑塘长150m,宽100m,面积近15000m2,坑深10m以上。面积在500~1000m2的坑塘更是随处可见,且多呈串珠状相连,坑塘周边的废弃砂砾堆积松散,高出原地面5~15m,与塘底相对高差达10~20m。砂堆数万个,其中高4~23m,方量大于5000m3的砂堆数量众多,高2~8m,方量在1000~5000m3的砂堆遍布过采区,多呈浑圆状,受矿体延展方向控制,部分相邻的砂堆则构成了沿沟谷方向展布的条状砂梁,由于堆弃高度过大,加之近水一侧的侧蚀作用,其顶部多变形开裂,易发生坍塌从而加剧水土流失。

    青海省北部煤、铀矿区地质环境破坏现状。青海省北部分布有较丰富的煤炭资源,亟待改变的贫穷落后面貌以及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导致煤矿的开采长期处于无计划的乱采滥挖状态之中,致使原始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矿山安全隐患随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目前该类矿山主要有祁连县默勒煤矿、门源回族自治县红旗煤矿、瓜拉煤矿、西宁市大通煤矿。煤矿区多为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群众无序开采形成,历经20多年的反复开采致使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日趋恶化。采煤对区内地质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对草地土壤层的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河流改道、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据实地调查,采煤区历经多年的采挖,破坏现象极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采煤破坏草地数千公顷,以剥离和占压为主。对原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采煤矿井和祼露的尾矿堆随处可见。开采方式以井采为主,有硐、竖井、斜井等沿山体走向展布。尾矿堆主要分布在矿井四周,多呈不规则椭圆状顺坡堆放,尾矿堆积较为凌乱,一般高2~3m,最高达4m,直径3~10m,最大达20m。矿井治理和尾矿回填、整平整治难度大。由于采煤弃渣随意堆放引起河道改向,地表水溢流对凸岸的冲蚀作用强烈,致使漫滩面积增大,低洼地多成积水塘。采煤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程度率达80%以上,造成大面积土地沙砾化,水土涵养能力下降。矿井井口四周发育圆弧形崩滑体,地质灾害隐患大。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及成效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2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3

关键词 河长制;水生态环境;管理成效;问题;建议;天津市;南部四区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223-02

天津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流经天津市的一级行洪河道19条1 100 km,骨干排水河道109条1 890 km。近年来,由于经济建设飞速发展,污水直排、雨污混流、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严重影响了河道水质安全。同时,受生活习惯、历史因素等影响,河道沿岸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造成河道堤岸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河道水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

1 河长制实施情况

为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天津市积极探索并借鉴国内部分省市先进管理模式,2013年正式推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2015年,河长制管理实施全覆盖,大清河处负责南部四区(包括津南、西青、静海和滨海新区)一级河道6条260 km,区管河道40条645 km,总长905 km的考核任务。

1.1 建立组织机构

各区分别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河长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建立了由“河长”负总责的责任制。

1.2 建立管养队伍,落实管护资金

西青、静海、津南等区均成立了街镇或环卫部门负责的河道日常养护队伍,负责河道的基本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河道环境卫生。管护资金方面,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堤岸水面保洁与水质保护工作,补助比例与考核成绩相挂钩。

1.3 建立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按照市级考核办法和细则,各区制定了本区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巡查制度等,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任务分工、管理措施等,落实到区、乡镇、村等和具体责任人。西青、静海等区建立了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的考核体系,根据市、区级考核情况及打分成绩决定“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问责,连续2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优秀的“河长”年终进行奖励[1-4]。

2 初步成效

2.1 河道水质状况得到改善

2015年,南部四区纳管河道环境卫生达到优秀的河道长度由362.9 km增加到621.7 km,同比上升71.3%;感官水质黑臭的河道长度由265.6 km减少到85.3 km,同比下降67.9%。

2.2 重点河段部位环境有效改善

西青区结合清水河道行动建设,加大了全区污水管网建设,解决了李七庄街、精武镇和王稳庄镇的污水排放问题。2015年实施水环境治理,清理垃圾434.2 m3,打捞漂浮物260.2 m3,河道水质环境整体有较明显的提升。

静海区针对环境较差的子牙镇、王口镇、大黄庄等沿河村镇,积极协调乡镇实施专项治理工程。筹措资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共清理垃圾3.45万m3,水面漂浮物2 000 m3,柴草垛500余个,使多年积存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彻底根治,沿河老百姓拍手称快。

2.3 长效管理得到落实

各区均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如西青区9个街镇成立了水利站或街道环卫部门负责的10~15人的河道养护队伍,静海区组织各乡镇组建了156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河道日常保洁和管护。

2.4 合力共管的效益已初步显现

各区以水务部门为主体,以环保、市政部门为支撑,开展区域内截污治污工程和污水厂网建设,河道水体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在加强河道的整治与管理上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3 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长制推行时间不到3年,仍处于摸索时期,在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水生态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成员未全部参与工作,职能作用也未充分发挥。二是河道保洁工作不到位,保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三是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不足,经费缺口较大。四是部分河道仍然有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截污工作不到位。部分河道水质问题仍然突出,涉及到跨省市界、区界河道因上下游协调不畅,污水下泄污染问题突出。五是沿河道路、企业、居民集中区等成为河道环境维护的重点,针对河道治理的顽固问题,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同时部分街镇缺乏垃圾处理规划,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置脱节严重[5-7]。

4 建议

河长制是河道管理新阶段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意义显著,并兼具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河长制能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河道水生态环境管护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推动河道整治和水环境改善。针对目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以推动“河长制”河道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地方官员担任总负责人能够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整合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各部门的力量,避免各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掣肘,直接提高水环境管理与保护的效率。二是应将治理与管理相结合。以管理促进治理,以治理深化管理,形成河道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是建议因地制宜采取管理策略。应结合河道的具体特点,制定可行性高且特色鲜明的河道管理方案,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与人文环境需求,彰显河道特色亮点。四是建议加强专业化培训,树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理念。培养一支专业化河道养护队伍,提高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5 参考文献

[1] 张嘉涛.江苏“河长制”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水利,2012(12):24-26.

[2] 谢帆,于斌,鲁刚.天津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河长制”管理新模式浅析[J].海河水利,2014(4):38-39.

[3] 王书明,蔡萌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河长制”评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9):8-13.

[4] 任敏.“河长制”:一个中国政府流域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样本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3):25-31.

[5] 李耀祖,安艳玲,陈梦瑜.“河长制”实施地区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现状调查及评价:以贵州普定县为例[J].贵州化工,2012(6):36-39.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4

[关键词] 矿山 生态地质环境 尤溪县

1 前言

尤溪县是我省的矿业大县,具有独特的成矿地质构造条件,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矿业开发事业从小到大,发展到如今,已成为尤溪县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矿业经济产值从1985年的176.57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7.9亿元;从简单的采掘矿石发展到选矿、冶炼,为国家、地方财政和人民增加了收入,同时也带动了其它行业的发展,繁荣了经济。

由于受多山地貌的限制和雨季集中等气候因素的影响,以及乡镇及私营矿业无序开采,乱采滥伐,致使矿业开发在为尤溪县经济创造繁荣的同时,也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保护,有的甚至造成人为灾害。尤溪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提出了许多综合治理的措施,努力发展绿色矿业,并已初见成效。福建省尤溪金东矿业有限公司建成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实现零排放,为该县选矿企业做出了表率;在尾矿综合利用、回收有用元素、实现循环经济方面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试验研究工作。

2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现状

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尤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大地构造位置处于闽中裂谷带南段。地质构造和岩浆活动强烈,政和―大埔深断裂通过本区。分布地层主要有震旦系龙北溪组浅变质岩和侏罗系火山岩系;震旦系地层以“基底构造窗”形式断续出露。梅仙地区“基底构造窗”面积达53km2,其中赋存较多的矿产。

目前,已发现29个矿种,以铅、锌、金、银、铁、硫、大理岩、白云岩、透辉石等较丰富。已发现大小矿点130余处,其中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矿床6处、小型矿床7处。据统计,铅锌金属储量达2607吨、金矿金属远景储量40吨;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储量达1.5亿吨。已办理的采矿许可证62本,其中铅锌矿15本、金矿4本、大理岩 8本、石灰岩5本、白云岩8本,其它非金属21本。全县探矿证约有53本。另外,在矿产品深加工方面,建有金属矿选矿厂20余家,非金属加工厂百余家,冶炼厂3家,从业人员约3000人。全县铅锌矿设计生产规模达日处理约4000~5000吨矿石,日排出尾矿量约400~500吨,日消耗水资源12000~15000吨。

在铅锌(银)行情最好的2006年,全县26家铅锌选矿厂,年设计处理原矿能力183万吨,完成产值6.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的14家铅锌企业,实现产值5.9亿元,销售收入6亿元,利润总额2.1亿元,税金总额 1.1亿元。

2.2 环境保护现状

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加工、冶炼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繁荣了社会和经济。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威胁,近几年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矿山“多、小、散、乱”,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非法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私下转让、变相承包等时有发生;使矿山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2)露天采矿在主要公路两侧造成林木破坏,形成“青山挂白”、“青山流泪”、“满目疮痍”,破坏水土保持。废石废碴随意倒置,不设栏碴或挡工墙,造成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导致毁坏农田及土地破坏,造成矿区生态破坏。

(3)地下开采,不按设计施工,形成地下采空区过大,造成冒顶垮塌或地面大面积陷落。

(4)选矿废水及尾矿未经净化处理,向河流排放,造成水污染,河水中重金属铅和镉、药剂和COD等含量超标。

(5)冶炼企业离村镇太近,环保设施不达标,排出的尾气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空气严重污染。

(6)石粉厂加工防尘密封不好,造成空气粉尘严重污染。

(7)石粉加工、井下掘进、开采缺乏通风设备、防尘措施,影响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凡此种种危害都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生态环境。为此,尤溪县政府以梅仙地区为重点进行了涉铅矿山专项治理整顿,加大了对矿山秩序的整治与规划,稳步推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取得了一些工作经验。

3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思考建议

3.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近年来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潜伏的致灾隐患、恶化的矿山生产和生活环境向人们警示,单纯从技术角度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把矿山的防灾减灾与矿山企业、地区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们防灾减灾意识。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经贸、水利、环保、交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通过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预防,同时对已存在的或难以避免的地质灾害开展积极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项目,坚决取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充分调查,科学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编制实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

3.3 严格监管,加强监督

3.3.1严格审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切实加强矿业权审批工作,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勘查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矿山设计阶段要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3.2加强监督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全程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督查督办、典型案件曝光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督查工作,确保环境违法案件一查到底,严防死灰复燃。二是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监督检查,发现矿山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林,造成水土流失、产生地灾隐患、污染环境和水源的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同时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排查工作,切实防范因非法开采而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矿山企业中的环境保护人员主要包括矿山环保科研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治理人员,矿山企业防尘人员,保护设备维修人员,矿区绿化人员,复垦造田人员等。四是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3.4 强化措施,多元投入

废弃矿山的治理是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应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环保部和安监总局2008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为契机,全面开展废弃矿井的调查摸底工作,编制治理计划,落实治理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要因地制宜,分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3.4.1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核心是治理资金的筹措问题。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多条腿走路,逐步建立和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一是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采矿权申请时要求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以作为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费用和矿山闭坑时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保证金的收取应以不少于预期治理费用为原则。二是对历史上废弃、已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专项资金可从政府有关涉矿的生态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也可在区位优势明显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坚持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实施政策倾斜,鼓励采矿权人自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是部门联动,申请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开展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凡是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能够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3.4.2强化措施,依法治理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可采取综合治理、景观再造、生态复绿及土地整理4种模式。如对塌陷区的治理要考虑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塌陷虽是地质灾害,但有时因改变了原始的地形地貌,变成新的景观,要注意将大的塌陷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治理,并注意生物发展的多样性。可实施生物链工程,变废为宝,还可以进行土地复垦后收储再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将塌陷的土地经过治理,整理成宜景则景,宜园则园,宜房则房,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渐清”,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 ―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土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3.4.3三废和尾矿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3.4.3.1废水、废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是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二是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三是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四是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五是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3.4.3.2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一是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二是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三是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四是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推广表外矿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5

关键词:环境 经济 协调发展 分析评价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8-0115-01

一、引言

人类的延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每一代人的发展都应该为下一代人的更好生存和发展留下空间和条件。因此,我们发展经济,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既重视经济增长指标,又重视环境资源指标,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环境事业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与安全保障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党的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对构建生态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新形势、新要求都告诉人们,保护资源和环境,推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和谐发展刻不容缓、任重道远。鉴于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加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分析与评价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辩证分析

“协调”在区域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关系当中,表现的往往是一种状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关系处理得好,就表明两者的协调度高,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就能够实现融合呈现,整个生态与经济系统就能表现出“最佳”整体效应与功能。分析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从经济学层面上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中心”与“前提”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经济建设始终是我们的“中心”。但是,同时,世界各国正朝着可持续发展道路前进,过去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已经并实践证明不可行,而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的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破坏与污染,这些都一再警示我们。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必须首先保证环境生态这个前提不动摇。实际上,两者也并非不可调和,我国已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付诸了大量的多年的实践。处理“中心”与“前提”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在“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同时不要超过支付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要一切经济的发展都要在环境与资源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二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经济要发展,就必然要对资源和环境进行开发利用。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利好资源和环境,经济的发展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人类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的确有一个限度、效益的问题。所谓限度,就是要限量、合理开发利用,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快速发展,对一区域的资源环境过度开发;否则,这个区域的资源就会迅速枯竭,生态环境容易造成毁灭性、不可修复性的破坏。所谓效益,就是开发利用资源环境要集约开发、高效利用,切实提高资源环境的单位利用率、效益产出率。实际上,如果人类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再同步强化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轻度环境污染破坏的治理,“利用”与“保护”两者的矛盾就能实现“融洽”相处。

三是“破坏”与“治理”之间的矛盾。由于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具有一种“选择性惯性发展”,即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容易,恢复和治理很难,一旦污染、破坏了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远远大于开发利用该地区资源、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概念,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一定会对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蝴蝶效应”。这就警示我们,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不能成为破坏,一定要有两个阶段的处理方案。“最好的方案”就是,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不构成污染破坏,这样就不存在治理的问题,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最差的方案”就是,确实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这时一定要遵循“限制开发甚至禁止开发,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在生态环境还未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之前,实现“亡羊补牢”的最低目标。

三、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性的评价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整体处在“比较紧张”向“比较和谐”转变。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呈现出“发展初期环境破坏严重、发展中期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发展后期环境治理成效显现”的特点。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速度快,生态环境也比较快。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治理环境奠定了经济实力和技术支撑。而中西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的协调度比较低,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西部地区自身对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粗放,有缺乏必要的治理资金和技术;二是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资源环境的依赖和利用,造成了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更为严峻。下面,笔者以东部发达地区作为评价对象,就我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进行抽样式的评价。

笔者选取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圈的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通过对这些省市经济系统内的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活力、经济集约化水平、民众生活水平等评价指标的分析,以及通过对这些省市环境系统内的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生态抗逆能力等评价指标的分析,综合评估形成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发展协调度(如下图)。

根据下图,可以发现,11省市的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程度总体一般,协调发展程度最高的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和广东的协调程度比较好,而海南和山东的协调程度偏低,最低的是辽宁和河北。通过以上11省市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的评价,大体上可以评价出全国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程度所处的水平:全国多数地区的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程度处在中等水平,但处在较低水平的地区占的比例偏大。这就表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一定要特别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避免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四、结语

综上分析与评价,笔者认为,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建立起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全新格局,坚持整体规划好区域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并加大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力度,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思路和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双向协同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超美,朱传耿,车冰清.淮海经济区区域系统动态协调发展研究[J].人文地理.2010(01).

[2]李仕兵,赵定涛.环境污染约束条件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内生增长模型[J].预测.2008(01).

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范文6

并非巧合的是,笔者在环境政治学视角下对“生态资本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得出一种相似的结论。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如果把“生态资本主义”更宽泛地概括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组成的资本主义制度架构下,以经济技术革新为主要手段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渐进性解决思路与实践,那么,作为当代西方国家中的主流性环境政治流派,它在促成绿色的或环境友好的政策和社会变革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如果不是最为重要的作用的话。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认为,正是这种“生态资本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在承担着创造后工业时代资本主义的“绿色经济增长”和“绿色政治合法性”的新机遇的使命。生态资本主义的积极性方面是明确肯定和赋予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某些要素及其组合以“资本”的(尤其是货币的)价值,并力图在商品化的经济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主要通过成本核算和技术革新),来体现与实现这些“生态资本”的价值。但就像生态资本主义从不质疑和挑战资本主义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前提(即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民主政治)一样,它也拒绝或不接受环境保护动机或生态道德意义上的追问与批评。换句话说,它所看重的是传统经济生产与消费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现实的切实性改善,而不是促成或鼓励那些集体(公司)和个体(消费者)的相关性行动的背后动机。甚至,它可以大方地承认,人们之所以从事那些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恰恰最可能是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目的或需求。因而在实践层面上可以想见,“生态资本主义”有着非常广泛的政治信奉与支持者,尽管它们可能未必都愿意公开接受这样一个称谓。因此,我们既要看到“生态资本主义”是一种较温和的或“浅绿的”绿色政治理论,是一种资本主义接纳生态向度,而不是生态主义掌控资本的理论与实践努力;又要承认“生态现代化”“绿色国家”“环境公民”和“环境全球管治”等理念与战略可能带来的积极性影响。

另一方面,这一话语体系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与语境下完全可以有一种全新的表达与阐释,而这其中的关键性概念就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概括地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公正)与生态学(可持续性)的一种有机结合,并指向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态及其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的历史性替代。

应该说,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生态学意蕴已经有较为充分的阐述。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本身,就已经包含了我们希望将新型现代化(工业化与城镇化)、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和传统生态智慧与实践复活等方面要素实现历史性综合的意蕴或志向――“十”报告关于“五位一体”的概括正是这样一种认知与思路的经典性表达。也就是说,无论是就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程度而言,还是就我们所拥有的生态文化资源与思维传统来说,生态文明及其建设都将是一种综合性或立体性的“绿色化”。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内学术界迄今为止尚讨论不够充分,甚至多少有些有意无意的无视或回避。许多学者会认为,社会主义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天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在笔者看来,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欧美国家“绿色资本主义”的现实性出现与扩展――正如布兰德教授所揭示的,对于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将很可能长期是一把“双刃剑”,比如,国内学者中对于欧美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模式与理念笃信不疑的并不在少数(而这正是“先污染、后治理”理念难以根除的现实性成因)。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构想和价值观的生态学意涵,需要当今者结合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去不断地阐发,并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