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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1
一、应用型技术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时相对不足改革开发至今,中国经济经历30余年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渐完善。经济规模迅猛发展,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大背景下,经济以及经济制度的相关动向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近10年来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专业的持续热潮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经济法不仅是法学以外经济、金融、工商、财务、会计、贸易、营销、人力资源等专业的必须课程,在应用技术大学传统的偏理科、工科类专业中也大量出现了经济法的课程。但另一方面,相比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分配给经济法课程的课时相比期待其承担的任务仍然不足。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中的多所院校为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时为32~48学时不等,其教学计划一般都结合选用的教材,安排了12~16章内容,有的甚至多达18章,意味着平均2堂课左右就要讲授完一章内容,对教学双方都造成了较大负担。此外作为法学类课程,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求掌握最低限度的法学概念与原理,如权利、义务、权利能力、举证责任等,虽然学生们在大一都学过“法律基础”课程,但到了大二甚至大三的经济法课程开始时已经很难保证还有足够印象。如果再花大量时间去重复这部分内容,难免占用原本就不多的课时;如果不重视这部分内容,又容易造成学生后续学习困难。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教学的深度,影响了教学质量。
2.教学内容体系性不足众所周知,所谓经济法一词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普遍接受,但学界及实务界等对经济法内部并未形成共同研究范式,从概念使用到文字表达的话语系统均大相径庭,缺乏共同语境。就教学实践而言,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通常有所谓的“大经济法(或广义经济法)”和“小经济法(或狭义经济法)”之分。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有其相对固定的基本教学体系,加上有民法、刑法、法理学等先行课程打下的基础,较多采用“小经济法”的范畴,从法学学科之一的角度培养法学人才,教学体系相对稳定。而法学以外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绝大多数采用“大经济法”的范畴,即“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所谓“经济”一词本身就外延极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大经济法”的语境下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财政法、税收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乃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财务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大大小小、门类众多的法律制度。显然,任何院校、任何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都不可能以涵盖所有以上具体法律为目标,而必然要求有所选择。但从现状上看,目前部分应用技术大学中非法学专业所开设经济法课程尚缺乏明确的教学内容体系,一方面“因’材’施教”,即依赖选定的教材章节来进行授课的现象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存在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缺乏特色,缺乏重点,同质化趋势十分明显。如果课程内容体系不能够充分切合培养目的,学生就容易感觉没有实用性,这与应用技术大学的宗旨是相悖的。
3.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不够强随着各院校对教学辅助工具的升级和投入,目前基本所有的应用技术大学都逐渐以多媒体教学代替了传统的黑板粉笔教学,但目前经济法授课仍然是以法学式、偏文科的课堂讲授为主。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注意力本来就容易分散,这种单向授课方式会让学生迅速疲劳,影响课堂效果。另一方面,受限于较少的课时和较多的内容,教师不得不以完成教学任务为优先,无暇检查实际掌握情况,更何况去积极地布置复习、巩固甚至课外任务。此外,传统讲授方式容易存在面面俱到、照本宣科的问题。经济法课程不能不讲法条,但学习法条不仅需要记忆,内容本身又十分抽象,法条内容稍多,学生迅速会觉得枯燥、不爱听。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经济法课程中的理论类内容中。教师往往原封不动地遵循绝大多数法学课程教材的编排体系,按照“某某的概念、某某的特征、某某的分类、某某的原则、某某和某某的联系和区别”在先,具体条文规定的学习和运用在后的顺序讲解下来,许多学生不理解学习这些理论的意义或者是跟不上理论的学习就会受到挫折甚至丧失兴趣,对后续的学习效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改进意见
1.增加课程相对课时,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经济法课程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好也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当然是增加课时数。现行经济法教材内容一般都在12章以上,如果按照理论教学安排1到3个课时、案例教学及讨论等实践环节安排1个以上课时,即平均每章分配4个课时的理想情况,笔者建议应当有至少48课时为宜。当然各院校各专业对课程课时分配有其整体考虑,如果无法轻易调整,笔者建议首先保证每个章节3到4个课时,抓大放小、有的放矢,把重点讲通讲透,让学生学有所悟、学以致用。这样既减轻了教师的疲于讲课的负担,也顾及学生的吸收理解能力,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另外在经济法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建议不迟于第二学年,与第一学年必修的法律基础课越接近越好。经济法毕竟是法学课程之一,应用技术大学作为本科教学单位,再强调应用性、实践性也不可能完全跳过为数众多的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的学习,否则不利于后续教学的展开。而这些许多法学基础性内容学生已经在大一阶段的法律基础课通过比较充裕的课时学习过了,如果经济法课程的时间能够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时间上比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即可减少重复教学,等同获得了更多课时。而如果两门课程时间相隔太长,经济法课程再去重复学生已经遗很大程度忘了法律基础,既浪费课时,又容易令学生感到枯燥。
2.结合院校及专业特色,针对性地选择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应当根据该院校、该专业自身的特色及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授课内容,制定授课计划。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2.1突出知识产权目前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的40余所大学中,近半数是以理科、工科为主力学科的工科院校。随着产学研一体化的推进,各大学尤其是应用技术大学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对于已经为部分理工类专业设置了经济法课程的部分院校,建议可以在课程内容中相应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中关于法明专利的比重。而对于部分环境设计、数字动画等艺术类专业,根据其主要创造作品的形式,在经济法课程的应该考虑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法的内容。
2.2结合就业预期,贴近培养目标应用技术大学的突出特点是培养目标从主要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转变为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对于课程培养的能力与就业单位实际需要的能力之间的联系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也应该围绕这个目标,积极为培养学生在将来就业中的实际应用能力服务。以文化传媒类专业如广告学、汉语言文学为例,一般第一就业方向是就职于企业的文案、策划、平面设计、市场宣传等部门,这些部门对企业而言一方面有来自内部的保护自身创意、防止恶性竞争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来自外部的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在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择时如果能够相对压缩如物权法、财务法、反垄断法等与就业方向的直接联系比较薄弱的内容,突出著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显然更加贴合就业双方的需求。再以工商管理或人力资源等专业为例,不仅要求在有限的课时中,与其面面俱到不如突出重点,这与应用技术大学对“应用”的定位是一致的。
2.3以资格考试大纲为指导对于以较为重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完全可以根据大纲对经济法考查科目的相应要求选择内容,如民事法律基础、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支付结算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涉外经济法、税法等。学生感觉学有所用,学习动力较强。
3.强化案例教学,回归应用实践应用技术大学的努力方向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地方及行业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经济法学课程建设和改进应当始终坚持这个定位。但笔者认为,经济法本质上还是一门以法律为核心的课程,有其固定的教学规律;尽管应用技术大学重应用、重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把经济法上成纯粹的实践课,而是要求使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模式更符合应用性、实践性的需求。首先,非法学专业的授课模式应当与法学有所不同。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固然要配合教材,但不必拘泥于教材的体系,对于原理与概念进行最基本的讲解即可,而将重点放在具体法律规定及其运用上。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具备一定经济法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这些知识结合各自专业知识全面地服务就业单位,因此训练学生具备一定法律思维及法律学习能力比硬性要求学生掌握多少条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其次,尽可能增加应用实践内容。当然,在理想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安排律师交流、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环节当然是最好,但是显然大多数院校还不具备这样的师资、环境、资金。笔者认为,目前最现实、也最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是案例教学。经济法是一门与社会现象联系非常紧密的学科,可以在教学中使用的案例不仅包含教材中提供的过往知名案例,从国家政策到企业风向等财经新闻只要稍加改造就非常好用。以近期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各地方政府纷纷放松房产限购等新闻为例,不仅可以有效地与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联系起来,更可以以组织学生参与话题讨论等形式引导学生思考诸如汽车行业如何形成垄断、垄断执法是否得当、房地产价格缘何涨跌、政府出手救市是好是坏等问题。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利用当代大学生对经济问题的普遍关心,特别是来自源源不断的财经新闻中的贴身案例能够极大激发学生的兴趣,增加学习的主动性。通过这样的经济法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思考经济、理解法制的实际能力,强化就业优势。
三、结语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2
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应用性,让目前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不符合其发展步伐。本文从教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下称司法考试)之间的辩证关系入手,建议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改革,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牢固掌握课程专业理论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做出有益尝试。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高等教育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
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国家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意义在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虽然有其庞大的考查范围和固定的考试大纲,但是近年来其发展趋势已更注重灵活性和分析性,更紧密地与实际法律工作结合。这无疑需要有效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完备的法学教育系统。
鉴于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渗透的辩证关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导向作用,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是当前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分析。
一、司法考试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提供动力
(一)司法考试发挥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促进作用
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培养目标的确立和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指导作用,是可能动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一种挑战,也是为法学基础教育带来契机的一种机遇。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必定也是在课堂学习方面的佼佼者。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展课堂教学,能够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课堂教学。
作为高校国际经济法一线教学教师,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影响,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依托司法考试这个平台,将司法考试渗入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推动法学基础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不能因司法考试而失去方向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基础教育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着眼于法学知识的普及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面构建。而司法考试在于提高国家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其考试内容和试题设计远远要比法学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复杂得多。两者在制度设计、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目前,由于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成为我国很多法学院校衡量法学教学活动的标尺。法学课堂教学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张,课堂教学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庸,仅从法条出发讲解知识点,丧失了课堂教学本应具有的启迪学生思维、构建理论体系等功能,令本应丰富多彩的法学教育却变得空洞化。笔者认为,法学基础教育不应是司法考试辅导班,不应是职业培训,而应着眼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的形成。因此,应试教育模式绝不是法学基础教育的核心,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和对法律价值认知的提升才是法学教育的精髓,法学基础教育的独立地位不可动摇,课堂教学不应因司法考试迷失方向。
(三)在课堂教学中接入司法考试视角有利于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职业生涯必须通过的职业资格考试加之其与法学教学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使得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式可以依据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考察科目以及命题方向予以调整,渗入司法考试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构的整改,教学改革也会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融入现实法律问题。
法学教师应充分利用好司法考试与法学基础教育的辩证关系,将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接入司法考试视角,遵循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着力点,促进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全面有力改革。
二、当前我国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活动侧重于理论传输为重点内容,司法考试不作为其结果的验收标准,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高校法学教学活动多采用演绎法,多侧重于讲解基本概念、识记知识等内容。理论教学模式在目前的法学基础教育中显得无可厚非。然而当学生们遇到具体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其根本无从下手。故,目前教学模式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欠缺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法律专业的学生晋升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事务者需要耗费大量的努力和时间。针对这些显著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实际法律案例融入教学活动入手,配合模拟法庭的课堂外教学,改变仅仅由老师讲课的教学模式,发展成辩论交流的灵活课堂模式。虽然基于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讨论式的改革方式仍待完善,但可以借助司法考试的合理渗入,量身打造出属于国际经济法学科自身的教学改革方法,以更好地为广大法学学子服务。
(二)国际经济法缺乏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内陆地区高校尤其如此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极高的交叉性学科,体系繁多,内容复杂,内容均涉及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仲裁等,该内容对于广大学生而言,在其日常生活中极少有机会接触或实地了解,所学内容主要以理论知识和感性认识的方式存在于学生的脑海里。相比较于沿海地区高校法学学生能有机会前往港口、码头、外贸公司等机构学习、实践,内陆高校法学学生基本没有该种“待遇”。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教师,也无能力以一己之力解决诸多学生实践教学、实习参观等事宜。而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侧重考查考生实践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予以实际运用的能力是其考查的重点,也是考生能否顺理通过该项考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为国际经济法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是目前该门课程急期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运用的能力培养以及法学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因素。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渗入司法考试题目的案例化
国际经济法是门实际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提高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应为关键点。司法考试的出题模式越来越灵活,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精髓,积极地去探寻问题的实质,用创造性的思维,才能透彻地学习好国际经济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在每个知识点上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能让学生更好更快地接受知识,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愿意自行去探索相关的新问题。个案分析会在学生的脑海里烙下深刻的印象,相关知识更是信手拈来。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无疑是值得反复咀嚼的财富,渗入到每章的教学内容中,及时训练并反馈学生的接受情况,让课堂教学模式不再死板生硬,学生们在思考并分析的过程中就能重视主要知识点,很好地调取了学生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的重点化
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所涉及内容的庞杂度很高,课堂教学内容应根据实际中的问题鲜明地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化繁为简,让学生把整个国际经济法看成一个体系,才能在司法考试的战场上临危不惧,才能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抓住关键、对症下药。
在国际经济法中,重点内容(如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投资担保、国际商事仲裁等)较多且看似零散,但这些重点内容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部分,它们有着自己内在的联系,仅仅了解它们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它们看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或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才能透彻地理解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实质。融会贯通,找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在,当遇到实务问题时才能找到入手点。
对于一些零散的其他知识点,如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其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流程需要借助强大的理论知识才能掌握其核心。学生了解了这些知识的背景资料,就能更好更快的理解这些知识的初衷或意义,这些拓展的理论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课堂案例介绍甚至是课后任务传达给学生。
(三)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
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国际税务等,此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需要了解上述各学科的知识,虽然看似这些学科门类间相差有几,但是各学科间的知识体系完全可以相互借鉴、互利共赢、由此及彼,综合构成一个牢固的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如票据和信用证这类重要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们对这些很少接触的领域的深入理解。通过具体案例,将各个知识点进行交叉,并借此予以讲解和比较。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让一门学科的知识不仅为自身服务,也为其他学科提供了背景资料,从而融会贯通,产生1+1>2的互利局面。
(四)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国际化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涉外性较高的部门法,语言差异毋庸置疑存在于各个方面。纵然我们的教材已把英语或是其他国家语言翻译成中文,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他语言视而不见。每个国家语言有其表达特色和特殊意义,有时候中文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语言去准确表达某一法律术语的原意,这样会影响学生们的理解和运用。在国际经济法中大多表现形式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化的条文也许使用通用的英语会更能显现出其本意。
此外,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今后接触法律实务或者学习深造的过程中,查阅文献资料总避免不了外国文献,若基本法律术语都看不懂,无疑为下一步行动增加了阻碍。国际经济法需要指引学生学会运用国际化的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让学生的外语查阅能力和运用外语的能力提升一个高度,为今后开辟国际实务打下夯实的基础。
总之,笔者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视角探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研究符合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综合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关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在接受法学基础教育的同时接受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能成功攻下司法考试这一大关,还能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这才是国际经济法课堂教学的目的和责任之所在。
作者简介:刘洋,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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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3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经济法;联系
1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1.1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产生背景具有一致性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目的、规律和道路等问题的“世界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观。该发展观主要着眼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今与未来的关系,但是其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不突出。因此,这种发展观在21世纪初又进一步发展到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绝非偶然,也是因为我国出现了以上类似的“世界性问题”,科学发展观中国是对世界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法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经济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衍生和发展的。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发展历史,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色。与西方相同的是,中国经济法面临同样严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在解决严重的普遍的社会整体经济问题上,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殊途同归。现代先进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产生、演变与经济法的确立、发展都是在现代社会出现的。它们面临和解决同一时代的社会问题,只是前者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处于更高的层面,后者主要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前者是哲学视角,后者是法律控制视角;后者的出现早于前者。在中国,两者的出现和发展也基本上遵循这个规律。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而言是一个新的提法,但是对经济法学界而言并不新奇,因为我国经济法一直在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问题,很多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问题早已纳入经济法的视野,而且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均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1.2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具有统一性
以人为本与社会本位人类发展观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经历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根本宗旨,它有两层含义:①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②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第一点解决了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定向问题,即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性,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第二点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即随着社会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应当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到不断提高。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是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出发点的,它立足于社会,着眼于各个发展因素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发展。这个特点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谋而合。经济法是面临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使命是立足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它“以社会为本位,解决诸如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整体性问题。”如果说民法的“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那么经济法的“帝王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社会本位。根据社会与个体的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在社会本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上,两者方向是一致的。甚至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社会全面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1.3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目标上的联系
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一前一后相继提出,表明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是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的世界观,是党执政的观念指导,而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状态和目标,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目标。经济法同样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经济和谐为目标。而社会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经济和谐是构成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础。和谐社会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增长的财富要均衡地分享。和谐社会是一系列具体的指标,不是抽象的。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个艰苦漫长的过程,它的实现需要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而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制度性方法,它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一起构筑和谐社会的大厦。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科学发展观作为哲学思想,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它对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具有指导意义。由于与经济法的共性更多,对经济法的指引作用更是强大,特别是我国目前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对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幼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1“以人为本”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经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全新的改革观、发展观、稳定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经济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说,把“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追求。
中国经济法学的20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经济法中有几大制度,其中市场规制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经济发展是为了消费者,我们要确立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这是市场规制法的结构。而政府通过规范经营者间接为消费者服务,这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民法上的“以人为本”主要从个人的角度,经济法则是从社会角度,它通过关注社会来关注人。当前,农民工问题、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城乡不平衡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需要靠经济法机制来解决。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经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启示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类专业 课程建设
法律课程以理论和法学原理作为基础,作为非法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因为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养的熏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相应的基础知识,普遍存在入门难的问题。因此,在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法律课堂上,寄希望于学生深入掌握法学理论积极钻研法学原理以及围绕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不仅不具有可行性,也不具有实际意义。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经济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挑战,如何使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获得突出的效果,使学生最大限度获取有用的知识,以达到“就业教育”的目的,使经济法教学能为学生就业服务,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要不遗余力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一、课程建设的特点、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基础性、前沿性和时代性。
经济法作为经济类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其基础性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编“经济法导论”和各章节第一章“概述”部分,主要介绍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和基本知识。
教学的前沿性和时代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学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有机结合。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管理分属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三个学科,学科性质不同,研究内容、方法和路径差别很大。经济法作为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不能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的模式和学科体系进行讲授,而应抛开其学理的分类与理论深度,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把国家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融入到课堂教学之中,如2008年5月1日最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教材中并未体现出最新内容,但是应该将其纳入到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将来的就业服务。
基于上述特点,经济法课程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应该定位为――促进教学观念的转变、教学方式的改革,在经济法课程建设中体现出“服务就业”的理念,着力于内容的实用性。在教学中,应树立“大经济法”的观念,坚持民法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合同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是核心内容,国际经济法为补充拓展内容的总体思路,把与《经济法》相临近课程纳入《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实际情况,不断钻研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能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身法学修养。
二、教学方法建设
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是体现高职教学特点和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环节。经济法课程的建设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导向,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侧重于现代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探索出使用现代信息教学技术,培养专门人才的新途径。教学大纲在修订内容上既要注意课程内容的完整性,又力求做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前瞻性和针对性结合,目的在于注重本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在此构想的基础上,本课程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在较好掌握《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使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掌握从事国内、国际(以国内为主,国际经济法作为拓展内容)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在经营管理和交易活动中,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经营目标和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学方法建设方面,应该着力于将以下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一)课前活动创新
使用目的:让学生自己发现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逐步培养其敏锐的法学视角,并能锻炼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内容范围:法学范围内的经典案例、时事新闻。
使用形式:采用“课前法制新闻报道”或“经典案例评论”的形式,让学生提前准备近期发生的实际案例或者经济法教学内容某一领域内的经典案例,在课前向大家介绍,并加入自己的观点与评价。
成功案例:经过两年的实践与摸索,该方法初见成效,部分学生能真正理解该活动的意义,经过课前精心准备,结合所讲授的课程进度与所学专业选取经典案例,并采取与其他同学互动讨论的方式,阐述自己的独特观点和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操作技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开展提问式教学
使用目的:让学生去思考现实经济生活与法律现象的紧密联系,对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有深刻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实现教学目的:学法、懂法、用法。
内容范围:包括课前预习范围的知识和复习范围内的知识及本次课讲授的内容。
使用形式:主要是对具体案例的分析。
实施过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教师讲评。
教师的问题必须针对计划所教的内容来设定问题,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针对计划的内容。教师在设计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学生需要获得的教学内容,针对这些内容事先设计好需使用的问题,再根据学生课堂反映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
2.设定的问题应尽量是真实的、普遍存在的、有实际争论价值的。将学习置于复杂的、现实的问题情景中,以使学习知识的情景与以后应用知识的情景具有相似性,可以强化今后对这方面知识的积累和提取,便于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一次性找准相关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3.设定的问题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促使他们主动探索、学习知识。一个好问题应当能够随着解决问题的进程自然地给学生提供反馈,让他们能很好地对知识、推理和学习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判断。
成功案例:如在经济仲裁一节中,针对教学案例提出案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同一性、两份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本案仲裁权的归属与仲裁裁决的效力几个方面逐层深入提出问题,并在最后设问“为什么不正视当事人双方仲裁协议中仲裁地点变更的事实?究竟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重要,还是仲裁机构自身的权力或利益重要?”进行升华,让学生一步一步走入案例背后隐藏的深层法理层面。
(三)开展启发式教学
实施目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实施过程:首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结构,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其次,教会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利用启发式的引导,通过作业等多种形式,使课程内容被学生消化吸收。
实施方式:启发式教学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问启发。与前述提问式教学相结合,针对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能力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知识点,在教学中有针对性进行提问。
2.讨论启发。在预习的基础上,通过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中,可布置思考题和组织课堂讨论。这些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案例启发。如在《合同法》―章教学中,通过有目的地布置案例,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的认识水平不局限在对教材内容的一般理解上。又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时,以“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案”这一产品责任方面的典型案例开篇,基本概念、难点、疑点等以案例引出,争议与纠纷的处理以案例结尾。使学生通过学习,一方面增加学习兴趣,另―方面激发实践意识,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生活,生活中充满着法律。
4.实践启发。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章节的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入市场,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机构,了解我国消费者问题有哪些,处理情况如何,使学生结合实际,对在新形势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切身的体会。
(四)推行案例教学,提倡实践性教学
1.积极推行案例教学,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的中坚力量。
使用目的:让学生对课程内容产生兴趣,激起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意识,锻炼学生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操作技能。
实施过程:案例描述-思考方向-法理评析-案例启示-举一反三。
实施方式:选取典型案例,学生课前预习或者课上学习,并以大的案例贯穿始终、小的教学案例穿针引线,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成功案例:在《商标法》部分,以“丰田诉吉利案”贯穿商标法教学的始终,并能与前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辅之以教学小案例,让学生在实际案例中了解掌握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救济方式。
2.大力倡导实践性教学,让学生接触司法实务。
使用目的:鼓励学生接触审判实务,通过让学生直接体验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直观的了解诉讼的基本步骤、程序,加深对程序的认识,为今后处理纠纷打下基础。
实施过程:提供信息-介绍程序-学生参与-教师答疑。
实施方式:通过在法院实践的机会,收集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传递给学生,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去法院旁听,并积极发现问题。
实施细节:在事前须向学生讲清法庭审理规则,提醒学生遵守法庭纪律,并做好相关事项的登记,在日后对学生的疑点进行解答。
(六)互动式教学
使用目的:活跃课堂气氛,拉近师生之间距离,树立学生的自信心。
实施过程:引出问题-展开讨论-观点梳理-教师点评。
实施细节:在师生互动型教学中,学生是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是课堂的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教师的作用。相反,教师能否运用促进性的教学技能,对师生互动型教学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 互动型教学的整个规划和制度由教师设定,这要求教师在正式上课前明确提出互动型教学模式对学生的要求,并采取切实措施实施这些规则和要求。其次,教师要关注教学过程中对互动过程的引导,为学生找出问题的争议点,在全局上进行有效的把握和引导,对学生不断激励和启发,鼓励他们提出批判性评价,帮助学生在问题讨论中协调、总结讨论成果等。
成功案例:《知识产权法》一章,在讲授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基础之上,选取“三毛商标侵权案”讲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通过讨论、分析、构想之后,为学生找出谈论的争议点――分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有解决方式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构想――什么方式才是解决的最佳途径。通过课堂的讨论,学生能够发现问题并提出一部分行之有效的方法,开拓了学生思维,并为学生树立了学习的信心。
三、课程考核建设
改革考核方式,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并且把平时学生的课外作业、在课堂讨论中的发言、模拟法庭中的表现及社会实践的参与程度等都作为考核内容。在试题的设计上,减少死记硬背的试题类型,在综合考虑试题覆盖面、难易程度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性、应用性试题的比例。强化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等级分制。
《经济法》课程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给学生布置了一定的作业练习,贯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难点重点突出,通过作业练习,使学生达到理解知识、在实践中能够自觉运用、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目的。但是作用应注重质量,形式多样,不应停留在硬性的作业次数和篇幅的层面上,以求避免双方的应付心理。
成功案例:将学生课前活动成绩纳入过程性考核,改革开放性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自行设计案例撰写合同)并将结果纳入过程性考核成绩等。
四、辅助手段建设构想
(一)有条件的组织模拟法庭
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学生有很强的亲自进行经济法实践的欲望,于是模拟法庭成为他们亲身感受经济法运用的最好方式,也是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中应当予以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操作时可事先向学生提供案件素材,全面介绍案情。然后由学生自愿或教师安排分配模拟法庭角色。
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经济法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经济法纠纷的程序要求。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参与,它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在这种方法中,教师的作用不是一味地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利用那些可视、可听、可感的教学媒体为学生做好进入角色前的准备工作,让学生产生一种渴望学习的冲动,自愿地、全身心地投入学习过程,并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在亲身体验中认识经济法,发展能力。
(二)适时考虑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经济法课程建设的的目的是希望将学生真正纳入到学习的过程中,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学会学习。将学生的参与过程由以往的简单课堂提问和课后作业及实验延伸到整个教学环节,变单纯应用知识解决问题为带着问题、应用已有知识学习新知识,运用新知识和方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让学生体验独立解决问题的感受,从中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需要教师的精心准备和策划指导,需要教师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与资源,因此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策划,在时机成熟时启动。
五、课程的发展方向
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以及以上对于课程建设的构想,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课程结构体系的前提下,今后课程建设的重点可以着力于加强课程内涵的建设和授课方式的改进,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提高认知能力和研究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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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就业方向范文5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9-0047-02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特征是内容涵盖面广,且理论性强、法律条文多、动态变化大、难理解又枯燥,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强的课程。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质熏陶的专业背景,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法学基础,学习《经济法》课程普遍存在入门难、理解难、分析难等诸多问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习效率低下,难以取得预期教学效果,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在满足社会或职业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教育或个性需求,进而实现个体在职业生涯中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经济法》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学生要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2.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是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大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等法律课程,掌握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提高大学生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3.学生职业技能形成的迫切要求。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懂经济、管理、财会会计、金融投资等,还要求懂法律。高职院校要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学生的职业技能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但对法律教育的岗位针对性要求较强,对现实法律问题关注较高。[1]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教育部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学历毕业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促进大学生就业或创业。
4.提高教学质量的紧迫需求。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传授为主,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不强、热情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不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人才培养的特征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教育必须改革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体系,牢固树立能力本位的思想,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结构的整体设计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学生对社会和职业的适应能力,真正实现课程体系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由知识体系系统化向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转变。[2]本文结合黄冈科技职业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探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1.课程的定位。我们在对武汉城市圈、湖北省及中部地区的有关企业、行业、职教专家和学院往届毕业生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掌握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中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运行的规律性、经济联系的全球性等使得经济和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日益突出,企业对高职毕业生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是高职院校财经、管理类等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其他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先行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学生掌握了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经济法》课程为学生后续《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财务管理》、《国际商法》和《电子商务法律》等课程的学习服务,还能使学生顺利通过会计证、营销师等职业资格考试中有关经济法的考查内容。《经济法》课程定位:坚持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关键能力培养为核心,面向武汉城市圈,辐射湖北及中部地区,主动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课程的结构和内容。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社会对高职院校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组教师与有关工商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等企业、行业和司法部门的法律专家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依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形成综合能力领域,遵循学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循序渐进,螺旋式上升,由感性到理性,由易到难的学习规律和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活动中进行依法管理工作的实际所必需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确立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实务、市场行为实施与规制管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劳动者保护与社会保障、经济纠纷的解决等6个项目模块,建立了认识企业与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与管理、合伙企业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与管理等16个工作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按照企业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内容,构建课程结构体系,体现了《经济法》课程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和教育功能。
《经济法》课程立足于职业能力的培养,对课程内容的选择标准做了根本性的改革,以过程性知识为主,陈述性知识为辅,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构建相关的理论知识,并发展职业能力,根据工作任务相关性及工作能力复杂程度对工作过程进行系统化,形成行动领域。校企(行业)共同设计和开发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等6个项目模块,认识企业与经济法等16个工作任务,内容的选取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课程的实用性,并根据学院内外的教学资源条件,安排了16个教学实训实践项目,构建了课程内容体系。每个项目模块对项目目标、项目任务、教师知识与能力要求、学生知识与能力准备、教学材料、使用工具、实施步骤等提出要求,使课程内容既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又体现了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态度的要求。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会计证、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和职称晋升等涉及到经济法知识的考试,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职业目标和教育目标的融合,落实教育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的制度。高职院校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以满足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掌握企业经济法律实务中的工作技能,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崇尚法律精神,提高防范风险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大学生今后就业、创业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做好《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要建立一支业务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经济法教师应优先从有民商经济法学历背景的教师或毕业生中选聘,做好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经济法教师要密切关注当前理论研究与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教科研、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等活动,积极从事经济法律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如担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制宣传员、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聘任律师、法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加强双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各自的专长,共同做好《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经济法教材要适应经济法律的时效性、实践性和政策性较强等特点,及时关注法律的立、改、废和司法的动态,做好教材编写和修订,加强教材建设工作,以适应经济法教学的需要。我们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吸收了当前经济法律研究和经济立法的最新成果,并依据企业行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精心选取设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写出版了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规划教材《经济法律实务》。这本教材理论与实训结合,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了高职教育的特点,已被多家高职院校选用。
4.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本位的教育教学模式作为教学改革的主线,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全面参与信息收集、计划制订、做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结果等教学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教师要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专业能力,使之在学校能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通过学生自己的学习实践或行动来提高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课程,除了具有传统法学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技术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特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是在教学中要坚持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从学生主体性入手选择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根据《经济法》课程特点和职业技能形成的内在规律,综合地运用互动式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小组讨论法、专题演讲教学法、讲座式教学法、多媒体网络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教、学、做”相结合,教师主导与学生自主相结合,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结合等多种教学手段,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习实训,把法律知识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创建经济法精品课程网站,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为学生创设网络学习平台,并运用E-mail或qq工具进行交流,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在线交流,开展网上辅导答疑、互动讨论等,全方位地拓展了学习空间,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考核方式多元化。不断完善《经济法》课程考核标准,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发展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加强实践环节和职业能力考核的比重,坚持以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建立多主体、多维度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形成由学生自评、小组评价与专兼职教师评价等相结合的多主体参与的互动式评价方式。把项目公共考核评价(包括工作与职业操守、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交流及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企业评价(顶岗实习、实践等)和社会评价等相结合,不仅要对学生学习全过程进行评价,还要对学生职业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把学生的态度、表现、成果等纳入评价范围,形成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教师提高改进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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